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证500A(150028)

信诚500: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 中 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8 十一、基金费用 .......................................................................................................... 2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五、禁止行为 .......................................................................................................... 2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4 十七、违约责任 .......................................................................................................... 2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其他事项 .......................................................................................................... 2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7


2 鉴于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系 一家 依照 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具备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 和能 力, 拟 募集发行 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系 一家 依照 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拟担任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 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3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 本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资 运作 、净 值 计算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 的权 利义 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 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本着 平等 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式 提供 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 证券 选择 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2)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4 (3)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13)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 (14)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5)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6)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7) 本基金 持有 的所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8%; 本基金可变更或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取消 本 条限 制, 而无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此处流通受限证券定义见下文第(五)项; (18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本条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20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 5 人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但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 的 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除上述第(7)、( 10)、 (16)、 (18)、 (19)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 金在 开始 进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之 前, 应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清 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 具体协商 。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 交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 关基 金禁 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 任确 保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 能进 行 事后 结算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结 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 名 单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 交易,并 负责 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 合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 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 前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 及其 他相 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对 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五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与 上文 所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并不 相同 , 指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明 确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 险、 法律 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 风险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 度、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 关投 资额 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管 ,并 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 受限 证券 应 保证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 工作 的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正 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不得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 开 发行 证券 , 也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 会批 准。 风险 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因 投资 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 基 金投 资比 例 限制 失调 、基 金 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 损失 的应 对 解决 措施 ,以 及有 关 异常 情况 的 处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 受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 投资 受限 证 券导 致的 流动 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导致 本 基金 出现 损失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责 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 偿基 金托 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至少 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 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有 关资 料 如有 调整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媒 体披 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的 名称 、 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 价值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受 限证 券 比例 如违 反有 关限 制 规定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比例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 证 5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终止 8 运作 后的 份额 转 换比 例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管 理人 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9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 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 表基 金签 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 参与 认购 未上 市债 券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代 表本 基金 与对 手方 签署 相关 合 同或 协议 ,明 确 约定 债券 过户 具体 事 宜。 否则 ,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 认 购债 券的 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0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年 度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产 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 后及 时以 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 产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资 金划 拨及 其他 款项 付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书面 授权 文 件, 内容 包括 被授 权人 名单 、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授权 文件 负有 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 包括 赎 回、 分红 付 款指 令、 回购 到期 付 款指 令、 与投 资有 关的 付款 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 令应 采 用加 密传 真方 式 或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 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 权限 内发 送指 令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 照其 授权 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 被 授权 人依 约 定程 序发 出的 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已经 撤销 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 发送 人员 的授 权, 并 且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 后 ,则 对于 此 后该 交易 指令 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 令, 或超 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 管理 人不 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 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 后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债券 交易 成交 单加 盖印 章后 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电话 确认 。 如果 银行 间 簿记系 统 已经 生成 的 交易 需要 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划 款前 一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投资 划款 指令 并确 认, 如 需在 划款 当日 下 达投 资划 款指 令, 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 出执 行指 令 所必 需的 时间 。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未 能留 出足 够 的划 款时 间, 致使 资 金未 能及 时 11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 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 方式 。指 令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指 定专 人立 即 审慎 验证 有关 内容 及 印鉴 和签 名 ,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 托管 人对 指令 验证 后 ,应 及时 办理 。指 令 执行 完毕 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下达 指令 时, 应确 保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余 额, 对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投资 指令 、 赎回 、 分红资金 等的划 拨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 、查 明原 因, 出具 书 面文 件确 认 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 令 的情 形包 括指 令违 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指令 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监督 职 能时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错误 时,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需撤 销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 具 书面 说明 ,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法规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 ,未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指 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 或投资人造成 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被 授权 人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 权人 的授 权,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新 的 被授 权人 的姓 名、 权 限、 预留 印 鉴和 签字 样本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 权文 件原 件 并经 电话 确认 后, 授 权文 件即 生 效 ,原 授权 文件 同时 失效 。被 授权 人 变更 通知 生 效前 ,基 金托 管人 仍 应按 原约 定 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 通 过录 音电 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 托管 人在 接收 指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 否齐 全、 印鉴 与被 授权 人是 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 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 发现 问 题, 应及 时报 告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 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应 设计 选择代理 证券 买 卖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 管 12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 券经 营机 构, 租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 单 元。 基金 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 被选 中证 券 经营 机构 提供 的《 基 金用 户交 易 单 元 变更 申请 书》 及 时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确保 基 金托 管人 申请 接收 结 算数 据。 交 易单 元保 证金 由被 选 中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交 付。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基 金的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 度报 告中 将 所选 证券 经营 机 构的 有关 情况 、基 金 通过 该证 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 成交 量、 回 购成 交量 和支 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将 该等 情 况及 基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 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 办法 》 , 在每 月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对 结算 参与 人 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限 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调 整。 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公司 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当 日, 在资 金 调节 表中 反映 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 管理 人应 预 留最 低备 付金 ,并 根 据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确 定的 实际 下月 最低 备 付金 数据 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 调整 所需 的 现金头寸。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买 卖 证券 的清 算交 收。 场 内资 金结 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 数据 办理 ; 场外 资金 汇划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 因为 基金 托管 人自 身 原因 在清 算上 造成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 事先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增加 交易 单 元等 事宜 ,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 接收 数据 不完 整, 造 成清 算差 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 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 独 结算 的交 易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市场 操作 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 超卖 等原 因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由 此给 基金 托 管人 、本 基 金和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其 他资 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 投资 交易 资 金结 算;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资 金头 寸不 足,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T+1 日上午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 头寸 ,影 响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交 收 及基 金托 管 人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公 司 之间 的一 级清 算 ,由 此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资 产 及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其他 资产 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时, 基金 银 行账 户或 资金 交 收账 户( 除 登记 公司 收保 或冻 结 资金 外) 上 有充 足的 资 金。 基金 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 在发 送划 款指 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 托 管人 的划 款 处理 时间 。在 基金 资 金头 寸充 足 的情 况下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 议的 指令 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按 日进 行交 易 记录 的核 对。 每日 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必须 保证 当 天所 有实 际交 易 记录 与基 金会 计账 簿 上的 交易 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 果实 际交 易记 录 与会 计账 簿记 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 会 计核 算不 完 整或 不真 实, 由此 导 致的 损失 由 13 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每交 易日 结束 后核 对 基金 证券 账目 ,确 保双 方账 目 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负责。 2.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真实性 负责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及 转入 资金 的 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每个 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4.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 人建 立的 加 密系 统发 送有 关数 据( 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 协商 解决 处 理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 各自 按有 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业 务,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 基金 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 应收 款,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 日应 收款 没 有到 达基 金资 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 赎回 款或 进行 基金 分 红时 ,如 基金 资金 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 时拨 付; 因 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 够的 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付 ,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垫款 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 到期 付款 和 与投 资有 关的 付款 、 赎回 和分 红 资金 划拨 时, 基金 管 理人 需向 基 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 并将 清算 确认 的有 效数 据和 资金 数据 汇总 传输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据此 进行 申 购的 基金 会 计处 理。 特殊 情况 时 ,双 方协 商 处理。


14 2.T+2 日 15:00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确 认后 的有 效申 购款 划到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申购 款 是否 到账 ,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2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 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 含赎回费)于 T+3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资金 清算的专用账户 。特 殊情 况时 ,双 方 协商 处理 。 划款 当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六 )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 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 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 托管 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传 送的 基金 转 换数 据进 行账 务处 理, 具体 资 金 清算 和数 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 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 七 )基金现金分红 本基金(包括信诚中证 500 份额、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信诚中证 500 B 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 终止 信诚 中 证 500 A 份额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决定进行收益分配,则遵照以下程序: 1. 基金 管理 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双方 核定 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分红 进行 账 务处 理并 核对 后,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信诚 中证5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T 日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包括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2.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税后) 15 加上 3.2% 。其中计算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年 利率 是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 生效后每 个运作周 年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1 月 21 日, 则 以 2011 年 1 月 2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 民币 一年 期 整存 整取 基准 年利 率 (税 后) 加 计 3.2%作为 第一个运作周年(2011 年1 月 21 日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 的约定年 收益率。 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 年 1 月 20 日, 则以 2012 年 1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 利率 (税后)加计3.2%作为 下一个运作周年的约定年收益率,依此类推。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除以运作周年实际天数得到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 的约定 日收益率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1.000 元为基础, 采用 信诚中证500 A 份额 的约定 日收益率 乘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其中 ,运 作周 年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最 近一 个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次 日 起每 满一 周 年的运作期间,运作周年实际天数为该期间内的实际天数。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在净 值计 算日 应 计约 定收 益的 天数 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或 最近 一个 份 额折 算 日次 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 自最近 一个份额折算日 次日至T 日) ,NAV 500 t 为 T 日 信诚 中证5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NAV A t 为 T 日信诚中证500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 信诚 中证500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t 运 作周年 实际天 数


NAV B t =(NAV 500 t -0.4 ×NAV A t )/0.6 信诚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 证 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16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估值价;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估值价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估值价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估 值;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股 票在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以 根 据 1、( 1)确定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 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价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17 偿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 据实 际情 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建议执 行 , 如果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 了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 核对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 避 免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如果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 成 了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 起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造 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8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 表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 符时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 方数 据完 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完成 报 表编 制,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之前 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包括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信诚中证 500 A 份额 、信诚中证 500 B 份 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后, 如果 终止 信诚 中 证 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在 公开 披 露之 前应 予保 密。 除 按《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信 息 披露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进 行信 息 披露 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 以及 从对 方获 得的 业 务信 息应 予 保密 。但 是, 如下 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19 2.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 判决 或裁 定、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内 容主 要 包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募集 情况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公 告书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 临时报告 与公告 、澄 清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基 金年 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后, 方 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信 息披 露过 程中 应 以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为 宗旨 ,诚 实信 用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 息 披露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于本 章第 ( 二) 条规 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 的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互相 监 督, 保证 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据 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 将通 过指 定报 刊或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 关规 定须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的 信息 披露 文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起草、并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 生基 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 露 的事 项时 ,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处 ,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 得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0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记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即标 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的计费时间从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开始 计 算;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 收取 标准 为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0.02%/ 年, 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 币 5 万元(即不足5 万元部 分按照5 万元 收取 ) 。


在通 常情 况下 , 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与收 取 下限 的日 均摊 销数 额 两者 孰高 的 原则 进行 计提 。 标的 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 季度*4 季度/年÷ 当年 天数 (365 天或366 天) ≈550 元/ 天 H =Max (E×0.02%/ 当年天数,550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 四 )证券 账 户开 户费 用 、 证券 交 易费 用、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费 、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 银行 费用 、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费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 律师 费等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 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项 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七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1 1. 复核程序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管 费等 ,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 八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 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或编 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管 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 管理 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 本后 ,应 及时 将 合同 文本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 金账 务处 理、 资 金划 拨等 有关 的合 同、 协议 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金 账册 、交 易 记录 和重 要合 同等 , 承担 保密 义 务 (除 非 法律 、法 规 、规 章另 有 22 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 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中证500 份 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 证 500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决 通过 ,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4)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信诚中证500 份 额、信诚中证500 A 份额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23 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 证 500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 500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决 通过 ,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4) 交接 :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审 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信诚 中 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与 信诚 中证5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四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 基金 管理 业务 或新 基 金托 管人 接收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 托管 人应 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 保证 不做 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将 其固 有财 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 失。 (五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他人 泄漏 基 金运 作和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 资金 的情 况下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 24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行政 上、 财 务上 不独 立,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 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7)从 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十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及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25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信诚 中证500 份额、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各自 的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计算 信诚 中证500 份额、 信诚 中证 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 500 B 份额 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信诚 中证500 A 份额 与 信诚 中证500 B 份额 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 得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在 本基 金的 信诚 中 证 500 A 份额 与信诚中证500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履行本协 议 或履 行本 协议 不符 合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基金法》 或者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约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 责任 ;因 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份 额 26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 偿; 给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 直 接损 失进 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 人 有权 利及 义 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 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投 资或 不投 资造 成的 直接 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 )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 可控 制 的因 素导 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由此 造成 的 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 加盖公章 以 及双 方法 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章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根据 中 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 改 托管 协议 草 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成 立之 日起 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7 (四 )本 协议 一式 八份 , 协议 双方 各持 二份 , 备存 二份 ,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 生有 权司 法机 关依 法 冻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 协议 有明 确定 义外 , 本协 议的 用语 定义 适 用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当事 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