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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研究精选(004352)

北信瑞丰研究精选: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信瑞丰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北信瑞丰 研究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有
关规定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北 信瑞 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决定 对 北
信瑞丰 研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进 行修订 。
现将相 关事 宜公 告如 下: 
一、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修订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具体 修订内 容详 见附 件 《 北信 瑞丰 研 究精 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 订说 明》 。本 次修订 属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协商一 致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项, 并已 履行 规定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二、 上述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的修 订事 宜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届时更 新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时一 并更 新相 关内 容。 
三、其 他事 项 
1 . 投资 者可 通过 以下 途径 咨询有 关详 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7297 
网址:www.bxrfund.com 
2 . 风险 提示 : 
(1 ) 本次基 金管 理人系 根 据《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修
订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所 修订内 容可能 对本基 金投资 运作 及投资 者办理
基金申 购 、 赎 回业务 产生 一定影 响 , 包 括且不 限于 : 出 于流 动性 风险管 理需 要增加 或调 整 了
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 ;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 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 申请数量进行
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 此可能导致投
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法 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 投资计划。敬
请投资 者关 注以 上变 化和 影响, 并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修订后 的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法律文 件, 审慎
进行投 资决 策。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销售 机构根 据法 规要求 对投 资者 类别 、 风 险承受 能力 和 基
金的风 险等 级进 行划 分, 并提出 适当 性匹 配意 见。 投资者 在投 资基 金前 应认 真阅读 《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等 基金法 律文 件, 全面 认识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在了 解产 品情
况及听 取销售 机构适 当性 意见的 基础上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投 资期 限和投 资目标 ,
对基金 投资 作出 独立 决策 ,选择 合 适 的基 金产 品。 
特此公 告。 
 
附件: 《北 信瑞 丰 研 究精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修订 说明 》 
 
北信瑞 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北信 瑞丰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修订 说明 
(一) 基金 合同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响时。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无 
形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 不
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对 于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出 10% 的 赎回申 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对
于单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未
超过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 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田国立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权证 投
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二、投 资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权证 投
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含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 、应 收申购款等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3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债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含 股 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等) 、 应收申
购款等; 
(2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2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2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债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除上述第 (3 ) 、 (13 ) 、 (24)、
(25 ) 项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
四部
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基金
资产
估值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本基 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响投资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时; 
 
( 二) 托管 协议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三、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 监督
和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其中 权证 投
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含股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等 ) 、 应 收 申
购款等 ; 股指 期货 、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的规 定。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3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债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含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等 ) 、
应收申购款等; 
(2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 
(24 )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5 )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债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除 上 述 第 (3 ) 、 (13)、
(24 ) 、 (25 ) 项外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无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5 、 账 户 注 销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相关 规定, 委托有
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 负责 办理。 销户完
成后, 基金管 理人需将相 关证明提供至
基金托管人。 账户注销期 间如需基金托
管人提供配合的 , 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配合。 
八、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会
计 核算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情形 
无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