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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004860)

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紫 金 零钱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华 泰证 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1 、本 基金 根据2017 年6 月14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华泰 紫金 零钱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7]907 号 )准 予注 册 。 基金合 同已 于2017 年8 月24 日正 式生 效。 
2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 场前 景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会 因 为货币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者购
买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基 金收 益
为负的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利率 风险 、信 用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通 货膨 胀风 险、操 作风 险、 政策 风
险、估 值风 险、 技术 风险 、不可 抗力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风 险、 杠杆 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等相关 风险 。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是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及 债券 型基 金。 
4 、 本 基金 募集 的目 标客 户 为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本 基金募 集对 象不 包括 特
定的机 构投 资者 。 
5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规定 导致流 动性 管理 不善 而引 起交收 违约 , 导 致
停止申 购赎 回业 务, 造成 投资者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6 、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 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者 存款 类金 融
机构。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7 、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 但在本 基金 运作 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前 述50% 比例 的除 外。 
8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9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10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东 方 路 18 号保 利 广场 E 栋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崔 春 成立时 间: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注册资 本:26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周 维佳 联系电 话: (025 )8338 7051 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是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14 ]679 号文批准 ,由华 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立的 全资资 产管 理子 公司 。 2014 年 10 月 成立 时, 注册 资 本 3 亿元 人民 币。 2015 年 10 月增 加注 册资 本至 10 亿元 人民 币。2016 年 7 月增加 注册 资本 至 26 亿 元 人民币 。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崔 春 女士 ,董 事长 ,毕 业于 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 所货 币银 行学 专业 ,获 硕 士学 位。 曾任 中 国光 大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证券 部经 理, 光大 证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副 处长 、 金 融机 构部副 处长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执行 总经 理、 董事总 经理 ,兼 任中 金香 港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2015 年 5 月 加入 华泰证 券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周 易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南 京 邮电 学院 计算 机通 信专 业 ,获 学士 学位 。曾 在江 苏 省 邮 电学 校任 教 ,曾 在江 苏省 邮电 管理局 电信 中心 从事 技术 管理、 江苏 移动 通信 有限 公司从 事行 政管 理, 曾任 江 苏 贝尔 通信 系统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南 京欣 网视 讯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上 海贝 尔富 欣通 信公 司 副总经 理 。2006 年 8 月加 入华泰 证券 , 曾任 华泰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 董 事,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总 裁、 党委书 记。 孟 庆 林先 生, 董事 ,毕 业于 东 北财 经大 学工 业经 济专 业 ,获 学士 学位 。曾 在徐 州 工程 机械 集团 任职 ,1998 年 5 月加 入华 泰证券 , 曾任 徐州 营业 部 总经理 助理 、 徐州 中山 南 路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广 州 机场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南 京解 放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总 经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 纪及财 富管 理部 (原 经纪 业务总 部) 总经 理、 职工 监事。 招募说明书 4 费 雷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北 方 交通 大学 财务 会计 专业 , 获学 士学 位。 曾任 南京 铁 路分 局浦 口车 辆 段财 务科 会计 、江 苏省农 业投 资公 司财 务部 主管会 计、 江苏 省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财务 部副 科长 、 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隆 信置 业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总经 理、 信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 副总 经 理。2009 年 9 月 加入华 泰 证券,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 、监 事 戴 斐 斐女 士, 监事 ,毕 业于 南 京理 工大 学会 计学 专业 , 获学 士学 位。 曾在 南京 金 笔厂 、中 外合 资南京 荣华 公司 任职 ,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任 稽查 监察 总部 高级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高 级 经 理、 独立 存管 部副 总经理 、上 海管 理总 部财 务清算 中心 主任 、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经 理兼 清算 中心 主 任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运 营中 心总 经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崔春女 士, 董事 长。 (简 历 请参照 上述 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朱前女 士 ,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毕 业于 复旦 大学 经济学 院世 界经 济专 业 , 获硕士 学位 。 曾在 东 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富 通基 金管 理公 司、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职, 曾任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机 构事 业部负 责人 、 执行 总经 理 。2015 年 3 月加 入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华 泰证 券( 上海)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刘 玉 生先 生, 首席 风险 官、 合 规总 监兼 公募 基金 管理 业 务合 规负 责人 ,毕 业于 武 汉大 学政 治经 济 学专 业, 获博 士学 位。历 任建 设银 行总 行清 算中心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发 展部 副总 监、 基金 业务部 主持 工作 副总 监、 总监,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2016 年 4 月 加 入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 华泰 证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风 险官 、合 规总监 兼公 募基 金管 理业 务合规 负责 人。 4 、基 金经 理 李博良 女士 , 金 融工 程学 硕士, 2013 年 加入 华泰 证 券从事 资产 管理 业务 , 2015 年进 入 华 泰证 券 (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固定 收益 产品 投资及 交易 工作 ,现 任华 泰 紫金 零钱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经 理 。 5 、基 金固 收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主席: 甘华 先生 (董 事总 经理 ) 成员: 陈玉强 先生 (交 易部 负责 人) 李云增 先生 (基 金固 收部 负责人 ) 韩克先 生( 华泰 紫金 天天 金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招募说明书 5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 基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牟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人 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招募说明书 6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 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 责 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 活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招募说明书 7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 反基金 合同 行为 的发 生;


4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 保 障公 司及 其所 开展 的资 产 管理 业务 规范 运作 ,有 效 防范 、规 避和 化解 各类 风 险, 最大 限度 地 保护 利益 相关 者及 公司的 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 控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内 部 控制 制度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是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 制度 的纲 要和 总揽, 贯穿 公司 运营 的所 有环节 ,其 内容 包括 公司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 、内 控措 施等 。 2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 确保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实 现公司 资产 管理 业务 的持 续、 稳定 、 健康 发 展。 (3 ) 建 立行 之有 效的 风险 控制系 统 , 保 障公 司资 产 及客户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 法权益 ,并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 (4 ) 确保 公司 业务 记录 、 财务信 息和 其它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 (5 ) 保证 公司 内部 规章 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提高 公司 经营效 益。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招募说明书 8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机制 应当 做到 事 前 、 事 中、 事后 控制 相统 一 ; 覆 盖公司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岗 位,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 公 司对 受托 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 他 资产 的管 理运 作必 须分离 ;公 司设 立合 规风 控部, 承担 内部 控制 监督 检查职 能, 对各 部门 、岗 位 进行流 程监 控和 风险 管理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 互制 衡; 前 台 业务运 作与 后台 管 理支持 适当 分离 。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 内部控 制与 公司 业务 范围 、 经 营规 模 、 风 险状 况相 适应 , 运 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法 ,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 4 、控 制环 境 内 部 控制 环境 主要 包括 公司 所 有权 结构 、经 营理 念与 风 险意 识、 治理 结构 、组 织 架构 与决 策程 序、内 部控 制体 系、 员工 的诚信 和道 德价 值观 、人 力资源 政策 等。 5 、内 控措 施 公 司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控 制 评估 体系 ,通 过定 期与 不 定期 风险 评估 ,对 公司 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发现风 险来 源和 类型 ,针 对不同 的风 险由 相关 部门 提出相 应的 风险 控制 方案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控制活 动主 要包 括: 授权 控制、 内幕 交易 控制 、关 联交易 控制 和法 律风 险控 制等。 内 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市 场开 发业 务控 制、 投资 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 制、 信息 技术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和人力 资源 控制 等。 招募说明书 9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4 月8 日 , 是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 行 设在深 圳。 自成 立以 来, 招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 三次 增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15 亿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票 代码:600036 )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用 国际 会计 标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 股票 代 码:3968), 10 月5 日行 使H 股 超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 资产 61,692.39 亿元 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5.01% ,权 重法 下资 本 充足 率 12.2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更名为 资产 托管 部,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 品管理 室、 业务 营运 室、 稽核监 察室 、基 金外 包业 务室 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格 ,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务 。招 商银 行作 为 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托管(QFII)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 资者 托管 (QDII ) 、 全国 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 金托 管、 企业年 金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先 您所 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的 托管 核心 价值 , 独创“6S 托管 银行 ”品 牌 体系, 以“ 保护 您的 业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 创新 托管 系 统、服 务和 产品 :在 业内 率先推 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和“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成 功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 商集 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第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 一家实 现 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说明书 10 赎回资 金 T+1 到账 、第 一 只境外 银 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 财、第 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第 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 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 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持续 稳 健发 展, 社会 影响 力不 断 提升,四 度蝉 联获 《 财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业 银行 ”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 行荣 膺 《 财资 》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成 为 国内唯 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银 行; “托 管通 ” 获得 国内 《银 行家 》2016 中国 金融创 新 “十 佳金 融产 品 创新奖 ” ;7 月 荣膺2016 年中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 膺 《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 行奖”, “ 全功 能网 上托 管银 行 2.0 ”荣 获《 银行 家》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 十佳金 融产 品创 新奖 ” ; 8 月荣 膺国 际财 经权 威媒 体 《亚 洲银 行家 》 “ 中国 年 度托管 银行 奖” , 进 一步 扩 大我行 托管 业务 在国 际 资管和 托管 业界 的影 响力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东 伦敦 大 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 局 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集 团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 ,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国 哥伦 比 亚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2013 年5 月 历 任上海 银行 副行 长、 中 国建设 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国建 设银 行零 售业 务总 监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 科技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展览 路支行 、东 三环 支行 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行 长、 北京分 行风 险控 制部 总经 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 北京 分 行 行长助 理、 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 北京分 行党 委书 记、 副行 长(主 持工 作) ;2008 年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 北京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12 年6 月至 2013 年11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 行长助 理兼 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行 长助 理; 2015 年1 月 起担 任本 行副 行长 ;2016 年 11 月 起兼 任本 行董事 会秘 书。 姜 然 女士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本 科毕 业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级 管 理人 员任 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 业 银行黑 龙江 省分 行, 华 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 圳 市分行,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工 作。2002 年 9 月 加 盟招商 银行 至今 ,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经 理、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 具 有20 余 年银 行信 贷及 托管 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托 管产品 创新 、服 务流 程优 化、市 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等 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丰富 的实 务经 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16 只开 放式 基金 。 招募说明书 11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 保 托管 业务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确 保 托 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建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 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托 管业 务信 息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确 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 不断改 进和 各项 业务 制度 、流程 的不 断完 善。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 级 防范 是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设 立稽 核监 察室 ,负 责部 门 内部 风险 预防 和控 制。 稽 核监 察室 在总 经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托 管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主管 部门 , 对 各岗 位、 各业务 室、 各 分部、 各项 业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督, 及时 发现 内部 控 制缺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 级 风险 防范 是总 行资 产托 管 部在 专业 岗位 设置 时,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监 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 岗位, 并 由全 部人 员参与 。 (2) 审 慎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应当 体现“ 内控 优先 ”的 要求 。 (3 )独 立性 原则 。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 管资 产和 自有 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 制的 建立和 执行 部门 ,稽 核监 察 室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工 作进 行评 价和 检查 。 (4 ) 有效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利,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 和纠 正。 (5 ) 适应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 订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管 业务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和 完善 。 (6 )防 火墙 原则 。 业务 营 运、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 网和 业务网 分离 ,部 门业 务网 和全行 业务 网分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险 领 域 。 (8) 制 衡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形 成招募说明书 12 相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 时兼顾 运营 效率 。 (9) 成 本效 益原 则。 内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 有 效控制 。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 招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控管 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 规程 》 和 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产 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岗 位管 理、档 案管 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 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规 范化 运作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 托管 业务正 常运 作, 切实 维护 托 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 益,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发生 或确 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有 效 地处理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招 商银 行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应急 处理 办法 》 , 并 建立了 灾 难 备份 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 在灾难 备份 中心 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 业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 运 行。 (2)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 、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 完整 的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 控制 业务运 作过 程中 的风 险 。 (3 )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 数 据 执行异 地同 步灾 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 对托 管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 份, 托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 行备 份,所 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 严格的 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同 会计 资 料保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泄 露,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 批, 并做好 调用 登记 。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管 理、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 外部业 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等 ,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安 全。 (6) 人 力资 源控 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制、 加 强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 立人 才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 备机 制,有 效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控制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托管 人对 上述 事项 的监 督 与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 上述 监督 内容 的约 定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规定 时间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招募说明书 13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改正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在通 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第 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东 方路 18 号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春 电话: (025 )83387046 传真: (025 )83387074 联系人 :孙 晶晶 2 、代 销机 构 (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招募说明书 14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3)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com/ (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发售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东 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春 电话: (021 )28972112 传真: (021 )28972120 联系人 :朱 鸣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15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毕 马威 大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毕马 威 大楼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王 国蓓 联系电 话: (010 )85085000 传真电 话: (010 )8518511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张楠 联系人 :张 楠 第四部分 基金的 简介 基金名 称: 华泰 紫金 零钱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类 型: 契约 开放 型 第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保 持相对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资产 配置 和精 选个 券 相结 合, 在动 态调 整现 金 类资 产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础上 ,精 选优 质个 券构 建投资 组合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主要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家 财政 和货 币政 策、 国 家产 业政 策以 及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 、 证 券市场 走势 的分 析, 预 测宏 观经济 的发 展趋 势, 并 据此 评价未 来一 段时 间债 券 市场相对收益率, 在基金限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主动 调整现金、债券及基金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 金 包括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和战 术性 资产 配置 :战 略性资 产配 置首 先分 析较 长时间 段内 所关 注的 各类 资 产的预 期回 报率 和风 险, 然 后确定 最能 满足 基金 风险- 回报率 目标 的资 产组 合;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根据 各招募说明书 16 类资产 长短 期平 均回 报率 不同, 预 测短 期性 回报 率, 调 整资产 配置, 获取 市场 时机 选择 的 超额 收益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对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 资, 综合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 略, 对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进 行科 学合 理的配 置。 自上 而下 部分 主要是 根据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况、 货币 政策 等的 分析 对 市 场利 率进 行动 态预 测,以 此为 基础 对债 券的 类属和 期限 等进 行配 置; 自下而 上部 分主 要从 到期 收 益率、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久期 、凸 性等 因素 对债 券的价 值进 行分 析, 对优 质债券 进行 重点 配置 。 (1 ) 利率 预期 策略 利 率 预期 策略 旨在 对市 场利 率 进行 动态 预测 ,并 以此 为 基础 进行 债券 类属 配置 并 调整 债券 组合 久 期。 本基 金根 据宏 观经济 发展 状况 、货 币政 策以及 债券 市场 供需 状况 等来预 测利 率走 势, 主要 考 虑:GDP 增长 率、 通货 膨 胀率、 固定 资产 投资 增长 率、出 口状 况、 居民 消费 、货币 供应 增长 率、 新 债发行 量等 因素 。 (2 ) 债券 选择 策略 对单个 债券 将分 别从 流动 性、 债券 条款、 久期、 凸 性等因 素进 行价 值分 析。 根据对 债券 组合 久 期 的安 排, 结合 单只 债券流 动性 与信 用风 险特 征,对 单只 债券 的久 期进 行选择 。其 它特 征相 似时 , 选 取凸 性较 大的 债券 ,这是 因为 其它 因素 相同 时,凸 性 较 大的 债券 在利 率上升 时贬 值较 少, 而在 利 率下降 时增 值较 大。 3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当 前 国内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场 以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为 主 (包 括以 银行 贷款 资产 、 住房 抵押 贷款 等作为 基础 资产 ) , 仍处 于 创新试 点阶 段。 产品 投资 关键在 于对 基础 资产 质量 及未来 现金 流的 分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 资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对 个券 进 行 风险 分析 和价 值评 估后进 行投 资。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四、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管 理程 序分 为投 资研 究、投 资决 策、 投资 执行 、投资 跟踪 与反 馈、 投资 监督五 个环 节。 1 、 公司 系统 制定 研究 计划 , 基 金经 理可 以根 据需 要 委托研 究员 进行 专题 调研 。 研 究员 根据 基金 的 整体 投资 目标 和策 略,对 其分 工板 块、 行业 和上市 公司 的相 关资 料进 行综合 研究 分析 ,筛 选目 标 证券, 经讨 论通 过后 纳入 各类证 券池 。 2 、 公司 定期 召开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会议 和基 金投 资研究 会议 。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会 议根 据 相 关部 门提 供的 资产 配置方 案、 基金 投资 绩效 报告、 研究 分析 报告 和风 险评估 与绩 效评 价报 告等 资 料 ,在 充分 讨论 宏观 经济、 股票 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上 ,确 定各 基金 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的 配置 比例 范 围 的指 导性 意见 ,以 及其他 重大 投资 事项 。基 金投资 研究 会议 由基 金管 理部定 期召 开, 对投 资策 略 定期研 讨, 讨论 确定 近期 调研计 划和 研究 员研 究计 划。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基金 投研 会 议等会 议的 决议 确定 各基 金投资 组合 , 制定 组合的 调整 方案 ,并 负责 组织该 投资 方案 的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17 4 、 公司 采取 集中 交易 模式 , 所 有基 金投 资的 交易 均 通过集 中交 易室 完成 。 严 格执行 投资 与交 易 分离制 度。 5 、基 金经 理在 定期 召开 的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上提 交所管 理基 金的 投资 操作 回顾和 总结 。 6 、合 规风 控部 对基 金投 资 决策和 基金 投资 执行 的过 程进行 监督 检查 。 五 、投资限制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6 )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7 )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8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9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 定期限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5% ;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招募说明书 18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 上 述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限 制。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的, 在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 况下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调整 后的 规定 为准 。 五 、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计算 方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天 )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19 其 中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期 限在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逆 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 券、 非金 融 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或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附 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 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投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同 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 数 计算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以 计算 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 中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 (3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数 , 以 下 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资 的可变 利率 或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 余 天数 计算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4 ) 回 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5 )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 计算; (6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 (7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8 ) 对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或 参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计算 其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平 均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 数点 后四 舍五 入。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对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招募说明书 20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 如果 活期 存款 利率或 利息 税发 生调 整, 则 新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日 起开 始生 效。 如 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中国 人民 银行 调整 或 停止 该基 准利 率的 发布 , 或者 市场 中出 现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是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率 均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 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7,883,030.71 4.66 其中: 债券


7,883,030.71 4.66 资产支 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3,700,443.85 49.4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77,103,694.81 45.54 4 其他资 产


629,090.78 0.37 5 合计


169,316,260.1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


0.19 其中: 买断式回购 - 招募说明书 21 融资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 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 简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71.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 ) —60 天


28.3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招募说明书 22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合计


99.74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未 超 过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883,030.71 4.6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7,883,030.71 4.66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557 17 国债 03 78,920 7,883,030.71 4.66 7 、“影子定价”与“摊 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 含) -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9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5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均 值


0.003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负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25%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正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5%。。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招募说明书 23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 基 金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 价,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 定利 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剩 余期 限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


(2) 声 明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 否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如 是, 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 资决 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002.5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625.75 3


应收利 息


625,462.52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1) 份额净 值收 益 率标准 差(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3)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3) (2)-(4) 2017.08.24-2017.12.31 1.4131% 0.0016% 0.1247% 0.0000% 1.2884% 0.0016%


























二 、 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 变动 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 24 注: 本 基金 成立 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 , 上述 指标 计算 日期 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招募说明书 25 后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0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月初 五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销 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在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至 登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 金发 展 情况 ,并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 相关 税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 务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招募说明书 26 定代扣 代缴 。 第 七部分


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及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我公司 已对 《 华 泰紫 金零 钱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书 》进 行了 如下 更新 : 1 、 “ 重要 提示 ”中 更新 了基 金 合同 生效 时间 、招 募说 明 书内 容截 止日 期及 有关 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期。 2 、 “三 、基 金管 理人 ” 更 新管理 人相 关信 息。 3 、 “四 、基 金托 管人 ” 更 新托管 人相 关信 息。 4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更新销 售机 构相 关信 息。


5 、 “ 六 、 基金 的募 集” 中删 除 了募 集期 限、 募集 对象 、 发售 方式 等不 适用 信息 , 增加 了本 基金 的募集 情况 。 6 、 “ 七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中 删除 了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时的 处理 方式 ,增 加了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的相 关内 容。 7 、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中增 加了 本基 金 开 放 申购 、赎 回的 日期 , 同时“申 购 赎 回限 制”中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基 金份 额 余 额 由 1.00 元调整 为不 设限 制 。 8 、 “九 、 基 金的 投资 ”中 新增了 投资 组合 报告 一节 ,内容 更新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9 、新 增一 章“ 十 、 基金 的 业绩” ,内 容更 新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 、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中对 本报 告期 内的 应披露 事项 予以 更 新 。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