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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500指数增强(005062)

博时中证500指数增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增加基 金份额类别 并修改 法律 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 更好地服务
于投资者, 根据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 的有关约定,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决定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 并修订 《基金合同》 、 《博时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等相关
法律文件。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
公司对 法律文件 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 时中 证 5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增加 基金 份额 类别 方 案概 要 
(一 )基金份额分类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原基金
份额自动转入 A 类基金份额 , 简称: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 A , 代码: 005062 ) ;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简称:博时
中证 500 指数增强 C , 代码:005795 )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
互相转换。 
(二 )基金费率 
本基金 两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申购费、
赎回费 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 余 额 限 制 如下表所示: 
基金分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1.00% 1.0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20% 0.2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40%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1.20%


0.00% 100 万 元≤M<300 万元 1.00%


0.00%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80% 0.0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0.00% 赎回费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Y <7 日 1.50% 1.50% 7 日≤Y <3 个月 0.50%


0.00% 3 个月 ≤ Y <6 个月 0.25%


0.00% Y ≥ 6 个月 0.00% 0.00% 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 元 10 元 直销机构





10 元 10 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 代销机构 10 元 10 元 直销机构 10 元 10 元 单笔赎回 最低 份额 10 10 10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 份 (按交易账户 统计) 10 份 (按交易账户 统计) 注: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 7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100%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 7 日以上 (含7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中不低 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2、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3、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 申请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三 )其他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 本公 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二、 对 《基 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中 与增 加基 金份额 类别 有关的 内容 进行修 改 ( 一) 《 博时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 改前 后文对 照表 》 章节 《 博时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 订前 条款 《 博时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54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指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分设 不同 的 基金 代码 , 分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基 金份额 总数 55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在 投资 者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在 赎回 时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用, 但不从本 类别 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56 、C 类 基金份 额:指在 投资 者申购 时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 在 赎回 时根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回 费用 , 且从 本类 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 投资 者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 有期 限 收取 赎回费 用, 但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投资 者申 购 时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 时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 赎 回 费用, 且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 份额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置 代码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份额 总数 。 投 资者 可自行 选择 申购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金 不同 基 金份 额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 类别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各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余 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处 理 方式 :本 基金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6、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 份额 和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 赎回费 率。 C 类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和 销售 服务费 率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 、如 发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 在 指定 媒介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过 2 周( 包括 2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3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应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 一类 别 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 决定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 回费率;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者 提 高销 售服务 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调低赎(5 )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 的 其他情形。 回费率或 者调 低销售 服务 费率,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 (5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 何一 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用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为 0.40% 。 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日C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 ×0.40%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 C 类基 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一 致的 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三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5-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 选择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 类别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 依 照 《业执行。 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 售服 务费 等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 何一 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部分 修订 与正文 部分 保持一 致。 ( 二) 《 博时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 改前 后文对 照表 》 章节 《 博时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 订前 条款 《 博时 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 订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的 业务 核查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 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 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采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的 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 、T+1 日,登记机构 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 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 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 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 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采 用 的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 、T+1 日,登记机构 根据 T 日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 方约定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 任 何 一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小 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 误。 当任 何 一类 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基金 收益 分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选择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 迟 披 露 的 ( 如 暂 停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不 可 抗 力 等 情 形 消 失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 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6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 形消失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 露。 十 一、 基金 费用 …… (四 )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 ( 三)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用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为 0.40% 。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 ×0.40%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C 类基 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 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一 致的 财 务数 据, 自 动在月 初三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五 )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标 的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十 五、 禁止 行为 ( 一 ) 《 基 金 法 》 第 二 十 一 条 、 第 三 十 九 条 禁止 的 行 为。 (二) 《基金法》 第 七十 四条 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一) 《基金法》规定 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法》规定 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