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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800A(150150)

信诚有色: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人 :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 一 八 年 三 月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8 四、基金 份额分级 ............................................................................................................................................. 9 五、基金 份额的 发售与 认购.......................................................................................................................... 12 六、基金 的 备案 ................................................................................................................................................ 13 七、 信诚 有色 份 额 的申购 与赎回................................................................................................................. 14 八、 信诚 有色A 份额与 信诚有色B 份 额的上 市交易 ............................................................................. 21 九、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冻 结与质 押 ...................................................................................... 23 十、基金 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 24 十一、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及其权 利义务 ........................................................................................................ 26 十二、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32 十三、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 38 十四、基 金的托管 ........................................................................................................................................... 40 十五、基 金的销售 ........................................................................................................................................... 41 十六、基 金 份额 的 注册 登记.......................................................................................................................... 41 十七、 基 金的投资 ........................................................................................................................................... 42 十八、基 金 的融 资、融 券 .............................................................................................................................. 46 十九、基 金 的财 产 ........................................................................................................................................... 46 二十、基 金 财产 的 估值................................................................................................................................... 47 二十一、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51 二十二、 基金收益 与分配 .............................................................................................................................. 53 二十三、 基金份 额折算................................................................................................................................... 54 二十四、 信诚有色A 份 额与信 诚有色B 份额 的 终止 运作 .................................................................... 59 二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61 二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61 二十七、 基金的 业务规 则 .............................................................................................................................. 65 二十八、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65 二十九、 违约责 任 ........................................................................................................................................... 68 三十、争 议的处 理 ........................................................................................................................................... 68 三十一、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 69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订立 《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合同 ” )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 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募集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 )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本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四 )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信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信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 《信诚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指《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 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 作办 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并于 2004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发布 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与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信诚 有色 份额: 指信诚 中证 800 有色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信诚 有色 A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 规则 所分 离的 预期 风险 、收 益 较低的子份额; 信诚 有色 B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 规则 所分 离的 预期 风险 、 预期 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中信保诚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 法 律法 规可 以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 十二 部分 之规 定召 集 、召 开并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募 集金 额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 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 投资 者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条 件 将基金份额 兑 换 为现 金 的行 为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信诚有色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 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包括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 10%;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信诚 有色 份额 与信 诚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两份 信诚 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 一份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一份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一份信诚 有色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两份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 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 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 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为 。转 托管 包 括系 统 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 代为 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 投资者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注册 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基 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 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在 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 的 注册登记 系统 ;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 账户 :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记 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 客观 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 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对 中证 800 有色金属 指数 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 的投资 工具。 (五)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六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 800 有色金属指数 。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 有色 份额 ” 、 “信 诚有色 A 份额 ” 与 “信 诚 有色B 份额 ” 。 其中,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 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信诚 有色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 诚 有色 B 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 有色 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信诚 有色 A 份额、 信诚有色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信诚 有色 份额与信诚 有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配比不变。 (三) 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不定期 。 2、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3、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即信诚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特征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净资产优先分配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 有色A 份额的约定收益, 本基金在 优先分配信诚 有色A 份额的本金及信诚 有色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信诚 有 色 B 份额。 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加上 3.2% 。 本 基金 将以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中国 人民 银 行公 布并 执 行的 金融 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整 存 整取 基准 利率 为准 , 设定 该日 起 (含 该日 ) 至第 一个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日 (含 该日 ) 期间 信诚 有色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此后, 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利率 为准,重新设定该日次日起(含该日的次日) 至下一个定期 份额 折算日(含该日)期间信诚有色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益率。 例如 : 若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 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税后) 加计 3.2% 作为 该日 起 (含 该日) 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 (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 。 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非工作日, 根据定期份额折算规则, 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为 该日之 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约定年收益率。 本基金将 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加计 3.2% 作为 该日次日 (含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该次日) 起至第二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期间 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天得到信诚 有色A 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 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1.000 元为 基础 , 采用 信诚有色 A 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乘以应 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信诚 有色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最近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约定收益,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1)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信诚 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 (包 括信 诚 有色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实际天数 ,自最近 一个份额折算日次日至 T 日 实际天 数),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T 日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NAV A t)/0.5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3)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与 信诚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 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含 2/3)通 过方为有效。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 发售 是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 单位 发售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 尚未 取得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 但属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信诚 有色 A 份 额、 信诚有色 B 份额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 与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 合法权利 。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资 者 。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五)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利息 的具体金额, 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 为准。 (六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时间安排 、 投资者认 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 、基金 的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 合同存续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 、 信诚有色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可 通过 场外 或场 内 两种 方式 对信 诚 有色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 人办 理信 诚 有色 份额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 人办 理信 诚 有色 份额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 金场 外、 场内 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信诚 有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信 诚 有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 是指 为 投资人或信诚 有色 份额持有人办理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 赎回 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 暂停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 信诚 有色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信诚 有色 份额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场外赎回 信诚 有色 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信诚 有色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 开放式 基金账户,办理信诚 有色 份 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信诚 有色 份额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余额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销售机构对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 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 理。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限制 1、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信诚有色 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信诚 有色 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2、信诚 有色 份额的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 , 申购 费用 等于 申购 金额 减净申购金额 。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信诚 有色 份额 的 场外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 内赎回费率为一固定值。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 资产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其中 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 资 产 (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5、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 )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 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 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 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3、 投资 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 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信诚 有色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净值 发 生较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 。 当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信诚 有色份额、 信诚有色 A 份额、 信诚有色 B 份额,下同)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对 于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 (1 ) 全额 赎回 ”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 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 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信诚 有色 份额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 资 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 信诚有色 份额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某 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申购 款项 将相应 退回 投资者账户。 除第 (6) 、 (8 ) 项外,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2、在 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 资 产估值的情况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信诚有色 份额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额支付。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法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 信 诚 有色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八、信诚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信诚 有色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选择适当的 时点 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1、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 额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4、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诚有色 B 份额上市交 易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信诚 有色A 份额 、 信诚有色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诚有色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 入成 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 《基 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一)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二) 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 的信诚 有色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信诚 有色 A 份额、 信诚有色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购或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外转入的信诚 有色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 有色 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理已持有信诚 有色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信诚 有色 A 份额、 信诚有色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信诚 有色 份额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注册登记机构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信诚 有色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 (2)信诚 有色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三) 冻结与质押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 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信诚 有色 份额与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诚有色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两份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一 份 信诚有色 A 份额 与 一份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一份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 一份信诚 有色 B 份额进 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两份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 人应 当在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其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 除外 )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 在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上 述时 间之 外不 办理 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交易规则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 数必须是 偶数 。 3、申请进行“合 并”的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 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 跨系统转托管 为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 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 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 )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 0.3%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法定 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信诚有色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信诚有色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营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有色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信诚有色 份额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 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程序; 8、终止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运作;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① 以基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② 指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信诚有色 份额 、信 诚有色 A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信诚有色份额 的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 允 许的其他方式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 所 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指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诚 有色B 份额 分别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指 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信诚有色 B 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 大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内在 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的监督 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信诚 有色 A 份额 与信 诚有 色 B 份额 的运 作、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表 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 信诚有色 A 份额 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 终止运作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 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 在新 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 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财产 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财产 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 有色 份额、 信诚有色 A 份额 、 信诚 有色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 四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 、 本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信诚 中证 800 有色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十 五 、基金的销售 (一 )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 受投 资者 申请 为其 办理 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销售 机构 应严 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 六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等 。 (二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机构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 基金收益分配等 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 七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对 中证 800 有色金属 指数 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 的投资 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 800 有色金属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中 证 800 有色金属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 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原则上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 原则上 按照 标的 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 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当发 生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 股长 期停 牌、 成份 股发 生变 更、 成份 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 通量 发 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 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 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 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 替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 审批 事项 , 同时 针对 股 指期 货交 易制 定投 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 董事 会批 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 800 有色金属 指数 。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 中证 800 有色金属 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 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本 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其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 看, 信诚 有色 A 份额具有 预期风险、 预期 收益较低 的特 征; 信诚有色 B 份额具有 预期风 险、预期 收益较高 的特征。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 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中证 800 有色金属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 资产的 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1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 依法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 不受上述限制 。 (七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9)、(16 )、(17 )、(18 )项以外, 因证券 或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十 八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 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 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时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用 收支 、 信息 披露 、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 九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 产总值 本基金 的 基金 资产 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应 收款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 产净值 本基金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十 、 基金财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票、权证、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四)估值方法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1、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其他(公司根据具体投资品 种,增加或减少)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 (五) 各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1、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 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 (包 括信 诚 有色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2、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自最近 一个份额折算日 次日 起 至 T 日实际天数) ,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A t 为 T 日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T 日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NAV A t)/0.5 例:假设 t=99 ,R 年=6.20% ,NAV A 0=1.000, NAV 母 99 =1.400 : NAV A 99 =1.000+6.20% ×99/365 =1.017 NAV B 99 =(1.400-0.5 ×1.017)/0.5 =1.783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估值程序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九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 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含 第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1.0%÷当年天数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2%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 指数许可 使用 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 许可 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 使用 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 变更, 本条 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 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指数 许可 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 伍万元整 )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 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该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 限 的 计算方法如下: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 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 许可 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数许可使 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 前述第(一)款 约定的其他 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如果 终止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 信诚有色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原则 。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二十三、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如,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本基金成立后的 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日 为2013 年12 月13日( 2013 年12 月15 日为周日, 因此 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 有色 份额和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不 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 算后信诚 有色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 算前信诚 有色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 分配给信诚 有色 A 份额 持有 人。 信诚有色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信诚 有色份额将按一份信 诚 有色 A 份额获得新增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分 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后,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1)信诚 有色份额 折算 NAV 后 母 =NAV 前 母-0.5× (NAV 前 A -1.000 )


信诚 有色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0.5×NUM 前 母 × (NAV 前 A -1.000 )/NAV 后 母 其中: NAV 前 母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后 母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前 A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UM 前 母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 有色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信诚 有色 份额 的场 外 份额 的持 有人 将按 上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 外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 产;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资 产。 2)信诚 有色 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 有色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NAV 后 母 其中: NUM 前 A :定期份额折算前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 有色 A 份额折算成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 入 基金 资 产。 3)信诚 有色 B 份额折算 信诚 有色 B 份额不进行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数保持不变。 4)折算后信诚 有色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有色 份额 的总 份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 算前 信诚 有色 份额 的 份额 数+ 信诚 有色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信诚 有色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 有色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信诚 有色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 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信诚 有色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1.500 元 ;当 信诚 有色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于 0.250 元。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1、当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1)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 基金 管理 人即 可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 日。 (2)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 本基 金将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分 别对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 1:1 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折 算前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 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信 诚 有色 份额分别分配给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持有人。 1)信诚 有色 份额折算


信诚 有色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 /1.000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 产;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资 产。 2)信诚 有色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 有色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1.000 其中, NUM 后 A :折算后信诚 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 有色 A 份额折算成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 入基金 资 产。 3)信诚 有色 B 份 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 有色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NUM 前 B × (NAV 前 B-1.000)]/1.000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其中, NUM 前 B :折算前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后 B :折算后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信诚 有色 B 份额折算成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 入基金 资 产。 4)折算后信诚 有色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有色 份额 的总 份额 数= 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前信 诚 有色 份额 的份 额数 +信 诚 有 色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信诚 有色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信 诚 有色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 有色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信诚 有色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当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50 元时 (1)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日 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基金份额 折算日。 (2)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方式 当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 本基 金将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分别对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信诚 有 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比例仍保 持 1:1 不变。份额折算后信诚 有色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有色 A 份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信诚 有色份额折算 NUM 后 母 =(NUM 前 母 ×NAV 前 母 ) /1.000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 产; 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资 产。 2)信诚 有色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 有色 A 份额和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 1:1 不变 信诚 有色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 (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 ) / 1.000 信诚 有色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资产。 信诚有色 A 份额折算成信诚 有色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资 产。 3)信诚 有色 B 份额折算 NUM 后 B = (NUM 前 B ×NAV 前 B ) /1.000 信诚 有色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 资产。 4)折算后信诚 有色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有色 份额 的总 份额 数= 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后信 诚 有色 份额 的份 额数 +信 诚 有 色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信诚 有色 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信诚 有色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信诚 有色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在市场出现 极端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信诚 有色 B 份额 未跌 至 0.250 元以下时提前 进行不定期折算, 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折算 方 式 参照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进行不定期折算的规则 , 具体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以届时公告为准 。 二十四、信诚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 )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可申请终止 运作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 特别 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 过, 即须 经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 的,信诚 有色 A 份额、信诚 有色 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信诚 有色 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信诚 有色 A 份额 、 信 诚 有色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信诚 有色 场内 份额 。 信诚 有色A 份额 (或 信诚 有色 B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信 诚 有色 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 资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信诚 有色 A 份额 (或 信诚有色B 份额 ) 的转 换比 例=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信 诚 有色 A 份额 (或 信诚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信诚 有色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 有色 A 份额 (或 信诚有色 B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信 诚 有色 场内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信诚 有色 A 份额 (或 信诚有色B 份额 ) 的份 额数 ×信 诚 有色 A 份额(或信诚 有色 B 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全部转换为信诚 有色 场内 份额 后, 本基 金接 受场 外与 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信诚 有色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二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 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二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诚 有色A份额与信诚 有色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信诚 有色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A份额与信诚 有色B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信诚 有色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A份额与信 诚 有色B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和 信诚 有色 份额、 信诚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净值、 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 单独 编制 , 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 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包括 信诚有色 份 额、信诚有色 A 份额、 信诚有色 B 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信诚 有色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 信诚 有色 份额 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 上市交易 ; 27、 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信诚 有色A 份额 、 信诚有色 B 份额的 份额转换;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3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3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七 、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二十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 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会决议, 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 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 基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 有色 份额、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 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 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 分配 比例 , 在此 基础 上, 在信 诚 有色 份额 、 信诚有色 A 份额与信诚有色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 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和 交易 席 位 保证金 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 调整 后 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九 、违约责任 (一 )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基金合同 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 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 管理 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 合同 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 )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五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十、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其时有效 的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 。 基金 合同 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 款项 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之日止。 (三 )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