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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大盘A(540006)

汇丰大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汇丰晋 信 大盘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告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对本公司管理的汇丰晋信 大盘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 “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
款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汇丰晋信 大盘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
息。 
2、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bcjt.cn )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20376888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 :1 )本基 金 管理人承 诺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27 日 附件《汇丰晋 信大盘股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 改前 内容 修 改后 内容 一、前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关 规定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和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及相 关规 定。 二、释 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二、释 义 巨额赎 回: 指在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 基金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 与 净转 出 申请份 额 (基 金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 一开放 日本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情 形。 巨额赎 回: 指在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 基金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净转 出申请 份额 (基 金转 出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之 余额 ) 所代表 的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本基 金 总份额 总净值 10% 的情 形 。 二、释 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 资 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章节 修 改前 内容 修 改后 内容 赎回与 转 换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 中,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H 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 。 (八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的, 在单个 A 类别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净值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 申请情形下,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全部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具体 分为 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为了 保 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 利益 ,对于其他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按正常程序进 行。对于单个 A 类别投资 人超过基金净值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 付能 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 确认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处理。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章节 修 改前 内容 修 改后 内容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发生上 述 1)、 2)、 3)、 4 ) 项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仅 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 回申 请也有困难时, 则 对 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包括单个 A 类别基金投 资人超过基金净值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净值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具体 按照上述“ (2 )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办理。 (十)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 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 请后导致其净值超过 基金 净值 50% 以上的; 发生上 述 1)、 2)、 3)、 4 ) 、6 ) 项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 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的措施; 发生上 述 1)、 2)、 3)、 4 ) 、5 ) 项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章节 修 改前 内容 修 改后 内容 发生上 述 1)、 2)、 3)、 4 ) 项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及公告 。 备案及 公告 。 十五 、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85%-95%,权 证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和现 金投 资 比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5%-15% , 其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3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的 85%-95% , 权证 投资 比例 范 围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和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5%-15% ,其 中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6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85%-95%,权 证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和现 金投 资 比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5%-1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七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3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的 85%-95% , 权 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和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5%-1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留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章节 修 改前 内容 修 改后 内容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16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6)、 12)、 16)、 17 ) 项外,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十八 、 基金 财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基金 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二十二、基 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三) 定期 报告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定期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A 类别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 净值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章节 修 改前 内容 修 改后 内容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五 )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26 ) 本基金发生 涉及申 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