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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理财14天债A(380001)

中银理财14天债: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三 月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2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 基金 财产 保管 ......................................................................................................................... 9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 执行 ................................................................................................... 12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 13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 16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 19 十、 信息 披露 ............................................................................................................................... 20 十一、 基 金费 用 ........................................................................................................................... 21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 23 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 案的保 存 ........................................................................................... 24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4 十五、 禁 止行 为 ........................................................................................................................... 26 十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7 十七、 违 约责 任 ........................................................................................................................... 29 十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 29 十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 力 ....................................................................................................... 30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 订 ....................................................................................................... 30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3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中银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 义 务及 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 基金 合同 》 的 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含 义。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次级 债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 超级 短期 融 资券,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34 天; 2)投资于 同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业 债券及短 期融资 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并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摊 余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5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8)本基金 的存款银 行仅限 于有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 代销资格 以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9)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b.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c.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d.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0)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9)、 10)、 11 )项 和第 7)项 另 有约 定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公 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 ,不在限制之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6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7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 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8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 基 金代 销 资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级 、 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 及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险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名 单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 通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0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基金的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 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 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其他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2 上。 六、 指令 的 发送、 确认 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 发送 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 事先 书面 通 知 ( 以下 称 “授权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 员名单 ,注明相 应的交易 权限, 并规定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授权通 知当 日回 函向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 , 其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 关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支付 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由 、 支付 时间 、 到账 时间 、 金 额 、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有 被授权 人签 字。 (三)指令的发送、 确认 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下 称“被 授权人” ) 代表基金 管理人 用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 发送指令 后及时与 托管人 进行确认 ,因管理 人未能 及时与托 管人进行 指令确 认, 致使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不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授 权 通知 ” 规 定的 方 法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 行指令 。 对 于被 授权 人发 出 的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 认其效 力。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经营 权 限 和交易 权限 内发 送划 款指 令, 发送 人应 按照 其授 权 权限发 送划 款指 令 。 基 金 管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 出执行 指令 所必 需的 时间 。 发 送指 令日 完成 划款 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 人应给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出 距划款 截至 时 点 2 小 时的 指令执 行时 间。 由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能 留 出足够 划款 所需 时间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后 , 应 立 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 复 核无误 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 得延 误。 指令 执 行完毕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将执行 完毕 的指 令盖章 回传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确 保基 金 银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基 金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3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 予执行 , 并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因为 不执 行该 指令而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四)基金管理人发 送错 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 的情形包括指 令 发 送 人 员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及 交 割 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模糊不 清或 不全 等。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五)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暂缓、拒绝执 行指 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或有关 基 金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不 予 执行 , 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 并 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六)基金托管人未 按 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 有效指令 执行,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负赔 偿责 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须 提前 至少 一个 交 易日 , 使 用 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 过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 授权人签字和 盖章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变更 通知 应载 明生 效 时间 , 并 提供 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当 日将回 函书 面传 真基 金管 理人或 通过 电 话向基 金管 理人 确 认 。 授 权变更 于变 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时 间生 效 。 若 变更 通 知载明 的生 效时 间早于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知 时间 , 则授 权变 更 于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时生 效 。 基 金 管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被 授权 人 通知生 效后 ,对 于已 被撤 换的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或被 改变 授权 人员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 程序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资 历雄 厚, 信誉 良好 。 2、财务状 况良好, 经营行 为规范, 最近一年 未发生 重大违规 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4、具备基 金运作所 需的高 效、安全 的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 合代理本 基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 提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5、研究实 力较强, 有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 研究人 员,能及 时、定期 、全面 地为本 基 金提供 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服 务,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 题研究 报告 。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 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 并 承担 相应 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 议 , 由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法 定信 息披 露 公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 金费 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 后的 清算交收安排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清 算和 交收 中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签订 《 证券 交 易资金 结 算协议 》 , 用以 具体 明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证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 的责任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拨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无 误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并在执 行 完毕后 回函 确认 ,不 得延 误。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 场 外交 易的 资 金清算 交割 , 全部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其 他相 关登记 结算 机构 及清 算代 理银行 办理 。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在 清算和 交收 中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赔 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果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或 违反 双方签 订的 《 证 券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托管 人发 现后 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 责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果发 现基 金投 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如果因 基金 管理 人或 证券 经营机 构等 原因 发生 超买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 划拨 资金 ,用 以完 成清算 交收 。 3、基 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 清算款 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 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 收。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 在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所需 的合 理时 间。 如由 于 基金管 理人 的 原因导 致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清算 款,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 由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三)资金、证券账 目及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 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 行核 对 。 每日对 外披 露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 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上 的交 易 记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 际 交易记 录与 会计 账簿 记录 不一致 , 造成 基金 会计 核 算不完 整或 不真 实,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承担 。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每周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终了 时相 关各方 进行 对账 。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 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 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 当事 人的责任 1、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中的责 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 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 申请 , 由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和登 记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接收 并确 认资金 的到 账情 况,以 及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来划 付赎 回款 项。 2、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14:00 之前 将前 一个 开 放日经 确认 的基 金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以 书面 形式 并加 盖业 务专用 章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 申购 、 赎 回数 据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负责 。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6 3、开 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净额在 最晚 不迟 于 T+2 日 上午 11 : 00 前 在基 金管 理人 总清 算 账户和 资产 托管 专户 之间 交收。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 对 于未 准 时到账 的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划付 。 对于 未准 时划 付 的资金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划付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后 果严 重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对于 未 准时划 付的 资金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后果 严重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的计 算、复 核 的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予 以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 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7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列 示,按票 面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 提供 错 误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8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司 、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 变化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 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9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 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 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基金 根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按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净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 每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 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通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对 于持 有超 过一个 运作 期 、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提出 全部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而 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 的基 金未支付收益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0 外, 投资 者还 可以 获得 自 申购确 认日 ( 认购 份额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起 至 上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金 收益 ;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 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级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 及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披露 以外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 从对方 获得 的 业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之外 , 不 得在 其公 开披 露 之前 , 先 行对 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 但 是,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各 自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根据《信 息披露办 法》的 要求,本 基金信息 披露的 文件包括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公 告、 定期 报告 、 临时报 告 、 基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1 金资产 净值 等其 他必 要的 公告文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并 负责 公布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 方 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予以 披露的信 息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 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 理人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暂 停估 值 时;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 计提 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7%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27%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 计提 比例和计提方法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2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8%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08%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四) 证券交易 费用、 基 金信息披露费用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 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由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 理人 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当 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 露 费 用等费用) 、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中 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六)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基金销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提高 上述 费 率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 付 方 式 和时 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符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 以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其 他 费 用 有 权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3 拒绝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管费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等, 根据 本 托管协 议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 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八)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费用,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 解释 ,如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或合理的理由,可 以拒 绝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4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金 账 册、 交易 记 录和重 要合 同等 ,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对 相关 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除外 。其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管 人 应 保存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 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 件。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人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任;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 表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5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原任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后,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临时 管理人接 受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并有 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解 任;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 表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表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6 决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原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后,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临 时 基金托 管人接受 基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 序 同时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分别 按照 上述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程序 进 行。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7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有 效指 令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八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 其高 级基 金管 理 人员相 互兼 职。


(九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十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 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一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8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9 (四)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的 不履 行本 托管 协议或 者履 行本 托管 协 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 因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违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 成的损 失等 ; 3、不 可抗 力。


(三)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四 ) 当 事人 一方 违约 , 非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 没 有采 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的 ,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30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效 力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 该 等草案 系经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 可能 不 时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文 本为 正 式文本 。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 基 金合同 》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托 管协 议正 本 一式 6 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机构 一 式 2 份 外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签 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 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 由各 自的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签 订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