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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机遇(165512)

信诚机遇: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 基金 的基 本 情况 ...................................................................................................... 8 四、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2 六、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13 七、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23 八、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29 九、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6 十、基金的托管 ............................................................................................................ 39 十一 、基 金份 额 的登 记 ................................................................................................ 39 十二 、基 金的 投 资 ........................................................................................................ 40 十三 、基 金的 财 产 ........................................................................................................ 49 十四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 49 十五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六 、基 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七 、基 金的 会 计和 审计 ............................................................................................ 57 十八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 58 十九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2 二十、违约责任 ............................................................................................................ 65 二十 一、 争议 的 处理 .................................................................................................... 66 二十 二、 基金 合 同的 效力 ............................................................................................ 66 二十 三、 其他 事 项 ........................................................................................................ 67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是 保护 投 资 人 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投资 人 合法权益。 ( 二) 基金 合 同是 规定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 基金 相关 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 表述 ,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本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信诚 新机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变更 而来 , 信诚 新机 遇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本 基金 合同 之外 披露 涉 及 本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 涉及 界定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 有 冲突 , 以基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 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 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 金 :指 信诚 新机遇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本 基金 由信诚 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信诚 新机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 基金 签订 之《 信诚 新机遇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信诚 新机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指 本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变更 为混 合型 基金 前 的 《信诚新机遇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31 日 发布 、同年10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发 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 让或 交易 的 债券等 15.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 证、 军人 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 中国 公民 ,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可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 记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 额度批准 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 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机构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机构 必 须是 具有 基金 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 公司 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 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 登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中 信保 诚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 为办 理注 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1.T+n 日 :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2.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8.场外 : 指以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以外 的方 式、 通过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49.场内 : 指以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的方 式、 通过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的场所 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1.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 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4.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5.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 单元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 统转 登记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 注册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则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 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0.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1. 元 : 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8.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 署之 日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 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 件, 包括 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 其 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 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 的名称 信诚新机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二) 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 契约型 、上市开放式 ( 四)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 金力 求前 瞻性 地把 握 中国 经济 发展 过程 中 涌现 的新 机 遇, 精 选受 益其 中 的优 势行 业和 个 股,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并充 分保 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 争获 取超 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 七)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 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 发售 是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 尚未 取得 基 金代 销资 格, 但 属于 深交 所会 员的 其 他机 构,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后, 代 理投 资人 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 发 售是 指通 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认 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二) 基金份额的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认购 采 用份 额认 购方 法, 投 资人 认购 基 金份 额 采用 全额 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 场内 会员 单位 可按 照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中约 定的 场外 认 购的 认购 费 率设 定投 资人 场 内认 购的 发售 费率 , 具体 费率 、 基金 认购 份额 具体 的 计算 方法 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认 购 款 项 在基 金 募 集期 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算 为 基 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三) 基金份额的 场外 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 金以 认购 金额 为基 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认 购费 用, 认购 费率 不得 超过 认 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主要 用 于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 登记 等募 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认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1 ( 四)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投资 人在 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3.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每 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单 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4.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募集 期间 的单 个投 资人 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2 五、基金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 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决 定 停止基金发 售,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 案手 续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告 。 3.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投 资 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 存入 专用 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折 成投 资 人 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归投资 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如基 金募 集 失败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 务和 费用 , 在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及代 销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 、 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规 定, 申请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1. 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 3 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六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 基金上市的条件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具 备下 列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 获准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 4. 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4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 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 日卖 出成 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8.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 上市 按照 《基 金法 》相 关规 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9.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 关规 定内 容进 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 改,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 行, 且此 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 人办 理场 内申 购与 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为具 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场外 代销 机构 。 投资 人需 使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办 理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 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发售 公告 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 的代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述 方 式 进行 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办法 由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5 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是 指 为投 资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基金 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的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交 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三个 月 开始 办 理 场外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三个 月 开始 办 理 场外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 赎回 开 始办 理的 时间 由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 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 机构 约定 ,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时 间 或非开放日 受理 或者拒绝 投 资人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 届时 以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销 售 机构 的公 告 为准 。如 果本 基 金接 受 投 资人 在非 开 放时 间提 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并被受理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 赎回基金份额时,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6 4. 当日 的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 在 当 日业 务办 理 时间 结束 前 撤销 , 在当 日业 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消; 5. 投资 人办 理 场外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基 金账 户 ,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 深圳证券账户; 6. 投资 人办 理 本基 金的 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 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 规则 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 况下 可依 法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应 在新 原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和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规定 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 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 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 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本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可根据 其 业务 规 则, 对上 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 资人 已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7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 人 首次 申购 和每 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 的最低份额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人 每个 基金交易 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 。 4.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其中 ,通 过 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 享 有或 承担 。 通过 场内 方式进行 申 购的 ,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 投资人。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8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 承担。 4. 申 购费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其中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 。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 法、 赎回 费 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 计算 方法 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 的费 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日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和 基 金赎回费率。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 或者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合理判断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9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 除以上第4、 7 项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后 部分拒绝 的,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 或者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支 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量的比例支付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 并予 以 公告 。对于 场内 赎回 部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0 分,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自 动 视为 取消 赎 回, 而不 会延 至以 后 的开 放日 做 延期赎回处理。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回 。对于 场内 赎回 部分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赎 回 申请 将自 动 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全部 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可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按照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事先 选择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区 别处 理,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可以 进行 延期 办 理;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未 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前段 “ (1 )全 额赎 回 ”或 “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的 约 定方 式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一 并办 理。 但是 , 如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选择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1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包括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在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许可 且相 关 注册 登记 机 构业 务规 则允 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开展 本基金 份额 与其 它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 以及 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 须是 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2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 份额的登记、系统内 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登记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下 ;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 上市 交 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 易或 场内 赎回 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时 ,可 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系统 内转 托 管。 (4)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 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 统转 登记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登 记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定办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3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届时 发布 公告 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确定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 结的 基金 份额 产生 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监 管 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 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完 全承 认和 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 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 金的 除 调高 托 管 费率 和 管理 费 率之 外 的 相关 费 率结 构 和收 费 方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5 式; 6.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获 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6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依据《基金法》 等的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7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8 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投资 人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投 资人 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9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提供 基金 管 理人 和监 管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 及不 时的 更新 和补 充, 并 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 各 方的 权利 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 户名称 变更 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合法 授 权代 表 组 成。 基金份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0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金合同 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1 2.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 须于 会议 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 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2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面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 间和 收取 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 情 况下 ,表 决 方式 亦可 采用 网上 表 决、 电话 表 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有 效通 知 而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召 集人 通知 的 非现 场方 式在 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提交 至 召集 人指 定 的地 址或 系统 。 通讯 方式 开会 应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3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 托代 理手 续 完备 ,到 会者 出具 的 相关 文件 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与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 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经有效 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 委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 召集人公告。 (3)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 审议 ;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提 案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4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 一提 案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 规定 程序 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 份 证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额数量 、委 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的 决议有效。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5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所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 在五 日内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6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 会主 持人 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 人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 清点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7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资格条 件;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审 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新任基金管理人 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8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 :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 移交 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 :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审 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新任基金托管人 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 四) 新基 金 管理 人接 收 基金 管理 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前 ,原 基 金管 理人 或原 基金 托 管人 应继 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 保 证不 做出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9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 定订 立《 信诚 新机遇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托管 协议 》 。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的 管 理和 运作 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本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 业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 业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 购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申 购或 上 市交 易买 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 代理 协议 ,以 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 机构 在注 册 登记 业务 中的 权利 义 务,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业务的 相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0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4.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 资人 或基 金带 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 司法 、行政等 强 制检 查情 形 除外; 5.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 为 投资 人办 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并 提供 其 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 的新 机 遇, 精选 受益 其中 的优 势行 业和 个股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并 充 分保 证流 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获 取超 越业 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含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 其中投向受益于新 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 ;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当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变 更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1 (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将 采取 战略 性资 产 配置 和战 术性 资产 配 置相 结合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 进行大类资产灵活配置, 从而适当地调整组合的市场风险暴露。 本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将 在综 合分 析宏 观经 济 情况 、市 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市 场情绪和市场风险四方面的基础上来制定。 关于 宏观 经济 情况 ,本 基 金将 重点 分析 国内 外 的宏 观经 济政 策和 宏观 经济 数 据。 宏观 经济 政 策主 要包 括财 政政 策 和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会 重点 关 注国 家 的财 政投 资政 策、 税 收政 策和 财政 补贴 政 策, 货币 政 策会 重点 关注 信贷 政 策、 利率 政 策和 汇率 政策 ; 宏观 经济 数据 主要 包 括 国内 生产 总值 以及 投资 、出 口 和消 费的 情 况、 消费者物价指数 和生产者物价指数 ,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步指标。 关于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 本基 金将 重点 分析 目 前市 场整 体的 估值 水平 、盈 利 状况、未来盈利预测情况以及外推12 个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 市场 情绪 ,本 基金 将 重点 研究 三个 方面 , 一是 主要 指数 情况 ,包 括国 内 的主要指数(沪深 300 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份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 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 二是资金的供给 情况 ; 三是 行业 分类 指数 的表 现情 况。 关于 市场 风险 ,本 基金 将 重点 分析 宏观 经济 政 策和 产业 发展 政策 的变 化、 经 济数 据( 包括 宏 观数 据、 行业 数据 和 单个 公司 经 营业 绩) 的变 化、 资 金供 给的 变 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关 注的 “新 机遇 ” 是指 中国 经济 发展 过 程中 涌现 的投 资机 遇。 本基金 将从 新机 遇挖 掘 、行 业的 新机 遇受 益 状况 分析 、 个股 精选 三个 层面 构 建股 票投 资 组合。 1 )新机遇挖掘 新机 遇的 挖掘 是本 基金 股 票投 资的 切入 点。 本 基金 的新 机遇 挖掘 分别 从宏 观 经济 、政 策制 度 、行 业的 发展 与变 革 等多 个角 度 ,前 瞻性 地判 断下 一 阶段 可能 涌 现出的新机遇: (1)宏观经济 宏观 经济 角度 主要 是从 宏 观经 济发 展状 况、 经 济周 期、 全球 产业 变迁 轨迹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2 通货 膨胀 状况 以 及投 资者 对宏 观经 济 的预 期等 角 度进 行观 察和 研究 。 本基 金认 为 宏观经济是出现中长期投资机遇的大背景,是进行新机遇挖掘的重要考量因素。 (2)政策制度 中国 经济 在发 展过 程中 呈 现出 较明 显的 政策 驱 动性 特征 ,受 益于 财政 支持 、 政策 倾斜 等利 好 政策 的行 业和 企业 将 获得 更高 的 增长 速度 ,政 策制 度 倾向 也将 是 新机遇挖掘的指引之一。 (3)行业的发展与变革 行业 发展 和变 革是 新机 遇 的重 要来 源, 其驱 动 因素 包括 经济 结构 转型 、行 业 结构 变化 、行 业 发展 动力 变化 、行 业 政策 变化 或 仅仅 是某 个单 独事 件 。本 基金 将 力求发掘行业趋势性变化,把握个别行业内的投资机遇。 除以 上分 析角 度外 ,随 着 时间 的推 移, 可能 会 出现 的新 的分 析角 度也 将被 纳 入到本基金新机遇挖掘的体系当中。 当 前, 中国 正 处于 加快 经 济结 构转 型 的关 键时 期 ,经 济 结构 转型 将具 体体 现 在需 求结 构、 产 业结 构、 生产 要素 结 构的 调整 三 个方 面 。 因此 ,本 基 金认 为内需 增长 、产 业升 级 、战 略性 新兴 行业 是 目前 中国 资 本市 场 的 新机 遇。 未 来, 随着 中 国出 现新 的经 济 增长 模式 或新 的经 济 发展 趋势 的 改变 ,本 基金 将持 续 深入 地挖 掘 更具价值的新机遇。 2 )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 对于 行业 的选 择和 配置 ,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行 业 的新 机遇 受益 状况 做出 分析 。 本基金对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的衡量纬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受益的针对性 行业 受益 的针 对性 划分 为 直接 受益 和间 接受 益 。与 特定 新机 遇直 接相 关、 在 该新 机遇 的推 动 下盈 利水 平将 显著 提 升的 行业 归 入直 接受 益行 业; 与 特定 新机 遇 间接相关的行业归入间接受益行业。 (2)受益的期限 行业 受益 的期 限划 分为 长 期受 益和 短期 受益 。 特定 新机 遇的 受益 效应 持续 时 间大于6 个月的行业归入长期受益行业,小于6 个月的归入短期受益行业。 (3) 受益的顺序层级 行业 受益 的顺 序层 级划 分 为当 期受 益和 日后 受 益。 当前 正处 于受 益阶 段中 的 特定 行业 归入 当 期受 益行 业; 而当 前 尚未 体现 出 受益 效果 、而 在可 预 期的 将来 受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3 益效果将逐渐显现的行业归入日后受益行业。 综合 以上 的行 业分 析纬 度 ,本 基金 将选 择直 接 受益 、长 期受 益、 当期 受益 的 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3 )个股精选 在 前述 新机 遇 挖掘 和行 业 新机 遇受 益状 况分 析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将 分别 从定 性和 定量 的角 度 ,自 下而 上地 分析 上 市公 司的 基 本面 情况 和估 值水 平 ,精 选具 有 投资价值的个股。 在定 量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 从两 个层 次进 行分 析 :一 是通 过对 企业 财务 指 标进 行分 析, 判断 企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和 成 长空 间; 二 是通 过对 估值 指标 的 分析 ,判 断 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财 务指 标角 度来 看, 本 基金 重点 关注 企业 成 长能 力指 标, 包括 主营 业务 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 润增 长率 、每 股收 益 增长 率、 股 权投 资回 报率 增长 等 。这 些指 标 都综 合反 映企 业 的利 润增 长趋 势和 效 益稳 定程 度 ,较 好地 体现 了企 业 的发 展状 况 和成 长能 力。 另 外, 本基 金将 辅以 企 业盈 利能 力 指标 、营 运能 力指 标 、偿 债能 力 指标对企业盈利状况、资金利用效率、企业流动性状况进行考量。 从估 值水 平角 度来 看, 我 们主 要关 注股 票的 市 盈率 、市 净率 、市 销率 、市 盈 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等绝对估值指标。 在定 性方 面, 本基 金将 重 点分 析公 司竞 争优 势 ,包 括市 场营 销能 力、 技术 创 新能 力、 专有 技 术、 特许 权、 品牌 、 市场 占有 率 增长 、行 业所 处地 位 等。 此外 , 本基 金也 将考 量 公司 股权 结构 、信 息 透明 度、 公 司治 理情 况、 公司 发 展战 略、 公 司资信程度等方面状况。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 回购 等债 券品 种。 本 基金 采用 久 期控 制下 的债 券 积极 投资 策略 ,满 足 基金 流动 性 要求 的前 提下 实现 获 得与 风险 相 匹配的投资 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 利率 变化 方向 和趋 势 判断 的基 础上 ,确 定 恰当 的久 期目 标, 合理 控制 利 率风 险。 根据 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在 预期 利 率下 降时 ,增 加组 合 久期 ,以 较 多地 获得 债券 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在预 期利 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 久 期, 以规 避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4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 研究 宏观 经济 状况 , 货币 市场 及资 本市 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以 及市 场投 资 热点 ,分 析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券 等不 同债 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 评 定不 同债 券 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 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 对央 行货 币政 策、 经 济增 长率 、通 货膨 胀 率和 货币 供应 量等 多种 因素 的 分析 来预 测收 益 率曲 线形 状的 可能 变 化, 在久 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充 分 把握 收益 率 曲线 的非 平行 移 动带 来的 机会 ,根 据 利率 曲线 移 动情 况, 选择 哑铃 型 组合 、子 弹 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回购套利 本基 金将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限定 的 比例 内,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 易套 利策 略以 增 强组 合的 收益 率, 比 如运 用回 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 不同 回购 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通 过利 用权 证进 行 套利 、避 险交 易, 控制 基金 组 合风 险, 获取 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 在对 权证 标的 证 券进 行基 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 用数 量化 期权 定 价模 型, 确 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 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在 风险 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 参与 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 的系 统性 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此外 ,本 基金 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 冲诸 如预 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 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 管理 人将 建立 股指 期 货交 易决 策部 门或 小 组, 授权 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审批 事项 ,同 时针 对 股指 期货 交 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 程 和风 险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5 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 要是因为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在上 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 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此外, 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 切必 要措 施以 确 保指 数的 精确 性。 在 任何 情况 下 ,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均不 因指 数 的任 何错 误对 任 何人 负责 ,也 无义 务 对任 何人 和 任何 错误 给予 建议 。 关于 指数 值 和成分股名 单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同时 ,根 据本 基金 的目 标 资产 配置 比例 来分 配 权重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加 入了 中信 标 普全 债指 数并 按照 本 基金 的目 标 资产 配置 比例 来安 排 。中 信标 普 全债 指数 是一 个 全面 反映 整 个债 券市 场( 交易 所 债券 市场 、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综 合性 债券 指数 。 针对 我国 债 券市 场, 尤其 是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流动 性不 足 的问 题, 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 选择部分交投比较活跃的银行间债券品种作为样本券,以 更 敏锐、 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


综上, 由 沪深 300 指数与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构成 的业绩比较基准具备良好的 代 表性。 如果 上述 基准 指数 的编 制 及发 布发 生变 更或 停 止, 或上 述基 准指 数由 其他 指 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 300 指数或 中信标普 全债指数 不宜 继 续作 为基 准指 数, 或 市场 有其 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 投资 的指 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的原 则, 取得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 合型 基金 ,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6 本基金在投资 策略 上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 基金 的固 有特 点,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 低基 金财 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 持基 金组 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6)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 例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 ;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 0-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7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6)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7)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 本基 金所 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0)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1)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本 条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22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 例限制。 本基 金在 开始 进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之 前, 应与 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清 算、 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11 ) 、 (14)、 (20)、 (21)、 (22 ) 项以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8 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的基金 财产 以基 金 名义 开立 银行 存款 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不 得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债务 ,不 得 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0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估值价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估值价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估值价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估 值;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 一股 票在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以 根 据 1、( 1)确定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估值。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1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 权证 、 债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2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对 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若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 免、 不能 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 按照 下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成 投 资 人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若 差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有协 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 金 管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3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的 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4 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5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 所 开立 账户 的 开户费和维护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述 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6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 金费 用。 基 金 合同生效前 所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从 基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损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 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 担。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 支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 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 权后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具 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5%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的 基金 份额 ,其 收益 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7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若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投 资人 不能 选 择其 他的 分红 方 式,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 序等 有关 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 基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以 及该 日的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 理人 拟订 ,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 时进 行分 红 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 在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8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 师对 本基 金年 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 换。 就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9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两种 文 本发 生 不 一致 或有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 载于 指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0 1.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 管理 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合 称 “基 金定 期报 告” )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按 有 关规 定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6. 报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1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2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3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4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或仲裁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5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 得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 一)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 反 《 基金 法》 规 定或者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分 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 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 成的损失等。 ( 二)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给 其他 当事 人造 成 经济 损失 的, 应当 对 直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在发 生一 方 或多 方违 约 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 能继 续履 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 三) 本基 金 合同 一方当事 人 造成 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 人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 损失 的扩 大;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 损失 扩大 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 赔偿 。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6 ( 四) 因一 方 当事 人违 约 而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 五)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极 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 径解 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件。 ( 一) 本基 金 合同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代表 签章 , 在基金募 集结束, 基 金备 案手 续 办理 完毕 ,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后生 效。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 生效 之日 起 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二) 本基 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 起对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7 ( 三) 本基 金 合同 正本 一 式八 份, 除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定 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