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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A(150329)

保险分级: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 方 正富 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国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六月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 分前 言 ................................................................................................................................... 1 第二部 分释 义 ................................................................................................................................... 3 第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10 第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值 计算 规则 ................................................................................. 12 第五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6 第六部 分基 金备 案 ......................................................................................................................... 18 第七部 分 方 正富 邦中 证保 险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19 第八部 分方 正富 邦 中 证保 险 A 份 额与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险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8 第九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管 等其 他相 关业 务 ......................... 30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3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3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 5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5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5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6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4 第二十 一部 分基 金份 额折 算 ......................................................................................................... 75 第二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5 第二十 三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6 第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3 第二十 五 部 分违 约责 任 ................................................................................................................. 95 第二十 六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96 第二十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96 第二十 八部 分其 他事 项 ................................................................................................................. 97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 益 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方正富邦 中证保 险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方 正富邦 中证保 险主题指 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修订,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基金合同 4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指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 之基础份额 23、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指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4、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指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25、 基金份额分级: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稳 健收益类份额与 方 正 富 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其中,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 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26、 年基准收益率 :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基金合同 5 期 银 行 人民 币 一年 期定期 存 款 利率 ( 税后 )+3%”, 同 期银 行人 民 币一 年 期 定 期 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 ) 次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 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 年 4 大国 有银行 公布 并执行的 人民币 一年期 存款利率 的算术 平均值 重新计算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 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 效 日 中 国人 民 银行 公布的 金 融 机构 人 民币 一年期 存 款 基准 利 率( 税后)+3%”。 每份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7、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28、 会员单位 :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9、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 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基金合同 6 32、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 记结算系统 34、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 登记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37、 证券登记系统: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0、 系统内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1、 跨系统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2、 自动分离: 指投资 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在发售 结束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一 份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一 份方正富邦中 证 保险 B 份额的行为 43、 份额配对转换: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 的场内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4、 分拆: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方正



















































































基金合同 7 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一份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行为 45、 合并: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两份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3、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 和申购 赎回实 施细则 》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 售 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54、 场外: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方正富 邦中证 保险 份额的认购 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 保险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5、 场内: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购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率确认为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 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 8 56、 上市交易 : 指投资 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 行为 57、 发售: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3、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包括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 10%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标的指数 :指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 指数 6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9 7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2、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 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本基金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估算 价值 73、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 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 险 B 份额 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 74、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75、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 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 保 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基金合同 11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 指数。 九、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基金发售 结束后 ,投资 者场内认 购的全 部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份 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稳健收益类的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 积极收益类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 申购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B 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不进行 自动分离或 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 证 保险 B 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将同时申请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12 第 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一 、基 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 (简称 “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 方正富邦中 证 保险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 ) 。 其中, 方正 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变。 二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分离 与分 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按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方正富邦中 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根据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比例,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 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 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 申购的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成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和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 投资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和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申请合 并为 方正富邦 中证保 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 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场外申购的 方正富邦中



















































































基金合同 13 证 保险份额 不进行分拆, 但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方 正 富 邦 中证 保 险A 份额 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 有的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合并为方正富邦 中证保 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 后赎回。 三、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和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 算规则 本基金份 额所 分离的 两 类基金份 额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 富邦 中 证 保险 B 份额具 有不 同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计算规则 ,即 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 存续期 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分别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为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 资产优 先确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的本 金及 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累计约定 日应得收益;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 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 日 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 存续期 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 最近一次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 同期 利息税率 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 算 ) 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 为准。 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 4 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人民币 一年期 存款利 率的算术 平均值 重新计 算人民币 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4 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基金合同 14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 。 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 额 进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在进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和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方正富邦中 证 保险 A 份额的本金及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 余净资产计为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净资产。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益 按依据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 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 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所代表的 1 份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 1 份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分别计入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总额和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总额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 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 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 1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资产 净值之和; 4、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计 算日 , 若未发 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在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算 ;若 最近一 次份额 折算为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定期份额 折算或 不定期 份额折算, 则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在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计算 日应计 收益的 天数应按照 最近一次 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 人并 不承诺 或 保证 方正 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能会面 临无法取 得约定 应得收 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四、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



















































































基金合同 15 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1、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和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 自最近一 次 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 日次日至T 日}; 基础 NAV 为T 日每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NAV 为T 日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和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 16 第 五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 场外 销 售机构 的销售网 点发售 (具体 名单详见 发售公 告) 。 场内将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 。本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前获得 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的会 员单位 也可代理场 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 为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 深圳证券账户下。 通 过场外认 购的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 记结算 系统 投 资者的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 购采取 全额缴 款认购的 方式。 基金投 资者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合同 17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 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 场内认购 份额按整数申报 , 在发售结束后, 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 方正富 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计算结果均 采用截位的方 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 人在基 金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请 一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基金合同 18 第 六部 分基 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 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9 第 七部 分方 正富 邦中证 保 险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或赎回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或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或 场内两种方式对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险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 具有 相应资质 的会员单位, 投资人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 险份额 的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 20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 险份额 的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方正富邦中 证 保险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方正富邦 中证保 险份额 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份 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基金合同 21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 《 基金合同 》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22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方正富 邦中证 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申购 份额的 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 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申 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采用截尾 法 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份 额 赎回 金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 额 的赎 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23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6、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 实施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合同 24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 如权重超过 25% 的成分股连续 30 个交易日 停牌或出现 5 个交易日 的涨 (跌) 停, 基金管理人有权 可以暂停申购(赎回) 。 8、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情形。 9、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 或使该 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7、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合同 25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基金合同 26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存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 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40% 以上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4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27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当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赎 回申请 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 注册登 记机构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保险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方正富 邦中证 保险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 险份额 的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合同 28 第 八部 分 方 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与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 申请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六个月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 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上市 交易公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分别采用不 同的交 易代码上市交易; 2、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 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3、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实行价格涨 跌幅限 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申报价格最 小变动 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遵 循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 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合同 29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 参考) 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停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 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基金合同 30 第 九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等其 他 相 关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分系 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认 购或申 购的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或 申购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或上市交易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 在证券 登记系 统中的 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 份额可 以申请 场内赎 回;登 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只能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但可按 1:1 的 比例申请合并为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 后再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 登 记结算 系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 登 记结算系 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 方正 富邦 中 证 保险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 方正 富邦 中 证 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上市交易或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 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份额 在登 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2、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份额跨系 统转托 管 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基金合同 31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 、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 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 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合同 32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 每两份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份额 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的 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一 份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进 行配对 申请转 换成两份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 具体日期前2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基金合同 33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份额的场 外份额 如需申 请进行分 拆,须 跨系统 转托管 为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 发布的 相关业务 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 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登记机构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 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3、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基金届时 投资运 作、交 易的实际 情形可 决定是 否暂停 接受配对转换 ; 4、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配对转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合同 3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肆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5730382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35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基金合同 36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 方正 富邦中 证 保险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 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37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 6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2 亿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基金合同 38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



















































































基金合同 39 额 参考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



















































































基金合同 40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 的 方 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方 正 富 邦 保险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法权益。如果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运作出 现终止,则在终止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运作 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 转让其持 有的 方 正富邦 中证保 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 方正富邦中 证 保险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基金合同 41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代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43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且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 对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不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配 对转换 、定期 定额投资、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或在规 定时间内 未能作 出书面 答复 ,基金



















































































基金合同 44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代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代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30 天,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基金合同 45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表 决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50%(含50% ) 。






















































































基金合同 46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 议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各自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各自份额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合同 47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基金合同 48 截止日期 后5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方正富 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份 额 级 别 内 享 有 平 等 的 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份额、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可 做 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基金合同 49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 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直接对



















































































基金合同 50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5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代表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合计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 52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代表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合计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基金合同 53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各自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合同 5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5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事宜 中的权 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






















































































基金合同 56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57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 资产支持证 券、质押 及买断 式回购 、银行存 款等) 、衍生 工具(股 指期 货 、权证 等)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中 证 方 正 富 邦 保 险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 投资于具有良好代 表性、 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 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中证 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股 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



















































































基金合同 58 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本面 替代 :按照 与被替代 股票 所属行 业 ,基本面 及规 模相似 的 原则, 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关性 检验 :计算 备选库中 各股 票与被 替 代股票日 收益 率的相 关 系数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 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 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 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 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 主 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 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约 ,达到有 效跟踪 标的指 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 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 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基金合同 59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 助 采用 蒙特 卡 洛方 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五、投资 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 理人实 行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团 队制。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 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 整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依据相关 研究分 析报告,定期召 开或遇 重大事 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 进行投资组 合构建; (3) 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 指数成 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 策过程 中,风 险管理部 负责对 各决策 环节的事 前及事 后风险 、操作 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 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 人 员 , 以 供 决 策 参 考。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合同 60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投 资于股 票 的资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5%,投 资于 中证方 正富邦 保险 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4、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基金合同 61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 8、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9、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9、10 项 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基金合同 62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方正富邦 保险主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证方正富邦 保险主题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 权, 或 中证方正富邦 保险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 等事项导致 中证方正富邦 保险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 投资的指 数推出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作相 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 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 事项) ,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人 应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方正富邦保险 主题指数收益率×95 %+金融机构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5%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预期 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业务






















































































基金合同 63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






















































































基金合同 6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6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基金合同 66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 (1 )股 指期货 合约按 估值日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提供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 估值; (2 )股 指期货 合约在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重大 变化,则采用估值 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67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 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 额和方正富 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 保 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 68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基金合同 69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方正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方正富 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 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基金合同 70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期 货公司 及登记 结算公司 等第三 方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1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72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一次性 支付给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上一 季度的 指数使用 费。 指数使用费计提部分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不足 5 万元的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基金合同 73 目。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 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后 , 如 果 终 止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一部 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12 月15 日 (遇 节假日顺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15 日(遇节假日顺延)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份额 。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按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 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的约定应得收 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2 份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将按1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 对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 折算为 场内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分配给持有人。 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2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新增 场内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的分配。 场外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2 份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份额将按 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获得 新增 场外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 额 和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 76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A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2 000 . 1 ? ?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份额数 (2)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方 正 富 邦 中证保险份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方 正 富 邦 中证保险份额=



















































































基金合同 77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 ? ? 2 000 . 1 2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险 份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份额数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 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 后 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 保 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A 份额 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折算前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 期 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介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 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 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 78 如本基金在定期折算基准日 1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折算,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定期折算。 8、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 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当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1、当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500 元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和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份 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和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基金合同 79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 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 净值超出 1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 有 人 新 增 的场 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 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2)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与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份额 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资 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持 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 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80 前 B NUM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方正富邦中 证保险份额 , 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份额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份额 的份额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 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等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81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按 照上述 折算 和 计算 方法 ,可能 会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资产净 值造成 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当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 分别对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和方 正富邦 中证保 险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和 方 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 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基金合同 82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 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 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 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方正富邦 中证保 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方正富邦 中证保 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2)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 额数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资 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及新增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的持 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方正 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 持有的新增的场内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的份额数






















































































基金合同 83 3)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份额折算前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份额折算原则: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方 正 富 邦 中 证 保 险份额 的份额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以及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折算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 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等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84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市场出现极端情况 ,本基金可在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未 达到 0.250 元时提前进行不定期折算, 基金管理人 将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折算方式参照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达到0.250 元时进行 不定期折算的规则,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8)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 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85 第 二十 二 部 分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86 第 二十 三 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87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 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 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



















































































基金合同 88 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 或者开始 办理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方正富 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方 正富邦 中证 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 与 方正富邦中 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保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 中证保 险 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方正富邦中 证 保险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基金合同 89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基金合同 90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上市交易 ; 29、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A 份额、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停复 牌、 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 32、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91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A 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方 正富邦中证 保险份额的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基金合同 92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 93 第 二十 四 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 执 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基金合同 9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 额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A 份额与 方正富邦中证 保险 B 份额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份额、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A 份额与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95 第 二十 五部 分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 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 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基金合同 96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97 第 二十 八 部 分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