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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A(002003)

工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工 银 瑞 信 新机 遇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有 关 条款 的公告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要求和 《 工 银瑞 信新机 遇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的
约 定,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管 理
人 ” 或 “ 本 公 司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一致 , 对 工银 瑞信新 机遇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有 关
条 款进行 修改。现 将有关 情况说明 如下: 
一 、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 基金合 同》 的前 言、 释 义、 申购 赎回、投资限制 、 估值 和
信 息 披 露 等 章 节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改 , 《 托 管 协 议 》 对 应
部 分内容 同步修改 。 同时,对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中
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基本 信息进 行了更新 。 
《 基金合 同 》 和 《托 管协议 》 的修 改详见 附件 《 工 银瑞
信 新机遇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修 改前后 文对照表 》 。 
二 、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 含该日) 起, 投资 者赎回 时,
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三、 修改后 的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自 4 月 1 日起
生 效。 本 基金管理 人将于 公告当日 将修改 后的 《基 金合同 》 、
《 托管协 议》 登载 于公司 网站, 并 在下期 更新的 《 工银瑞 信
新 机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中对 上述
相 关内容 进行相应 修改。 投资者欲 了解基 金信息 , 请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者可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icbccs.com.cn )
或 拨打本 基金管理 人的客 户服务电 话 (400-811-9999 ) 获取
相 关信息 。 
本 公告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所有。 
风 险提示 :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 保
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 将来表现 。 投资 有
风 险, 敬 请投资者 认真阅 读基 金的 相关法 律文件, 并选择 适
合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的投 资品种进 行投资 。 
特 此公告 。 
 
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二○ 一八年 三月二十 四 日 附件: 《 工银 瑞信新 机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议修 改前后 文对照表 》 一、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前言 增加: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定 》 ” ) ”的表述 释义 增加: “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释义 增加: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 释义 增加: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 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式,将 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原 则 ” 中,增加 :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 制, 以确 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 则的 规 定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 中,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金 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护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规定 请 参见 相关 公 告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中, 增加 : “,其中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将上 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之“ 发生 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中,添加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 施 。 7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过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 金额 上限 的 。 发 生 上 述第 1 、2 、3 、5 、6 、9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 金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之 “ 发生 下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中,添加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 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 施。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之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中 , 增加: “ (3 ) 若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 超过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先 行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 办理 ,而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 赎 回 申 请与 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状 况 或巨 额 赎回 份额 占 比 情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 分 延 期赎 回。 所 有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具体见 相关公告 。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之 “(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修订 为: 名 称 : 工银 瑞 信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 、甲 5 号 9 层甲5 号 901 法 定 代 表人 : 郭特 华 设 立 日 期:2005 年 6 月21 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 册 资 本: 贰 亿元 人 民币 存 续 期 限: 持 续经 营 联 系 电 话:400-811-9999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之 “ ( 一)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修订 为: 名称: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陈四清 成 立 时 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批 准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批转 中 国人 民 银行 《 关于 改 革中 国 银行 体 制 的 请示 报 告》 ( 国发[1979]72 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资 本: 人民 币 贰仟 柒佰 玖 拾 壹亿 肆 仟柒 佰 贰拾 贰万 叁 仟 壹佰 玖 拾伍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 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字 【1998 】24 号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中 增 加 “ ……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收 申 购款 等 ” “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中, 增加: “ (2 ) …… ,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 应 收申 购 款 等 (18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完 全按 照 有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可 不 受前 述 比例 限 制; (20)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 …… 除第(2)、( 12)、( 18)、( 20 )项规定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三、估 值方法 ”中, 增加 :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要 求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 自 律规 则 的规 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增加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基 金 估值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八、特 殊情形 的处理 ”修 订 为: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 中, 增加 : “本 基金 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 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 风险 分析 等 。 基 金 运 作期 间, 如 报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 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 品的 特有 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七) 临时报 告 ”中 ,增 加: “27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 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28 、当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 制进 行 估值 ; ” 二、 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内容 托管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管理 人” ) ” 中, 修 订为 : “ 经 营 范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售 、 资产管 理 及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托管协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 人” ) ” 中, 修 订为 : “ 法 定 代表 人: 陈 四 清”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和 解 释 “ (一 )依据 ”中 , 增加: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括以 下方面: ”之 “1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中增 加: “…… ,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和 应收 申 购 款等 ” “2 、对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中 增加: “ (2 )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和 应 收申 购 款等。 (18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1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且 由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完全 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 成比 例进 行 证 券投 资 的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 投 资组 合 可不 受 前述 比例 限 制 ; (20)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与 本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并 承 担由 于 不一 致所 导 致 的风 险 或损 失 ; ……除 第(2 ) 、 (12) 、 (18 ) 、 (20 )项 规定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