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宝服务优选混合(000124)

华宝基金: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修订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对旗下 部分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
行修订 。 涉及本次修订的基金 列表详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修订 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等法律法规, 对 附件一所列基金的 基金合同的释义、 申购赎回、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自2018年3月31 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见 附件二。 2、根据流动性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 和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本公告发布前投资者提出申 购申请的基金份额, 其赎回时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本公告发布后, 对于2018 年4月3日15:00之后提出的赎回申请, 将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3、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4、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相应修订相关基金 的托 管协议。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将在 相应基金下一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 应仔细阅读各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特此公告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月28日 附件一 : 根据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基金合 同 的证券投资基金 列表 附件二:根 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基金合 同 的对照表 附件一 : 根据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修 改基 金合同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列表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托 管人 1 华宝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商银 行 2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 3 上证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 4 华宝上 证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 5 华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 6 华宝新 回报 一年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 7 华宝第 三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 8 华宝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民 生银 行 9 华宝新 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民 生银 行 10 华宝港 股通 恒生 中国(香 港 上市)25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商证 券 11 华宝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农 业银 行 12 华宝稳 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银 行 13 华宝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银 行 14 华宝大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银 行 15 华宝创 新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银 行 16 华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银 行 17 华宝先 进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银 行 18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银 行 19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银 行 20 华宝量 化对 冲策 略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银 行 21 华宝宝 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银 行 22 华宝新 动力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银 行 23 华宝新 优选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银 行 24 华宝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银 行 25 华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 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中国银 行 26 华宝中 证医 疗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 行 27 上证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银 行 28 华宝上 证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联接 基金 中国银 行 29 华宝中 证银 行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银 行 30 华宝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31 华宝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32 华宝标 普香 港上 市中 国中 小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国建 设银 行 33 华宝标 普美 国品 质消 费股 票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中国建 设银 行 34 华宝标 普石 油天 然气 上游 股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国建 设银 行 35 华宝海 外中 国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36 华宝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37 华宝中 证10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38 华宝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39 华宝中 证军 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0 华宝高 端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1 华宝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2 华宝宝 康灵 活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3 华宝宝康 消费品 证券投 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4 华宝多策 略增长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5 华宝行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6 华宝收益 增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7 华宝万物 互联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8 华宝新飞 跃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49 华宝新机 遇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中国建 设银 行 50 华宝新兴 产业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51 华宝新优 享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52 华宝医药 生物优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53 华宝智慧 产业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54 华宝转型 升级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55 华宝核心 优势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56 华宝生态 中国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57 华宝事件 驱动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58 华宝服务 优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 附件二 一、 华 宝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 定 》 的 释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 和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依 据 《 流 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 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 低 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发 生 上 述 第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 。 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请。 增加: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的 。 发生上 述 第 1、2、3、5 、8 项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方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 提下 , 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增加: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若 存 在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 情形,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普通赎回申 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围内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1 条 修改 比例确认。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 修改 基金的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可转 债 (含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六) 投资 限制 2.投资 组合 限制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资于 可转 债(含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增加: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性 规 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 补充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 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七)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 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增加: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 等 重大事项 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 补充 二、 华宝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和释义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前言和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调 整 上述 对 申购 的金 额和赎 回 的 份 额的 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至 少 在 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 对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总 规模 限额和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赎回 费用,B 类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收取 赎回 费用,B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A 类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其 中 不低 于 25%的部 分 归 入基 金 财产 ,其 余部分 用 于 支 付注 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 费。 取赎回 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A 类基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部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 支付 注 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但对持 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A 类 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 收取不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形 ; 九 、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的情 形; 但当前一估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增加: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数 的比 例 达到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 总 规模 、单 日净 申 购比例 上 限 、 单 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 金 额 上 限的;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形 ;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的情 形; 但当前一估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 受 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 金管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请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予 以 办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照 其 申 请赎 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 回 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 定该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办 理部 分予以 撤 销 外 ,延 迟 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 理 , 赎回 价 格为 下一 个开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赎 回不 享有赎 回 优 先 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可能 会 对 基金 的资 产 净值 造成较 大 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对 其 余赎 回申请 延 期予 以 办理。 对 于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者 未能 赎 回 部 分, 除投 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 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办 理部分 予 以撤 销 外 ,延 迟至 下 一个 开放日 办 理,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 个开 放日的 价 格。 依 照 上述 规定 转 入下 一个开 放 日的 赎 回 不享 有赎 回 优先 权,并 以 此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部 分 顺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增加: (3) 当发生巨额赎回 时, 若存在单 个 赎 回申 请人 当日 申 请赎回 的 份 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 “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情 形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保 护其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 ) 利 益的 原 则 ,优 先确 认普 通 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 ,在 当日 可 接受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普 通赎 回申 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部 确认 或按 单 个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普 通赎 回申 请 人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认 ;在 普 通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且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 额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按 比例 确 认。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分 ,投 资者 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受 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 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 理。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等 固定收 益 类 资 产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 于股 票 等权益 类 资 产 的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 类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的 80%; 投 资 于股 票等 权 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不 超 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5、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5、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5% ; 增加: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开放 式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2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13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 体 为 交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第 18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7 由于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并或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 限 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标准 。 其 中因 交易 品种存 在 锁 定 期的 原 因, 当股 票等权 益 类 资 产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0%,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相 关 交易 品 种 锁 定期 满 后 10 个交易 日 内 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5、12、13 项外 , 由于 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 到标准 。 其中 因 交易 品种存 在 锁定 期 的 原因 ,当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 产合 计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20% ,基 金 管理 人将在 相关 交易 品种 锁定 期满后10 个 交 易日 内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条补充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 当暂停基 金估值;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和 基 金季 度报告 增加: 基 金 运作 期间 ,如 报 告期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 额 20%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性 风 险 分 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三、 上证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和释义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前言和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 定 》 的 释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情 形 增加: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暂 停接 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 补充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增加: h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 补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由 于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 调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标准 。 对于 因基 金份 额 拆分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增 加10 亿 元以 上的 情 形,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到3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i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除上述 第 h 、i 项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分 股 调 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以 上的情形, 而 导致证券投 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基金管理 人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 补充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九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 补充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十) 临时 报告 增加: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 补充 四、 华 宝上 证180 价 值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和释义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前言和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规 定 》











指 中 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 定 》 的 释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不 低于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 中 不低 于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 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上述(1 )到(6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增加: (5)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 (1) 到 (6 ) 、 (8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6)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 延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限制 。 增加: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若 存 在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 额 20%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利 益的原则,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 围内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 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1 条 修改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 限制。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其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同 时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其中 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同时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也 可少 量投资 于新 股 (首 次公 开 发行或 增发 等)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该部 分资 产 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 修改 基金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限制 : c、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c 、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和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5% ; 增加: i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 资; j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c、i、j 项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 补充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准。 对 于因 基金 份额 拆 分、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增加 10 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后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10 个交 易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投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 对于 因 基金份 额拆 分、 大比 例分 红等 集中 持 续营销 活动 引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增 加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而 导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时限 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3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 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 补充 五、 华 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 充 修订 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补 充 《流 动 性 规 定》 的 释义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40 条 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 资 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限 制 、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 和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3 条 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增加: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9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流 动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增加: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若 存 在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 额 20%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利 益的原则,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围内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1 条 修改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 范围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 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 限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 其 中, 投 资 于 未 来 主 导 产 业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定执 行。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资 于股 票资产 , 其 中, 投 资于 未 来主导 产业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股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8 条 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增加: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8 条 修改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 (9) 、 (10) 、 (15)项 外,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7 条 补充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 值;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 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7 条 补充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 补充 六 、华 宝新 回报 一年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 定 》 的 释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 充 额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 资 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限 制 、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 和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 规定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增加: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9 项暂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 补充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且 开放 期 间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增加: (3 ) 在 开 放 期 内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40%的,对该单个 持有人在该 比 例 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 条款 处理。 对该 单个持有人超过该比 例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 延期 办理。 如延 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期的 , 开放期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 即基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40%以上而被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理赎回业务。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1 条 修改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 资范 围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70%,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资产 的 30% , 每个 开放 期 开 始 前 一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限制 ; 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定执 行。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70% ,投 资于 股 票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的 30% , 每 个开放 期开 始 前 一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开 放期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本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 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封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的现 金;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封闭 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 本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 增加: (17) 开放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开放期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 补充


除上述 第 (12) 项外 , 因 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12) 、 (18)、( 19 ) 项外,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 补充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 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开放期内,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 补充 七 、华 宝第 三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 充修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补 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投资 者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 个投 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 限、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根据 相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规定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9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 对于当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增加: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若 存在单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 先确认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 其 中, 投 资 于 第 三 产 业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执行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股 票资产 , 其 中, 投资 于第 三 产业主 题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增加: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除上述 第 (12) 条外 , 因 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9)、( 10 ) 、 (15 ) 条 外,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八 、华 宝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 充修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补 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投资 者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 个投 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 限、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申购与赎回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根据 相关 规定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9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补 充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增加: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若存在单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 先确认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增加: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除上述 第 (12) 项外 , 因 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9)、( 10 ) 、 (15 ) 项 外,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九、华 宝新 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 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 充修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补 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投 资者 每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制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限 额和 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申购与赎回 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3、5、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9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4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增加: (3 ) 当发生巨额赎 回时, 若存在单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优 先确认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在仍 可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指期货的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比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增加: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 上 述 第 (2)、( 9)、( 10)、( 15 )项 外,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5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十、华 宝港 股通 恒生 中国 (香港 上市 )25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修 改基 金合 同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 充修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4、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补 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等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投资 者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 个投 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单个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 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 7、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增加: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10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的。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8 、11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补 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 理 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 对于当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增加: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若存 在单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 先确认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修 改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 金 资 产的 8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或 者投 资于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或 者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 金保 留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除上述 第 (10) 项外 , 因 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2) 、 (6) 、 (7) 、 (12)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增加: (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八) 临时 报告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增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十一、 华宝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 充修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补 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投资 者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 个投 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 限、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根据 相关 规定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 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 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9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补 充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 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增加: (3)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若存在单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20% (“ 大额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 仍可接受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 沪 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及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沪 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及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权证及 其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 证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除上述 第 (12) 条外 , 因 证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 保 证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除 上 述 第 (2)、( 9)、( 10)、( 15 ) 条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增加: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9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补 充 十二、 华宝稳 健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2 、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限 制、 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修改: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 额余 额限制、 单 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本基金总规模 限额和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等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5 、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修改: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修改: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1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 理。 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形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 下规则 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若发生 巨额赎回, 存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 赎回申 请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 申请,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 在 普通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接 受赎回 申请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 投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条修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 信息 第十二部分 二、投 资范 围 修改:


基金的投资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持 有现 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 金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新增: (17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述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 资 ; (18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9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 (17 ) 、 (19 )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十三、 华宝 品质 生活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修改: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许 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 的 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 制、 单 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上限等。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 资 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限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 和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 购 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 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的。 修改: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收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若发 生巨额赎 回, 存在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 当日可接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认; 在普通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在仍可接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择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 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 信息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 … 其中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其 中, 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 限 制: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新增: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述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12 ) 、 (16)、( 18 ) 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值 ;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十四、 华宝 大盘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 一 )订 立《 华 宝大 盘精选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合 同” ) 的目 的、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及其他 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修改: (一)订立《华 宝大盘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合同 ” )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补充修订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规 定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 补充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新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2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七)申购和赎 回的费用 及其用 途 4 、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3 条 补充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认 为兑 付 投资 者的赎 回 申请 修改: (九)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进 行 的资 产变 现 可能 使基金 资 产净 值 发 生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于上 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下, 对其余 赎 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申 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赎 回 总份 额 的 比例 ,确 定 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 部分 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选 择将 当 日 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销 者 外, 延 迟 至下 一开 放 日办 理,赎 回 价格 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价 格。转 入 下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不 享有赎 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 形下, 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 规则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若 发生巨 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 保护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 在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 普通 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 的范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 投资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1 条修 改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 十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暂 停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 2、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修改: (十)拒绝或暂 停申购、 暂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 情况 时,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新增: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6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 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 的; 19 条补 充 八、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 信息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 ……(其 中,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5 %) 。 本基 金的 大盘 股指沪 深 A 股 按照 流通 市 值从 大至小 排 名在 前 1/3 的 股票 。 修改: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的 大盘股指 沪深 A 股按照流通市值 从大至小 排名在 前 1/3 的 股票 。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 改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6) 本基 金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现 金 的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 : 股票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60% -95% , 权 证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3 %, 资 产支持 证 券占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0%-20% , 债 券 及现金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5 %-40% ( 其 中,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修改: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6 ) 本 基金 股票 、 权证 、 债券、 现金的 投资比例 范围为: 股票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60% -95%, 权 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3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 ,债 券及现金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40%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新增: (17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述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 资 ; (18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 修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5 条 补充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9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2) 、 (17 ) 、 (19)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 补充 十七、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二十一、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 定期 报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补 充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 充 十五、 华宝 创新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限制、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单个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等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数量限 制 、 投资 人 每个 基 金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 、 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一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 的 。 修改: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当前一 回款项 。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情形下,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申请: 若发 生巨额赎回, 存 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 额赎回申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 在当 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在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 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其 中 , 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其 中 , 持有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新增: (16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 (17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8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 (16 ) 、 (18 ) 项外,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 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十六、 华宝 国策 导向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补充修订 依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限 制、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 入基金财产。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修改: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收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一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补 充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 本基金将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1 条 修改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 额赎回申请人”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 管理人的 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新增: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12)、( 17)、( 19)项外,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5 条 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应 当 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7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补 充 十七、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新增: ( 一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民 法通 则》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补充修 订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 流 动性 规定 》指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 以 合理 价 格 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件 提 前支 取 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 因 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转 让 或交 易 的 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40 条 补充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新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新增: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3 条 补充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兑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进行 的 资产 变 现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10%的 前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 回份 额 占当 日 申 请赎 回 总份 额的 比 例, 确 定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 未受 理 部分 除投 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 者 外, 延迟 至 下一 开 放日 办 理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 修改: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本基 金 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实 施延期 办 理赎 回 申 请 : 若发 生巨 额赎 回 ,存在 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 ( “ 大 额赎回申请人 ” ) 的赎回申 请情形,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1 条 修改 价 格 。转 入 下一 开放 日 的赎 回 申请 不 享 有赎 回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普 通赎 回申 请 人的赎 回 申请 , 在 当 日 可接 受赎 回的 范 围内对 普 通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予 以 全部确 认 或按 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普 通赎回 申 请人 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认 ;在普 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确 认且当 日 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的 赎 回申 请 按 比例确认。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 者未能 赎 回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分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 ( 十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3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 修改: ( 十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暂 停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新增: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数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 超过基 金 份额 总 数 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2 、 在 如下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4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 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 限的; 2、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的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八、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权 利义务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信 息 十四、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 …… 债 券 及 现 金 投 资 比 例 为 5 % -40% ( 其中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 …… 修改: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 …… 债 券及 现金 投资 比例 为5%-40% (其 中 ,现金 (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8 条 修改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5) 本基 金股 票、 权证 、 债券 、 现 金 的 投资 比 例范 围为 : 股票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60% -95% , 权 证占 0% -3% , 债 券及 现金 占 5%-40% (其 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内 的 政府 债券 占5% 以上)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整。 修改: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5)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 债券、 现金 的 投 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 票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60% -95% , 权证 占0 %-3% , 债券 及 现 金占 5% -40%(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券 占5% 以 上) ; 新增: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9) 、 (11 ) 项 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十七、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二十一、基金 的信息披露 新增: (五) 定期 报告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新增: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十八、 华宝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一) 订立 华宝 动力 组合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合同 ” )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规定 。 修改: (一) 订立 华宝 动力 组合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合 同” )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规 定。 补充修 订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规 定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 等 补充 《 流动 性规 定》的 释义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40 条补 充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新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2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3 条补 充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个账 户 当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 理部分 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自动 修改: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1 条修 改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 转 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准 进行 计算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 的赎回申请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申请人 (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 利益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 比例确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 (3)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修改: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1、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3)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2、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拒 绝接受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4)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新增: 1、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数的50% , 或者变相 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信 息 十三、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策略 ……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 金的投 资 比例范 围为 : 股 票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60% -95% ; 债券 占 0% -40% , 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比例 在5% 以上 。 修改: (四) 投资 策略 ……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 金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60% -95%; 债券 占 0% -40% ,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内的政 府债 券比例 在 5% 以 上。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新增: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6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5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7 条补 充 新增: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完 善表 述 十六、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二十、基金 的信息披露 新增: (四) 定期 报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7 条补 充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十九、 华宝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补充修 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规 定》的 释义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 见相关公告。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5 、 …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3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8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收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8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1 条修 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信 息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 … 其 中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 … 其 中 , 持 有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新增: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 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 (16 ) 、 (18)项 外,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6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5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7 条补 充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7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二十、 华宝 量化 对冲 策略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的 、 依据 和原 则 2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 等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总 份 额 限 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修改: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投 资人 每个基 金 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基 金份 额 余额 限制、 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单个投资者 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限、 本 基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等。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人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 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 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的。 修改: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基 金 赎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下 规则 实施 延 期办理 赎 回申 请 : 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存 在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赎 回申请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普通 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 优先确认普 通 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 申请, 在 当日 可 接 受 赎 回的 范围 内对 普 通赎回 申 请人 的 赎 回 申 请予 以全 部确 认 或按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 普通 赎回 申 请人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确 认; 在普 通 赎回申 请 人的 赎 回 申 请 全部 确认 且当 日 接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 申请的 范 围内 对 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按比例确认。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投 资者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 分延期 赎 回不 受 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 信息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的比 例合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3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3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 的 现金 (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3 ) 、 (16 ) 、 (18 )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一 、华 宝宝 鑫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的 、 依据 和原 则 2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 行转 让 或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的 总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修改: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投 资者 每个基 金 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基 金份 额 余额 限制、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单个投资者 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限、 本 基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等。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 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 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相应 顺延 。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的。 修改: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给 投 资者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条补充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基 金 赎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新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在开放期内, 若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 回 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单 日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40% 的 , 对该 单个 持有 人 在该比 例 以内 的 赎 回 申 请与 其他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 请参 照 前 述 条 款处 理。 对该 单 个持有 人 超过 该 比 例 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有 权实 施 延 期办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 开 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 长的开 放 期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 的赎回 申 请, 即 基 金 管 理人 仅为 原开 放 期内因 提 交赎 回 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 赎 回的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办理 赎 回 业务。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权利义务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 信息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在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在 封闭 期 内持 有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不 受限 制 ,但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 有 现金 (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5% 。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在 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新增: (13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不 符合 前 述 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0 ) 、 (13 ) 、 (14 ) 项外,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7 、 开 放期 内,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 赎回 等 重 大事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二 、华 宝新 动力 一年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的 、 依据 和原 则 2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的 总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修改: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投 资者 每个基 金 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基 金份 额 余额 限制、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单个投资者 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限、 本 基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等。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相应 顺延 。 者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 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 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的。 修改: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给 投 资者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基 金 赎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新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在开放期内, 若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 回 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单 日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40%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1 条补充 的 , 对该 单个 持有 人 在该比 例 以内 的 赎 回 申 请与 其他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 请参 照 前 述 条 款处 理。 对该 单 个持有 人 超过 该 比 例 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有 权实 施 延 期办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的, 开 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 长的开 放 期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 的赎回 申 请, 即 基 金 管 理人 仅为 原开 放 期内因 提 交赎 回 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 赎 回的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办理 赎 回 业务。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 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行。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开 放 期内 ,本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 的比 例为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95%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开放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除上述 第 (12 )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封 闭期 内,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 本基 金 保持 不低于 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新增: (17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不 符合 前 述 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 )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 资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修改: 除上述 第 (2)、 (12 ) 、( 17 ) 、 (19 )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 开 放期 内,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 赎回 等 重 大事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三 、华 宝新 优选 一年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补充修 订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规 定》的 释义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的 总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 见相关公告。 修改: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单个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5 、 …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3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相应 顺延 。 资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且 开放期 间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应 顺 延 。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新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在开放期内, 若 本基 金发生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40% 的, 对该单个持有人在 该比例以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1 条补 充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参 照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对 该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如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4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赎 回业务。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信 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行。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股指 期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开放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封闭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新增: (17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6 条补 充


除上述 第 (12 )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基 金)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修改: 除上述 第 (2)、(12 ) 、( 17 ) 、 (19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5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7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比、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7 条补 充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二十四 、华 宝新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的 、 依据 和原 则 2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补充修 订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规 定》的 释义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4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投资 者 每个基 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限 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等。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修改: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 ,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投 资者 每个基 金 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基 金份 额 余额 限制、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单个投资者 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限、 本 基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等。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3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 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 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的。 修改: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给 投 资者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购业务 的办 理。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修改: 八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基 金 赎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 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者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 者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下 规则 实施 延 期办理 赎 回申 请 : 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存 在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赎 回申请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普通 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 优先确认普 通 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 申请, 在 当日 可 接 受 赎 回的 范围 内对 普 通赎回 申 请人 的 赎 回 申 请予 以全 部确 认 或按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 普通 赎回 申 请人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确 认; 在普 通 赎回申 请 人的 赎 回 申 请 全部 确认 且当 日 接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 申请的 范 围内 对 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按比例确认。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 下一 个 开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1 条修 改 放 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投 资者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 分延期 赎 回不 受 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信 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 0-95%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比例 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的 比例为 基 金资 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5% ;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 购 款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新增: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 (17 ) 、 (19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根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8 条修 改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6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5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17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7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时;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二十五 、华 宝标 普中 国 A 股红利 机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修改 基金 合同 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 则 2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投资 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限 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等。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修改: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依据 《流 动性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新增: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时。 9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修改: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7 、10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修改: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依据 《流 动性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 形下,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申请: 若发 生巨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 “大 额赎回申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 止。 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90% , 投资 于标 普中 国 A 股 红 利 机 会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市 值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90% , 投资于 标普 中 国 A 股红 利机 会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市 值 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应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新增: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1 ) 、 (17 ) 、 (18)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 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临时 报告 28 、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六 、华 宝中 证医 疗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 依据 和 原 则 2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补充修 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流动性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等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 定》的 释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40 条 补充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 补充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新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 对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23 条 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 者 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9 、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 者 变 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10 、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 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 限的。 修改: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11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24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19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19 条 补充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修改: 八 、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 补充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受基 金 赎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 华宝医 疗份 额、 华宝 医疗 A 份额 与 华宝医 疗 B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包括 华 宝医 疗份额 、 华宝 医 疗 A 份额与华宝医疗 B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在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下 规则 实 施延 期办理 赎 回申 请 : 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存 在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包括 华 宝医 疗 份 额、 华宝医疗 A 份额与华宝 医疗 B 份额) 20% 以 上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的赎回 申 请 情形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保 护 其 他 赎 回申 请人 ( “ 普通 赎 回申 请 人” ) 利 益 的 原则 ,优 先 确认 普通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 ,在 当 日可 接受赎 回 的范 围 内 对 普 通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申 请 予以 全 部 确 认 或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申请 量 占普 通 赎 回 申 请人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认 ; 在 普 通 赎回 申请 人 的赎 回申请 全 部确 认 且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于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 回 申请 的范 围 内对 大额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投 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 部分 作 自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21 条 修改 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 分延期 赎 回不 受 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第十一部 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息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医 疗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市 值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投 资 于股 票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90% ,投 资于 中证 医 疗指数 成份 股 及 其 备选 成 份股 的市 值 不低 于 非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18 条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新增: (15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0) 、 (15) 、 (16) 项外 ,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17 条 补充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24 条 补充 第二十三 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 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七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利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 补充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临时 报告 31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 补充 二十七 、上 证18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一 ) 订 立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合同” ) 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修改: (一) 订立 《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合同 ” ) 的 目的 、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民 法 通则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称《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法 》 )和《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规定》 ” ) 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 法规 、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行 转 让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七、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新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 七 )暂 停申 购 、暂 停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接 受 基金 申 购 申 请 、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十、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理人信 息 十六、基金 的投资 新增: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该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 资范 围 保 持一致;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十九、基金 财产的估值 新增: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的;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二十三、基 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 (八) 定期 报告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八 、上 证18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一 ) 订 立 《华 宝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合同 ” )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民 法通 则》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销售办法》 )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 修改: (一) 订立 《华 宝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补充修 订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产 , 包 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及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行 转 让 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规 定》的 释义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40 条补 充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新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2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具 体 依据 《 流动 性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请参见相关公告。 二十九 、华 宝中 证银 行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 补充修 订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 、 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补充《流动性规 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40 条补 充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3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 式 3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财 产估值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修改: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财 产估值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24 条补 充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3 、发生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第九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理人 信息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修改: 五、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18 条修 改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16 条补 充


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 的 指数成 份 股调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 动性限 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10)、( 13)、( 14 )项外,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流动性 限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17 条补 充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24 条补 充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 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7 条补 充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九) 临时 报告 29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6 条补 充 三十、 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 言 为 保 护 基 金投 资 人合 法 权益 , 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范 基 金 运 作,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销 售 办法 》 )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暂行 规定》 ) 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和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的 有关 规 定 , 遵 循 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投 资 人 及 相 关当 事 人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特 订立 《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合 同” 或“ 基金合 同” )。 修改: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合 法权 益,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 规 范基 金 运作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管理暂 行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暂 行 规 定》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其他 有关 法规 和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的有 关规定 , 遵循 平等 自愿 、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投资 人及相 关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特 订立 《华 宝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合 同”或 “基 金合 同” ) 。 补 充修 订依 据 二、释 义 增加: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 等,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 的除 外; 补 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六、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增加: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及 基金 份额 的升 级和 降级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人申购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为0, 赎回费 率 为 0。 修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为 0, 赎回 费率 为 0。 但是,当本基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 超 过基金总份额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31 条 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 增加: 6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4、 发 生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修改: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规 则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 发生巨额赎回, 存在单个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 ( “大额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 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 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理。 七、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基 金管 理人的 信息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张 恩照 修改: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基 金托 管人的 信息 十三、 基金的 投资 增加: (三)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9)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32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30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30 条 补充


(三)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由 于 基 金 规模 或 市场 的 变化 导 致 的 投资 组合 超 过 上 述 约定 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 之 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标准。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20%; (11) 本基金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 的 10%; 修改: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到 标准 。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33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34 条 补充 增加: (三)投 资限 制 2、禁 止行 为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 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根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33 条 补充 十五、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十九、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六) 定期 报告 4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人的 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5 、 本 基 金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报 告 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额及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6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风险分析等。 36 条 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增加: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 依 据《 流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三十一 、华 宝现 金添 益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修 改基 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以下简称“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二、释 义 增加: 13.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4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情 形 或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补充 《 流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增加: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5.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修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但是,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 基金平 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 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1% 的部分)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根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31 条补充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 发生上 述除 第4 项以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修改: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 述除 第 4 、 7、 8 项以 外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增加: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8.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 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 败。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4、6. 发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 况; 修改: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6.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依据 《 流动 性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增加: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照以下 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 请:若发生巨额赎回,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 其 他赎回申请人( “普通 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 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 当日 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 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比例确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延 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理。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七、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 信息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张 恩照 修改: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人的 信息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增加: (八)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3)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 根据 《 流动 性 (八)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第 (7)、( 11)、( 12 )项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对于 第 (7 )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1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 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30%;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 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 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 该商 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末净资产的 10%; 修改: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规定》第 32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30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30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33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34 条补充


增加: (八)投 资限 制 2、禁 止行 为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 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根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33 条修改 十六、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增加: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二十、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 报告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7. 本 基 金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 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等信 息。 8.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36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增加: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时;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三十二 、华 宝标 普香 港上 市中国 中小 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修改 基金 合 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证 券投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试 行办 法 》 ” ) 、 《关 于 实施<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 以 下简称 “ 《 通知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试 行 办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合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 下简 称 “ 《通知》 ” ) 、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6、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3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 券等 补充 《流 动 性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 投 资者 每 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 的 最低 基 金份 额 余 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 者累 计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上 限 等。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增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 相关公 告。 修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资 者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限 制 、 单 个投 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 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第 19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第 19 条补充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 赎回 费 用 应根 据 相关 规 定 比例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 付登 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 修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 回 费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具 体比 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依据 《流 动的手续 费。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入 基金财产。 性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 第1-4、 6-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者 。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修改: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4 、6-8、11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增加: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修改: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补 充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因 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延 期 修改: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办 理 。 对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 受理 部 分,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 如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 投资 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 回申请情形下,本基 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 期办 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 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 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 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 部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受理 部 分 , 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1 条 修改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息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 托管人的 信息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持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期 间 内,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若 基金超 过上 述 1-5 项 投资 比例限 制, 应当 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 用 合 理 的商 业 措 施 以 符合 投 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 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的 投 资 进行 监 督和 检 查 , 对基 金 的 投资 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上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若 基 金超过 上述 除第 1 点的第 (2)项及第(9)项、 第 4 点的第(6)项外的 其 他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 督和检 查 , 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增加: 1、组 合限 制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4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 与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七)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增加: (八) 临时 报告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 26 条 补充 三十三 、华 宝标 普美 国品 质消费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修 改基 金合 同 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行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试行办 法》 ” ) 、 《关 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 知》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 法》 ” ) 、 《关于实 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通 知》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6、 《流动性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 动 性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投 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增加: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修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限 制、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 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额上限 等。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9 条补 充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 关规定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比例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修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 根据相 关规 定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具 体比 例详 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 1-4 、6-9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修改: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 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第 1-4 、6-8、11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增加: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 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 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 限的。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修改: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补 充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2)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 能 受理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修改: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 将 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 期办 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巨 额 赎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 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 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 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 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全部 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 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受理 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1 条 修改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息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18 条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若 基金 超过 上 述1-5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和 检查 , 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若基 金超 过上述 除第 1 点的第(2) 项及第 (9) 项、 第4 点的第 (6) 项外的其他 投资 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 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增加: 1、组 合限 制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 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 与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增加: (八) 临时 报告 30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三十四 、华 宝标 普石 油天 然气上 游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修改 基金 合 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试 行办法》 ) 、 《关于实 施〈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 《 通 知》 ”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有 关部门 的 批 准文 件。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以 下简 称 “ 《 通知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规定》 ”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部 门的 批准 文件 。 补 充 修 订 依据 二、 释 义 增加: 14.《流动性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公布、 同年 10 月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七、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增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依据 《 流动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修改: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等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6.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修改: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6.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结 算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 发生上述除 第 8 项以外 的 暂停申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修改: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除 第 8 、12、13 项 以外的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增加: 12.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 情形时。 13.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 、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九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修改: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5.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 5.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补 充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2)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对 应 份 额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修改: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场外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 2)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 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 护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 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 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赎 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对应 份额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1 条 修改 八、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息 权利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修改: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息 十三、 基 金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修改: (二) 投资 范围 …… 投 资 于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六)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若 因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 致 使本 基金投 资限 制中 前述(1) 至(8) 项 中 的 任 何 限 制 规 定 被 修 改 或取消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增加: (六)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修改: 1.组合 限制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基 金投 资限制中前 述(1)至(10) 项 中的任 何限 制规 定被 修改 或取消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 定。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十五、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增加: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 金估 值;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二十、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基 金季 度报 告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 《 流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增加: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三十五 、华 宝海 外中 国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 前言 (一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试 行办法 》 ”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有关 部门 的批 准文件 。 修改: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试 行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 ) 及有关 法 律法规 和有 关部 门的 批准 文件。 补 充 修 订 依据 二、 释义 增加: 12. 《 流 动性 规定 》 : 指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包 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 资 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 违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 动 性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增加: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 4. 当 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成潜 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投 资 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6.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修改: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6.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不低 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修改: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2、3 、7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增加: 5.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导致 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的。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 。 当 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补 充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修改: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 在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赎 回 申 请情 形下 , 本基 金将按 照 以下 规则 实 施延 期办理 赎 回 申请 :若 发 生巨 额赎回 , 存在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 (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按 照保 护 其他 赎回申 请 人 ( “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 ” ) 利 益的 原则 ,优 先确 认普 通 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可接 受 赎回 的范围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1 条 修改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对 应 份 额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内 对 普通 赎回 申 请人 的赎回 申 请予 以全 部 确认 或按单 个 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 普通赎 回 申请 人赎 回 申请 总量的 比 例 确认 ;在 普 通赎 回申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全部 确认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 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 例确认。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不 受 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息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息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增加: (六)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9)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述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受 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十四、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增加: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十九、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5.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超过 依据 《 流动基 金 总份 额 20%的 情 形,为 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基 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 定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6.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 告和半 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性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增加: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三十六 、华 宝中 证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 前言 (一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 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修改: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补充修订 依据 二、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增加: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与转托 管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修改: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 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等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6.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修改: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6.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修改: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 申购申请。 除第4 、6、7 项外, 发 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增加: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依据《流 动性规 定》第 24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条补充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对 应 份 额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修改: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在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 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 期办 理赎回申请: 若 发生巨额 赎回, 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普通赎 回申请人 ” ) 利益的原则 , 优先确认 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 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 的范 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 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全部 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依据《流 动性规 定》第 21 条修改 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 管理人的 信息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修改: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 托管人的 信息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现金 、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修改: (二) 投资 范围 …… 现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根据《流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 - 10% (其中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5%-10%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动性规 定》第 18 条修改 (六)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7)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修改: (六)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7)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除第(7)、( 8)、( 9)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增加: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十四、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增加: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据《流 动性规 定》第 24 条补充 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增加: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依据 《 流动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三十七 、华 宝中 证10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4、 《流动性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 起 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第八部 分 华 宝中证 1000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 份 额的 数 量限 制 、 投 资者 每 个基 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 基 金份 额 余 额 限制 、 单个 投 资者累 计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上 限 等。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增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修改: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限 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等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会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华宝中证 1000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 用纳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修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7 、8 、9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11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增加: 9、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 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修改: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第 24 条补充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或 认 为 因支 付 投资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 ( 包 括 华 宝中 证 1000 份 额 、 华 宝 中证 1000A 份额 与华 宝中 证 1000B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延 期 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 全部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 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 择,投 资 者 未能 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华 宝中 证 1000 份额 、华 宝中 证1000A 份 额与 华宝 中 证1000B 份额 )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 包括华宝中证 1000 份额、 华宝中证 1000A 份额与华 宝中证1000B 份额)20%以 上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 他赎 回申请人( “普通赎 回申请 人” )利益的原则, 优先 确 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 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 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第 21 条修改 第十一 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息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息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股票 的 比例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的 90% , 投资 于中证 1000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份股 的市 值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投 资于中 证 1000 指 数成 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市 值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保 持不 低于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保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及 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 资 比例 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修改: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除 上 述 第 (2 ) 、 (10)、( 15)、( 16 ) 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增加: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 金估 值;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第 24 条补充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的 增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 信息披 露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依据 《 流动 性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增加: (八) 临时 报告 31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第 26 条补充 三十八 、华 宝中 证全 指证 券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增加: 14 、 《 流动 性规 定 》 : 指《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5 、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 定 》 的 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40 条补充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3、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财产 估值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基 金 申购与 赎回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3、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 修改: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第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 金管理 人信息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 金托管 人信息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增加: 五、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2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该 比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3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修改: 除上述第 (10) 、 (12) 、 (13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调 整、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流 动性 限 制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6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的;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八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 运作 期 间, 如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依据《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7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增加: (九) 临时 报告 29 、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三十九 、华 宝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补充修 订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4、 《流动性规定》 : 指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性规 定 》 的 释 义 依据《流 动 性 规 定》 第 40 条补充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3、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财产估 值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 估 值情况 ; 修改: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增加: 五、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2 )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 依据《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流 动 性 规五、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修改: 除上述第(10)、( 12)、( 13)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定》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依据《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第二十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 期内 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增加: (九) 临时 报告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依据《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四 十、 华宝 高端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 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补充修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 券等 补充 《流 动 性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 限 制、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增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限 制、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 单个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 本 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补 充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 关规定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修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 费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修改: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2、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增加: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修改: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补 充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 若发 生巨 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20%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1 条 修改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对 应 份 额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 通赎 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 请人 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可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 例确认; 在普通赎 回申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其中 , 投资 于高 端 制造业 主题 相关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其余资 产投 资于 现金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债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品种 , 其中 ,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修改: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高 端制 造业 主题相 关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现 金、 货币市 场工 具、 债券 资产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 其中 , 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修改: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除(2)、( 12)、( 18)、( 20 ) 项 外 , 因证 券 市 场波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增加: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5 条 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增加: (七) 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 第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 26 条 补充 四十一 、华 宝宝 康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二、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 等 补充《 流动 性规 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40 条补 充 三、基金 契约当事 人 (一 ) 基金 发起 人、 ( 二) 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三)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张 恩照


修改: (一 ) 基金 发起 人 、 (二 ) 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三)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 金发 起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的 基本 信息 十、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调整 上述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和数 额限制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修改: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和 数额限制、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各基金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等 , 但 应 最 迟 在调 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增加: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该基 金的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 告。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增加: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 价 格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 回 费用 50% 归 登 记 注 册 机 构,50%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归 基 金 所 有, 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分别 全额 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 。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23 条补 充


( 八)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可 能会 对该 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该基 金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修改: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该基金的 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基金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 加顺 延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的 表示 外,自 动转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 赎回处 理。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 先权 并将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单位资 产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止 。投 资者 在提 出 赎回 申请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 基金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该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 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 请情 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利益的原则, 优 先确 认普 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 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 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21 条补 充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3) 暂停 估值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拒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3) 暂停 估值 ; 修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 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3) 暂 停估 值; 但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2、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3) 暂 停估 值; 但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 增加: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 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根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该基金基金份额 总数的50% , 或者变相规 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 的该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的; 根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19 条补 充 十一、基 金转换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 金 间转 换费 率为 0.4 %, 其中 25 % 计 入 转 出 基 金 的 资产。 修改: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 金 间 转 换 费 率 为 0.4 % , 其 中 25 %计入转出基金的资产,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各 基金 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 外。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23 条补 充 十六、基 金的投资 增加: (五) 投资 组合 7、 各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该基金不符合前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9、 各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16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15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17 条补 充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根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18 条及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交易 指引 》 第 五 条 第(六 )项 补充 十九、基 金资产估 值 增加: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该基金估 值;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24 条补 充 二十三、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四) 定期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各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各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各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各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27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 第 26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 性规 定》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1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 26 条补 充 四十二 、华 宝多 策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二、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 性受限资 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40 条 补充 三、基金 契约当 事人 (一)基金 发起 人 、 ( 二) 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三)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张 恩照


修改: (一 ) 基金 发起 人 、 ( 二 )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三)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发 起 人 、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本信 息 七、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二) 基 金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股票基 金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 是一只 积极 型的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修改: ( 二) 基 金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型基金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是一 只积极 型的 混 合型 基金,属于 证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明 确 本 基 金类型 风险品 种。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十、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 (五 )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和数 额限 制 , 但 应最 迟在 调 整生效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修改: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调 整上 述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和数 额 限制、单 个投资者 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 和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等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增加: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3、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9 条 补充


增加: (六 )申购份 数与赎回 金额的 计 算方式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其 中 10% 归基金资 产,其余 部分归 注 册登记机构。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3 条 补充


(八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修改: (八 )巨额赎 回的认定 及处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1 条 补充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动 转为 下一 个 开放日 赎回 处理 。 转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算 , 并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投 资者 在提 出赎 回 申 请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 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 总量的 比 例,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在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若发生巨额 赎回 ,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情形,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按照保护其他赎 回申 请人( “普 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 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可接 受赎 回的范围 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 赎回申请 予以全部确认或按 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普通赎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全 部确认且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 、 暂 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3) 暂停 估值 ; 修改: (九 )拒绝或 暂停申购 、暂停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 申请 (3 ) 暂 停估值 ; 但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3 ) 暂 停估值 ; 但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增加: (九 )拒绝或 暂停申购 、暂停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 申请 (10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4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4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9 条 补充 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11 )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9 条 补充 十五、基 金的投 资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定位 为股 票基 金 修改: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定位 为 混合型基金 ;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明 确 本 基 金类型 增加: (五) 投资 组合 5、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 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7、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7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8 条 及 《 证 券 投 资8、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指 引 》 第 五 条 第 (六) 项补 充 十八、基 金资产 估值 增加: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4 条 补充 二十二、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四) 定期 报告 6、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 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14、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规定 》 第26 条 补充 四十三 、华 宝行 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一、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二、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与转托 管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单个投 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 本基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等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低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 结 算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修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 结算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修改: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 但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增加: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 单 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与转托 管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 但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则 默 认 为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修改: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 申请情 形下,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 规则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若 发生巨 额赎回, 存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 保护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 在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 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下, 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 的范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 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 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二)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积 极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通过 宏观 策略 研究 , 结 合公 司自行 开发 的数 量化 辅助 模型, 对 相 关 资 产 类 别 的 预 期 收 益 进 行动态 跟踪 , 决 定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60% -95% , 权证 占 0 %-3 %, 资产 支持证 券占 0%-20% , 债券 占5% -40% (其中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内的 政府债 券比例在 5% 修改: (三)投 资策 略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积 极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 究, 结合公 司自行 开发 的数 量化 辅助 模型 , 对 相 关 资 产 类 别 的 预 期 收 益 进 行动态 跟踪 , 决定 大类 资 产配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60% -95% ,权 证占 0 %-3 % ,资产 支持证 券占 0%-20% , 债券 占 5% -40%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以上) 。 (六)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6) 本 基金股 票、 权证、 债 券、 现金 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 占 基金 资 产总 值的 60%-95% ,权 证占 0 %-3 %, 资产支 持 证券 占 0%-20% , 债券 及现 金 占 5% -40% (其 中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 购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内的 政府债 券比例在 5% 以上) 。 (六)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6) 本基金股票、 权 证 、 债券、 现金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 股票占 基金资 产总 值的 60% -95%, 权 证 占 0 %-3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0%-20% ,债 券及 现金 占 5 %-40% (其中 ,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增加: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 条修改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30%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十四、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27.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等重大事项时 ; 条补充 四十四 、华 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一、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修改: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 性规定》 ” )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补充修 订依 据 二、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 予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 让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六 、 基 金 修改: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与转托管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限 制、 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 限 、 本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等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增加: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 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 回费总额的 25% 归 基 金 财 产, 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修改: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6.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75% 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修改: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情 况。 但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 增加: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的 比 例 达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 申购 金 额 上限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修改: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情 况。 但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 基 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修改: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在单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请 情 形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赎回的部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照 以 下 规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请 : 若 发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按 照 保 护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回 申 请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先 确 认 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 , 在 当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对 普 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以 全 部 确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单 笔 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修改: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三)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人的信 息 十 二 、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95% ,权证占 0 %-3 % , 债 券占 0% -7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比 例在 5% 以 上。 …… (六)投 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组合 限制 (5)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 债 券、 现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95%, 权证 占 0 %-3 %, 债 券 占 0% -7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5% 以上,其中投资于稳定分 红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8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1)—(5)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修改: ( 二) 投资 范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 下,本 基金的 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95%, 权证 占 0% -3% , 债 券占 0% -70%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在 5% 以 上。… … ( 六)投 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合 限制 (5)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 债 券、 现 金的投资比例范围 为:股 票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95% , 权证占 0 %-3 % , 债券 占 0%-70%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5% 以 上,其中投资于稳 定分红 股票的 比例 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增加: ( 六)投 资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合 限制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 围保 持 一 致;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增加: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增加: ( 七) 基 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4. 报 告 期 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至 少 应 当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占 比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 年 度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 动 性风险分析等。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 等 重 大事项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四十 五 、华 宝万 物互 联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补充修 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补 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 券等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修改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 规模 限额和单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修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修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修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择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 申请 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 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 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利 益的 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 接受 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 认或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普通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 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 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四)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一) 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 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信 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资 于股票 资产 , 其中 , 投资 于万物 互 联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 万物互联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增加: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根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根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 金估 值;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依 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四十 六 、华 宝新 飞跃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修改: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补充修 订依 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 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额限 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 本基 金总规模 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修改: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用及 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分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2 、3 、5 、6、7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增 加: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 下, 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 则实施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 额赎回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普通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日可 接受赎 回的范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 在普 通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在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 者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五)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六) 基金托 管人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信 息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除上述 第 (12 ) 项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产 的 0-95%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比例依 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除上述 第 (2)、 (12) 、( 18) 、 (20 ) 项外,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增加: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 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时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四十 七 、华 宝新 机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修 改基 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 则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4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 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等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 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 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修改: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 财 产的比 例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3、5、6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修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 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 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 七) 基金管 理人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更 新 基 金 管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 八)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 0-95%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增加: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四十 八 、华 宝新 兴产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修改: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二、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补充 《 流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六、 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 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限制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 限额和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新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4、当 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修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 修改: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 但当前一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 第1、2、3、5、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增加: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 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 但当前一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依据 《 流动 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回款项。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 前 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 回申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实施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大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人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 回的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 通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认。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七、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九)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十)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其中 投 资于新兴产业相关股票的 比 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 , 投资于权证投资范围为基 金 资产 的0-3% ; 现金 、 债券 资 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 -40% (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5%)。 (六)投 资限 制 2.投资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其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 60 %-95% , 其中投资于新 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产 的 80%, 投资 于权 证投 资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0-3%;现金、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 -40%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六)投 资限 制 2.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基 金资 产 的 60%-95%,其中投资 于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中投资于新兴产业相关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 权证 投资 范围 为 基金资 产 的 0-3% ; 现金 、 债 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 -40% (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股票资 产 的 80%, 投资 于权 证投资 范围 为基金资产 的 0-3% ;现金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例 为 5% -40%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增加: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十四、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 十八、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季 度报 告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时 ;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四十 九 、华 宝新 优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修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 则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充 《 流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资 者 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 低基 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单 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上 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 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 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增加: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条补充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价 格、费 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 赎回 费 用应 根据 相关规 定 比 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未归入 基 金 财 产的 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修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 、7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 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3、5、6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依据 《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修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 、 巨额 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 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额的限制。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十二)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投 资 于股 票的 比例为 基 金资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比 例 依 照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 规定执 行。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除上述 第 (12 ) 项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除上述 第 (2)、 (12) 、( 18) 、 (20)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根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 查 自 本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增加: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依据 《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五十 、 华宝 医药 生物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修改: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补充修 订依 据 二、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与转 托管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 基金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增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修改: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 取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修改: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5、8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 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增加: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投资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购 金 额 上限的。 根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与转 托管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 但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 前 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超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 生巨额 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1 条 修改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 其他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赎 回 申 请人 ” )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 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 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 认或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 通赎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 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 额的限制。 七、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十三)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信 息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 的 60 %-95% ,其 中 , 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 其中 , 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六)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6)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 ,其 中,投资于医药生物相关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现金 、 债 券资 产及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40% , 其中 , 持 有现 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60 %-95%, 其中 , 投 资于医 药生物相关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股 票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5% -40% , 其 中, 持 有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六)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6 )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60 %-95%, 其中 , 投资 于医药生物相关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 债 券 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比例 为5% -40% , 其 中, 持有 现 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增加: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 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根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根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5 条 补充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30%;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十四、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基 金季 度报 告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五十一 、华 宝智 慧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修改: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40 条补充 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投资者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限制 、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等。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额限 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 本基 金总规模 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 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修改: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分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增加: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9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24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 额赎回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普通赎回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 普通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 日可接受赎 回的范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 在普 通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在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21 条修改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 者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十五)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十六)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 资于股票资产,其 中,投 资于 智慧产业主题相关 股票的 比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股 指期货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资 于 股票资 产, 其中, 投资 于 智慧产 业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 保 留的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执行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8 条修改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除上述 第 (12 ) 条外 , 因 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除上述 第 (2)、 (12 ) 、( 18) 、 (20) 条 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增加: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7 条补充 第 十 四 部 增加: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24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 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时 ;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2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26 条补充 五十二 、华 宝转 型升 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修改: 一、 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等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投资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额限 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 本基 金总规模 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等。 基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 相关 规定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修改: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分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增加: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修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 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 则实施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 额赎回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普通赎回申请 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普通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日可 接受赎 回的范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 在普 通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在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 者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赎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十七)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十八)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信 息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0-95% 投 资于股 票资 产 , 其 中, 投 资于 转 型 升 级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指期货的投 资比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执行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 股票资 产, 其中, 投资 于 转型升 级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 保 留的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执行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增加: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 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6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时 ;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五十三 、华 宝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修改: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3、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4、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 补充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 资 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 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 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上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相 关公告。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 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 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 其用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 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 修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3 条 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 、3、5、6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5 、6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 比 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 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 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修改: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1 条 修改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 赎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十九)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 二十)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信 息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核 心 优势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股 票 资 产 , 其 中 , 投 资 于 核 心 优 势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 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 执行。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增加: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0)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 修改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 修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5 条 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 补充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 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 补充 五十四 、华 宝生 态中 国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修改: 一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补充修 订依 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3 、 《流 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行定 期 存 款 (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40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修改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整 上 述规 定申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投资 人 每个 量 限 制 、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交易 账户 的 最低 基金份 额 余额 限 制 、单 个投 资 人累 计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上限 、 单 个 投 资者 单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额 上限 、本 基 金总规 模 限 额 和单日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具 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修改 : 六 、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费 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赎 回 费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 付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3 条 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当前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 停 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9 项暂 停 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增加: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 数的 50% ,或 者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金 额 上 限 的。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4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9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9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4 条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基 金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补充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在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 下 , 本 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 则实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申 请: 若发 生 巨额赎 回 , 存 在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以上 ( “大额赎回 申请人” ) 的 赎 回申 请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 “普通赎 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 普 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 回申请 , 在 当 日 可 接受 赎回 的范 围 内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予 以全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确 认 ; 在 普 通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 申请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 请 按 比 例确认。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者 在 提 交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1 条 修改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 的 ,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部 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 笔赎回 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二十 二)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信 息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资产 的60%-95% , 投 资于 生 态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其余 资 产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其 中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四、投 资限 制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的 股票 投 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 的 60%-95% , 投 资 于 生态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比 例不 低 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货 币市场 工 具 、 债券 资产 及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他 证 券品 种,其 中 ,持 有 现金 (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四、投 资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8 条 修改 1、组 合限 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 、组 合限 制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增加: (16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 述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投资; (17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18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7 条 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 停 基 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4 条 补充 第十八 增加: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和 基 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 资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 “ 影 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 别、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 的特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性 风 险 分 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6 条 补充 五十五 、华 宝事 件驱 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 修改: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补充修 订依 据 律法规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并相应 调整 该节 中的 序号 。 补充《流动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 的 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 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上 限 等。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投 资者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限 制、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 本 基 金 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9 条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相 关公告。 补充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比 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修改: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3 条 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 、3、5、6 、7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 购 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 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5 、6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 比 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根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延 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 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 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1 条 修改 第七部 分


基 (二十 三) 基金管 理人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二十 四)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信 息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比 例为 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其 中, 投资 于 事 件驱 动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 中, 投 资于事 件驱动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增加: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根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根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8 条 修改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5 条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依据《流动性 规定 》 第 26 条 补充 五十六 、华 宝服 务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修改: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补充修 订依 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40 条 补充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修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上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9 条 补充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修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3 条 补充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修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前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9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4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9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9 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4 条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补充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修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 ( “大额赎回申 请人”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 先确认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1 条 修改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十 五)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二十 六)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修改: (一)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 孔祥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信 息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资产 的60%-95% , 投 资于 服 务 相 关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其余 资 产 投 资 于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其 中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修改: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投 资于 服务 相 关行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其 中 , 持 有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8 条 修改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8 条(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增加: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修改 依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17 条 补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应 当 暂 停 基 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4 条 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增加: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露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 事项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 第26 条 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