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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核心价值混合A(481001)

工银核心价值混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 工 银 瑞 信 核心 价 值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有 关 条款 的公告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要求和 《 工 银瑞 信核心 价值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的 约 定 ,
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管 理人” 或
“ 本 公 司 ” )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商一
致, 对工银 瑞信核心 价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 金 ” )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
现 将有关 情况说明 如下: 
一 、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 基金合 同》 的前 言、 释 义、 申购 赎回、投资限制 、 估值 和
信 息 披 露 等 章 节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改 , 《 托 管 协 议 》 对 应
部 分内容 同步修改 。 同时,对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中
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基本 信息进 行了更新 。 
《 基金合 同 》 和 《托 管协议 》 的修 改详见 附件 《 工 银瑞
信 核心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修改 前
后 文对照 表》 。 
二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含该日 )起, 除本基金 H 类
份 额投资 者 外, 投 资者赎 回时, 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 
 
资 者收 取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三、 修改后 的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自 4 月 1 日起
生 效。 本 基金管理 人将于 公告当日 将修改 后的 《基 金合同 》 、
《 托管协 议》 登载 于公司 网站, 并 在下期 更新的 《 工银瑞 信
核 心价值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中 对上 述相关 内
容 进行相 应修改。 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信息 , 请仔细 阅读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 书 》 及 相关法 律文件。 
投 资者可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icbccs.com.cn )
或 拨打本 基金管理 人的客 户服务电 话 (400-811-9999 ) 获取
相 关信息 。 
本 公告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所有。 
风 险提示 :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 保
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 将来表现 。 投资 有
风 险, 敬 请投资者 认真阅 读基 金的 相关法 律文件, 并选择 适
合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的投 资品种进 行投资 。 
特 此公告 。 
 
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二○ 一八 年三月二 十四 日 
 



附件: 《 工银 瑞信核 心价值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修改前后 文对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修 订为 :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 法规及规 定。 ”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 释义 增加: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 待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中,增 加: “5 、 当 本 基金 发 生大 额 申购或 赎 回 情形 时, 按 照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要 求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 部 门 、 自律 规 则的 规 定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 (五) 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中, 增加 :


回 与转换 “3 、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 规定 请参 见 相关 公告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 (七) 申购和 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中, 增加: “4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市 场 推广、 销售 、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其中对本基金 A 类 份额 持 续 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 上 述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对持续 持 有 期为 7 日以 上 ( 含 7 日 ) 的 投 资者 , 赎 回 费 用 总 额 不低于 25% 的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部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登 记 费 等相 关 手续 费 。 每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在 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之“2 、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中, 增加: “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先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 赎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10%以 内 (含 10% ) 的 赎 回 申请 与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具体见相 关公告。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之“1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 中 , 增加 : “ (5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 请 的 措 施; (6 ) 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 例 达 到或 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 (7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投 资 者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之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 ” 中, 修订 为 : “ (4 ) 发 生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 财 产 估值 情 况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 请 的 措 施;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之“1 、 基金 管 理人 基 本情况 ”中 , 修改 : 经营 范 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务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利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之“1 、 基金 托 管人 基 本情况 ”中 , 修改 :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基 金 的 投资


“ (二 ) 投 资 范 围”中增加“ …… 本 基 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的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八) 投资禁 止行为 与限 制 ”之“2 、 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 ” 中,增加 : “4. …… ,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和应 收 申 购 款等。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 投 资;


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完全 按 照 有 关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投 资 组合 可 不受 前 述比 例限 制 ; 8.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 …… ” (八)投 资组合 比例调 整 增加:……除第(4 ) 、 (6 ) 、 (8 ) 项规 定 外 ,……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四 )估值 方法 ” 中, 增 加: 6 、 当 本 基金 发 生大 额 申购或 赎 回 情形 时 ,按 照 法律 法规 及 监 管要 求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 部 门 、 自律 规 则的 规 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中,增加 :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 金估 值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三) 定期报 告”中 ,增加 : “4 、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 程中 , 应当 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 风 险分 析 等。 基 金 运 作期 间 ,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 A 类 基金 份 额单 一 投资者 或 H 类 基金 份额名义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 A 类基 金 份额 投 资者或 该 H 类 基金 份额名义持有人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 的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 除外 。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四) 临时报 告 与公 告 ” 中,增加 : “27、 发 生涉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资 者 赎 回 等重 大 事 项 时; 28 、当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 制进 行 估值 ; ” 二、 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内容 托管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管理 人” ) ” 中, 修 订为 : 名称:


工 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5 号601 、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 定 代 表人: 郭特 华 成 立 时 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批 准 设 立文 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 金字 【2005 】93 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 册 资 本: 贰 亿 元 人民 币 经 营 范 围: 基 金 募 集、 基 金销 售 、 资 产管 理 及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业务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托管协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 人” ) ” 中, 修 订为 : 名称: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人: 陈四 清 成 立 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 金 托 管业 务 批准 文 号: 中国 证 监 会证 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 织 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整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 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信用卡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 人 民 银 行批 准 的其 他 业务 。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 解 释 “ (一 )依据 ”中 , 增加: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核查 “ (一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下列 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 : ”之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中增加 : “ (1 ) 基 金 持 有 的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2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投 资 ;


(3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放 式 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 殊 投 资 组合 可 不受 前 述比 例限 制 ; (4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并 承 担 由 于不 一 致所 导 致的 风险 或 损 失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除第 (1 ) 、 (2 ) 、 (4)项 规定外,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