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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增强债A(002421)

新华增强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于 新 华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 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 予以调整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根据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报
监管机构备案, 修订 《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 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31 日起生效。 
 
重 要提 示: 
1、 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 《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司充分 重 视 投 资 者 教 育 工 作 ,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 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 谨慎决策,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二十四日 



附 件: 新华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 改前 内容 修 改后 内容 第一部 分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第 二部 分释义 增加 : 12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2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 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具 体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具体 比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未归入 基金 财 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的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增加: (3 )在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先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 之 后对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剩 余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账户赎 回申 请根 据前段 “ (1 ) 全 额赎 回” 或 “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延期 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延期部 分如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 部 分基 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3%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除上述 第 (12 ) 项 之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持有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增加: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本款 项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 (20 ) 项之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定。 规定。 第十三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增加: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