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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货币B(000740)

兴银基金: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兴 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关于修 订公司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的公 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兴银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旗下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兴
银货币市场基金、 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兴
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瑞
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稳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兴银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长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鼎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大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
双月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
说明如下: 
1、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
对以上16 只公募基金产品 的释义、 申购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
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 该16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 附件。 
2、本次上述16 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
站发布 ,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 年3月31日
起正式实施。 
3、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上述16只公募
基金 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 也将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
相应修订。 上述16只公募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 将在上述16
只公募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
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
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2 
 
投资者可访问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站(www.hffunds.cn)或拨打全
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24 日3 
 
附件 1 
《兴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第5 号< 货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定>》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货 币市
场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以 下简称 《暂 行规 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7、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特 殊情 形或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在通 常情 况下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50% , 且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为确 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以 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8、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或 者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9、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5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9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增加: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 潭城镇 西航 路西 航住 宅新 区 11 号楼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杰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0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127.02 亿元 人 民币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潭城 镇西 航路 西航 住宅 新区 11 号楼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文奇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3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四、投 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增加: (2) 当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3) 当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1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7 除上述第(5)、( 9)、( 10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 行 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4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超 过 10% , 其中 单一 机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 不 得超 过该 商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 第 (1 ) 、 (7) 、 (11 ) 、 (12) 、 (13) 、 (16)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增加: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10 :00 前将 货币 市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计 持有 比例 等信 息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履行 投资 监督职 责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8 值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 数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基 金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类 别、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 息。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六) 临时 报告 (六)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与同业 存单 ; 第二十四部 同步更 新 9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10 附件 2 《兴银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 规 定》 ”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货 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 露 特别规 定>》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暂 行 规定》 ” ) 、 《 关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等相 关问 题的通 知》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特别规定》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8、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特 殊情 形或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第六部分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1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增加: 6、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在通 常情 况下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50% , 且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为确 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以 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9、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或 者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10、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12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7、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7 、8、10 、11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7、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增加: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 组 合限 制 2、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 合限 制 2、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增加: (2) 当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3) 当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1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超 过 10% , 其中 单一 机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 作为14 除上述第(5)、( 9)、( 10 )项中已有明确期限 规定的情形外 , 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原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 不 得超 过该 商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 第 (1) 、 (7 ) 、 (11) 、 (12 ) 、 (15 ) 、 (16 ) 项中 已有明 确期 限规定 的情 形外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增加: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10 :00 前将 货币 市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计 持有 比例 等信 息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履行 投资 监督职 责。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1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 数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基 金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类 别、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 息。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六) 临时 报告 (六)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30、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与同业 存单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16 附件 3 《兴银现金添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编 报规 则 第 5 号<货 币 市场基 金信 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管 理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8、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特 殊情 形或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6、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在通 常情 况下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 在满足相 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 当 对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 强 制赎回 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 利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在 通 常情 况下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发 生下 述情形 之 一 : (1)当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合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 时;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50% , 且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低 于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 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10、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或 者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18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7 、8 、9 、10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 一 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 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1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7 、8、9 、11 、12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增加: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19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 组 合限 制 2、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 (6)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5%; ……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2、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2) 当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3) 当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 (8)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0 (8)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30% ; …… 除上述第(1)、( 6 )项外,以及第(10 )项中已有明确期限 规 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1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 (13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超 过 10% , 其中 单一 机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 不 得超 过该 商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 第 (1) 、 (8 ) 、 (10) 、 (15 ) 项以 及第 (12 ) 项 中已有 明确 期限规 定的 情形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21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10 :00 前将 货币 市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计 持有 比例 等信 息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履行 投资 监督职 责。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 数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基 金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类 别、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 息。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 六) 临时 报告 (六) 临时 报告 22 基金的信息 披露 28 、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0.5% 的 情形; 当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 “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连 续 2 个 交易 日出 现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超过 0.5% 的情 形; 增加: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30、 根据 《 管理 办法》 、 《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等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偏离度 达到 一定 程度 的情 形; 3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与同业 存单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23 附件 4 《兴银现金收益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管 理 办 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 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 办法 》 ” )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有 关问 题的 规定》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8、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24 易的债 券等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特 殊情 形或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6、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2、 发 生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 交易 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 的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 金 总份 额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 情形除 外。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2、发生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合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 的情形 时 , 或 者当 本基 金 前10 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10%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1%以 上的 赎回 申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10、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或 者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1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25 发生除 上述 第 4 项 之外 的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 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除 上述 第4 、 10 项 之外 的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增加: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26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0 亿元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3 亿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2、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 (5)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5%; …… (7)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30% ; 四、投 资限 制 (一) 组合 限制 2、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2) 当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3) 当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20%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 (7)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9)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27 …… 除上述第 (10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 (13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超 过 10% , 其中 单一 机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 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 不 得超 过该 商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1)、( 7 ) 、 (9)、( 15)项以及第(12)项中已有明确 期限规 定的 情形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 披露程 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28 值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 数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基 金前 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类 别、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 息。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六) 临时 报告 28 、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负偏离 度绝对 (六)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29、 根 据 《货 币市 场基 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货 币市 场基金 信息 披 露特别 规定 》等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偏离 度达 到一 定程 度的情 形; 29 值达 到0.5% 的 情形; 当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 “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连 续 2 个 交易 日出 现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超过 0.5% 的情 形; 30、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与同业 存单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30 附件 5 《兴银丰盈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四部分基 金 的历史沿 革 增加: 自 2016 年10 月24 日起, “华福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更名 为 “兴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自 2017 年 4 月 5 日起, “华 福丰 盈31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为 “兴 银丰 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32 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 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 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 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 选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33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0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3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0% –3%; 本基 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本基 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金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本 基金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增加: (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34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 (18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 项、 第(6 )项、 第(14) 项、 第(18 )项 以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35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36 附件 6 《兴银鼎新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37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38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 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 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 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 选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 潭城镇 西航 路西 航住 宅新 区 11 号楼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潭城 镇西 航路 西航 住宅 新区 11 号楼39 义务 4 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0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四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3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 的0%-95%;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 逆回购 、 银 行存 款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权 证占基金资产 的 0%-95%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 逆回购、银行存款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5%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金 以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增加: (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6)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40 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 (20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 项、 第(6 )项、 第(14) 项、 第(20 )项 以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41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42 附件 7 《兴银大健康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43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归 于基 金财 产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时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时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44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 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 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 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 潭城镇 西航 路西 航住 宅新 区 11 号楼 4 楼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潭城 镇西 航路 西航 住宅 新区 11 号楼 四楼 45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0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3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 95 %,其中投 资于大健康相关产业上市 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95% , 其 中投 资于 大健 康相 关产业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股 票占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其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 增加: (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6)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46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 (24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 项、 第(6 )项、 第(14) 项、 第(24 )项 以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47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48 附件 8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49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时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 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 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时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50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 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 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 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 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 明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4,308,676,139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14.25 亿元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体现 消费 新趋 势的 相 关产业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占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 -95% , 体 现 消 费 新 趋 势 的 相 关 产 业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 于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增加: (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6)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 52 除上述 第 (12) 项以 外,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4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 项、 第(6 )项、 第(14) 项、 第(24 )项 以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规 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53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54 附件 9 《兴银长乐半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3、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55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 响时 。 …… 增加: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 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或 者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56 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开 放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 延。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开 放期 间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增加: (4)在开 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估 值日基 金总 份 额50%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当 日接 受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的比 例不 低于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的前 提下 , 其余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期办 理, 即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除外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 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根据 前 述办理 规则 , 如此 类投 资人 提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个开 放期内 未能 全部 赎回完 毕的 ,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个开 放期最 后一 个开 放 日 全 部 予 以 接 受 和 确 认 , 并 可 对 该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回 申请 确认57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第 八 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 潭城镇 西航 路西 航住 宅新 区 11 号楼 4 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0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潭城 镇西 航路 西航 住宅 新区 11 号楼 四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3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 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持 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 受限制,但开 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 的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一个 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受 限制 , 但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净 值 的5%,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但 在每次 开放 期的 前一 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 放 期内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净值 的 5% ;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每次 开放 期的 前一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开 放期 内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 58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增加: (9)开放 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 (13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 (9) 、 (10) 、 (13)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59 披露 基金季 度报 告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 数20% 的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第 二十五 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60 附件 10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3、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61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 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 延。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 响时 。 …… 增加: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相 应 顺 延。 第 七 部分基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62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增加: 5、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增加: (3)在开 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估 值日基 金总 份 额50%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即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除外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根 据前 述办理 规则 ,如 延期 办理 期限超 过开 放期 , 开放期 相应 延长 ,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 亦 不接受 新的 赎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以 上而 被延 期办 理赎 回 的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回 业务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根 据 前述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 第 八 部分基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基 金托 管人 63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 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 所持有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在 封闭 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该比 例的 限制。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 的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一个 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所持 有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 申购款 等;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该比 例的 限制 。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但 在每次 开放 期的 前一 个月 、 开放 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该比例 的限 制 ;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每次 开放 期的 前一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所 持有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在 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该 比例的 限制 ; …… 增加: (8)开放 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 64 除上述 第 (8)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2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1 )项第二款、第(8 ) 、第(9) 、第(12 )项另有 约 定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份额 总 数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 数20% 的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65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5、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第 二十五 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66 附件 11 《兴银长盈半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67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 响时 。 …… 增加: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或 者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68 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 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 延。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相 应 顺 延。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5、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 七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增加: (3)在开 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 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估 值日基 金总 份 额50%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在当 日接 受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的比 例不 低于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的前 提下 , 其余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期办 理, 即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除外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根据 前 述办理 规则 , 如此 类投 资人 提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个开 放期内 未能 全部 赎回完 毕的 ,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个开 放期最 后一 个开 放 日 全 部 予 以 接 受 和 确 认 , 并 可 对 该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回 申请 确认69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 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 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持 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 受限制,但开 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 的前一 个月 、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一个 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受 限制 , 但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 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但 在每次 开放 期的 前一 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 放 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但 在每次 开放 期的 前一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开 放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增加: (9)开放 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70 除上述第(8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 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14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2)、( 9 ) 、 (10 ) 、 (14)项另有约定外,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 数20% 的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71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5、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第 二十五 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72 附件 12 《兴银朝阳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73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74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增加: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 潭城镇 西航 路西 航住 宅新 区 11 号楼 4 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0 亿元 传真:021-68630068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潭城 镇西 航路 西航 住宅 新区 11 号楼 四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3 亿元 传真:021-68630069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75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净 值 的5%。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持 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净 值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2)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增加: (1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项、 第 (9 ) 项、 第 (12) 项、 第 (13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76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20%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5、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同步更 新 77 内容摘要


78 附件 13 《兴银瑞益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79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80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增加: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 潭城镇 西航 路西 航住 宅新 区 11 号楼 4 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00 亿元 传真:021-68630068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平潭 县潭城 镇西 航路 西航 住宅 新区 11 号楼 四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43 亿元 传真:021-68630069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81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0%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2)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 增加: (14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9 ) 、 (14) 、 (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 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82 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20%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5、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同步更 新 83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84 附件 14 《兴银稳健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85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86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增加: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 七 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净 值 的5%。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四、投 资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87 基金的投资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持 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净 值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2)本基 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增加: (1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项、 第 (9 ) 项、 第 (12) 项、 第 (13)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88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20%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5、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第 二十 四 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89 附件 15 《兴银双月理财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60、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90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或拒 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6、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7、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或拒 绝申 购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91 申购与赎回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增加: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超 过前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50% 的情形 下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付 该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办理 , 即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除外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根 据 前述 “ (1) 全额 赎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方 式与 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办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增加: (7)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92 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第(7 ) 项、 第(9 )项、 第(11) 项、 第(10 )项 第 4 ) 目以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4、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 数20% 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六) 临时 报告 (六)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94 附件 16 《兴银收益增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华福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银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增加: 4、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 不95 利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1.5% 的 赎回 费并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8、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8、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6、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96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 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 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50% 以 上的 部分 可以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 日非 自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超 过基金资产 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2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9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除上述第 (12 )项另有约定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 制: (2)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 增加: (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2 )项、第(13 )项、第(19 )项、第 (20 )项另 有 约定外 , 因证 券 、 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98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增加: 3、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增加: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 二十 四 部 分基金合同 同步更 新 99 内容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