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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双利债A(002765)

新华双利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于 新华 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 予以调整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根据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
监管机构备案, 修订 《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 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新华 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表》 ,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31 日起生效。 
 
重 要提 示: 
1、 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并在下期更新的 《 新华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司充分 重 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 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 谨慎决策, 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二十四日 



附 件: 新华 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4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 的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 下,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增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4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入基 金财 产 的具体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未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归入基 金财 产 的具体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未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7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增加: 7、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申请。 8、 接 受某 一投 资者 申购 申 请后导 致其 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 7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7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 申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 增加: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6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情 形。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 增加: (3) 在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对于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先 行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出 该比 例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之后 对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 回申 请根 据前 段 “ (1 ) 全额 赎回” 或“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定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 理。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延 期部分 如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4) 暂停 赎回 : 连 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第十 二部 二、投 资范围 …… 二、投 资范围 …… 分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持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对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的20% , 其中 , 权 证 投资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为 0-3%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持 有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对 股票 、 权证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 中,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四、投 资限 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增加: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 致; (18)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9) 、 (20)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增加: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3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增加: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七) 临时 报告 …… 增加: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 272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