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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内需增长混合A(090015)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修订 大 成 内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颁 布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等 现行法 律 、 法规和 规范 性文
件的有 关规定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 按 照《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规定》 ” ) 的相 关规定 : “对 已经 成立或 已获核
准但尚 未完 成募 集的 开放 式基金 , 原基 金合 同内 容 不符合 该 《规 定》 的 , 应 当在 《规 定》 施
行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修改 基金合 同并 公告 ” , 经与 大 成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对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 进行 了修改 ,主要
在 前言 、 释 义、 投资 交易 限制、 申购 与赎 回管 理、 基金估 值管 理、 信息 披露 等方面 对流 动性
风险管 控措 施进 行明 确( 具体的 修订 内容 详 见 附表 修订对 照表 ) 。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已 对 该事 项出 具了 无异 议的 法律意 见书 。 
本公司 经与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在 对 本 基金 合 同进行 修订 同时 , 对本 基 金托管 协议
涉及的 上述 相关 内容 进行 相应修 订。 
一 、重要提示 
1 、 此次 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生 效。 
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金 根据 法律法 规修 订有关 事项 予 以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本公告 发
布当日 ,将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于本 公司网 站。 
3 、按 照《 规定》 : “对 除货 币市场 基金 与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以外的 开放 式 基金,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本 公司将 调整 本基金 的赎回 费,具 体详见 《 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公 司旗下
证券投 资基 金赎 回费 的公 告》。 
4 、按 照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的 修订内 容, 本 公司将 在本 基金 最 新一 期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中 作相 应调 整 。 投 资人办 理基 金交 易等 相关 业务前 , 应仔 细阅 读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风 险提示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操作指 南等 文件 。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www.dcfund.com.cn) 或 拨 打 全 国 免 长 途 费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558 )咨 询相 关情 况。 二、风险提示: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不代 表其将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敬 请投 资人 认真阅 读基 金的 相关 法律 文件, 并选 择适 合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的投 资品 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 告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7 日


附件 : 大成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 大成内 需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 订前后 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 同 》条款 《基金合同 》 修订后 条款 修改依据 一、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定 。 将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二 、 释义 新增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补充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释义 二 、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四十 条“ ( 一)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六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新增 1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十九 条 六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七) 申购和赎 回的费用 及其用途 3 、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 回 金额乘 以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实 际执 行的赎 回费 率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 本 基 金H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费 率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不 高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水平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进 行列 示。 3 、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间 越长 ,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 回金 额乘 以所 适用 的 赎回费 率 , 实 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H 类 份额的 赎回 费率 为固 定费 率,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不 高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水 平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进 行列 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二十 二、 二十 三条 六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九)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 赎回的处 理方式 新增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发 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超 过 10%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前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赎 回申 请 实 施延期 赎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赎回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二十 一、 二十 二条


申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一 起, 按 上述 (1 ) 或 (2 ) 方 式处 理。 如 下一 开 放日,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未 赎回部 分仍 旧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 额 10%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 至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单个 开放 日 内 申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 根据当 时市 场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措 施,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六 、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十) 拒绝或 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50%,或者 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8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9 )申 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 的基金 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个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的;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某 些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二十 二 、 二 十四 条、 第十 九 条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当发 生上 述 (1)、 (2 ) 、 (3 ) 、 (4)、( 5)、( 6)、( 8 ) 、 (10 ) 项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 购申请 时 , 应 当依 法公 告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发生 上 述第 7 、9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法 律法规 、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述 第7 项内容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修 改上 述内 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与转 换 (十) 拒绝或 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 2 、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 新增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二十 二、 二十 四条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范围 为60%-95% ;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逆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和 现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4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 例范围 为 60%-95% ;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逆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和现 金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40% ; 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到 期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十八 条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执 行; 本基 金 将 80% 以上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的 行业中 的优 质企 业。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权证 、 股指 期 货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 金 将 80% 以上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受益 于内 需增长 的行 业中 的优 质企 业。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新增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4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十五 、十 六、 四十 条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7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和到 期 日不超 过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十八 条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新增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十七条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2 、基金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11)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 基 金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4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十五 、 十六 、 十八 、 四十 条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 的有关 约定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八)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 上述 “2 、 基 金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 中 第 (4 ) 、 (7)、 (13)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十 七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的情 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 交易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 所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二十四 条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4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十一、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定期 报告 新增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二十 六、 二十 七条 二十一、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其 他重 大事项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第二十 六条 全文 序号 文中序 号相 应修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