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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现金管家货币A(004861)

泰康现金管家货币: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关于 泰康 现 金管 家货 币市 场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的公 告


泰康现金 管家 货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经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 可 『2017』 877 号 文准 予募 集注册 。 基 金合 同于 2017 年 9 月 8 日 生效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发布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对 已经 成立 或 已获核 准但尚 未完 成募集 的 开放 式基金 ,原 基金合 同内容 不符合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的,应 当在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施行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修 改基 金合同 并公 告。 本次 《 泰康 现金 管家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 泰康 现金管 家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的 修改 内容( 见附件 ) ,符 合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和 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已就 上述修改 内容 与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履行了 必要 程序 。 《 泰康 现金 管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和 《 泰 康 现金管 家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协议 》 的 修改内 容自 公告 之日 起生 效。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上 述修 改的 内容 , 将 在下一 次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一 并修 改。 特别提示: 本次修改内容可能对 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及投资 者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产 生一 定影响, 包括且不限于:出于 《流 动性风险规定》需要 增加 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 投资 限制规定;在 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 能会 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 请 数量进行限制、临时 拒绝 或暂停申购/ 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等, 由此 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 购/赎 回申请无法全 部及时处理,从而可 能影 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及投 资计划;在规定的特 定情 形下,可能 对 某些 份额收取强制赎 回费 ,进而 影响投资者的 基金 交易费用。敬请投资 者关 注以上变化和 影响,并仔细阅读本 基金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 相关 法律文件,审慎进行 投资 决策。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本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tkfunds.com.cn ) 查询 或者 拨打 本 基 金管理 人 的客户 服务 电话(4001895522) 垂 询相 关事 宜。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敬请 投资 者 于投 资 前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


特此公 告。


2 附件1:《 泰康 现金 管家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 附件2:《 泰康 现金 管家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方案》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28 日 3 附件 1 : 《泰康 现金管家 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 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条款 《 基金合同》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货 币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货 币市 场 基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全文 新增《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作 为订 立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4 规。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义





……


……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 63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 而言,指货币市场基 全文 第40 条 新增《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的 释义 。


5 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 条件的资产,但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 形除 外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新增: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参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19 条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 是, 在满 足相 关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 是, 在满 足相 关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6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低 于 5% 且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对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1% 的 部分)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低 于 5% 且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对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 的 部分)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 上的赎回申请(对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第31 条 在合同 中补 充说 明


7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8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新增: 10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情形时。 11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6 、7 、8 、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第19 条 第24 条


8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 第 9 项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 笔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 果法 律法 规、 监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 第 9 项 内容 取消 或变 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 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9 、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 律法规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述 第 9 项 内容 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新增: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第24 条


9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在出现单个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 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即按照保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可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 在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如其他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则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 第21 条 明 确 对 巨 赎 情 形 下 赎 回 比 例 过 高 的 单 一 份 额 持 有 人 采 取 延 期 赎 回 的 条 件 及 具 体 措 施。


10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 确认的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部确认,则对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 第33 条


11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 新增: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 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 第34 条 第30 条


12 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6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20%; 1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第33 条


13 …… 除上述 第 1)、 4)、 12 ) 条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 1)、 4)、 13)、 18)、 19)条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第32 条 第17 条


14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的; 第24 条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 五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五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第27 条 修订后 的表 述和 新规 表述一 致。


15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新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 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26 条 第36 条 新增表 述和 新规 表述 一致。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 露 ( 六) 临时 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 新增: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第26 条


16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29、 本基金 拟 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单;


17 附件 2 : 《泰康 现金管家 货 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 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 条款 《 托管协议》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一、基 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联系人 :洪渊 (二) 基金 托管 人 联系人 :郭 明


更 新 了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二、基 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 目的和 原 则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 式〉 》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关 于 实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 、 《泰康现 金管 家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7 号 〈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与 格式 〉 》 、 《货 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泰 全文


18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康现金 管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三、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 2、(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 2、(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 新增: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第33 条 三、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 核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 2. (2 ) 基 金投 资于 相关 金 融工具 的比 例应 遵循以 下限 制: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 2. (2 ) 基 金投 资于 相关 金 融工具 的比 例应 遵循以 下限 制:


19 查 …… …… 新增: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单与债券,不得超过 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 末净资产的 10% ; 新增: 15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30% ; 16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第34 条 第30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只 能 对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进 行 比 例 监 督 , 无 法 获 取 其 它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基 金 数 据。


20 …… 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20% ; 17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第33 条 第32 条


21 除上述第 1)、 4)、 12 )项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限资产的投资。 …… 除上述 第 1)、 4)、 13)、 18)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信 息 披露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的; 第2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