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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兴盛定期开放混合(003122)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混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以 通 讯方 式 召开 
鹏华 兴盛 定 期开 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第 二 次提 示 性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发布了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鹏 华 兴 盛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并于 3 月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发布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 鹏 华 兴 盛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第 一次提 示性公 告》 。为 了使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顺利召 开,现发布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鹏华兴盛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 基金管理 人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以通 讯开会 方式召开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的具体安排
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5 日 17 :00 止 (投票 表决 时间以 本 公告列 明的通 讯表决票 的寄送 地点 收 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三路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人:陈景姣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鹏华兴盛 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 《 关于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见附件四)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3 月28 日, 即在2018 年3 月28 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身份 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 )机 构投资 者自 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经授 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 公章(如 有)或 由授权 代表在表 决票上 签字( 如无公章 ) ,并 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3 )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 件三)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4 )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8 年3 月 29 日起, 至 2018 年4 月25 日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 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 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 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 “ 鹏华兴 盛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 。 送达时间 以 本公 告列明 的通讯表 决票的 寄送地 点 收到表 决票时 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的, 以 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以 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 决截止日期 (即2018 年4 月25 日) 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 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未 填、多 填 、字 迹模糊不 清、无 法辨认 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能 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 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 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有效 表决票 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时, 表 明该有效 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 会议,会 议有效 召开; 在此基础 上, 《 关 于鹏华 兴盛定 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本基金 管理人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 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方可 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 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景姣 联系电话:400 -6788-999 传真:0755-82021155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北京市 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 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 转882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999 (免长途话费)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关于 鹏华兴 盛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 并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 鹏华 兴盛定 期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 鹏华兴 盛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 并修改 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附 件 一 : 《 关 于 鹏华 兴 盛 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 并 修 改基 金 合 同 等 相 关事 项 的 议 案 》 鹏华 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了 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 鹏华 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 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对鹏华 兴盛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进行转型, 调整 基金名称、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 份额类别、 基金投资、 基金费率、 收益分配方式、 终止条款 等相关事项 。 具体说 明见附件四 《 关于鹏华 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 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 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鹏华兴盛 定 期 开 放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通 讯 表 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鹏华 兴盛 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并修改基 金合同等相关 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8 年





日 说明: 1、 请就 审议事项 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 栏内 画“√” ,同 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受托人 (代理人) 就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 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 、多填 、字迹 模糊不清 、无法 辨认或 意愿无法 判断的 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3、本 表决票 可从 相关 网站(www.phfund.com) 下载、 从报纸 上剪 裁、 复印或 按此 格式打印。 附 件 三 : 授 权 委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 (或本机构) 参加以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 鹏华 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 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开 鹏华 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本 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8 年





日 附注: 1、以上 授权是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其持 有的本 基金全部 份额向 受托人 所做授 权。 2、此授 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自 制在填写 完整并 签字盖 章后均 为有效。 附 件 四 : 《 关 于 鹏华 兴 盛 定 期 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 并 修 改基 金 合 同 等 相 关事 项 的 议 案 的 说明 》 一 、声 明 1、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和 《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鹏华 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 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讨论并审议 《关于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 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 且 《关于 鹏华 兴盛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为有效,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 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调 整方案 要点 ( 一) 变更基 金名 称 基金名称由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 鹏 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变更 基 金运 作方式 基金 由“6个月 定期开放基金”变更为“ 开放式基金” 。 ( 三) 增设基 金 份 额类别 鹏华 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只设有一类份额 。 拟 修改 为 : 原鹏华兴盛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生效后 的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A类份额,增设C类份额。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 四) 调整投 资目 标 、投 资限 制 调整了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对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修改如下: 原 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 力求取得 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拟 修改 为: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力争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原 文: (1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拟 修改 为: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4)、(19)、(20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五) 调整基 金的 费率 原 费率 结构: 管理费:0.70% 托管费 :0.12%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 M (元) 一般 申 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 Y <6 个月 1.5% 100% Y≥6 个月 0 0 调 整为 : 管理费:0.60% 托管费:0.10% 销售服务费:0.2% (仅针对C 类份额收取) 申购费率: A 类、C 类基金 份额 申 购金 额 M (元) 一般 申 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期 限(Y ) 赎 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 Y≥6 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 期 限(Y ) 赎 回费 率 计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 Y <7 天 1.5% 100% 7 天≤Y <30 天 0.5% 100% Y≥30 天 0 0 ( 六) 调整收 益分 配方式 调整了基金的收益分配 方式,对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修改如下: 原 文: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拟 修改 为: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七) 调整终 止条款 原文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 申购、 赎回业 务申请的 确认以 后) , 如发生以 下情形 之一, 则本基金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 修改 为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其他 相 关事 项的修 改 自《鹏华兴 盛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以 来 ,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上述几项 调 整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文件中 必须修订的相关内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表 。 ( 九) 本 基金 新修 改的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不 少于 二十个开放日后, 新修改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具体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自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 鹏华兴 盛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同时失效,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鹏华兴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 《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十) 选择期 期间 的 相关 费用 安排 1 、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的下 一工作日起,鹏华兴盛 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将进入选择期。 选择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在选择期期 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 2 、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在选择期期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申请 赎 回 , 期 间基金 赎回费为 0 。3、基金管理人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授权基 金管理人据 此落实 具体 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三 、关 于 鹏华 兴盛 定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并 修改基 金合 同 等 相关 事项的 议案 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关于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 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 兴盛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 调整方案之前, 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 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 按 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 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 等方案 议案。


附表: 《 鹏华 兴 盛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为 鹏华兴盛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 章节 (以变更后 的章节 为准 ) 变更注 册 前 条款 变更注 册 后 条款 修改理 由 基金名 称 鹏 华 兴盛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 兴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 、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 集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三 、 本基 金由 鹏华 兴盛 定 期 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鹏 华 兴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 鹏 华兴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鹏 华 兴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为 本 基金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注 册。 中 国 证监 会对 鹏华 兴盛 定 期 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为 本基 金 的 变 更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本 基 金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故 作此更 改 根据 《运作 办 法》 第四条 补充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投 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 合 同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 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判 断 基 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 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鹏 华兴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删除此项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故 删 除 此项 。后续 编号相 应调 整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8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完善表述 实 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 四 次 会议 修改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 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务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 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2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 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 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 推介基 金 , 销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务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 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 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 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 鹏 华兴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删除此项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合 同 生 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 期限 29 、存 续期 :指 《鹏华 兴 盛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效 至 《 鹏华 兴盛 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终止 之间 的 不定期 期限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35 、封 闭期 :本 基金的 封 闭 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 含) 起或 自每 一开 放 期 结 束之 日次 日( 含) 起 6 个月 的期 间。 本基金 封 闭 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35 、开 放期 :本 基金自 封 闭 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 日 ( 含) 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等业务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不 再设 置 定开条款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募 集 期 内 ,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删除此项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增加此 项 : 40 、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 金 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本基金设置 A 类、C 类份额 笔费用 从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 资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 金 的营运 费用 41 、基 金份 额分 类:本 基 金 根 据销 售服 务费 及赎 回 费 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 金 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不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 代 码 ,并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 额净值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43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巨 额赎 回 条款相 应修 改


增加此 项: 45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根据 《 流 动性 规 定》 , 增加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摆动 定价机 制释 义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46 、摆 动定 价机 制:指 当 开 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 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 整 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 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 的 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不 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 合 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 公平对 待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本 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 作 ,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 放 运 作交 替循 环的 方式 。 本 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 含) 起或 自每 一开 放 期 结 束之 日次 日( 含) 起 6 个月 的期 间封 闭运作 ,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不 再设 置 定开条款 不 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也不上 市交 易。 本 基 金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 第 一 个工 作日 (含 )起 进 入 开 放期 ,每 个开 放期 原 则 上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 不 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开 放 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如 发 生 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 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或 需 依 据 基金 合同 暂停 申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合理 调整 申购 或赎 回 业 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 公 告。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过 定期 开放 的形 式 保 持 适度 流动 性, 力求 取 得 超 越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收益 。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在 科学 严谨 的资 产 配 置 框架 下, 力争 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投 资目 标 相应进行 调整 五 、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 总额 本 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 额为 2 亿 份。 六 、 基金 份额 面值 和认 购 费用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删除此项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具 体认 购费 率按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执行 。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情况 下,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增加 、减 少或 调 整 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对 基 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进 行 调整 并在 调整 实施 之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 基 金根 据销 售服 务费 及 赎 回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 别。 不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将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 投 资 者可 自行 选择 申购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在 对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根 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 管 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可以 增加 本基 金 新 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 停 本基金设置 A 类、C 类份额 , 故作此 修改 止 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 售 等 ,此 项调 整无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须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提 前公告 。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对应原 合 同 “ 第 四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 发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 发售 时间 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 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 、 发售 方式 通 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 售 网 点公 开发 售, 各销 售 机 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发 布的 增加 销售 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3 、 发售 对象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 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 投资人 。 鹏 华 兴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鹏 华兴 盛 定 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鹏 华 兴盛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 中国证 监 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证 监许 可[2016] 864 号 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 金 管 理 人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上 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 《鹏 华兴 盛定 期 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2018 年 【 】 月 【 】 日至 2018 年 【 】月 【】 日, 鹏华 兴 盛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以通 讯方 式 召 开 ,大 会审 议通 过了 鹏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 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由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 明 书 中列 示。 基金 认购 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 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 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 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3 、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 金 认购 份额 具体 的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4 、 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认 购 份额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 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5 、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销 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 的 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 华 兴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 并 修 改基 金合 同等 相关 事 项的 议案 ,内 容包 括鹏 华 兴 盛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基 金 名 称、 基金 运作 方式 、 基金份 额类 别 、 基 金投 资、 基金费 率 、 收 益分 配方 式、 终 止 条款 等。 上述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事项 自 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2018 年 【】 月【 】日 起, 原 《 鹏华 兴盛 定期 开放 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失 效, 《 鹏华 兴 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 效。 管 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 的 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可 及 时 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 利。 三 、 基金 份额 认购 金额 的 限制 1 、 投资 人认 购时 , 需 按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 款。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每个 基 金 交易 账户 的单 笔最 低 认 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 限制请 参看 招募 说明 书。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募集 期 间 的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 认 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 限 制 和处 理方 法请 参看 招 募说明 书。 4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 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 受 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存 续 对 应 原合 同“ 第五 部分 基 金备案 ”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 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 登 记 机构 将进 行本 基金 份 额 的 更名 以及 必要 信息 的 变更。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 购 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 法 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 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 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 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起,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 集 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二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 果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 足 募 集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 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交 纳 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 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 之 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 承担。 三 、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 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 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 二 、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 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终止 《基 金合 同》 , 无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根据 《 运 作办法 》 第四十 一条进行 修改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 行表决 。 本 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在 任一 开放 期最 后 一 日 日终 (登 记机 构完 成 最 后 一日 申购 、赎 回业 务 申请的 确认 以后 ) , 如 发生 以 下 情形 之一 ,则 本基 金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入 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程 序并 终 止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的;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其规定 。 对应原 合 同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 一、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 基 金的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含 )起 或 自 每 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 日 (含 ) 起 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下 一个 封闭 期为 首 个 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删除此 章节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不 再设 置 定开条款 6 个月 ,以 此类 推。本 基 金 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 赎回业 务 , 也 不上 市交 易。 二、基 金的 开放 期 一般情 况 下, 本基 金的 开 放 期 为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日 后 第 一个 工作 日( 含) 起 不 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不 超 过 二 十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 具 体 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封 闭 期结 束前 公告 说明 。 开 放 期内 ,本 基金 采取 开 放 运 作方 式, 投资 人可 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 回 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封闭 期。 如 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 或 需 依据 基金 合同 暂停 申 购 与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合理 调整 申购 或 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 以公告 。 三、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示例 具 体 示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二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二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不再 设置购与赎 回 2 、 申购 、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开 放一 次申 购 和 赎回 。一 般情 况下 , 本 基 金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 务 的 开放 期为 本基 金每 个 封 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 作 日 (含 )起 不少 于五 个 工 作 日、 不超 过二 十个 工 作 日 的期 间。 如发 生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 无 法 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 合 同暂 停申 购与 赎回 业 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合 理 调 整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 始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 者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 2 、 申购 、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 始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 者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 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定开条款 或 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 格 。但 若投 资者 在开 放 期 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交 易 申 请 的, 其交 易申 请将 被拒 绝。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 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 构 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 生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 申 请 ,赎 回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生 效。 投 资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将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 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 构 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 生 效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 立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 人 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损 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 申 请 ,赎 回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生 效。 实际 操作 中申 购 款 项 不成 立, 无 需 承 担 利 息 损 失 , 故在 此处 明 确 根据 《运作 办 法》 第十九 条修改 款 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投 资 人赎 回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 的 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 述 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 额 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 述 规 定申 购 金 额和 赎回 份 额 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完善表述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7 、 ……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7 、 ……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完善表述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完善表述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 一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 放 日出 现巨 额赎 回的 , 除下文 第 (2 ) 项 的特 别约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对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 予 以 办理 和确 认。 但对 于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如 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全额 支付 投 资 人 的赎 回款 项有 困难 或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 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认 为 全额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 款 项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 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赎 回款 项 进 行 延缓 支付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延缓 支付 的 赎 回申 请以 赎回 申请 确 认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2 ) 若 开放 期内 出现 巨额 赎 回 ,且 存在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延 期办理 : 1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的部 分 , 进 行延 期办 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 延期 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 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 择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 能 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 回处理 。 延 期 办理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如 延期 办理 期 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开 放 期 相 应延 长, 延长 的开 放 期 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 接 受新的 赎回 申请 。 2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 述 比 例 的部 分, 根据 上文 第 (1 ) 项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一并 办理 。 申 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 额 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4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当 日存 在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超 过上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 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对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 和 大额赎 回申 请人 10% 以内 的 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根据 前 述 “ (1 )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 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 式 办 理,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 申 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 申请人 超过 10% 的赎 回申 请 按 比例 确认 。对 当日 未 根据《 流 动性 规 定 》 第二 十 一 条 添加表述 予 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 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 推。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择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 二)1 、 (16 )在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2 、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一、基 金管 理人 ( 二)1 、 (16 )在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回 、转 换和 非交 易 过户等 业务 规则 ; 2 、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 辉 注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86.5347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4 ) 交 纳基 金认购 、 申 购 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一、 基金管 理人 2 、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 集 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 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法 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4 )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删除此项 信息更新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增加此 项: 一、召 开事 由 2 、 (1 ) 调 低除 基金 管理 费、 完善 表述 ,序号基 金 托管 费外 其他 应由 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 依次调整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 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 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 表决。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 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会议 通 知 载 明的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 的地址 。 增加此 项 : 3 、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亦 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 召 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 中列明 。 完善表 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通过 定期 开放 的形 式 保 持 适度 流动 性, 力求 取 得 超 越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收益 。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在 科学 严谨 的资 产 配 置 框架 下, 力争 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投 资目 标 相应进行 调整 二、投 资范 围 封 闭 期内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100% ; 开 放期 内 ,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二、投 资范 围 股 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0% -95% ;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不再 适用 定开条 款 净值 的 5%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封 闭期 内, 股票 资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100% ; 开放 期内 , 股票 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 (2 ) 开 放期 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18 )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 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 资产的 200% ; 在 开 放 期 内,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 )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 -95%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7)本 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 本基 金 主 动投资 于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投 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增加此 项 :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金, 不再 适用 定开条 款 根据 《基 金管 理(16 ) …… ; 在 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公 司 进入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管理 规 定》第 七条 修改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基 金, 低 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 券 投 资基 金中 中高 风险 、 中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债 券基 金,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三、估 值方 法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根据 《中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业协 会 估 值 核算 工作 小 组关 于 2015 年 1 季 度 固定 收益 品 种 的 估值 处理 标 准》调 整表 述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 债 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债 券应 收 利 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价 格;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 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 募 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2 、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 债 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债 券应 收 利 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 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 募 债 券( 包括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等 )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 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 定 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3 、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 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构 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1 )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2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 提 供 估值 价格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按成 本估 值。 4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 票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 值 。 如使 用的 估值 技术 难 以 确 定和 计量 其公 允价 值 的 , 按成 本估 值。 同一 债 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市 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 的市场 分别 估值 。 方 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 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处理。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 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处理。 根据 前款 序号 调 整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增加此 项: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收 取销 售 服 务 费, 增加 此 表述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 年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6% 年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根据 实际 情况 , 调降费 率结构 H =E×0.7 %÷ 当 年天 数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 的 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12%÷ 当年 天数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H =E ×0.6% ÷当 年天 数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1%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增加此 项: 3 、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 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2% 。 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将 专门 用 于 本基 金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 年 度 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 列 支 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 售 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 如下: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新增 销 售 服 务 费,故 调整 编号 本基金 收 取销 售 服 务 费, 增加 此 表述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无 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 基 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 式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前 的费 用根 据《 鹏华 兴 盛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执行 ) ;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采 用现 金方式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且 增设 C 类份 额, 故作此 修改 金分红 ; 4 、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 于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 额 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将导 致 在 可 供分 配利 润上 有所 不 同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2 、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 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 金合同 》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删除此 项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 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 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 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3 、 …… 。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 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 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 项 , 说明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3 、 …… 。 关于 审议 鹏 华兴 盛 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事 宜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表 决通 过后 , 基 金管 理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四) … …。 在开 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 (五)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 人 应当 将 经中 国证 监会 变 更 注 册后 的 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 …。 在开 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删除此 项 露 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 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七) 临时 报告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在任 一开 放期 最后 一 日 日 终( 登记 机构 完成 最 后 一 日申 购、 赎回 业务 申 请的确 认以 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删除此项 本 基 金为 开放 式 基 金 ,不 适用 于 定开条 款 第 二 十 部 分 违约责 任 3 、 在没 有 欺 诈或 过失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 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 行 使或 不行 使投 资权 造 成的损 失等 。 3 、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行 使 或 不行 使投 资权 造成 的 损失等 。 最新监 管要 求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效力 1 、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 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 权 代表 签字 并在 募集 结 1 、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 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经 2018 本基金 为 变更 注 册 后 的基 金 , 故 作此修改 束 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后 生效 。 年 【 】月 【】 日鹏 华兴盛 定 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2018 年 【】 月 【】 日起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原 《鹏 华 兴 盛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同日 起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