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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理财28日盈A(000134)

信诚理财28日盈: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理财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人 :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8 
四、基金 份额的 发售与 认购.......................................................................................................................... 10 
五、基金 的备案 ................................................................................................................................................ 11 
六、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12 
七、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质 押 ...................................................................................... 18 
八、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其权利 义务 ............................................................................................................ 19 
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24 
十、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29 
十一、基 金的托 管 ........................................................................................................................................... 31 
十二、基 金的销 售 ........................................................................................................................................... 31 
十三、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 31 
十四、基 金的投 资 ........................................................................................................................................... 32 
十五、基 金的财 产 ........................................................................................................................................... 38 
十六、基 金资产 的估值................................................................................................................................... 39 
十七、基 金费用 与税收................................................................................................................................... 43 
十八、基 金收益 与分配................................................................................................................................... 45 
十九、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46 
二十、基 金的信 息披露................................................................................................................................... 46 
二十一、 基金的 业务规 则 .............................................................................................................................. 50 
二十 二、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50 
二十三、 违约责 任 ........................................................................................................................................... 52 
二十四、 争议的 处理 ....................................................................................................................................... 53 
二十五、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 53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 订立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合同 ” )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 )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金 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四 ) 本基 金合 同应 当适 用 《基 金法 》 及相 应法 律法 规之 规定 , 若因 法律 法规 的修 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 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 
托管协议 : 指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2013 年3 月1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 作办 法》 : 指 2014 年 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8 月 8 日 起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并于 2004 年7 月 1 日实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发布 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业务规则: 指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其 他 投资 人 的总 称 ; 个人 投资 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 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5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 九 部分 之 规定 召集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 结束 ,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募 集金 额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 备案手续后, 获得 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第一个运 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 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 份额, 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 的下一 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申 购申 请日 ( 对申 购 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四周 的周对日(如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应的次 八周 的周 对 日(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周对日 :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 的对应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6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 向 投资人 销售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按 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 投资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本 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 为现 金 的行为 ; 巨额赎回: 指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 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之和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份额 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 销售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 和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 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 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7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 金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 投资人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投资人 向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 日 ;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T-n 日: 指 T 日前(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 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 指 以计算日 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余额 所 得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 年化收益 率 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8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 的年化收益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 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 克服 的 客观 事件。 三 、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 下同)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对 申购 份额 而言 , 下同 ) 起 (即 第一 个运 作起 始日 ) ,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 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八周的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 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9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 支付 收益 的 结转。 (四 )基金 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力争成为 投资者短期理财的理想工具 。 (五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初始 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 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 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根据招募说明书约定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 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0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 、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一) 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 销售 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 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 自 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四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 )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的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 利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将折 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七)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1 (八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 认购 原则 、 认购 限额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五 、基金 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 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 具备 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 结束 之日 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 合同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 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周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 规定 。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 四周的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 一开放日 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 在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系统等支持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 时,基金管理人按 运作期到期日可赎回份额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 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 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 相关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如投 资 人未进行前述查询,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4 接收到申请。申购 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 利息等损失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 回申 请提 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 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帐户。 在 发生巨 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 每 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限制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5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计算单位为元,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投资人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应 在调整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 在 出现或可能出现 如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6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 相应退回投资人 账户。发生上述(1)- (4)、(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出现或可能出现 如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 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生 巨额 赎回 , 已确 认成 功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帐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若出现上述 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7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 个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益率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指 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 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 工作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工作日 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8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是 , 如该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 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 予以 公告。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七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 投资人 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 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 的条 件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业 务 必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 的相 关资 料。 (二 )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 登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9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八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经营 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0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 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1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2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营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 金属 买卖 ;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3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 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4 本基金同类 别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提 议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5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或其他相 关法律文件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销售服务费 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且不影响 现有持有人利益 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6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 )开会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7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 代理人 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8 序进行审议。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 大会 聘请 的 公证 机关 的 公证 员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 基 金 合并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 )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9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 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 生效 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0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备案 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应自 决议 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 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备案 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应自 决议 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1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 财产中列支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 权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 一 、 基金 的托 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 人依 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二 、 基金 的销 售 (一 )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 受 投资人 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 三 、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2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二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机构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 基金 投 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 基金收益分配等 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 四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力争成为 投资者短期理财的理想工具。 (二) 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现金 ,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 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8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3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 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同时,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 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 )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跟踪 分析 , 形成 对基 本面 的宏 观研 判。 同时 , 结合 微观 层面 研究 , 主要 考察 指标 包括 : 央行 公开 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 债券 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 合理预期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48 天以 内, 以规 避较 长期 限债 券的 利率 风险 。 当市 场利 率看 涨时 , 适度 缩短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 场看 跌时 , 则相 对延 长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增持 较长 剩余 期限 的投 资品 种, 获取 超 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 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 两个 目标 : 一是 通过 类属 配置 满足 基金 流动 性需 求, 二是 通过 类属 配置 获得 投资 收益 。 从流 动性的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以 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 之间 寻找 平衡 , 以满 足组 合的 日常 流动 性需 求; 从收 益性 角度 来说 ,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分析 各类属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 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 具 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4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 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用 类债 券, 本基 金也 可以 进行 配置 。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 素外 , 在具 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 的券 种, 并客 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现 低估 , 本基 金将 对此 类低 估品 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 此外 , 鉴于 收益 率曲 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 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 赎回 情况 、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情 况和 日历 效应 等因 素, 对投 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 结构 化管 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 益性资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通过 现金 留存 、 持有 高流 动性 券种 、 正向 回购 、 降低 组合 久期 等方 式提 高基 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 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 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 跨市场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 等。 无风 险套 利主 要包 括银 行间 市场 、 交易 所市 场的 跨市 场套 利和 同一 交易 市场 中不 同品 种的 跨品 种套 利。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 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基 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准 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 (或回购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8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6 5)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 管资 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本条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0) 、11 ) 项以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7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为控制对手方风险,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资格以及 QFII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天) :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 回购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附 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债 券成 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 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8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 允许 投资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五 、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 产总值 本基金 的 基金 资产 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9 (二) 基金 资 产净值 本基金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 、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本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 金份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 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0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 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 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 收益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 份 基 金净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1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 净值 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 , 或者 基金 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2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3 4、估值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报基金 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 各类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处理。 十七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3、基金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 ,对于由B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升 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自 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适 用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各类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各类基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 各类份额 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4、 本条 第 (一 )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调低 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5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 、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 投 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 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 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 , 可获得 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 期、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 而言 , 除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 收 益外 , 投资 者还 可以 获得 自申 购确 认日 (认 购份 额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至 上一 运作 期期 末的基金收益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 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并公 布上 一开 放日 到期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6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 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十九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 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 报表 ,基 金 托管 人定 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 的会 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二 十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7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收益率 和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的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以 最 近七 个自 然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按每 日 复利 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 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 、 前一 日的 七 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公布上一开放日到期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 。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 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 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五 )定期报告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8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9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 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18、 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 0.5% ; 19、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50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一 、 基金的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等 的 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以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51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 基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52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和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三 、违约责任 (一 )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53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基金合同 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 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 管理 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 基金 合同 的,可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 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 )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五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 四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其时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的 法律 文件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 基金 合同 于投资人 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之日止。 (三 )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54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以 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