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基建A(150313)

基建工程: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23 十一、基金费用.................................................................................................. 24 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8 十五、禁止行为.................................................................................................. 2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8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2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2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 鉴于 中信 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是 一家 依照 中国 法 律合 法 成立 并 有效 存 续的 银 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中信 保诚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拟 担任 信诚 中 证基 建 工程 指 数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 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和中 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叁 亿捌 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 拾 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 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 二 、 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与《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托管人和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下列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 对基金 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 中证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6 基建工程 股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 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中证 基建 工 程指 数 的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债券 、 债券 回购 、 中期 票据 、 银行 存款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资 于 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 法律 法 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受此限; (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 投资 于 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7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8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 述第 (11)、 (19 ) 、 (20 ) 、 (21) 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9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 复核 。 (三 )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法规 、 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本协议 规 定的 , 应当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0 管理、 无 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及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13-11 五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 户 和期货 结算 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 或者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验 资 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集 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基 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 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 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2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 金名 义 在基 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 款银 行 的指 定 营业 网 点开 立 存款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 )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 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3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六 、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 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事 先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以 下称 “ 授权通知 ” ),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 “指令 发送 人员 ” )及各个人 员的 权限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 预留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4 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权 签署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签署 人 签署 , 还应 附上 法定 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电话 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 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 “ 授权通知 ” 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 传真的方式 或其 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 人已收到该通知 , 则对 于此 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 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 合法合规 的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 成交 单经有权人 员签字并 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 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5 必需 的时 间。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 及时 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对基 金管 理人 更正 并重 新发 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确 认后 方 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 不予 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 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 余额 , 确保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有 足够 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 令, 以及 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被授权人 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名 单的 修改 ,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 应当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署 人 签署,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6 若由授权 签署 人 签署 , 还应 附上 法定 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权 通知 的 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 应 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 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 改 自基 金 托管 人 电 话确 认 后于 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 间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 原件送交基金托管 人。 七 、交易 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 理本 基金 证券 、 期货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 货经纪机构 。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选 择代 理期 货 买卖 的期 货经 纪机 构 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 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 算数 据。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基 金的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 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的号 码、 券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7 商名 称、 佣金 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 况, 其中交易单元 租用应至少在首 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 清算 交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 支、超买或超卖等情 形的, 由 责任 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 人 应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金 无法 按 时支 付清 算款 时, 责 任 方 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2: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 基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 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 送; 对于 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 则 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 且需确保 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 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 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 的前一日下班前将 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 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 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 基金 管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8 人应在交易日14 :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 因基金 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 场引 起其 他托 管 客户 交易 失败 、 赔偿 因占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 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 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对 本基 金的 资金 、 证券 账 目及 交 易记 录 进行 核 对。 (四)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 决定 采 用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 形式 传真 至相 关 信息披露 媒介 。 2、T+1 日,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 信诚 基建 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 及转 换份 额, 更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传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 务 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 间 申购 实行 不晚于 T+2 日清算 、 赎回 实行不晚于 T+2 日清算 。 4、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 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 当日 应收 额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在 当日 16:00 前从 “基金清 算账户 ”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 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19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当 日 16:00 前划到 “基金清算账户 ” 。 5、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 额全 额、 及时 汇至 基金 托 管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 “ 基金清算账户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 6、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 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 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本基金的估值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当 相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 反映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0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 (含第 三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 并 及时进行公告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 定处理。 7、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9、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1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 财务报表和 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2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 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 案后 完成 对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复核 , 并将 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 分配 方案 达成 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将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相关 情况 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 公告其 拟订 的收 益 分配 方案 ,且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该 收益 分配 方 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3 3、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 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具体日期以本基 金分红公告为准)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 能选 择现 金 分红方式 , 投资 人不 能选 择其 他的 分红 方 式, 具 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 在红 利发 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账户 。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转 购基 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 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4 告、 临时 报告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定将招募 说明书、 定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 并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 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并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恢复 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在基金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 一 、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年费率计提。计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5 算方法如下: H =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托 管人 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金 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 前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 可使用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 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 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将 相应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6 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 情况 下 ,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 该季 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的计算方法如下: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所在季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 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10) 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四 )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 之外 的 其他 基 金费 用 ,应 当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执行 。 (五 ) 对于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支付方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 不得 从任 何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十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十三 、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年 。 (二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协议第十条的 约定 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8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 积极 配合 ,并 与新 任 基金 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基金 资 产总 值和 净 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 时基 金 托管 人 及 时办 理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移 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 《 基金合同 》 的相关约定。 十 五 、 禁止 行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 八 条禁止的行为。 (二 ) 《基 金法 》第 七十 三 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十 六 、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29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 七 、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 因 本 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0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 协议 ,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事 人迟 延履 行后 发生 不可 抗力 的, 不 能免除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 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 本 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于 如下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的 责任 承担 问题 , 明确 如 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 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 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 和预留印鉴 (包括 基 金托管人确认收到的 授权权限) 进行 表面真实性审核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了 应 当无效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未审核指令的相应责任 ;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基金 财产 (包 括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 误的责任。如果基金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1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 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 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7、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 责任 方承担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受损 害 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 合理分担责任 ; 8、 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 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 义务 , 交收 完成 后资 金余 额方 可用 于新 股申 购。 如果 因此 资金 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八 、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 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32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十九 、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署 人 签署 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 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 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 托管 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