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盛战略新兴C(001834)

长盛战略新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3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长 盛 战 略 新兴 产 业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由长盛同祥泛资 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 监管部 《关于 长盛 同祥 泛资源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备案的回函》 (基金部函 [2014 ]68 号) ,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手 续完成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起,由《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 研究基 础上 判断 股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的 未来趋 势,有 可能 发生 判断失误 的风险 等。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11 日。有关 财务数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53 七 、基 金的存 续 ......................................................................................................... 5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5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 66 十 、基 金的投 资 ......................................................................................................... 67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78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80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1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7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9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2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3 十 八、 风险揭 示 ......................................................................................................... 98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1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9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8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29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1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32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 长盛战略新 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等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 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 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基 金合同 由《长 盛同 祥泛 资源主题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 而成 ,基 金合同 中与基 金募 集发 售等相关 的内容 仅适用 于原 长盛 同祥泛 资源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对 变更 后的长 盛 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5、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战 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6、 托管协议: 指 《长盛 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由《 长盛同 祥泛 资源 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 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实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 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 销机 构: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 册登 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长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 基 金账 户: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长 盛战 略新兴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起始 日。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报中国证 监会依法备案后生效,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同一日起失效 31、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存 续期 :指《 长盛 同祥泛 资源 主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 《长盛 战略 新兴 产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终止日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0、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 赎回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各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同 的基金 代码 ,并 分别公布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基金份额净值 41、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54、 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5、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8 年 2 月 11 日,基金 管理人 共管理 七十 四 只 开放式 基金和 六只 社保 基金委 托资产 ,同 时管 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 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 讲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 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 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 (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 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 行、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 责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 区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秘书 一室 主任科 员、副 调研 员、 副主任 (副处 、正 处级 );安徽 省政府 金融工 作办 公室 综合处 处长、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淮 南市 政府 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 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香港 教育 大学校 长、 公共政 策讲 座教 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 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社会创 新及创 业发展 基金 专责 小组主 席。 曾 任太 平洋 经济合 作 香港 委员 会 主 席、上海 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 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 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 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 女士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清华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清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法 学会 商法 学研究 会常务 副会 长, 中国法学 会经济 法研究 会常 务理 事,最 高人民 法院 特约 咨询员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员 。兼 任泛 海股份 公司、 绿盟 科技 股份公 司、艾 艾精 工股 份公司独 立董事 。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 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沪 港深 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 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 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冯雨生先生,1983 年 11 月出生。毕业于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北京大学 经济学硕士,CFA (特 许金融分析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同盛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兼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兼任 长盛信息安全主题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李琪先生,1975 年 2 月出生。 天津大学管理学博士。 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信用评审委员会委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 用研究员。2011 年 3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信用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等职务。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担任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16 日兼任长盛盛 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起兼任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庆林先生, 自 201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 月 5 日任本基金 ( 转型前) 基金经理。王克玉先生,2013 年 1 月 5 日—2014 年 2 月 10 日任本 基金(转型 前)基 金经理;王克玉先生,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任本基 金(转型后)基金经理,赵宏宇先生,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任本基金 (转型后) 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任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 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 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 先生,经济学 学士,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 读。 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研究员 ,光大 永明 资产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权益 投资部 高级股票 投 资经 理 、资深 股票 投资经理、 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 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 加入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权 益投 资部 执行总 监,长 盛 电 子信 息产业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 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 互联网+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 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 执行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 化主题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创新 驱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长 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 控 制二 道 监 督 ” ( 董事 会 —经营管理层—业 务 操 作层 、 督 察长 —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制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管理委 员会定 期或 者不 定期听 取督察 长关 于公 司风险 控制方 面的 报告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 风险 管理部工 作,对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的 制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进 行检查 监督 ;公 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定期 对基 金资 产运作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对存 在的风 险隐 患或 发现的风 险问题 进行研 究; 监察 稽核部 通过日 常的 的监 督检查 工作, 督促 公司 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公司 制度, 从法规 限制 、合 同限制 、公司 制度 限制 三个层面 及时和 全面揭 示各 基金 风险控 制要素 ,明 确风 险点并 标识各 风险 点所 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 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 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严 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序 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 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本 集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 元,较 上年 末增加7,283.62 亿元 ,增 幅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 润总额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 ; 净利润较上年 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 要奖项。荣 获《欧洲货币》 “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 ” 、“ 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 钻石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融 机 构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国 《银 行 家 》2016 年 “ 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 中 ,以 一 级资本 总 额继 续 位列 全球第 2 ;在 美 国《 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外 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 计 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 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 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 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 委托代 理部、 战略 客户 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 事海外 机构 及海 外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管 理、国 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强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为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中 国建 设银 行托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 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 控合规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规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 利 用自 行 开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应 用 监 督子 系 统 ” , 严格 按 照 现行 法 律 法 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进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制等 情况进 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 、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 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 网址:www.cmbc.com.cn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5 传真:010-85238680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1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1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沈宗达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张巧慈 电话:0311-88627529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ank.com (17)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9)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2)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4)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5)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7)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3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 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6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 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8) 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9) 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70)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1)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2) 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7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74)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78)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网站:www.wy-fund.com (7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0) 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82) 上海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83) 济安财富(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8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8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8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8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88) 泰诚财富 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 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89)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9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 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5)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晨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96) 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7)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 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址:www.vjinke.com https://www.kstreasure.com/ (98) 奕丰金融 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99)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100)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 坛路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2)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联系人:陈茹、张烨 联系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3)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万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104) 北京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5) 上海大智慧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106)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7) 北京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8)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09) 北京懒猫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国投尚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110) 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12) 上海万得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3) 北京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4)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十 八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1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6)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7) 金惠家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服电 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www.jhjhome.net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 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张 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 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 张振波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六 、基 金 的历 史沿 革 长盛战 略新 兴产业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长 盛同 祥泛资 源主 题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 称 “ 长 盛同 祥 泛 资源 股 票 基 金 ” ) 通 过 基金 合 同 修 订 变更而来。 长盛同 祥泛 资源股 票基 金遵照 《基 金法》 于2011 年8 月2 日获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许可【2011】1219 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同 祥泛 资源股 票基 金基金 管理 人为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人 于2011年10 月26 日获 得 中国证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长 盛 同 祥 泛 资 源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基 金 规 模 为 941,658,939.32 份基金份额。 2013 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2日, 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大会 表决通 过了 《关 于修改 长盛同 祥泛 资源 主题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同意长 盛同祥 泛资 源股 票基金变 更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别 、 投资 目标、 范围 、理 念和策 略,允 许基 金管 理人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合同进 行修订 。上 述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即2014 年2 月11日 )起, 该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即 《长 盛同祥 泛资源 主 题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失效 且《 长 盛战略 新兴 产业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长 盛同 祥泛资 源股票 基金 的 基 金类别 变更为 混合 型, 其 投资目 标、 理念、 范围和策略 调整, 同时更名为 “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七 、基 金 的存 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合同失效且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如有其 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原长盛同祥泛资源股票基金) 自 2011 年 12 月 2 日起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 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 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必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 购、 赎回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适用下表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申购 费率 M<50 万 1.50% 0.45%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50 万 ≤ M< 200 万 1% 0.30% 200 万 ≤ M <500 万 0.5% 0.15% M≥ 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申购本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的客户适用下表的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申购 费率 M<500 万 1.50% 0.45% M≥ 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 应 在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 、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 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的 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 2、赎回费率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 ≤ Y <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 ≥ 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3 个 月 的 投 资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6 个 月 的 投资 人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总 额 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30 天 0.5% Y≥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C 类 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对C 类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96970.64份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96970.64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 投 资 人 赎 回10,000 份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0560 元,持有期5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 1.056× 0.5% =52.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56 –52.80=10,507.20元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0 元,持有期5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 1.056× 0 =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56 –0.00=10,560.00元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 出现 以下情 况之 一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时;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并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且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基金份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九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重点关 注国 家战略 性新 兴产业 发展 过程中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分享 中国 经济 发展的长期收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权 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投资 于战 略性 新兴 产 业的股 票及 债券 不低于 本基金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可 以 成 为 推 动 经 济 增 长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新 兴 力 量 , 孕 育 着 资 本市场 上的重 大投 资机 会,通 过投资 战略 新兴 产业里 的 股票 及债 券 , 可以分享 其中历史性机遇。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研究优 势, 运用科 学严 谨、规 范化 的资 产配置 方法, 灵活 配置 国内 符 合战略 性新 兴产 业特征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和债券,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战略资 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 的战略资产配置体系,通过对宏观基本面及证券市 场两个 层面的 因素 定性 、定量 地分析 ,形 成对 各个证 券市场 不同 投资 机会与风 险的整 体评估 ,确 定基 金资产 在股票 、债 券以 及货币 市场工 具等 类别 资产间的 分配比 例,并 随着 各类 证券风 险收益 特征 的相 对变化 ,动态 调整 股票 资产 和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券资产 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 战略性 新兴 产业是 以重 大技术 突破 和重大 发展 需求为 基础 ,对经 济社 会全 局和长 远发展 具有 重大 引领带 动作用 ,知 识技 术密集 、物质 资源 消耗 少、成长 潜力大 、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自 身的研 究、 券商研 究机 构的研 究, 并参考 《国 务院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目前在我国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 战略性 新兴产 业包 括但 不限于 :节能 环保 、新 一代信 息技术 、生 物、 高端装备 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新兴产业本身是一个动态更新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新科研成果、 新技术 、新工 艺、 新商 业模式 、新目 标市 场和 相关政 策的变 化, 不断 调整战略 性新兴 产业的 范围 。一 方面, 将那些 运用 更先 进的技 术和更 新商 业模 式等的行 业纳入 新兴产 业的 投资 范围; 另一方 面, 对于 随着 原 有的新 技术 和新 商业模式 等的推 广而发 展的 行业 ,如果 仍然具 有的 较高 发展速 度和利 润水 平, 也会被纳 入到新 兴产业 的范 围; 最后, 对于随 着相 关技 术成熟 ,商业 模式 普及 ,行业竞 争加剧 ,利润 增速 下降 等而逐 渐进入 平稳 运行 期的原 新兴产 业相 关行 业,本基 金将其剔除出新兴产业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 将战 略性新 兴产 业相关 股票 和债券 分别 纳入战 略性 新兴产 业股 票库 和债券 库。本 基金 投资 于战略 性新兴 产业 的股 票及债 券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战略新兴产业子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 是战 略新兴 产业 主题基 金, 行业配 置策 略体现 在对 各类战 略新 兴产 业子行 业的配 置上 。本 基金将 深入分 析判 断各 子行业 的行业 景气 状况 、产业政 策变化 、行业 生命 周期 ,结合 行业可 投资 的规 模和相 对估值 水平 ,适 时调整各 子行业的配置比例。 A . 行业景气状况: 结合宏观经济背景与产业链发展, 分析各种新兴技术、 新兴生 产模式 以及 新兴 商业模 式等的 成熟 度, 以及新 兴产业 中的 子行 业对于传 统行业 的替代 空间 和市 场空间 ,判断 各新 兴产 业子行 业景气 特征 ,选 取行业景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气度较 高,发 展前 景良 好,技 术基本 成熟 ,政 策性推 动敏感 性较 高的 子行业重 点配置 ,适度 配置 技术 、生产 模式或 商业 模式 等处于 培育期 ,虽 尚不 成熟,但 未来前景广阔的子行 业; B . 产 业 政 策 变 化 : 分 析 与 各 个 行 业 相 关 的 扶 持 与 压 制 政 策 , 判 断 政 策 对 行业前景的影响; C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判 断 各 子 行 业 所 处 的 生 命 周 期 阶 段 ,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投 资策略; D . 行 业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动 态 分 析 各 子 行 业 的 相 对 估 值 水 平 , 提 高 被 市 场 低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股票资产选择 (1 )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 针对 沪深两 市符 合战略 新兴 产业特 征的 全部上 市公 司,剔 除其 中不 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 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筛选得到战略性新 兴产业初选股票池。 本战略 性新 兴产业 初选 股票池 将不 定期地 更新 ,动态 纳入 符合本 基金 要求 的上市 公司。 由于 科技 进步或 经济结 构变 化导 致本基 金当前 的战 略性 新兴产业 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3 )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 本基金 将结 合定性 与定 量分析 ,评 估战略 性新 兴产业 初选 股票池 内各 只股 票的经 营状况 、股 票估 值等影 响股票 走势 的因 素,从 中选择 具有 核心 竞争优势 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组成本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 .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分 析公 司的资 本结 构、经 营模 式、创 新能 力、产 品市 场空间 等多 方面 的运营 管理能 力, 判断 公司的 核心价 值与 成长 能力, 选择具 有良 好经 营状况的 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a.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合 理 的 资 本 结 构 , 是 否 具 有 充 分 市 场 化 的 管 理 层 激 励 机制; b.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层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的 经 营 能 力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团 队 建 设 、 市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场开发、研发控制等; c.上市公司的新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原创性、 领先性和可实现性,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d. 上 市 公 司 的 核 心 产 品 是 否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 盈 利 能 力 和 较 大 的 市 场需求增长空间。 B .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成长 和股本 扩张 能力、 持续 经营 能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 内在 价值、 相对 价值、 收购 价值等 方面 的研究 ,考 察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盈率 (P/E ) 、 市净 率 (P/B ) 、企业 价 值/ 息税 前 利润 (EV/EBIT)、 自 由 现金 流 贴现 (DCF ) 等 一系 列估 值 指标 ,给 出 股票 综合 评 级, 从中 选 择 估 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 将结 合公司 状况 以及股 票估 值分析 的基 本结论 ,选 择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 战略性新兴产业优选股票库。 (3 )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 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 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债券类资产选择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运用 数量化 分析 决策工 具, 对未来 市场 利率趋 势及 市场信 用环 境变 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 、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 对不同债券品种 , 尤其是 战略新 兴产 业相 关债券 的影响 ,构 造债 券投资 组合。 在实 际的 投资运作 中,本 基 金将 运用 久期 控制策 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策 略、类 别选 择策 略、个券 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选择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50%* 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 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是由 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选择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两市上市的新兴产业的公司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100 家公司组 成,以 综合反 映沪 深两 市中新 兴产业 公司 的整 体表现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 短融整 体走 势的 跨市场 债券指 数, 其选 样是在 中证全 债指 数样 本的基础 上,增 加了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以 及一 年期 以下的 国债、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以更全 面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场 的整体 价格 变动 趋势, 为债券 投资 者提 供更切合 的市场 基准。 基于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 例,选 用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能够 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指 数时, 本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如 果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所参 照的 指数在未 来不再 发布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按监 管部门 要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选取相 似的 或可 替代的指 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投资组合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7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14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 投资 于战略 性新 兴产业 的股 票及债 券不 低于本 基金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1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款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第(11 ) 、 (14 ) 、 (17 ) 、 (18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基金 2017 年第4 季 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61,679,280.84 40.63 其中: 股票


161,679,280.84 40.6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7,175,280.89 52.06 其中: 债券


207,175,280.89 52.0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3,000,000.00 3.27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449,101.56 3.13 8 其他资 产


3,639,663.62 0.91 9 合计





397,943,326.91





100.00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51,515.00 0.04 B 采矿业 4,408,163.00 1.19 C 制造业 87,217,840.70 23.6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10,398,517.20 2.81 E 建筑业 2,137,603.00 0.5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555,768.20 1.2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741,777.34 1.8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19,473.00 0.03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4,157,277.75 1.12 J 金融业 21,408,448.28 5.79 K 房地产 业 15,919,575.86 4.3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196,615.00 0.5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69,276.20 0.2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35,545.31 0.31 S 综合 361,885.00 0.10 合计 161,679,280.84 43.7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239,600 10,470,520.00 2.83 2 000333 美的集 团 185,250 10,268,407.50 2.78 3 000063 中兴通 讯 272,800 9,919,008.00 2.68 4 000002 万


科A 309,400 9,609,964.00 2.60 5 000001 平安银 行 592,800 7,884,240.00 2.13 6 600900 长江电 力 409,000 6,376,310.00 1.73 7 000858 五 粮 液 61,200 4,888,656.00 1.32 8 002142 宁波银 行 251,184 4,473,587.04 1.21 9 600276 恒瑞医 药 51,364 3,543,088.72 0.96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0 600690 青岛海 尔 165,700 3,121,788.00 0.8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86,000.00 5.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86,000.00 5.41 4 企业债 券 26,174,059.99 7.0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0,366,000.00 37.98 6 中期票 据 19,854,000.00 5.3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95,220.90 0.2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7,175,280.89 56.06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760039 17 海 沧投 资SCP001 200,000 20,138,000.00 5.45 2 011761033 17 柯 桥国 资SCP003 200,000 20,116,000.00 5.44 3 011764041 17 湘 高速SCP001 200,000 20,110,000.00 5.44 4 011770027 17 苏 州经 济SCP003 200,000 20,020,000.00 5.42 5 011761065 17 苏 交通SCP022 200,000 20,006,000.00 5.41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521.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69,502.16 5 应收申 购款 60,639.6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39,663.62 (4 )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 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 下: 长盛战略 A: 项目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超额收 益率 2011 年 10 月 26 日 (原 长 盛同祥 泛资源 主题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30% -6.80% 6.50% 2012 年度 -0.80% 6.8% -7.60% 2013 年度 7.76% -5.08% 12.84% 2014 年度 23.62% 13.50% 10.12% 2015 年度 44.27% 23.96% 20.31% 2016 年度 2.65% -7.80% 10.45% 2017 年度 12.26% 5.63% 6.63% 2011 年 10 月 26 日 (原 长 盛同祥 泛资源 主题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119.02% 29.47% 89.55% 长盛战略 C: 项目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超额收 益率 2015 年 9 月 1 日 ( 新增 C 类份额 ) 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40% 7.28% -6.88% 2016 年 1 月 1 日到 2016 年 6 月 2 日 0.10% -9.02% 9.12% 2015 年 9 月 1 日 ( 新增 C 类份额 ) 到 2016 年 6 月 2 日 0.50% -2.39% 2.89% 注: (1) 根据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业绩比较基准自 2014 年 2 月 11 日 起,由 “沪深 300 指数×70%+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30 %” 变 更 为 “50%× 中 证 新 兴 产 业 指 数 +50% × 中 证 综 合债券指数 ” ;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在 变 更 前 后 期 间 分 别 根 据 相 应 的 指标计算。 (2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本基金增加 C 类 份额、调低管理费、调低 赎回费,变更基金合同。 (3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 C 类份额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全部赎回 。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招募说明书。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不 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销 ,不 同基 金财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该 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 “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 偿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如 出现 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收益 基金可 供分 配收益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收益 与未分 配收 益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后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任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该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 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支 付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不 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支 付日期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本基 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费 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五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 意,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在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前 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在网站 上,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前 按有关 规定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2.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 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十 八、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 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投资的 目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 货币市场 工具 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 分散投 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 投资于 战略 性新兴 产业 股票及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 战略性新兴 产业相关 股票和债券 : 该类型股票 和债券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 于其他基金。 本 基 金 坚 持 价 值 和 长 期 投 资 理 念 , 重 视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的 防 范 , 但 是 基 于 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所采 用的电 脑系 统可 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 展,在 制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 3、因 人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 才流失 风险 ,公 司主要 业务人 员的 离职 如基金 经理的 离职 等可 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于 完成备案手续之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 根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 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有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b.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或/ 和基金管 理人 ( 分别或 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a 或第 2)项 d 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为 有效 ;涉 及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完成备案 手续 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关 内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 基金 合同产 生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组合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13) 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票及债券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 8) 、11 ) 、15) 、16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进行核查。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长盛战 略新 兴产业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长 盛同 祥泛资 源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长盛同 祥泛 资源 主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长盛 同 祥泛 资源主 题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2 日证监 许可字[2011]1219 号文 批准募集。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并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验 资, 本次募 集的 有效净 认购 金额 为 941,564,638.02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941,564,638.02 份; 认购 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4,301.30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94,301.30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 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长 盛同祥 泛资源 主题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 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41,658,939.32 份。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 ,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 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 度报告 2017/8/24 4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8/24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定投业务并推出 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4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 构并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2 9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7/9/13 10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9/13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9/14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13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7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5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7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8/1/3 19 长盛战略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1/20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 2018/1/31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注 册机 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管部 《关于长盛同祥泛资源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基金部函[2014]68 号)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