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稳健成长混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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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工 银 瑞 信 稳健 成 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有 关 条款 的公告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要求和 《 工银瑞 信稳健 成长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的 约 定 ,
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管 理人”或
“ 本 公 司 ” )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致 , 对 工 银瑞 信稳健 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修 改。现 将有关情 况说明 如下:
一 、 根 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和《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 基金合 同》的前 言、释义 、 申购 赎回 、 投资 限制 、 估 值和
信 息 披 露 等 章 节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改 , 《 托 管 协 议 》 对 应
部 分内容 同步修改 。 同 时,对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中
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基本 信息进 行了更新 。
《 基金合 同 》和 《 托管 协议 》 的修 改详见 附件《 工银瑞
信 稳健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修改 前
后 文对照 表》 。
二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含 该日 )起, 除本基金 H 类
份 额投资 者外, 投 资者赎 回时 , 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2
资 者收 取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三 、 修 改后的《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自 4 月1 日起
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公告当日 将修改 后的 《基 金合同 》 、
《 托管协 议》 登载 于公司 网站, 并 在下期 更新的 《 工银瑞 信
稳 健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对上 述相关 内
容 进行相 应修改。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信息 ,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
金的 《 基 金合同 》 、 《 招 募说明 书 》 及 相关法 律文件。
投 资者可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icbccs.com.cn )
或 拨打本 基金管理 人的客 户服务电 话 (400-811-9999 ) 获取
相 关信息 。
本 公告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所有。
风 险提示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 将来表现 。 投 资有
风 险, 敬请投 资者 认真阅 读基 金的 相关法 律文件, 并选 择适
合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的投 资品种进 行投资 。
特 此公告 。
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二○ 一八 年三月二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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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银 瑞信稳 健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 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工银瑞 信 稳健 成 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 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4
二、释义
新增:
58.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新增:
5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8.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基金 财产 ,75% 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8.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其中
对本基金 A 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 (含 7 日) 的投资者,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每一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6.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6
的情形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时。
8.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 :
5.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7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所有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七、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郭 特华
成立日期 :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5 】93 号
中国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 :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基 金等资 产管理 业 务; 募
集设立基 金;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9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长 期 贷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 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 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仟 玖佰肆 拾 贰亿叁仟 零贰拾 伍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
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限于 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中央银 行票据 、 回购,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限于 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中央银 行票据 、 回购,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它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百 分之五 ;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百 分之五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0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1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1) —(6) 项 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 前 述
比例限制;
(12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1) —(8)、( 11 ) 项规 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可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12
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八)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度报告
新增:
6.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 期内出现 A 类基金份额单一投资
者或 H 类基金份额 名义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或该 H 类基金份额
名义持有人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13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新增:
26.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27. 当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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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 信 稳健 成 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 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郭 特华
成立日期 :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5 】93 号
中国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 :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基 金等资 产管理 业 务; 募
集设立基 金;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业务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93 号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5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2
法定代表 人:郭 树清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仟 玖佰肆 拾 贰亿叁仟 零贰拾 伍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长 期 贷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 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16
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 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 一 )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制订 。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制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 行监督 ,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限于具 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 行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限于具 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17
中央银行 票据、 回购 , 以 及法律法 规允许 或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它 金融工具 , 其中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 债券、 现金 等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5%-4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中央银行 票据、 回购, 以 及法律法 规允许 或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它 金融工具 , 其中,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 债券、 现金等 金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5%-4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 督:
……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百 分之五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 督:
……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百 分之五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0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18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19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1) —(6) 项 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1) —(8)、( 11 ) 项规 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2. 估值方 法
2. 估值方 法
新增:
e.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会计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