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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162415)

美国消费: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修订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 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华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旗下 部分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
行修订 。涉及本次修订的基金 列表详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修订 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等法律法规, 对 附件一所列基 金的 基金合同的释义、 申购赎回、 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见 附件二 。 2、根据流动性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 和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本公告发布前投资者提出申 购申请的基金份额, 其赎回时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本公告发布后, 对于2018 年4月3日15:00 之后提出的赎回申请, 将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3、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4、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相应修订 相关基金 的托 管协议。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将在 相应基金下一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 应仔细阅读各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


特此公告 。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8日 附件一 : 根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基金合 同 的证券投资基金 列表 附件二:根 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基金合 同 的对照表 附件一 : 根据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修改基金 合同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列表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华宝可转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银行 2 华宝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工商银 行 3 上证180 价 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 行 4 华宝上证 180 价值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中国工商银 行 5 华宝未来主 导产业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 行 6 华宝新回报 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 行 7 华宝第三产 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工商银 行 8 华宝新活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民生银 行 9 华宝新起点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民生银 行 10 华宝港股通 恒生中国( 香港上市)25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商证券 11 华宝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 行 12 华宝稳健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13 华宝品质生 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14 华宝大盘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15 华宝创新优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16 华宝国策导 向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17 华宝先进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18 华宝动力组 合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19 华宝资源优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 20 华宝量化对 冲策略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银行 21 华宝宝鑫纯 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22 华宝新动力 一年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银行 23 华宝新优选 一年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银行 24 华宝新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银行 25 华宝标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中国银行 26 华宝中证医 疗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银行 27 上证18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银行 28 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联 接基 金 中国银行 29 华宝中证银 行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银行 30 华宝现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31 华宝添益交 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32 华宝标普香 港上市中 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中国建设银 行 33 华宝标普美 国品质消 费股票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中国建设银 行 34 华宝标普石 油天然气 上游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中国建设银 行 35 华宝海外中 国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36 华宝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37 华宝中证 10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38 华宝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39 华宝中证军 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0 华宝高端制 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1 华宝宝康债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2 华宝宝康灵 活配置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3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4 华宝多策略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5 华宝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6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7 华宝万物互联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8 华宝新飞跃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49 华宝新机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中国建设银 行 50 华宝新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51 华宝新优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52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53 华宝智慧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54 华宝转型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55 华宝核心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 56 华宝生态中国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57 华宝事件驱动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58 华宝服务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设银 行 附件二 一、 华宝可 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 同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 充 修订 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 充 《流 动 性 规 定》 的 释义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5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 制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 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 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3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发生上述第暂停申购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值情 况 。 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请。 增加: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第1 、2、3、5、8 项暂 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值情 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申购与赎回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增加: (3 ) 当 发 生巨 额 赎 回时 , 若 存在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情形,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1 条修改 比例确认。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金 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 限制 2. 投资组合 限制: (6) 本基 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可转 债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权益 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六)投资 限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6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可转 债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投 资 于 权 益 类资 产 的 比 例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5%; 增加: (9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8 条修改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5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1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性 规 定》 第 16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 七)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金季 度报告 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八)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增加: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7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二、 华宝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和释义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前言和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 调 整上述对 申购的 金额和赎 回 的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 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 在 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资 者可将其 持有的全 部或 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赎回 费用,B 类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资 者可将其 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收取赎回 费用,B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 回费用。 赎 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 A 类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其中不 低 于 25%的部 分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部分 用 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 费。 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由赎 回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A 类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其中 不低 于 25% 的部 分 归 入基金财 产,其 余部分用 于支 付 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 费。但对持 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3 ) 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的情形 ;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3) 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形 ; 但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申请; 增加: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 超过 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 限的;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十、 暂 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 ) 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的情形 ;


十、 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3) 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形 ; 但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十一、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 顺延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或 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 赎 回申请可 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 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金 管 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 于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 予 以办理。 对于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 其 申请赎回 份额占 当日申请 赎 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日办理的 赎 回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 择 将当日未 获办理 部分予以 撤 销 外,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日 办 理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 的 价格。依 照上述 规定转入 下 一 个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 优 先权,并 以此类 推,直到 全 部 赎回为止 。部分 顺延赎回 不 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制。 认 为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可 能 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予 以办理。对 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定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 办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 回 部分,除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选择将当 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 撤 销 外,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 的 赎 回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部 分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增加: (3)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若存在单 个 赎回申请 人当日申 请赎回的 份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情形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按照保 护其他赎 回申 请人 ( “普 通赎回申请 人” )利 益的 原 则,优先 确认普通 赎回申请 人的 赎 回申请, 在当日可 接受赎回 的范 围 内对普通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 予 以全部确 认或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 请 量占普通 赎回申请 人赎回申 请总 量 的比例确 认;在普 通赎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全部确认 且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接 受赎 回 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 认。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 为 止;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者未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部分 延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 等固定收 益 类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投资 于股票 等权益 类 资 产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 资 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 产 的 20% ; 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组合限制 5、 现金 和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 5% ; (二)投资 组合限制 5、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和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5%; 增加: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 式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 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第 18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7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 致的投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 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标准 。其 中因交 易品种存 在 锁 定期的原 因,当 股票等权 益 类 资 产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0% , 基 金管理人 将在相关 交易 品 种锁定 期满 后 10 个交易 日 内 调整,以 达到标 准。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5、12、13 项外, 由于证 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 标准 。其 中因交 易品种存 在锁 定 期 的原因, 当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 合 计 超过基 金净值 的 20%,基 金管 理 人将在相关 交易品种 锁定期满后10 个 交易日内 调整, 以达到标 准。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条补充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增加: 基 金运作期 间,如报 告期内出 现单 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 超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 他 投资者利 益,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 当 在定期报 告“影响 投资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 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三、 上证180 价 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修 改基 金合同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和释义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充修订依 据 前言和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 等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暂停申 购、赎回 的情形 增加: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增加: h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6 条补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标 的指数成 分股调整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对 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 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 日内增加10 亿元以 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 从10 个交易日延 长到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该 比 例限 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i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除上述 第 h 、i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 动、 标的 指 数 成 分 股调 整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 调整 ,以 达 到标 准 。对 于因 基 金 份 额 拆分 等集 中 持续 营 销活 动引 起 的基金净资 产规模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 券投 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 将调整时 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 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补充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 九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增加: 基 金 运作 期 间, 如 报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 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补充 份 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 报告 增加: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四、 华宝上 证180 价值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和释义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充修订依 据 前言和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申购与赎回 2、 投资者 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不 低于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2、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 其中 不低于 25%的 部分归 入基金财 产,其 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 相关 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3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 到 (6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增加: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 申 请 超过 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 ) 到 (6) 、 (8 )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增加: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顺延 赎 回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迟至 下一 个开放日办 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价格。 依 照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 并以此类推 ,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限制。 增加: (3 ) 当 发 生巨 额 赎 回时 , 若 存在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确认。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1 条修改 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以目 标 ETF 、 标的指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其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同 时 为 更 好 地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 标 ETF 、 标的指数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为主要投 资对象, 其 中投 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同时为 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 基金也 可少 量投资于新 股 (首次公开 发行或 增发 等) 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该 部分资产 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限制: c、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五、投资限 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 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c 、现金 (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 增加: i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j 、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c、i、j 项外,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补充 比例,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准。 对 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模 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加 10 亿 元 以 上 的 情 形, 而 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后可将调 整时限从10 个交 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资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比 例 , 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对于因 基金份 额拆 分、 大比例分红 等集中持 续营销 活动 引起的基金 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 日内增加10 亿 元以上的 情形,而 导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低 于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时限从10 个交 易日延长到3 个 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五、 华宝未 来主导产 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 充修订 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 充《流 动 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投资 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定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3、5、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增加: 7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基 金 管 理人 设 定 的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发生上述第 1 、2 、3、5、6 、9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补充 赎回款项。 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 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增加: (3 ) 当 发 生巨 额 赎 回时 , 若 存在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修改 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 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股票 资产 , 其中 , 投 资 于 未 来 主 导 产 业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股指期货 的投资 比例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定执行。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 金资产的 0-95% 投资 于股 票资产, 其中, 投资于未 来主导 产业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股 指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的规定 执行。 根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 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根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修改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增加: (8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于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 上述第 (2 ) 、 (9) 、 (10) 、 (15)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补充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补充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补充 依 据《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六 、华宝新 回报一年 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修 改基金合同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补 充 修订 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 充 《流 动 性 规 定》 的 释义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40 条补充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投资 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定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3 条补充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3、5、6、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增加: 7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基 金 管 理人 设 定 的基 金 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且开 放期间 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 相应顺延 。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第 1 、2 、3、5、6 、9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且开放期 间按暂 停申 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19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 在 开 放期 内 , 若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40%的,对该单个持有人在该 比 例 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 。 对该 单个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办理 。 如延 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40%以上而被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理赎回业务。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1 条修改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70%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资产的 30% ,每个 开放期 开 始 前 一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限制 ; 开放期 内,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股指期货 的投资 比例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70% , 投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 高于基金资 产的 30%,每 个开放 期开 始 前 一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 开放 期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股指 期货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封闭期内,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的现金;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 开 放 期内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封 闭期 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 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增加: (17) 开放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开放期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根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8 条修改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5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6 条补充


除上述第 (12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 上述 第 (2 ) 、 (12 ) 、 (18)、( 19 )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7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七 、华宝第 三产业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改 基金合同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充修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 投资者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限制、 单 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例归 入基金财 产,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3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5、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增加: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 、3、5、6、9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增加: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若 存在单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在 仍可 接 受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1 条修改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资于股票 资产 , 其中 , 投 资 于 第 三 产 业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执行。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股 票资产, 其中 , 投资于 第三产业 主题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股指 期货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增加: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5 条补充


除上述第 (12 ) 条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通股票的 30% ;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9)、( 10)、( 15)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补充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增加: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八 、华宝新 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 改基 金合同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充修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 投资者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限制、 单 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例归 入基金财 产,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3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5、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增加: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 、3、5、6、9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增加: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若存在单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在 仍可 接 受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1 条修改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指 期货的 投资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的规定执 行。 二、 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股指 期货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增加: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5 条补充


除上述第 (12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9)、( 10)、( 15) 项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补充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九、华宝新 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 改基 金合同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充修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限制 、 投资 者每个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限制 、 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投 资者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限 制、单 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等。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赎 回费用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3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 、5、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八、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增加: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 、6、9 项暂 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 资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 增加: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若存在单个 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 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1 条修改 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在 仍可接 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的规定执 行。 二、 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留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增加: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流动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 上述第(2)、( 9)、( 10)、( 15)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性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补充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补充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十、华宝港 股通恒生 中国(香 港上市)25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修改 基金合同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充修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4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 资者累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6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 投资者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限制、 单 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单个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说明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3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5、6、 7、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增加: 9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10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8、11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 场外 处 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增加: (3 )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 若存在单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1 条修改 处理。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在 仍可 接 受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或者 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或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者投资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除上述第 (10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除上述 第 (2) 、 (6) 、 (7) 、 (12 )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增加: (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补充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 八)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十一、华宝 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补充修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 投资者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限制、 单 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照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例归 入基金财 产,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3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5、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增加: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发生上述第 1、2 、3、5、6、9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条补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 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增加: (3)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若存在单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 “大额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1 条修改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投资于沪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及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 权证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 于沪深 300 指 数 成 分 股 及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 、 权证 及其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 证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证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除上述第 (2)、( 9)、( 10)、( 15 ) 条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8 条修改 除上述第 (12 ) 条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增加: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补充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增加: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补充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与 公 告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十二、 华宝稳健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 依 据和原则 2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余 额 限制、 单 个投资 者 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 等。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修改: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余 额 限制、 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 、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 其用途 5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 发 生 上述 第 1 、2 、3 、5 、6 、7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 的 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 限 、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修改: 发 生 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修改: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 于 修改: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依据 《流 动性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 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 巨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 请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原 则 , 优 先 确 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规定》第 21 条修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持有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持有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股指 期货的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执行 。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金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基金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新增: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述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的 30% ;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 (17 ) 、 (19 ) 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十三、华宝 品质生活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 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 据和 原则 2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规 定 》 ” )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修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4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投资者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 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上限 等。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 整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 投资 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等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 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者 的 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者。在 暂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基 金 管 理人 设 定 的 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 修改: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收投资者 的赎回 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收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 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 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 受 理的赎回 份额;对 于未能 赎 回 部分,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 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 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延 期 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 申 请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并 以 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 者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若发生巨额赎回, 存在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请 人 ( “普 通 赎 回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原 则 , 优先 确 认 普通 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可接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 普通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 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 …其中, 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其中, 持 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 限 制: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新增: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述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 上 述第 (2 ) 、 (12)、( 16 ) 、 (18 ) 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4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应当暂 停基金估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十四、华宝 大盘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 一)订立 《华宝 大盘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 同” ) 的 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民法 通则》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修改: (一)订立《华宝大盘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合 同” )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 补 充修 订 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等 补 充《 流 动 性 规定 》 的 释义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40 条补充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新增: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2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 用 途 4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3 条补充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 修改: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进 行的资产 变现可 能使基金 资产 净 值 发生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 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 回 申 请,应当 按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申 请赎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赎 回总 份 额 的比例, 确定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未受 理部 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择 将 当 日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下一 开放日 办理,赎 回价 格 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转 入下 一 开 放日的 赎 回申请 不享有赎 回优 先 权,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巨 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1 条修改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十)拒绝 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 的情形及处 理 1、 在如下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3) 发 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 2、 在如下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4) 发 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的情况; 修改: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 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 申请: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时,基金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2、 在如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的情 况 时,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新增: 1、 在如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 申请: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6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4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4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上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 的; 19 条补充 八、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基 金 管 理人的信息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本基 金的大盘 股指沪深 A 股 按照流 通市值 从大至小 排名 在 前 1/3 的股 票。 修改: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的大盘股指沪 深 A 股按照流通市值从大至小排名 在 前 1/3 的股 票。 根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8 条修改 (六)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6) 本 基金股 票、 权 证、 债 券、 现 金 的投资比 例 范围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 60%-95% ,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 %-3% , 资 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0%-20% , 债券 及 现金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40% ( 其中,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修改: (六)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6) 本基金股 票、 权证、 债 券、 现金的投资比例 范围为: 股票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60% -95% , 权 证 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3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债券及现金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40% ( 其中 ,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新增: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根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5 条补充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股 权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17 ) 、 (19)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17 条补充 十七、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4 条补充 二十一、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定期 报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7 条补充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项时; 依 据《 流 动 性 规定 》 第 26 条补充 十五、华宝 创新优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 据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性 规定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 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 投资 人 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等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数量限制 、 投资 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 余额 限制、 单 个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新增: 7 、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 的基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一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修改: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修改: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回款项。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 理。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发 生巨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大 额赎回申请 人 ” ) 的 赎回 申 请情 形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其 他 赎 回申 请 人( “ 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益 的 原则 , 优先 确 认普 通 赎 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其中,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其中, 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新增: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 (1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 (16 ) 、 (18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4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十六、华宝 国策导向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 性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投资 者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 基金 份额余额限 制、 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等。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修改: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将按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1 条修改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新增: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12)、( 17)、( 19)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应 当 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披露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十七、华宝 先进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新增: ( 一)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 的、依据 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法通 则》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定。 补充修订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流 动性规定 》


指《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 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 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性 规定》的释 义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新增: (五) 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新增: (七)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及其 用途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的赎回 申请进 行的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 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份额占 当 日 申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 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 额 ;未受理 部分除 投资者 在提交 赎 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 予 以撤销者 外,延 迟至下 一开放 日 办 理,赎回 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 的 修改: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 金 将按照以 下规则实 施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 :若发生 巨额赎回 ,存在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 大 额赎回申请人 ” )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价 格。转入 下一开 放日的 赎回申 请 不 享有赎回 优先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 “ 普 通 赎 回申 请人 ” ) 利 益的 原 则, 优 先 确认普通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可接受 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 通赎回申 请 人的赎回 申请予以 全部确认 或按单个 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普 通赎回申 请人赎回 申 请总量的 比例确认 ;在普通 赎回申请 人 的赎回申 请全部确 认且当日 接受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十)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 回 的情形及处 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3) 发生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 修改: (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暂 停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1 、 在如下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拒绝 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3)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 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2 、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4 ) 发生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的情况; 规 模、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2 、 在如下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 停 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的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八、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权 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理 人的信息 十四、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 ……债 券 及 现 金 投 资 比 例 为 5 % -40%( 其中,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5 %) 。 …… 修改: (四)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 …… 债券及 现金投资 比例 为5 %-40% (其 中,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5%) 。 ……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5) 本基金股票、 权证、 债券、 现 金 的投资比 例范围 为:股 票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 60%-95% ,权证 占 0% -3%, 债券及 现金占 5% -40% (其 中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内的政 府 债券占5%以 上)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1)-(5)项规 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修改: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5) 本基 金股票 、 权证 、 债券 、 现 金的 投 资比例范 围为:股 票占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60%-95%, 权证占 0%-3 %, 债 券及 现金占 5% -40% (其中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内 的政府债 券占5% 以 上) ; 新增: (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1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9) 、 (11)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 述 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 约定。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十七、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二十一、基金 的信息披露 新增: (五)定期 报告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 当在定期 报告“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新增: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26 、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十八、华宝 动力组合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一) 订立华 宝动力组 合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合同” )的 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 定。 修改: (一) 订立华 宝动力组 合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 基金合 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及规 定。 补充修订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 定》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40 条补 充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新增: (五)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2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七)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及其 用途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3 条补 充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有困 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 定该单个 账户 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 分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 自动 修改: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 回申 请情 形 下,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1 条修 改 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 理赎回。 转 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准 进行计算,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 的赎回申请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申请人 (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 利益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十) 拒绝或 暂停申购 、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 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修改: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 暂停赎 回的情 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3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2、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拒 绝接受或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新增: 1、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基本情 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信息 十三、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策略 …… 在正常的市 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 投资 比例范围为: 股票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60% -95% ; 债券 占 0%-40% ,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比 例 在 5%以上。 修改: (四)投资 策略 …… 在正常的市 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 投资比 例范围为: 股 票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 60% -95% ;债券 占 0% -40%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内的 政府债 券比例在 5% 以上。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8 条修 改


新增: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6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5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7 条补 充 新增: (八)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完善表 述 十六、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二十、基金 的信息披露 新增: (四)定期 报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7 条补 充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五)临时 报告与公 告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十九、华宝 资源优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 定》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3 条补 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情 形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的前 提 下 ,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1 条修 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其中,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其中,持有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8 条修 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新增: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 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16 ) 、 (18)项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8 条修 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6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5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7 条补 充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7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二十、华宝 量化对冲 策略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 则 2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限制、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以及本基金的总份额限制 等。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 的 数量限制 、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个投资 人 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 单 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本 基金总规 模 限额和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等。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 照《信息 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对 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 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 若 发生巨额 赎回,存 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 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 先确认普 通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 当日可接 受 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 通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 申请予以 全部确认 或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 请量占普 通赎回申 请人赎回 申请总量 的 比例确认 ;在普通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 请全部确 认且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 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 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如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 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 (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3 )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3 )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新增: (16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3 ) 、 (16 ) 、 (18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 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 当在定期 报告“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一、华 宝宝鑫纯 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 则 2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补充 《流动性 规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 份 额 的数 量限 制 、投 资者 每个 基 金交 易 账 户的 最低 基 金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 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 限、 本 基 金的 总份 额 上限 等。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调 整实 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 的 数量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个投资 者 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 单 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本 基金总规 模 限额和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等。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 照《信息 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对 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 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 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 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 办 理, 且开 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 的期 间相应顺延 。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且开放期 间 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 应顺延。 条补充 八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新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3 ) 在开放期内, 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单 日赎回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40% 的 ,对该单 个持有人 在该比例 以内的赎 回 申请与其 他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参照前 述 条款处理 。对该单 个持有人 超过该比 例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有 权实施延 期办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 开 放期相应 延长,延 长的开放 期内不办 理 申购,亦 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即基 金 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 赎回的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赎回 业务。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1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在 封闭 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不 受 限制 ,但 在开 放 期本 基 金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 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比例不受 限制,但 在开放 期本基金 持 有现金 (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在 封闭期内 ,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新增: (13 )开 放期内,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0 ) 、 (13 ) 、 (14 ) 项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 当在定期 报告“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7 、 开放 期内,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赎 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二、华 宝新动力 一年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 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 则 2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投 资者 每 个基 金 交 易 账 户的 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 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上 限 、 本 基 金的 总 份额 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 的 数量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个投资 者 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 单 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本 基金总规 模 限额和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等。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 照《信息 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对 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 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 申购 的 期 间相应顺延 。 者 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 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且开放期 间 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 应顺延。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八 、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新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3 ) 在开放期内, 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单 日赎回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40%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1 条补充 的 ,对该单 个持有人 在该比例 以内的赎 回 申请与其 他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参照前 述 条款处理 。对该单 个持有人 超过该比 例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有 权实施延 期办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 开 放期相应 延长,延 长的开放 期内不办 理 申购,亦 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即基 金 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 赎回的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赎回 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的 比 例 为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95%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本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期 货的投资 比 例 依照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的 规 定 执行。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开 放期内,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例 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 金 (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 期货的投 资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内,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本基 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封闭 期内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交 易 保 证金一倍的 现金; 除上述第 (12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封闭期 内,每 个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 金后,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 一倍的现金 ; 新增: (17 )开 放期内,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开 放期内,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修改: 除上述第 (2)、 (12 ) 、( 17 ) 、 (19 )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 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 当在定期 报告“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6 、 开放 期内,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赎 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三、华 宝新优选 一年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 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和原 则 2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 定》的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投 资者 每 个基 金 交 易 账 户的 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限制 、 单 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上 限 、 本 基 金的 总 份额 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修改: 5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 投资 者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限制、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单个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等。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3 条补 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受投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 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 申购 的 期 间相应顺延 。 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间按 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 应顺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八 、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新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3 ) 在开放期内,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40% 的, 对该单个持有人在该比例以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1 条补 充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参 照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对 该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如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开 放 期 相 应 延 长 ,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40% 以 上 而被 延 期办 理赎 回 的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的 比 例 为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95%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本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期 货的投资 比 例 依照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的 规 定 执行。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本 基金保留 的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股指期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执行 。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8 条修 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内,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本基 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封闭 期内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交 易 保 证金一倍的 现金;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封闭期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金 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新增: (17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8 条修 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6 条补 充


除上述第 (12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8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修改: 除上述第 (2)、(12 ) 、( 17)、( 19 ) 项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5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7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7 条补 充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6 、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二十四、华 宝新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修 改基金合同 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 则 2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 定》的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 定》第 40 条补 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投 资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等。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 的 数量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个投资 者 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 单 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本 基金总规 模 限额和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等。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 照《信息 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新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对 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3 条补 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 暂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 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购业务的办 理。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 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 若 发生巨额 赎回,存 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 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 先确认普 通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 当日可接 受 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 通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 申请予以 全部确认 或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 请量占普 通赎回申 请人赎回 申请总量 的 比例确认 ;在普通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 请全部确 认且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1 条修 改 放 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 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 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如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 处理。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 例依 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保 留的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8 条修 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新增: (17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2 ) 、 (17 ) 、 (19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 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8 条修 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6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5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7 条补 充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4 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 当在定期 报告“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7 条补 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26 条补 充 二十五、华 宝标普中 国 A 股红 利机会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修改 基金合同 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 依 据和原则 2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 14 、 《 流 动性 规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 新 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七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 投资者 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等。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修改: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投 资者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 余额限制、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依据 《流动性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新增: 8 、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 的基 金 总 规 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八、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修改: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依据 《流动性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如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 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发 生巨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 的赎 回 申请 情 形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其 他 赎回 申 请 人( “ 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利 益 的原 则 , 优先 确 认普 通 赎 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规定》第 21 条修改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 标普中国 A 股 红 利 机 会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市 值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 , 投资于 标普中国 A 股 红利机会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新增: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1 ) 、 (17 ) 、 (18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4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八)临时 报告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六、华 宝中证医 疗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修 改基 金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 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性规 定》的释义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40 条补充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新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对 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 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新增: 9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 度的情 形 时。 10 、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投 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修改: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11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 包括 华宝医疗份 额、 华 宝医疗 A 份 额与 华宝医疗 B 份额 )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 理。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包 括华宝 医疗份额 、华宝医疗 A 份额与华宝医疗 B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以下规 则实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若 发生巨额 赎回, 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 人超 过基 金总份 额(包括 华宝医疗份 额、 华宝医疗 A 份额与华宝医 疗 B 份额) 20% 以 上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 他 赎回申请 人( “普 通赎回申 请人” )利 益 的原则, 优先确 认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 赎 回申请, 在当日 可接受赎 回的范围内 对 普通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申 请予以全部 确 认或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普通赎 回 申请人赎 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确认;在 普 通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全部确认且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 回申请的 范围内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 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如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1 条修改 动 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十一部 分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理人 信息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 于中证 医疗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 值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90% ,投资于 中证医疗 指数成份 股 及 其备选成 份股的 市值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 申购 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根据《流动性规 定》 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2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 不 包括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新增: (15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0) 、 (15) 、 (16 ) 项外,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根据《流动性规 定》 第 18 条修改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17 条补充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第二十三 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 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七)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 资者利 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 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应 当在基金年 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八)临时 报告 31 、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流动性规 定》 第 26 条补充 二十七、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一) 订 立 《上 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基金合 同” ) 的目 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 共和国民法 通则》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 修改: (一)订立 《上证 18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合同” ) 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 和国 民 法通则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 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规定》 ” )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 定。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 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 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七、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新增: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新增: ( 七)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 请、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十、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理人信息 十六、基金 的投资 新增: (八) 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十九、 基金 财产的估值 新增: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二十三、基 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 (八)定期 报告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 当在定期 报告“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九)临时 报告与公 告 27 、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二十八、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言 (一) 订立 《华宝 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合 同” ) 的 目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 则》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 修改: (一)订立 《华宝上证 180 成长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民法 通则》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 定。 补充修订依 据 二、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 以 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 券、 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性 规 定》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40 条补 充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新增: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2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第 19 条补 充 请参见相关公告。 二十九、华 宝中证银 行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修改: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 性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补充《流动性规 定》的释义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40 条 补充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3 、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19 条补充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财 产估值情况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修改: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3 、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财 产估值情况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24 条 补充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3 、 发 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24 条补充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理人 信息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修改: 五、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18 条 修改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16 条 补充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 性限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0)、( 13)、( 14 )项外,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 性限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17 条 补充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24 条 补充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八)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26 条补充 新增:


(九)临时 报告 29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依据《流动性规 定》第 26 条补充 三十、华宝 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 金修改基 金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 言 为 保护基 金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范基 金运 作,根 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 规定》 (以下 简称 《暂行 规定》 ) 及其 他有关法 规和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的 有关规 定 ,遵循 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投 资 人及相 关当事 人合法 权益的 原则 ,特订 立 《华宝现金 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本基 金合同” 或“基金 合同” )。 修改: 为保护基金 投资人合 法权益, 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的权利与义 务, 规范基金 运作,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 规定》 (以下 简 称 《暂 行规定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规 定》 ” ) 及其他有关 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的有 关规定, 遵循 平等自 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 投资人及 相关当事 人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特订立 《华 宝现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下简 称“本基 金合同” 或“基金 合同” ) 。 补充修订依 据 二、释 义 增加: 《 流 动性 规定 》 :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 银 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但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流动 性规定》的 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40 条补充 六、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增加: (五)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及基金份 额的升级 和 降级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人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六)申购和 赎回的费 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为0,赎回 费率为 0 。 修改: ( 六)申购和 赎回的费 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为 0, 赎回费率 为 0。 但是,当本基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的 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31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修改: (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 发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 增加: 6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 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 全部 或部分确认失败;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4、 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 修改: (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4 、 发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增加: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顺 延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以下规 则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 巨额赎回, 存在 单个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1 条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 额赎 回 申 请人 ” ) 的赎 回申 请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 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 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认; 在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理。 七、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修改: (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托 管人的信息 十三、 基金的 投资 增加: ( 三)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7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9)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3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32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17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30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30 条补充


(三)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由 于基金 规模或 市场的 变化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超 过上述 约定的 比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20% ; (11)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 资产 的 10%; 修改: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33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34 条补充 增加: ( 三)投资限 制 2 、禁止行为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根据《流动 性规定》第 33 条补充 十五、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4 条补充 十九、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六)定期 报告 4 、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人的 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人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5 、 本基 金应 在年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报 告 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额及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风险分析等。 3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增加: (七)临时 报告与公 告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流动 性规定》第 26 条补充 三十一、华 宝现金添 益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修改 基金 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修改: (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二、释 义 增加: 13.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4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情 形 或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增加: (五)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5.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费 用 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 和赎回费 。 修改: ( 六)申购和 赎回的费 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和 赎回费。 但是,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 基金平 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 总份额 1%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 规定》第 31 条补充 (八)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发生上述除 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修改: (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除 第 4 、 7、 8 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增加: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8.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 申购申 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4、6.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况; 修改: ( 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6.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依据 《流 动性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规定》第 24 条补充 增加: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以下 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 额赎回,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 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 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围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比例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延 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理。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七、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的信息 (二)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修改: (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人的信息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增加: (八)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 券市场 根据 《流 动性 (八)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第 (7)、( 11)、( 12 )项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对于第 (7 ) 项,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30% ;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低于 20% ;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 相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 末净资产的 10% ; 修改: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规定》第 32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30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30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33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34 条补充


增加: ( 八)投资限 制 2 、禁止行为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 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程 序。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33 条修改 十六、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增加: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二十、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 八)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基金季 度 报告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本 基 金 应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3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增加: (九)临时 报告与公 告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三十二、华 宝标普香 港上市中 国中小盘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合 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以 下简 称“ 《 试行办法 》 ” ) 、 《关 于实施<合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问题的 通知》 (以下简 称“ 《 通知》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 规。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 《 关于 实施<合格 境 内 机构 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 资管 理试 行 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 《 通知》 ” ) 、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补充修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6、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8 月3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 性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40 条补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投资 者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 额 余额限 制、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上限等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增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修改: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投资者 每个 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限制 、 单个 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依据《流 动性规 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 动性规 定》第 19 条补充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赎 回费用 应根据 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 基 金 财产, 具体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 修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具体 比例 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 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依据 《流动的手续费。 日 的 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并 全 额计 入 基金财产。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发生上述第 1-4、6-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 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 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修改: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第 1-4 、6-8、11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增加: 9 、 基金 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修改: 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场外 处理 2) 部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修改: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场外 处理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 对 其 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 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受理 部分 , 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 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者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 发生巨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 ” ) 的赎 回 申请 情形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 保护 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普 通 赎 回 申请 人 ” ) 利益 的原 则 ,优 先确 认 普通 赎回 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全部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 对于未能受理 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1 条修改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息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息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有 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若 基金超过上述 1-5 项投资比 例限制, 应当在 超 过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合理 的商 业 措 施以符 合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托 管协议 》对基 金的投 资进行 监督 和 检 查,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上述期间内 ,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 若基金 超过上述 除第 1 点的第 (2)项及第(9)项、第 4 点的第(6) 项外的其 他 投 资比例限 制,应当 在超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 施以符合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托 管协议 》 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 督和检查, 对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增加: 1、组合限制 (9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4 、 基金 可 以根 据正 常 市场 惯例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定: (6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7 条补充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 与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七)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增加: (八)临时 报告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条补充 三十三、华 宝标普美 国品质消 费股票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修 改基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 试行办法》 (以 下简称 “ 《试 行办法》 ” ) 、 《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 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 (以下简 称 “ 《通知》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 行办 法》 ”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 称“ 《通 知》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补充修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6 、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 性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40 条补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 制、 投资者每 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 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 增加: 五、 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 告。 修改: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投 资者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额上限等。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19 条补充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规 定比例归 入 基金财产, 具 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修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应 根据相关规 定比例归 入基金财 产, 具体 比例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 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4、6-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者。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修改: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第 1-4 、6-8、11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增加: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的。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修改: 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场外 处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 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未 能 受理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 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 理。 修改: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场外 处理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 施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巨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 其他赎回 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 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 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全部 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于未能受理 部分, 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1 条修改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 管理人的 信息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 托管人信 息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 定。若基金 超过上述1-5 项投 资比例限 制, 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 理 的商业措施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基 金 托管人根据 《 托管协议 》 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 监督和检查,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若基 金超过上 述 除第 1 点的第(2) 项及第 (9) 项 、 第 4 点的第 (6 ) 项外的其他 投 资比 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 的商业措施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托管协 议》 对基 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和检查, 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增加: 1 、组合限制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 规定: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7 条补充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 与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 七)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7 条补充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增加: (八)临时 报告 30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三十四 、华 宝标普石 油天然气 上游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合 格境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 ) 、 《关于实 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 知》 ” ) 及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有 关部门的 批准文 件。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以下 简称《试行办 法》 ) 、 《关于实施 〈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 试行办法 〉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以 下简称 “ 《通知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 及有 关法律法 规和 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 补充修订 依据 二、 释 义 增加: 14.《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公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 动 性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40 条补充 七、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增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依据 《流 动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额限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修改: 5.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 制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本基金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 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修改: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6.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 结算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发生上述除第 8 项 以外的暂停申 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修改: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除 第 8 、12、13 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 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增加: 12.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13.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 限的。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九)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修改: (九)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5.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 5.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场外 处理 2)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份 额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修改: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场外巨 额赎回的 处理 2)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大 额赎回申请 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保护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的 原 则 ,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以 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 通赎回申请 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 确认。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 对应份额 类别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1 条修改 八、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 管理人的 信息 权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修改: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 托管人的 信息 十三、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修改: (二)投资 范围 …… 投资于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改 或变更 , 致使本 基金投资 限制中 前述(1) 至(8) 项 中 的 任 何 限 制 规 定 被 修 改 或取消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 定。 增加: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修改: 1.组合限制 若因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致使本基金 投资限制中前述(1) 至(10) 项 中的任何限 制规定被 修改或取 消的,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 限制规定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7 条补充 十五、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增加: (五)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 的 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二十、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八)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基金季度 报告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7.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增加: (九)临时 报告与公 告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三十五 、华 宝海外中 国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改 基金合同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 办法》 ( 以下简称 “ 《试 行办法》 ” ) 及 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有关部 门的批 准文件。 修改: (一)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 以下简称 “ 《试 行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性 规定》 ” )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有 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 补充修订 依据 二、 释义 增加: 12. 《流动 性规定》 :指《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包 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 性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40 条补充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增加: (五) 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 4. 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结 算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修改: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6.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 结算 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修改: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当 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第 1、2、3、7 项 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增加: 5.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数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 修改: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修改: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在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以 上的赎 回 申请情形 下,本基 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实施 延期办理 赎 回申请: 若发生巨 额赎回 ,存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以上( “大额赎 回申请人 ” )的 赎 回申请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照 保 护其 他赎回申 请 人( “普 通赎回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优 先确认普 通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 在当日可 接受赎 回的范围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21 条修改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 应份额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内 对普通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予以 全部确 认或按单 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普通赎 回申请人 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 例确认; 在普通赎 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全 部确认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 转 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 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 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 管理人的 信息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 托管人的 信息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增加: (六)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17 条补充 十四、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增加: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十九、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 七)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5.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过 依据 《流动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 益,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 本基金 持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性规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增加: (八)临时 报告与公 告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三十六 、华 宝中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一、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修改: (一)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充修订 依据 二、 释义 增加: 13.《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 性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40 条补充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增加: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与转托 管 (五) 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5.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修改: 5.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 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修改: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6.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 修改: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除第4、6、7 项外, 发 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增加: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 修改: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 依据《流 动性规 定》第 24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条补充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 应份额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修改: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巨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 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 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 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依据《流 动性规 定》第 21 条修改 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 管理人的 信息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修改: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 托管人的 信息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现金、 债券 资产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修改: (二)投资 范围 …… 现金、 债券资产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 根据《流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 - 10% (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比 例为 5% -10% (其中现 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动性规 定》第 18 条修改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7)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修改: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除第(7)、( 8)、( 9)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增加: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7 条补充 十四、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增加: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 动性规 定》第 24 条补充 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七)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报告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增加: (八)临时 报告与公 告 依据 《流动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三十七 、华 宝中证10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修 改基 金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 性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40 条补充 第八部 分 华 宝中证 1000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 调 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 限 制 、投资 者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最低基 金 份 额 余额限 制、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上限等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增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修改: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 投资 者每个 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限制 、 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会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华宝中证 1000 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 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产 的 部 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修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华宝中 证 1000 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用纳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 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 理。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 、2、3、5、6、7、8、11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增加: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 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修改: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第 24 条补充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 资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者 者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 总 份 额( 包括华 宝中证 1000 份额 、华宝 中 证 1000A 份额与 华宝中证 1000B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 申 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 回 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华宝 中证 1000 份额 、华宝 中证1000A 份额与华 宝中证 1000B 份额 ) 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包括华宝中 证 1000 份额、 华宝中证1000A 份额与华宝中证 1000B 份额)20% 以 上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情 形 ,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普通赎回申请 人”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 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第 21 条修改 第十一 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信息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息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90%,投资于 中证 1000 指 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市 值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 纳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投 资于中证 1000 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的 市值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保持 不低于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依 照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修改: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除上述第(2 ) 、 (10)、( 15 ) 、 (16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增加: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第 24 条补充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的 增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信息披 露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依据 《流 动 性规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增加: (八)临时 报告 31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第 26 条补充 三十八 、华 宝中证全 指证券公 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补充修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增加: 14 、 《流 动性规定 》 :指《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 、流动 性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规 定》的释 义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40 条补充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财产 估值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财产估 值情况, 基 金 申购与 赎回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修改: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 回 款项。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24 条补充 第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 金管理 人信息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 金托管 人信息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增加: 五、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2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该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可接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修改: 除上述第 (10 ) 、 (12) 、 (13 )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调整 、标的指 数成份 股流动 性限制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16 条补充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17 条补充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24 条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 八)基 金定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 金运作期 间,如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 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 资者利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 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 等。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27 条补充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26 条补充 增加: (九)临时 报告 29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26 条补充 三十九 、华 宝中证军 工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充修 订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4、 《流动性规定》 : 指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规 定》的释 义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40 条补充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财产估值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修改: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依据《流 动性规 定》 第24 条补充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 管理人信 息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 托管人信 息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增加: 五、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 第16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性规五、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修改: 除上述第(10)、( 12)、( 13 )项外, 因证 券/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 、 标 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 性限 制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定》 第17 条补充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 第24 条补充 第二十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八)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 第27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 第26 条补充 增加: (九)临时 报告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依 据 《 流 动性规 定》 第26 条补充 四 十、华宝 高端制造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补 充 修 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 取 的 银行 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 性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 投 资者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 制、 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等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增加: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修改: 5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 投 资者 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个 投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 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用 应根据相 关规定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未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修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 相关规定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修改: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2、发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第 1、2 、3、5、6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理。 增加: 7 、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修改: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巨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 大额赎回申请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1 条修改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对应 份额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人 ” ) 的赎 回申 请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按照 保 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 在当日可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 普通赎回申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在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新基金 管理人信 息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 托管人信 息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高端 制造业 主题相关 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 资于现金 、 货币 市场工具 、 债券 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其 中,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修改: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高端 制造业主 题相关股 票的比例 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其余资产 投资于现 金、 货币市场工 具、 债 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 , 其中 , 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 修改: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除(2)、( 12 ) 、 (18) 、 (20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 根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修改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增加: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增加: (七)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依据 《流动 性规定》 第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条补充 四十一、华 宝宝康系 列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 基金 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 备注 二、释义


增加: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 性规定》 的释义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40 条补充 三 、 基 金 契 约 当 事 人 (一) 基金发起 人、 (二) 基 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三)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修改: (一) 基金 发起 人、 (二 ) 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三)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发 起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的基本 信息 十 、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回 (五)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申购 与赎回的程 序和数额限制, 但应最迟在 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公告。 修改: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4、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调 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和 数 额限 制、 单 个 投资 者单 日 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各基 金 总 规 模限 额和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等 ,但 应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增加: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该基金的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增加: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 格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人 承担 ,赎 回 费用 50%归 登 记注 册 机构,50%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归 基 金 所 有, 作 为对 其他 持有 人的 补偿 。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1.5%的赎回费并分别全额 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 。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八)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 分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该 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该基金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 修改: ( 八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顺 延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该基 金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该 基金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明确作出不 参加顺延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 的表示外,自动 转为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处理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将以下 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单位资产 净值为准进 行计 算,并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提 出赎回申请时可 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额;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 该 基 金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 赎 回 申请 情形 下, 该基 金将 按 照 以 下规 则实 施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 请 :若 发生 巨额 赎回 ,存 在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该 基 金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保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 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 在 当 日可 接受 赎回 的范 围内 对 普 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予 以 全 部确 认或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占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认; 在普 通 赎 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确 认 且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 请 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21 条补充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暂 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 在如 下情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3)暂停估 值; 2、 在如 下情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拒绝接受 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3)暂停估 值; 修改: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 在如 下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申购申请 (3) 暂停估 值; 但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 申 购申请; 2、 在如 下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


(3) 暂停估 值; 但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增加: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 在如 下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 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该 基金 基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 该基 金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 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 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根据《流动 性规定》 第 19 条补充 十 一 、 基 金转换 (四)基金 转换费用 基金 间转换 费率为 0.4%, 其中 25 % 计 入 转 出 基 金 的 资产。 修改: (四)基金 转换费用 基 金 间转 换费 率为 0.4 %, 其 中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的资 产,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各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其他 基金 份额 的 除 外 。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23 条补充 十 六 、 基 金的投资 增加: (五)投资 组合


7、 各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 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该 基金 不符 合 前 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 投资;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9、 各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1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15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17 条补充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1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应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 款 等)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根据《流动 性规定》 第 18 条及《证券投 资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交易指引》 第五条 第(六)项 补充 十 九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增加: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 该基 金 估 值;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24 条补充 二 十 三 、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增加: (四)定期 报告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各基 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 他 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各 基金 的 特 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特 殊情形除外。 各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 各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 告 中披 露各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 况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27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 第 26 条补充 依据《流动 性规定》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 报告与公 告 16 、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 26 条补充 四十二、华 宝多策略 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修 改基 金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二、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补充《流动性 规定》的释 义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三、基金 契约当 事人 (一) 基金发起 人 、 (二)基 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三)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修改: (一) 基金发起 人、 (二) 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三)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发起 人、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信息 七、基金 的基本 情况 (二) 基金类型 契 约型开放式 股票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只积极 型的股票 型基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修改: ( 二) 基 金 类 型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混 合型 基金 (六)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积极型的 混 合型 基金,属于证 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 法》明确本基 金类型 风险品种。 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高 风险品种 。 十、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 (五)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和数额限 制, 但应 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媒体公 告。 修改: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4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调 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 限制 、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 和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 ,但应 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 告。 增加: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增加: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其 中 10 %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归注 册登记机构。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八) 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顺延赎 回: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修改: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1 条 补充 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投 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的表示外 , 自动转 为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 处理。 转 入下一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算,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 提出赎回 申 请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下,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若发生巨额 赎回,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 回申请人(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可接 受赎回的范 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 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在普通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全部确认 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 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九) 拒绝或暂 停申购、 暂停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 请 (3)暂停估 值; 修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 1 、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3) 暂停 估值; 但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 、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3) 暂停 估值; 但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增加: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 1 、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11)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十五、基 金的投 资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定位 为股票基 金 修改: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定位 为 混合型 基金 ; 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 法》明确本基 金类型 增加: (五)投资 组合


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8 条 及《证券投资8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指 引》第五条第 (六)项补 充 十八、基 金资产 估值 增加: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二十二、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四)定期 报告 6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 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 报告与公 告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14、发 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四十三、华 宝行业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 基金 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一、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 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充修订依 据 二、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补充 《流动性 规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与转托 管 (五) 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修改: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单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等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 结 算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修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 结算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修改: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 但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8 项暂 停申购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增加: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 的 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与转托 管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 但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则 默 认 为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修改: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发生巨 额赎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优 先 确 认 普 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信 息 十二、 基 金的投 资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积 极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通过宏观 策略研究, 结合公 司自行开发 的数量化 辅助模型 , 对 相 关 资 产 类 别 的 预 期 收 益 进 行动态跟踪 , 决 定大类资 产配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总值 的 60% -95% , 权 证占 0%-3% , 资产 支持证券占 0%-20% ,债 券占 5% -40%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内的政 府债券 比例 在 5% 修改: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积 极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通过宏观 策略研究 , 结合公 司自行开发 的数量化 辅助模型, 对 相 关 资 产 类 别 的 预 期 收 益 进 行动态跟踪, 决定大类 资产配置 比 例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股票占 基金资产 总值的 60% -95% ,权证 占 0%-3 %,资产 支持证券占 0%-20%, 债券占 5% -40%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8以上) 。 (六)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6)本基金股票 、 权证、 债券、 现金 的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总值的 60%-95% ,权 证占 0%-3% ,资产支 持证券 占 0%-20% , 债券及现金 占 5% -40% (其中,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内的 政府债券 比 例在 5% 以 上) 。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股票、权证、债券、 现金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 占 基金资产总 值的 60% -95% , 权证 占 0 %-3 %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占 0%-20% ,债 券及现金占 5%-40%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 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增加: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条修改 根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十四、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七)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 定 》 第 26等重大事项时 ; 条补充 四十四、华 宝收益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 基金 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修改: ( 一)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补充修订依 据 二、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性 规定》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六、基金 修改: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与转托管 (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单 个 投资 者单 日 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本 基金总 规 模限 额和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增加: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 基 金 财 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修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6.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金财产 , 75% 用于支 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修改: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但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增加: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份额 数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申请 超过基 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投 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修改: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但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 部分顺 延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修改: (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情形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下 ,本 基金将 按照以 下规 则实施 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若发 生巨额 赎 回, 存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照 保护 其他赎 回 申请人 ( “ 普通赎 回申请 人” ) 利 益的 原则, 优先确 认普 通赎回 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当 日可接 受 赎回 的范围 内对普 通赎 回申请 人 的赎 回申请 予以全 部确 认或按 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普 通赎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在 普通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 全部 确认且 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 的范 围内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 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者 未能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部 分 延期 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限制。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修改: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三)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人的信息 十二、基 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95% ,权证占 0 %-3 %,债 券占 0% -70%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比 例在 5%以上 。…… (六) 投资限 制与禁止 行为


1.组合限制 (5) 本基金股 票、 权证 、 债券、 现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 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95% , 权证占0%-3%, 债券 占 0% -70% ,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5% 以上,其中投资于稳定分 红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5) 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修改: ( 二)投资范围 在 正常 的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 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0% -95% , 权证 占 0% -3%, 债 券占 0%-70% , 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比 例 在 5% 以 上。…… (六)投资限 制与禁止 行为


1.组合限制 (5)本基金股 票、 权证 、 债券 、 现 金 的投 资比例 范围 为:股 票占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95% , 权证占 0 %-3%, 债券占 0% -70%,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占 5% 以 上 ,其 中投资 于稳 定分红 股票 的 比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80%;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增加: (六)投资限 制与禁止 行为


1.组合限制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0)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十四、基 金资产的 估值 增加: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 七)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4. 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期 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 本基 金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四十 五 、华 宝万物互 联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 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修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 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补充《流动性 规定》的释 义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情况下 ,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余 额限制 、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上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修改: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 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入基金财 产, 未 归入基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续 费。 修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发 生 上 述第 1 、2 、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修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依据《流动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修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 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 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 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三)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四)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信息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资 于股票资产 , 其中 , 投资于 万物 互 联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股 指期货的 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执行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 投 资于股票资 产,其中,投资于 万物互联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 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增加: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根据《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根据《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增加: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四十 六 、华 宝新飞跃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修 改基金合同 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修改: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 称 “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 投 资者每个 基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限制 、 单 个投资者 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等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修改 :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投资 者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额限制、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 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 应 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 , 未归入 基金财产 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 续费。 修改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 未归 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七、 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3、5、6 、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 、3、5、6 、7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 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增 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 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 基 金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对 其 余赎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回申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 的赎回申请 , 应 当按单个 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 确 定当日受 理 的赎回份额 ; 对 于未能赎 回 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 ,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 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 投资者 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六) 基金托管人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信息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股指期 货的投资 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 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除上述第 (12) 项 外,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 在 上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产的 0-95%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 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股 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除上述第 (2)、 (12 ) 、( 18 ) 、 (20) 项外,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间内 , 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增加: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定 。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六)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时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四十 七 、华 宝新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修改基金 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法 规。 修改: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4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 补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投资者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限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上限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修改: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上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第 19 条补充 修改: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纳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续 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募说明 书》 ,其 余用于支 付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1 、2、3 、5、6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修改: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第 24 条补充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选择,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七) 基金管理人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更新基金管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八)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信 息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95%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产的0-95%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 留的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股指期 货的投资 比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5%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增加: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根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根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四十 八 、华 宝新兴产 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 基金 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 修改: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二、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 补充 《流 动性 规定》 的 释义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与转 托管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 场 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 金 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修改: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 场情况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限制、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限额 和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 。 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新增: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 修改: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低 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 归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 务 的办理。 修改: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 但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第 1、2、3、5、8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增加: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与转 托管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估值 情况。 但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回款项。 (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 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 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 “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 的 原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认。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七、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九)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十)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例 为 基 金资产的 60 %-95% , 其中投 资 于新 兴产 业相 关股票 的 比 例 不 低于 股票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 权证 投资 范围为 基 金 资产的 0-3%; 现 金、 债券资 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基 金 资 产 比 例为 5% -40% (其 中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 (六)投资限 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1 ) 本基 金的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60 %-95%,其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新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 证投资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0-3%;现金、债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40%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六)投资限 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 第 18 条修改 中 投资 于新 兴产 业相关 股 票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 于权证投 资范围为 基金资产的 0-3% ; 现金、 债 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 基 金 资 产比 例为 5% -40% (其 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股票资产的80% , 投资 于权证投 资 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3%;现金、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例为 5%-40% (其中现 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增加: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根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十四、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 当 暂停基金估值 ;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七)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 告、基金季 度报告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时;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 《流 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四十 九 、华 宝新优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修 改基金合同 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修改: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4、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补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 额限制、 单 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 上 限等。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 整实施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修改: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上限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增加: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条补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 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 取 。赎回费 用应根 据相关规 定 比 例归入基 金财产 ,未归入 基 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修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 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者 的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1 、2、3 、5、6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者。在 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 理。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根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赎回 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修改: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 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 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 量 占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对 于 未 能赎回部 分,投 资者在提 交 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回 。 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 赎 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受 理 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 一开放日 赎 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 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如 投 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 确 选择,投 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十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十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信 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为 基 金 资产的 0-95%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保 留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股指期 货的投资 比 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 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 金 后,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除上述第 (12)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股指期 货的投资 比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除上述第 (2)、 (12 ) 、( 18) 、( 20) 项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根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 关 约定。在 上述期 间内,本 基 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应 当 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 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 始。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增加: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五十 、华宝 医药生物 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 改基 金合同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修改: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的 、 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补充修订依 据 二、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规 、监 管、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与转 托管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修改: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 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单 个 投 资者 单 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 本基 金 总 规 模限 额和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增加: (五)申购和 赎回的金 额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 份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 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 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修改: (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费 用 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 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 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对 持 续持 有 期 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等 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修改: (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 第 1、2、3、5、8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构 等不 承 担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增加: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 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 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 一投 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 上限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与转 托管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 值情 况。 但 当 前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则 实 施 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若 发生 巨 额 赎 回, 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保 护其 他 赎 回 申请 人( “ 普通 赎回申 请人” ) 利 益的 原则 ,优先 确认 普通 赎 回 申 请人 的赎 回申请 ,在 当日 可 接 受 赎回 的范 围内对 普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予以 全部 确认 或 按 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普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在 普通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 申 请 全部 确认 且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 的范 围内 对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 延期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七、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十三)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十四)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信息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资产的 60 %-95% , 其中, 投 资 于 医 药 生 物 相 关 股 票 的 比例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80%。 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种占基金 资产比例 为 5%- 40% , 其 中, 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6 ) 本基金 的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60 %-95% ,其 中 , 投 资 于 医 药 生 物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债券资产 及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 5%-40% , 其中 , 持有 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 资 产的60%-95% , 其中, 投资于医 药 生物 相关 股票 的比例 不低 于 股 票 资 产的 80% 。现 金、 债券 资 产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5% -40%, 其中 , 持有现 金 (不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5%。 (六)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60 %-95%, 其中, 投资 于 医药 生物 相关 股票的 比例 不 低 于 股 票资 产的 80% 。现 金、 债 券 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比 例 为5%-40% , 其中, 持 有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增加: (15)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7)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 持一致;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十四、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 告 6.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 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应 当 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 告与公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五十一 、华 宝智慧产 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修改: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 补充 《流动性 规定》 的释义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40 条补充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修改: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投资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额限制、 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 模 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修改: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 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5 、6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增加: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9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条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基金总份额20% 以上 ( “大额赎回 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请 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 赎 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1 条修改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 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十五)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十六)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0-95%投 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 智慧产业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 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 金资产的 0-95% 投资 于 股票资产 , 其中 , 投资于 智慧产 业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 的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除上述第 (12) 条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 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除上述第 (2)、 (12) 、( 18) 、 (20) 条外,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增加: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根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增加: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 当 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 大事项时;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依据 《流动性 规定》第 26 条补充 五十二 、华 宝转型升 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修改: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 《流动 性 规定》 的释 义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投资 者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限制、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上限等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修改: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投资者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限制、 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 限 、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 限额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等。 基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赎 回费用应 根据相关 规定比例归 入基金财 产,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修改: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 、5、6、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根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修改: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 回,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2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 请 人 ”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普通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 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认; 在普通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十七)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十八)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信 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 金资产 的0-95%投 资于股票资 产, 其中 , 投资于 转 型 升 级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股 指期 货 的投 资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5%的 现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 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 股票资产, 其 中, 投资于 转型升级 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增加: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根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根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增加: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6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条补充 依据 《流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五十三 、华 宝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修改: 一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流 动 性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 充 修 订 依 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4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 的 资 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 定 》 的 释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40 条补充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 券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 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投 资 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 份 额余 额限 制、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等。 基金 管 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修改 :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定 申 购金 额 和 赎 回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 投资 者 每 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 的最 低 基金 份 额 余 额限 制 、单 个 投资 者 累计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上限、单个投资 者 单 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 限、 本 基 金 总 规模 限 额和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限 等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 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 影 响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 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 定比 例归 入 基 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修改 : 六 、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应根 据 相关 规 定比 例 归入 基 金 财 产,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分 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3 条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9 项 暂 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 者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 增加: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 超 过 基 金份 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 购金 额 上限的。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9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修改: 八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超 过基 金 总份额 20% 以上 的 赎回 申 请情 形 下 , 本 基金 将 按照 以下 规 则实 施 延 期 办 理赎 回 申请 :若 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存在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按 照保 护 其他 赎 回 申 请人 ( “普 通赎 回 申请 人” ) 利 益 的 原则 , 优先 确认 普 通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请 ,在 当 日可 接 受 赎 回 的范 围 内对 普通 赎 回申 请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1 条修改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人 的 赎 回申 请 予以 全部 确 认或 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普 通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通 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 申 请 全 部 确认 且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 的 范 围内 对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如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者 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回 处 理。 部 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单 笔赎 回 最低 份 额的限制。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十九)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二十)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信 息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将基 金资 产 的 0-95%投资 于 股票 资产 ,其 中, 投资 于核 心 优 势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非 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修改: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 的 0-95% 投资 于 股 票 资产 , 其中 , 投资 于 核心 优 势 主 题相 关 证券 的 比例 不 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保 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 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 保留 的现金 (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股 指 期 货 的 投资 比 例依 照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金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增加: (18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述 比 例限 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8 条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6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5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17 条补充 的 ,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4 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季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定 期 报 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 基 金 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7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 定 》 第 26 条补充 五十四 、华 宝生态中 国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 基金 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修改: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规定》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 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补充《流动性 规定》的释 义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修改 :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投资 人每 个 量 限 制 、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 额 限 制、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上限 、 单 个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 购金额上 限、本基 金总规模 限额 和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等。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修改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 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赎 回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 支 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5 、6 、9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 基 金份额数 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基 金 份额总数 的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 规模、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 一 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 的。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 当 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补充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在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以 上的赎回 申请情形 下, 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 期办 理 赎回申请 :若发生 巨额赎回 ,存 在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 赎回申请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 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 普 通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 日 可接受赎 回的范围 内对普通 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 以全部确 认或 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普通 赎回 申 请人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认; 在 普通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全部 确 认且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 围内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按比 例确认。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 提交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 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 销。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如投 资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十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二十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信息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资产的 60%-95% , 投资于生 态 主 题 相 关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其余资 产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其 中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四、投资限 制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的股 票投 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 ,投资 于生 态主题 相 关 股 票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其余资产 投资于货 币市场工 具 、债券资 产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其 他证券 品种,其 中, 持 有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限 制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1、组合限制 (2)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1、组合限制 (2)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增加: (16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7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 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 增加: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 份 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 形,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 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 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 者赎回 等 重大 事项时 ;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五十五 、华 宝事件驱 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 基金 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 修改: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补充修订依 据 律法规。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并相应调整 该节中的 序号。 补 充 《 流 动 性 规定》的释 义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投资者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单 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上 限等。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 整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修改 :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投资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额限制、 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等。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增加: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补充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 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回费 用应根据 相关规 定 比 例归入基 金财产, 未归入 基 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修改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者的 申 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者 的 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 申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者。在 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理人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增加: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回 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修改: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 的 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 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 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 交 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 赎 回,直到 全部赎 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 理 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请一并 处理,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 投 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择,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情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保 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 ) 利 益 的 原 则 , 优 先 确 认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第七部 分


基 (二十三) 基金管理人 修改: ( 一)基金管 理人 更 新 基 金 管 理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二十四)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信息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为 基 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 投资 于 事件驱动 主题相关 证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后,本 基金保留 的现金 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股 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依照法 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 事 件 驱 动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其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股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增加: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根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5 条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依 据 《 流 动 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五十六 、华 宝服务优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 基金 合同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备注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修改: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补充修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补充《流动性 规定》的释 义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40 条 补充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修改 :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 限制、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限 额 和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等。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修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3 条 补充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修改: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修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补充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修改: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 优先确认普 通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可 接 受 赎 回 的 范 围 内 对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全 部 确 认 或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普 通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且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1 条 修改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十五)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二十六)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一)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孔祥清 (二)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更新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信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资产的 60%-95%, 投资于服 务 相 关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其余资 产 投 资 于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 其 中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修改: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 的 60%-95% , 投资于 服务相关 行业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其余资产投资于现金 、货币市场工 具、债券资产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其中,持 有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8 条 修改 根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8 条(2)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增加: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修改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5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17 条 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应 当 暂 停 基 金估值;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增加: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 露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7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 依据《流动性 规定》 第 26 条 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