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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生活(002715)

新华健康生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健康生活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于 新 华健 康生 活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 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 予以调整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根据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报
监管机构备案, 修订 《 新 华健康生活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 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 新华健康生活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除附件 《新华健康生活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所列示修改外,对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信息也
一并进行了更新 , 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上述修订自 2018
年3 月 31 日起生效。 
 
重 要提 示: 
1、 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 《 新华健康生活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司充分 重 视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 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
慎重考虑、 谨慎决策,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二十七日 



附 件: 新华健 康生 活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5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入基 金财 产 的具体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未 归入 基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购与 赎回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金财产 。 赎 回费 用归 入基 金 财产的 具体 比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接 受某 一投 资者 申购 申 请后导 致其 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 。 8、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暂 停 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的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增加: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在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 对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超过 上述 比例 的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前 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但是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如该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 其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持有全 部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高 于20%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为 0-3%,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投资于 健康 生活 主题 产业 的证券 资产 不 低于本 基金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持有 全 部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20% , 权 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 ,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投资 于健 康生 活主题 产业 的证 券资 产不 低于本 基金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投 资限 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增加: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 (12 ) 、 (19)、( 20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