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信用(161813)

银华信用: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 及调整赎回
费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
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定》 施行
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 规定》等 法律法规, 经与相关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银华 基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公司” )对旗 下部分基金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 
 本 次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的 内 容 系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进 行 的 必 要
修改, 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 性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毋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已
报监管机构备案。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的条款
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下列 基金(除本公司旗下的货币市场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
基金 ) 将于2018 年 4 月 1 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
回费。 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对于2018 年 3 月30 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 , 适用于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 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 各基金的托管协议, 并将在
更新的 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修改基金合同的83 只基金如下表所示: 
序号 基金名称 
1 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6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7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 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10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12 银华中国梦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1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5 银华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银华上证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4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35 银华上证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6 银华中证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7 银华中证10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38 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9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0 银华中债-5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1 银华中债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2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4 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5 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6 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7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8 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9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0 银华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1 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2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3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54 银华中证等权重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5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7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58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59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60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1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2 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3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4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 
65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66 银华-道琼斯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67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68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1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7 银华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78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79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0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银华上证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83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网址:www.yhfund.com.cn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8 日 附件 : 附件 1: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 公司 “一、 前言 ” 中 “ ( 一) 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二、释义 ” 无 增加: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无 增加: 46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 、 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 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 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 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五)申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 的限 制” 无 增加: 5.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 “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 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 比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具 体 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 归入基金 财 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七)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形 ” 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 正常运作。 2.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 不限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或 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结 算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基 金会计系统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 行。 7.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 (第 4 项除外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 绝的申购 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 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款项将全额退 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7.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 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8.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形之一(第 4 、5 、8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 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六、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八)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增加: (3) 在本基金 出现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时,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 部 分 (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未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 分 (含 20%) ,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采取全 额赎回或 部 分延期赎回 的方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 且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赎回申 请采取相 同 的处理方式 。对于前 述 未能赎 回部 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 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 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 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如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 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 制。基金转 换中转出 份 额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 关公告。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一)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贰 仟贰佰贰拾 万元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二)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十二、基 金的投资 ” 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 资比例。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十二、基 金的投资 ” 中 “(六)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7)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5)当本基 金持有股 指期 货时,遵循以 下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投资限制 :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其 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 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 内容、格 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情 况、交易 目的及对应 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17)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托管协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 制定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 险; (18)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8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 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 资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或 变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3)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 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4 ) 本基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5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20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 除 上述 (2 ) 、 (13 ) 、 (14 ) 、 (15 ) 项 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值” 中 “(七)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 其它情形。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在上述第 4 项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 施。 “十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六)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 (六)基金年 度报告、 基中 “(六) 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 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无 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 度报告 增加: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 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 披 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 生涉及基 金 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 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附件 2: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规则 ,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 、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无 增加: 55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 款 )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 体规定请 参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用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6 、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用 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 但对 于 持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费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 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接有人利益的 情形。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7 、 申 请 超 过基 金 管 理 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 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的 部分 (不含 2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 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 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方 式, 与其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 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 理。 部 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二、 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信 用债券投 资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信 用债券投 资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其中 信用债 券投资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6)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信用债券 投资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8)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9)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0)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之十 ;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可对以 上比例进行 调整; (11)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6)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8)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9)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10 )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金 持有 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 理人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进行 调整; (11 )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2 )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3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 (8) 、 (11)、 (12)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中“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 、 占 基 金 相当 比 例 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5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其它 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 人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3: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55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 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 财 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1 、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7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 不含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且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 金转换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亿 贰仟贰佰 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80% ,其中信 用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80%;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80%,其中信 用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信 用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80%;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信 用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8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12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3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14)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4) 、 (15)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 估值; 4 、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5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 告 期 内出 现 A 类基 金 份额 单一 投资 者或 H 类 基 金 份 额 名 义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在 季 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报 告 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 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A 类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或该 H 类 基金 份额 名义持有人 的类别、 报告 期 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4: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的修 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中,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修改: “39 、 《 业务 规 则 》 : 指 《 银华 基 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司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任登 记 机 构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登 记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 释义 增加“47 、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 是指 由 于 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 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 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 让或 交易的债券 等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中 , 增加: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6、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费用 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 额的 5% ,赎回 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 回 金额的 5%, 但对于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本基 金的申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具 体 的 计 算方 法 、 赎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计 算 方 法 和收 费 方 式由 基 金 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确定 , 并 在招 募 说 明书 中 列 示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中,增 加: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 “5、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 “7、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 投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 申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的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中,增加: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中 ”2.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 ,增加: “( 3 ) 在 本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20%时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该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提 出 的 赎回 申 请 中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延期 办 理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 分 延 期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规 则 及 相关 公告。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 赎 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相 关公 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 ( 一 ) 基金 管 理 人简 况 ”中,修改: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 之 “ (一 ) 基金托 管人简况 ” 中修改: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中 ,增加: “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基金的投资 “ 四 、 投 资限 制 ” 之“1 、组 合 限 制” 中 ,增 加: “( 2)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12)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的3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 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2)、( 13) 、 (14)、( 15)项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值; ” “…… 在上 述第 3 项情形 下,基金 管理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六)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 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七) 临时 报 告”中,增 加: “27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5: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对 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47 、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 是指 由 于 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 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5、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中 , 增加:





“1、本 基金不收 取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 但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 (1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 下 , 当 本 基 金持 有 的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票 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 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负时; (2)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持 有 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 50% , 且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 10% 且 偏 离 度为 负时。 , 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 作, 避 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对 当 日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申 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的赎 回 申请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费 用,并将 上述赎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述 做 法 无 益于 基 金 利益 最 大 化的 情形除外。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中,增 加: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5、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7 、 本 基金 单 日 累计 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 比 例、 本 基 金 单 日 超出 基 金 管 理人 规 定 的总 规 模 限额 的。 8 、 单 一 账户 单 日 累计 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 额达 到基金管理 人所设定 的上限。 9 、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 上 限。 ”


“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全 部 或部 分 拒 绝或 暂 停 接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时, 申 购 款项 将 退 回投 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 1 、2、3 、6、7、10 、11、12 、 13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中 ”2.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 ,增加: “( 3 ) 在 本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额的 20%时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提 出 的 赎回 申 请 中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延期 办 理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如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部 分 作 自 动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当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 请的 处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 赎 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一并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如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制 。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份 额 的 申请 的处 理方式 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 则及相关 公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 ( 一 ) 基金 管 理 人简 况 ”中,修改: “ 注册资本 :贰亿贰 仟贰佰贰 拾万元人 民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 之 “ (一 ) 基金托 管人简况 ” 中修改: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 四 、 投 资限 制 ” 之“1 、组 合 限 制” 中 ,增 加: “ (2)当本 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 份 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 额的 50% 时,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 存 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 低于 30%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 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低于 20%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 (3)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货 币市场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存 款 及 其发 行 的 同业 存 单 与 债 券 ,不 得 超 过 该商 业 银 行最 近 一 个季 度末净资产 的 10%; ” “ (4) 本 基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融 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 其 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 资 工 具 、 银行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相 关 机 构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及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其他品 种; ” “( 18)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 所 规定 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 19)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 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 “( 20)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 、 限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上 述 第 (8)、 (17) 、 (18 ) 、 (19) 项 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 合上 述 约 定的 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 以 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值;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五)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益 , 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应 当 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 少披露报告 期末基金 前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类别、持有 份额及占 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 息。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六) 临时 报 告”中,增 加: “28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6: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对 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监督 办 法》 ”)、 《关 于实施< 货币 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有关问题的 规定》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 规则 第5 号< 货币 市场基金 信息 披露特别规 定>》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规 定》 ”) 、 《货 币市场基 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监督办法 》 ”)、 《关 于实 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 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 币市 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 规 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和赎回 费用, 但当本 基 金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且 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 金 平稳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 性 风险,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的情形除 外。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和赎回 费用, 但当 出现 以下情形之 一: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本 基金单 日超出 基 金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的。 7 、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有 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可视 情 况暂停本基 金的申购 。 8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运行。 9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10 、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7、8 、9 、10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 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本 基 金 单 日 累 计 申 购金额/ 净申购比例、本基 金 单 日 规 模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规定的总 规模上限 的。 8 、 单 一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 基金管理人 所设定的 上限。 9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金管理人 所设定的 上限。 10 、 本基金单 日超出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总 规 模 限 额的。 11 、 本基金出 现当日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于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持有 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情况暂停本 基金的申 购。 1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 登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常运行。 13 、 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14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6、 10、11 、12、13、14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 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 且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 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 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除外; (4)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例, 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 根 据 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本 基 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0% ;投资于 不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 金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本 基金投资 于现 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 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当本 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 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不得 超过6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当 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 基金 总份额的 20% 时,本 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20%; (2)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5%; (5)本基金 投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 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 (6)本基金 投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 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低于 10% ; (7)本基金 投资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 性 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30% ; (8)除发生 巨额赎回 、连 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 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 金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得超 过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 除外;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同 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及 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 债券, 不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 最近 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10%; (3)本基金 投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 发行 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 行的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 券、 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 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 资产 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品 种;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与由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国 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6)本基金 投资于有 固定(11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 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 投资的资 产 支持证券不 得低于国 内信 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 准, 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3 )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14 ) 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产 的 140% 。 (15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比例限制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上述另有 约定外, 由于 证 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0%;投资于 不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5% ; (7)本基金 投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5%; (8)本基金 投资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 动性 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30%; (9)除发生 巨额赎回 、连 续3 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5 个交易 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的情 形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 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 除外; (11)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投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 用评级。 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不 得低于国 内信 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本基金应 在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 卖出; (14)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5) 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资产 的 140% 。 (16)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8)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制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 上述第(7) 、 (13)、( 16)、 (17)项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 例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增加: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基金估值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五)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五)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 在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中至少 披露 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 等信 息。 (六)临时 报告 无 (六)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7: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5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说 明书。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 基金的总规 模进行限 制,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列明。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或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比例上 限,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 明书。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基金的总规 模进行限 制,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列明。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5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情形 。 7 、 本基 金单 日规 模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总 规 模限额的。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7、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情形 。 7 、 本 基 金 单 日 规 模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总 规 模限额的。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的。 申购业务的 办理。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无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一) 基 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 个交 易日均不得 超过 180 天;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5 )本基金 的存款银 行为具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人资格、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托 管人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存放 在具有基 金托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 期限在每 个交 易日均不得 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 限为1年 ,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5)本基金 的存款银 行为具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人资格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托 管人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 放在不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 摊余成本 总计 不得超过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 模 的 10%;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0% ;存 放在不 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 不得 超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本基 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 资产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内予以全部 卖出; (8 )本基金 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的 信用评级, 应不 低于以下标 准: 1)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A-1 级或 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 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 备下 列条件之一 : i)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 一个级别的 信用级别 (例 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 为 A- 级, 则低于中 国主权评 级一 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 际信 用评级的, 以 国内信用 级别 为准; 4)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全 部减 持。 (9 )本基金 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 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出; (8)本基金 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的 信用评级 , 应不 低于以下标 准: 1)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 用级别; 2)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 融资 券, 其发 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 备下 列条件之一 : i)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ii ) 国际 信用评级 机构 评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 一个级别的 信用级别 (例 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 评级和国 际信 用评级的 , 以国内 信用级别 为准; 4)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全 部减 持。 (9)本基金 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础 债券的剩 余期 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定 期存款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 但 如果 基金投资有 固定期限 但协 议中约定可 以提前支 取且 提前支取利 率不变的 存款 , 不受该比例 限制; (11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2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定 期存款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 固定期限 但协 议中约定可 以提前支 取且 提前支取利 率不变的 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11)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2)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3)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4) 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 (12) 、 (13)项 及另有约定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五)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 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人 的类 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 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 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 项下 披露该投 资人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产 品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临时 报告 无 (六)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8: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6、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及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37 、 《业 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及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的业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无 增加: 44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招募说明 书, 未 归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其 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情形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 基金 登记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购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 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余资产 投资 于股指期货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包括定 期存 款和协议存 款)等金 融工 具, 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 界定 的高端制造 业行业范 围内 股票和债券 不低于非 现金 资产的 80%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 的现 金或投资于 在一年以 内的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0%-95% , 其余资 产投资于 股指期货 、 债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银行存款 (包 括定期存 款和协议存 款)等金 融工 具, 其中 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 的高端制造 业行业范 围内 股票和债券 不低于非 现金 资产的 80%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保 证金以后 , 基金保 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在 一年以内 的政政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其 余资产投资 于股指期 货、 债 券、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场工 具、银行 存款 (包括定期 存款和协 议存 款) 等金 融工具 , 其中 投资 于本基金界 定的高端 制造 业行业范围 内股票和 债券 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保证 金以 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 投资 于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0%-95% , 其余 资产投资于 股指期货 、债 券、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场工 具、银行 存款 (包括定期 存款和协 议存 款) 等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界 定的高端 制造 业行业范围 内股票和 债券 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保证 金以 后, 基金 保留的现 金或投资 于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品种除外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外 ; (11)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 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等; (1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8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 (1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3)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5)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6) 基 金财产 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约定; (19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20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托管 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资。 基 金管理人 应制 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风险 ; (21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22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7)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8)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9)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95%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不 含 质押式 回购)等; (20)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21) 本 基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 约定; (22)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23) 本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托管 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 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 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 (24)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25)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定延迟 估值;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9: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对 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 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监督办法 》 ”) 、 《 关于 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 定》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 币市 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 规 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基 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监督办法 》 ”) 、 《 关于 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 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 币市 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 规 定>》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请 参 见招募说明 书。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或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比例上 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说 明书。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具 体规定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1 、本 基金不 收取申 购 费 1 、本基金不收 取 申 购 费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用和赎回费 用, 但当本基 金 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低 于 5% 且偏 离度为负时, 为 确保基金 平 稳运作, 避免诱 发系统性 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情形除外 。 用和赎回费 用, 但出现 以下 情形之一: (1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 下, 当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 负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于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 避 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 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 赎回 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 除外。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本 基金单 日规模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总 规 模 限额的。 7 、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有 人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可视 情 况暂停本基 金的申购 。 8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9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7、8 、9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对基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本 基 金 单 日 累 计 申 购金额/ 净申购比例、本基 金 单 日 规 模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规定的总 规模限额 的。 7 、 单 一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 基金管理人 所设定的 上限。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9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于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持有 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视 情况暂停本 基金的申 购。 10 、 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11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5、6、9、10 、11 项暂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 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 且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应符 合以 下规定: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 业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应符 合以 下规定: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本 基金投资 于现 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 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当本 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 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不得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 券除外; (5)本基金 投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 根 据 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本 基 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0% ;投资于 不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5%; (6)本基金 投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 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 (7)本基金 投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低于 10% ; (8)本基金 投资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 性 超过6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当 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 基金 总份额的 2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20%; (2)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 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 券, 不 得超过该商 业银行最 近一 个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3)本基金 投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 发行 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 行的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 券、 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 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30% ; (9)除发生 巨额赎回 、连 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 情形 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 金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得超 过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2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 (13 )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 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 投资的资 产 支持证券不 得低于国 内信 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 构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 资产 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品 种;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 10% ,国 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7)本基金 投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0%;投资于 不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5% ; (8)本基金 投资于现 金、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 准, 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4 ) 在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15 )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16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对上述比例、 限 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上述另有 约定外,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5%; (9)本基金 投资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 动性 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30%; (10) 除发生 巨额赎 回、 连 续3 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5 个交易 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的情 形外, 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不得超过 2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2)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 (14) 本基金 投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 用评级。 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券不 得低于国 内信 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 本基金应 在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 卖出; (15)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17)本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 上述第(8) 、 (14)、( 17)、 (1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五)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五)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 人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 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本基金应当 在年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 报告 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类 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额的 比例等信 息。 (六)临时 报告 无 (六)临时 报告 增加: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10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9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开放期、 封闭期、申购 与赎回” 中“六、 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 “七 、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其中, 对 于持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 “八 、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在 开放 期内,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行。 7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且 开放期时 间 将相应顺延,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 限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6、 7、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且 开放期时间 将相应顺 延,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 “九 、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在 开放期 内,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 “十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接 受和确认。 但对 于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 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额的20% , 其 余赎回申 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 延 缓 支 付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接 受和确认。 但 对于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 管 理 人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 延 缓 支 付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延缓 支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3)项 所 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的 大 额 投 资 者 不 适 用 于 本 条 款。 (3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不含 20%),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在当 日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工 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 前提 下, 对其剩余 赎回申请 可以 延期办理, 但 延期办理 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延期 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 则开 放期相应延 长, 延长的 开放 期内不办理 申购, 亦不 接受 新的赎回申 请, 即基金 管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金总份额 20% 而被延 期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及相关公 告。 部分延 期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限制。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 产的0%-95 %;权证 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 ; 开放期内 的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在 封 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 倍的现金。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0 %-95 %; 权证投 资比 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0-3%; 开放期内的 每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2)开放期 内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在 封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2)开放期 内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5% 的 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 现金;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5% 的限 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16 ) 开放期内 的每个交 易 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买 入 期货合约价 值和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 的 每个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4)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入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0% ,其 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 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 (17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 (18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9 )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规定; (20 )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的 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封闭 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200%; (21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 开放期 内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本基 金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约价 值和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封闭 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 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 (18)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20% ; (19)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 资; (20)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2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22)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规定; (23)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封 闭期 内,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0%; (24)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9) 、 (20)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延 迟 估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 迟估 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11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 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基 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监督办法 》 ”)、 《关 于实 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 规 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 币市 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 规 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监督办法 》 ”)、 《关于实 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 规 定》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 币市 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 规 定>》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登 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39 、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登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守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说 明书。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或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比例上 限,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 明书。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 购 费用和赎回 费用, 但当 本基 金持有的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5% 且 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运作, 避 免诱发系 统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1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和赎回 费用, 但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 : (1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风险管理 要求的前 提下,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于5% 且偏 离度为负 时;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1%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的情形除 外。 (2) 当本 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 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 , 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 用, 并 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本基 金单 日规 模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总 规 模限额的。 7 、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于零的情 形, 为保护 持有 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 可 视 情况暂停本 基金的申 购。 8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本 基 金 单 日 累 计 申 购金额/ 净申购比例、本基 金 单 日 规 模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规定的总 规模限额 的。 7 、 单 一 账 户 单 日 累 计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8、9 项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 基金管理人 所设定的 上限。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9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于零的情 形, 为 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可视 情况暂停本 基金的申 购。 10 、 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时。 11 、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6、9、10 、11 项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 2、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3 )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机构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 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 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10%, 国 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除外; (5 )本基金 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 行存款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 限, 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不受 上述比例 限制;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5% ; (6 )本基金 投资于现 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本 基金投资 于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五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10% ;当 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 基金 总份额的 50% 时,本 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不 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 投资 组合中现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 剩余 存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 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20%; (2)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 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 5%; (7 )本基金 投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 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 低于 10% ; (8 )本基金 投资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银行 定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9 ) 除发生巨 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累计 赎回 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 得超过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2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商 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度 末净资产 的 10%; (3)本基金 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 低于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 过10% ,其中 单一机 构发行 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 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 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 益人 的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 ;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机构发行 的债券 、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 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 支持 证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7)本基金 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 行存款的 比例,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 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须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 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 资的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低 于国 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本基金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 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上述另有 约定外, 因 证券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 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基 金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20% ;投 资于不 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5% ; (8)本基金 投资于现 金、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5%; (9)本基金 投资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超过30% ; (10)除发 生巨额赎 回、 连续3 个交易 日累计赎 回20% 以上或 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不得超过 20% ; (11)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0%; (12)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3) 本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4) 本 基金投资 的资 产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 续信用评级 。 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低 于国 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本 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15)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 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6)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7)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9)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上述第 (8) 、 (14 ) 、 (17)、 (18)项外 ,另有 约 定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增 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五)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 在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 、 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 等信 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临时 报告 26、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0% 、 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达到0.50% 以 及负偏离 度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0%的情形 ; ( 六)临时 报告 26 、 当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 达到 0.50%、负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0.50% 以及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0%的情形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临时 报告 无 (六)临时 报告 增加: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12 :银华中国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及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 《业 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及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规则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依 法收取短期 赎回费, 且 无须 召开持有人 大会, 具体 收取 办法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公 告。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法收取短期 赎回费 , 且无须 召开持有人 大会, 具体收取 办法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公 告。 其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基金财产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 基金 登记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且 开放时间将 相应顺延,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运行。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且开放时 间将相应 顺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并予以公告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0%-95% ;其 中投资于 本基 金界定的符 合 “新 战略 、 新 模式、新发 展”的 30 只上 市公司股票 的资产占 非现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0%-95% ;其 中投资于 本基 金界定的符 合 “新战略、 新 模式、新发 展”的 30 只上 市公司股票 的资产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金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 票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80%-95% ;其 中投资于 本基 金界定的符 合 “新 战略 、 新 模式、新发 展”的 30 只上 市公司股票 的资产占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80%-95% ;其 中投资于 本基 金界定的符 合 “新战略、 新 模式、新发 展”的 30 只上 市公司股票 的资产占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1)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5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 遵循以 下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 购)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3)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5)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要 求的内容、 格 式与时限 向交 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 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 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0%-95% ;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托 管协 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根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定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险; (18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16) 基 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7)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8)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9) 本 基金投资 股指 期货, 遵 循以下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因证券及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第1-18 项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要 求的内容 、 格式与 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 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 、 交易目 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 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0%-95% ;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托 管协 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21)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 因证券 及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第1-21 项进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 相应调整 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 , 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13 :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及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及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 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法 收取短期赎 回费, 且 无须召 开持有人大 会, 具体 收取办 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法 收取短期赎 回费, 且无须 召 开持有人大 会, 具体收取 办法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公告。 法参见 《 招募说明 书》 或 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公告。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 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 有基金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开放 时间将相应 顺延,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时间 并予以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损 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 或基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9 、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6、8、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且 开放时间 将 相应顺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间并予以 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 不含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且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 延 期的赎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 金转换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贰仟贰佰 贰 拾万元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0% –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 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 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3)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5 ) 当本基 金持有 股指期 货时, 遵循以 下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 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与 时限向 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及 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8) 当本基金 持有股指 期 货时, 遵循以下 中国证监 会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16 )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17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与时 限向交易 所 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情 况、 交易目的 及 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权 益,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 人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 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14 :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9 、 《业务 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 则》 及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是规 范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 共同遵守 40、 《业务规则》 : 指 《银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及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是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同 遵守 无 增加: 48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无 增加: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3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及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额 的 计算和处理 方式详见 《招 募 说 明书》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 基 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 说 明书中列示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 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金 额的 计算和处理 方式详见 《 招募 说 明 书 》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由基 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其中, 对 于持 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因 特殊原 因(包 括 但 不 限于证 券/期 货交易 场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6、 8、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不含 20% )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 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 且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为0% –95% , 权证投 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5 ) 当本基金 持有股指 期 货时, 遵循以下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3)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6)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 交 易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与时 限向交易 所 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情 况、 交易目的 及 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16 )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1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 制第 (1) - (17 ) 进行变更的, 本 基金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可 相应调整 投 资比例限制 规定, 不需经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制。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8) 当本基 金持有股 指期 货时, 遵循以 下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要 求的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内容、 格式与 时限向交 易所 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情 况、 交易目 的及 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20)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 制第 (1)- (20) 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15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 部分“ 前言”中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 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 释义” 无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47、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制 ” 无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 定 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发布 的 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 费纳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明 书》 , 未 归入基金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 ,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 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其中, 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3、 因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依 法 决定临时 停市或交 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理 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4、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3、 因特殊原 因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依 法 决定临时 停市或 交 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 销 售 系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 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 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被拒 绝,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业 务 的办理, 且开放时 间将 相 应 顺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合 理 调整申购 业务的办 理时 间 并予以公告 。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 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 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 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 销 售 系统、基 金登记系 统或 基 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 、6、 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被全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且 开放时间 将相应顺 延, 基 金 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 整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 受 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 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的部 分 (不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延期办 理。对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 巨额 赎 回 时,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 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0% –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 0% –95%,权 证投 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0% –3%,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中 “四 、投 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95% ; (2)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 –95%;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9)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5)当本 基金持有 股 指期货时, 遵循以下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投资限制 :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 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求的 内容、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5)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16)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16)本基 金的基金 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本 基金 在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 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8) 当本基 金持 有股 指 期货时, 遵循以下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投资限制 :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 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求 的 内 容、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 所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 准,且无 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 对 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19)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40% ; (20)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2 ) 、 (13)、 (14) 、 (15 ) 项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 后 的规定为 准,且无 需经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 20%的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 文 件中“影 响投资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人的类 别、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 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16 :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39、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式基金业务 规则》 及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及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无 增加: 53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 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其 中, 对 于持续持 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的 赎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 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 生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损 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开放 时间将相应 顺延,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时间 并予以公 告。 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8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且 开放时间 将 相应顺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间并予以 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 不含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且 对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 金转换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贰仟贰佰 贰拾万元人民 币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0% –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 当本基 金持有 股指期 货时, 遵循以 下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12)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6) 当本基金 持有股指 期 货时, 遵循以下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与 时限向 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及 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16 )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17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与时 限向交易 所 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情 况、 交易目的 及 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18)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8) 、 (19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 估值; 4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权 益,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人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 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17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及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及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无 增加: 53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 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依法 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法收取短期赎 回费, 且 无须召 开持有人大 会, 具体 收取办 法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公告。 收取短期赎 回费, 且无须 召 开持有人大 会, 具体收取 办 法参见 《 招募说明 书》 或 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公告。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回 费, 并将上述 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 现其他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开放 时间将相应 顺延,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时间 并予以公 告。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损 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8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且 开放时间 将 相应顺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间并予以 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 不含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且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 金转换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贰仟贰佰 贰 拾万元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0% –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人管理的 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 当本基 金持有 股指期 货时, 遵循以 下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与 时限向 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及 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6)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16 )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17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18) 当本基金 持有股指 期 货时, 遵循以下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与时 限向交易 所 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约情 况、 交易目的 及 对应的证券 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20)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 估值; 4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权 益,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 人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 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18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9.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常运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登记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常运行。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或 部 分 被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息等 损 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 80%-95% (其中投 资于 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 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80%-95% (其中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 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80%-95% ( 其中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同一 家公 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 上市 的 A+H 股合 计计算) , 其市 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同一家 公司 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计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80%-95% (其中 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 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时 上市 的A+H 股合 计计算) , 其市 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同 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 合计计 算) ,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基金管 理人管理(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1)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 ) 当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 时, 则需遵 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和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1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3)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5)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6) 基 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等) ;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95% ;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托 管协 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根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定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险; (18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7)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 长期 限为1 年 ,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8)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9) 当 本基金参 与股 指期货交易 时, 则 需遵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第 (1 )- (18) 项 进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相 应调整投资 比例限制 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0%-95% ;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托 管协 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21)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第 (1)- (21) 项进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相 应调整投资 比例限制 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时;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 定延迟估 值时;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19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规。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41、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及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42 、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及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无 增加: 50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六 、 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七 、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八 、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 式”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在开放 期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常运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开 放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发生暂停 申购情形 的,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申购的时 间相应延 长,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登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常运行。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息等损 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开放 期内因发 生不可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形的, 开放期将 按因不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时 间 相 应延长,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并予以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 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九、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开 放 期 内,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十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开放 期内,若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且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单日 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 的 20% ( 不含 20%) ,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提 出的赎回申 请中未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 (含20% )的 部分,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 取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一并办 理, 并 且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其 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 采取相同的 处理方式 ; 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提 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延 期的赎回 申请处理无 优先权 , 并以下 一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 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相 关公 告。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2.222 亿元 人民币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 0 %-95 %;在 封闭 期 内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 %-100 %; (2 )开 放期 内, 应 当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在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0 %-95 %; 在 封闭期内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资产的 0%-100%; (2 ) 开 放 期 内 ,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 5%的限 制;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 不受 5% 的 限制;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3)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0% ; (16 ) 当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 时, 则需遵 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开放 期内 的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本 基金持有 的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 期内 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4) 基 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5)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为1 年 ,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封 闭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200% ; (17) 当 本基金参 与股 指期货交易 时, 则 需遵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 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6 ) 开放 期内 的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 本基金 持有的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封闭期内 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本基 金合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的 现金 ; (17 )本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与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风 险; (18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 券 市 场 及 期 货 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6 )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18) 本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第 1-18 项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19)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20)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21)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3)、 (19) 、 (20)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第 (1)- (21) 项进行变 更的, 本基 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相 应调整投资 比例限制 规定,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无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人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20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 式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 公司 第一 部分“ 前言”中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无 增加: 57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 、 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 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 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六、申 购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 七、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由 赎回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赎 回费用纳 入基金财 产 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 , 具体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 金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5 、 赎回费用由 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 “八、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3、因特殊原 因(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期货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或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会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 常情 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全额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 开放期时 间将 相应顺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整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在开放期内,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3 、 因特殊 原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货 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 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 基金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申购业务的 办理期间 并予以公 告。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 基金资产规 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 、 申请超过基 金管 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 、 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3、 6、 7、 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拒 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额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且开放期时 间将相应 顺 延,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 “九、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 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 项。在开放 期内,当 前 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 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增加: 中 “十、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式 ” (3)在开放 期内, 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单日赎回 申请超过 前 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的 20% (不含 20% ) , 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 申 请中未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20% (含20%) 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 可 以采取全额 赎回或部 分 延期赎回的 方式,与 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并 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请 采取相同 的 处理方式; 对于该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当日提出 的 赎回申请中 超过上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不含 20% )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 , 延期的赎回 申请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工 作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基金转 换中转出 份 额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 关公告。部 分延期赎 回 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 的限制。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贰 仟贰佰贰拾 万元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二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在 开放期内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 产的 0%-95 %, 在封闭 期内股票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在开放期内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95%, 在封闭期-100 %;权 证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3%;开 放期内的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 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 资比例。 内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100 %; 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开 放期内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四、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在开放 期内本基 金股票投 1 、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循以下限 制: (1) 在开放期 内 本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 ;在 封闭期内本 基金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的 0%-100%; (2)开放期 内的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5%的限 制,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 金一倍的现 金;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 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100 %; (2) 开放期内 的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 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不得展 期; (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7)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15)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0% ; (16) 当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时,则需 遵守下列 投资比例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 开放期内的 每个交易 日 日终, 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和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封闭期 内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和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5)本基 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1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 同关 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17)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中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托 管协 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定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 (16 ) 开 放 期 内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封闭 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 ) 当 本 基 金 参 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比例限制第 (1 )- (18 ) 项进行 变更 的,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相 应调整投资 比例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2 ) 开放期内的 每个 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 封闭期 内的每个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 3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4 ) 本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9) 在开放期 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 (2 ) 、 (13)、 (19 ) 、 (20 ) 项 以外,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 (21 )项进行变 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 值” 中 “六 、 暂停估 值的的情 形 ” 无 增加: 4 、 当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 金季度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 度报告 增加: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 度 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 披 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 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 重大事项时 ; 附件 21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由 “ 银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 修 改为 “ 银 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中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修改为 : 40 、 《 业 务规 则 》 :指 《 银 华基 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注 册登 记 业 务 规则 》 及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 是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释义 增加 48 、 “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之 “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 。 赎 回费 纳 入 基 金财 产 的 比例 依 照 相关 法律法规设 定, 具体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 分 用 于 支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 必要 的手续费。 ” 中增加: “其中,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 取不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 , 修改为: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增加 : “5、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8、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 单一 投 资 者单 日 或 单笔 申购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 分 拒 绝 的,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回 款 项 产 生的 利 息 等损 失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八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中,增加 :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之 “2、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 3 ) 在 本基 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的 20%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支 付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对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 日 提出 的 赎 回申 请 中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部分 ( 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 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份 额 的 限制 。 当 出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相 关公 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 况 ”中, 修改为 :


“组织形 式:股份 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贰亿 贰仟贰 佰贰拾万 元人民币 ” “二、基金 托管 人 ” 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 况 ”中, 修改为 “法 定代表人 :陈四清 ” 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 范围 ”中 ,增加: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四 、 投 资限 制 ” 之“1 、组 合 限 制” 之 “基 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中,增 加: (2) ……其 中, 现 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5)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3 )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5 )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13) 、 (14 ) 、 (15 )项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 除 外 。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 下,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接 受 基 金申 购 赎 回申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请的措施。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六)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 ,增加: “ 报 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 资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例 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资 人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七) 临时 报 告”中,增 加: “28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22 : 银华生态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由 “ 银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 修 订为 “ 银 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 前言 在 “一、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修订为 : “39 、 《业务 规则》 : 指 《银 华基金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基 金 注 册 登记 业 务 规则 》 及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是 规 范 基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登 记 方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基 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释义 增加 “47、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修 订为: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额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三条 时收取。其 中,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纳 入 基 金 财产 的 比 例详 见 《 招募 说明书》 ,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 手 续 费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依法 收 取 短 期 赎 回费 , 且 无 须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 ,具 体 收 取 办 法 参见 《 招 募 说明 书 》 或基 金 管 理人 届时发布的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中,增 加: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 “5、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7、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 单一 投 资 者单 日 或 单笔 申购金额上 限的。 ” 修订为: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全 部 或 部分 拒 绝 的,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将 全 额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该退 回 款 项产 生 的 利息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等 损 失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 购 业 务 的办 理 。 且开 放 时 间将 相 应 顺 延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合 理 调整 申 购 业务 的办理时间 并予以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八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中,增加: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之 “2、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 3 ) 在 本基 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支 付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对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 日 提出 的 赎 回申 请 中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部分 ( 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 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份 额 的 限制 。 当 出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 赎 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相 关公 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 况 ”中,修 订为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贰亿 贰仟贰 佰贰拾万 元人民币 ” “二、基金 托管 人 ” 之 “(一) 基金 托 管 人简 况 ”中,修 订为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 范围 ”中 ,增加: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四 、 投 资限 制 ” 之“1 、组 合 限 制” 之 “基 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中,增 加: (2) ……其 中, 现 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10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1 )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2 )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修订为 除上述第 (2) 、 (11)、 (12 ) 、 (15 )项外 ,因 证 券 及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第 1-21 项进行变更 的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 下,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赎 回申请的措 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六)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 ,增加: “ 报 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 资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例 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资 人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七) 临时 报 告”中,增 加: “28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23 :银华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 一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中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 ” 的表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48、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 修订为:


“5、 赎回 费用由赎 回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用 纳 入基 金 财 产的 比 例 依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设 定 , 具 体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的 部 分 用 于支 付 登 记费 和 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 , 增加: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 “5、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时” “8、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 单一 投 资 者单 日 或 单笔 申购金额上 限的。 ” 修订为: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全 部 或 部分 拒 绝 的,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将 全 额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该退 回 款 项产 生 的 利息 等 损 失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八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中,增加 :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之 “2、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 3 ) 在 本基 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支 付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对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 日 提出 的 赎 回申 请 中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部分 ( 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 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份 额 的 限制 。 当 出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相 关公 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 况 ”中,修 订为 “ 注册资本 :贰亿贰 仟贰佰贰 拾万元人 民币 ” “二、基金 托管 人 ” 之 “(一) 基金 托 管 人简 况 ”中,修 订为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 范围 ”中 ,增加: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四 、 投 资限 制 ” 之“1 、组 合 限 制” 之 “基 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中,增 加: (2) ……其 中, 现 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5)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 期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 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的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 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9) “当 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 货交易时 , 则 需遵守下列 投资比例 限制: ” 中 “6 ) …” 增加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除上述第(2)、( 13) 、 (14)、( 15)项外 ,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 估值; “在上述 第 3 项情 形下, 基金管理 人还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 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六)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 ,修订为 : “ 报 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 资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例 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资 人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七) 临时 报 告”中,增 加: “28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24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修订为 : “银华 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51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封闭期、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封闭期、 申购与赎回 “七、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中 , 增加: 5、 ……其 中, 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三条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封闭期、 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中,增 加: “2、 …… 在开放期 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购 申 请 的措 施。 ” “5、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 “8、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单 一 投 资 者单 日 或 单笔 申 购 金额 上限的。” 修订为 : “发生上述 第 1、2、3 、6 、7 、9 项 暂停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全 部 或部分 拒 绝 的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 办 理 , 且 开 放期 时 间 将 相应 顺 延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封闭期、 申购与赎回 “ 九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中 ,增加: “2、 …… 在开放期 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封闭期、 申购与赎回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之 “2、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 3 ) 在 开放 期 内, 若 本 基金 发 生 巨额 赎 回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单日 赎 回 申请 超 过 前一 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 的 20% (不 含 20% )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该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对 于 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 中未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额20% (含 20%) 的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期 赎 回 的方 式 , 与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一 并办 理 , 并且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其 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 处理 方 式 ;对 于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 赎回 申 请 中超 过 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期 办 理 , 延期 的 赎 回申 请 处 理无 优 先 权 , 并 以下 一 工 作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份 额 的 申 请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 关 公 告 。部 分 延 期赎 回 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简 况 ”中,修 订为 :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 之 “ ( 一 ) 基金 托 管 人简 况 ”中,修 订为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中 ,增加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其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款 等。 基金的投资 “ 四 、 投 资限 制 ” 之“1 、组 合 限 制” 之 “基 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中,增 加: “( 2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该 上 市 公司 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22) 在 开放期内 ,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因证 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 (23)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修订为 : “除上述第 (2) 、 (13 ) 、 (22) 、 (23 ) 项 外, 因 证券市场及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 估值;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六)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 ,增加: “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 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 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七) 临时 报 告”中,增 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27 、 本 基 金发 生 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的。 附件 25 :银华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 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及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及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无 增加: 53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 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其 中, 对 于持续持 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的 赎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 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损 害现有基 金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 ( 无利 息 ) 将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合理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并 予以公告。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8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 ( 无利息 )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且 开 放时间将相 应顺延,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时 间并予以 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3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且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 金转换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贰仟贰佰 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权 益类资 产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 –2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 0% –3%,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 80% , 权益类 资 产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 –20%,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持有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债券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 (2) 本 基金权益 类资产 (包 括股票 、 权证等 ) 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20% ; (3)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保持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债券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2) 本基 金权益类 资产 (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投资占 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20%; (3)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9)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14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6 )本基 金持有国 债期 货, 遵循以下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2)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3) 本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 (17 )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18 )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制定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19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7)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8)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9)本基 金持有国 债期 货, 遵循以下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5%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3) 本基金 所持有的 债券 (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 出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20)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21)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 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 各种风险;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3)、( 14)、 (15) 、 (16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 估值; 4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权 益,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 人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 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26 :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9.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40.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无 增加: 48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 款)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 体规定请 参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具 体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其中 , 对于 持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因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场 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 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 生其他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 记系统或 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全额 退还给投 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息等损失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 、 申 请 超 过基 金 管 理 人设定的基金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7、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对 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的 部分 (不含 2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 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 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 对于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 0%-95%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 0%-95%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5)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1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 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当本 基金持有 股指 期货时, 遵 循以下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投 资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每个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3 )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卖出 ; (15 )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6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 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入 、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6)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17)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与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托管 协议 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比例 , 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定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17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 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8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9 ) 当本基 金持有股 指 期货时, 遵循 以下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投 资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每个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 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第(1 )- (18) 进行变更 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比 例限制规 定, 不 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6)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20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 金 管理人应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托管 协议 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 定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险; (21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第(1 )- (21) 进 行变更 的, 本 基金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 相应 调整投资比 例限制规 定, 不 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2 、 因 不 可 抗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27 :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 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及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及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无 增加: 53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 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其 中, 对 于持续持 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 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 ( 无利 息 ) 将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时 间 将 相 应 顺 延,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合理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并 予以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损 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8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 ( 无利息 )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且 开 放时间将相 应顺延,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时 间并予以 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 不含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且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 金转换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贰仟贰佰 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权 益类资 产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 –2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 0% –3%,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 80% , 权益类 资 产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投 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 –20%,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持有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产净值的 5% 。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债券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 (2) 本 基金权益 类资产 (包 括股票 、 权证等 ) 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20% ; (3)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债券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2) 本基 金权益类 资产 (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投资占 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20%; (3)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4)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14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9)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2)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6 )本基 金持有国 债期 货, 遵循以下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3) 本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 (17 ) 本基金 的基金 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18 )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制定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7)本基 金持有国 债期 货, 遵循以下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5%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3) 本基金 所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 出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 例的 有关约定。 各种风险; (19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19)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 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 各种风险; (20)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3)、( 14)、 (20) 、 (21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 估值; 4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权 益,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 人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 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28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5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六 、 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七 、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八 、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 式”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在开放 期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开 放期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发生暂停 申购情形 的,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申购的时 间相应延 长,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告。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息等损 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开放 期内因发 生不可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形的, 开放期将 按因不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时 间 相 应延长,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并予以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九 、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情形及处理 方式”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开 放 期 内,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 赎回的处 理方 式





(2 )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基金管理 人对符合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赎 回申请应全 部予以接 受和 确认。 但对于 已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 赎回 份额不得低 于基金总 份额 的 20%, 其余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 延缓 支付的期限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延 缓支付的 赎回 申请以赎回 申请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2、巨额 赎回的处 理方 式 (2)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基金 管理人对 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赎 回申请应全 部予以接 受和 确认。 但 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 赎回 份额不得低 于基金总 份额 的20% ,其余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延缓支 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 申请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回金额。 (3) 项所 述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单日 赎回 申请超过前 一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的 20% (不含 20% ) 的部分不 适 用于本条 款。 (3)在开放 期内,若 本基 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单日 赎回 申请超过前 一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的 20% (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 部 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在当日接 受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申请的比例 不低于前 一工 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前提 下, 对其 剩余赎回 申请可以 延期办理 , 但延期 办理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延期 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 , 则开 放期相应延 长, 延 长的开放 期内不办理 申购, 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 请, 即 基金管理 人仅为原开 放期内因 提交 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 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 。 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开放 期开始前 20 个交易日 至开 放期结束后 20 个交易 日内 不受此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制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开放 期开始前 20 个交易日 至开 放期结束后 20 个交易 日内 不受此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 , 本基 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 。 其中 ,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 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开放期开 始前 20 个交 易日至开放 期结束后20 个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 债券投资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开放 期开始 前 20 个交 易日至开放 期结束后20 个交易日内不 受此比例 限 制) ; (2 )开放期 内,本基 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交易日内不 受此比例 限 制) ; (2)开放期 内,本基 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10%;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2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3 )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0% ; (14 ) 当本基 金参与国 债期货交易 时, 则需遵 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2)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3)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 3)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5)开放期内 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15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 长期 限为1 年 ,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 开放期内, 本基 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封 闭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0% ; (15) 当 本基金参 与国 债期货交易 时, 则 需遵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5)开放期内 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 , 在扣除 国债期货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16)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资; (17)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8)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2)、(16)、( 17) ,因证券 市场 及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 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 定延迟估 值; 5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6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29 :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 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9、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登 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40 、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登记 机 构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守 无 增加: 48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无 增加: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具 体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停市 ) , 导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6、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还给投资 人, 基 金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 权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 高于 20%, 其中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为 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证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 高于 20% ,其中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为0% –3%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 所投资的 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高 于 20%;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 所投资的 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80%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高 于 2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10%;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2)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5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 更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 限制规定, 不 需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3)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4)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6) 基 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17)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8)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9)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 更的, 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相应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 ,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暂 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 情形” 无 增加: 3、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 形; 附件 30 :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 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招 募说明书 》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 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因 特殊原 因(包 括 但 不 限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损 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7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且 开 放时间将相 应顺延,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时 间并予以 公告。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6、 7、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且开 放时间将 相应 顺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合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并予以公告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 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 且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为0% –95% , 权证投 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扣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3)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 本基金持 有股指期 货 时,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本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16 )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17 ) 本基金持 有股指期 货 或国债期货 时,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约 和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 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 押式回购) 等;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6)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18 ) 本基金持 有国债期 货 时,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5% ; 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国 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 (19 )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20 )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 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 ; (21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8) 本基金 持有股指 期货 时,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9) 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20) 本基金 持有股指 期货 或国债期货 时,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合约 和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购) 等; (21) 本基金 持有国债 期货 时,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 货合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 的 30%;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22)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23) 本基金 持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 (24)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31 :银华体育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9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 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等 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其余投资 债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 同 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 括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现 金、权证 、股 指期货等金 融工具, 其 中投 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体 育、 文 化主题的上 市公司股 票和 债券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权 证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每 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0%-95% , 其余投 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 同 业存单、 银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现 金、权证 、股 指期货等金 融工具 , 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体 育、 文 化主题的上 市公司股 票和 债券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权 证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每 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的 0%-95% ,其 余投 资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 0%-95% , 其 余投资债回购、 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同 业存单 、 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 其他 银行存 款) 、现金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工 具, 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 界定 的 体 育 文 化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和 债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 、 定期 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 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等 金融工具 , 其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体 育 文 化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和 债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7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16 ) 当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 时, 则需遵 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3)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5)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 购)等;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 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6) 基 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7)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为1 年 ,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8)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19) 当 本基金参 与股 指期货交易 时, 则 需遵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各种风险。 (18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及 期 货 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本基 金合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险控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21)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值;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 定延迟估 值;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32 :银华添泽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5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开放期、 封闭期、申购 与赎回 ” 中 “六、 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无 增加: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 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 规定请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开放期、 封闭期、申购 与赎回 ” 中 “七、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开放期、 封闭期 、申购 与赎回 ” 中 “八、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 现其他 可能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在开 放 期内,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 易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发生上述第 1 、 2、 3、 5 、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开放 期内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暂停申购 情形的, 开放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 购的时间相 应延长,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 公告。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损 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 金登记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8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 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开放期 内因发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购情形的, 开 放期将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时 间相应延长,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开放期、 封闭期、申购 与赎回 ” 中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开 放 期 内,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中“十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赎回申请应当日 全部予以 接受 和确认。 但对 于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当日按 比例办理 的赎 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 总份 额的20% ,其 余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延 缓支付的期 限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 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申请应当日 全部予以 接受 和确认。 但对于 已接受的 赎 回申请,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 理人当日按 比例办理 的赎 回份额不得 低于基金 总份 额的20% , 其余 赎回申请 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 延 缓支付的期 限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 付的 赎回申请以 赎回申请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 (3 ) 项所述 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单日 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20% 的大额 投 资者不适用 于本条款 。 (3)在开放 期内,若 本基 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单日 赎回 申请超过前 一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的 20% (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在当日 接 受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的比例 不低于前 一工 作日基金总 份额20% 的前 提 下, 对其剩余赎 回申请可 以 延期办理, 但延 期办理期 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延 期 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 则 开 放期相应延 长, 延长的开 放 期内不办理 申购, 亦不接 受 新的赎回申 请, 即基金管 理 人仅为原开 放期内因 提交 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20% 而被延期 办 理赎回的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 基金 转 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部分延期 赎 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亿 贰仟贰佰 贰 拾万元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但 在每次 开放期前一 个月、 开 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 的期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 80% , 但在每 次 开放期前一 个月、 开放期 及 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 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制 ; 在开放 期内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 比 例限制; 在开放期 内, 每 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 倍的现金 。 其中 ,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 债券投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 ,但在每 次开放期 前一 个月、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束 后一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受此比 例限制; (2)在开放 期内,每 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 债券投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但在每 次开放期 前一 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 束 后一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 投 资不受此比 例限制; (2)在开放 期内,每 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 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9)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 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 倍的现金 。 其中 ,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 的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9)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 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1)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在 开放期内, 本 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 产的140% ; (12) 本基金 参与国 债期 货 交易, 除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外,应 当遵守下 列要 求: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 3)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 的国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 金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 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12 ) 在 封闭期内 , 本基 金的基金 资 产总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的基 金 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140% ; (13 ) 本基金参 与国债期 货交易, 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 规定外,应 当遵守下 列要 求: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0% 。 (13) 法律法 规及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 3)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0% 。 (14 ) 在 开放期内 , 本基 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0)、 (14) 、 (15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中“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 停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 人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 人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 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33 :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限制”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 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 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 关的 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投资范围” 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其中 上证 10 年期 国债指数成 份券的比 例 不 低于本基金 非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例为: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80% , 其 中上证 10 年期国 债指数成份 券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80%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三 、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了实现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投 标目标,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上证 10 年期 国债指数 成份 券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 金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为了实现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投 标目标 ,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上证10 年期 国债指数 成份 券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 金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 于上 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成 份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2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上 证 10 年期国债指 数成份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限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但本基 金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不计入本 项限制; (5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6 )本 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限制;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 但本基 金跟踪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计入本项 限制;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6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标的指数 成份券调 整或 价格变化、 标 的指数成 份券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 (7) 、 (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成份 券调整或 价格变化 、 标的指 数成份券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34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货 币市场基 金监 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监督办法 》 ”) 和 《关于 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 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基 金监 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监督办法 》 ”) 和 《 关于 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 定》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4 、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 款 )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 中 “ (一)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6.申购和赎 回的限额 无 6.申购和赎 回的限额 增加: (5)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参 见基 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 公告。 7.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对 价 和 费 用 (3)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取申 购赎回费 用, 但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且偏离 度为负时 , 为确 保基金平稳 运作, 避 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7.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对 价 和 费 用


(3)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取申 购赎回费 用, 但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 1) 当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 且 偏离度为 负时;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有人申请赎回A 类基 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 回费用, 并 将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 计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且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A 类基 金 份 额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9.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 注 册登记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9.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申购、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 能公布申购、 赎 回清单, 或 在开市后发 现申购、 赎回清 单编制错误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8 )当日申购达到基金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每 日 总 申 购 份 额上限的情 形;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 (10)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4、5、 7、9、10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金管 理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4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 注册 登记 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赎回 。 (5 )基 金管 理 人开 市前 未 能公布申购 、 赎 回清单 , 或 在开市后发 现申购、 赎 回清 单编制错误 。 (6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 时。 (8 )基 金资 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9 )本 基金 单 日累 计申 购 份额/净 申购 比 例、 本基 金 单日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规定的总规 模上限的 。 (10) 单 一 账户 单 日 累计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 金额 达到 基 金管理人所 设定的上 限。 (11) 单 笔 申购 份 额 达到 基 金管理人所 设定的上 限。 (12) 当日申购达到基金管 理人设置的每日总申购份 额/ 净申购份额上限的情 形; (13) 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14)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4、5、 8、13、1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 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公 告。 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6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10.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6 )发 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二 )B 类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6.申购和赎 回的限额 无 6.申购和赎 回的限额 增加:


(5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7.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 B 类 基金份 额 目 前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回费用, 但当本基 金持有 7.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目前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但 出现以下 情形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负时, 为 确保基金 平稳运 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B 类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 , 并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形除外。 之一: 1 ) 当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 且 偏离度为 负时; 2)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 , 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B 类基 金 份 额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8.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8.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 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基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4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5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并依照 有关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50% , 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 时。 (6 )基 金资 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本 基金 单 日累 计申 购 金额/净 申购 比 例、 本基 金 单日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总规 模上限的 。 (8 )单 一账 户 单日 累计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 金额 达到 基 金管理人所 设定的上 限。 (9 )单 笔申 购 金额 达到 基 金管理人所 设定的上 限。 (10) 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 时; (11)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第 1、2 、3 、6 、 10 、11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 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 公告。 9.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9.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 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10.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无 10.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增加:


③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20%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换 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 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 关公告。 第 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一)基 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二)基 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七) 投资 限制” 2.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 降低基金资 产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的 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均 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均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2.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遵 循以下比例 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 投资 降低基金资 产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 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均 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均 不得 超过 240 天; (2)当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时, 本 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 剩余(3)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券 、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 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除外; (4)本基金投 资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 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5)本基金投 资于现金 、国 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 (6)本基金投 资于现金 、国 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10% ; (7)本基金投 资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银行定期存 款等流动 性受 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30%; (8)除发生巨 额赎回 、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上 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 情形外 ,债券 期限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20 天; 投资 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 低于 30%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20% 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低于 20%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同 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 款及 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 债券, 不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 最近 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10%; (4)本基金 投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 行的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 券、 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 银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 超过 20%; (9)本基金存 放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同业存 单,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存 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 同 业存单,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10)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3)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资产 的 140%; (1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制 。 行存款、 同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 资产 支持证券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品 种; (5)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 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除外; (7)本基金投 资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但 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8)本基金投 资于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9)本基金投 资于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 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于 10% ; (10)本基金 投资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 上述另有约 定外, 因 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 化导致本 基金 投资组合不 符合以上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 以达 到上述标准 。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购、 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 动性 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30%; (11)除发生 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 以 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 日累 计赎回 30%以 上的情 形外,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12)本基金 存放在具 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 同业 存单,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同业存单,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13)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5)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6)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资产 的 140%; (17)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制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 上述第(8) 、 (17)、( 18) 项外, 因基金 规模或市 场变 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完毕, 以达到上 述标 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 中“(六)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第 二十一部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九) 定 期报告” 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 人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 在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中至少 披露 报告期末基 金前 10 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占总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第 二十一部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十)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26.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 、正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 、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0% 以及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 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0% 的情 形; 26.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正偏 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0%、负 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0% 以 及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日超 过 0.50% 的情 形;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 二十一部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十五) 暂停或延 迟信息披 露 的情形” 无 增加: 3. 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 形; 附件 35 :银华上证 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限制”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 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 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 关的 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投资范围” 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上证 5 年 期国 债指数成份 券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例为: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80% ,其中 上证 5 年期国 债指数成份 券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80%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三 、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了实现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投 标目标, 本 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上证 5 年期 国债指数 成份 券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 金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了实现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投 标目标 ,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上证5 年期国债指 数成份券 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 于上 证 5 年 期国 债指数 成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上 证5 年期国债指数 成份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限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但本基 金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不计入本 项限制; (5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6 )本 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限制;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 但本基 金跟踪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计入本项 限制;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6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标的指数 成份券调 整或 价格变化、 标 的指数成 份券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 限制规定, 不 需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 法规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 (7)、 (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成份 券调整或 价格变化 、 标的指 数成份券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本基 金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相应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 ,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36 :银华中证 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 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 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 关的 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中 证 5 年期 地方 政府债指数 成份券的 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 到期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中 证 5 年期 地方 政府债指数 成份券的 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三、投资 策略”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原 则 上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 成份券比 例将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以 标 的 指 数 成份券为基 础, 综合考 虑跟 踪效果、 操作风险 、 投 资可 行性等因素 构建投资 组合, 并根据基金 资产规模、 日常 申购赎回情 况、 市场流 动性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特 性 等 情况, 对投资 组合进行 优化 调整, 选择合 适的债券 进行 投资, 力争实 现对标的 指数 的有效跟踪 。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原 则 上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成份 券比例将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以 标 的 指数成份券 为基础 , 综合考 虑跟踪效果、 操 作风险、 投 资 可 行 性 等 因 素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日常申购赎 回情况、 市 场 流 动 性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交 易特性等情 况, 对 投资组合 进行优化调 整, 选 择合适的 债券进行投 资, 力 争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其中中证 5 年期 地方 政 府 债 指 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限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但 本基金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计入本项 限制; (5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其中中证 5 年期地方 政 府 债 指 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限制;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但本基 金跟踪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计入本项 限制;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6 )本 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标的指数 成份券调 整或 价格变化、 标 的指数成 份券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6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 (7) 、 (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成份 券调整或 价格变化 、 标的指 数成份券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37 :银华中证 10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 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 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 关的 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中 证 10 年期 地方 政府债指数 成份券的 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中证 10 年期地方 政府债指数 成份券的 比例 不低于本基 金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三、投资 策略”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原 则 上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 成份券比 例将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以 标 的 指 数 成份券为基 础, 综合考 虑跟 踪效果、 操作风险 、 投 资可 行性等因素 构建投资 组合,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原 则 上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成份 券比例将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以 标 的 指数成份券 为基础 , 综合考并根据基金 资产规模、 日常 申购赎回情 况、 市场流 动性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特 性 等 情况, 对投资 组合进行 优化 调整, 选择合 适的债券 进行 投资, 力争实 现对标的 指数 的有效跟踪 。 虑跟踪效果、 操 作风险、 投 资 可 行 性 等 因 素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日常申购赎 回情况、 市 场 流 动 性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交 易特性等情 况, 对 投资组合 进行优化调 整, 选 择合适的 债券进行投 资, 力 争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其中中 证 10 年期 地方 政 府 债 指 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限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 中证 10 年期地方 政 府 债 指 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但 本基金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计入本项 限制; (5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6 )本 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标的指数 成份券调 整或 价格变化、 标 的指数成 份券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项限制;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但本基 金跟踪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计入本项 限制;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6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 (7) 、 (8)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成份 券调整或 价格变化 、 标的指 数成份券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38 :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具体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具体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 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 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因 特殊原 因(包 括 但 不 限于证 券/期 货交易 场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运行。 7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额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常运行。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6、 8、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息等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的 方式,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 且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为 0% —95% , 其余 资 产投资于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包 括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 其 他银行存款) 、 现金、 权 证、 股指期货等 金融工具; 本 基 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 金保留的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 他银行存款) 、 现金、 权证、 股指期货等 金融工具; 本基 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本 基金保留 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15 )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16 ) 当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 货交易时, 则需 遵守下列 投 资比例限制 :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和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2)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3)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5)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17 )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在基 金托管协 议中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 投 资。 基金管理人 应制定严 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 种风险; (18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6)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8)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19) 当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时, 则 需遵守下 列投 资比例限制 :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和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融资产(不 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 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托管协 议中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 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 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 种风险; (21)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暂 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 情形” 无 增加: (三) 发生暂 停估值的 情 形; 附件 39 :银华中债-10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 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6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6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其中, 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无 利 息) 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金销售系统 、 基金 登记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无利息) 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 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 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 关的 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建仓 完成后 , 本基 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标 的指数成份 券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非 现金资产 的 80%,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标 的指数成份 券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非 现金资产 的 80%,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三 、 投资策略”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其中将不 低于 80%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标 的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80% ,其中 将不低 于 80% 的非现金资 产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份券 , 现金 或者到期指数成份券, 现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以 标 的 指数成份券 为基础, 综 合考 虑跟踪效果 、 操作 风险 、 投 资 可 行 性 等 因 素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日常 申购赎回 情况 、 市 场 流 动 性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交 易特性等情 况, 对投资 组合 进行优化调 整, 以力争 实现 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 踪, 实 现对跟踪误 差的有效 控制。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基 金管理人 将主要以 标的指数成 份券为基 础, 综 合考虑跟踪 效果、操 作风 险、 投资 可行性等 因素构建 投资组合 , 并根据 基金资产 规模、日常 申购赎回 情况、 市场流动性 以及债券 市场 交易特性等 情况, 对投资组 合进行优化 调整, 以力争实 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 跟踪, 实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 效控 制。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标的 指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非现金资 产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其中 标的指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非现金资 产的 8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4 )本 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5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4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且 无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除上述第 (2 ) 、 (5) 、 (6)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 且无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暂 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 情形” 无 增加:


(三)发 生暂停估 值的 情形;


附件 40 : 银华中债-5 年期国债期货期限匹配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6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6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其中, 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无 利 息) 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 基金 登记系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无利息) 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 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 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 关的 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范围” 为: 建仓 完成后 , 本基 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标 的指数成份 券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非 现金资产 的 80%,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为: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标 的指数成份 券的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非 现金资产 的 80%,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三 、 投资策略”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其中将不 低于 80%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标 的 指数成份券, 现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以 标 的 指数成份券 为基础, 综 合考 虑跟踪效果 、 操作 风险 、 投 资 可 行 性 等 因 素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日常 申购赎回 情况 、 市 场 流 动 性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交 易特性等情 况, 对投资 组合 进行优化调 整, 以力争 实现 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 踪, 实 现对跟踪误 差的有效 控制。 (一)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80% ,其中 将不低 于 80% 的非现金资 产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份券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基 金管理人 将主要以 标的指数成 份券为基 础, 综 合考虑跟踪 效果、操 作风 险、 投资 可行性等 因素构建 投资组合 , 并根据 基金资产 规模、日常 申购赎回 情况、 市场流动性 以及债券 市场 交易特性等 情况, 对投资组 合进行优化 调整, 以力争实 现对标的指 数的有效 跟踪, 实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 效控 制。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投资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标的 指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非现金资 产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4 )本 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5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其中 标的指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非现金资 产的 8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4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 、 (5)、 (6)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决 定延迟或暂 停估值; 4 、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4 、占基金相当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大转变 , 而基金 管理人为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决定延 迟或暂停 估值; 5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6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暂 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 情形” 无 增加:


(三)发 生暂停估 值的 情形;


附件 41 :银华中债 AAA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8、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 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 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 关的 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 金投资于 中债 -银华 AAA 信 用债指数 成份 券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 金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 日在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投资 于中债- 银华AAA 信用债指 数成份券 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 资于 中债-银华 AAA 信用债 指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限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但 本基金跟 踪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计入本项 限制; (5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本基 金投资于 中债-银华 AAA 信 用债指数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2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 不 计 入 本 项限制;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但本基 金跟踪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化 投 资 部 分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 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0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不计入本项 限制;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0) 本 基金进入 全国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1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12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1)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12)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3)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4)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9)、 (12) 、 (13) 项外 ,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42 :银华添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中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 释义” 无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50、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 五、申 购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 等 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 体 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依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 , 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照 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 , 详 见 招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 财 产 的部分 用 于支付登 记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 “七、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下列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3、 因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券 交易所或 银行 间 债 券交易市 场依法决 定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在 开放 期内 发 生下 列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在开 放期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3、 因 特殊原 因 ( 包括 但 不 限于证券 交易所 或 银行 间 债 券交易市 场依法决 定临 时 停市或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技术 故障或其 他异 常 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记系统 、基金会 计系 统 无法正常运 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 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 本 金将全额 退还给投 资人 ,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 的利 息 等 损失。在 暂停申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开 放 期 内因发生 不可抗力 等原 因 而 发生 暂停 申购情形 的, 开 放 期将按因 不可抗力 而暂 停 申 购的时间 相应延长 ,基 金 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 人 接受某 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 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构 的技术 故障或其他 异常 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记系统 、基金会 计系 统 无法正常运 行。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管 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 申购 业 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 公告。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 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 全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该 退回 款 项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 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开 放期内因 发生 不 可 抗力等原 因而发生 暂停 申 购 情形的, 开放期将 按因 不 可 抗力而暂 停申购的 时间 相 应 延长,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合 理 调整申购 业务的办 理期 间 并予以公告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 “八、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在 开放期内 ,当前 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 “九、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 回申请 应全 部予以 接受和确 认。但 对于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 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 基金总 份额的 20%, 其余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 延缓支付的 期限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延缓 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管理人 对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 回申请 应全部予以 接受和确 认。但 对于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 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 基金总 份额的 20% , 其余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 延缓支付的 期限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延缓支 付的赎 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3) 项所述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 作日基金 总份额 的20% (不 含 20% ) 的 部分不 适用于本条 款。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开放 期、封闭期 、申购与 赎回” 中 “九、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开放 期内, 若 本 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单日 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 金总份 额的 20%(不 含 20%)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在当日接受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 的比例不 低于前 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20% 的 前提下,对 其剩余赎 回申请 可以延期办 理,但延 期办理 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延期的赎回 申请以下 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 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 开放期, 则开放 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 开放期 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 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 期内因提 交赎回 申请超过前 一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20%而被 延期办 理赎回 的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理 赎回业务。 基金转换 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 的处理方 式遵照 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相 关公 告。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 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债券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不低 于 80%,但在 每 次 开 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 、开 放 期 及开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 的 期 间内,基 金投资不 受上 述 比 例限制; 在开放期 内, 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债券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不低 于 80%,但 在每 次 开 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 、开 放 期 及开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 的 期 间内,基 金投资不 受上 述 比 例限制; 在开放期 内, 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 等。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四、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债券投 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80% , 但 在每次开 放期开始 前一 个 月 、开放期 及开放期 结束 后 一 个月 的期 间内,基 金投 资 不受此比例 限制; (2) 在开 放期内, 本基 金 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3)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该 (1) 本基金 债券投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80%, 但 在每次开 放期开始 前一 个 月 、开放期 及开放期 结束 后 一 个月的期 间内,基 金投 资 不受此比例 限制; (2)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 金 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在 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 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本基 金 在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 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1)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 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在 开 放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 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12)法 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1)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9 ) 项外 ,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 后的规定为 准。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本 基金 在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 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2)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 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在 开 放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 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3)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 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 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15)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2 ) 、 (10)、 (13)、( 14 )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 更 后的规定为 准。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无 增加: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 括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七)临时 报告 无 增加: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43 :银华智能汽车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中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 释义” 无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48、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制 ” 无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发布 的 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6、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 费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 具体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6、 赎回费用 由赎回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依 照 相 关法律法 规设定, 具体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基 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 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3、 因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银 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 依法 决 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技术 故障或其 他异 常 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 无法正常运 行。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 7、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3、 因特殊原 因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银 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 依法 决 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技术 故障或其 他异 常 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全额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 损 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无法正常运 行。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 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全额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 损 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 受 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基金 总份额的 20% 时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 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 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 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对 于该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 申请 中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 理。 对 于 未能赎回 部分,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 续 赎 回,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 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 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 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 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 理方 式 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 公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0%-95% ;投 资于智 能汽车主题 上市公司 发行的 股票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0%-3%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80%-95% ;投 资于 智 能 汽车主题 上市公司 发行 的 股 票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比 例 不低 于 80%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四 、投 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0% – 95%; 其中 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 的智能汽车 主题上市 公司发 行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2)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1、组合限制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 – 95%; 其中投 资于本基 金界定 的智 能汽车 主题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 金基 金 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8)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9)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 金的基金 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11)当本 基金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时,则需 遵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10%;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9)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0) 本基金 进入 全国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等;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12)本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与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1)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40% ; (12) 当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交易 时,则需 遵守 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 价 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买入 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 回购)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 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 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 险; (13)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13)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15) 本基金 投资 流通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受 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 根 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托 管协 议 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 定严 格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 制 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 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 险; (16)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2 ) 、 (13)、 (14)项外 , 因证券 市场 及 期 货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 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 限 制 规定。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 于 本 基金, 本 基金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3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 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露” 中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 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子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 式。 报 告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 20%的情 形,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人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子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 式。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44 : 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中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 释义” 无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48、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制 ” 无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 定 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发布 的 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6、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6、 赎回费用 由赎回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 费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依 照 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 具体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依 照 相 关法律法 规设定, 具体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基 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 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3、 因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银 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 依法 决 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3、 因特殊原 因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 7、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 的 技 术故障或 其他异常 情况 导 致 基金销售 系统、基 金登 记 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 常运行。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 7、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全额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 银 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 依法 决 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技术 故障或其 他异 常 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 无法正常运 行。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 损 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 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全额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 损 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 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 对 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 动 时 ,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延 期办理。 对于 未 能 赎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 赎 回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 一 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 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如 该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该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能赎 回 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 回 最 低份额的 限制。当 出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申请 的处理方 式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 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 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0%-95% ;投 资于信 息科技主题 上市公司 发行的 股票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80%-95% ;投 资于 信 息 科技主题 上市公司 发行 的 股 票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比 例 不低 于 80%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 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四 、投 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0% – 95%; 其中 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 的信息科技 主题上市 公司发 行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2)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 1、组合限制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 – 95%; 其中投 资于本基 金界定 的 信息科技 主题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 金基 金 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6)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7) 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40%; (8) 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则 需遵守下 列投资 比例限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6)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7)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8)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9)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9)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 一 致; (10)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40% ; (11)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则需遵守 下列 投 资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 价 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 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1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8) 、 (9)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及 期货 市 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 限 制 规定。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 于 本 基金, 本 基金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3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 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 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 人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人 的类 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子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 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 人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 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七)临时 报告 无 增加 :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45 :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中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 释义” 无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48、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制 ” 无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 定 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发布 的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6、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 费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 具体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6、 赎回费用 由赎回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依 照 相 关法律法 规设定, 具体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基 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 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3、 因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银 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 依法 决 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4、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技术 故障或其 他异 常 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 无法正常运 行。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 7、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取 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3、 因特殊原 因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银 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 依法 决 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技术 故障或其 他异 常 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 无法正常运 行。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全额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 损 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 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全额退还 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 损 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 受 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 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的部 分 (不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延期办 理。对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 巨额 赎 回 时,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 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0%-95% ;投 资于新 能源新材料 主题上市 公司发 行的股票占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80%-95% ;投 资于 新 能 源新材料 主题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股票占 非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权证 投 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为0%-3%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0%-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四 、投 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0% – 95%; 其中 投资于本 基 金界定 的新能源新 材料主题 上市公 司发行的股 票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1、组合限制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 – 95%; 其中投 资于本基 金界定 的 新能源新 材料主题 上市 公 司 发行的股 票不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5)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 证券。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5)本基 金的基金 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16)本基 金参与股 指 期货交易, 则需遵守 下列投 资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外 ,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 (15)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16)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8)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40% ; (19)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则需遵守 下列 投 资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 价 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 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20)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2)、 (13 ) 、(14) 、 (15 )项外,因证券 市场 及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 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 限 制 规定。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 于 本 基金, 本 基金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限制 。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无 增加: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3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 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 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子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 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 人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 当 采 用电子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 式。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 20%的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人 的类 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 文 件中“影 响投资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人的类 别、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 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46 :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8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 定, 具 体 详见《 招募说明 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设 定, 具 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于持 续持 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期货交 易场所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7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证券/期货 交易场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 时。 8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 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形。 6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5、 7、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 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 且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及 比例” (二)投资 比例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农 业产 业范围内股 票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二)投资 比例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农 业产 业范围内股 票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 为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 为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界 定的 农业产业范 围内股票 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界 定的 农业产业范 围内股票 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15 )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16 ) 本基金参 与股指期 货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3)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4)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交易, 需遵守下 列投资比 例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 值和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17 )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在基 金托管协 议中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17) 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货 交易, 需遵守 下列投资 比例 限制: 1)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和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 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 投 资。 基金管理人 应制定严 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 种风险; (18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 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托管协 议中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 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 严格 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 种风险; (19)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9) 、 (20)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 报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 资人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 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风 险。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 者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中 “影 响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人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暂 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 情形” 无 增加: (三) 发生暂 停估值的 情 形; 附件 47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8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具 体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3 、 因特 殊原 因(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证券/期 货交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 因 特 殊 原 因 ( 包 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7、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 一 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其 中投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 指医药卫 生指 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 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资于中证全 指医药卫 生指 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 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5%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80% , 其 中投资于 中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2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80% ,其中投 资于中证 全 指 医 药 卫 生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80%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10%; (11)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3)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4)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净值的 140% ; (16 ) 当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 时, 则需遵 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 购等)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 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6) 基 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7)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为1 年 ,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8) 本 基金的基 金资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根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险; (18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12 )项外, 因 证 券 市 场 及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19) 当 本基金参 与股 指期货交易 时, 则 需遵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本基 金合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20) 本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21)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48 :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7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五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具体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场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交易 场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的,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全额退 还给投资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等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6、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投资于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基金资产投 资于本基 金精 选的存在较 高“内在 价值” 的相关股票 的比例不 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投 资于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基 金资产投资 于本基金 精选 的存在较高 “内 在价值” 的 相关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 的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3%。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0-95% , 投资于 本基 金精选的存 在较高 “内 在价 值” 的相关股 票的比例 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0-95%,投 资于本基 金精选的存 在较高 “内在价 值” 的相 关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1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3)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 持有股指 期 货 时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7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本基金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等) ; (18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9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5)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6) 基 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7)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计算) 应当符 合本基金 合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定; (2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21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根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险; (22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如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 比例 限制规定。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本 基金在履 行适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为1 年 ,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8) 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40% ; (19) 本 基金持有 股指 期 货 时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本基 金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 约 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 ; (21)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22) 本 基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第(1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定; (23) 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24) 本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25)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相应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规定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第(2)、( 13)、 (14) 、 (15)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时; 4 、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时; 5 、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情形。 4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决 定延迟估 值时; 5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时; 6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暂 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信息: 无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信息: 增加: (三) 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形 ; 附件 49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格 式》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6 号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 格 式》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6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中 “ (七 ) 申 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 无 增加: 2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中 “ (九 ) 申 购和赎回的 费用及其 用途” 4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 由 申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 结算等各项 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其中 不 低于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 财 产, 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 结算费等相 关手续费 。 4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结算等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部 分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 结 算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其 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十二)拒绝 或暂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 间 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3 、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申购 ; 5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申购 ; 5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4、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中“(十三)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 情形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申购、赎回 与转换” 中“(十四)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 部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部分 (含 2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的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 且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 方式。 对于前述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一)基 金管理人 ” 1、基金管理 人简况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 民币 1、基金管理 人简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222 亿元 人民 币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二)基 金托管人 ” 1、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1、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范围为: 股票 投资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 为 60%-95%,现 金、 债券资产、 权证以及 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 资产 的5%-40% , 其中,基 金持 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 金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百分 之五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范围为: 股 票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现 金、 债券资产 、 权证以 及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 资产 的5%-40% , 其中 , 基金 持有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基 金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百分之五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3、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4、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 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5、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6、本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 额, 不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回 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 4、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 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5、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6、本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的总金 额, 不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 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10% ; 本 基金持有 的 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20%; 8、 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金 合 同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资 策 略、投资比 例的规定 ; 9、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在 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 提下,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非本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 致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10%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8、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9、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定。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0、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11、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 合同中有 关 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12、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 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 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 下,除上述 第 5、9、10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非本基金管 理人的因 素致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 上述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中“ (七)暂 停估值的 情形”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 投资者的利 益, 决定延迟 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 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无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无 7、临时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50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一、前言 ”中“(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二、释义 ” 无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62.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八、 银 华 300 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中“(六)申购 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银 华 300 份 额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 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基金 管 理人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八、 银 华 300 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中“(八)申购 和赎回的费 用及其用 途” 3. 银华300 份额的申购 费 用由申购 人承担, 主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登 记结算等 各项费用 ,不 列 入基金财产 。 银华300 份 额的赎回 费 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 分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结算 费等相关 手续 费。 3. 银华300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由申购 人承担, 主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登 记结算等 各项费用 ,不 列 入基金财产 。 银华300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其 中 不 低 于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 支 付 登 记 结 算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 基金财产。 “八、 银 华 300 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中“(十)拒绝 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 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 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会损害 已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的 申购;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 会 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 常情 况 发 生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或 基 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 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7.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 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会 损害 已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的 申购;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 会 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情 形 (除第 5 项外)且 基金管理 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 还 给投资者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有人利益时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7.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 常情 况 发 生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或 基 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 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8.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9.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 (除第5 、6、8 项外)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 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八、 银 华 300 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中“(十一)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 受 银华 300 份额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八、银 华 300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中 “(十 二)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 华 300A 份额、 银华300B 份额 和银华 300 份额 ,下同 )的20% 时,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 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 对 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延 期办理。 对于 未 能 赎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 赎 回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 一 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 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 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如 该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该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能赎 回 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 回 最 低份额的 限制。当 出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申请 的处理方 式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 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十、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一)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 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十、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二)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十五、基 金的投资 ” 中 “ (三)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沪深 300 指数的成 份股、备 选 成份股、 新股(含 首次 公 开发行和增 发) 、 债 券、 债券 回 购、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 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85% - 100% , 投资于 股票的资 产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 于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 现 金 资产 的 90% ;每个交 易 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沪深 300 指 数的成份 股、备 选 成份股、 新股(含 首次 公 开发行和增 发) 、 债券 、 债券 回 购、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本基 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85% - 100%, 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5% ,投 资 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 现 金 资产 的 9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 他 金 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范围 。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 他 金 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范围 。 “十五、基 金的投资 ” 中 “(五) 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85% - 100% , 投资于 股票的资 产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5%,投资 于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 现 金 资产 的 90%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85% - 100%, 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5% ,投 资 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 现 金 资产 的 90%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十五、 基金 的投资 ” 中 “(九) 禁止行为和 投资限 制” 2.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1)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 不 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 拟 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2)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85% -10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3) 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5% , 投资 于 沪 深300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 现 金资产的90% ; (4)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 (5)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2.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1)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 不 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得 超过 拟 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2)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 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85% -10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3) 投资于 股票的资 产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5%,投 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 低于 非 现金资产的 90% ; (4)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 的20%;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求 的 内 容、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 所 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 对 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20%; (8)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40%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应在 基 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求 的 内 容、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 所 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 对 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9)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个月内 达 到规定的 标准。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0)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11)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应 在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 达 到规定的 标准。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除上述 (2) 、 (9)、 (10 ) 项 以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十七、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中 “(六)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 无 增加: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 形。 5.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二十二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中 “(七) 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 ” 无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包 括银 华 300A 份 额、银 华 300B 份额和 银华 300 份额)20%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在季 度 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 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 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 分 析等。 “二十二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中 “(八)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 无 增加: 32.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51 :银华深证 100 分级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 订 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中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 权益,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 权益,明确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格 式〉 》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 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 立《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 定,在 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 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 基础 上,特订立 《银华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本 合同” 或《基金合 同》 ) 。 第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中 “释义” 无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第七部分 “ 银华深证100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 “ 一、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 (七)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 制 无 ( 七)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银 华 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体 规定 请 参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八)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 全部或部分 银华深证100 份 额赎回。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其 中不低于25%的 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注册 登记和其他 手续费等 相关费 用。 3.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申 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 赎回 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八)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部分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赎回。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的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其中不 低 于 25% 的 部 分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 部 分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注 册 登 记和其他 手续费等 相关 费 用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3.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申 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 赎回 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但对于 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第七部分 “ 银华深证100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 “ 二、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出现如下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以 暂停或拒 绝基金 投资者对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 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 时间依法决 定临时停 市,导 出 现如 下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暂停或拒 绝基 金 投资者对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 抗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依法决 定临时停 市,导致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4.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 中 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申 购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注 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 计系统 或证券结算 登记系统 无法正 常运行; 6. 《基金合 同》约定 、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 损于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申购 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发 致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无法 计 算;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4. 本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 或 其 他重大事 件,继续 接受 申 购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其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5.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注 册 登 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 或异 常 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注 册 登记系统 、基金会 计系 统 或 证券结算 登记系统 无法 正 常运行;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暂停 接 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 施。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生上述 1 到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 告。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9. 《基 金合同 》约 定、 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10.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申购 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发 生上述第 1 、2 、3、4、5 、6、 9、10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予 以公 告。 第七部分 “ 银华深证100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中 “ 三、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4. 发生本合 同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发生 本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当 前 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或暂停接受 银华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 第七部分 “ 银华深证100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中 “四、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 无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包括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银 华稳进 份额 、 银华锐进份 额, 下同 ) 的 20% 时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 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 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 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对 于该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 申请 中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 理。 对 于 未能赎回 部分,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 续 赎 回,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 日的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净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 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消赎 回的,当 日未 获 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该 单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 回 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 限 制 。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 的 处 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 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部分 ( 含 20% )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 其 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 相同 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 未 能 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 全 部赎回为 止;选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 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该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 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 请的 处 理 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第十部分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中“ 一、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彭越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 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组 织形 式: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深证 100 指数的成 份股、备 选 成份股、 新股(首 次公 开 发行或增发) 、 债券 、 债券回 购 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 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 融 工 具。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95%,其 中投资于 深 证 100 指 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 份 股 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 资产 的 90%。 现金 、 债券资 产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 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5%-10% ( 其中权证 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 为 0-3% ,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深证 100 指 数的成份 股、备 选 成份股、 新股(首 次公 开 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债券回 购 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 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 融 工 具。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 -95%,其 中投资 于深 证 100 指 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 股 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 资产 的 90%。 现金、 债券资产 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 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 5%-10% (其 中权证资 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 为 0-3%,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五、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管 理人 主要按 照 深证 100 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的 资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按照 深证 100 指 数的成份 股组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的 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 中投资于 深证 100 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 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90% 。 现 金、债券 资产及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证 券 品种占基金 资产比例 为5%- 10% (其中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 基金管 理 人将综合 考虑市场 情况 、 基 金资产的 流动性要 求等 因 素 确定各类 资产的具 体配 置 比例。 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 -95%, 其 中投资于 深证 100 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 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90%。 现 金、债券 资产及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证 券 品种占基金 资产比例 为5%- 10% (其中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其中,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基 金管理人 将综合考 虑市 场 情 况、基金 资产的流 动性 要 求 等因素确 定各类资 产的 具 体配置比例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九、投 资限制”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1.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所 申报的金 额不 得 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 过拟 发 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2.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有 关投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投 资比例等 内容 的 约定;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将 遵循以下限 制:


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所 申报的金 额不 得 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 过拟 发 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2. 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有 关投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投 资比例等 内容 的 约定; 3.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内达到 规定的标 准。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4.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 定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 的投资; 5.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内达到 规定的标 准。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除 上述4 、5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 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第十七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 “七、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3、 法律法 规规定、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和《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他 情形。 4、 法律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 监会认定 和《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他 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二十二部 分“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中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包 括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包 括银 华 深证 100 份 额、银华 稳进份 额、 银华锐 进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在季 度 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 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八)临时 报告 无 (八)临时 报告 增加: 32.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附件 52 :银华信用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 的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 中 “(一) 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无 增加: 59 、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中“ (六)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无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 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 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 述措 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 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中 “(七)申 购和赎回 的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6.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 , 对 于 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回金额的 5%,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 告。 第七部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赎回 ”中 “(八)拒 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除上述 第 4 项以 外 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生除上述 第 4、5、7 项 以 外 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第七部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中“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中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 本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对 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 提出的赎回 申请中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 的部分(不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 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 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 选择,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 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 额赎 回时,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 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相 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的方 式, 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基 金转 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中 “ (一 ) 基金管 理人” 法定代表人 :彭越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 贰拾万元人 民币 第 八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 力义务” 中 “ (二 ) 基金托 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 固定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 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 券 的资产占基 金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 80%; 投资于权 益类金融 工 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超过 20%; 基金转入 开 放期后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 其 中投资于 信用债券 的资产占基 金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 80%; 投 资于权益 类金融工 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超过 20% ; 基 金转入开 放期后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七)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则 以及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不超 过三年( 含三 年)的时间 内封闭运 作、 封闭期结束 后开放的 固有 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 基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 风 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 组合 将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 产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低 于80%, 其中投 资于信用 债 券的资产占 基金固定 收益 类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80% ; 投资 于权益类 金 融工具的资 产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20%;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则 以及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不超 过三年( 含三 年)的时间 内封闭运 作、 封闭期结束 后开放的 固有 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 基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 风 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 组合 将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投资 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 产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低 于 80%, 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 券的资产占 基金固定 收益 类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 80% ; 投资于 权益类金 融工具的资 产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超过 20%;基金转入开放 期后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遵从 其规定;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产的 40 %;本 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金转入开放 期后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2) 本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5)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20%,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特殊品种除 外;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 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8)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的,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 公司本次的 股票发售 总 量;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它比例 限 制;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遵从 其规定; (6)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产的 40 %;本 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7)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特殊品种除 外;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10)如果 法律法规 及 监管政策等 对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所约 定的投资 组合 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 本基 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 为和 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本 基金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9) 本 基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的,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 公司本次的 股票发售 总 量; (10 )本基 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1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它比 例限 制; (13 )如果 法律法规 及 监管政策等 对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所约 定的投资 组合 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 本基 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 为和 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本 基金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1)、( 8)、 (10)、( 11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第十五部分 “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延迟估值; 4.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暂停估 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3 项情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二十部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 投资 者权益,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 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 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 第二十部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九)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28.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 项时; 附件 53: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一、前言 ”中“(一)订立 银华抗通胀 主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本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中 国人民银行 公告(2006 )第 5 号》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试 行办法》 )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中 国人民银行 公告(2006 )第 5 号》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试行 办法》 ) 、《关于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 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有 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 《关于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 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 件。 “二、释义 ” 无 增加: 15.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七、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五)申购和 赎回的 金额”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 等 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发 布 的相关公告 。 “七、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 低于 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登 记 结算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不 低于 赎 回 费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 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结算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其 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6.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最 高不超过净 申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 额的5%。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净 申购金额 的 5%, 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赎回 金 额的 5%, 但 对于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本 基金的 申 购费率、 申购份额 具体 的 计 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 回 金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和收 费 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 合 同的规定 确定,并 在招 募 说 明书中列 示。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 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 方 式 实施日前 依照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七、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七)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形”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 无 法正常运 作或者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 本基金 投资 所处的 主 要 市场或外 汇市场正 常或 非 正 常停市, 可能影响 本基 金 投 资或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本基金 的资 产规模 达 到 监管机构 核定的本 基金 境 外证券投资 额度。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 会 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6. 因基金 收益 分配、 或 基 金投资组 合内某个 或某 些 证 券进行权 益分派等 原因 , 使 基金管理 人认为短 期内 继 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 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 ( 七)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运 作或者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 要 市场或外 汇市场正 常或 非 正 常停市, 可能影响 本基 金 投 资或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4. 本基 金的资 产规 模达 到 监管机构 核定的本 基金 境 外证券投资 额度。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的。 7.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情形 。 8. 基金投 资所 处的主 要 市 场休市时 或本基金 的资 产 组 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 生暂 停 交 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 ,继 续 接 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9.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情 形 时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申 购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 会 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7.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 基 金投资组 合内某个 或某 些 证 券进行权 益分派等 原因 , 使 基金管理 人认为短 期内 继 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 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 的。 8.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情形 。 9. 基金 投资所 处的 主要 市 场休市时 或本基金 的资 产 组 合中的重 要部分发 生暂 停 交 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 ,继 续 接 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10.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11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除 5、10 项 外 暂 停申购情 形时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暂停 申购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 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七、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八)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5.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5. 发生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 申 请的措施。 “ 七、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 回 ”中“( 九)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增加: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 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的部 分 (不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延期办 理。对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 巨额 赎 回 时,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 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八、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一) 基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人 :彭越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 民 币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组 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八、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二)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十三、基 金的投资 ” 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 :投资于 基金的资 产合 计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60%, 其中 不低于 80% 投资于 抗 通胀主题 的基金,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抗通胀主 题 的基金指 跟踪综合 商品 指 数的 ETF , 跟踪单个 或大 类 商 品价格 的 ETF,业绩 比 较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基金的资 产合 计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60%, 其中 不低于 80% 投资于 抗 通胀主题 的基金,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抗 通 胀主题的 基金指跟 踪综 合基准 90%以上 是商品指 数 的 共 同基金, 以及主要 投资 于 通货膨胀挂 钩债券的 ETF 或 债 券型基金 。本基金 所投 资 的 商品类基 金以跟踪 商品 指 数 或商品价 格为投资 目标 , 通 常 情 况 下 不 采 用 卖 空 策 略,也不使 用资金杠 杆。 为 了 便 于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相关 基金 的清算和 托管 业 务 ,本基金 投资范围 中所 涉 及 的非场内 交易的基 金仅 通 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 (DTCC)的 Fund/SERV 系统 或 者比利时 欧洲清算 银行 有 限公司(Euroclear Bank ) 的Fundsettle 系统购 买。 商 品指数的 ETF ,跟 踪单 个 或 大类商 品价格 的 ETF,业 绩 比较基 准 90%以上 是商 品 指 数的共同 基金,以 及主 要 投 资于通货 膨胀挂钩 债券 的 ETF 或 债券型 基金。 本基 金 所 投资的商 品类基金 以跟 踪 商 品指数或 商品价格 为投 资 目 标,通常 情况下不 采用 卖 空策略, 也 不使用资 金杠杆。 为 了 便 于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相关基金 的清算和 托管 业 务 ,本基金 投资范围 中所 涉 及 的非场内 交易的基 金仅 通 过美国存托与清算公司 (DTCC)的 Fund/SERV 系统 或 者比利时 欧洲清算 银行 有 限公司(Euroclear Bank ) 的Fundsettle 系统购 买。 “十三、 基 金的投资 ”中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 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 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 统性 风 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 动 性。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1.组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在投资 策略 上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 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 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 统性 风 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 动 性。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同一 家 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银行应 当 是 中 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 设立 的 分 行或在最 近一个会 计年 度 达 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银行 , 但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 不 受此限制。 (2) 本基 金持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持有与 中国 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 谅 解 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 的 其 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 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其中 持 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 市场 的 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4) 基金 不得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 券 的 机构或其 管理层。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不得 持 有 同一机 构 10%以上具 有 投 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 。 前 项投资 比例 限制应 当 合 并计算同 一机构境 内外 上 市 的总股本 ,同时应 当一 并 产 净值 的 20% 。银行 应当 是 中 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 设立 的 分 行或在最 近一个会 计年 度 达 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银行 , 但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 不 受此限制。 (2)本 基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持有 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 谅 解 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 的 其 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 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 持 有任一国 家或地区 市场 的 证 券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4) 基金不得购 买证券 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 券 的 机构或其 管理层。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不得 持 有 同一机 构 10%以上 具有 投 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 。 前项投 资比例 限制应 当 合 并计算同 一机构境 内外 上 市 的总股本 ,同时应 当一 并计 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 美国 存 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 , 并 假设对持 有的股本 权证 行 使转换。 (5)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净 值的 10%。 前 项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 法 律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流 通 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他资 产。 (6) 本基 金投资于 基金 的 资产合计 不低于本 基金 基 金 资产 的 60% ,其中不 低 于 80% 投 资 于 抗 通 胀 主 题 的 基 金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抗通胀 主题的基 金指 跟 踪 综合商品 指数的 ETF,跟 踪 单 个 或 大 类 商 品 价 格 的 ETF, 业绩 比较基 准 90% 以上 是 商品指数 的共同基 金, 以 及 主要投资 于通货膨 胀挂 钩 债券的 ETF 或债券型 基金。 (7)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任何一 只境 外 基 金,不得 超过该境 外基 金 总份额的 20% 。 计 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 美国 存 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 , 并 假设对持 有的股本 权证 行 使转换。 (5)本 基 金持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净 值的 10%。 前项非 流动性 资产是 指 法 律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流 通 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他资 产。 (6) 本基 金投资于 基金 的 资产合计 不低于本 基金 基 金 资产 的 60% ,其中 不低 于 80% 投 资 于 抗 通 胀 主 题 的 基 金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 申 购款等。 抗通胀主 题的 基 金 指 跟 踪 综 合 商 品 指 数 的 ETF, 跟踪单 个或大类 商品价 格的 ETF, 业绩比较 基准 90% 以 上 是 商 品 指 数 的 共 同 基 金 ,以及主 要投资于 通货 膨 胀挂钩债券 的 ETF 或 债券型 基金。 (7)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8) 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 算等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 的 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 集合 计 划 资产净 值 的 10% ,临 时 借 入 现金的期 限以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期限 为准。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 定。若基 金超 过 上述 (1)- (8) 项 投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过 比例后 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 的商 业 措 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 限 制要求。 若 因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 修 改 或变更, 致使本基 金投 资 限 制中前 述(1) 至(8)项中的 任 何限制规 定被 修改 或取 消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本 基金可相 应调 整 投资限制规 定。 全 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 只境 外 基 金,不得 超过该境 外基 金 总份额的 20% 。 (8)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 一 致; (9)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用 途借入现 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集 合计 划 资 产净值 的 10%,临 时借 入 现 金的期限 以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期限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 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 定。 若基 金超 过 上述(1)-(7)、 (9) 项投 资 比例限制 ,应当在 超过 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采用 合 理 的商业措 施减仓以 符合 投 资比例限制 要求。 若 因将 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发生 修 改 或变更, 致使本基 金投 资 限 制中前 述(1) 至(9) 项中 的任 何限制规 定被修改 或取 消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本 基金可相 应调 整 投资限制规 定。 “ 十五、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中 “ (五)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无 增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它情 形。 6.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5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二十、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中 “ (八 ) 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 无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二十、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中 “ (九)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30.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54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77.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八部分 “银 华 90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中 “ (五 ) 申购 和赎回的 金 额”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银华 90 份额的 单日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规定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银 华 90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中 “ (六 ) 申购 和赎回的 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6. 银华 90 份额的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 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银 华 90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申 购 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的 计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 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 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6. 银华90 份额的 申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5%, 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 , 但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银 华 90 份额的申购 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八部分 “银 华 90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中 “(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除第4 项外 ) 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施。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除第 4、5、7 项外)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第八部分 “银 华 90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中 “(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银华 90 份额赎 回申请的 措施。 第八部分 “银 华 90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中 “ (九 ) 巨额 赎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 包括中证 90A 份额、中 证 90B 份额和 银华90 份额 , 下同 ) 的 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银 华90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当出 现巨额赎 回时, 基 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的业务规 则及相关 公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银华 90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 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 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 关的 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中 “ (一) 基 金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彭越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币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 权力义务” 中 “ (二) 基 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 成份 股、 备选成份 股、 新股 (含 首次公开发 行和增发) 、债 券、 债券 回购 、 股指期 货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 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85% -100%, 其 中投 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 中证 等权重 90 指 数成份股 和备 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 票资产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 新股 (含 首次公开发 行和增发) 、债 券、 债券回购、 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 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5% ,投资 于中证 等权重 90 指 数成份股 和备 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 票资产的 9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四)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按 照中证等权 重 90 指数 的成 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 建股 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 数成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按 照中证等权 重 90 指数 的成 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 建股 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 而进 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85%-100% , 其中投 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 资于中证 等权 重 90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 而进 行相应调整 。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85% -100% ,其中 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85% ,投 资于中 证等权 重90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 产的9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 (七)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1)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 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2)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5%-100% , 其中投资 于股 票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5%, 投资 于中证等 权重 9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 资产 1. 组合限制 (1)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 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2)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85%-100% , 其中投资 于股 票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85% ,投资 于中证 等权重 9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产不 低于股票 资产的 9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要 求的内容、 格 式与时限 向交 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 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 情况 等;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9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 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 所要 求的内容 、 格式与 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 交易和持 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 、 交易目 的及对应的 证券资产 情况 等;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7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6)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7)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基金 ,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2)、( 7)、( 8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4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评估基金 资产的;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定延迟 估值;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5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 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评估基金 资产的; 6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二十三部 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 (八 ) 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增加: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包括 中证90A 份 额、 中 证 90B 份 额和银华 90 份额)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九)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32.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55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51.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八部分 “ 银华消费 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 ( 五) 申 购和赎回 的 金额”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单 日 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规定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银华消费 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 ( 六) 申 购和赎回 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6.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 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银 华 消费份额的 申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的 计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 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的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 的 5%, 但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银华消费份 额的申购 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率 、 赎回金 额具体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定 ,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八部分“ 银华消费 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 七)拒 绝或暂停 申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购的情形”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时 (除 第 4 项外 ) 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的,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八部分“ 银华消费 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 八)暂 停赎回或 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八部分“ 银华消费 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 ( 九) 巨 额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银 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 ,下同) 的 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银 华消费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 如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 择,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 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 的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 的业 务规则及相 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银华消费 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 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中 “ (一) 基 金管理人 ”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 权力义务” 中 “ (二) 基 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其中投资 于大 消费行业上 市公司股 票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80%;权证投 资比例范 围为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60%-95% , 其中投 资于大 消费行业上 市公司股 票的 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80%;权证投 资比例范 围为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 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 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6)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其中投 资于 大消费行业 上市公司 股票 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80%;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固有 特点, 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性 。 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 的全部 权证,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4)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 种除外;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6)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7)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60%-95% ,其中 投资于 大消费行业 上市公司 股票 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80%;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 种除外;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2)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15)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托管 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资。 基 金管理人 应制 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风险 。


(16)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4)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5) 基 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7)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85)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托管 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 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 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


(19)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基金 ,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 (12) 、 (13)、 (14) 、 (17) 项外 ,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4.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定延迟 估值;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二十三部 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包括 银华消费份 额、 消费A 份额、 消费B 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人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二十三部 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九)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32.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56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修订为 : “银华 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 以变 现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 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交 易 的 债券 等 ”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中,增 加: “2.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银 华 资源 份 额 单 日 净 申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 具 体 规定 请 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布的相关 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七) 申 购和赎回 的费用及 其用途 ” 中增加 : 4、 ……其 中, 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三条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九) 巨额赎 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 式” 之 “2. 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 3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超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包括 资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额和 银 华资源份额) 的20%时,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 对 于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 包 括资 源 A 级份额 、资源 B 级份 额和银华 资源份额 ) 20% 的部分 (不 含 20%)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将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如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制 。 当 出 现巨 额 赎 回时 ,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理 方 式 遵照 相 关 的业 务规则及相 关公告。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包括资 源 A 级 份额、 资源B 级份额 和银华资 源份额 )20%的部 分(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赎回 或部 分 延 期 赎 回的 方 式 , 与其 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办 理 , 并且 对 于 该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 请 采 取相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对 于 前 述未 能 赎 回部 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 ,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最 低 份 额 的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的 处 理 方 式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之“1. 在如 下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 中, 增加 : “( 3 ) ……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当 前 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 “( 6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 资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 例达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 形时。 ” “( 8 )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 或单 笔 申 购金 额上限的。 ” 修订为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 时 , 申 购款 项 将 退回 投 资 者账 户。发生 上述除 (5) 、 (6 ) 、 (8 )以 外的暂停 申 购 申 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告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形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之 “2. 以 下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暂停 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中 ,增加: “( 4 ) ……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当 前 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或暂停接 受银华资 源份额赎 回申请的 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 ( 一 ) 基金 管 理 人基 本情况 ”中 ,修订为 :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 之 “ ( 一 ) 基金 托 管 人基 本情况 ”中 ,修订为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中 ,增加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基金的投资 “ ( 七 ) 投资 禁 止 行为 与 限 制” 之“2. 基 金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中 ,增加: “( 2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3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 “( 4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基金的投资 “ (八)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中 ,修订 为 :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六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除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第2、3、4 项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不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基金财产 的估值 “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 估值; ” 4. ……在上 述第 3 项 情形下 , 基金 管理人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 措施。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定期 报告”之 “3.基金 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 日 内 , 编 制完 成 基 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报 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中,增加 :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 资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包 括资源A 级 份额、资源B 级份 额 和 银华 资 源 份 额)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 权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 在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人 的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临时 报告”中 ,增加: “29.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 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57 :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规范 银华纯债信 用主题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 依 照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 内容 与格式》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在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 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 基础上, 特订立 《银华 纯债 信用主题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 合同”或 “ 《基 金合同》 ” )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 规范 银华纯债信 用主题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 则第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格式》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 充分保 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 合法 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 , 特订立 《银华纯债 信用主题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合 同”或“ 《基 金合同》 ” ) 。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定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无 增加: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 中 “ (五 ) 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基 金赎回人承 担,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6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 最 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额的 5% 。 5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承 担, 本 基金的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份额时收 取, 扣 除用于市 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 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 其中,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并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6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5%,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的5% , 其 中, 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八 )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 基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 因 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出现如下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 在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3 )发 生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4 )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停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 到 (5)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50% , 或者 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购比例上限 、 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 限的;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停申购的 情形; (8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的, 申购 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第 (1 ) 、 (2)、 (3)、( 4)、(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九 ) 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4 )发 生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十一 ) 巨额 赎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 额的限制 。 当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 的申 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 关的 业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第 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一)基 金管理人 ” 1、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立新 (代)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1、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立新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二)基 金托管人 ” 1、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1、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信 用债券投 资不 低于本基金 债券资产 的 80%;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信 用债券投 资不 低于本基金 债券资产 的 80%;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 (六)投资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循以下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循以下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 资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 信用债券 投资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债 券 资 产 的 80%; (2)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4)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5)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6)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信用 债券投资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债 券 资 产 的 80%;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8)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部卖出; (9)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制。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8)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9)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 8)、 (9)、( 10 )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情形。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5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无 8、临时报告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58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 款) 、资 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第九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二)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 进行基金 转换后的 申 购与赎回”


6.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增加:(2)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 请参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第九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二)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 进行基金 转换后的 申 购与赎回 ” 7.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2)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本基金 收取赎回 费 用, C 类基金份额持 有期大于30 天则不收取 赎回费。 本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 、 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 基金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额的 25% 。 (3)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 , 赎回 费率不超过 赎回金额 的 5% 。 7.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 收取赎回 费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大 于 30 天 则不 收 取赎 回 费。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 除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 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 其中 , 对 于 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不 超 过 申购 金额 的 5%,赎 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但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回 费。 第九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二)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 进行基金 转换后的 申 购与赎回 ”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4)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申购的情 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某 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10.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 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绝基金投资 者申购申 请, 申 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发 生 上 述(1) 到(5)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并依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 停申购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某 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 者申购申 请, 申 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上述(1) 到(5)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九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二)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 进行基金 转换后的 申 购与赎回 ” 11.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4)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 第九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二)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并 进行基金 转换后的 申 购与赎回 ” 12.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无 12.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3)在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 出的 赎回申请中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部分 (不含 2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 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 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 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 方 式, 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 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 权利义务 ” 中 “ (一) 基 金管理人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 权利义务 ” 中 “ (二) 基 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二)投资 范围” 例为: 本基 金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固 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的固有特 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 系统 性风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3)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 具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4)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的固有特 点, 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 系统 性风险, 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 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 将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2)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3)本 基金投 资于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 具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7)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 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托管 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 (1)法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它 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7)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9)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不需 召开持 有人大会,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手开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1)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 金托 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 人应 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风 险。 (12) 法律法 规、监管 部 门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它投资限制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不需召 开持 有人大会, 则 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第 (3) 、 (8) 、 (9)、 (10)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如出 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 的;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二十二部 分 “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 中“(七)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增加: 7.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 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 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二十二部 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32.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59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修订为 : “银华 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46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银华 800 份 额 单 日 净 申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 具 体 规定 请 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布的相关 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中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三条 5、 ……其 中, 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 ……, 但对于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中,增 加: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 “5、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 “8、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单 一 投 资 者单 日 或 单笔 申 购 金额 上限的。” 修订为 : “发生上述 第 1、2、3 、6 、7 、9 项 暂停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银 华 800 份 额赎回申请 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之 “2、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 3 ) 在 本基 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包括银华 800 份 额、中证 800A 份额和中 证 800B 份额 )的 20% 时,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 对 于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 包 括银 华 800 份额 、 中证800A 份 额和中证 800B 份额 ) 20% 的部分 (不 含 20%)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将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如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制 。 当 出 现巨 额 赎 回时 , 基 金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换 中 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理 方 式 遵照 相 关 的业 务规则及相 关公告。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华 800 份额、中证 800A 份 额和中 证 800B 份额)的 部 分(含 20% )20%,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 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于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采 取 相 同 的 处 理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赎 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如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部 分 延 期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 ( 一 ) 基金 管 理 人简 况 ”中,修 订为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 仟贰佰贰 拾万元人 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 之 “ ( 一 ) 基金 托 管 人简 况 ”中,修 订为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中 ,增加 : “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基金的投资 “四 、投资 策略 ”之 “1、资产 配置策略 ”中 , 增加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基金的投资 “ 五 、 投 资限 制 ” 之“1 、组 合 限 制” 之 “基 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中,增 加: “( 2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7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4)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 “( 15)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修订为 : “除上述第 (2) 、 (12 ) 、 (14) 、 (15 ) 项 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4、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 估值; ” “5、 )…… 在上述 第 4 项 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七)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 ,增加: “ … …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 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包括银 华 800 份 额、 中证 800A 份额 和中证 800B 份额 )20%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 权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 在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人 的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动性风险分 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八) 临时 报 告”中,增 加: “28 、 本 基 金发 生 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60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中,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58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 是 指 由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银 华 转债 份 额 的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 申 购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基 金 管理 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中 , 增加:





“5、 …… 其中 , 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6、银华转债 份额的申 购率最高 不超过 5% , 赎回率最高 不超过 5% ,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银华 转 债份额的申 购费率 、 申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回 金 额 具 体的 计 算 方法 和 收 费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中 列 示 。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 或 收 费 方式 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中,增 加: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5、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 “7、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 投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银 华 转 债份 额赎回申请 的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中 ”2.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 ,增加: “( 3 ) 在 本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包括银 华转债份 额、转债 A 份额和转债 B 份额, 下 同) 的 20%时 ,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而进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 对 于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申请中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 分(不含 20%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延 期办理。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分 ,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 的 银 华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 销。 如 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 处 理。 部 分 延期 赎 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份 额 的 申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 照相 关的业务规 则及相关 公告。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 赎 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银 华 转 债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请 将被撤销。如 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份 额 的 限制 。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理 方 式 遵照 相 关 的业 务规则及相 关公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 ( 一 ) 基金 管 理 人简 况 ”中,修改: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 之 “ (一 ) 基金托 管人简况 ” 中修改: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中 ,增加: “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基金的投资 “ 五 、 投 资限 制 ” 之“1 、组 合 限 制” 中 ,增 加: “( 2)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通股票的30%;” “( 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 10)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 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2)、( 8)、( 9)、( 10) 项以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4、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值; ” “在上述 第 4 项情 形下,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 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七)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比 例 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 包 括银 华 转 债份 额、 转债 A 份 额和转债B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者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等 定 期 报告 文 件 中 “ 影 响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人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八) 临时 报 告”中,增 加: “28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61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一、前言 ”中“(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试 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 通知》 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 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试行 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 通知》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 件。 “二、释义 ” 无 增加: 20.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八、银华H 股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额”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银 华 H 股 份额的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 基 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具体 规定请参 见基 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八、银华H 股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 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 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不 低于 赎 回 费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 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 记结 算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6. 银华 H 股 份额的申 购 费率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5%,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 银华H 股份额 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6.银华 H 股 份额的申 购 费 率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 的 5%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赎 回金额的 5% , 但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银华 H 股 份额的 申购费率 、申 购 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 回 费 率、赎回 金额具体 的计 算 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 同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并 最迟应于 新的 费 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八、银华H 股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因基金收 益分配 、 基金投 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 券 进 行 权益分派等 原因, 使基金管 理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运 作或者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发生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 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发 生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8. 基 金 投资 的 主要 市 场 香 港 的 证 券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休 市 时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 9. 基 金 资产 规 模或 者 份 额 数 量 达 到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上限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国 家外 汇 局 的 审 批 及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10.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除第 4 项外的其 他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 会 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单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 因基金收 益分配、 基 金 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 某些 证 券 进行权益 分派等原 因, 使 基 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 内继 续 接 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 记 机 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 常情 况 发 生导致 基 金销售系 统或 基 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 计 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9.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场 香港的证 券市场或 外汇 市 场 休市时或 本基金的 资产 组 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生 暂停 交 易 或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 受 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10. 基金 资产 规模 或者 份 额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上限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国家外 汇局的审 批及 市 场情况进行 调整) 。 11.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1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除 第 4、5 、11 项 外的其他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被全部 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银华H 股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 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或暂停 接受银华 H 股份 额赎回申请 的措施。 “八、银 华 H 股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中 “( 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 华 H 股 份额、H 股 A 份额 和 H 股 B 份 额,下同 )的 20% 时, 基 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 有 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当 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延 期办理。 对于 未 能 赎回部分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 赎 回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 一 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 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 获受理的 部分 赎 回 申请将被 撤销。如 该单 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该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能赎 回 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 回 最 低份额的 限制。当 出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申请 的处理方 式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 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 。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 公 告。 “十、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一)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 民 币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十、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二)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十五、基 金的投资 ” 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标 的指数成 份股、备 选股 、 在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 边 监 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 的国 家 或 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 登记 注 册 的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ETF、 以及 在已与中 国证监会 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 解备 忘 录 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 牌 交易的其 他股票、 固定 收 益 类证券、 现金、短 期金 融 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如 果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 投 资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 其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股、 备 选股、 在已 与 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 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 或地 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标 的指数成 份股、备 选股 、 在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 边 监 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 的国 家 或 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 登记 注 册 的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ETF、 以及在 已与中国 证监会 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 解备 忘 录 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 牌 交易的其 他股票、 固定 收 益 类证券、 现金、短 期金 融 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 投 资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 其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 与 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 作 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 册的 跟 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 ETF 的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5%, 其中 , 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备选 股的 投 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权 证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现金及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证 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 册的 跟 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 ETF 的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5%, 其中, 本基金投 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备选 股的 投 资 比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权 证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现金及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十五、基 金的投资 ” 中 “(三) 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股 、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跟 踪 同 一 标的 指 数的 ETF 的 投资 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5%, 其 中,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 备 选 股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按照 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的 成份 股 组 成及其权 重构建股 票投 资 组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 相应 调 整 。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备 选股、在 已与 中 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 谅 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 地区 证 券 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 的跟 踪 同一标的指 数的 ETF 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85%, 其 中,本基 金投资于 标的 指 数 成份股、 备选股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 十五、 基金 的投资 ” 中 “(六)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 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 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 统性 风 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 动 性。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 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 已 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 合 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 家或 地 区 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 的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ETF 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5%, 其中 , 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备选 股的 投 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80% ; 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3%;现 金及 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2) 本基 金持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 净 1.组合限制 本 基金 在投资 策略 上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 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 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 统性 风 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 动 性。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 指 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 已 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 合 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 家或 地 区 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 的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ETF 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5%, 其中, 本基金投 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备选 股的 投 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80%; 权 证市值不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3% ;现 金及 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值的20% 。 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 业 银行在境 外设立的 分行 或 在 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 达到 中 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但在 基 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不 受此 限 制。 (3) 本基 金持有与 中国 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 谅 解 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 的 其 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 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其中持 有 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 场的 证 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 。 (4) 本基 金持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净 值的10% 。 前 项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 法 律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流 通 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他资 产。 (5) 本基 金持有境 外基 金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 净值的10% , 但持有 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 限制。 (6)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 境 款等。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 家 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 净 值的20%。 银 行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行在境 外设立的 分行 或 在 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 达到 中 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级的境 外银行, 但在 基 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不 受此 限 制。 (3) 本基金 持有与中 国 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 谅 解 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 的 其 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 市场 挂 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其中持 有 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 场的 证 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3%。 (4) 本基金 持有非流 动 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净 值的10%。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 律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流 通 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他资 产。 (5) 本基金 持有境外 基 金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 净值的10% , 但持有货 币市场外 基金,不 得超过该 境外 基 金总份额的20 %。 (7)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 入 现 金。该临 时用途借 入现 金 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8)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 定。若基 金超 过 上述 (2)- (7) 项 投资比例 限 制,应当 在超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 的商 业 措 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求。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不受此 限制。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 一只 境 外 基金,不 得超过该 境外 基 金总份额的20 %。 (7)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 清 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 入 现 金。该临 时用途借 入现 金 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8)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 他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 定。若基 金超 过 上述 (2)- (7) 项投 资比例 限 制,应当 在超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 的商 业 措 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求。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 十 七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中 “ ( 六) 暂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的情 形” 无 增加: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 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它 情形。 5.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二十三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中 “ (八 ) 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 无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包 括银 华 H 股份额、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者 权益,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至少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 期 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 露 该投资人 的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 基 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 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 分 析等。 “二十三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中 “ (九)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33.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62 :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 部分“ 前言”中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 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规。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 释义” 无 增加: 14、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68、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运作 方式、 申 购与赎回 ” 中 “六、 无 增加: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 制”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 等 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发 布 的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运作 方式、 申 购与赎回 ” 中 “七、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纳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明 书》 ,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 , 未归 入基金 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 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其中, 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1.5% 的赎 回 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金财 产。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运作 方式、 申 购与赎回 ” 中 “八、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 ”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3、 因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依 法 决定临时 停市或交 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理 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4、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 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登 记 结 算系统或 证券登记 系统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 记系统或 基金 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 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本基 金转 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3、 因特殊原 因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 依 法 决定临时 停市或 交 易时 间 非正常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 出现 其他 可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被拒 绝,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业 务 的办理, 且开放时 间将 相 应 顺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合 理 调整申购 业务的办 理时 间 并予以公告 。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 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登 记 结 算系统或 证券登记 系统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基金登 记系统或 基金 会 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 7、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被拒 绝,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业 务 的办理 , 且开放时 间将 相 应 顺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合 理 调整申购 业务的办 理时 间并予以公告 。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运作 方式、 申 购与赎回 ” 中 “九、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本 基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 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运作 方式、 申 购与赎回 ” 中 “十、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本基金 转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本基 金 出现巨额 赎回且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 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 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时, 对于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当日 提出的赎 回申 请 中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部 分(不含 20%),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 办理 。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延 期的赎回 申请 与 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 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 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 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 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 理方 式 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 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第八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二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三年 内 (含第三年) , 股票 资产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100% ; 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 现 金。 本 基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三 年内 (含第三年) , 股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100% ; 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 现 金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本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 股票 资产占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 资比例 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其投资 比例遵循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 资比例 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 资比例, 其投资 比例遵循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 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四、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三 年内 (含第 三年) ,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 产 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于 80% ; 本基金转 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股 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2)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三 年内 (含第 三年) , 每个交易 1、组合限制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三 年内 (含第 三年) , 股 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 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于 80% ; 本基金 转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 股 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2)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三 年内 (含第 三年)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的 现金。本 基金 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的 现金。本 基金 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 定 期开放基 金)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 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本基 金 在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 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5)本 基金 参与股 指 期 货交易后 ,需遵守 下列 规 定: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三年 内 (含第三 年) , 本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 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 本基金 转为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 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其 中,有价 证 券 指 股票、债 券(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 (13)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4)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本 基金 在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 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16)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后 ,需遵守 下列 规 定: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年购)等;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16)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三年内 (含 第三年) , 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0% ; 本基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金 资 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40% ; (17)法 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 内 (含第三 年) ,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 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 本基金转 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 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 指 股票、债 券(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不含 质 押式 回 购)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 票 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本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 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 格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本 基金持 有证 券期间 , 如 发生证券 处于流通 受限 状 态 等非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 致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前述 规 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 述 情 形消除 后 的 10 个交 易 日 内 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 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 (1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年内 (含 第三年) , 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0% ; 本基金转 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金 资 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 合 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20)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 (2) 、 (13 ) 、( 18)、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第 (1 ) - (17 ) 项 进行变更 的,本基 金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可相 应调 整 投 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需 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 变 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准。 (19)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 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 格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本 基金 持有证 券期 间, 如 发生证券 处于流通 受限 状 态 等非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 致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前述 规 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 述 情 形消除 后 的 10 个 交易 日 内 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第 (1 ) - (20) 项 进行变更 的,本基 金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可相 应调 整 投 资比例限 制规定, 不需 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 变 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 本 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准。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资 产 估 值” 中“ 六、暂停 估值 的 的情形 ” 无 增加: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 益,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 期 报告文件 中“影响 投资 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 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八)临时 报告 无 (八)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63 :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65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六、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 限制” 无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七、 申 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详 见《招 募说明书 》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设定,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 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 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入基金财 产。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八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因 证券交 易场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损 害现有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在 开放 期内,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3 、 因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 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法正常运 行。 7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 在暂 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如开放 期内因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申购情形 的, 开放期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暂 停 申购的时间 相应延长, 基 金 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的。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 3、 6、 7、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如 开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而发生暂 停申购情 形的,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时 间 相 应延长,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并予以公 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九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在 开放期 内,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全 部 予 以 接 受 和 确 认。 但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 申 请,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其余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支 付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延缓支 付的赎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2)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全 部 予 以 接 受 和 确 认。 但对于已 接受的赎 回申 请,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支 付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延缓 支付的赎 回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金额。 (3) 项 所述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的 大额投资 者不 适用于本条 款。 (3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20% (不含 20%),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在当 日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工 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 前提 下, 对其剩余 赎回申请 可以 延期办理, 但 延期办理 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延期 办理期限超 过开放期, 则开 放期相应延 长, 延长的 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 亦不 接受 新的赎回申 请, 即基金 管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金总份额 20% 而被延 期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及相关公 告。 部分延 期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限制。 第 八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十三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 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60%, 但应开放 期 流动性需要, 为 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每个开放 期 开始前一个 月至开放 期结 束后一个月 内不受前 述比 例限制。 本基金 投资于股 票 资产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40% , 其中 定向增发 (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占股 票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开 放期内, 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在封闭期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60% ,但应 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每个开 放期 开始前一个 月至开放 期结 束后一个月 内不受前 述比 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 资产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40% , 其中 定向增 发 (非 公开发行) 股 票资产占 股票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 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值的5%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第十三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在封闭 期,本基 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 但应开 放 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每个开 放 期开始前一 个月至开 放期 结束后一个 月内不受 前述 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 股 票资产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0%-40% ,其中定 向增 发 (非公开发 行) 股票资 产 占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2)开放期 内,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在 封闭 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在封闭 期,本基 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 ,但 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每个 开放 期开始前一 个月至开 放期 结束后一个 月内不受 前述 比例限制; 本 基金投资 于股 票资产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 产的0%-40%, 其中定向 增发 (非公开发 行) 股票资 产占 股票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2)开放期 内,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 (9)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1)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0% ;开放期 内, 本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16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4)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6)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0% ; 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17)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7) 、 (18)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五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第 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 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人 的类 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八)临时 报告 无 (八)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暂 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 情形” 无 增加:


(三) 发生 暂停估值 的情 形; 附件 64 :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前言 增加: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的 表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是 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 “ (一)基金 发起人” 中,修改 :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总经理:王 立新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222 亿 元人民币 “ (三)基金 托管人” 中,修改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中,增 加: “4.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七) 申 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式” 中 , 增加: “5.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最高不 超过 3% ,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对 于 持续 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赎 回费 率 由 基金 管 理 人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公 开说 明 书 中列 示 。 费率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最 迟 须 于新 的 费 率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 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九) 巨 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 之 ”2. 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 中,增加 : “( 3 ) 在 本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20%时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提 出 的 赎回 申 请 中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延期 办 理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 分 延 期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规 则 及 相关 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未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的 部分 (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相 关公 告。 ”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 ”之” 1. 在如下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中, 增加: “(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5)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 投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 ”之” 2. 在如下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拒 绝或者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 中,增加: “(4)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接 受 基 金赎 回申请的措 施; ” 基金的投资 “ (七)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中 ,增加: “6.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的30%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9.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基金资产估值 “ (六)暂停 公告净值 的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值。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 下,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赎 回申请的措 施。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三)定期 报告”中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 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四)临时 公告”中 ,增加: “17. 发 生 涉 及 基金 申 购 、 赎 回事 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银 华 基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基 金 注 册登 记业务规则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以 下称 《 业 务规则》) 。 《 业 务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制 订, 并由其解释 与修改,但 《业务 规则》 的修改若 实 质 修 改 了 本 基金 合 同 , 则应 召 开 持有 人 大 会,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达 成决议。 附件 65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 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 确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 义务, 规 范 基金 运作,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法律法 规和有 关规定, 在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和充分 保护基金 投资 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立 《银 华保本增 值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利与 义务, 规范 基金 运作, 依 据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信托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及 其他 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 在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和充 分保 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 益的 原则基础上 , 特 订立 《 银华 保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合同”或 “基金合 同” ) 。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无 增加: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是指 由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中 “ (一)基金 管理人”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中 “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中 “ (六)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 体规定请 参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中 “ (七 ) 申购份 额与赎回 金 额的计算方 式”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人承 担,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不列入基 金资产。 基 金赎回费 的 60%为注 册登记 费和基本手 续费,其 余 40% 则归基金资 产所有。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 2% , 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过 3%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列示。费 率如发生 变更,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须 于 新 的 费率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4.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申购人承 担, 用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产 。 对 于 持 续 持有 期不 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基金赎回费的 60% 为 注册 登 记费 和 基本 手 续费, 其余 40% 则归基 金资 产所有。 其中 , 对于持 续持 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5.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2%, 赎 回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3%, 但 对于 持 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 公告。 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费 率如发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 公告。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中 “ (十) 巨 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对 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的 部分 (不含 2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 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 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 20% 的部 分(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的方 式, 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并且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 理方 式。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 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 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 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第十二部分 “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中 “ (十一 ) 暂 停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 1.在如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 或拒绝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 力;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市场 缺乏合适的 投资机会 , 继续 接受申购可 能对已有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产 生损 害;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 损于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其他 申购; 1.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暂停 或拒绝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 力; (2)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 措施。 (3)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全额 退还给投资 者。 产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市场 缺乏合适的 投资机会, 继续 接受申购可 能对已有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产 生损 害; (5)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 损于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其他 申购;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 时。 (7)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全额 退还给投资 者。 2.在如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无 2.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增加: (2)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6)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9)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4)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6)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0)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2)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基 金总资产 ,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 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3)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卖出 ;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14)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15)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基 金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 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6)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 限制。 除上述(8) 、 (12)、 (13) 、 (14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第二十三部 分 “ 基金 资产估值 ” 中 “ (六) 暂 停估值及 公告净值 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1 . 基 金 投 资所 涉 及 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情况, 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 2 . 因 不 可 抗力 或 其 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 . 如 果 出 现基 金 管 理 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5 .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二十七部 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二十七部 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九)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28.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66 : 银华- 道琼斯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全文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本基金合同 是规定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基本 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本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 基金 发起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自本基金 合同 本基金合同 是规定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基本 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 本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 基金 发起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发起人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自本基金 合同签订并生效 之日起成 为本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基 金投 资者自取得 依据本基 金合 同发行的基 金份额时 起, 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 《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本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 签订并生效 之日起成 为本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 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 依据本基 金合 同发行的基 金份额时 起, 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本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 《暂行 办法》 、 《试点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1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48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三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中 “ (一)基金 发起人” 法定代表人 :彭越 总经理:尚 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总经理:王 立新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222 亿元人民 币 第三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中 “ (二)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彭越 总经理:尚 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总经理:王 立新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222 亿元人民 币 第三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中 “ (三)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张恩照 成立日期: 1954 年 10 月1 日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第十三部分 “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中 “ (五)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 无 增加: 8.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十三部分 “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中 “ (六)申 购和赎回 的费用” 1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 最 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额的 3 %。 2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 按 照申购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 越低, 申购费 用等于申 购金 额乘以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 详 细 的 申 购 费 率 可 参 见 招 募说明书的 有关内容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资 产。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 率 按照持有时 间递减, 即 持有 时间越长, 所 适用的赎 回费 率越低, 赎回 费用等于 赎回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详细的赎 回费率可 参见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内 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赎回 费用的75% 用 于注册登 记费 1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额的 3 %。其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2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按 照申购金额 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 越低, 申 购费用等 于申购金 额乘以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 详 细 的 申 购 费 率 可 参 见 招 募说明书的 有关内容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资 产。 2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照持有时 间递减 , 即持有 时间越长 , 所适用 的赎回费 率越低, 赎回费用 等于赎回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详细 的赎回费 率可参见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内 容。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及 相关 手续 费,25% 归基 金 资产。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对于 持续持有期 少于7 日的投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归 入 基金资产 , 对于持 续持有期 不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用 的 75%用 于注册登 记 费 及 相 关 手 续 费 ,25% 归 基金资产。 第十三部分 “ 基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中 “ (九) 巨 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3 ) 在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20% 的部 分(含 2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的 方 式, 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并且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采 取 相 同 的 处 理 方 式 。 对 于 前 述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关公告 。 第十三部分 “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中 “ (十 ) 拒绝 或暂停申 购、 暂 停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 ;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3 )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情形。 2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 1)不可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 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请;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额兑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兑付, 应 当按单个 账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其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措施;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5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6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情形。 2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 1)不可抗力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金额。 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 销。 时间非正 常 停市;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回, 导 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请;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5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足额兑 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兑付 , 应当按 单个账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其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金额。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 销。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七) 投资 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构 建”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 求标的指 数长期增长 的稳定收 益为 宗旨, 采用自 上而下的 两层 次资产配置 策略:第 一层, 资产类别配 置, 确定基 金资 产在不同资 产类别之 间的 配置比例 ; 第二层 , 股 票和 债券的个券 选择与组 合管 理, 在不同类 别资产配 置的 基础上进一 步确定各 资产 类别中不同 证券的配 置比 例, 在降低跟 踪误差和 控制 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 束下 构建跟踪标 的指数的 投资 组合。 在资产类别 配置上, 本 基金股票资 产投资比 例上 限为 95% , 且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 求标的指 数长期增长 的稳定收 益为 宗旨, 采 用自上而 下 的两层 次资产配置 策略:第 一层, 资产类别配 置, 确 定基金资 产在不同资 产类别之 间的 配置比例; 第二 层, 股票和 债券的个券 选择与组 合管 理, 在不 同类别资 产配置的 基础上进一 步确定各 资产 类别中不同 证券的配 置比 例, 在降 低跟踪误 差和控制 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 束下 构建跟踪标 的指数的 投资 组合。 在资产类别 配置上 , 本 基金股票资 产投资比 例上 限为95% ,且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九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 ( 十 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1、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总值的 80% ; 1、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债 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总值的 80% ; 2、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的 股票,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限 制。 由于基金规 模或市场 的 变化导致的 投资组合 超过 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合 理期限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2、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的 股票,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3、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金 )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5、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6、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限 制。 由于基金规 模或市场 的变化导致 的投资组 合超 过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期限内 进行调整 , 以达 到标准。 第二十二部 分 “ 基金 资产估值 ” 中“ (六)暂 停公告净 值的情形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停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施。 第二十六部 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三)定 期报告” 无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二十 六部分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四)临 时公告” 无 增加: 18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二十 八部分 “业务 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遵 守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以 下称 《业务规 则》)。 《 业务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制订, 并由其解释 与修改, 但如 《业务规则 》 的制 定、 修改 若构成对基 金合同的 实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遵守 《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规则》(以下 称《业务 规 则》)。 《业务 规则 》 由基金 管理人制订 , 并由 其解释与 修改, 但 如 《 业务规则 》 的 制定、 修 改若构成 对基金合修改, 则 应在本 《基金合 同》 修改后方可 对《业务 规则》 修改。 同的实质修 改,则应 在本 《基金合同 》 修改 后方可对 《业务规则 》修改。 附件 67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 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一、前言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 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 基金运 作,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 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监 督办 法》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有关 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在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 础上,订 立《银 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合同” )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 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 基金运 作,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 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监 督办 法》 ”) 、 《关 于实施< 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有关 问题的规定》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 露特 别规定>》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 础上, 订立《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基金合 同” ) 。 “二、释义 ” 无 增加: 9.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31.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 (四 )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无 增加: 6.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 等 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 金 管 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 与风 险 控 制的需要 ,可采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 制。 具 体 规定请参 见基金管 理人 发 布的相关公 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 (六 ) 申购 与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 1. 本基金采 用 “确 定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 基金的 单位价格以 一元人民 币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和 赎回费用均 为零。但 当本基 金持有的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 低于5% 且偏离度 为负时,为 确保基金 平稳运 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 额1%以 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 1.本基金采 用 “确定 价” 原 则,即申 购、赎回 基金 的 单 位价格以 一元人民 币为 基 准进行计算 ; 2.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和 赎 回 费 用 均 为 零, 但 出现 以 下情形之一 : (1) 在满 足相 关流 动性 风 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 下, 当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 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5% 且偏 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 份额 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50%,且 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 金、 国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避 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对当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 基金 份 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 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 收1%的强 制赎回 费 用,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 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上 述 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 益最 大 化的情形除 外。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 七) 拒绝 或暂停申 购、 暂停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 (1)不可抗 力; (2 ) 证券 交易 场 所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3 ) 基金 财产 规 模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 , 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1. 在如 下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拒绝或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 (2)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的某笔申购 ; (5 ) 基金 管理 人 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申购申请 的; (6 ) 当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值达到 0.5% 时 ; (7 )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经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情形。 (3) 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4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 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 有 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6) 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 理 由认为需 要拒绝或 暂停 接 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 (7) 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正 偏 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 ; (8) 单一账 户单日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金管理人 所设定的 上限; (9)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单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 他情形。 2.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1)不可抗 力; (2 ) 证券 交易 场 所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 波动 或 其 他原因而出 现连续巨 额赎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回申 请; (4 ) 基金 管理 人 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的; (5 ) 法律 、法 规 规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当 足额兑付 ; 如暂时不能 足额兑付 , 应当 按单 个 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其余 部分 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兑 付, 并 以后 2. 在如 下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 : (1)不可抗 力; (2)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 受 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3) 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4) 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 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 赎 回 ,导致本 基金的现 金支 付 出 现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5) 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 理 由认为需 要暂停接 受基 金 赎回申请的 ; (6) 发生本 基金影子 定 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计算赎回 金额。 投资者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的办理。 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的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履行 适当 程 序终止基金 合同的;





(7)法律、 法规规定 、 中 国证监会 批准或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立 即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足额 兑付 ;如暂时 不能 足 额 兑付,应 当按单个 账户 已 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 接 受 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赎回申 请人,其 余部 分 在 后续开放 日予以兑 付, 并 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 额。 投 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务的 办理。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 (八 )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无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 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的部 分 (不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延期办 理。对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 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部分 ( 含 20% )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 其 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 未 能 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 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 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 公告。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中 “ (一)基金 管理人”


注册资本 :2 亿元 人民币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十、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二) 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十三、 基 金的投资 ”中 “ (九)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下列规定 :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 总和,不 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 企 业 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 作为 原 始 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 得超过 10% , 国债、中 央 银 行 票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 除 外;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应 遵循 下列规定: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本基金投 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 交 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 不 得低 于 10%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 有份额 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60 天,平 均 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 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0% , 但 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 ,根 据 协 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 可 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20% ; 投 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5% ; 5.本基金投 资于现 金、 国 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6. 本基金投资于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五个 交 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 不得低于 10%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银行 定期存款 等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0%;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 计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本 基 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 限 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同 一 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及其 发 行 的同业存 单与债 券 ,不 得 超 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 一个 季 度末净资产 的 10%; 3.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 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10%, 其 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 金融 工 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 工 具 、银行存 款、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 益人 的 资 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 证监 会30%; 8.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以 上或者 连 续 5 个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 情 形 外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 额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20%;在 全国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 种 除外;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10.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 资质 的 资 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 用 评 级,且其 信用评级 不得 低 于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本 认定的其他 品种; 4.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 总和,不 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 企 业 债务融资 工具及其 作为 原 始 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 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 除 外; 6.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0%, 但 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 ,根 据 协 议可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 款 可 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20%; 投 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 净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1.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


13.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 及本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上述另有 约定外, 因市 场 波 动、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5%; 7. 本基 金投资 于现 金、 国 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 购 、银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 性 受 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30%; 9. 除发生巨 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 上的情 形外 , 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占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得超 过 20%; 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 种 除外;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 资质 的 资 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 用 评 级,且其 信用评级 不得 低 于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2.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 140% ;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 计 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 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 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 一 致; 16.遵守法律 、 法规、中 国 证监会及 本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上述第 7 、11、14、15 项外, 因 市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十七、 基金资 产估值” 中 “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 估 值; “ 二十一 、 基金的 信息披露”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中 “ (二)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包括”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 益, 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 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 分 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中至 少披 露 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的类别、 持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等 信 息。 8.临时报告 (26 )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 本法计 8.临时报告 (26) 当影子 定价 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 余成 本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 到 0.50% 、负偏 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0% 以及 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0% 的情 形; 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正 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0% 、 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 0.50% 以 及负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 两 个交易日超 过0.50% 的情形; (27)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68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前言 “2、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 中,增加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规定 》 ” ) ” 的 表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是 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中,增 加: “4.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费用 及 其 用途 ” 中 ,增 加: “1、 本基 金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1.5 %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0.5 %。 其 中, 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 赎回费。6、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 购费用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用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 的 5% ,但对于 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4、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注册 登 记 等各 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财产。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其中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额 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对于 持 续 持有 期不少 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不低 于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 产 , 其余 部 分 用于 支 付 注册 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九) 巨 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 之 ”2. 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 中,增加 : “( 3 ) 在 本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20%时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提 出 的 赎回 申 请 中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延期 办 理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 分 延 期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规 则 及 相关 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未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的 部分 (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相 关公 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 ” 之 ” 1 、在 如 下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中, 增 加: “(3)……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4)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6)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 、单 一 投 资 者单 日 或 单笔 申 购 金额 上限的; 发生除上述 (4) 、 (6 ) 、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全部 或 部 分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者 的 申 购 申请 时 , 申购 款 项 将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申购 申 请 时 , 应 当在 当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 公 告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形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之” 2、 在 如下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 中,增加: “ (4)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接 受 基 金赎 回申请的措 施;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 一 ) 基金 管 理 人 ” 之“1、 基 金 管理 人 基本 情况 ”中,修改: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之“1、 基金 托管人基 本 情况”中修 改: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 (二) 投资范 围” 之 “本 基金的投 资比例浮 动 范围: …… ”中增加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基金的投资 “ (七) 投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之“2、 基金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中 ,增加: “( 1)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的30% ; (7)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8)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 (八)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中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 (1) 、 (7) 、 (8 )项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不 符 合基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比 例 规定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基金资产估值 “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值; ” “在上述 第 3 项情 形下,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 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定期 报告”中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 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 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中, 增加: “27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69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9.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40.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册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守 无 增加: 47.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 中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额 ”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8.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 基 金财 产,75%用于 支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9.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1.5%,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赎 回 金额 的 0.5%。 本基 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和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3 个工 作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8.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赎回 费总额 的 25%归 基金财产,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其中, 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入基金财 产。 9.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5%,对于 持有期不 少于 7 天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0.5%。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定 ,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施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1、2、3、6 、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分拒绝的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九 )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一)基 金管理人 ”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 (二)基 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总 资产的 60 %~ 95%,债券 为 0%~40 %, 并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百分之五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对于权证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投资的 其他创新 金融 工具, 将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进行投资管 理。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总 资产的 60 %~ 95%,债券 为 0%~40 %, 并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百分之五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对于权 证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创 新金融工具 , 将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 投资管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系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固有 特点, 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系统性风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 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5)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6) 本基金 的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 金总资产 的 60%~95 %, 债券为 0 %~ 40%; 股 票资产中 , 不 低于 80%将投资于 本基金合 同所 界定的 “ 富裕主题 行业 ” 中 的上市公司 ; (7)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 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统性风险 ,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性 。 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5)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6) 本基金 的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 金总资产 的 60%~95% ,债券为0%~ 40%; 股票资产 中, 不低于 80%将投资于 本基金合 同所 界定的 “富裕主 题行业” 中 的上市公司 ; (7)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8)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9)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10) 基金投 资组合应 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 有关规定的 其他限制 ; (11)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本 基金 不受上述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 (8)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9)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10)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1)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3) 基金投 资组合应 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 有关规定的 其他限制 ; (14)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 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 制。 除上述第(9)、( 11)、 (12)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4.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定延迟 估值; 5.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 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 6.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 (八 ) 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增加:





报告期 内出现单 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九)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26.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70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由“银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 修 订为 “ 银 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 前言 “ (一) 订 立 《银华 领先策 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合同 ” ) 的目 的、 依据和原则” 之 “1、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 的”中增加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 ” 的表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五 )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3、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七 )申 购和赎回 的费用及 其用途” 修订为: “1、本基金 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 过 1.5 %,对 于 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于持有 期不少 于 7 天 的投资者 收 取的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0.5 %。 ”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 担,其中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额 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对于 持 有 期不 少于7 天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不低 于25%的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其 余 部分 用 于 支付 注 册 登记 费等相关手 续费。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 九 ) 巨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之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中,增 加: “( 3 ) 在 本基 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 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人 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或 认 为 因支 付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对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 日 提出 的 赎 回申 请 中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部分 ( 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 办理。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份 额 的 限制 。 当 出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 赎 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相 关公 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十 )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 之 “1、 在如 下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 中, 增加 : “( 3)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 4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 资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 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 形时” “( 6) 申 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 单一 投 资 者单 日 或 单笔 申购金额上 限的。 ” 修改: 发生上述 (1) 、 (2) 、 (3) 、 (5) 、 (7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全 部 或部 分 拒 绝或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暂 停 接 受 某 些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时, 申 购 款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账 户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 接受 申 购 申 请 时 ,应 当 依 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 形 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 办理并予以 公告。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 之 “2、 在如 下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 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 中,增加 “ (4)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1 、基金 管理人 基本 情况 ”中, “ 修订为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贰亿 贰仟贰 佰贰拾万 元人民币 ”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之 “1 、 基 金托 管 人 基本 情况 ”中, 修订为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 (二 )投资 范围 ”中 ,增加: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七 ) 投资禁止 行为与 限制” 之“2、 基金 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之 中,增加 : (4)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 期开 放 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 的 30%; (5)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符 合 前 款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6)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 , 可 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 (八 )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中 ,修订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六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除 上述 第 (5)、( 6) 项 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不 符 合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规 定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十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资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 基金估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 下,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接 受 基 金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定期 报告”中 ,增加: “ …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 投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比 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文 件 中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 露 该投 资 人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临 时报告” 中,增加 : “28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71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托关协议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 释义” 无 增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9.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40.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无 增加: 48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 款)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额 ”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 体规定请 参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 但对 于 持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费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 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情形”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除第 5、7 项外)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九 )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对 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的 部分 (不含 2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 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 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 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彭越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 二) 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国 债、金融债 券、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 票据、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 本基 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金 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持有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国 债、金融债 券、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 票据、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短 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 金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金 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持有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的固有特 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 系统 性风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对 债券等固 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合计 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本 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2)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 公司的股票 ,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的固有特 点, 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 系统 性风险, 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 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 将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对 债券等固 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合计 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本 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2)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 该权证的 10%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 遵 从其规定; (5)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的 40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最长期限为1 年;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 除外;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 持 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7)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 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遵从其规定 ; (6)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净资产的 40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 最长期限为1 年;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 种除外;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8)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 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 的股票发售 总量; (9)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 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基金 ,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8)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11) 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的股票发 售总量; (12) 如果法 律法规对 本 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 比 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 (1) 、 (8) 、 (9)、 (10)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七)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 人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26.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72 :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中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 权益,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银 华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 基金” ) 运作,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为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 权 益,明确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 银 华 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 基金” ) 运 作,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式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 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特订立 《银华和 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 ) 。 《信息披露办 法》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式》 、 《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及相关 当事人的 合法 权 益的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银 华 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 第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中 “释义” 无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五、申 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 无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 定 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发布 的 相关公告。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六、申 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 2、 投资者 可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扣 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比例 下限。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 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 除 用于市场 推广、注 册登 记 费 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 归 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比 例 下 限。其中 ,对于持 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3、 本基金 申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5%。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 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 5%, 但 对于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除 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暂停或 拒绝 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 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 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4) 依照 本基金合 同约 定暂停估值 ; (5)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可暂 停 申购的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除 非出 现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暂停或 拒绝 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 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 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4) 依照本 基金合同 约 定 暂停估值 时,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 与发 生上述 情形 之一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发生上述(1)到(5)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依 法在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 停接 受 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可暂 停 申购的情形 ;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 有 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7)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单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8) 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 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发生上述 (1)到 (5)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依 法在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4) 依照 本基金合 同约 定暂停估值 ; (4) 依照本 基金合同 约 定 暂停估值 时,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形及处理方 式 ” 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 申 请的措施;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 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的部 分 (不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延期办 理。对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 巨额 赎 回 时,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 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部分 ( 含 20% )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 其 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 未 能 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 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 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 公 告。 第 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彭越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 册 资本 :20000 万 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组 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人民币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二 、基金 托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资 于其他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 基 金资产比例 为 30%-80% ,债 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比例为 15%-65%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 股 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资 于其他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 比例 为 30%-80%,债 券 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 金 资 产比 例为 15%-65% ,现 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五 、投 资限制 ”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a、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 股票,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限制 :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 股 票,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c、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d、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遵从其 规定; e、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f、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 外; g、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c、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 开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d、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 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e、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 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 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 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h、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i、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j、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百分之二; 本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百分 之十;经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 人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 调整; k、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和投 资比例的 约定; l、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 的,遵从其 规定; f、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g、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 除 外; h、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 定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 的投资;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j、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 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 押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的 ,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限 制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k、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 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l、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 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 不 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所 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 拟 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m、本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 发 行的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百 分之 二; 本基金持 有的 所 有 流通受限 证券,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百 分 之 十;经基 金管理人 和托 管 人 协商,可 对以上比 例进 行 调整; n、 本基金不 得违反 《 基 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 投 资策略和投 资比例的 约定; o、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性规定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除上述第 f、h、j 项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 的 投 资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 “七、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 他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 20%的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 文 件中“影 响投资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人的类 别、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 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7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中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 权益,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银 华成长先锋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以下 简称“本 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 平等自 愿、诚实信 用、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 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 ,特订 立《银华成 长先锋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基金合 为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 权 益,明确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 银 华 成长先锋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或 “基金” ) 运作, 依 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 分 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 础同》 ” ) 。 上 ,特订立 《银华成 长先 锋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 。 第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中 “释义” 无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五、申 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 无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 定 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发布 的 相关公告。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六、申 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 2、 投资者 可将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 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 除 用于市场 推广、注 册登 记 费 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 归 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比 例 下限。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 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 除 用于市场 推广、注 册登 记 费 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 归 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比 例 下 限。其中 ,对于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3、 本基金 申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5%。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 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 5%, 但 对于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除 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暂停或 拒绝 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除 非出 现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暂停或 拒绝 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4、依照本《 基金合同 》 约定暂停估 值;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某笔申 购;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可 暂停 申 购的情形。 发 生上述 情形 之一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 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 5、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 损 于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某笔申 购; 6、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7、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可 暂停 申 购的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发生上 述 1、2、3 、4、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暂 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 4、依照本《 基金合同 》 约定暂停估 值; 4、依照本《 基金合同 》 约 定暂停估 值;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 停 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一、 巨额赎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 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的部 分 (不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延期办 理。对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 巨额 赎 回 时,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 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第 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彭越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 元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组 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二 、基金 托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 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30%-80%, 其中投资于 成长型行 业和公 司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 股票资 产的 80%;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15%-65% ; 权证资产 占基金资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资产 配 置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30%-80% , 其 中投资于 成长型行 业和 公 司 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 股票 资 产的 80%;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5%-65%; 权 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产 净值 的比例 为 0%-3%;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五 、投 资限制 ”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 股票,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4、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限制 :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 股 票,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 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 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 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 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遵从其 规定; 5、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 外;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10 、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的,遵从其 规定; 5、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 除 外;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8、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 规模的 10% ; 9、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 开放式基 金(包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11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 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的 ,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10 、本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 额 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得超 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不 得违反 《 基 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 投 资比例的约 定; 12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3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 一致; 14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 限 制。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上述第 5 、12、13 项 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 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 “七、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 他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 20%的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 文 件中“影 响投资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人的类 别、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 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74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9. 《业务规则》 : 指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40. 《业务规 则》 : 指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无 增加: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 存 款)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额 ”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 体规定请 参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 项以 外 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形。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除上述 第 4 、5、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九 )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增 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对 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的 部分 (不含 2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如 该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 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 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 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 含 20%) ,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的方 式, 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 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 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一)基 金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 :彭越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贰仟贰 佰贰 拾万元人民 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 (二) 基 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国债 、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金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 府债、 正回购、 逆回购、 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含 可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债券资产 。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信 用债券 投资不低于 本基金债 券资 产的 80% 。同 时,本 基金可 以投资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 工具, 但合 计投资比 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其中 权证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主要 投资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金融债、 企 业债、公 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 府债、 正回购、 逆回购 、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债券资产。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信用 债券 投资不低于 本基金债 券资 产的 80% 。 同 时, 本基 金可 以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 工具, 但合计 投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权证的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的固有特 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 系统 性风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超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 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5)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其中 信用债 券投资 不低于本基 金债券资 产的 80%。同时, 本基金可 以投 资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工 具, 但合计 投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的 20%。 信用债 券指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融资券、 地 方政府 债、 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 、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除国 债、 央 行票据和政 策 性金融 债外 的非国家信 用的债券 资产; (6)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9)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1)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 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1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信用债券 投资 不低于本基 金债券资 产的 80%。同时, 本基金可 以投 资股票、权 证等权益 类工 具, 但合计投 资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的 20%。 信 用债 券指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 地方 政府 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 含可 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 、 资产支持证 券等除国 债、 央 行票据和政 策性金融 债外 的非国家信 用的债券 资 产;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本 基金的基 金合 同所约定的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 本基 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 应调整 禁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 限制 规定。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本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4)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 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15)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本 基金的基 金合 同所约定的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变 更, 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禁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 限制 规定。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 (11) 、 (12)、 (13) 、 (15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七)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无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26.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附件 75 :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是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 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交 易 的 债券 等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中,增 加: “2.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于投 资 运 作与 风 险 控制 的需要, 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 具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九) 巨 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 中 ”2. 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 ,增加: “( 3 ) 在 本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20%时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提 出 的 赎回 申 请 中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延期 办 理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回 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 分 延 期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规 则 及 相关 公告。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中 未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的 部 分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 赎 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相 关公 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回与转换 理”中,增 加: “(3)……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 “ (9) 申 请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单 一 投 资者 单 日 或单 笔 申 购金 额上限的。 ” “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全 部 或部 分 拒 绝或 暂 停 接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时, 申 购 款项 将 退 回投 资者账户 。发生 上述除 (5) 、 (7) 、 (9 )以外 的 暂 停 申 购 申 请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申购 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之 “2. 在 以 下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暂 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 中,增加 : “(4)……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一)基 金管理人 ”中,修改: “ 注册资本 :贰亿贰 仟贰佰贰 拾万元人 民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二)基 金托管人 ”中修改: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 (二)投 资范围 ” 中,增加: … … 其 中 , 现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 ( 六 ) 投资 禁 止 行为 与 限 制” 之“2. 基 金投 资组合比例 限制 : ”中 ,增加: (2)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6)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 期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 的 30%; (11 ) 本 基 金主 动 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3 )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5)、( 11) 、 (12)、( 13)项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不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 外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资产的估值 “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值; ……在上述 第 3 项 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接 受 基 金申 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三)定期 报告”中 ,修订为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 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产 品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四)临时 报告与公 告”中, 增加: “26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76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中 “前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 权益,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银 华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式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 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特订立 《银华中 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本 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 ) 。 为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 权 益,明确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 银 华 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 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在 平等 自 愿 、诚实信 用、充分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合 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 ,特 订 立 《银华中 小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 第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中 “释义” 无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五、申 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 无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 定 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 发布 的 相关公告。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六、申 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 2、 投资者 可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扣 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比例 下限。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 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扣 除 用于市场 推广、注 册登 记 费 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 归 基 金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比 例 下 限。其中 ,对于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3、 本基金 申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 5%。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 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 5%, 但 对于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九、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除 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暂停或 拒绝 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 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 除 非出 现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暂停或 拒绝 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 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4)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可暂 停 申购的情形 ; (5) 依照本 《基金 合同》 约定暂停估 值; (6) 基金 管理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 生上述 情形 之一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发生上述(1)到(5)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 体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 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4)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单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5) 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 人 设定的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单 一投资者 单日 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可暂 停 申购的情形 ; (7)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 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 申 请的措施。 ; (8) 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 有 损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生上述 (1)、(2) 、 (3)、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暂 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 (4)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的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4)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的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 停 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第 五部 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 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的部 分 (不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延期办 理。对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 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 巨额 赎 回 时,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 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第 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二 、基金 托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一)基金 托管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 比例 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其 中投资 于中小盘股 票的资产 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80%;固 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60%-95% ,其 中投 资 于 中小盘股 票的资产 不低 于 股 票资产 的 80%;固 定收 益 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0%-35%;权 证资产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0%-35%; 权证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为 0%-3%;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等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五 、投 资限制 ”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a、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 股票,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c、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d、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 证的 10% 。法律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a、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 票,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c、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 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d、 本 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 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 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 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遵从其 规定; e、 现金和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5% ; f、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 外; g、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h、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 的 10%; i、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j、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k、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 资限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 的,遵从其 规定;





e、 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 款等。 f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 种 除外;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h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i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 家制。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限 制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j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k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 一 致; l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 额 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得超 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m、 本基金 不 得违反 《基 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 投 资比例的约 定; n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 限 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规 定,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 除上述第 e、j、k 项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 的 投 资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 “七、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3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 他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 20%的情 形,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 文 件中“影 响投资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人的类 别、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 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 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遵 守《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以 下称 《业 务规则》 ) 。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人制 订,并由 其解释 与修改,但 《业务规 则》的 修改若实质 修改了《 基金合 同》 , 则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达成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遵 守《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规 则》 (以下称 《业务规 则》 ) 。 《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制订,并由 其解释与 修改, 但《业务规 则》的修 改若实 质修改了 《 基金合同》 , 则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合 同》的修 改达成 决议。


附件 77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一、前言 ”中“(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二、释义 ” 无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44.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七、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中“( 五)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限制” 无 增加: 3.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者申购 份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 等 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发 布 的相关公告 。 “ 七、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中“( 七)暂 停申购 或 赎回、拒 绝申购的 情形 及 处理方式”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财 产估值情 况; 3.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财 产估值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 延 缓支付赎 回对价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九、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一) 基金管理





法定代 表人:王 立新 (代)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组 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人”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十、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二) 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十四、 基 金的投资 ”中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 放式 基 金 的固有特 点,通过 分散 投 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 系统 性 风 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 的 流 动性。基 金的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 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0.5%;本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 其 规定; 1.组合限制 本 基金 在投资 策略 上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 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 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 统性 风 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 动 性。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 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 其 规定;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进入(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4)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 发 行股票的总 量; (5)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管人在 本基金托 管协 议 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 格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 制 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 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 险; (6)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4)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 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 不 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 发 行股票的总 量; (5)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管人在 本基金托 管协 议 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 格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 制 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 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 险; (6)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 与 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 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在 任何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 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本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求 的 内 容、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 所 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 对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 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 款等;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 ,本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求 的 内 容、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 所 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 对 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 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 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 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8)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本 基 金 不 受 《 运 作 办 法》 第三 十一条的 下列限制: ① 一只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 公 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过 基 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 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 模的 10% ;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9)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0)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本基金不受 《运作办 法》 第 三十一条 的下列限 制: ① 一 只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 司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② 同 一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货投资 之前,应 与基 金 托 管人就股 指期货开 户、 清 算 、估值、 交收等事 宜另 行 具体协商。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等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 为和 投 资 比例限制 规定,不 需经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 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 述 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投 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 证 券 及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标 的指数成 份股 调 整 或成份股 市场价格 变化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 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② 同一 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本 基金 不受《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十五 条的 下 列 限制:① 同一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 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②同 一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30%。 本 基金 在开始 进行 股指 期 货投资之 前,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股指 期货开户 、 清算、 估 值、交收 等事宜另 行具 体 协商。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 等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 资 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 比 例 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 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投 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 。 除上述 (8) 、 (9 ) 、 (10 ) 项 外, 因证 券 及期货 市场 波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 督 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始。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标 的指数成 份股 调 整 或成份股 市场价格 变化 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十六、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中 “(七)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 估 值;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6.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5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二十、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无 增加: 中 “(十) 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 ”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 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 分 析等。 “二十、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中 “(十一)临时报 告与公告 ” 无 增加: 27.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附件 78 :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前言 “ (一) 订 立银华全 球核心 优选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本基金合 同” ) 的目的、 依 据 和 原 则 。 ” 之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 中,增加: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的表 述 据 释义 增加: “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 :指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是 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中,增 加: “3、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基 金 管 理人 发 布 的相 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费用 及 其 用途 ” 中 ,增 加: “1、 本基 金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1.5 %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0.5 %。 其 中, 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 上述赎回 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九) 巨 额赎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 之 “2. 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 中,增加 : “( 3 ) 在 本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20%时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提 出 的 赎回 申 请 中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部 分 (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延期 办 理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 分 延 期赎 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规 则 及 相关 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未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的 部分 ( 含 20% )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期赎回 的 方 式, 与 其 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并 且 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其 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 理 方 式 。 对 于前 述 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如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 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未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的 限 制 。 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 份 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相 关公 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 ” 之 “ 1 、在 如 下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中, 增 加: “(3)……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9)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时;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 某些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时, 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 发 生上 述第 (1 ) 、 (2 ) 、 (3) 、 (4) 、 (5 ) 、 (6)、 (7) 、 (11) 项情 形之一,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时 , 应 当 向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十) 拒 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 理”之” 2、 在 如下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 中,增加: “ (3)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接 受 基 金赎 回申请的措 施;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 一 ) 基金 管 理 人 ” 之“1、 基 金 管理 人 基本 情况 ”中,修改: “法定代表 人:王珠 林”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之“1、 基金 托管人基 本 情况”中修 改: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 (六) 投资 限制” 之“1、 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 中,增加: “( 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购 交 易 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 “ (九)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中 ,增加:





“ … 除 上 述“ ( 六 ) 投 资 限制 ” 指 “1 、组 合投资比例 限制”第8 项外。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值; ” “在上述 第 3 项情 形下,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 措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定期 报告”中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 在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人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中, 增加: “31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附件 79 :银华鑫盛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一 部分“ 前言”中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 释义” 无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58、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制 ” 无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中 “ 六、申 购和赎 5、 赎回费 用由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本 基 金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依 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 ,具体 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 依 照 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 ,具 体 详 见招募说 明书,未 归入 基 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 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 于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中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按 照基 金合同 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以 后, 发 生下列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 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 请。 3、 因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或 交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以后 , 发生 下列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的 措施。 3、 因特殊原 因 (包括 但4、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登 记 结 算系统或 证券登记 系统 的 技 术故障或 其他异常 情况 导 致 基金销售 系统、基 金登 记 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 常运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 6、7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 本 金将全额 退还给投 资人 ,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 的利 息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或 交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某些申购 申请会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登 记 结 算系统或 证券登记 系统 的 技术 故障或 其他异常 情况 导 致 基金销售 系统、基 金登 记 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 正 常运行。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等 损失。在 暂停申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1 、2、3 、5、 6、7、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 拒 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全 额 退 还给投资 人,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该退 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理。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中 “八 、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当 前一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 受 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 中 “九 、巨 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2、 巨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无 2、 巨额赎回 的 场外处 理方式 增加: (3)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 同 约定自动 转型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在 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超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 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 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 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 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对 于该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 申请 中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部分 (不 含 20% ) ,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 理。 对 于 未能赎回 部分,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 续 赎 回,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 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 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 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 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 笔 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 理方 式 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 公告。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部分 (含 20% )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 其 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 相 同 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 未 能 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 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 公 告。 第七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中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 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简 况 组 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中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二 年 内 (含第二 年) ,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100% ; 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 现 金。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自动转 型为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二 年 内 (含第二 年) , 股 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100% ; 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 占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 现 金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自动转 型为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中 “四 、投 资限制 ”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100%, 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80%; 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2)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 基金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 现金;本 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自动 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股 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 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于 80% ; 本基金 按照 基 金 合同约定 自动转型 为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股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2)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二 年内 (含第 二年) ,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的 现金;本 基金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自动 转型 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 券,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4)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1)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10%;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 的 定 期开放基 金)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9)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20%;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3)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 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5)基金 合同生效 后 二年内 (含 第二年) ,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0% ;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自 动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金资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 同约定自 动转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 合 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5)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16)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16)当本 基金参与 股 指期货交易 时,则需 遵守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二年 内 (含第二 年) ,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自 动转型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95%。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等;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8)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二年内 (含 第二年) , 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0% ; 本基金按 照基金 合 同约定自 动转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40% ; (19) 当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交易 时, 则需 遵守 下 列投资比例 限制: 1)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二 年 内 (含第二 年) ,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 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 本基金 按 照基金 合 同约定自 动转型为 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任何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 的 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 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 规定进行 投资。 基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和 风险控 制制 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 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 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 票、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 购)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20)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 上 述 第 (2 ) 、 (13)、 (14)、( 15 )项外,因证券 市 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 种风 险。 本基金持有 证券期间 , 如发生证券 处于流通 受限状 态等非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前述规 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述 情形消除后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第 (1)- (17 )项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相应 调整投资比 例限制规 定,不 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 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 国 证 监会相关 规定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 格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本 基金 持有证 券期 间, 如 发生证券 处于流通 受限 状 态 等非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 致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 前述 规 定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上 述 情 形消除 后 的 10 个 交易 日 内 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第 (1)-(20 )项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 金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相 应 调 整投资比 例限制规 定, 不 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关限制。 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无 增加: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 估 值;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中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 益,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 期 报告文件 中“影响 投资 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 下 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 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时 报告 无 (七)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80 :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目 的 、 依据 和 原 则” 中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 ”的表 述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 补 充《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59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的 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 利 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之 “5、 赎回 费用由赎 回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用 纳 入基 金 财 产的 比 例 依照 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 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 入基金财 产 的部 分 用 于 支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 必要 的手续费。 ” 中增加: “其中,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 取不少于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三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 , 增加: “2、 …… 在开放期 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购 申 请 的措 施。 ” “5、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 达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8、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 限 、 单一 投 资 者单 日 或 单笔 申购金额上 限的。 ” 修改为 :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全 部 或 部分 被 拒 绝 的,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该 退 回 款 项产 生 的 利息 等 损 失。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 办 理 。 开放 期 内 因发 生 不 可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生 暂 停 申 购情 形 的 ,开 放 期 将按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因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合 理调 整 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期间并予以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九 、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中,增加 : “2、 …… 在开放期 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接 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之 “2、巨 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一条(二 ) “( 3 ) 在 开放 期 内, 若 本 基金 发 生 巨额 赎 回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单日 赎 回 申请 超 过 前一 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 的 20% (不 含 20% )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该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对 于 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当 日 提 出 的赎 回 申 请 中未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额20% (含 20%) 的 部分,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 采 取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期 赎 回 的方 式 , 与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一 并办 理 , 并且 对 于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其 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采取 相 同 的 处理 方 式 ;对 于 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 提 出 的 赎回 申 请 中超 过 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期 办 理 , 延期 的 赎 回申 请 处 理无 优 先 权 , 并 以下 一 工 作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份 额 的 申 请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相 关 公 告 。部 分 延 期赎 回 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 况 ”中,修 改为 : “ 注册资本 :贰亿贰 仟贰佰贰 拾万元人 民币 ” “二、基金 托管 人 ” 之 “(一) 基金 托 管 人简 况 ”中,修 改为 : “ 法定代表 人:陈四 清 ” 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 范围 ”中 ,增加: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四 、 投 资限 制 ” 之“1 、组 合 限 制” 之 “基 金的投资组 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中,增 加: (2) ……其 中, 现 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5)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7 ) 在 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 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修改: 除上述第(2)、( 13) 、 (17)、( 18)项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十七 、 十八、 四十 条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中, 增加: “5、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 基金估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七)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 ,修订为 : “ 报 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 资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例 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资 人 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 动性风险分 析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 十七 条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之 “ (八) 临时 报 告”中,增 加: “29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 五、二十 六条 附件 81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 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65 、流动性 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的债 券等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六 、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 限制” 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以控制 。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七、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定 ,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八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期 货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在开放 期内,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或 交 易适的投资品 种, 或出现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发生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 额 退 还 给投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或 发生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或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的 技 术 故 障 或 其 他 异 常 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资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开 放期内因 发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申购情形 的, 开放期 将按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暂 停 申购的时间 相应延长,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额上 限的。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7、 9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全额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开放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发生暂停 申购情形 的,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暂 停 申 购 的 时 间 相 应 延长,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 调 整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予以公告 。 第七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九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 式无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增加 : (3)在开放 期内,若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且单 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单日 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 的 20% ( 不含 20%) ,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提 出的赎回申 请中未超 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 (含20% )的 部分,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 取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并 且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其 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 采取相同的 处理方式 ; 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提 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20% 的部 分 (不含 20% )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 理, 延 期的赎回 申请处理无 优先权 , 并以下 一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 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相 关公 告。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第八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一、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注册资本:2.222 亿元 人民币 第八部分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二、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三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二 、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资产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40% ~ 85%;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资产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40% ~ 85%; 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每个开放 期开始前 两个 月至开放期 结束后两 个月 内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封闭 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 金; 开放 期内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益, 每个 开放期开 始前两个 月至开放期 结束后两 个月 内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 封闭 期内,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 金; 开放期内,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三部分 “ 基金的投 资” 中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 40% ~85% ;但 应开 放 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每个 开放 期 开 始 前 两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例限制; (2 )封 闭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 1、组合限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的40% ~85% ; 但 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 , 为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每 个开放期 开 始 前 两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限制; (2 )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开 放期 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开放期 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9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1) 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2)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15 ) 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0%; 开放 期 内, 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 货 交 易 , 需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封闭 期内 ,本 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0% ;开 放 期内,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 (13)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 出; (14) 基 金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购 ,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5) 本 基金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期; (16) 封闭期内, 本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开 放 期 内, 本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7) 本 基金参与 股指 期 货 交 易 , 需 遵 守 下 列 规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 支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4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12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定: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开放期 内,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券 、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风险。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18)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限制的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19) 本 基金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20)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13)、 (18) 、 (19) 项外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基金 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风险。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中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无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七)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无 (七)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人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五、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八)临时 报告 无 (八)临时 报告 增加: 29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八、暂 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 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信息: 无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信息: 增加: (三) 发 生暂停估 值的 情形; 附件 82 :银华上证 50 等权重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一、前言 ”中“(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二、释义 ” 无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无 增加:





49.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中“( 五)申购和 赎回的 金额” 无 增加: 5.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 等 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发 布 的相关公告 。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中“(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 低于 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不 低于 赎 回 费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 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 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其中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6.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最 高不超过净 申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 额的5%。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净 申购金额 的 5%, 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赎回 金 额的 5%, 其中, 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本基 金 的申购费 率、申购 份额 具 体 的计算方 法、赎回 费率 、 赎 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 和 收 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 人根 据 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 ,并 在 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 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中“( 七)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形 ” 发 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因特殊原 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券 交易场所 依法 决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运 作; 2. 因特殊原 因 (包括 但 不 限于证券 交易场所 依法 决 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 正定 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 会 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情形 ; 6. 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 估值,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7. 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 申 购 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且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 要暂停本基 金申购的 ; 8.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除 第 4 项之 外)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 刊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的 措施。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 会 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情形 ; 7.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 估值,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8.所投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 申 购 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且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登 暂停申购 公告。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 给 投 资人。在 暂停申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要暂停本基 金申购的 ; 9. 申请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 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10.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除 第 4、5、9 项之外)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办理 。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中“( 八)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6.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6. 发生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 申 请的措施。 “ 六、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 赎 回”中“( 九)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20% 时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 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的部 分 (不含 20%)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延期办 理。对于 未能 赎 回 部分,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制 。当出现 巨额 赎 回 时,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 额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 关 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当日提出的 赎回申请 中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的方式 ,与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对于 前述未 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选 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 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 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 告。 “七、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一) 基金管理 人”





法定代 表人:王 立新 (代) 组 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组 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资 本:贰 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十、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中 “ (二) 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十二、 基 金的投资 ”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标的 指数成份 股 及 其 备选成份 股。此外 ,为 更 好 地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非 成 份 股 ( 包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 其 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一 级市场股 票 (包括 首次公开发 行或增发) 、 银行 存 款(包括 银行定期 存款 、 通知存款或 大额存单 等) 、 权 证 、债券资 产(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 、 次 级债、可 转换公司 债券 、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回购、 中期 票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 其 备选成份 股。此外 ,为 更 好 地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非 成 份 股 ( 包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 其 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一级 市场股票 (包括 首次公开发 行或增发) 、 银行 存 款(包括 银行定期 存款 、 通知存款或 大额存单 等) 、 权 证 、债券资 产(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 、 次 级债、可 转换公司 债券 、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回购、 中期 票据等) 、 资 产支持证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指期货 及法 律 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其中 本 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持有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 及其 他 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依照 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 执 行。 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指期货 及法 律 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其中 本 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持有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 收 申 购款等; 权证、股 指期 货 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 例 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的 规定执行。 “十二、 基 金的投资 ”中 “(九) 投资 限制 ” 1. 组合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 的固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 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 统性 风 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 动 性。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 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0%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1.组合限制 本 基金 在投资 策略 上兼 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 式基 金 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 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 统性 风 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 流 动 性。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限制 :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限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0% ; (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 证的 比 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 额 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得超 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管人在 本基金托 管协 议 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 格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 制 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 产 净值 的 40% ;本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 , 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 证的 比 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 (4)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 额 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得超 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5)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管人在 本基金托 管协 议 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 格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 制 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 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 险;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 险;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目 标 ETF 、债券 (不 含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 押 式回购) 等;在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目 标 ETF 、债券( 不 含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 押 式回购) 等;在任 何交 易 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 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和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 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 ,本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求 的 内 容、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 所 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 对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 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若本 基金投资 股指 期 货 ,本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 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 要求 的 内 容、格式 与时限向 交易 所 报 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 对 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11)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 等; (12)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 定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 产 的投资; (13)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应的证券资 产情况等 ; (11)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 限 制。 本 基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 期 货投资之 前,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股指 期货开户 、 清算、 估 值、交收 等事宜另 行具 体 协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本 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标 的指数成 份股 调 整 、标的指 数成份股 流动 性 限制、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 赎 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 停牌 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 人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 限 制。 本 基金 在开始 进行 股指 期 货投资之 前,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股指 期货开户 、 清算、 估 值、交收 等事宜另 行具 体 协商。 如 果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本 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除上述 (9) 、 (11 ) 、 (12 ) 、 (13)项以 外 ,因证 券及期 货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 份 股调整、 标的指数 成份 股 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 申 购、赎 回 或二级市 场交 易 停牌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十四、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中 “(七)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 无 增加: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6.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7.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在上述第 6 项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还应当采 取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 施。 “十八、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中 “(七) 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 ” 无 增加: 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人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 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 和 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 分 析等。 “十八、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中 “(八) 临 时报告与 公告 ” 无 增加: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附件 83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中 “(一)订立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增加: 15.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无 增加: 52.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 四) 申购和赎 回的金额 ” 无 增加: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 途” 7.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 基 金财 产,75%用于 支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8.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不 超过 5%,赎 回费 率 最 高不 超过 3%。本 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 并 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日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告。 7.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对 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7 天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 25%归基 金财产, 75%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8.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高不超过 5% , 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3% , 但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 定, 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日前2 日前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告 。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六)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基金财产 规模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从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益;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某 笔申购; 5.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6.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或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基金财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 或 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 从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益;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某 笔申购; 5.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员支持等不 充分;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申购时, 应 当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经备 案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6.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支持等不 充分;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9.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份额申购时 , 应当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经备 案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 ”中 “( 七)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中“( 八)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无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增加: (3)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20% 时,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 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提出 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不含 20% )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当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 的申请的 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 及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未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的方 式, 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一并 办理, 并且对于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采取相同 的处理方 式。 对 于前述未能 赎回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如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制 。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相 关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利义务”中 “ (一)基 金管理人 ”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贰 仟贰 佰贰拾万元 人民币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 力义务”中 “ (二)基 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 投资组合的 基本范围: 股票 资产 (A 股以 及监管机 构授 权的其他市 场的股票 资产 等) 、债券资 产(国债 、金 融债、企业 债 、可转 债等 债券资产) 、 货币市场 工具 (含央行票 据、债券 回购 等) 以及 现金资产 ; 本 基金 还可以投资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其它金融 工具。 各类 资产 投资比例符 合 《基 金法 》 的 规定。 股票投 资比例浮 动范 围:60%-95% ;除股票 资产 以外的其他 资产投资 比例 浮动范围为 5%-40%, 其中 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 基本范围 : 股票 资产(A 股以 及监管 机构授 权的其他市 场的股票 资产 等) 、债券资 产(国债 、金 融债、企业 债 、可转 债等 债券资产) 、 货币市场 工具 (含央行票 据、债券 回购 等) 以及现金资 产; 本基金 还可以投资 法律、 法规允许 的其它金融 工具。 各类资产 投资比例符 合 《基金法》 的 规定。 股 票投资比 例浮动范 围:60%-95% ;除股票 资产 以外的其他 资产投资 比例 浮动范围为 5%-40% , 其中现 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中 “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 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固有 特点, 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性 。 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 票, 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 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4)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 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净资 产的 40% ; (5) 遵守本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和投 资比例等约 定; (6 )基金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百分之 五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7)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 规定的,应 从其规定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1)、( 2) 、 (5)款 规定 的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 调整。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4)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 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净资 产的 40% ; (5) 遵守本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和投 资比例等约 定; (6)基金保 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百分之五 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8)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 有规定的, 应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1) 、 (2) 、 (5)、( 7 )款 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 中“ (六)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4.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4.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定延迟 估值; 5.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况, 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 6.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 (八 ) 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 半 无 增加: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中“ (九)临 时报告与 公告” 无 增加: 26.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