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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长A(163803)

中银增长: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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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持续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 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三月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3 二、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 4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6 六、运 作安 排 .................................................................................................................................. 9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的 资金 清算 ......................................................................... 10 八、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1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14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 14 十一、 信息 披露 ............................................................................................................................ 15 十二、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 16 十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 16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16 十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18 十六、 禁止 行为 ............................................................................................................................ 19 十七、 违约 责任 ............................................................................................................................ 19 十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法律 ..................................................................................................... 20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0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 20 二十一 、其 他事 项......................................................................................................................... 21


中银持续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26楼、27 楼、45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庄 为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5,640,625.71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 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销售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 理承销 、 代 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 收代 付业 务; 代理 证券资 金清 算业 务 ( 银证 转账)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有效 期至2008 年9 月 4 日);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款 业务 ;保 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务 、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 登 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币兑 换; 出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行 卡业务 ; 电 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订 立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 依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中银 持续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基 金资产 的管 理和 运作 、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及相 互监 督等有 关事 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根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付 、 基金 收 益分配 、 基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 基金的 投资 比 例的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后六 个月 开始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前 述书 面通 知载明 的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2 、根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产 、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 正并采 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利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 或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法持 有 并安全 、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对所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对 于因 基金 投资 、基 金 申(认 )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基 金募 集期 满,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 当日出 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 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民 银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 除非 法规另 有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 用的规 定;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 后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2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和债券 托管 账户 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责 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七)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如 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 则该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五 、划 款指令 的发 送、确 认和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划款指 令人 员的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授 权人 签字样 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 以下称 “ 授 权通知 ”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发送 划款 指令 的人 员名 单, 注 明相 应的 交易 权限 , 并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 到授权 通知 当日 回函 向基 金管理 人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 务,其 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泄 露。 (二) 划款 指令 的内 容 划款指 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 支 付的指 令。 (三) 划款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划款指 令由 “ 授权 通知” 确定的 有权 发送 人 (下 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 基金 管理人 用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其它 甲乙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授 权通 知 ”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划款指 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方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已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且得 到回 函确认 的, 则对 于此 后该 指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或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任 。 若 划款 指令 违规,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才 发现的 , 托 管人 仍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发 生重 大违 规事 件,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在 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 权限 内发 送划 款指令 , 发 送人 应按 照其 授权权 限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 得延 误。 基金 托管 人 在履行 监督 职能 时,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违法 、违 规的 ,不 予执行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故 意或 过失 致使本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 害,应 负赔 偿 责 任。 (四) 被授 权人 的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加密传 真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由授 权人 签字 和盖 章的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 同 时电 话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当日 将回 函书 面传 真基金 管理 人并 电话 向基 金管理 人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对授 权通 知内 容的修 改自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托管 人回 函确 认之 时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六 、运 作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1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 理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 经营机 构。 选择 的标 准是 : (1) 经营 行为 稳健 规范 , 内控制 度健 全, 在业 内有 良好的 声誉 ; (2)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 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易设 施满 足基 金进 行证 券交易 的 需要; (3) 具有 较强 的全 方位 金 融服务 能力 和水 平, 包括 但不限 于: 有较 好的 研究 能力和 行 业分析 能力 , 能 及时 、 全 面地向 公司 提供 高质 量的 关于宏 观、 行业 及市 场走 向、 个 股分 析的 报告及 丰富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能根 据公 司所管 理基 金的特 定要 求 , 提供 专门 研究报 告 , 具 有 开发量 化投 资组 合模 型的 能力; 能积 极为 公司 投资 业务的 开展 、 投 资信 息的 交流以 及其 他方 面业务 的开 展提 供良 好的 服 务和 支持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以及内 部管 理制 度对 有关 证券经 营机 构进 行考 察后 确定证 券 经营机 构的 选择 。 基 金管 理人与 被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法定 信息 披露公 告中 披露 有关 内容 。 (二) 证券 交易 的资 金清 算与交 割 1 、资 金划 拨 基金管 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无 误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得 延 误。 如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有 违法 、 违 规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予执 行, 并立即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其变 更或 撤销相 关指 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托 管人 发出 上述 通知后 仍未 变 更或撤 销相 关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不 予执 行,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结 算方 式 支付结 算可 使用 汇票 、支 票、本 票和 电子 支付 平台 等。 3 、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清算 因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发生 的所有 场内 、 场 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全部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办 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及 清算 代 理银行 办理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因 过错 在清 算上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 失,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赔偿基 金的 损失 ;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证 券投资 而造 成基 金投 资 清 算困难 和风 险的 , 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 决, 托管 人应 给予必 要的 配合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三) 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账 目的 对账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账目 ,由 每周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终了 时相 关各方 进行 对账 。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买 卖基金 份额 的清 算、 过户 与登记 方式 基金的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和 销售 代理人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由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 和登 记,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接收 并确 认资金 的到 账 情况, 以及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来 划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14:00 之前 将前 一个 开 放日经 确认 的基 金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以 书面 形式 并加 盖业 务专用 章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二)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等款项 的划 付 基金申 购 、 赎 回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净额在T+3 日上 午11 :00 前在基 金 公 司总清 算账 户和 基金 托管 专户之 间交 收。 涉及 香港 地区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交 收根据 共同 工作 日 交收 ,如 遇特 殊情 况 做 相应顺 延。 账户 之间 的交 收规则 遵守 外管 局的 相关 规定。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账 的资 金,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划付 。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划 付。 八 、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A 类份 额与H 类份 额分 别估值 , 本基金 每个 估值 日分 别计 算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规定 公布 。 某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 名 、 盖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 估值 (1) 上市 流通 的股 票,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流 通的债 券, 按如 下估 值方 式处理 : A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盘 价估值 。 B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增发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估 值; (3) 在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和 未上 市的 债券 按成本 估值 。 3 、 配 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 日止 , 按 估值日 市价 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估 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可 以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债 券利 息收 入、 存款 利 息收入 、买 入返 售证 券收 入等固 定收 益的 确认 采用 权责发 生 制原则 。 7 、股 利收 入的 确认 采用 权 责发生 制原 则。 8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承 担。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 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 负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互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原 则。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日内 完成 。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60 日 内完 成半 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90 日 内完 成年 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5 日内 立即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及 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5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30 日 内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由基 金管理 人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 , 是 指将 本基 金的净 收益 根据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数量 按比 例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进行 分配 。 基金 净收 益是 基金收 益扣 除按 国家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提 取的有 关费 用 等项目 后得 出的 余额 。 若 基金上 一年 度亏 损, 当年 收益应 先用 于弥 补当 年亏 损, 在基 金亏 损 完全弥 补后 尚有 剩余 的方 能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 收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 中银 持续增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中收 益分 配原则 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参见 《中 银持 续增 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条款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 金过 户与 注册登 记人 负责 编制 , 基 金过户 与注 册登 记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保 管义 务。


十 一、 信息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有关 规定 进行披 露 以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有关 信息 均应恪 守保 密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任何 信息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之 外 , 不得在 其公 开披 露之 前, 先行对 任何 第三 方披露 。但 是, 如下 情况 不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 管 机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各 自承担 相应 的信 息披 露职 责。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 督、 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定 方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根据《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拟 定并公 布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议 》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 、 定 期 报告、 临时 报告 、 澄 清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申购和 赎回 价格 等公告 文件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 形,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业 绩表现 数据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年 报, 经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的 公告 , 必须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和 《证 券时报 》 之 一种报 纸或 证监 会指 定的 其他媒 体发 布;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必要 的, 还可 以同 时通过 其他 媒体 发布。 十 二、 基金有 关文 件和档 案的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完整 保存 各自 的记 录基 金业务 活动 的原 始凭 证、 记账凭 证 、 基金账 册、 交易 记录 、财 务报表 和重 要合 同等 ,保 存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后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协 助接 任人 接受 基金 的有关 文 件。 十 三、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 报告 , 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并 抄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报告 说明 该年度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基 金合同 》的 情况 ,是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组成 部分 。 十 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 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 可 以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人资格 ;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代表50% 以上 (含50%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持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六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核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须经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核 准方 可出 任, 原基金 托 管人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批准 方可 退任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核准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原基 金托管 人进 行 资产托 管的 交接 手续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资 产总 值。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同 时更 换,由 新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的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批准后2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6) 审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人资格 ;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代表50% 以上 (含50%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持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六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核准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方 可出任 ,原 基金 管理 人须 经中国 证 监会批 准方 可退 任;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2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与原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资 产管理 的交 接手续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资产 总值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同 时更 换, 由新 任的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的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接 收 ; (6) 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 中银 ”的 字样 。 十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1.5 %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由 于本 基金 为开 放式 基 金,规 模随 时可 变, 当本 基金达 到一 定规 模或 市场 发生变 化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可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或托 管费 。


十 六、 禁止行 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从事 《基 金法 》第 二十条 禁止 的任 何行 为。 2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经 营过 程中 任何 尚未按 基金 法规 规定 的方 式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不得 对他 人泄 露。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常指 令不 得拖 延和 拒绝执 行。 5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6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互 相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不得相 互 兼职。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从事 《基 金合 同》 投资限 制中 禁止 投资 的行 为。 8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从事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禁 止的其 他 行为。 十 七、 违约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规定 或者 基金合 同 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 但 是 发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 以免责 : (1)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或规 章 的作为 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2) 在没 有故 意或 过失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资原 则 而投资 或不 投资 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3)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协议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协 议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它 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发停电或 其它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 另 一方 在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违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但本 托管协 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协议 。 十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法律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1 、本 协议 经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盖章 以及 相关 各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本协议 的有 效期 自生 效日 起至下 列第 二十 条第2 款发 生时 止。 2 、 本 协议 一式6 份 , 协 议 相关各 方各 执2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有 关银 行监 管机构 各1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 十、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 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必 要的 核准 或备案 手续 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一 、其他 事项 除本协 议中 有明 确定 义外 ,本协 议中 的用 语定 义参 见《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协 商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