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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理财28日盈A(000134)

信诚理财28日盈: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理财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2 
二、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原则和 解释 ......................................... 4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 5 
四、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9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10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及执行 .................................................. 12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 14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 17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20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22 
十一、基 金费用 ............................................................. 24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 26 
十三、基 金有关 文件档 案的保 存 ................................................ 27 
十四、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 .......................................... 28 
十五、禁 止行 为 ............................................................. 29 
十六、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30 
十七、违 约责任 和责任 划分.................................................... 32 
十八、适 用法律 与争议 解决方 式 ................................................ 34 
十九、托 管协议 的效力 ....................................................... 35 
二十、托 管协议 的签订 ....................................................... 36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 中 信保 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是一 家 依照 中国 法 律合 法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有 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 、基金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 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 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与《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订立 。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下 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 通知存款 ,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定期存款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期票据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 券回 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 央银 行 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48 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购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48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的 10% ;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 基金 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 管资 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 款,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本条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0)、 11 ) 项以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为控制对手方风险,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资格以及 QFII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 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 如 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 进行监督 ; 7、对 法律法规规定 的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复核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七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及 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五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验 资和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的 , 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 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 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 基金 托管 人 处 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理人以 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 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 五 )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六 、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 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知” ) ,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以电话 确认。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 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 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指令发送人 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 人 已收到该 通知 , 则对 于此 后该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 权限 发送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 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知 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 合法合规 的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 不合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 成交单 经有权人员签字并 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其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 余额 。 对超 头寸 的指 令, 以及 超过 证券 账户 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 但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七 )被授权人 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 限的 修改 ) , 应当 至 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上 法 定代 表人 的授 权 书。 基金 管理 人对 授 权通 知的 修 改应 当以 加 密传 真的 形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 应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 起生 效。 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七 、交易 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 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 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 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 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等 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 务,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 的 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的号 码、 券商 名称 、 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 交易单元 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 交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 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 由 责 任 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 应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金 无法 按时 支 付清 算款 时, 责任 方 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 :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 基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 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且需 确保 相关付款条件已经 具备。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 “实时逐笔全额 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 至托管人。 因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 理人 承担 ,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 场引 起其 他托 管客 户交 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 圳公 司最 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 拖延或 拒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 投资人 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 章确 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形式传真至相关 信息披露 媒体。 2 、T+1 日 ,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 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 申购 份额 、 赎回 金额 及转换份额,更新基 金份额持有人 数据库;并将 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 申购 实行 T+2 日清算 、赎回 T+1 日清算 。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4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包 括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 管账 户应 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 费、基金转换 转出款及转换 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当 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 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 当 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 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到账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账务 处理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行按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当日 15:00 前划 到 “基 金清 算账 户” , 基金 托管人在资 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 处理 。 5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 额全 额、 及时 汇至 基金 托管 账户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该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 上 款约 定将 托管 账户 净 应付 额全 额、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 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八、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 金净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并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每万份基金 净 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或者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当基 金 估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 重估 , 在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报,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 估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 估值 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 估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务的 责任。如果上 述 错误 造成 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7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其 估值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登 记和保管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 财务报表和 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以基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九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若投 资者 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累计 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 , 可获得 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 期、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 而言 , 除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 支付 收 益外 , 投资 者还 可以 获得 自申 购确 认日 (认 购份 额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至 上一 运作 期期 末的基金收益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并公布上一开放日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 的基 金的 信息 , 并且 应当 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信息 披露 职责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相 督促 、 彼此 监督 , 保证 其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定期 报告 、临 时报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及其 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 有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进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 并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文 本存 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 供必 要的 场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 、七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恢 复 办理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 每个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十 一 、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在首期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托 管人 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二)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对于由B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 A类 条件 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适 用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升 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自 其达 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方法如下: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H=E ×各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各类基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各类份额 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 四 ) 经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 、 托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调低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 )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 ( 六 ) 对于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3、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为 15 年 。 (二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本协议第十条的 约定 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 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 《基金合同 》 的相关约定。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 五 、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券投 资。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 理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红 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不 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 )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十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及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 六 、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和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 七 、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 因 本 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 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五 )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 方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 防止 损 失的扩大。 ( 六 )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 七 ) 为明 确责 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 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 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即使 该人 员下 达指 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 实际 授权 (例 如基 金管 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 留印鉴 ( 包括授权权限) 进 行 表面真实性审核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了 应当 无效 的指 令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基金财产(包括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 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 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7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业务规 则及 时清 算的 , 由 责任 方承担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结构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 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 八 、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九 、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 协议自 双方签署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 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 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 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二 十 、 托管 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