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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一)查看PDF公告

 1 
申 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管理规定》 ” ) , 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
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 管理规定》的,应当在《 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 《 管理规定》等 有关 法律法规, 经与相应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本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 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详情
如下: 
一 、适 用基金 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基金托管人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09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63110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163111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3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4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5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163116 广发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163117 上海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8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163119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1030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1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28 中国工商银行


2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5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68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B 类) 310378/ 310379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8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1039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508 华夏银行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51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510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986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004007 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004088 徽商银行 二 、基 金合同 修改 情况 本次基金合同 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 申购和赎回 、 基金的估值、 基金的投资 和 信息披露等 条款,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 修改的内容 符合 《管理 规定》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 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 议,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为不影响原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 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即 自2018年3月31日起, 上述 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 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 下次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 上述 修改 内容进行相应 更新, 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法律文件。 投资者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swsmu.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0


3 85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4 附件 一:《 申 万菱信 深证 成指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 确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范申 万菱 信深 证成 指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 基 金” )运 作,依照《中 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 基金 合 同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基金 投资 者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 订立 《申 万 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 简 称“本合同”或 “ 《基 金合 同》 ” )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申 万菱 信深 证 成指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 金 ” 或 “基 金 ” )运 作 ,依 照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管理规 定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 与格式》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在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立 《申 万 菱信深 证成 指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 达到或 超 过 50% 的情 形除 外。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格 予 以 变现 的 资 产 , 包 括但 不 限 于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 牌股票 、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本 申万 深成 份额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 过调整 申万 深成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式 , 将 基 金 调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第 六 部 分 申万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则 新增: 5 、 本 基 金 暂 不采 用 摆 动定价 机 制 。 待 未来 条 件 成熟,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有 效的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申万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申 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 运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 对基 金规 模予以 控制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3、 申万 深成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赎 回金 额 的 5% 。 3、 申万 深成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赎回 费 率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 的 5% ,其 中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6 与赎回 七、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投资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笔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7 ) 申 请 超 过基 金 管 理人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 模 、 单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 申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申万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1) 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该退回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 、 (2 ) 、 (3 ) 、 (4)、( 5)、( 8 ) 、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 息等损 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上述 第 (6) 、 (7 ) 项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 该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全 部或 者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如 果 法律法 规 、 监 管 要求 调 整 导 致上 述 第 (6 ) 项内容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 权修 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在 招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明 确。 第 六 部 分 申万 新增:


7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5)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申万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十 二、 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理方 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先 权 , 并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部 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2 ) 部 分 顺 延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支 付 投 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照 其申 请赎回 份额 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办 理的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 能 赎回 部分 , 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依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 限制。 若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出现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基 金总份 额( 包括 申万 深成 份额、 申万 收益 份额 和申 万进取 份额 , 下同)20% 的赎回 申请( “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即 按照保 护其 他 赎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优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 具 体为 : 如 小额赎 回申 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认 , 则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确 认, 对 8 大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 小额赎 回申 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未被 全部确 认,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含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 延 期办 理 。 延 期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 按 照 本条规 定的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的 方式 办理; 同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对 延期 办 理的事 宜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第 十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 、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法定代 表人 :刘 郎 第 十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深 证 成 指 成 份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 ( 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 、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等。 其中, 深证 成指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深证 成指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份 股 、 新股(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或 增 发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等。其中, 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9 五、投 资限 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新增: 2 、 本 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得 超 过 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3 、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 第 2 、3 项外 ,由 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七)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当 申万 深成 份额发 生大 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 值;


10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暂 停或 延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新增: 3、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决 定暂 停估 值的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九) 临时 报告 新增: 31、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32、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改 变估 值 技术进 行估 值;


11 附 件二: 《申 万菱信 量化 小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6 号《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申 万 菱 信 量 化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本 合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 无 前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6 号 《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 申万 菱 信 量 化 小盘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本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运 作 过 程中因 基 金 份 额赎 回 等情 形 导致 被 动 达 到或 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义 无 释义 《 流 动 性管 理 规 定》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 12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 待 第 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5 、 本 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 动 定价 机 制 。待 未 来 条件 成 熟,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无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 、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 3、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用 在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其中对于持续 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下限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 回费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3 无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的, 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上 述 1 到6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退还 申购 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 承担。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 请; 7 、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 限 、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8 、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2 、3、4 、5 、6、10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退还 申购 款项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当发生上述 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 调整导致上述第 8 项内容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修改或取消 上述限 制, 而无须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明 确。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无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部分顺延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 制。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 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14 的赎回申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人 ”) 情形下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即按照保护 其他赎 回申请人 ( “ 小额 赎 回申请人”) 利益 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应当 优先确 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对 全 部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含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 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的80% , 投 资于 本 基金界 定的 小盘 股占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应 当 保持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权 证、 股 票期 权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小 盘 股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 应当 保 持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货 、 权证 、 股票 期权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15 2、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之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以达到 标准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 5、… … 6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应 当保 持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6、18、19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以达 到标 准。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无 五、估 值方 法 8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当 本 基 金发 生 大额 申 购 或赎 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6 无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 报告 无 (八) 临时 报告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17 附 件三: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 性 管理规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无 五、 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部分释义 无 14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81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8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 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 待


18 第 七部分 申万 中小板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5、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待 未来条件 成熟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七、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申万中小板 份额的申 购 费用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 , 应在投资 者申购 申万 中小 板份 额时 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 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于 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2 、申 万中小 板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 5% …… 七、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 申 万 中 小板 份 额 的申 购费 用 由 基 金申 购 人 承担 ,应 在 投 资 者申 购 申 万中小 板份 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于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申万 中小 板份 额的 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5% , 赎 回 费率最 高不 超过5% , 其中 , 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无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单 19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第 1、2 、3 、5、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当发生上述第 6 、7 项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 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 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 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 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中明确。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无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 分顺延 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即按照保护 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 则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20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 额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 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邮政编 码:200021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 码:200010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发【1979 】056 号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板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板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9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 收申购款等 。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1、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板 指 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的比例不 低 于基 金资产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板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90% ;


21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2、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 等 ; 4、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3 、4 、5 项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资产 的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无 三、估 值方 法 8、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当 申万深成 份额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 二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7、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 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7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22 8、临 时报 告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8、临 时报 告 (35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36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23 附 件四: 《申 万菱信 中证 申万 证券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无 五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包括申万证券份额 、证 券 A 份额和证券 B 份额)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 超过 50%的情形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76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申万证券份额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申万证券份额的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24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 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八部分 申万 证券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6、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待 未来条件 成熟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申万证券份 额的赎回 费 用由赎回申万 证券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万 证券 份额 时收取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申 万 证 券份 额 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 回 申万 证 券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万 证券 份额 时收 取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


25 发生上 述 第 1 、2 、4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发生上 述第 1、2 、4 、5、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发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 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 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 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明确。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部分延期 赎回: ……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 ,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 申请( “ 大额赎回申 请人”) 情 形 下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对 大额 赎 回 申请 人的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 申请人 (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 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 具体为: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 则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 认, 对大额赎回申 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26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 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 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上海 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法定代 表 人: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投 资范 围 ……每个交易 日日终,应 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 本基金指数化投 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27 因证券 市场 、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8)、( 15)、( 16)项外,因证 券市 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无 三、估 值方 法 8、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当 申万证券 份额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28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 报告 无 (八) 临时 报告 33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29 附 件五: 《申 万菱信 中证 环保 产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是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无 五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包括申万环保份额 、申 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 环保 B 份额)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 赎 回 等情 形 导 致 被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部分释义 无 14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的 新 股 及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7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申万环保份额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 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30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八部分 申万 环保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6、 本 基 金 暂 不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 制 。 待未 来 条件 成 熟,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申万环保份额的 赎回费 用由赎回申万环 保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万 环保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 基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申 万 环保 份 额 的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申万 环 保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申万 环保 份额 时收 取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赎 回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6、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31 发生上 述 第 1、2、4 、5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2 、4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 律法规、 监管要求 调整导 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 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并在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 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 具体为 :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32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 延期办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 回的方式办理; 同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 厦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85% -95% , 其中投 资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 于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 中 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 本 基金 所 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85% -95% ,其 中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33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10)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6)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 市场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8)、( 15)、( 16)项外,因证 券市 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无 三、估 值方 法 8、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 当申 万 环保 份 额发 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34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无 (八) 临时 报告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 报告 33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35 附 件六: 《申 万菱信 中证 军工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无 五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包括申万军工份额 、申 万军工 A 份额和申万军工 B 份额)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部分释义 无 14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76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申万军工份额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申万军工份额的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36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八部分 申万 军工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6、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待 未来条件 成熟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申万军工份 额的赎回 费 用由赎回申万 军工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万 军工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未 归入 基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申 万 军 工份 额 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 回 申万 军 工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万 军工 份额 时收 取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37 发生上 述第 1、2 、4 、5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2 、4、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 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 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 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并在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即按照保护 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 则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38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 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上海 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 厦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85% -95% , 其中投 资于 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 于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 资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5% -95% ,其 中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39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10)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6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 市场 、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11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 本基金 指数化投 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8)、( 15)、( 16)项外,因证 券市 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无 三、估 值方 法 8、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当 申万军工 份额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40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无 (八) 临时 报告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 ) 临时 报告 33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41 附 件七: 《申 万菱信 中证 申万 电子行 业投 资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是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无 五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包括申万电子份额 、申 万电子 A 份额、申万 电子 B 份额)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 赎 回 等情 形 导 致 被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部分释义 无 14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的 新 股 及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7 、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申万电子份额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时 , 通过调整 申万电子份额的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 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42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6、 本 基 金 暂 不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 制 。 待未 来 条件 成 熟,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申万电子份额的 赎回费 用由赎回申万电 子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万 电子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 基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申 万 电子 份 额 的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申万 电 子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万 电子 份额 时收 取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43 发生上 述 第 1、2、4 、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 退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的损 失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4 、5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利 息的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当发 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 ,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 监管 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 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有权修改或 取消上 述限制, 而无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中明确。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 回 处理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 请 人 ” ) 情形 下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大 额 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 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 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 具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44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 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 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 延期 办理。 延期办理的 具 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 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 告。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二、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董建岳 二、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杨明生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85% -95%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5% -95% ,其 中 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45 (1)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 中 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于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因证券 市场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1 ) 本 基金 所 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85% -95% ,其 中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8)、( 16)、( 17)项外,因证 券市 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 八 部分 基 三、估 值方 法 三、估 值方 法


46 金资产估值 无 8、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 当申 万 电子 份 额发 生 大 额 申购 或 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 无 (八) 临时 报告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 报告 33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47 附 件八: 《申 万菱信 中证 申万 传媒行 业投 资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五、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 总数 (包 括申 万传 媒份 额 、申 万传 媒 A 份 额、 申万 传媒 B 份 额) 的 50% ,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 到或超 过 50% 的 情形 除外 。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4、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7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 流 通 受限 的 新 股及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48 债券等 77、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申万传 媒份 额本 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 整申 万传 媒份 额的基 金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方式, 将基 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对 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则 新增: 6 、本基金暂不采 用 摆 动定价 机 制 。 待 未来 条 件 成熟,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有 效的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申 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基 于投 资 运作与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 对基 金规 模予以 控制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途 5、申万传媒份额的赎回 费 用由赎回申万传媒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申 万传 媒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 金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5 、 申 万 传 媒 份额 的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 申 万传 媒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万传 媒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 于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新增: 6 、 基 金 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致 单 一 投 资 49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定 的 基 金 总 规模 、 单 日净申 购 比 例 上 限、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8、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申 购申请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4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的 损 失。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 1、2 、4 、5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 的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当 发生 上述 第 6 、7 项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如果 法 律法规 、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述 第 6 项内 容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而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明 确。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2 ) 部 分 延 期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50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场外处 理方 式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该 单 个账户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该 单个 账户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若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 请人 ” ) 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即 按照保 护其 他 赎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优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 具 体为 : 如 小额赎 回申 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认 , 则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确 认, 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 小额赎 回申 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未被 全部确 认,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含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 延 期办 理 。 延 期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 按 照 本条规 定的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的 方式 办理;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对 延期 办 理的事 宜在 指定 媒体 介上 刊登公 告。


51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法定代 表人 :刘 郎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4.04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8.06 亿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5% -95% , 其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 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85% -95% , 其 中投 资于 股票 的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投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52 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85% -95% , 其中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 市场 、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 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但 除非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部 分不 受此 限制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8) 、 (16)、( 17)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53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9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 当 申万 传 媒 份额本 基 金 发 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 值;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新增: 33、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34、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改 变估 值 54 基金信 息 (八) 临时 报告 技术进 行估 值;


55 附 件九: 《申 万菱信 中证 申万 医药生 物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无 五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包括申万医药份额 、申 万医药 A 份额和申万医药 B 份额)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部分释义 无 14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76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申万医药份额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申万医药份额的申购 赎回 价格的方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56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6、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待 未来条件 成熟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申万医药份 额的赎回 费 用由赎回申万 医药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万 医药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未 归入 基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申 万 医 药份 额 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 回 申万 医 药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万 医药 份额 时收 取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用 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57 发生上 述第 1、2 、4 、5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2 、4、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 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 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 修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并在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即按照保护 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 则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58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 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刘士余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 资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5% -95% ,其 中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5% ,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59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 本基金指数化投 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 、 (8 ) 、 (16 ) 、 (17 ) 项外, 因 证券 、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无 三、估 值方 法 8、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当 申万医药 份额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60 无 (八) 临时 报告 无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 ) 临时 报告 33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61 附 件十: 《申 万菱信 中证 申万 新兴健 康产 业主题 投资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无 六、 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部分释义 无 13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66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 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62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6、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待 未来条件 成熟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 费用纳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赎 回 费 用纳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63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当发生上述 第 7 、8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 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 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 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修改或取消上 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明确。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出现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即按照保护 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 则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64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 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第 九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股票 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 本基金指数化投 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65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10)、( 17)、( 18)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无 三、估 值方 法 8、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当 本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3、…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66 (八) 临时 报告 无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 ) 临时 报告 29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0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67 附 件十 一:《 申万菱 信盛 利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 规范 申万 菱信 盛 利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 依 照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暂 行办 法》 ) 、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 以下简 称 《试 点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特 订立 《申 万菱信 盛利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本合 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 无 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规范申 万菱 信盛 利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 依照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 行办法 》 (以 下简 称 《暂 行 办法》 )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试 点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试 点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立 《 申万 菱信 盛利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本合 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因 基 金 份 额 赎回 等 情 形导致 被 动 达 到 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式 , 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 公平 对待 第二部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发 起人 (一) 基金 发起 人简 况 注册地 址: 上海市淮海中 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 楼 邮政编 码:200021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实收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30 年 一、基 金发 起人 (一) 基金 发起 人简 况 注册地 址: 上海市中山南 路 100 号11 层 邮政编 码:200010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注册 资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营 二、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地 址: 上海市淮海中 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 楼 邮政编 码:200021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实收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30 年 二、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地 址: 上海市中山南 路 100 号11 层 邮政编 码:200010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注册 资本 :1.5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三、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第八部分


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本 基 金 暂不 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 制 。 待未 来 条 件成 熟,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69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无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 、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3、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 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注册 登记费 用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资产 。 4、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3%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1%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3 、 投 资 者 可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 赎回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用 在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 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 除 注册登 记费 用后 的余 额归 基金资 产。 4、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3%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1.5% ,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 费。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6、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基 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 基 金资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赎 回人承 担, 赎回 费在 扣除 手续费 后, 余额 不低 于赎 回费 的 25% 归基金 财产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6 、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用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 , 主要 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等各项 费用 。 赎 回费用 由 赎回人 承担 ,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对 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 赎 回费 在扣 除 手续费 后 , 余 额不 低 于赎回 费 的25% 归基 金财 产。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况及 处理 方式 1、 除 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况及 处理 方式 1、 除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4 ) 基 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0 发生上 述 (1) 到 (4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5 ) 申 请 超过 基 金 管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上 限 、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 发 生上 述(1) 、( 2)、( 3 ) 、 (6)、( 7 )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当发生上述 第 (4 ) 、 (5) 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 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 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 、 监 管 要 求 调整 导 致 上述 第(4 ) 项 内 容取 消 或 变更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 或取消上述内容限制, 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 2、除下列情形 外,基金 管 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 停 基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无 2 、 除 下 列 情形 外 ,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拒绝 接 受 或暂 停基 金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分顺延 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 制。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 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 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 回申请人 ( “ 小额赎 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 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71 赎回申请,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对 全 部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含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为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境内依 法发 行上 市交 易的 股票和 债券 、 银行 间债 券以 及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证 券品 种。 在 资产 配 置层面 , 本 基金原 则上 可能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股票 50 -75 % ,债券 20 -40% ,现 金5 -10 %。 二、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依法 发行上 市交 易的 股票 和债 券、 银 行间 债券 以及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 在 资产配 置层 面 , 本 基金 原 则上可 能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50 -75 %, 债券 20 -40 %, 现金5 -10 %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运作 管 理本基 金: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下列规 定: (4)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持有 1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的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七、 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 运作 管理 本基 金: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下列规 定: (4)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持 有1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的总和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 72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无 五、估 值方 法 7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当本 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 购 或 赎回 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 期报 告 …… 无 三、定 期报 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四、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无 四、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73 附 件十 二:《 申万菱 信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订 立本 《 基金 合同 》 的 依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2、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新增: 五、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但 在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达 到或超 过 50% 的 情形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74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 式, 将 基 金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则 新增: 5 、 本基 金 暂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 制。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对 本 基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 作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采取 上述 措施 对基 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于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 少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7 、 基金 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时。 8 、 申请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单 75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9、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9、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当发 生上 述 第 7 、8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法 律法规 、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 致上述 第 7 项内 容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权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中明 确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2 )部 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76 处理方 式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若 基金 发 生巨额 赎回 , 在出 现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赎回 申 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 ) 情形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即按照 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优 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 具 体为 : 如 小额 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在 仍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额 赎回 申请 人未 予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 未被 全部确 认 , 则 对全 部未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含 小额 赎 回申请 人的 其余 赎回 申请与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 ) 延 期办 理 。 延 期办 理的 具体 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对延 期办 理的 事宜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郎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77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资 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80% , 其 中, 投 资 于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 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证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 沪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占 股票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应当 保证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16)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证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删除。 新增: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应 当保 证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但除非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不 受此 限制 ;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78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 、 (13 ) 、 (17)、( 18 )项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8 、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79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五)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改 变估 值技 术进 行估值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暂 停或 延迟 披 露 基 本 信 息 的情形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决 定暂 停估值 的;


80 附 件十 三:《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在平等自 愿、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 订立 《申万菱信 新动力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 …… 无 前


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管理规定》)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立 《 申万 菱信 新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式 ,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81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 对待 第 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待未 来条件成 熟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无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限 。 3 、本 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 过申购 金额的 5% ,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 过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5%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 投 资 者 可 将其 持 有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份 额 赎 回。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 扣除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例 下限 。 3、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赎回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基 金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2 发生上 述 (1 ) 到 (4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6)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 模 、 单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 购申请; 发 生上 述(1 ) 、( 2)、( 3)、 (7 ) 、( 8)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当发生上述 第(5 ) 、 (6 ) 项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 监管要 求 调 整 导 致上 述 第 (5)项 内 容 取 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 消上述内容限制, 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无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分顺 延赎回: ……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 制。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 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大额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 即 按 照 保护 其 他 赎回申 请 人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利 益 的 原则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优 先 确 认小额 赎 回 申 请 人的 赎 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 83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对 全 部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含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200021 )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注册资 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 限: 三十年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注册资 本: 壹亿伍仟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注册资 本:1710.24 亿元人 民币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 其 中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为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5%以上。 因 基金 规模 或 市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 组合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投 资 组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 二、投 资范 围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 5% 以 上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 购款等 。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七、投 资组 合限 制 七、 投 资组 合限 制


84 2、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它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的 总和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本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它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的总和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无 五、估 值方 法 7、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当本 基金发生 大 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无 一、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85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 报告 无 (八) 临时 报告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86 附 件十 四:《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 愿、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基 础 上,特订立《 申万菱信 新 经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本 合同 ” 或“ 《 基金合 同》 ”)。 …… 无 前


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 6 号 《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申 万菱 信新经济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本合同” 或 “ 《基 金 合同》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 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87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待 未来条件 成熟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 五、申 购 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无 五、申 购 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3、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申 请 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上 限 、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 购申请;


88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 、( 2)、 (3)、(7 ) 、( 8)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发生 上述第 (5 ) 、 (6)项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 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 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 规 、 监 管 要求 调 整 导致 上述 第 (5 ) 项 内 容 取消 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 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无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4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分顺延 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 制。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 请人 ” ) 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大额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 即 按 照保 护 其 他赎 回申 请 人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利 益 的 原则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优 先 确认 小额 赎 回 申 请人 的 赎 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 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 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 则对 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 89 请 (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 赎回 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 厦 40 楼 (200021 )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注册资 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 限: 三十年 联系电 话: +86 -21 -63353535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 (200010)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注册资 本: 壹亿伍仟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 话:+86-21-23261188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注 册 资 本 : 贰 千 捌 佰 陆 拾 伍 亿 零 玖 佰 壹 拾 叁 万 零 贰 拾 陆 元 人 民币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六、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本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 金共同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和 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为基金 资产净 值 5 %以 上; 六、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 金 与由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共 同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4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现 金和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为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以 上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 9、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 90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4 、9 、10 项外,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无 五、估 值方 法 7、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当 本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91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 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 行估值;


92 附 件十 五:《 申万菱 信竞 争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2. 订 立 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一、前言


新增: (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 到或超 过 50% 的 情形 除外 。 二、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55.流 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6.摆 动定价机 制:指当 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 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 93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对 待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原则 新增: 5.本基 金暂 不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金额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 管理人 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途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应在基 金投资 者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75%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6.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 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金额 的 5%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赎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有关规 定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和 基 5.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75% 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6.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5% , 其 中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 94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 告。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度 的 情形时 ; 7.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基金投 资者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基金 投资者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第 1 、2 、3、4 、5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当发 生 上述 第 6 、 7 项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 如果法 律法 规、 监管 要求 调整导 致上 述第 6 项内 容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中 明确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 95 款项的 情形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有困难 或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基金投 资者 未 能赎回 部分 ,基 金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部 分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如 基 金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基 金投 资者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 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出 现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赎 回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情 形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大 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即按 照保 护其 他 赎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回 申请 人”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 确认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被 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 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 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 体 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 办理 的事宜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96 七、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法定代 表人 :刘 郎 七、 基金合同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 三) 投资 范围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为 :股 票占 基金净 资产 的 60-95% (含 权证 0-3% ) , 债券 0-35% 。 现 金和 1 年 内到期 的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以 及政 策性 金融债 类资 产不 低于 5% 。本基 金以 具 有综合 竞争 优势 的企 业作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该 类股 票占股 票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当市场 中出 现新 的金 融工 具时 , 在 法律 法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履行 相应的 程序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 股 票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60-95% (含权 证 0-3% ) ,债券 0-35% 。现 金和 1 年 内到期 的国 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以 及政 策性 金融债 类资 产不 低 于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以具有综合竞 争 优势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该类股票占股票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 低于 80% 。当市场中出现新的金融工具时,在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履 行相 应的 程序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本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5)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本 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


9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不 符 合上述(1)-(3) 项以及(5)-(8)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5)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 (8)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9)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除 上述 第(5) 、(8) 、(9)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五) 估值 方法 新增 : 7.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当 本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 性。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新增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值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98 (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7. 基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8.临时 报告 新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等 改 变 估 值 技 术进行 估值 ;


99 附 件十 六:《 申万菱 信添 益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前


言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 上, 特订立 《 申万 菱信 添益 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 或“ 《基 金合 同》 ”)。 …… 无 前


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上 , 特订 立 《申 万 菱 信 添 益 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100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 平对待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5 、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待未来条 件成熟 ,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规定 ; 五、申 购 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无 五、申 购 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用 在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 推 广、 注 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 手续 费后 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 产, 赎回 费 归 入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3、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5% , B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 赎 回费 收 取同 A 类。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 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3、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B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取申 购费 ,赎 回费 收取 同 A 类 ;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101 发 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 的, 申购 款 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资 者。 发 生 上述 (1)到(6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 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 、2 、 3、4、5 、6、9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发生 上述第 7 、 8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导 致上 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无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102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上海 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 厦 40 楼(200021 )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200010 )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对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现金 及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对股 票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现 金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 六、投 资限 制 六、投 资限 制


103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5、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 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5 、10 、11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无 五、估 值方 法 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104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105 附 件十 七:《 申万菱 信消 费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与 格式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在平 等 自愿 、诚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及 相关当 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的 原则基 础 上, 特 订立 《 申万 菱信 消费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 合同》 ” ) 。 …… 无 前


言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与格式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 立 《申 万菱信消费 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6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 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 定 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规定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无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用在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用于市 场 推广 、 注 册 登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费后 的 余额 归基 金 财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3、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 扣 除 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3、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 赎回费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 受申购申请;


107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 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 (1 )到(6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8 )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9 )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10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8)、(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 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 述第 (8 )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明确。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无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赎回 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 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 108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 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200021 )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存续期 限: 三十年 一、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存续期 限: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3、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3、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七、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七、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109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组 合 不符 合上 述 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 制 之内…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5、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 、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5 、10 、11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 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无 五、估 值方 法 7、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第十 七 部分 基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110 金的信息披露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无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111 附 件十 八:《 申万菱 信沪 深 300 价 值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 上, 特订立 《申 万菱 信沪 深 300 价值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本 合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无 前


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 关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上 , 特订 立 《申 万菱信 沪 深 300 价值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本合 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112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第 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5 、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待未来条 件成熟 ,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规定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无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用 在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 推 广、 注 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 手续 费后 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 产, 赎回 费 归 入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扣 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无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6 )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113 发 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 的, 申购 款 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资 者。 发 生 上述 (1 )到(6)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 受申购申请;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 、 (2 ) 、 (3)、( 4)、( 5)、( 8 ) 、 (9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 上述第(6)、(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 法 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上 述第 (6 )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 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明确。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无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十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14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告。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 厦 40 楼(200021 )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存续期 限: 三十年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存续期 限: 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 其中, 沪深 300 价 值指 数 成份 股 及其备 选 成 份股 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其中, 沪深 300 价值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 款等 。 四、投 资策 略 四、投 资策 略


115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将 不低 于 90%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投 资于 沪深 300 价 值 指 数 成份 股和 备 选成 份股 , 其 中备 选成 份 股投 资比 例 不 高于 15%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将 不低 于 90%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投 资于 沪深 300 价值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其 中备选 成份 股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15%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无 由 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 限制 之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3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无 五、估 值方 法 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116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无 六、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117 附 件十 九:《 申万菱 信稳 益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规 范申 万菱 信稳 益 宝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与格 式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在 平等 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申 万菱信 稳益 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基 金 合同》 )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范申 万菱 信稳 益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流 动 性管理 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申 万菱信 稳益 宝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基 金合 同》 ) 。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情 形除 外。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指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118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本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五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则 新增: (五 ) 本 基金 暂不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 待未 来条 件 成熟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对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第五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新增: (四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作 与风 险控 制的需 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相关公 告。 第五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不 得低 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 (三)本基金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 5% ,赎回费率最 高 不超 过 5%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持 续持有 期不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扣除 用于 市 场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比 例下 限。 (三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119 过 5% ,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 第五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六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七) 申请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八)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 第五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的 ,申 购款 项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述 ( 一) 到( 六)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的 ,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 一) 、 (二 ) 、 (三) 、 ( 四) 、 (五) 、 ( 八) 、 (十)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当 发生 上述 第 ( 六) 、 ( 七) 项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如果 法律 法 规、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第 ( 六) 项内 容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 公 告中 明确 。 第五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 暂 停赎 回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五)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120 第五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予以 办理 。 对于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 为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依 照上 述规 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 优 先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 分顺 延 赎回不 受单 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2、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 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部 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若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 在 出 现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赎回 申请 ( “大 额赎 回 申请人 ” )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即按 照保 护其 他 赎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利益 的原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优先 确认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请 ,具 体为 : 如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比 例 确 认, 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未 予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 小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未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对 全 部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含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 ) 延 期办 理 。 延 期办 理 的具体 程序 , 按照 本条 规 定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的 方式 办理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延 期办理 的事 宜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 法定代 表人 :刘 郎


121 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第六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注册资 本:42 亿元 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注册资 本:10,685,572,211 元人民 币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 公 司债、 企 业债、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次级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短期融 资券 、 债券 回购 、 央行票 据 、同 业存款等。其中,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次 级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短期 融资 券、 债 券回 购、 央 行票 据 、 同业 存款 等。 其 中,对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对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六、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5、本基 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 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5、 本基 金对 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 对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122 净值 的 5% ;本基金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6、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新增: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6 、11 、14 、15 项 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新增: (七)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 性。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五)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新增: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123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 度报 告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变 估值 技术 进行估 值;


124 附 件二 十:《 申万菱 信可 转换 债券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言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 合法 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 上, 特 订 立 《 申 万 菱 信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本 合同 ” 或“ 《 基金合 同》 ”)。 …… 无 前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人 的 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上 , 特订 立 《申 万菱信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本合 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义 无 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125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 时,通过调 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五)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的 规定;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无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二 ) 投资 者可 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的 赎 回 费用 由基 金 赎回 人承 担 , 在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 推广 、注 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 手续 费后 的 余 额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金 财 产 的比 例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 三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二)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回 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 于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三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 5%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超 过 5% ,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 。


126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无 发 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停 或 拒绝 申购 的 , 申购 款 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 上述 ( 一) 到 (六 )项 暂 停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七)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八)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 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 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一 ) 、 (二) 、 ( 三) 、 (四) 、 (五) 、 ( 八) 、 ( 十)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当发 生上述第( 六) 、 (七 )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六)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中 明确。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无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五)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27 2、 部分 顺延赎 回 :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2、部 分顺 延赎 回: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告。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 厦 40 楼(200021 )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200010 )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对 可转 换债 券 (包 含可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 于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和 权证等 非固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对 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 收 益类证 券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股 票和 权证 等非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比 例 128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 投资 于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投资 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投资 于股 票和 权证 等非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投 资 于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5、 …… 投 资于 股票 和权 证 等非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6、 本基金 投资 于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及应 收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上述第 6 、11 、13 、14 项外,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 129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 值方 法 无 五、估 值方 法 (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五)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130 进行估值;


131 附 件二 十一:《 申万 菱信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无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132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 平 对待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5 、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待未来条 件成熟 ,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 规定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财 产 的 比例 详 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 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 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6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133 发 生 上述 第 1 、2、4、5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 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2 、4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 公告 。 ……当发生上述第 5 、 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 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出 现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 134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公告。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芳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刘郎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中投 资于 中证 500 指 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占股 票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 证及 其 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例 依 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不 低于 80% , 其中 投 资于中 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资 产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证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8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135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 资 比 例限 制要 求 ,但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 等;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但除非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本基 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 限制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 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述第(11)、( 18)、( 20)、( 21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无 三、估 值方 法 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13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 进行估值;


137 附 件二 十二:《 申万 菱信 中证 500 指数 优选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导 致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 情形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5、流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非 公 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138 56、摆动定价机 制: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 整基金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则 新增: 5、 本 基金 暂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 待 未来 条件 成熟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届时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 制。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入 基 金 财产 的比 例 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持 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新增: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139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6、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2、4 、5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该 退回 款 项 产生 的利 息 的 损 失。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 1 、2、4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的损 失。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当发 生上 述第 5 、 6 项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如果法 律法 规、 监管 要求 调整导 致上 述 第 5 项内 容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上述 限制 , 而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在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明确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140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理方 式 或 认 为 因 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 工 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理 该 单 个账 户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部 分作 自 动 延 期赎 回 处 理。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 该单个账户 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若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在出现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赎 回 申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情形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即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 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 先确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未被 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 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 141 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 延期办理的事宜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 持有 的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不低于 80% , 其中 投资 于 中证 500 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占 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80% ,其 中 投资于 中证 500 指数成 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应当保持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14) 若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的,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组 合限 制: …… 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证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14)若本基金 投资于股 指期货 的,还应 遵循如下 投资组合限 制: …… 删除: 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 证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新增: (18)每个交易 日日终应 当保证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 。 (19)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142 因 证 券 、 期货 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但除 非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本 基金 指数化 投资 部分 不受 此限 制; (20)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 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1)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第(11 ) 、 (18 ) 、 (20 ) 、 (21)项外,因证 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10、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当本 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 143 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新增: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等改变估 值技术 进行 估值 ;


144 附 件二 十三:《 申万 菱信 安泰 添利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超 过 50% 的 情形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145 金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则 新增: 5 、 本基 金暂 不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对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组 织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措 施 ,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 采取 上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途 3、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 募 说 明书 》 。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述 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新增: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146 申购的 情形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且 开放期 时间 将相 应顺 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合理调 整申 购 业 务的 办理 期间并 予以 公告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 、6 、9、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且开 放期 时间 将相 应顺 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合 理调 整申 购业 务的 办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当 发生上 述 第 7 、 8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进 行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申 购申 请。 如果法 律法 规 、 监管 要求 调整导 致上 述 第 7 项 内容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 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中 明确 。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2) 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的 前提 下, (2 )部 分延 期赎 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额的 20% 的 前提 下, 147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理方 式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 该单个 账户 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该单 个账 户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若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出 现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赎 回 申请( “大 额赎 回 申 请人 ” )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即按 照保 护 其他赎 回申 请人 ( “ 小额 赎 回申请 人” ) 利 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先 确认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 具体为 : 可以 对大 额赎 回 申请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延 期办 理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将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延 期办 理的 期限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如 延期 办理 期 限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放 期 相应延 长 , 延 长 的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基金 管理 人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延 期 赎 回 涉 及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而对 于基 金单 个持 有 人份额 赎回 申请 不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以 赎回申 请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确认 全部 赎回 申请; 若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延缓支 付的 赎回 148 申请在 基金 管理 人有 能力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一次 性全 额支付 , 但 延缓 支付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 号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住所: 广州 市黄 浦区 映日 路 9 号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开放 期的 前 1 个 月和 后 1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 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 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开放 期的 前 1 个 月和 后 1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 封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款 等。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款 等。 新增: (13)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封 闭期 内不 受此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本 款所 149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4)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 第(2) 、 (9 ) 、 (13 ) 、 (14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9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150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8、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改 变估 值技 术进行 估值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暂 停或 延迟 披 露 基 本 信 息 的情形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决定 暂停 估值 的;


151 附 件二 十四:《 申万 菱信 安泰 增利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管理规定》”)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52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无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5、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自律 组织 的规定。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3、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3、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153 发生上 述 第 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 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 、9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发 生上述第 7 、8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 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 告中明确。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在出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可以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 办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延期 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 154 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延 期赎回涉及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而对于基金单个 持有人份额赎回申请 不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应 当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认全部赎回申请:若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有能 力支付赎回款项时一 次性 全额支付,但延缓支 付期 限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开 放期的 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 期间不 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限 制。 开 放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应 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在 开放 期的前 1 个月 和 后 1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开放 期内 ,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 申购款等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开放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 155 证金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申购款等 ;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9) 、 (13)、( 14)项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无 三、 估 值方 法 9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 “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 156 (七) 临时 报告 无 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 术进行估值;


七、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本 信息的 情形 无 七、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本 信息的 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决定暂停估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