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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A(002672)

诺德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修 改 基 金合 同 的公 告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并 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规定》 ” )的 要求, 《规 定》颁 布前已
经 成 立 的 开 放式 基 金 ,原基 金 合 同 内 容不 符 合 《规定 》 的 , 应 当在 《 规 定》施 行 之 日 起 6
个月内 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公 告。 
诺德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经与 相关基金 的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并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对相 关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做 出相 应的修 改 , 具 体修改 内容 见附件 。 该等 基
金的托 管协 议相 应部 分一 并修改 。 本 公司 还将 在上 述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中 , 对 该等
内容进 行相 应修 改。 相关 基金名 单如 下: 
序号 基金名称 
1 诺德价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诺德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3 诺德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4 诺德成 长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5 诺德中 小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6 诺德优 选 30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7 诺德双 翼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8 诺德周 期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9 诺德深 证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10 诺德货 币市 场基 金 
11 诺德天 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2 诺德成 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3 诺德新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重要提 示: 
1 、 上述 基金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生效 。 
2 、 本 次法律 文件 的修改 系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而进 行, 基 金管理 人已 根据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履 行适 当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对应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3 、 本公司将在 公司网站 (www.nuodefund.com )公布修 改后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届时 将在 最新 一期的 版本 中予 以更 新。 
 
风险提 示 : 本 公司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敬 请投 资者 留意 投资风 险。


特此公 告。 诺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13 只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诺 德价值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拟 修订 后的 《 诺 德价值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二、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53.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补 充 相 关释义。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等 54.摆 动定 价机制 : 指当开 放式 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8.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 于 7 日 ( 含) 的投 资人收 取的 赎回费 ,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11.本 基金 暂不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3 条 补 充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相 关 表 述 , 并 明确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9、 24 条补充,并完 善相关表述。 告……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 6.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超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 …… 若 进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对 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部 分, 将自 动进行 延期办 理。 对 于其余 当日 非 自动延 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1 条 完 善 单 个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式。 额……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 海陆 家嘴环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2 层 办公地址:上 海陆 家嘴环 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2 层 …… 法定代表人:李 格平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 树清 …… 注册资本: 壹仟 玖佰 肆拾 贰亿 叁仟零 贰拾 伍万元 人民 币 (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富 城路 99 号震旦国 际大 楼 18 层 …… 法定代表人: 潘 福祥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 注册资本: 贰 仟 伍佰亿壹 仟零 玖拾柒 万柒 仟肆佰 捌拾 陆 元整 根据实 际 情 况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信 息。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二) 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9)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1) —(6)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1、 根据 《流动性 风险规定》 第 15、 16、17、18 条补 充投资限制 ; 2、完善表述 。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2)、(3)、(4)、 (5)、(7)、(8)、(9) 项 规定 的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 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暂 停 估值的情形。 十 八、 基金 ( 八)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调整本的信 息披 露 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披露的内容。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的重 大事 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6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临 时 报告的情形。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诺 德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拟 修订 后的 《 诺 德主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二、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54.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补 充 相 关释义。 易 的债 券等 55.摆 动定 价机制 : 指当开 放式 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 合 的 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少 于 1.5%的 赎回 费 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7 日( 含) 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8.本 基金 暂不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3 条 补 充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相 关 表 述 , 并 明确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9、 24 条补充,并完 善相关表述。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 6.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超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若 进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对 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部 分, 将自 动进行 延期办 理。 对 于其余 当日 非 自动延 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1 条 完 善 单 个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式。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 海市 陆家嘴 环路 1233 号 办公地址:上 海市 陆家嘴 环路 1233 号 …… 法定代表人:李 格平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 树清 …… 注册资本: 壹仟 玖佰 肆拾 贰亿 叁仟零 贰拾 伍万元 人民 币 (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富 城路 99 号震旦国 际大 楼 18 层 …… 法定代表人: 潘 福祥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 注册资本: 贰 仟 伍佰亿壹 仟零 玖拾柒 万柒 仟肆佰 捌拾 陆 元整 根据实 际 情 况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信 息。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三) 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投资范围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 基 金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占 基 金资 产 的 20%-70% ; 保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1、 根据 《流动性 风险规定》 第 15、 16、17、18 条补 充投资限制 ; 2、完善表述 。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9) 本 基 金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 除 上 述 第 (6 ) 、 (10) 、 (15 ) 、 (18 ) 项 另 有 约 定 及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 估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的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暂 停 估值的情形。 值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调整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披露的内容。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的重 大事 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6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临 时 报告的情形。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诺 德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拟 修订 后的 《 诺 德增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二、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55.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40 条 补充相关释义。 易 的债 券等 56.摆 动定 价机制 : 指当开 放式 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少 于 1.5%的 赎回 费 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7 日( 含) 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8.本 基金 暂不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3 条 补 充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相 关 表 述 , 并 明确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9、 24 条补充,并完 善相关表述。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 6.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超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 时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若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1 条 完 善 单 个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式。 额……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上 海陆 家嘴环 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2 层 办公地址:上 海陆 家嘴环 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 格平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 树清 注册资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玖 佰零 捌万肆 仟元 ( 一) 基金管理人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城 路 99 号 1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城 路 99 号 震旦 国际大 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潘 福祥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本: 贰 仟 伍佰亿壹 仟零 玖拾柒 万柒 仟肆佰 捌拾 陆 元整 根据实 际 情 况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信 息。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类 (包括可转债) 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 80%-95% , 本 基金 持 有 的非 债 类资 产 为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20% ; 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包括央行票据)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类 (包括可转债) 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 80%-95% , 本基金 持有的非债类资产为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 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包括央行票据)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1、 根据 《流动性 风险规定》 第 15、 16、17、18 条补 充投资限制 ; 2、完善表述 。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股 票的 30% ; (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 除上述第(6 ) 、 (14)、(16)、(17 ) 项 另 有 约 定 及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暂 停 估值的情形。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本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披 露 的内容。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的重 大事 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6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临 时 报告的情形。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诺 德成长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拟 修订 后的 《 诺 德成长优 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二、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54.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指 由 于法 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补 充 相 关释义。 易 的债 券等 55.摆 动定 价机制 : 指当开 放式 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少 于 1.5%的 赎回 费 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7 日( 含) 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8.本 基金 暂不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3 条 补 充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相 关 表 述 , 并 明确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9、 24 条补充,并完 善相关表述。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 6.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超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1 条 完 善 单 个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式。 份额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 海陆 家嘴环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2 层 办公地址:上 海陆 家嘴环 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2 层 …… 法定代表人:李 格平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 树清 (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富 城路 99 号震旦国 际大 楼 18 层 …… 法定代表人: 潘 福祥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根据实 际 情 况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信 息。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股票所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60-95% ; 债券及 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4)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1、 根据 《流动性 风险规定》 第 15、 16、17、18 条补 充投资限制 ; 2 、 删除重复条 款; 3、完善表述 。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9) 本基 金股票所占 基金 资产的比例 60-95% ; 债券及 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所占基金资产比例 0-35% ; (1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 除 上 述 第 (4 ) 、 (14) 、 (17 ) 、 (19 ) 项 另 有 约 定 及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 定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 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暂 停 估值的情形。 十 (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险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调整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披露的内容。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的重 大事 项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6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临 时 报告的情形。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 规定》”)”的表述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 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之 “1、 在如下 情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二十四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中 , 增 加: “(3) …… 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十) 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之 “2、 在以下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中,增加: “(4) …… 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中 , 将 “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修改 为: “ …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比例……”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二)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修改、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更新基金 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 金的 投资 “ (二) 投资范围” 、 “ (四) 投资策略” 之 “1、 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 中 , 增 加 “ … …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七) 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制” 之“2 、 基金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中, 增加: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中, 增加 “ 除上 述第 (6) 、 (7) 项另 有 约定外,……”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五、十六、 十七、十八条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定期报告”中,增加: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 重大事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 《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 ”的表述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定》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 之 “1 、 在 如 下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中, 增加: “( 3 )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二十四 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 之 “2 、 在 以 下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中,增加: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 4 )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 之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中 , 将 “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修改为: “ …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例……”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二)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修改、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更新基金 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 金的 投资 “ (二)投资范围”中,增加“……,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之“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 增加: “( 8 ) … …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五、十六、 十七、十八条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中 ,增加: “除上述第(8)、( 13)、( 14)项另有约定外,……”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五)定期报告”中,增加: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 重 大事项; ”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诺 德双翼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拟 修订 后的 《 诺 德双翼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运作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 内容 与格 式》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诺德双翼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运作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 性风 险规定 》”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释 义 无 释 义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补 充 相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 放 式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关释义。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并 进行基 金 转 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二、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二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并 进行基 金 转 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3 条(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产, 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 不少 于 1.5%的 赎回 费 并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 持 续持 有期大 于 7 日 (含 )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5、 本基 金暂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补 充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相 关 表 述 , 并 明确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二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并 进行基 金 转 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二、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9、 24 条补充,并完 善相关表述。 二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并 进行基 金 转 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无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4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补充。 二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并 进行基 金 转 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份额…… 二、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 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部 分, 将自 动进行 延期办 理。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 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1 条 完 善 单 个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式。 第 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 海陆 家嘴环路 1233 号汇 亚大 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 忆风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吴建 注册资本:肆 拾玖 亿 元 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潘 福祥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李 民吉 根据实 际 情 况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信 息。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1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1、 根据 《流动性 风险规定》 第 15、 16、17、18 条补 充投资限制 ; 2、完善表述 。 股 票的 30% ; 14、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 除 上述 第 5 、9 、14、15 项 另有 约定外 ,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暂 停 估值的情形。 第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调整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的信 息披 露 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披露的内容。 (八)临时报告 无 (八)临时报告 30、 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的 重大 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6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临 时 报告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5、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完善表述。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 ”的表述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定》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 之 “1 、 在 如 下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中, 增加: “( 3 )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二十四 条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 之 “2 、 在 以 下 情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 条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中,增加: “( 4 )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 之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中 , 将 “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修改为: “ …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例……”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二)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修改、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更新基金 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 金的 投资 “ (二)投资范围”中,增加“……,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之“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 增加: “( 5 ) … …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五、十六、 十七、十八条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并将“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单独 作为第(8)项 “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中 , 增加 : “除上述第 (5) 、 (8) 、 (12)、 (13)项另有约定外,…… ”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五)定期报告”中,增加: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 27 、发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 重 大事项;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 《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 ”的表述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定》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 增加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四十条 诺 德深证 300 份 额的申购 、赎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回 与转 换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诺 德深证 300 份 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诺 德深证 300 份 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 之 “1 、 在 如 下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 申购申请: ”中,增加: “( 3 )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九、二十四 条 诺 德深证 300 份 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 之 “2 、 在 以 下 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对诺德深证 300 份额的赎回申 请: ”中,增加: “( 4 )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诺 德深证 300 份 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 之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中 , 将 “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修改为: “ … … 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例……”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二)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修改、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更新基金 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 金的 投资 “ ( 二 ) 投 资 范 围 ” 、 “ (五)投资策略 ” 、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 增 加 “ … …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之“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 增加: “( 3 ) … …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1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十六、十七、 十八条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中 ,增加: “除上述第(3)、( 11)、( 12)项另有约定外,……”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之 “7、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之 “8 、 临 时报告与公告” 中 , 增 加: 《流动性风险规定》第二十六条 “……; (32)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 重大事项; ” 《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诺 德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拟 修订 后的《 诺德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61、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补 充 相 关释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 时;或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50%,并 且当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31 条 补充强制赎回费 的相关表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9、 24 条补充,并完 善相关表述。 发生上述第 1、2、3、5 、6 、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 、6、7、9、10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理 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1 条 完 善 单 个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式。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2 楼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牛 锡明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18 层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彭纯 根据实 际 情 况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信 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2)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13)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 政策 性 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4) 本 基 金投 资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30%。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 上述 第(1)、 (10)、(12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 (2 )所 述投资 组合 实施 如下 调整: 1)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50%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2)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20%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13) 本 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本基 金拟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1、 根据 《流动性 风险规定》 第 17、 18、30、32 、33、 34 条补充投资限 制; 2 、删除冲突 条 款; 3、完善表述。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经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批 准, 相 关交易 应当事先 征得 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 大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1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其 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券, 不 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 上 述 第 (1 ) 、 (12 )、(15)、(16 )、(17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暂 停 估值的情形。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 基金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中 , 至少披 露报 告 期末 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类 别、持 有份 额 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信 息。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26、 27、36 条补充调 整 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应披露的内 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9、 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的 重大 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26、 33 条补充本基金 临时报告的情30、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情形 ; 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完善表述。 《诺德天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诺 德天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拟 修订 后的《 诺德 天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52、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40 条 补充相关释义。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等 53、 摆 动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式 ,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处 理 方式 :本 基金 赎回金 额 的 计 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由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 其 中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8、 本基 金暂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3 条 补 充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相 关 表 述 , 并 明确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补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 应当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1 条 完 善 单 个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式。 按单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2 楼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18 层 联系电话: 021-68985199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 限公司 ( 上市 ) 根据实 际 情 况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信 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基金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5、 16、17、18 条补 充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 述 (12 ) 的约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 (2) 、 (7 ) 、 (15) 、 (20 ) 项另有 约定 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暂 停 估值的情形。 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本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披 露 的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的 重大 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6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临 时 报告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完善表述。 《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 诺德 成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拟 修订 后的 《诺 德 成长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同 》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52、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补 充 相 关释义。 易 的债 券等 53、 摆 动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式 ,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处 理 方式 :本 基金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 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 本基 金暂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3 条 补 充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相 关 表 述 , 并 明确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9、 24 条补充,并完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善相关表述。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 应当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1 条 完 善 单 个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式。 按单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2 楼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18 层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 光大中心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根据实 际 情 况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信 息。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5、 16、17、18 条补 充 投 资 限 制 , 并 完善表述。 …… 除上述第 (12 ) 项以 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3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 、 (7 ) 、 (15) 、 (23) 项 另有约 定及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的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暂 停 估值的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调整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披露的内容。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8、 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的 重大 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6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临 时 报告的情形。 《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诺 德新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拟 修订 后的 《 诺 德新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的法律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52、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40 条 补充相关释义。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等 53、 摆 动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式 ,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9 条 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处 理 方式 :本 基金 赎回金 额 的 计 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由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 其 中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8、 本基 金暂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3 条 补 充 短 期 赎 回 费 的 相 关 表 述 , 并 明确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补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充。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1 条 完 善 单 个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式。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233 号 汇亚 大厦 12 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18 层 根据实 际 情 况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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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18 条 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除上述第(12) 项另有 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15、 16、17、18 条补 充投资限制。 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2) 、 (7) 、 (15) 、 (21) 项另 有约定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 认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4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暂 停 估值的情形。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第 26、 27 条补充调整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披露的内容。 息披 露 超过 20%的 情形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 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规定》 第 26 条 补 充 本 基 金 临 时 报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