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并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赎回费率 的公告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 的要 求与 相关规定 , 并 经与 各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 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基金 管 理人”或 “本公 司” )决 定对旗下 已成立 基金依 据 《流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调整 投资交 易限制、 申 购与赎 回安排 、 赎回费率、 基金估 值和 信息披露 等
内容并修 订基金 合同及 托 管协议的 相应条 款,基 金 产品名称 如下:
1 、华 富竞争力 优选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 、华 富货币市 场基金
3 、华 富收益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4 、华 富策略精 选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5 、华 富强化回 报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6 、华 富中小板 指数增 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7 、华 富恒稳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8 、华 富安福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9 、华 富产业升 级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10 、 华富成 长趋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11 、 华富恒 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12 、 华富价 值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13 、 华富量 子生命 力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14 、 华富中 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15 、 华富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16 、 华富国 泰民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17 、 华富健 康文娱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18 、 华富诚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19 、 华富元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 、 华富天 益货币 市场基 金
21 、 华富天 盈货币 市场基 金 22 、 华富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3 、 华富恒 富 18 个 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4 、 华富智 慧城市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5 、 华富物 联世界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6 、 华富益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7 、 华富华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8 、 华富弘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9 、 华富天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0 、 华富永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上基金 的基金 合同及 托 管协议修 订的具 体内容 请 详见附件 一: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已成 立基金 对 法律文件 的修订 说明》 。 对 部分 需 按 照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调整有关 赎回费 率 的基 金 ,具体赎 回费率 请详见 附 件 二: 《华 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
部分基金 调整 赎 回费率 的 说明》 。
其他需提示的重要事项:
1 、本 次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修订 的内容 和程序 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在本公 司对以 上基金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进 行 修订后,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的上述
相关内容 也将一 并进行 修 订。本次 修订后 的基金 合 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 生效。
2 、投 资者可以 登陆可 以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hffund.com )或拨 打 客户服
务电话 400-700-8001 、(021)50619688 咨询 相关信 息。
风险提示 :本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 以 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 者投资于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基金 合
同、 招募说明 书等法 律文 件,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风险承受 能
力选择适 合自己 的基金 产 品。敬请 投资者 注意投 资 风险。
特此公告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二零一八 年三月 二十八 日 附件一: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已成立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订说明》
1 、 《华 富竞争 力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为保护基 金投资 人合法 权益 , 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 规范基 金运作, 保障基 金财
产的安全,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之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 同”)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人合法 权益 , 明确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规范基金 运
作, 保障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之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护投 资
人合法权 益的原 则基础 上, 订立 《华 富
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一部分
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 基金 遭遇大额 申
购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冲击 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 确保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 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五部分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3%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3% 。
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调1% 。 本 基 金 的 费 率 具 体 情 况 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上述 费率
限额内调 整申购 和赎回 费率 , 但
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决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上 述
费率限额 内调整 申购和 赎回 费率, 但 必
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整。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 基金财 产,
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登 记 费 和 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 广、 销 售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其 中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基金财 产, 75% 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增加 :( 七)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5) 如果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的赎 回申请 的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办理。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对 该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部
分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的 , 对 于未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 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 将
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放 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以下 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理 。 而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 )或
(2 )条 款 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壹 仟玖佰 肆拾贰 亿叁
仟零贰拾 伍万元 人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一部
分
(四)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
例为 30 -90% , 债券 投资比 例为
5 -65% , 现 金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四)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比例为 30
-90% ,债券投 资比例为 5 -65% ,现
金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 金 及应
收 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八)投 资限制
(4) 本基 金的股 票、 债券 、 现 金符合本 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增加: (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八)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八)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 (5 ) 、 (6 )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
第十三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七部
分
(十)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4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一)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增加: 29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30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盛 群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壹 仟玖佰 肆拾贰 亿叁
仟零贰拾 伍万元 人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八部分
( 一)基 金资产 估值
2 、估值方法
增加:
(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4 、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 比例 的 约定 ;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
除上述第 5 、 6 项外 ,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二部 ( 二) 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分 增加:
(4)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露 程序
4 、暂停 公告净 值的情 形
增加:(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 、 《华 富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关 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8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就 本基金 而言 , 指货币 市
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
资产, 但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59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 四) 申购和 赎回的 金额
增加: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 五)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
其用途
6 、 本 基 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当 基金
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平稳运 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
险, 对 当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 回申请 ,对
超过 1% 的 部 分 征 收 1% 的 强 制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6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但当基 金持 有的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
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 避免 诱发系 统性风 险, 对当日单 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 1% 以 上的 赎回申请 ,
对超过 1% 的部 分征收 1% 的强制赎 回
费用, 并 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基 金
资产。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1 条补
充。 赎回费用 , 并 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现金、
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 偏 离度 为 负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 上 的赎 回 申请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费 用 ,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 用 全额
计 入 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 大 化 的情 形 除外 ;
( 六)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增加: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
申购申请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 六)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 六)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根 据 上 述 修 订 而 补
充。
( 七)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增加: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增加: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而
对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 赎回申 请与当 日其 他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按前述 (1)或( 2 ) 条款处理 ,
具体请见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
息作出更 新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作出更 新
第十二部
分
( 六) 投 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比例限 制及期 限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8)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 六) 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期 限限制 :
(1 ) 除 第 (17) 、 (18 ) 项另有 约 定 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8) 除第(17)、( 18 )项另有约定外,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依 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 六) 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期 限限制 :
增加:(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 其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券, 不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17)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8)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9)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1)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0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 六) 投 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比例限 制及期 限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
—(6) 、(8) —(12) 、(14) —(15) 条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六) 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期 限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第(1) —(6) 、(8) —(12) 、(14)
—(19) 条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但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 六) 投 资限制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3 条补
充
第十四部
分
(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8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权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中, 至 少披露 报告 期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占总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9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25)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50%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0% 或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0% 的情
形;
9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25) 当“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0% 、 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 或 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0% 的情 形 ;
9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增加:(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赎 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33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1 、本基 金投资 范围及 对象
(一)… …
1 、本基 金投资 范围及 对象
增加: 本 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单的, 应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审 议
批准, 相 关交易 应当事 先征 得基金托 管
人的同意 ,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信息 披
露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3 条补
充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比例限 制及调 整期限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8)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调 整期限 :
(1 ) 除 第 (17) 、 (18 ) 项另有 约 定 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8) 除第(17)、( 18 )项另有约定外,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依 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
限制及调 整期限 :
增加:(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券 , 不 得超过该 商
业银行最 近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的 10% ;
(17)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8)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9)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0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32 条补
充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1)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1)
—(6) 、(8) —(12) 、(14) —(15) 条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第(1) —(6) 、(8) —(12) 、(14)
—(19) 条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但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 二) 信息披露 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
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3 、 《华 富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流 动性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
增加: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投 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相关 公
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产 , 用于 支付登 记结算 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3. 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
赎回金额 单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少于 1.5%的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 续 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 不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未 归 入 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6.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申 购
申请。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
申购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4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而对 于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赎 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 六) 投 资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本基金 投资
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六) 投 资限制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参 与
股票发行 申购、 可转换 公司 债券转股 所
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同
时调整(6 ) 、 (13 )
项
( 六) 投 资限制 ( 六) 投 资限制
(13)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13)本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同
时调整(6 ) 、 (13 )
项
( 六) 投 资限制
增 加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5)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 六) 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 六) 投 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1 ) 、 (13) 、 (14 ) 、 (15)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 4.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人 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第十八部
分
(七)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增加:26.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合同摘要 同步更 新
章节 原协议 修 订 后 的协 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0% , 本基 金因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可转换 公司债 券转股 所形
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
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10)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80% , 本基 金
因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可转 换公司债 券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0)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同
时调整(4 ) 、 (10 )
项
增加:
(11)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2)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上述第(8)、( 10)、( 11) 、 (12)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增加: d.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4 、 《华 富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 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金额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金额
增加: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对 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 不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6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申购 金额上限 、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9 项 暂停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申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 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 赎回申请 与
当日其他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 拾陆元 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70% , 其中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 ; 权证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70% , 其中, 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六)投 资限制
( 6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 权 证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5%-70% ,其 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
(14)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六)投 资限制
(6 )股 票占基 金资产的 30%-8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现
金、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国家 证券监管 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5%-70% ;
……
(14)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及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调
整第(6 ) 、 (14 )项
(六)投 资限制
增 加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六)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
分、 大 比例分 红等集 中持续 营销
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
于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将调整 时限从 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月 , 法律 法规如 有 变更,
从其变更 。
(六)投 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1 ) 、 (14) 、 (16 ) 、 (17)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对 于因 基金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动 引
起的基金 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
增加 10 亿元以 上的情 形而 导致证券 投
资比例低 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基金管 理
人可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延长 到
3 个月, 法律法 规如有 变更 , 从其变更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七)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
仟肆佰捌 拾陆元 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70% , 其中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一)…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30%-80% ; 权证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70% , 其中, 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4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的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4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投资组合 比例为 : 股 票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 债 券 、 现 金 、 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的 5%-70% ,其
中,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投 资于
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
30%-80%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债 券、 现 金、 货 币市 场工具以 及
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的 5%-70% ;
……
11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增加: 12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8 、11、12、13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对于因基金份额拆
分、 大 比例分 红等集 中持续 营销
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
于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将调整 时限从 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 3 个月 , 法律 法规如 有 变更,
从其变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对 于因基 金份额 拆分 、 大比例 分
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 易日内 增加 10 亿元
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将调 整
时限从 10 个 交易 日延长 到 3 个月 ,法
律法规如 有变更 ,从其 变更 。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G 、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一部
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 停估值的 ;
5 、 《华 富强化 回报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60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61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62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金额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少于 1.5%的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 续 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 不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 金
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5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项暂 停
申购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 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第八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三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二)投 资范围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现金 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14) 在封闭 期结束 后, 本 基金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七)投 资限制
(14 )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增 加 : (16 )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七)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七)投 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1 ) 、 (14) 、 (16 ) 、 (17)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五部
分
(三)估 值方法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二十部
分
(八)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6.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修订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发大 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汇 丰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楼
法定代表 人: 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 仟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佰零 捌万肆 仟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一)…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现金 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11) 在封闭 期结束 后, 本 基金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1 )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增加:
(13 )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主动 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除上述第(8)、( 11)、( 13) 、 (14)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 与 上 文 所 述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并 不 完全 一致 ,……
再 次 明 确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含义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增加:g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基 金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基 金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6 、 《华 富中小 板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2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流 动性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额
增加: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投 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基 于投资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可 采取 上述措施 对
基金规模 予以控 制。 具 体见 基金管理 人
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6.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7.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申 购
申请。
8.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1 、2 、3 、5 项暂 停申
购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1 、2 、3 、5 、7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
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如果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 对于未 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
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 明
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而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申请与 当
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 )
或( 2 ) 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
捌万肆仟 元
(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5%-95% , 其 中被
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95% , 其 中 被 动 投 资 于 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股票 资产的 8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 应 收申购 款 等;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的规 定。
(三)投 资策略
……
1 .资产 配置策 略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七)投 资限制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七)投 资限制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增加:(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5)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七)投 资限制
……
除上 述 第 (9 ) 、 (12 ) 、 (14 ) 、 (15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七)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6.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
捌万肆仟 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贰仟 伍佰 亿壹仟零 玖
拾柒万柒 仟肆佰 捌拾陆 元整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5%-95% , 其 中被
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一)…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95%, 其中被动投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80%;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内的政府 债券;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增加:
(12)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3)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除上 述 第 (7 ) 、 (10 ) 、 (12 ) 、 (13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
1. 本 基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 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并 不完 全一 致 , 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再 次 明 确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含义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g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 停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7 、 《华 富恒稳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3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4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产的 比
例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设 定, 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 支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设定, 具体 见招募 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赎回费 用。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受 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增加: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而对 于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赎 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家嘴 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增 加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3)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四、投资 限制
……
除 上 述 第 (2 ) 、 (9 ) 、 (12 ) 、 (13) 项 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三、估值 方法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合同摘要 同步更 新
章节 原协议 修 订 后 的协 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家嘴 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2.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增加:
12.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 上 述 第 (2 ) 、 (9 ) 、 (12)、 (13) 项 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增加: (8 ) 当本 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或 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
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8 、 《华 富安福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 订 后 的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下简 称 “ 《 指导意 见》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以下 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79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80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81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 具 体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 依照相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比 例纳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
见招募说 明书, 未归入 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费并 全 额 计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申购 金额上限 、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7 、8 、9 、10 、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 的 ,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 赎回申请 与
当日其他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四部
分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 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 于 40% , 其 中基金 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其中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制
(2 )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制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的 5% ;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四)投 资限制
增 加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一、本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2)、( 17) 、 (18)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变更为 “ 华富安 福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保 持现金 或者
二、 变更 为 “华 富安福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 , 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保持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
二、 变更为 “ 华富安 福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2 )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二、 变更 为 “华 富安福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变更 为 “华 富安福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增加:
(1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变更为 “ 华富安 福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二、 变更 为 “华 富安福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2)、( 17) 、 (18)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第十六部
分
三、估值 方法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二十部
分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 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一)…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40% , 其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
充
(一)… …
变更为 “华富 安福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保 持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一)… …
变更为“华富安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 , 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保持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2.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增加:
17.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1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调
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2 、12 、17、18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变更 为 “华富 安福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2 )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二) 变 更为 “ 华富安 福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变更 为 “华富 安福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后… …基金 托管
(二) 变 更为 “ 华富安 福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6)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第 16 、15
条调整
(二) 变 更为 “ 华富安 福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中增加:
(1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变更 为 “华富 安福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二) 变 更为 “ 华富安 福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除上述第(2)、( 12)、( 17) 、 (18)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定的,从 其规定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的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致 ,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一步完善 表述, 提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
异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7)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中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基金管 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的;
9 、 《华 富产业 升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 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3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4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 具 体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 依照相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比 例纳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
见招募说 明书, 未归入 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费并 全 额 计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申购 金额上限 、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一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 赎回申请 与
当日其他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 (1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或( 2 ) 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本基
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相
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界 定 的 产
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保持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2 )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增 加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的 30% ;
四、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 (17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三、估值 方法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本基
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相
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一)…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界 定 的 产
业升级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保持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及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2.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增加:
1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1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调
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2 、12 、16、17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述的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致 ,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再 次 明 确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含义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7)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中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基金管 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10 、 《华富 成长趋 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为保护基 金投资 人合法 权益 , 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 规 范华富 成长趋 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或 “ 基 金 ” ) 运 作 , 保 障 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为保护基 金投资 人合法 权益 , 明确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规范华富 成
长趋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或“基金” )运 作,保障基
金财产的 安全,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之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之 规
定, 在平 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保 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第一部分
释义
增加:
《流动性 规定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 基金 遭遇大额 申
购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冲击 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 确保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 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五部分 ( 六) 申购费和 赎回费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后 的余额 归入基 金财 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比 例下限 。
( 六) 申购费和 赎回费
2 、 本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 金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 广、 销 售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扣 除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 入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 其中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 取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 六) 申购费和 赎回费
增加: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规定 本 基金的总 规
模限额以 及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具体
规模或比 例上限 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3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 申购 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 者。发 生上 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体刊登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5 、6 、7 项暂停申 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暂停申购 公告。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5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一部
分
( 三) 投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60%-95% ,债 券 资产 的配 置 比例
为 0-35% , 权 证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0-3%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60%-95% , 债 券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0-35% , 权证的 配置比 例为 0-3% ,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配置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七)投 资限制
增加: (8 ) 本基 金保持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配 置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应收 申
购款等;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七)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第(1) 、(2) 、(4) 、(5) 、(6) 、(7) 项
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完 毕
(七)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变化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1) 、(2) 、(4) 、(5) 、(6) 、(7) 、
(11) 项 规定的 比例或 者基 金合同约 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三部
分
(三)估 值方法
增加: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七部
分
( 九) 基 金定期 报告
增加:4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9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30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11 、 《华富 恒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3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4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本 基 金
的总规模 限额 , 以但 应最迟 在新
的限额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 以 及 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 限 , 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 具体 见招募 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赎回费 用。
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产的 比
例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设 定, 具体见招 募
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而对 于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 20% ) 的赎 回
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 , 本基金 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全部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产净值的 3 %; 投资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购 款 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2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增 加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四、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
除上 述第 (2)、( 12)、( 15 ) 、 (16 ) 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内容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三、估值 方法
增加: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五、公开 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家嘴 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2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 ,本基 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投资 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 …
2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比 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 % ; 投 资 于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及应 收申 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5%
(一)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一)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2 )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增加:
(15)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5.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
定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 除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制中 第(2)、( 12)、 (15) 、 (16 ) 项
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六)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券, 应遵守 《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
1. 本 协议 所 称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与
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
完全一致 ……
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1.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暂 停基 金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12 、 《华富 价值增 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增加:
55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金 额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少于 1.5%的赎
回 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 续 持 有期
不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 不低于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未 归 入 基 金财
产的部分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9 项 暂 停 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 ;债券 、现 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债券、 现 金、 货 币市场工 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的 0%-7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为 0-3%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于到期日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六)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基 金 保 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六)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
例为 30%-80% ; 债 券、 现金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为 0-3% ;
……
(14)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 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及应 收
申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调
整第(6 ) 、 (14 )项
(六)投 资限制
增 加 :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六)投 资限制 (六)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除 上 述 第 (11 ) 、 (14)、 (15 ) 、 (16) 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二)估 值方法
增加: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七)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 托管 人深 圳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经更 名 为平 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同 中 相关 名称 及信 息均 作 了更
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 南路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南路 588 号 浦发大 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30%-80% ;债券 、现 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
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的 0%-7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一)…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 ; 债券、 现 金、 货 币市场工 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为 0-3%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4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30%-80%;债
券、 现金、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基 金 保 留
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
(4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
例为 30%-80% ; 债 券、 现金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7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为 0-3% ;
……
(11)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 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及应 收
申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增加:
(12)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除上述第(8)、( 11)、( 12) 、 (13)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d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
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基金 托管 人深 圳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已 经更 名 为平 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协议 中 相关 名称 及信 息均 作 了更
新
13 、 《华富 量子生 命力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托管 协议修 订对照 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后 的基 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5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6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金 额
增加: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 不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调 整基金份 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净值,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 部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增加:5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资 者单日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增加: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增加: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4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第七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注册资本 : 伍 拾壹亿 贰仟叁 百叁
拾伍万零 肆佰壹 拾陆元 整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 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当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变更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 适当调 整。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以及 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的 0%-4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3%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当法律法规 的相关 规 定变更时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
述资产配 置比例 进行适 当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九)投 资限制 (九)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0%-4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 、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以及 国家 证券监管 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0%-40% ; 权 证投 资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
……
(16)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到 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及应 收
申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调
整
(九)投 资限制
增 加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5)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
(17)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九)投 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九)投 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0 ) 、 (14)、 (15 ) 、 (16) 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二)估 值方法
分 增加: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七)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基金合同 摘要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后 的托 管 协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家嘴 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注册资本 : 伍 拾壹亿 贰仟叁 百叁
拾伍万零 肆佰壹 拾陆元 整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三部分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的 0%-40% ;权 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以及 国
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的 0%-40% ;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3%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6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0%-4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6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0%-40%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3% 。
……
17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期 日
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增加:
1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5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10 、15 、16、17 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2 、估值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估值
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14 、 《华富 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合同 修订后的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 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一)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52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53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4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 基金遭遇 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五)申 购和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增加: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 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
5 、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以 及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 具体 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7 .赎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所收 取的
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其 中 ,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少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 续 持有
期不少于7 日 的投 资 者 , 所 收取的赎 回
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增加: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对本基 金采用 摆动 定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 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增加:
4.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对该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的,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
增加: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申 购金额 上限 、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 申
购金额上 限的。
(7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
申购申请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十)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 :
……
发生上述 (1 ) 、 (2 ) 、 (3)、( 4 )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
……
发生 上 述(1 ) 、 (2 ) 、 (3 ) 、 (4)、 (7)、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项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9 ) 项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根 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
资人。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 停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
增加: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胡 怀邦
注册资成 本: 489.94 亿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注册资成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中证 1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等。 其中, 本 基金
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 的成份 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90% ~95%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中证 100 指 数的成份 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 、 新股 、 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等 。 其中, 本
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 ~95%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及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中 证 100 指
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90% ~95%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90% ~9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7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及 应收
申购款等;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增加: (8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八)投 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
除上述第(7)、( 8)、( 9 ) 项 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
(四)估 值方法
增加:7.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三)定 期报告
增加: 6.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条补充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定价 机
制进行估 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合同摘要 同步更 新
章节 原协议 修 订 后 的协 议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 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汇 丰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怀然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表 人:章 宏韬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胡 怀邦
注册资成 本: 489.94 亿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彭 纯
注册资成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第二部分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订 立。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三部分
(一)…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 : 本基 金资
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 新 股 、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等。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证 100 指数 的成份 股及其 备选
(一)…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资
产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中证 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份股、 新股、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等。 其 中, 本基金投 资
于中证 1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股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90% ~9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补
充 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 ~95%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及 应 收 申购
款等。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
1 .本基 金投资 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95% , 基 金 保 留 的现 金 以 及 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1 .本基 金投资 于中证 100 指数的成 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90% ~95% ;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及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8 条调
整
增加:
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7 条补
充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除上述第 7 、 8 、 9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八部分
(一) 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与复 核
增加: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部分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基 金
信息披露 中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序
中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部分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暂 停估 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15 、 《华富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关于保 本基金 的指
导 意 见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6 号 《 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格 式》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 《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6 号 《 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格 式》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
的发布补 充。
二、释义
增加:
81.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82.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 公平 对待
83. 《流 动性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额 限制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中 , 对 持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于持 续
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不 低 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未归入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7.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 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 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增加:
6.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申 购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 、6 、7 项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 1 、2 、3 、4 、8 、9 、10 项暂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与赎回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增加:
6.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申 请与 当日其他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按前述 (1)或(2)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七、 基 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 一)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2.0 亿元
( 一)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 息务
作出更新
七、 基 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 二) 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一、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一、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 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八)投 资限制
(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八)投 资限制
(5)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 其中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的 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增加:
(14) 本 基金保 持现金 或投 资于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应收 申
购款等;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与后文增加的(14) 表
述重复, 故删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八)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八)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 (14 ) 、 (15 ) 、 (16)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三、 变更为 “ 华富安 鑫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 三) 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该 基金
对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三、 变更 为 “华 富安鑫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 三) 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证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基 金保 留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三、 变更为 “ 华富安 鑫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对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三、 变更 为 “华 富安鑫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5)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对固定收 益
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的投 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的 20%,权 证的投
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增加:
(14) 本 基金保 留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与后文增加的(14) 表
述重复, 故删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15)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十三、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 、 (14 ) 、 (15 ) 、 (16)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十五、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二) 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五、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十九、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6.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7.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九、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十)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增加:
26.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27.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1.2 亿元
(一)基 金管理 人
……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5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一) 订立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一)订 立基金 托管协 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容与 格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富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制订 。
式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资 对象的 监督
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一)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的 监督
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 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2 、 变 更 后 的 “ 华 富 安 鑫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该 基金
对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2 、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该基金对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证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基 金保 留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对 投融资 比例
的监督
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投 融资 比例的监 督
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5)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 其中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的 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60% ;
增加:
(14) 本 基金保 持现金 或投 资于到期 日
与后文增加的(14) 表
述重复, 故删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应收 申
购款;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 、 (14 ) 、 (15 ) 、 (16)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2 、 变 更 后 的 “ 华 富 安 鑫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对
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证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2 、变更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比例限 制
(5)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对固 定收
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产的 投
资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权证 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增加:
(14) 本 基金保 留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与后文增加的(14) 表
述重复, 故删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除上述第 (10 ) 、 (14 ) 、 (15 ) 、 (16)项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六)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守 《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六) 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监 督
1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 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已
废止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与核查
(六)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六) 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监 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
受限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 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行 未
上市证券 、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 押券等流 通
受限证券 。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和 特殊 情形的处 理
2. 估值方 法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十、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4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增加: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暂 停基 金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十、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16 、 《华 富 国泰民 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 开 放式 基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的申购与
赎回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申 请与 当日其他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按前述 (1)或(2)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 况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北京 东路 689
号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7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7 ) 、 (18)项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根据修订 后的 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摘要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
人: 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北京 东路 689
号
……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
法定代表 人: 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 原 则和
解释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制 定。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制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1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b.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q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r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s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t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 间,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 b 、 l 、 q 、 r 项 以外,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期 间,基 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但锁 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值 方法
算和会计
核算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三)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4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暂 停基 金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17 、 《华富 健康文 娱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 开 放式 基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 对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而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申 请与 当日其他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按前述 (1)或(2)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简况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7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7 ) 、 (18)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值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按 修订后 基金合 同内容 同步 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
人: 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基金托管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法定代表 人: 高 国富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人: 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 原 则和
解释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华富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制 定。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健 康 文 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制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1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17)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除 上述 2)、 12)、 17)、 18 ) 项以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 ,
基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 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但锁 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值 方法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三)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4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5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暂 停基 金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18 、 《华富 诚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 开 放式 基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赎回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 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理 。 而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 )或
(2 )条 款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 (17)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增加: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根据修订 后的 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19 、 《华富 元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 开 放式 基金 遭
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理 。 而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 )或
(2 )条 款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款 等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投资 (16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 (17)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增加: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 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按 修订后 基金合 同内容 同步 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基金管理
人: 华 富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 元 人民币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法定代表 人: 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 原 则和
解释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的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元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制定。
金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 法规制定 。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1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除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并完善 表述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1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30% ;
充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3 )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 (17 )项
外, 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7.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
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须为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但锁 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七 、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值方 法
增加: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七、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增加:
露
(三)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4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
形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基金 管理 人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 信 息披
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20 、 《华富 天益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修订对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有 关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
规 定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管理 办法 》 ” ) 、 《 关于
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有 关 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 增加:
释义 6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就 本基金 而言 , 指货币 市
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
资产, 但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63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具体规 模或比 例上 限请参见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度为负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当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1 条补
充。 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一
投资者单 日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11、12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对于 上述 第 8 、9 、10 项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将 在网站 上公
布相关申 购的上 限。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7 、8 、9 、10 、
14 、15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对于上 述第 5 、11 、12、13
项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网站上公 布
相关申购 的上限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8 项情 形之一 而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而对于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20% 以内 ( 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按前述 (1)或(2 ) 条款 处理, 具体
请见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二、基金 托管人
……
二、基金 托管人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
元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1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增加: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货币 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 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
(16)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7)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依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资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8) 本 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除 上述
第( 1 ) 、 (8 ) 项与 第 (13 ) 项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除 上述第 (1 ) 、 (8 ) 、 (13 ) 、 (19)、
(20) 项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信息披露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临 时报告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50%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0% 或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0% 的情
形;
(六)临 时报告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0% 、 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 或 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0% 的情 形 ;
增加:
29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3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33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基金管理 人 : 华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基金托管 人: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96.53 亿元
基金管理 人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信
息作出更 新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的、 原 则和
解释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法》 ) 、 《关于 实施< 货币市 场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以 下简称 《 有关规 定》 ) 、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天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制定。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货 币市 场基金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 法 》 ) 、
《关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 以下 简称 《有 关
规 定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容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天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制 定。
的发布补 充。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
9 ) 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1 )除第(16)、( 17 ) 项 另有 约 定 外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除第(16)、( 17 ) 项 另有 约 定 外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增加: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市 场
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依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4 条补及其发行 的同业 存单与 债券 , 不得超 过
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6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的 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7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的 持
有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除上述第 1)、 8 ) 项与第 13 ) 项
外, 由于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除上 述 第 1)、 8)、 13)、 19)、 20 )项
外, 由于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督和核查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五)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九、 信 息披
露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21 、 《华富 天盈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修订对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 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关
于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有 关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
规 定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管理 办法 》 ” ) 、 《 关于
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有 关 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6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就 本基金 而言 , 指货币 市
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
资产, 但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63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具体规 模或比 例上 限请参见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1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1 条补
充。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度为负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当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
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一
投资者单 日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7 、 5 、
6 、 7 、 11 、 12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对 于上述 第 8 、9 、10 项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网 站上
公布相关 申购的 上限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7 、8 、9 、10 、
14 、1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对于上 述第 5 、11 、12、13
项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网站上公 布
相关申购 的上限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8 项情 形之一 而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5 、6 、7 、8 、9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而对于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20% 以内 ( 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根据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请按前述 (1)或(2 ) 条款 处理, 具体
请见相关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 190.52 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 币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人民 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 息
作出更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1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增加: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货币 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 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
(16)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依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7)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8) 本 基金投 资于 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除 上述
第( 1 ) 、 (8 ) 项与 第 (13 ) 项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除 上述第 (1 ) 、 (8 ) 、 (13 ) 、 (19)、
(20) 项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产估值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临 时报告
……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50%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0% 或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0% 的情
形;
(六)临 时报告
……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与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0% 、 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 或 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0% 的情 形 ;
增加:
29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3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33
条补充。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信
息作出更 新 ……
注册资本 : 190.52 亿元人 民币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货 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 《关 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 问题的 规定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 关问题 的规定 》 等 有关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制订。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比
例进行监 督。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披 露
程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
2 、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
(1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除第 (16 ) 、 (17 ) 项 另 有约定外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10% ;
……
增加: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货币 市
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 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
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
的 10% ;
(16)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依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4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17)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18) 本 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 相关机 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2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除 上述
第( 1 ) 、 (8 ) 项与 第 (13 ) 项外,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除 上述第 (1 ) 、 (8 ) 、 (13 ) 、 (19)、
(20) 项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增加: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 10:00 前
将货币市 场基金 前一交 易日 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依法履行 投
资监督职 责。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30 条补
充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可 以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十、 基 金信
息披露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中,至 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 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22 、 《华富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修订 对照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一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发布补 充。
二 、释义
增加:
52 、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 动定价 机制: 是指 当 开放式基 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流 动性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 具体 见基金 管理人相 关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 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 及单日 申购金 额 上限, 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 整基金 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申 购金额 上 限、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7 、8 、9 、
11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理。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而对 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 申请与 当日其他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按前述 (1)或(2)条
款处理, 具体请 见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七、 基 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七、 基 金合 二、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 托管人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五、投资 限制
(2 )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 上述 第 (2 ) 、 (12 ) 、 (16 ) 、 (17 )项
另有约定 外,…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十四、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四、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四)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临 时报告
增加:
26 、 基 金管理 人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7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二十四 、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
二、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管协议当
事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联系人: 赵会军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联系人: 洪渊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 华 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华 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1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
限
除上述 2)、 12)、 16)、 17 )项以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 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现
已废止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 金资
增加: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 息披
露
(二)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 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3 、 《华富 恒富 18 个 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修订 对 照 表 》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 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第 14 、24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被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且 开放期 相应顺 延。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全部或 部
分被拒绝 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 放期相 应顺延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
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时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增加:
(3 )在开放期内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的情形 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延期办理 期
限超过开 放期的 , 开放 期相 应延长, 延
长的开放 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亦不接受 新
的赎回申 请, 即 基金管 理人 仅为原开 放
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办 理赎回 业务 ; 选择取 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而对 于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 ) 或 (2 ) 条 款处理 , 具 体请见相 关
公告。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时 ,……
根 据 后 述 条 款 的 增
加,完善 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5 ) 在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 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除上 述 第 (2 ) 、 (11 ) 、 (15 ) 、 (16 )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四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四)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临 时报告
增加:
25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6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根据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金托 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华富 恒富 18 个 月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华 富 恒富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b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o 、在开放期内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p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q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r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t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 《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调整期 限
除上述第 (11 ) 项 外, 由于 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b 、k 、o 、p 项外 ,由于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券 、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增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息披 露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披露程 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况 及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十、 信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4 、 《华富 智慧城 市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释
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 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全部或 部
分拒绝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投 资
者的赎回 申请按 前述 (1 )或 (2 ) 条款
处理,具 体请见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 、 (16)、( 17 )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6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按修订后 的基金 合同内 容同 步更新。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联系人: 赵会军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联系人: 洪渊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与格式 〉 》 、 《华 富智慧 城 市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智 慧 城 市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关规定。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b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p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q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r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协议项 下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s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协议项 下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t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和 《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3 ) 法规 允许的 基金投 资 比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例调整期 限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限
除上述 b 、l 、p 、q 项以外,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 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6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等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已
废止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 息披露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十、 信 息披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5 、 《华富 物联世 界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规 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53 、摆动定价 机 制 : 是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7 、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购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的。
6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购申 请。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增加:
6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果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1 )或(2 )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除 上 述 第 (2 ) 、 (12 ) 、 (17)、( 18 )项
外,……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26 、 《华富 益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释
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 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申 购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 赎
回 处 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0% 以 内(含 20%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1 )或
(2 )条 款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亿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 、 (16)、( 17 )项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民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与格式 〉 》 、 《华 富益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益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增加: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18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3 ) 法规 允许的 基金投 资 比
例调整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 项外 ,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依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6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监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 息披露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 息披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7 、 《华富 华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规 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 平对 待
54、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规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增加:
5 、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7 、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购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的。
6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购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增加:
6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果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前述(1 )或(2 )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请 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亿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四、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 资 增加: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除 上 述 第 (2 ) 、 (12 ) 、 (16)、( 17 )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时;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1.2 亿 元 人 民 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金托 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华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 内容
与格式 〉 》 、 《 华富华 鑫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增加: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增加: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增加: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0)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3 )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第 2)、 12)、 16)、 17 )项外 ,由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
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6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受 限 证券 与上文 所述的流 动性
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增加:
(6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基金 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8 、 《华富 弘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 合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是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 股票、 流通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 额 , 以 及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 中 , 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7 、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单日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金额上 限的。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 受申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增加: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赎
回 申 请 与 当 日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述(1 )或(2 )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请 见
相关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16)、( 17 )项
外,……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将按修订 后的 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2.0 亿 元 人 民 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金托 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弘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 内容
与格式 〉 》 、 《华 富弘鑫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增加: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制:
增加: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0)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3 )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 2)、 12)、 16)、 17 )项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6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2 ) 流 通受 限 证券与 上文 所述的流 动性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监督和核 查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增加:
(6 )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息披 露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 致基金 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29 、 《华富 天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言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52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是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 股票、 流通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53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是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 人相关公 告。
5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 额 , 以 及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7 、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 组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金额上 限的。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 受申购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增加: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赎
回 申 请 与 当 日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述(1 )或(2 )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请 见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35,640,625.71 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16)、( 17 )项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容摘要
将按修订 后的基 金合同 内容 同步更新 。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2.0 亿 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金托 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售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 内容
与格式 〉 》 、 《华 富天鑫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增加: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制:
增加:
2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制:
增加: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0)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3 )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 第 2)、 12)、 16)、 17 )项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6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监督
(2 ) 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所述的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八、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增加:
(6 )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息披 露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十、 信息披 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一 致基金 估值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30 、 《华富 永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订对 照 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 修 订 版 基金 合 同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第二部分释
义
增加: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 由于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 摆动定 价机制 : 是 指当 开放式基 金
遭遇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 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40 条补
充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
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4 、 《 流动性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对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做 出解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 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基 金
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 关
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规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限额, 以及单 日申购 金额 上限,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19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增加:
5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门、自 律组织 的规定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3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增加:
5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4 、
19 、24 条补 充。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 申
购申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申 购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增加: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增加:
(4 ) 如 果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 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21 条补
充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 赎
回 处 理 。 而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0% 以 内(含 20% )的 赎回 申请与当 日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1 )或
(2 )条 款处理 ,具体 请见 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1.2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注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亿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信息作出 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增加: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及应收 申购款 等。
四、投资 限制
(2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增加:
(1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
的 15% ;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除上述第(2)、( 12 ) 、 (17)、( 18 )项
外,……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 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7 、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进 行
估值时;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26
条补充。
第二十四部 按修订后 的基金 合同内 容同 步更新。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 修 订 版 托管 协 议 修订理由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
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本 : 2.5 亿元 人民币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本信息作 出更新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依 据、
目的和原 则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 内
容与格式 〉 》 、 《华 富永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华 富 永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的发布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2 )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8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增加: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19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6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7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15 条补
充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3 ) 法规 允许的 基金投 资 比
例调整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除上述第 2)、 12)、 17)、 18 ) 项外 ,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依 据 前 述 条 款 的 增
加, 对相 应序号 做出
变更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6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监督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 部
进一步完 善表述 , 提
示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差异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增加: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5 条补
充
十、 信 息披露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 序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
十、 信 息披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 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暂停 基金 估值的;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第 24 条补
充
附件二: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说明》 1 、华 富保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调整后 具体赎 回 费率如下 :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 1.5 年 2%
1.5 年 ≤ N < 3 年 1%
N ≥ 3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将 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对于 持续持 有 期不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 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2 、华富恒 富 18 个 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后具 体赎回 费率如 下 :
华富恒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本基金一般不收取赎回费,但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按照1.5% 费率
收取赎回 费, 在同一 开 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的 份额按照1.0% 费率收 取 赎回费。
(2 ) 本基金赎回费 用由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收取,并将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
3 、华富中证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调整 后具体 赎 回费率如 下:
华富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7 日, 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所收取的
赎回费的 归入基 金财产 的 比例不得 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其 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4 、华富价 值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调 整后具体 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于7 日, 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赎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5 、华 富量子生 命力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调整后 具 体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0%
大于等于7 日, 小于 1 年 0.50%
大于等于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于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赎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 、华 富成长趋 势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调 整后具 体 赎回费率 如下:
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50%
1-2 年( 含 1 年) 0.20%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其中, 对持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 回 费将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于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7 日的投资
者,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 基金财产 ,75%用 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7 、华 富恒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调整后 具体赎 回 费率如下 :
华 富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0.5 年 0.10%
0.5 年≤Y<1 年 0.05%
Y》1 年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Y<7 日 1.50%
Y 》7 日 0
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 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A 类基金 份额的 赎回费 用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对
于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所收 取赎回 费 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 等 。C 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 费 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8 、华 富竞争力 优选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调整 后 具 体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 0.50%
1-2 年( 含 1 年) 0.35%
2-3 年( 含 2 年) 0.20% 3 年以上 (含 3 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其中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 ,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9 、华 富收益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调 整后具 体 赎回费率 如下:
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对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 率为: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Y 》30 日 0.00%
2)对于本 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 为:
Y<7 日 1.50%
Y》7 日 0.00%
其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未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 登记结算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10 、 华富策 略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调 整后具体 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50%
1-2 年( 含 1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25%应 归 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 记结算 费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11 、 华富强 化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调 整后具 体 赎回费率 如下: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赎回 费率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10%
1-2 年( 含 1 年) 0.0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场内赎回 费率 场内赎回 费率为 固定值0.1% ,不按 份额持 有时间 分段设置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
财产。对 持续持 有期不 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不低 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其余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12 、 华富中 小板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调整后 具 体赎回费 率如下 :
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 赎回费率
小于 7 日 1.50%
7 日-1 年 (含 7 日) 0.50%
1-2 年( 含 1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25%应 归 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13 、 华富恒 稳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调 整后具 体 赎回费率 如下:
华富恒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对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 率为:
持有基金 份额期 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0.5 年 0.10% 0.5 年≤Y<1 年 0.05%
Y》1 年 0.00%
(注:赎 回份额 持有时 间 的计算, 以该份 额在登 记 机构的登 记日开 始计算 。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赎 回费率 为:
Y<7 日 1.50%
7 日≤Y 0.00%
其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未归入 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 记结算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14 、华富 益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本 基金对 持 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 费,将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 基金份 额持续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含) 但少 于 3 个 月的 投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 将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A 类 基金份额 持续 持有期长 于
3 个月 (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 回 费, 将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 份额持续 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含 )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费 ,
将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25% 归入基 金财产 。 未 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15 、 华富华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 将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 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 入 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 份额持续 持
有期长于 3 个月 (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6 个月 (含) 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
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归入基 金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16 、 华富弘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 将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 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 入 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 份额持续 持
有期长于 3 个月 (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费总 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6 个月 (含) 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
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归入基 金财产 。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17 、 华富天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 ≤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 将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对基 金 份额持续 持有期 长于 30 日 (含 ) 但少 于 3 个 月 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 , 将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 财 产; 对基 金份额 持续持 有 期长于 3 个
月 (含) 但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
财 产;对 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 月(含 )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将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未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
续费。
18 、 华富诚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
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 (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9 、 华富元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
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 A 类基
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 (含)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0 、 华富永 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调整 后 具体赎回 费率如 下:
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2 年≤Y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
2)对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本基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A 类 基金份 额持续 持有期长 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 产;对 A 类基 金份额 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