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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通利(161505)

银河通利: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

 
1 
 
银河通利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 银河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一 、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四十条 九、 (二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 (二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 第二十五条


2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后的申购与赎回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后的申购与赎回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增加以下内容 并调 整相 应条 款序 号 : (5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6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以下内容 并调 整相 应条 款序 号 : (2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 用,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 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收取赎回费 用,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 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 第二十三条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增加以下内容 并调 整相 应条 款序 号 :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会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本 基 金总 规模 上限 、单 一投 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第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


3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申 购 款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 资者。 发生上述(1 ) 到 (4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申 购 款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上述(1 ) 、( 2)、( 3)、 (4 ) 、( 8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1、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增加以下内容 并调 整相 应条 款序 号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二十四条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 增加: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 回申 请( “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 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 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 回申 请, 对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 确认 ,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 予 确认的部分,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 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 第二十一条


4 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未作明确选择,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部 确认,则对全部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 告。 十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旭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 ,227 ,561 ,881 元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注册资本:1520667.5685 万人民币 更新管理人和托 管人的信息 十 七、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 金资产的 20%,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 金资产的 20% ,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第十八 条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的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3)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5 80% ,其 中,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现 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0%,其 中,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 现 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以下内容 并调 整相 应条 款序 号 : (13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1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15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 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除上述第(4 ) 、 (10)、( 15 ) 、 (16 ) 项以 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十 九、


基金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 并调 整相 应条 款序 号 :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第二十四条


6 资产 的 估 值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应 暂停 基金估值 ; 二 十 三、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8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 增加: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9、临时报告与公告 …… 9 、临时报告与公告 …… 增加以下内容 并调 整相 应条 款序 号 : (31 )发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者赎回等的重 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7 银河通利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 银河通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如下: 章节 原注册稿 本次备案修订稿 修订依据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旭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 : (010 )66223586 传真 : (010 )66226045 注册资本: 人民币 6 ,227 ,561 ,881 元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注册资本:1520667.5685 万人民币 更新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信息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银 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一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一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第十八条


8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 金和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 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现 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其 中, 投资 于信 用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 )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以下内容 并调 整相 应条 款序 号: 13)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14)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5)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 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9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范围保持一致;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4)、 10)、 15)、 16)项以外, 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以下内容 并调 整相 应条 款序 号: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应 暂停 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