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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永利A(004380)

信诚永利: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人 :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录 第一条 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3 第二条 基金 托管协 议的依 据、目 的和原则 -------------------3 第三条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 查 ------------4 第四条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11 第五条 基金 财产保 管 -----------------------------------12 第六条 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和执行 --------------------------14 第七条 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16 第八条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8 第九条 基金 收益分 配 -----------------------------------22 第十条 信息 披露 ---------------------------------------23 第十一条 基 金费用 -------------------------------------24 第十二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26 第十三条 基 金有关 文件和 档案的 保存 ----------------------27 第十四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更换 ------------------27 第十五条 禁 止行为 -------------------------------------29 第十六条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30 第十七条 违 约责任 -------------------------------------32 第十八条 争 议解决 方式 ---------------------------------33 第十九条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效力 ----------------------------33 第二十条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签订 ----------------------------33 第二十一 条 不可抗 力 -----------------------------------34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信诚 永利 一年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 金 管理人 :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 大楼 9 层 邮 政 编码:200120 电话:021-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法 定 代表人 : 张翔 燕 基 金 托管人 :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邮 政 编码:100010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法 定 代表人 : 李庆 萍 鉴于: 1 . 中信保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系 一家依 照中国 法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 资 格 和能力 ;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 行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 任 基金托 管人 的 资格和 能力; 3.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信诚 永利 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信诚 永利 一 年 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双 方在基 金托管 中的权 利、 义 务及责 任,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 本 协 议。 释义: 除非另有 约定 , 《信诚 永利 一年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 的 含义; 若有抵 触应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 释。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第一条 基 金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 人 : 名称: 中信 保诚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汇丰 银 行 大楼9 层 法 定 代表人: 张翔燕 成 立 时间:2005 年 9 月30 日 批 准 设立机 关: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 设立文 号: 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05]142 号 组 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注 册 资本: 人民币 贰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 国 证 监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涉及 行政许 可的凭许 可证经 营)


存 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1.2 基金托管 人 : 名 称 :中信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表人 : 李庆 萍 成 立 时间:1987 年 4 月20 日 批 准 设立文 号:国 办函[1987]14 号 基 金 托管业 务批准 文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 织 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本:489.35 亿元 人民币 存 续 期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第二条 基 金 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2.1 基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信诚 永利 一年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2.2 基金托管 协议的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2.3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则 ,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第三条 基 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督和 核查 3.1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理 人 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督 权 3.1.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本 基金将投 资于以 下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债券( 含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 券公司短 期公司 债券及 其他中 国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 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30% ; 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受前 述 5% 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 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 投 资范围 会做相 应调整 。 3.1.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1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0% -30% ; (2 ) 开放期内,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6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品种 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 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 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 得 展期 ;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16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在 开放期 的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 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2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 ( 轧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 定; (20 ) 封闭期内 ,本 基 金资产 总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0% ,开 放 期 内,本 基金资 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21 ) 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开放 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30% ; (22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 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封闭 期内不 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3 )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 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2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以上第 (2)、 (12 ) 、( 22 ) 、 (23 ) 条以外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查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或调整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或按 调整后的 规定执 行 。 3.1.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 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 根 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禁止从 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 纵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 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3.1.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 关 联投资 限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名单 变更后应 及时发 送 对方 , 收到 方 于 2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回函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收到 方 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 损 失和责 任。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若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时提醒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 造 成 的损失 和责任 。 3.1.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1 ) 基金托 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该名 单。 基 金管理人 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 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 进行更新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 照 双方原 定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 仍 执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 不承 担责任 。 (2 ) 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制 。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 按交易 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责 任。 (3 )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 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责任。 3.1.6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 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 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2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 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额 度和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基金管理 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2 个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资料 后 2 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 式 确 认收到 上述资 料。 (3 )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4 )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 应 承担 相 应责任 。 3.1.7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的 监督 : (1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 投资中 期票据 前, 基金 管理人 须 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 依 据上述 文件对 基金管 理人 投 资中期 票据的额 度和比 例进行 监督。 (2 ) 如未来 有关监 管部门 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 中期票 据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约定 。 (3 )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在 相关基 金投资 中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完善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 及 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 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 险, 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 相应责 任 。 3.1.8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 有 关规定 进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应符 合如下 规定: (1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建 立定期对 账机制 ,确 保 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算 的真实 、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 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3 ) 基金托 管人 应 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 行 托管职 责。 (4 ) 基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 管 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项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 将基 金资产 投资于 该名单 之外的存 款银行 , 有权 拒绝执 行。 该名单如 有变更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启 用新名单 前提 前 2 个工作 日将新 名 单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3.2 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理 人 业务 进行监 督和核查 的有关 措施 : 3.2.1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载 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3.2.2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 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3.2.3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 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3.2.4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 向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 3.2.5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依 法 承 担相应 责任。 3.2.6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3.2.7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3.2.8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第四条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查 4.1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 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4.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托 管人 赔 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损 失。 4.3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4.4 基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4.5 基金托 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第五条 基 金 财产保 管 5.1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5.1.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5.1.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除依据 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 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 、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 5.1.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 资 所 需账户 。 5.1.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 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独立核 算,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1.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 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5.1.6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 资产。 5.2 募集资金 的验资 5.2.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托 的登记 机构开 立并管理 。 5.2.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前 结束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 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 5.2.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规 定 办理退 款事宜 ,基金 托管人 应提供 充分协助 。 5.3 基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5.3.1 基金托管 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保管和 使用。 5.3.2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5.3.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的有关 规定。 5.4 基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 5.4.1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5.4.2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立 基金证券 交易资 金账户 , 用于 证券清 算。 5.4.3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5.5 债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5.5.1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 资 金的清 算。 5.5.2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保存副 本。 5.6 其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的 约 定,开 立有关 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 5.7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凭 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 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 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5.8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 在 合同签署 后 30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应存 放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各自文 件保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 同 原件不 得转移 ,由 基 金管理 人 保管 。 第六条 指 令 的发送 、确认和 执行 6.1 基金管理 人 对发 送指令 人员的 书面授 权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 书面通知 (以 下简称 “授 权通知 ”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 时基金托管人 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 通知当日回函向 基金管理人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 基金托管人 的确 认回函之后,授权通知生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文件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 露。 6.2 指令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发给 基金托管人 的指令应写明款 项事由、支付时间、到 账 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授 权 人签字 或盖章 。 6.3 指令的发 送、确 认和执 行的时 间和程 序 6.3.1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 定的有 权发送 人 (以下 简称 “被 授权人 ” ) 代表 基金管理人 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书面确 认过的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 与基金 托管人进行确认,因 基金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 进行指 令确认, 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 到 账 所 造成的损 失不由 基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 金托管人 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 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法 》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 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 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为 基金托管人 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 6.3.2 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审查 基金管理人 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 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上述文件 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 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或给任 何 第 三人带 来损失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形式 的责任 。 6.3.3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 专人接 收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 预先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其名单,并与 基金管理人 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基金托管人 收到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 划款指令 有关内容及 印鉴和签 名 的表 面一致 性 , 复 核无误 后应 在 2 小时 内执行 , 不得 延误 , 但 基 金管 理 人确认 其 15:30 后发 送的传 真指令无 需在当 日完成 。 6.3.4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基 金银行账 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为 不执行 该指令 而造成 损失的责 任。 6.3.5 基金管理人 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 基 金 托 管人 。 6.4 基金管理 人 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 形和处 理程序 6.4.1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 令 中重要 信息模 糊不清 或不全 等。 6.4.2 基金托管 人 在履 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错误 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6.5 基金托管 人 依照 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 执行指令 的情形 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发 送的指 令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 决定暂缓或 不予执行,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 任。对 基金管理人 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 核对确认后 方 能 执行。 6.6 基金托管 人 未按 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执 行的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 基金管理人 发送 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造 成损失 的,应 负赔偿 责任。 6.7 更换被授 权人的 程序 基金管理 人 撤换 被授权 人或改 变被授 权人的权 限,必 须提前 至少 1 个 交易日,使用传真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 基金管理人 签字和盖章的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 传真 基金管理人 并通过电话向 基金管理人 确认。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自 基金管理人 收到 基金托管人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 确认时开 始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在此后 5 日内将 被授权 人变更通 知的正 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 有不一致的,以 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 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 权 人 员超权 限发送 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 不承担责 任。 第七条 交 易 及清算 交收安排 7.1 选择代理 证券买 卖的证 券经营 机构 7.1.1 基金管理人 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 基金管理人 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 机 构支付 。 7.1.2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将基金 专用交 易单元号 、 佣金 费率等基 本信息 以 及 变更情 况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7.2 基金投资 证券后 的清算 交收安 排 7.2.1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清 算和交收 中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 《证券交 易资金 结算协 议》 , 用以 具体明 确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在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证 券 交易资 金结算 业务中 的责任 。 对基金管理人 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 限 内 执行, 不得延 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 由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托管人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及清算代 理银行 办理。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 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7.2.2 基金出 现超买 或超卖 的责任 认定及 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 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 此 给 基金造 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 7.2.3 基金无 法按时 支付证 券清算 款的责 任认定及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时,有足 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 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人 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 由于 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 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7.3 资金、证 券账目 及交易 记录的 核对 7.3.1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按日进 行交易记 录的核 对。 每日 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 簿上的交 易记录 完全一 致。 如 果实际 交易记 录与会 计账簿记 录不一 致, 造 成 基金会 计核算 不完整 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的 损失由 责任方 承担。 7.3.2 对基金的资 金账目, 由相关 各方每 日对账 一次, 确保相关 各方账 账相符 。 对基 金证券 账目 , 由相 关各方 每日进 行对账 。 对实物券 账目, 每月月末 由 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 账 一 次。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7.4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金 的资金 清算、 数据传 递及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的责任 7.4.1 托管协 议当事 人在基 金的申 购赎回 、转换中 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其委托的 登记机 构负责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接 收并确 认资金的 到账情 况, 以 及 依照 基 金管理 人 的投 资指令 来划付 赎回款项 。 7.4.2 基金的 数据传 递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本基金(或本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 开放日 16 :00 之 前将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的数 据传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数 据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 基金管理人 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有 关数据 , 如因 各种原 因, 该系统 无法正常 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 方 各 自按有 关规定 保存。 7.4.3 基金的 资金清 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 定 托 管账户 净应收 额或净 应付额 ,以此 确定资金 交收额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应收 款,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T +2 日 15:00 之前查 收资 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划付。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在 T+2 日中午 12:00 前进行划付 。对于 未准时 划付的资 金,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划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 金,导致 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第八条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8.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8.1.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8.1.2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 账 目的核 对同时 进行。 8.1.3 根据《基 金法 》 , 基 金管理 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8.2 基金资产 估值方 法 8.2.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 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8.2.2 估值方 法 1 、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对应 的估值 净 价 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其 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 人应持续 评估上 述做法 的适当 性, 并 在情况 发生改 变时做出 适当调 整。 2 、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 有价证 券应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 (4 ) 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 的 情况下 ,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其公 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 市场交 易品种 的估值 (1 ) 全国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以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价 格 数据估 值。 (2 )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 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 发 生大的 变动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日结算 价估值 ;估 值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以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 值。 5 、 其他投资遵 照法律 法规相 关要求 进行估值 。 6 、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 的 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8.3 估值差错 处理 8.3.1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人 造成损 失的应先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 管 理人 对 不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8.3.2 当 基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 例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8.3.3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 在采取了 必要合 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引 起的投 资人或基 金的损 失,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由 提 供错误 信息的 当事人 一方负 责赔偿 。 8.3.4 由于证券 、 期 货 交易 场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等原 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 8.3.5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基金托管人 的计算结果不 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 金托管人 不负赔 偿责任 。 8.3.6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8.2.2 估值方法 的第6 项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8.4 基金账册 的建立 8.4.1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 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8.4.2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 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 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册为 准。 8.5 基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8.5.1 基金财务报 表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每月分 别独立 编制。 月 度 报 表的编 制,应 于每月 终了后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8.5.2 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每 六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 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 度 报 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 公告。 8.5.3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完成报 表编制, 将有关 报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在 收到报 告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表的 复核;在 收到报 告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的复 核;在 收到报告 之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的复 核; 在收到报 告之日 起 30 日内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的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定 为准。 8.5.4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报 告上加盖 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 一份。 8.5.5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报 告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 文 件审核 时提示 。 8.5.6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8.6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基 金估值 ; (4 )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第九条 基 金 收益分 配 9.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 收 益后的 余额。 9.2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 中 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 9.3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3 )同一类别 内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4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 (5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本 基 金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详见届 时基金 管理人发 布的公 告。 在不违反法 律 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9.4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 截 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9.5 收益分配 的时间 和程序 9.5.1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由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在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9.5.2 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行分 红资金 的划付 。 9.5.3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条 信 息 披露 10.1 保密 义务 10.1.1 除按照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关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 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 况 不 应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保密义 务: (1 ) 非因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原因导 致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露 或 公 开; (2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判 决或裁 定、 仲裁裁 决 或 中国证 监会等 监管机 构的命 令、决 定所做出 的信息 披露或 公开。 10.2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息披 露程序 10.2.1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负有积极 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 义务。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10.2.2 本基金信息 披露的 文件主 要包括 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澄清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予以 公布 。 10.2.3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关 法律、 行政法 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或 者以XBRL 电子方 式复核审 查并确 认 。 10.2.4 基金年报中 的财务 报告部 分,经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 披露。 10.2.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 基金托管人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将 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公开 披露。 10.2.6 予以披露的 信息文 本,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10.3 暂停 或延迟 信息披 露的情 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形; (4 )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10.4 基金 托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于每 个上半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在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及年 度报告中 分别出 具 基 金托 管 人 报 告。 第 十 一条 基 金 费用 11.1 基金 管理费 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0.6% 年费率计提。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 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 付 日期顺 延。 11.2 基金 托管费 的计提 比例和 计提方 法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0.1% 年费率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 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 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提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 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支付日期 顺延。 11.3 C 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的 计提比 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年销售 服务费 率为 0.4% 。


在通常情 况下, C 类 基金份 额销售 服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份额 资产净 值的 0.4%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 = E×0.4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 提的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日C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 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 至 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11.4 为基金 财产及 基金运 作所开 立 账 户 的开户 费和维 护费、证 券交易 或结算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银行汇划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定,由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基 金费用 。 11.5 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验资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也不列入基金 费用。 11.6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售 服务费率 的调整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 整 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调低 销售 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11.7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的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做出书面解释,如果 基金托管人 认为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或合理的 理 由 ,可以 拒绝支 付。 第 十 二条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12.1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须 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12.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金 的基金 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保管 期限 为 20 年。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 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为15 年。 12.3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定期或 不定期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12.4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第 十 三条 基 金 有关 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13.1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 各自职 责完整 保存原 始凭证、 记账凭 证、基 金账册 、交易 记录和 重要合 同等 ,保存 期限不 少于 15 年 ,对相 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 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 13.2 基金管 理人 签 署重大 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 文本正本 送达 基 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 关 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 基 金托管 人 。 13.3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变 更后, 未变更 的 一方 有义务协 助接任 人 接 受基金 的有关 文件。 第 十 四条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更换 14.1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14.1.1 基 金管理 人 的更 换条件 有 下 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 (1 ) 基金管理 人 被依 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2 ) 基金管理 人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3 ) 基金管理 人 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任 ; (4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14.1.2 基 金管理 人 的更 换程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必 须依照 如下程 序进行 : (1 ) 提名: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托管 人 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 金管理 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3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 临 时 基金管 理人; (4 )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5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6 )交接 : 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 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 (7 )审计 :原 基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审 计费用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8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 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 称 字 样。 14.2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 14.2.1 基 金托管 人 的更 换条件 : 有 下 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1 ) 基金托管 人 被依 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2 ) 基金托管 人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布破 产; (3 ) 基金托管 人 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情形。 14.2.2 基 金托管 人 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3 )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 临 时 基金托 管人; (4 )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原 基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 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 (7 )审计 :原 基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审 计费用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 14.3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4.3.1 提名: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 时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名新的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 14.3.2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 序进行 。 14.3.3 公告: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 应在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 上联合 公告。 14.4 新 基金 管理人 接收基 金管理 业务或 新 基金 托管人 接收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前 , 原 基 金管理 人 或原 基金托 管人 应 继续履行 相关职 责, 并 保 证不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造成损害 的行为 。 第 十 五条 禁 止 行为 15.1 本协 议当事 人禁止 从事的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15.1.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 金 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15.1.2 基金管理人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人 不 公 平地对 待其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 15.1.3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 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15.1.4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 承 担 损失。 15.1.5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他人 泄漏基 金运作 和管理过 程中任 何 尚 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方式公 开披露 的信息。 15.1.6 基金管理人 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情 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投资指 令 和 赎回、 分红资 金的划 拨指令 ,或违 规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指 令。 15.1.7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行政 上、财 务上 不 独立,其 高级管 理 人 员和其 他从业 人员相 互兼职 。 15.1.8 基金托管人 私自动 用或处 分基金 财产, 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指 令 、基金 合同或 托管协 议的规 定进行 处分的除 外。 15.1.9 基 金财产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 纵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 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15.1.10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禁 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 其 他 行为。 第 十 六条 基 金 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6.1 托管 协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6.1.1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 的变更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6.1.2 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 生 以下情 况,本 托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 金托管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 基 金管理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16.2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16.2.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1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在基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16.2.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 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但因本 基金所 持证券 的流动性 受到限 制 而 不能及 时变现 的,清 算期限 相应顺 延 。 16.2.3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 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16.2.4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16.2.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 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进 行公告 。 16.2.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 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有关 文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 16.2.7 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 后,基 金托管 人负责 注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 给 予 必要的 配合。 第 十 七条 违 约 责任 17.1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不履 行本托 管协议 或者履行 本托管 协 议 不符合 约定的 ,应当 承担违 约责任 。 17.2 因托管 协议当 事人违 约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 生 下 列情况 ,当事 人免责 : (1 ) 不可抗力 ; (2 )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 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损 失等; (3 ) 基金管 理人 由 于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而 行使或不 行使其 投 资 权而造 成的损 失等 。 17.3 如果由于 本协议 一方当 事人 (以 下简称 “违约 方” ) 的违约 行为给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资人 造成损 失, 另一方 当事人 ( 以下简 称 “守约方 ” ) 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 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则 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 有 成 本、费 用和支 出,以 及由此 遭受的 损 失。 17.4 当事人 一方违 约,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内 有义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 合 理费用 由违约 方承担 。 17.5 违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履行 的,在最 大限度 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当 继 续 履行本 协议。 17.6 由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 可控制 的因素 导致业务 出现差 错,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积 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或降低 由此造 成的影响 。 17.7 本协 议所指 损失均 为直接 损失。 第 十 八条 争 议 解决 方式 18.1 本协议 及本协 议项下 各方的 权利和 义务适 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 (为 本协议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法律 和台湾 地区的有关规定), 并 按 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解释 。 18.2 凡因本 协议产 生的及 与本协 议有关 的争议 , 当事 人 双方均 应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 承担。 18.3 争议处 理期间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第 十 九条 基 金 托管 协议的效 力 19.1 基金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监会 申请发 售基金 份额时 提交的托 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的文本为 正式文 本。 19.2 本托管 协议 签 订后 自 基金合 同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结 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之 日止。 19.3 本托管 协议自 生效之 日起对 托管协 议当事 人具有 同等的法 律约束 力。 19.4 本托管 协议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 一 式两份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分 别持有 两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 法律效 力。 第 二 十条 基 金 托管 协议的签 订 20.1 本托管 协议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认 可后, 由该双方 当事人 在本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 代 理人签 字,并 注明本 托管协 议的签 订地点和 签订日 期。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第 二 十一条 不 可抗力 21.1 如果 本 协议 任 何一方 因受不 可抗力 事件影 响而未 能履行其 在 本协 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 间 应 予中止 。 21.2 声称受 到不可 抗力事 件影响 的一方 应尽可 能在最 短的时间 内通过 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当事人,并 及时 向其他当事 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 对本协议 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 合 理 的努力 消除或 减轻此 等不可 抗力事 件的影响 。 21.3 不可抗 力事件 发生时 ,各方 应立即 通过友 好协商 决定如何 执行 本 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 自在 本协议 项下的 各项义 务。 21.4 本条所 述的不 可抗力 事件是 指 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并不能 克服的 客 观 情况。 ( 本 页以下 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