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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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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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2
第五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3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35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83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5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86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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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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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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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纯债添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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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
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添利A和添利
B,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
24、添利A:指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份额。添利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在添利B的每个封闭运作期内每满半
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基金过渡期内,按照届时的情况,接受
申购或赎回申请
25、添利B:指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级份额。本基
金在扣除添利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
资产净值为限并由添利B承担;添利B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定期开放,接受申
购与赎回申请,其余时间封闭运作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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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量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1、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添利B份额的行为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系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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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
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及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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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操作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添利A或添利B的开放日,添利A或添利B的净赎回申
请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时的情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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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
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本基金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
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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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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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
两个级别,即添利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添利A” )和添利B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添利B” ) 。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
配外,每份添利A和每份添利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关于基金份额
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
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添利A和添利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
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在添利B的每个封闭运作期
内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约定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添利B承
担;添利B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定期开放,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其余时间封
闭运作。
本基金在添利B的两个封闭运作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办理添利A与添利B
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的运作方式与在添利B封闭
运作期内的运作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
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添利A与添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
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添利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赎回开
放日设定,并在添利A的赎回开放日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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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计算添利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其后添利A每个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添利A的约定年收益
率,添利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添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每个过渡期开始之前2个工作
日,设定并公告添利B下一个封闭运作期内适用的、计算添利A约定收益的利
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2.5%(含) 。
基金合同生效后,添利B首个封闭运作期内适用的、添利A的约定收益的
利差值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设定,并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公告。
添利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
在赎回开放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添利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的情况下,添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2、开放日
添利A在添利B的封闭运作期内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
赎回。添利A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添利A的申购开放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与赎回开放日相同)及下一个工作日,一共开放申购
2日。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第一次赎回开放日为添利B的首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至满半年的
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赎回开放
日为添利B的首个封闭运作期起始之日至满1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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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8月1日生效,且添利B的首个封闭
运作期长度为3年,起始日为2013 年8月1日,终止日为2016年7月31日;
则添利B首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满半年、满1年、满1年半的日期分别为
2014年1月31日、2014年7月31日、2015年1月31日,以此类推。则添利
A的赎回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1月31日、2014年7月31日、2015年1月31
日;添利A的申购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1月31日、2014年2月1日、2014
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1日,以此
类推。
假设2014年1月31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
年1月30日,则第一次赎回开放日为2014年1月30日。
添利A在添利B的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但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添利B的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之后的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过渡期,直到添利B的下一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之前的一个工作日
止,过渡期结束。过渡期内添利A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
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假定添利B的首个封闭运作期至2016年7月31日终止;则添利A在2016
年7月31日当天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假定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为过渡期;添利B的第二个封闭
运作期长度为3年,起始日为2016年8月6日,终止日为2019年8月5日;
添利A在添利B第二个封闭运作期内仍然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与赎回;具体的日期分别为2017年2月5日、2017年8月5日、2018年2
月5日,以此类推;如2017年2月5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即为2017年2月4日。
假定添利B的第二个封闭运作期至2019年8月5日终止;则添利A在
2019年8月5日当天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但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添利B的封闭运作期内,添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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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添利A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
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添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添利A的份额数×添利A的折算比例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添利
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添利B的上市交
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添利B的运作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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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闭运作期
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定期开放,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其余时间
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添利B的两个封闭运作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办理添利A与
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
(1)添利B的封闭运作期
添利B的每一封闭运作期长度为3年。
过渡期末,若添利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15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终止本基金的运作,不再进入下一个的添利B封闭运作期,并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添利B封闭运作期的终止日为该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累计运作时长达到
该封闭期长度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8月1日生效,且添利B的首个封闭
运作期长度为3年,则添利B首个封闭运作期的起始日为2013 年8月1日,终
止日为2016年7月31日。
假定添利B首个封闭运作期到期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
为过渡期;添利B的第二个封闭运作期长度为3年,则添利B第二个封闭运作
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8月6日,终止日为2019年8月5日。假设2019年8
月5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9年8月4日,则该封闭
运作期的终止日为2019年8月4日。
添利B自每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含)起,自该封闭运作期终止日(不
含)止,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添利B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
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添利B将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
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添利B承担。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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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
公告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添利A上一次赎回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若上一次赎回开放日位于过渡期
内,则为当前添利B封闭运作期内首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
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添利B的份额余
额,NAVa为第T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添利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添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Ra,运作当年实际天数设定为Y,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公告。
第T日,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添利A与添利B在第T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添利A与添利B在第T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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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
NAVb=(NVT-NAVa×Fa)/Fb;
添利A与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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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添利B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定期开放,其余时间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添利
B的两个封闭运作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办理添利A与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
申购等事宜。
过渡期的长度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添利B的每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之
后的一个工作日起,进入过渡期,直到添利B的下一个封闭运作期起始日之前
的一个工作日止,过渡期结束。添利A与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的具体
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添利B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当天及过渡
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过渡期内添利A、添利B的份额配比
在办理过渡期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
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添利A、添利B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7∶3,两
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
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
等;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自添利B封闭运作期终止日起至过渡期终止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添利
A的申购与赎回、添利B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规模控制的要求
决定不办理添利A的申购,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添利A、添利B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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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添利A和添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
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人可对基金份额进
行多次申购;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添利A和添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
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添利A、添利B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添利A、添利B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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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内,在每一个交易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 ,由基金登
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内,添利A和添利B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具体见届时的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添利A和添利B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添利A和添利B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添利A、添利B赎回金额的计算
添利A和添利B的赎回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过渡期起始日(若之前进行
了份额折算,则为基金折算基准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添利B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添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Ra,运作当年实际天数设定为Y,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
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公告。
其中,Ra为添利A在过渡期内的约定收益率,以过渡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确定。
第T日,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添利A与添利B在第T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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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添利A与添利B在第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
NAVb=(NVt-NAVa×Fa)/Fb;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添利A或添利B的开放日,添利A或添利B的净赎回申请金额超过本基金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或者添利A及添利B同时开放的,添利A及添利B
的净赎回申请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添利A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场外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1)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净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添利A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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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
2、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添利A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添利B
新的封闭运作期起始日;
3、添利B自封闭运作期终止日起开始停牌,并在添利B新的封闭运作期开
始后1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十、过渡期的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过渡期开始前2日公告添利A与添利B的
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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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添利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添利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
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具
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2、募集份额目标上限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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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上限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截位部分计入基金财产。若场内认
购提前结束,场内有效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
(详见招募说明书)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四、基金份额的比例确认
添利A与添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比例确认
具体规则见相关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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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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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添利A自添利B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
添利A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添利A的申购开放日为自添利B当前封闭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半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与赎回开放日相同)及下一个工作日,一共开放申购2
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添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
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添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添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回场所
添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添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添利A的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对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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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添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添利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 ,添利A的基金登记机
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
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
认。
对于添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添利A与添利B的份额配比不高于7:3,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的申购申
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
与添利B的份额配比超过7:3,则在经确认后的添利A与添利B的份额配比不
超过7:3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添利A的连续2个申购开放日的前一日,如果出现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添利A与添利B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7:3的比例,则
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添利A将不再开放申购。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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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添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
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添利A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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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率不得超过5%。
(2)添利A不收取赎回费。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添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添利A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添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3)添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添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添利A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添利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为基准扣除相应
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添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添利A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添利A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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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添利A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足
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7)项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1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添
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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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4)添利A在单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告。
14、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添利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添利A的净赎
回金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添利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场外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缓支付部分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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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的净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
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添利A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添利B的申购与赎回
添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定期开放,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其余时间
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添利B的两个封闭运作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办理添利A与
添利B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
添利B在过渡期内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
安排”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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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七、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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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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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添利B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添利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添利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添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2、添利B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添利B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添利B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添利B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添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添利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添利B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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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添利B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份额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转让,具体以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为准。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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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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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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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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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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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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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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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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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添利A、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
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添利B上市,但因添利B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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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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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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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添利A、添利B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添利A、添利B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添利A、添利B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添利A、添利B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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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添利A、添利B各自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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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利A、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且添利A、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
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添利A、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添利A、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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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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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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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本基金添
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添利A、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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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本基金添
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添利A、添利B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
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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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本基金添利A和添利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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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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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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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
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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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添利A的开放日
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和添利B的赎回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本基金所持
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
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采取信用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
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信用策略
个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该证券的外、内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包
括主体信用评级、债项信用评级和评级展望,评级对象包括除国债、央行票据
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各类固定收益证券。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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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评级过程中需要进行包括行业分析、企业分析、财务分析和增信措
施在内的综合分析,并运用信用评级方法,结合国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结果,给出内部信用评估结果和建议,并经讨论后形成信用风险评级报告并审
定,经内部审定后最终确定固定收益证券的内部信用评级。同时还将进行信用
评级跟踪,及时、准确的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本基金在信用风险内部评估时,遵循以下原则:审慎评级原则,在对主体
及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级过程中,应遵循审慎的原则评估其经营状况和财务风
险;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经营风险评估和财务风险评估是信用
分析的两大主要内容,前者采用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分析方法,后者采取
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分析方法,在对主体及债项进行信用风险评级过程
中,需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评定;历史考察和未来预测相统一的原
则:债券评级的目的是预测发行主体未来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在评级过程
中,需要根据其历史经营业绩、竞争优势和劣势、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层的经营
能力,着重考察其未来经营和现金流状况,预测和评价发行主体的营运周期、
未来资本运作以及其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
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
并结合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
种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针对收益率曲
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子弹)策略、两端(哑
铃)策略和梯形(阶梯)策略等,在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利。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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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是债券价格走高,本基金通过骑乘
策略获得价差收益。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
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
易提供了机会。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
构,由受托机构向投资机构发行,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证券。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
6、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从市场环境,债券发行人特征和债券特征等方面充分考察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具体包括个券的发行方式、发行规模、交易规模、
交易方式、交易场所、交易成本、交易即时性、信用评级、剩余期限、债券票
息、债券复杂性等方面,充分考察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并确定该个
券投资总量的上限。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
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
(1)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
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2)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
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3)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
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4)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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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5)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
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在添利A的开放日及该日前4个工作日和添利B的赎回开放日及该日
前4个工作日,本基金所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添利A的开放日、添利B封闭运作期终止日及过渡期,本基金主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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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 (8) 、 (11) 、 (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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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
2001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并于2002年12月31日起发布。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
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
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
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添利A将
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
券型基金份额;添利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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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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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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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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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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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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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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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和添利B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添利A和添利B开放日的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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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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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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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添利A份额与添利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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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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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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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
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添利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添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应当计算并公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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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添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添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在添利A的开放日披露前一日添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其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在添利B的开放日披露前一日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其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添利A的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添利B的每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累计参考净值以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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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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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添利A或添利B的申购与赎回价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添利A或添利B的申购与赎回价格的0.5%;
18、办理添利A及添利B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添利A或添利B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添利A及/或添利B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3、添利A及/或添利B进行份额折算;
24、添利A或添利B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6、添利B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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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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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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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3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虚拟清
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
例,并据此比例对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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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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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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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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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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