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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盛世E(001888)

中欧盛世: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0 十五、禁止行为 -----------------------------------------------------3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其他事项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8





























































































































托管协议 3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大厦 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 理、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托管协议 4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 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 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托管协议 5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其中权证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 及现金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托管协议 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以及现金占基金资产的5%~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托管协议 7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2) 、 (15) 、 (16) 、 (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托管协议 8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托管协议 9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 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托管协议 10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盛世A份额与盛世 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比例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托管协议 11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计算、盛 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比例计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托管协议 12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托管协议 13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协议 1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 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托管协议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托管协议 16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并电话确 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 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议 17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 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 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托管协议 18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 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可免责;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 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T+0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 理人须于T日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T 日15:30之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 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日日终 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 理人承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交收日为T日,为避免交


























































































































托管协议 19 收失败,管理人须在T日通知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托管人。对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实行非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交收失败,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 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 2.在本基金(包括分级运作期中的中欧盛世份额及分级运作期满转成的中 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开始接受申购、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托管协议 20 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 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 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 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清算账


























































































































托管协议 21 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 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 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15:00之前从基 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3 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中欧盛世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 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托管协议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托管协议 23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托管协议 2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托管人同时有权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托管协议 25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托管协议 26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其中包 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2个工作日的复核时间;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6个工作日的 复核时间;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其中包括 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20日的复核时间;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其中包括提供基金托管人至少30日的复核时间。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托管协议 27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并转换为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场外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6)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 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托管协议 28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申购、 赎回价格公告、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


























































































































托管协议 29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协议 30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 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上市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


























































































































托管协议 31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 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本基金所涉及的税费,由各纳税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缴纳,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三)变更与协助





























































































































托管协议 32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 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2/3以上)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托管协议 33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 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 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2/3以上)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托管协议 34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 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托管协议 35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 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托管协议 36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托管协议 3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内基金合同终止发生清算的,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 与盛世 B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三类 基金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 盛世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托管协议 38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托管协议 39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