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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业A(150233)

申万传媒: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五、禁止行为 .............................................................................................................4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违约责任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其他事项 .............................................................................................................47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申万菱信中证申 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 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 12月 2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78.0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合同生效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清单以基金托管人认可方式给予基金托管人,在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清单发生变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最新的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清单发送基金管理人,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 资不计入受此限;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除外。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万传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申万传媒 A 份额和申万传媒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 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 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 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 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在收到当日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和开户行等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1.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 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 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 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本基金在投资股指 期货产品前,基金管理人、期货经纪机构应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协议或操作备 忘录。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或每季度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 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 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资 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 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申万传媒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申万传媒 A 份额与申万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证券账目。 (三)申万传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申万传媒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申万传媒份额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申万传媒份额的数据 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 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转换款实行 T+2 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 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前将划款指令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相应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分别计算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传媒 A 份额与申万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传媒 A 份额与 申万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传媒 A 份额与申万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申万传媒 A 份额与申万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1)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 值; 2)股指期货合约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确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9)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传媒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传媒 A 份额和申万传 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传媒 A 份额 和申万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申万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传 媒 A 份额和申万传媒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申万传媒份额、申万传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申万传媒份额、申万传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申万传 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万传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前述第一款约定的其他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年以上。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申万传媒份 额、申万传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申万传媒份额、申万传 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各自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所持该级基金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申万传媒份 额、申万传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申万传媒份额、申万传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各自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或合计所持该级基金份 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申万 传媒份额、申万传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申万传媒份额、申万传媒 A 份额与申万传媒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净值分别计算申万传媒份额、申万传媒 A 份额与申万传媒 B 份额三 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申万传媒份额、申万传媒 A 份额与 申万传媒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 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