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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增长A(163803)

中银增长:关于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中银 持续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 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对
旗下 中银 持续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 《 中银持续
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 改,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的 相应部分一并修
改。 具体修改内容 请 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 调整 。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对A类份额投资者 赎回费率的调整将 自2018年3月31日起 生效, 即
该日起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份额 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 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 中银持 续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修 改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中 银 持 续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依 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在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 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 上, 特 订立 《中银 持续增 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本合 同 ”或“ 《 基金合同 》”) 。 前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中 银 持 续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在平 等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 关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的 原 则基础上 , 特订 立 《中银 持续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基 金合同 》”) 。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前言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 金运作过 程中因 基金份 额 赎回等 情形导致 被动达 到或超 过 50%的 除外。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开 放 式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6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和操作 规范须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 第 五 部 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6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 规定。


第 五 部 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基金 份额赎 回 金额的 5%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率 最 高 不超 过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5% ,其 中对 于持续 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A 类 份额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和操作 规范须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 第 五 部 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 (2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述 (1 ) 到 (7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且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 报刊和 网 站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发 生上 述(8 )拒 绝申 购情 形且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申购 时 , 申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 者。 (9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50% ,或者 变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10) 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 个投资 人 单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上 限 的; …… 发生上述 (1 ) 到 第 (8 )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且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至少 一家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 (11) 拒绝申 购 情形且管 理人决 定拒绝 申 购时, 申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 者。 第 五 部 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 接受或 暂 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 接受或 暂 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新增: (2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第 五 部 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新增: (3 )当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在 单个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个A 类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出10% 的赎 回申请实 施延期 办理。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具体参 照上述 (2 )方 式处 理。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而对该 单个 A 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0%以 内(含 10% )的 赎回申 请 与其他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 按上述(1 )、(2)方 式 处理, 具体见相 关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白 志中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章砚 第 六 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注册资本 :2480 亿元人 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35,640,625.71 万元人 民币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6 、 本基 金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现 金 等 价 物 持 有 量 应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六、投资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6 、 本基 金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现 金 等 价 物 持 有 量 应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新增:


…… 11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7、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8、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前述 所规定 比例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9、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11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除 上述第6、8、9 项外 ,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以 达到标 准 。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 值: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 值: 新增: 6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时 ,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处 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处 理;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 定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 分析 等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附件二: 《 中银持 续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协议》修 改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 人:白 志中 (一)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 人:章 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注册资本 :贰仟 肆佰捌 拾 亿元人民 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35,640,625.71 万元人 民币 二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 披 露办法》 ) 、 《中银 持续增 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 中 银 持 续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 同》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制订。 八 、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 值: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和复核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 值: 新增: 4、 当 发生大额 申购或 赎 回情形时 , 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十一、信息披露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在 信息披 露中的 职 责和信 息披露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 披露程序 新增: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 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理 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 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