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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惠报债券A(000467)

信诚惠报债券: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惠报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 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
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信诚惠报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信诚 惠报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 信诚 惠报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权 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 范围 :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 信诚
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订立 。 
(二)目的 
订立 本协 议的 目 的是 明确信诚 惠报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托管 人和信诚
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
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债券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5)、( 16)项以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 款 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本协议 的约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法 规 及 本协议 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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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 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及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 
五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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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验 资 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决定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 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以 本 基金 名义 在 基金 托 管人 认可 的 存款 银 行的 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 以及 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 管和 使
用。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 )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 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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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六 、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 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事 先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以 下称 “授 权通 知” ) ,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 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 权限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 预留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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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 章。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通知后以 电话 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授权通知及其更 改负 有 保密 义务 ,其 内容 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 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其 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 人已收到 该通知 , 则对 于此 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 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 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 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 合法合规 的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 将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 成交 单加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 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 及时 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鉴 不符 等情形。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对基 金管 理人 更正 并重 新发 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确 认后 方 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 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其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基 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 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 余额 , 确保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有 足够 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 令, 以及 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对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七 )指令发送 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 修改 , 及/或权 限的 修改 ) , 应当 至少 提前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 的修改应当以 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后 应 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 确认 。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基 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 、交易 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 负责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1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 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 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 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 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 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交 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 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 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程序基金管理 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 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 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 ,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 议 (或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专 用 交易单元的号码、 券商名称、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其中交易 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 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 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 清算 交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导 致基 金资 金透 支、 超买 或超 卖等 情 形的, 由 责任 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 人 应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原因导致 基金 无法 按 时支 付清 算款 时, 责 任 方 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2: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 基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 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 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 则 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务, 基金 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 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 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 前将需 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在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 司指定账户。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 “实 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的业 务 , 基金 管理人应在交易 日14 :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 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由于目前结算规则所导致的 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 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 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本 基 金的 资金 、 证券 账 目及 交 易记 录进 行核 对。 (四)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 投资 者进 行基 金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 人决 定采 用 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 形式 传真 至 相关信息披露 媒体。 2 、T+1 日 , 登记机构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换 份额 , 更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 申购 实行 不晚于 T+2 日清算 ,赎回 实行不晚于T+2 日清算. 4 、基金 托管 账户 与“ 基金 清算 账户 ”间 的资 金清 算遵 循“ 净额 清算 、净 额 交收 ” 的原 则, 即按 照托 管账 户当日应收 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管账 户应 付额 (含 赎回 资金 、 赎回 费、 基金 转换 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 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在T+2 日 15:00 前从 “基 金清 算账 户” 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2 日 15: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 5、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 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 额全 额、 及时 汇至 基金 托 管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 至“基金清算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 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真实 性负 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 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 余额 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 基金 财产 估 值 ,但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 束后 计 算得 出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 并 及时进行公告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 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指 将该 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 配利 润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的分配比例和金额, 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进行 分配 。 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部分的 孰 低数。 2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收 益分 配日 之前 将其 制定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 案后 完成 对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复 核, 并将 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复核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并及时 公 告;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 分配 方案 达成 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将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相关 情况 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 拟订 的收 益 分配 方案 ,且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该 收益 分配 方 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除外。 3 、基 金收 益分 配 可采 用现 金红 利的 方式 ,或 者将 现金 红利 按 除 息 后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 (下称 “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 投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如果投资 者没有明示选择, 则视为选择现金红 利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 4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和 提供 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 据, 在红 利发 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红利 再 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 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 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 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 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包括《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 临时 报告 、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及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 进行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规定将招募 说明书、 定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 并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 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恢复 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 日内 、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 日内在基金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 一 、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7%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在首期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托 管人 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4% 。 在通常情况下,B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 经 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 低该基金 管理费 、 托管费 和/ 或销售服务费 。 (五 )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及 B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同》的规定 执行。 (六 ) 对于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支付方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 不得 从任 何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十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成后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十 三 、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保存期限为15 年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二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 约定 对各自保存的文 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 积极 配合 ,并 与新 任 基金 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 值和 净 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 时基 金 托管 人 及 时办 理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移 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 他事宜见 《 基金合同 》 的相关约定。 十 五 、 禁止 行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 一 条、 第三十九 条禁止的行为。 (二 ) 《基 金法 》第七十四 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十 六 、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十 七 、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不履 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 因 本 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 协议 ,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事 人迟 延履 行后 发生 不可 抗力 的, 不 能免除责任。 (五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 本 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于 如下 行为 造成 的 损失 的 责任 承担 问题 , 明确 如 下: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1、由于 发送 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 发送 人员在授权通知载 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 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 发送 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 如基金管理 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 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 和预留印鉴进行 表面 真实性审核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了 应当 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 金托管人承担;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 基金 财产 (包 括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 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 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 对基 金托 管人 应收 取的 托管 费数 额计 算错 误的 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7、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 责任 方承担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受损 害 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 8、 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 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 申购以外的其他资 金 交收 义务 , 交收 完成 后资 金余 额方 可用 于新 股申 购。 如果 因此 资金 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八 、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 若 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十九 、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 经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 协议自 双方 签章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 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 托管 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