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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A(150313)

基建工程: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3 第八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 25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信诚中证 基建工程指 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 证监 会对 信 诚中 证 基建 工 程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转型 为 本基 金的 变 更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本基 金由信诚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信 诚中 证 基建 工程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信诚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信诚 中证 基建 工程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 12、 《运 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发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场外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以 外的 销售 机构 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 场内 :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 场内申购、 场内 赎回 27、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 用于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证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原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自 同一日终止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易 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会员 单位 : 指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6、 日常 交易 : 指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 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 , 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转换 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47、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 50、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之间 或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 行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 企业 债、 公司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可 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61、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2、标的指数:指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63、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指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经 协商 一致 后确 定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 其他估值机构 64、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 对 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为 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信 诚中 证基 建工 程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信诚 中证 基 建工 程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892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1 日,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的转 型议 案, 内容 包括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终止运作 , 由分级基金转为 非分级的指数 LOF 基金 以及 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更名为“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转型 后,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 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不变。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3 第 五 部分


基金的存续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 ,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原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日 起失效。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信 诚中 证基 建工 程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4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场 外申 购 与赎 回的 销售 机 构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 基金 份额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会员单位。 本基金 场外 、 场内 销售 机构 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基金 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 场外 申购 的 基金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开 放 式基 金 账户 下; 通过 场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 和赎 回 的开 放日 是 指为 投 资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 暂停 申 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5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回 开始 办理 的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场外 销 售机 构赎 回 基金份额 时,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5、投资 人办理场外 申购、赎回应使用 开放式 基金账户 ,办 理场内申购、赎 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6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 身或 要 求登 记 机构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 受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及时 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购 、 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 基金份额 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 份 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7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 基金 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 说明 书》 。 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 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 截尾法保留至 整数位, 小数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 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 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8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6、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 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证券登记系统、 登记结算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因本 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 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9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9、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7、9、11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 办理 并依 据 法 律 法规 公 告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期 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0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资人 在 场外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按照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事先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区别处理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1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 理 人根 据前 段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 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 , 最迟 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基金 份 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 人在办理 基金 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3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拟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六 个月 内 选择 适 当的 时 点申 请 在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 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 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基金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 获准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4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 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 改,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应 在 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 、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 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5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转让 、 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二、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申购 或通 过跨 系统 转 托管 从 场外 转入 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 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 之间 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本基金 上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6 市交易或 基金 份额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 照登记 机构 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 定以 及 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业 务 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券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四、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根 据有 关 机关 要求 及登 记 机构 业 务规 则决 定是 否 一并 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7 第 九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4 97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 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8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9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0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 行 《关 于改 革中 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1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2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3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4 第 十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 规要 求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并在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5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6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7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若参加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8 一 )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下 同)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参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 规定 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应当有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会 议召 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现 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9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 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基 金 份额 的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基金份额 的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涉及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 、 终止 《基 金合同》 的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0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1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与将 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 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2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3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 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4 三、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的约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 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 构。 其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 少于二十年 ;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7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 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 对 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债券 、 债券 回购 、 中期 票据 、 银行 存款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 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 法 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 应 调整 , 力争 保持 基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发 生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 股长 期停 牌、 成份 股发 生变 更、 成份 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9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 的原则,选取一揽子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 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 建替 代股组合。 基金 管理 人可 运 用股 指 期货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更好 地 达到 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 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收益率+5 %×金融同业存 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 , 若变 更 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 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0 等事 项) ,本 基金 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变更 标 的指 数、 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 不受此限 ; (2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 不受此限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 投资 于 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1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 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2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11)、 (20 ) 、 (21 ) 、 (22) 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3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 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 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持续 评估 上 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6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 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数据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 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7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8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9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 日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1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 日期 顺 延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 用费 。 如上 述指 数许 可使 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 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 情况 下 ,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该季 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10) 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之外 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2 基金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 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3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登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4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的 相 关规定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23-65 第 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6 第 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7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 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8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9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0、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3、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 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0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 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 资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 等信息。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 序进 行。 实施 方案 应当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提 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 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3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4 第二十 二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成 的 直接损失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 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5 第二十 三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6 第二 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签署人签署 , 经 2016 年 7 月 11 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 , 《基 金合 同》 生效 , 原 《信 诚中 证基 建工 程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 日起失效 。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7 第二十 五 部分


其他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 由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 商解决。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8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9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0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1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2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3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4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规则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 规要 求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并在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5 (2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7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若参 加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下 同)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8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参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 规定 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现 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9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基 金 份额的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基金份额的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涉及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终止 《基 金合同》 的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0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与将 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规 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执 行方 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2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规 定。 四 、 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运用 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 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3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 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 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 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 情况 下 ,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4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大写:伍万元整)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该季 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之外 的 基金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 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5 五 、 基 金财 产的 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 对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债券 、 债券 回购 、 中期 票据 、 银行 存 款、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中 证 基建工程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 法 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 , 力争 保持 基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当发 生特 殊情 况 (如 成份 股长 期停 牌、 成份 股发 生变 更、 成 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6 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 的原则,选取一揽子 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 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 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 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 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 并构建替 代股组合。 基金 管理 人可 运 用股 指 期货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更好 地 达到 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收益率+5 %×金融同业存 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 业绩 比较 基准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 业绩 比较 基准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 等事 项) ,本 基金 可以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变更 标 的指 数、 业绩 比较 基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7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 不受此限 ;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 不受此限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 投资 于中 证 基建工程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8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9 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 述第 (11)、 (20 ) 、 (21 ) 、 (22) 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0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方 式和 公布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合 同解 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1 (二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 序进 行。 实施 方案 应当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提 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 基金持有人做出选择。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2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3 九 、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签署人签署,经 2016 年 7 月 11 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 《基 金合 同》 生效 , 原 《信 诚中 证基 建工 程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同 日起失效 。 2、 《基 金合 同 》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