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富保本(000028)

华富基金: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调整旗下部分基金赎回费率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并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赎回费率 的公告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 的要 求与 相关规定 , 并 经与 各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 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基金 管 理人”或 “本公 司” )决 定对旗下 已成立 基金依 据 《流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调整 投资交 易限制、 申 购与赎 回安排 、 赎回费率、 基金估 值和 信息披露 等
内容并修 订基金 合同及 托 管协议的 相应条 款,基 金 产品名称 如下: 
1 、华 富竞争力 优选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 、华 富货币市 场基金 
3 、华 富收益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4 、华 富策略精 选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5 、华 富强化回 报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6 、华 富中小板 指数增 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7 、华 富恒稳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8 、华 富安福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9 、华 富产业升 级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10 、 华富成 长趋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11 、 华富恒 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12 、 华富价 值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13 、 华富量 子生命 力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14 、 华富中 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15 、 华富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16 、 华富国 泰民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17 、 华富健 康文娱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18 、 华富诚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19 、 华富元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 、 华富天 益货币 市场基 金 
21 、 华富天 盈货币 市场基 金 22 、 华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3 、 华富恒 富 18 个 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4 、 华富智 慧城市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5 、 华富物 联世界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6 、 华富益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7 、 华富华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8 、 华富弘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9 、 华富天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0 、 华富永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上基金 的基金 合同及 托 管协议修 订的具 体内容 请 详见附件 一: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已成 立基金 对 法律文件 的修订 说明》 。 对 部分 需 按 照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调整有关 赎回费 率 的基 金 ,具体赎 回费率 请详见 附 件 二: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
部分基金 调整 赎 回费率 的 说明》 。 
 
其他需提示的重要事项: 
1 、本 次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修订 的内容 和程序 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在本公 司对以 上基金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进 行 修订后,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的上述
相关内容 也将一 并进行 修 订。本次 修订后 的基金 合 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 生效。 
2 、投 资者可以 登陆可 以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hffund.com )或拨 打 客户服
务电话 400-700-8001 、(021)50619688 咨询 相关信 息。 
 
风险提示 :本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 以 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 者投资于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基金 合
同、 招募说明 书等法 律文 件,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风险承受 能
力选择适 合自己 的基金 产 品。敬请 投资者 注意投 资 风险。 
特此公告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二零一八 年三月 二十八 日 附件一: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已成立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订说明》 
 
1 、 《华 富竞争 力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为保护基 金投资 人合法 权益 , 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 规范基 金运作, 保障基 金财
产的安全,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之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 同”)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人合法 权益 , 明确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规范基金 运
作, 保障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之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护投 资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基础 上, 订立 《华 富
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一部分


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 基金 遭遇大额 申 购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冲击 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 确保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 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五部分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3%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3% 。 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调1% 。 本 基 金 的 费 率 具 体 情 况 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上述 费率 限额内调 整申购 和赎回 费率 , 但 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决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上 述 费率限额 内调整 申购和 赎回 费率, 但 必 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整。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 基金财 产, 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登 记 费 和 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 广、 销 售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其 中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基金财 产, 75% 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增加 :( 七)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5) 如果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的赎 回申请 的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办理。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对 该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部 分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的 , 对 于未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 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 将 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 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以下 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理 。 而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 )或 (2 )条 款 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壹 仟玖佰 肆拾贰 亿叁 仟零贰拾 伍万元 人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一部 分 (四)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 例为 30 -90% , 债券 投资比 例为 5 -65% , 现 金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四)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比例为 30 -90% ,债券投 资比例为 5 -65% ,现 金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 金 及应 收 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八)投 资限制 (4) 本基 金的股 票、 债券 、 现 金符合本 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增加: (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八)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八)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 (5 ) 、 (6 )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第十三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七部 分 (十)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4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一)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增加: 29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30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盛 群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壹 仟玖佰 肆拾贰 亿叁 仟零贰拾 伍万元 人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八部分


( 一)基 金资产 估值 2 、估值方法 增加: (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4 、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 比例 的 约定 ;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 除上述第 5 、 6 项外 ,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二部 ( 二) 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分 增加: (4)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4 、暂停 公告净 值的情 形 增加:(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 、 《华 富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关 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8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就 本基金 而言 , 指货币 市 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 资产, 但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59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 四) 申购和 赎回的 金额 增加: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 五)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 其用途 6 、 本 基 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当 基金 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平稳运 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 险, 对 当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 回申请 ,对 超过 1% 的 部 分 征 收 1% 的 强 制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6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但当基 金持 有的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 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 避免 诱发系 统性风 险, 对当日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 赎回申请 , 对超过 1% 的部 分征收 1% 的强制赎 回 费用, 并 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基 金 资产。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1 条补 充。 赎回费用 , 并 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 偏 离度 为 负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 上 的赎 回 申请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费 用 ,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 用 全额 计 入 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 大 化 的情 形 除外 ;


( 六)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增加: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 申购申请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 六)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 六)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根 据 上 述 修 订 而 补 充。


( 七)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增加: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增加: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而 对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 赎回申 请与当 日其 他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按前述 (1)或( 2 ) 条款处理 , 具体请见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 息作出更 新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作出更 新 第十二部 分 ( 六) 投 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比例限 制及期 限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8)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 六) 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期 限限制 : (1 ) 除 第 (17) 、 (18 ) 项另有 约 定 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8) 除第(17)、( 18 )项另有约定外,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依 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 六) 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期 限限制 : 增加:(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 其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券, 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17)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8)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9)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1)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0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 六) 投 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比例限 制及期 限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 —(6) 、(8) —(12) 、(14) —(15) 条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六) 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期 限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第(1) —(6) 、(8) —(12) 、(14) —(19) 条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但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 六) 投 资限制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3 条补 充 第十四部 分 (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8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权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中, 至 少披露 报告 期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占总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9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25)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50%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0% 或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0% 的情 形; 9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25) 当“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0% 、 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 或 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0% 的情 形 ; 9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增加:(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赎 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33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1 、本基 金投资 范围及 对象 (一)… … 1 、本基 金投资 范围及 对象 增加: 本 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审 议 批准, 相 关交易 应当事 先征 得基金托 管 人的同意 ,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信息 披 露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3 条补 充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比例限 制及调 整期限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8)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调 整期限 : (1 ) 除 第 (17) 、 (18 ) 项另有 约 定 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8) 除第(17)、( 18 )项另有约定外,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依 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调 整期限 : 增加:(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券 , 不 得超过该 商 业银行最 近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的 10% ; (17)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8)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9)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0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2 条补 充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1)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 —(6) 、(8) —(12) 、(14) —(15) 条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第(1) —(6) 、(8) —(12) 、(14) —(19) 条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但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 二) 信息披露 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 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3 、 《华 富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流 动性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 增加: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投 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相关 公 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产 , 用于 支付登 记结算 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3. 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 赎回金额 单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少于 1.5%的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 续 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 不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未 归 入 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6.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申 购 申请。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 申购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4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而对 于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赎 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 六) 投 资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本基金 投资 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六) 投 资限制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参 与 股票发行 申购、 可转换 公司 债券转股 所 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同 时调整(6 ) 、 (13 ) 项 ( 六) 投 资限制 ( 六) 投 资限制


(13)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13)本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同 时调整(6 ) 、 (13 ) 项


( 六) 投 资限制 增 加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5)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 六) 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 六) 投 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1 ) 、 (13) 、 (14 ) 、 (15)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 4.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人 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第十八部 分 (七)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增加:26.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合同摘要 同步更 新 章节 原协议 修 订 后 的协 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0% , 本基 金因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可转换 公司债 券转股 所形 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 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10)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80% , 本基 金 因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可转 换公司债 券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0)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同 时调整(4 ) 、 (10 ) 项


增加: (11)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2)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上述第(8)、( 10)、( 11) 、 (12)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增加: d.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4 、 《华 富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 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金额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金额 增加: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对 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 不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6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申购 金额上限 、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9 项 暂停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申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 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 赎回申请 与 当日其他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 拾陆元 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70% , 其中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 ; 权证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70% , 其中, 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六)投 资限制 ( 6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 权 证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5%-70% ,其 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 (14)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六)投 资限制 (6 )股 票占基 金资产的 30%-8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现 金、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国家 证券监管 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5%-70% ; …… (14)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及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调 整第(6 ) 、 (14 )项


(六)投 资限制 增 加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六)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 分、 大 比例分 红等集 中持续 营销 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 于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将调整 时限从 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月 , 法律 法规如 有 变更, 从其变更 。 (六)投 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1 ) 、 (14) 、 (16 ) 、 (17)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对 于因 基金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动 引 起的基金 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 增加 10 亿元以 上的情 形而 导致证券 投 资比例低 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基金管 理 人可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延长 到 3 个月, 法律法 规如有 变更 , 从其变更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七)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 拾陆元 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70% , 其中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一)…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 ; 权证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70% , 其中, 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4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的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4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投资组合 比例为 :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的 5%-70% ,其 中,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投 资于 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 30%-80%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债 券、 现 金、 货 币市 场工具以 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的 5%-70% ; …… 11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增加: 12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8 、11、12、13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 分、 大 比例分 红等集 中持续 营销 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 于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将调整 时限从 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月 , 法律 法规如 有 变更, 从其变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对 于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大比例 分 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 易日内 增加 10 亿元 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将调 整 时限从 10 个 交易 日延长 到 3 个月 ,法 律法规如 有变更 ,从其 变更 。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G 、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一部 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 停估值的 ; 5 、 《华 富强化 回报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60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61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62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金额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少于 1.5%的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 续 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 不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 金 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5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项暂 停 申购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 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第八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三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二)投 资范围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现金 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14) 在封闭 期结束 后, 本 基金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七)投 资限制 (14 )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增 加 : (16 )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七)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七)投 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1 ) 、 (14) 、 (16 ) 、 (17)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五部 分 (三)估 值方法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二十部 分 (八)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6.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修订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发大 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汇 丰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楼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一)…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现金 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11) 在封闭 期结束 后, 本 基金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1 )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增加: (13 )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主动 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除上述第(8)、( 11)、( 13) 、 (14)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 与 上 文 所 述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并 不 完全 一致 ,…… 再 次 明 确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含义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增加:g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基 金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基 金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6 、 《华 富中小 板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2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流 动性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额 增加: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投 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可 采取 上述措施 对 基金规模 予以控 制。 具 体见 基金管理 人 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6.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7.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申 购 申请。 8.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1 、2 、3 、5 项暂 停申 购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1 、2 、3 、5 、7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 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如果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 对于未 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 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 明 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而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申请与 当 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 ) 或( 2 ) 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 捌万肆仟 元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5%-95% , 其 中被 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95% , 其 中 被 动 投 资 于 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股票 资产的 8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 应 收申购 款 等;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的规 定。 (三)投 资策略 …… 1 .资产 配置策 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七)投 资限制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七)投 资限制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增加:(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5)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七)投 资限制 …… 除上 述 第 (9 ) 、 (12 ) 、 (14 ) 、 (15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七)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6.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 捌万肆仟 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5%-95% , 其 中被 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一)…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95%, 其中被动投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80%;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内的政府 债券;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增加: (12)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3)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除上 述 第 (7 ) 、 (10 ) 、 (12 ) 、 (13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 1. 本 基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 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并 不完 全一 致 , 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再 次 明 确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含义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g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 停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7 、 《华 富恒稳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3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4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产的 比 例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设 定, 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 支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设定, 具体 见招募 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赎回费 用。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增加: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而对 于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赎 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家嘴 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增 加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3)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四、投资 限制 …… 除 上 述 第 (2 ) 、 (9 ) 、 (12 ) 、 (13) 项 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三、估值 方法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合同摘要 同步更 新 章节 原协议 修 订 后 的协 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家嘴 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2.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增加: 12.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 上 述 第 (2 ) 、 (9 ) 、 (12)、 (13) 项 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增加: (8 ) 当本 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或 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 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8 、 《华 富安福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下简 称 “ 《 指导意 见》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以下 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79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80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81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 具 体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 依照相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比 例纳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 见招募说 明书, 未归入 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费并 全 额 计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申购 金额上限 、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7 、8 、9 、10 、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 的 ,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 赎回申请 与 当日其他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四部 分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 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 40% , 其 中基金 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其中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制 (2 )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制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的 5% ;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四)投 资限制 增 加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2)、( 17) 、 (18)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变更为 “ 华富安 福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保 持现金 或者 二、 变更 为 “华 富安福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 , 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保持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 二、 变更为 “ 华富安 福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2 )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二、 变更 为 “华 富安福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变更 为 “华 富安福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增加: (1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变更为 “ 华富安 福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二、 变更 为 “华 富安福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2)、( 17) 、 (18)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第十六部 分 三、估值 方法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二十部 分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一)…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40% , 其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 充 (一)… …


变更为 “华富 安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保 持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一)… … 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 , 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保持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2.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增加: 17.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1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调 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2 、12 、17、18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变更 为 “华富 安福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2 )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二) 变 更为 “ 华富安 福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变更 为 “华富 安福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后… …基金 托管 (二) 变 更为 “ 华富安 福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6)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第 16 、15 条调整


(二) 变 更为 “ 华富安 福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中增加: (1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变更 为 “华富 安福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二) 变 更为 “ 华富安 福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除上述第(2)、( 12)、( 17) 、 (18)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定的,从 其规定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的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致 ,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一步完善 表述, 提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 异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7)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中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基金管 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的; 9 、 《华 富产业 升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 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3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4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 具 体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 依照相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比 例纳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 见招募说 明书, 未归入 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费并 全 额 计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申购 金额上限 、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 赎回申请 与 当日其他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 (1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或( 2 ) 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本基 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相 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界 定 的 产 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保持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2 )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增 加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的 30% ; 四、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 (17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三、估值 方法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本基 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相 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一)…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界 定 的 产 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保持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2.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增加: 1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1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调 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2 、12 、16、17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的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致 ,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再 次 明 确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含义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7)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中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基金管 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10 、 《华富 成长趋 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为保护基 金投资 人合法 权益 , 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 规 范华富 成长趋 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或 “ 基 金 ” ) 运 作 , 保 障 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为保护基 金投资 人合法 权益 , 明确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规范华富 成 长趋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或“基金” )运 作,保障基 金财产的 安全,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之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之 规 定, 在平 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保 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第一部分


释义 增加: 《流动性 规定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 基金 遭遇大额 申 购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冲击 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 确保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 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五部分 ( 六) 申购费和 赎回费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后 的余额 归入基 金财 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 例下限 。 ( 六) 申购费和 赎回费 2 、 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 金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 广、 销 售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扣 除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 入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 其中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 取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 六) 申购费和 赎回费


增加: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规定 本 基金的总 规 模限额以 及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具体 规模或比 例上限 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3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 申购 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 者。发 生上 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体刊登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5 、6 、7 项暂停申 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暂停申购 公告。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5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一部 分 ( 三) 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60%-95% ,债 券 资产 的配 置 比例 为 0-35% , 权 证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0-3%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60%-95% , 债 券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0-35% , 权证的 配置比 例为 0-3% ,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配置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七)投 资限制 增加: (8 ) 本基 金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配 置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应收 申 购款等;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第(1) 、(2) 、(4) 、(5) 、(6) 、(7) 项 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完 毕 (七)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变化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1) 、(2) 、(4) 、(5) 、(6) 、(7) 、 (11) 项 规定的 比例或 者基 金合同约 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三部 分 (三)估 值方法 增加: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七部 分 ( 九) 基 金定期 报告 增加:4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9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30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11 、 《华富 恒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3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4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本 基 金 的总规模 限额 , 以但 应最迟 在新 的限额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 以 及 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 限 , 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 具体 见招募 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赎回费 用。 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产的 比 例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设 定, 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而对 于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赎 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 , 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全部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产净值的 3 %; 投资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购 款 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增 加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 除上 述第 (2)、( 12)、( 15 ) 、 (16 )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内容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三、估值 方法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五、公开 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家嘴 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2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 ,本基 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投资 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 … 2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比 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 % ; 投 资 于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及应 收申 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5% (一)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一)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2 )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增加: (15)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5.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 定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 除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制中 第(2)、( 12)、 (15) 、 (16 ) 项 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六)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券, 应遵守 《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 1. 本 协议 所 称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与 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 完全一致 …… 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1.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暂 停基 金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12 、 《华富 价值增 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5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金 额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少于 1.5%的赎 回 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 续 持 有期 不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 不低于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未 归 入 基 金财 产的部分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9 项 暂 停 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 ;债券 、现 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债券、 现 金、 货 币市场工 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的 0%-7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为 0-3%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于到期日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六)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基 金 保 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六)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 例为 30%-80% ; 债 券、 现金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为 0-3% ; …… (14)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 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及应 收 申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调 整第(6 ) 、 (14 )项


(六)投 资限制 增 加 :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六)投 资限制 (六)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除 上 述 第 (11 ) 、 (14)、 (15 ) 、 (16) 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七)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 托管 人深 圳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经更 名 为平 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同 中 相关 名称 及信 息均 作 了更 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 ;债券 、现 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的 0%-7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一)…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债券、 现 金、 货 币市场工 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为 0-3%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4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基 金 保 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 (4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 例为 30%-80% ; 债 券、 现金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为 0-3% ; …… (11)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 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及应 收 申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增加: (12)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除上述第(8)、( 11)、( 12) 、 (13)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d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 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基金 托管 人深 圳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经更 名 为平 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协议 中 相关 名称 及信 息均 作 了更 新 13 、 《华富 量子生 命力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托管 协议修 订对照 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金 额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 不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第七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注册资本 : 伍 拾壹亿 贰仟叁 百叁 拾伍万零 肆佰壹 拾陆元 整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 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当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变更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 适当调 整。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以及 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的 0%-4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3%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当法律法规 的相关 规 定变更时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 述资产配 置比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九)投 资限制 (九)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0%-4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 、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国家 证券监管 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0%-40% ; 权 证投 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 …… (16)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 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及应 收 申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调 整


(九)投 资限制 增 加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5)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 (17)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九)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九)投 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0 ) 、 (14)、 (15 ) 、 (16) 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二)估 值方法


分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七)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家嘴 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注册资本 : 伍 拾壹亿 贰仟叁 百叁 拾伍万零 肆佰壹 拾陆元 整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 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以及 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的 0%-4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3%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6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0%-4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6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0%-40%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3% 。 …… 17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期 日 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增加: 1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10 、15 、16、17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 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14 、 《华富 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一)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3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4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和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增加: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 5 、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 及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 具体 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7 .赎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所收 取的 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其 中 ,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少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 续 持有 期不少于7 日 的投 资 者 , 所 收取的赎 回 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增加: 4.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对该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 增加: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申 购金额 上限 、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 申 购金额上 限的。 (7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 申购申请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十)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 : …… 发生上述 (1 ) 、 (2 ) 、 (3)、( 4 )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 …… 发生 上 述(1 ) 、 (2 ) 、 (3 ) 、 (4)、 (7)、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项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9 ) 项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根 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 资人。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 增加: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胡 怀邦 注册资成 本: 489.94 亿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注册资成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中证 1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等。 其中, 本 基金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 的成份 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90% ~95%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中证 100 指 数的成份 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 、 新股 、 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等 。 其中, 本 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 ~95%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中 证 100 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90% ~95%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90% ~9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7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及 应收 申购款等;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增加: (8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 除上述第(7)、( 8)、( 9 ) 项 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四)估 值方法 增加:7.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三)定 期报告 增加: 6.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合同摘要 同步更 新 章节 原协议 修 订 后 的协 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汇 丰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胡 怀邦 注册资成 本: 489.94 亿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注册资成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二部分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订 立。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 本基 金资 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 新 股 、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等。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证 100 指数 的成份 股及其 备选 (一)…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 产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中证 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份股、 新股、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等。 其 中, 本基金投 资 于中证 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股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90% ~9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 ~95%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 1 .本基 金投资 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95% , 基 金 保 留 的现 金 以 及 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1 .本基 金投资 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 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90% ~95% ;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增加: 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7 、 8 、 9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一) 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与复 核 增加: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基 金 信息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序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部分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暂 停估 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15 、 《华富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关于保 本基金 的指 导 意 见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6 号 《 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格 式》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 《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6 号 《 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格 式》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 的发布补 充。 二、释义


增加: 81.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82.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 公平 对待 83. 《流 动性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额 限制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中 , 对 持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于持 续 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不 低 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未归入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7.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 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 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增加: 6.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申 购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 、6 、7 项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 1 、2 、3 、4 、8 、9 、10 项暂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与赎回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增加: 6.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申 请与 当日其他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按前述 (1)或(2)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七、 基 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 一)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2.0 亿元 ( 一)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 息务


作出更新 七、 基 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 二) 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一、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一、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 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八)投 资限制 (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八)投 资限制 (5)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 其中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的 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增加: (14) 本 基金保 持现金 或投 资于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应收 申 购款等;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与后文增加的(14) 表 述重复, 故删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八)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八)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 (14 ) 、 (15 ) 、 (16)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三、 变更为 “ 华富安 鑫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 三) 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该 基金 对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三、 变更 为 “华 富安鑫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 三) 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证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基 金保 留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三、 变更为 “ 华富安 鑫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对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三、 变更 为 “华 富安鑫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5)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对固定收 益 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的投 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的 20%,权 证的投 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增加: (14) 本 基金保 留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与后文增加的(14) 表 述重复, 故删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15)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 、 (14 ) 、 (15 ) 、 (16)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十五、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二) 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五、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十九、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6.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7.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九、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十)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27.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1.2 亿元 (一)基 金管理 人 ……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一) 订立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一)订 立基金 托管协 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容与 格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制订 。 式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资 对象的 监督 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一)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的 监督 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 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2 、 变 更 后 的 “ 华 富 安 鑫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该 基金 对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2 、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证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基 金保 留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对 投融资 比例 的监督 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投 融资 比例的监 督 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5)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 其中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的 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增加: (14) 本 基金保 持现金 或投 资于到期 日 与后文增加的(14) 表 述重复, 故删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应收 申 购款;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 、 (14 ) 、 (15 ) 、 (16)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2 、 变 更 后 的 “ 华 富 安 鑫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对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证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2 、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比例限 制 (5)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对固 定收 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的 投 资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权证 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增加: (14) 本 基金保 留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与后文增加的(14) 表 述重复, 故删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 、 (14 ) 、 (15 ) 、 (16)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六)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守 《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六) 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监 督 1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 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已 废止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六)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六) 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监 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 受限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 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行 未 上市证券 、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 押券等流 通 受限证券 。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和 特殊 情形的处 理


2. 估值方 法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十、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4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增加: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暂 停基 金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十、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16 、 《华 富 国泰民 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 开 放式 基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的申购与 赎回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申 请与 当日其他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按前述 (1)或(2)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 况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北京 东路 689 号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7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7 ) 、 (18)项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根据修订 后的 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摘要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 人: 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北京 东路 689 号 ……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 法定代表 人: 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 原 则和 解释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制 定。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制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1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b.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q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r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s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t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 间,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 b 、 l 、 q 、 r 项 以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期 间,基 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但锁 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值 方法 算和会计 核算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三)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4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暂 停基 金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17 、 《华富 健康文 娱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 开 放式 基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 对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申 请与 当日其他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按前述 (1)或(2)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简况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7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7 ) 、 (18)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值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按 修订后 基金合 同内容 同步 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 人: 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基金托管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法定代表 人: 高 国富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人: 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 原 则和 解释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制 定。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健 康 文 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制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1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17)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除 上述 2)、 12)、 17)、 18 ) 项以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 , 基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 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但锁 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值 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三)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4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5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暂 停基 金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18 、 《华富 诚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 开 放式 基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赎回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 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理 。 而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 )或 (2 )条 款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 (17)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增加: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根据修订 后的 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19 、 《华富 元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 开 放式 基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理 。 而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 )或 (2 )条 款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款 等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投资 (16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 (17)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增加: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按 修订后 基金合 同内容 同步 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 人: 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 元 人民币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法定代表 人: 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 原 则和 解释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的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元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制定。 金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 法规制定 。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1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除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并完善 表述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1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3 )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 (17 )项 外, 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7.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但锁 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值方 法 增加: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增加:


露 (三)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4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基金 管理 人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20 、 《华富 天益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修订对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有 关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 规 定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管理 办法 》 ” ) 、 《 关于 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有 关 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释义 6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就 本基金 而言 , 指货币 市 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 资产, 但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63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具体规 模或比 例上 限请参见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度为负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当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1 条补 充。 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一 投资者单 日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11、12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对于 上述 第 8 、9 、10 项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将 在网站 上公 布相关申 购的上 限。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7 、8 、9 、10 、 14 、15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对于上 述第 5 、11 、12、13 项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网站上公 布 相关申购 的上限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8 项情 形之一 而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而对于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20% 以内 ( 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按前述 (1)或(2 ) 条款 处理, 具体 请见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二、基金 托管人 …… 二、基金 托管人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1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增加: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货币 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 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 (16)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7)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依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资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8) 本 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除 上述 第( 1 ) 、 (8 ) 项与 第 (13 ) 项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除 上述第 (1 ) 、 (8 ) 、 (13 ) 、 (19)、 (20) 项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信息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临 时报告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50%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0% 或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0% 的情 形; (六)临 时报告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0% 、 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 或 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0% 的情 形 ; 增加: 29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3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33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基金管理 人 :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基金托管 人: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96.53 亿元 基金管理 人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信 息作出更 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的、 原 则和 解释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法》 ) 、 《关于 实施< 货币市 场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以 下简称 《 有关规 定》 ) 、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天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制定。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货 币市 场基金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 法 》 ) 、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 以下 简称 《有 关 规 定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容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天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制 定。 的发布补 充。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 9 ) 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1 )除第(16)、( 17 ) 项 另有 约 定 外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除第(16)、( 17 ) 项 另有 约 定 外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增加: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市 场 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依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4 条补及其发行 的同业 存单与 债券 , 不得超 过 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6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的 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7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的 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除上述第 1)、 8 ) 项与第 13 ) 项 外, 由于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除上 述 第 1)、 8)、 13)、 19)、 20 )项 外, 由于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督和核查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信 息披 露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21 、 《华富 天盈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修订对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关 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有 关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 规 定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管理 办法 》 ” ) 、 《 关于 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有 关 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6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就 本基金 而言 , 指货币 市 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 资产, 但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63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具体规 模或比 例上 限请参见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1 条补 充。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度为负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当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一 投资者单 日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7 、 5 、 6 、 7 、 11 、 12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对 于上述 第 8 、9 、10 项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网 站上 公布相关 申购的 上限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7 、8 、9 、10 、 14 、1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对于上 述第 5 、11 、12、13 项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网站上公 布 相关申购 的上限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8 项情 形之一 而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而对于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20% 以内 ( 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根据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请按前述 (1)或(2 ) 条款 处理, 具体 请见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 190.52 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 息 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1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增加: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货币 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 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 (16)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依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7)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8) 本 基金投 资于 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除 上述 第( 1 ) 、 (8 ) 项与 第 (13 ) 项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除 上述第 (1 ) 、 (8 ) 、 (13 ) 、 (19)、 (20) 项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产估值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临 时报告 ……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50%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0% 或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0% 的情 形; (六)临 时报告 ……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0% 、 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 或 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0% 的情 形 ; 增加: 29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3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33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信 息作出更 新 …… 注册资本 : 190.52 亿元人 民币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货 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 《关 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 问题的 规定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等 有关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制订。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比 例进行监 督。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 2 、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 (1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增加: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货币 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 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 (16)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依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7)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8) 本 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除 上述 第( 1 ) 、 (8 ) 项与 第 (13 ) 项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除 上述第 (1 ) 、 (8 ) 、 (13 ) 、 (19)、 (20) 项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增加: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 10:00 前 将货币市 场基金 前一交 易日 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依法履行 投 资监督职 责。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可 以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十、 基 金信 息披露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22 、 《华富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一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发布补 充。 二 、释义


增加: 52 、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 动定价 机制: 是指 当 开放式基 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流 动性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 具体 见基金 管理人相 关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 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 及单日 申购金 额 上限, 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 整基金 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申 购金额 上 限、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7 、8 、9 、 11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理。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而对 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 申请与 当日其他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按前述 (1)或(2)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七、 基 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七、 基 金合 二、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 托管人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五、投资 限制 (2 )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 上述 第 (2 ) 、 (12 ) 、 (16 ) 、 (17 )项 另有约定 外,…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十四、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四、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四)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临 时报告 增加: 26 、 基 金管理 人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7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二十四 、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二、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管协议当 事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联系人: 赵会军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联系人: 洪渊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 华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 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1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 限 除上述 2)、 12)、 16)、 17 )项以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 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现 已废止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 金资 增加: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 息披 露 (二)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 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3 、 《华富 恒富 18 个 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修订 对 照 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 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第 14 、24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被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且 开放期 相应顺 延。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全部或 部 分被拒绝 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 放期相 应顺延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 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时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增加: (3 )在开放期内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的情形 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延期办理 期 限超过开 放期的 , 开放 期相 应延长, 延 长的开放 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亦不接受 新 的赎回申 请, 即 基金管 理人 仅为原开 放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办 理赎回 业务 ; 选择取 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时 ,…… 根 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5 ) 在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 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除上 述 第 (2 ) 、 (11 ) 、 (15 ) 、 (16 )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四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四)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临 时报告 增加: 25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6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根据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金托 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华富 恒富 18 个 月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华 富 恒富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b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o 、在开放期内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p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q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r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t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 《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调整期 限 除上述第 (11 ) 项 外, 由于 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b 、k 、o 、p 项外 ,由于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券 、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息披 露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 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十、 信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4 、 《华富 智慧城 市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释 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 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全部或 部 分拒绝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投 资 者的赎回 申请按 前述 (1 )或 (2 ) 条款 处理,具 体请见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 、 (16)、( 17 )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按修订后 的基金 合同内 容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联系人: 赵会军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联系人: 洪渊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与格式 〉 》 、 《华 富智慧 城 市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智 慧 城 市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关规定。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b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p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q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r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协议项 下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s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协议项 下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t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 《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3 ) 法规 允许的 基金投 资 比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例调整期 限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限 除上述 b 、l 、p 、q 项以外,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 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6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等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已 废止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 息披露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十、 信 息披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5 、 《华富 物联世 界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规 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53 、摆动定价 机 制 : 是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7 、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购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的。 6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购申 请。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增加: 6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果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1 )或(2 )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除 上 述 第 (2 ) 、 (12 ) 、 (17)、( 18 )项 外,……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26 、 《华富 益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释 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 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申 购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 赎 回 处 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0% 以 内(含 20%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1 )或 (2 )条 款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亿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 、 (16)、( 17 )项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民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与格式 〉 》 、 《华 富益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益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增加: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18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3 ) 法规 允许的 基金投 资 比 例调整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 项外 ,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依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6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监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 息披露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 息披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7 、 《华富 华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规 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 平对 待 54、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增加: 5 、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7 、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购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的。 6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购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增加: 6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果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1 )或(2 )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请 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亿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四、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 资 增加: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除 上 述 第 (2 ) 、 (12 ) 、 (16)、( 17 )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1.2 亿 元 人 民 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金托 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华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 内容 与格式 〉 》 、 《 华富华 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增加: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增加: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0)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3 )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外 ,由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 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6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受 限 证券 与上文 所述的流 动性 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增加: (6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基金 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8 、 《华富 弘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是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 股票、 流通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 额 , 以 及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 中 , 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7 、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单日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金额上 限的。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 受申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增加: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赎 回 申 请 与 当 日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述(1 )或(2 )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16)、( 17 )项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将按修订 后的 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2.0 亿 元 人 民 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金托 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弘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 内容 与格式 〉 》 、 《华 富弘鑫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增加: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制: 增加: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0)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3 )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 2)、 12)、 16)、 17 )项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6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2 ) 流 通受 限 证券与 上文 所述的流 动性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监督和核 查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增加: (6 )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息披 露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 致基金 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9 、 《华富 天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言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是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 股票、 流通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是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 额 , 以 及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7 、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金额上 限的。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 受申购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增加: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赎 回 申 请 与 当 日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述(1 )或(2 )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请 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35,640,625.71 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16)、( 17 )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金托 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售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 内容 与格式 〉 》 、 《华 富天鑫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增加: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制: 增加: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0)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3 )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 2)、 12)、 16)、 17 )项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6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2 ) 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所述的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增加: (6 )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息披 露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十、 信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 致基金 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30 、 《华富 永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释 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 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申 购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 赎 回 处 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0% 以 内(含 20%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1 )或 (2 )条 款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亿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款 等。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 、 (17)、( 18 )项 外,……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按修订后 的基金 合同内 容同 步更新。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与格式 〉 》 、 《华 富永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永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19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3 ) 法规 允许的 基金投 资 比 例调整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除上述第 2)、 12)、 17)、 18 ) 项外 ,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6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监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 息披露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 息披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 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附件二: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说明》 1 、华 富保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调整后 具体赎 回 费率如下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 1.5 年 2% 1.5 年 ≤ N < 3 年 1% N ≥ 3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将 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对于 持续持 有 期不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 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2 、华富恒 富 18 个 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后具 体赎回 费率如 下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本基金一般不收取赎回费,但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按照1.5% 费率 收取赎回 费, 在同一 开 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 份额按照1.0% 费率收 取 赎回费。 (2 ) 本基金赎回费 用由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收取,并将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 3 、华富中证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调整 后具体 赎 回费率如 下: 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7 日, 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所收取的 赎回费的 归入基 金财产 的 比例不得 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其 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4 、华富价 值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调 整后具体 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7 日, 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赎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5 、华 富量子生 命力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调整后 具 体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0% 大于等于7 日, 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赎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 、华 富成长趋 势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调 整后具 体 赎回费率 如下: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50% 1-2 年( 含 1 年) 0.20%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其中, 对持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 回 费将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于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7 日的投资 者,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产 ,75%用 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7 、华 富恒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调整后 具体赎 回 费率如下 : 华 富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0.5 年 0.10% 0.5 年≤Y<1 年 0.05% Y》1 年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 日 1.50% Y 》7 日 0 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 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A 类基金 份额的 赎回费 用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对 于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所收 取赎回 费 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 等 。C 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 费 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8 、华 富竞争力 优选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调整 后 具 体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 0.50% 1-2 年( 含 1 年) 0.35% 2-3 年( 含 2 年) 0.20% 3 年以上 (含 3 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其中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 ,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9 、华 富收益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调 整后具 体 赎回费率 如下: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对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 率为: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Y 》30 日 0.00% 2)对于本 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 为: Y<7 日 1.50% Y》7 日 0.00% 其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未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 登记结算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10 、 华富策 略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调 整后具体 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50% 1-2 年( 含 1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25%应 归 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 记结算 费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11 、 华富强 化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调 整后具 体 赎回费率 如下: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赎回 费率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10% 1-2 年( 含 1 年) 0.0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场内赎回 费率 场内赎回 费率为 固定值0.1% ,不按 份额持 有时间 分段设置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 财产。对 持续持 有期不 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不低 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其余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12 、 华富中 小板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调整后 具 体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50% 1-2 年( 含 1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25%应 归 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13 、 华富恒 稳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调 整后具 体 赎回费率 如下: 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对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 率为: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0.5 年 0.10% 0.5 年≤Y<1 年 0.05% Y》1 年 0.00% (注:赎 回份额 持有时 间 的计算, 以该份 额在登 记 机构的登 记日开 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 为: Y<7 日 1.50% 7 日≤Y 0.00% 其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未归入 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 记结算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14 、华富 益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本 基金对 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 费,将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 基金份 额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含) 但少 于 3 个 月的 投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 将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A 类 基金份额 持续 持有期长 于 3 个月 (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 回 费, 将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 份额持续 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含 )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费 , 将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基 金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15 、 华富华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 将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 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 入 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 份额持续 持 有期长于 3 个月 (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6 个月 (含) 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 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归入基 金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16 、 华富弘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 将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 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 入 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 份额持续 持 有期长于 3 个月 (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6 个月 (含) 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 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归入基 金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17 、 华富天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 ≤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 将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对基 金 份额持续 持有期 长于 30 日 (含 ) 但少 于 3 个 月 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 , 将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 财 产; 对基 金份额 持续持 有 期长于 3 个 月 (含) 但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 财 产;对 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 月(含 )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将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未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 续费。 18 、 华富诚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 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 (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9 、 华富元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 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 (含)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0 、 华富永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A 类 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长 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 产;对 A 类基 金份额 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