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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国策驱动(001569)

泰信国策驱动:关于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 泰 信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
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对
旗下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
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
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 泰信国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前后文 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3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 的赎回费率以及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4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 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 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 22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32123.460000 万元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等)、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 第(2)、(12)、(22)、(23)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无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 情形; 泰信国策 驱动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前后文 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传真:021-20899060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传真:021-20899008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 22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32123.460000 万元


7 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 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 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 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泰信国 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泰信国策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8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等)、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b、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u、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v、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w、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9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 b、l、v、w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 信息 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