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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利(159905)

深红利: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五、基金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18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十二、基金的托管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40 十五、基金的财产 ..........................................................................................................................45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二十二、违约责任 ..........................................................................................................................6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6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二十五、其他事项 ..........................................................................................................................71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证券法》: 指 2005年 10月 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 2006年 1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 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24、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即是指经依法募集 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 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的基金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30、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35、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日: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6、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 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红利价格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 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 金数额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含预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IOPV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 差额之日 62、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3、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 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 在本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 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8%,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 购。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份额的 0.8%。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 算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 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 交纳认购费用。 (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 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 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 支付认购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及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 份额须在 10万份以上(含 10万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股,超过 1,000股 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 设上限。 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 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 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 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 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个工作日 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份的部分可以卖 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 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 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 基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日办理基金 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 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 的相关费用。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4、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除第 8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 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八)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 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 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对 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 具体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 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 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并对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 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 定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交付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 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 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 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 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 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 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 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深证红利股票指数,有望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 上,以低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长期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 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 票资产投资组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 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 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 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 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1%,偏离度年化标准差 不超过2%。 1、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 策略和组合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 合。 2)确定建仓策略: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 理的建仓策略。 3)组合调整:根据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 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 作下一交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 权重,确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 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 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 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 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 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 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 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2、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 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 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 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 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简称“深红利 P” , 当前代码为 399324) 。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指数,它的成份股选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具有稳定分红历史、较高分红比例且流动性较有保证的 40只股票组成,成份股 每年调整一次。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股息回报率高、规模和流 动性较好,适宜作为投资标的和指数衍生工具的基础。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样本 股包括众多成熟的绩优股或分红能力较强的成长股,整体市场表现良好,指数 回报率自基日以来在各指数中名列前茅。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标的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 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 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 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 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 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七)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 4和 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 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主要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 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 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为0.0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不足 50,000元的,按照 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 月,7 月,10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 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 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即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计算基金收益分配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 保留小数点后4位,第5位舍去。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对基金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 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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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 形; (3)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 (4)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 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决。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日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日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