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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华瑞(003738)

新华华瑞: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于 新 华华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 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的,应当在《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 予以调整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
机构备案, 修订 《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 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上 述 修 订 自
2018 年 3 月31 日起生效。 
 
重 要提 示: 
1、 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 《 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司充分 重 视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 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 谨慎决策,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二十七日 附件:新华华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 节 修改前 修改 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5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 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归 入基 金财 产的具 体比 例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具 体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 请后导致其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 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 第1、2 、3、5 、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 第六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增加: (3) 在出现巨额赎 回时,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之后 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 请与 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根据前段“ (1)全额赎 回”或“ (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 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延期部分 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0-95%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3%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0-95% , 权证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四、投 资限 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增加: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除上述 项之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项所 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 (12) 、 (20 ) 、 (21) 项之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七) 临时 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 告 增加: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