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000083)

汇添富基金: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93只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汇 添富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旗 下 93 只基 金修订 基金 合同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 对已经存 续的开放 式基 金,原基金
合同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定》 施 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规定》 等法律 规定,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对
旗下汇添富中国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化策略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国企创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外延增长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沪港深新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环保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民营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新兴
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移动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盈稳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盈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盈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年年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
年年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多策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睿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弘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汇添富添福吉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美丽 30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
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
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
成长焦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均
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逆向
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优选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安鑫智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新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达欣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 汇添富长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鑫汇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稳健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
富6 月红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安心中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
富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多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可转换
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中证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中证能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深证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全球移动
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
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
金 、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 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 、 汇添富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中证上海
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汇添富深证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汇添 富黄金 及贵金 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 、汇添富沪
深 300 安中动态策略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汇 添 富 中 证 中 药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汇添富中
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汇添富 香 港优势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 富收益 快钱货币市
场基金 、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共 93 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并与上述 93 只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本 次《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内容包 括释义、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制、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暂停估值的情
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 主要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其余因更新基金管理人及 各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作出的修改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 各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但为 不影响 原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基金合 同》 中 “本基 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 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前述 93 只基金 《托管协议》 ,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将刊登 于本公 司网 站 (www.99fund.com)。 本 公司将在 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 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
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 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 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 享受
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24 日 
 
附件: 
1. 汇 添富中 国高端 制造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2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式分 前
言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四 、 十
九条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出的修 订 
补充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四 十条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
进行调整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以 及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 十三条
补充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7、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8、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3、5 、6、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四 、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措 施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过 30%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上述 (1) 、 (2 ) 方式 处 理。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 十一条
(二)补 充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30% 时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有 权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
并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证金以 后, 基 金保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 所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9)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9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五、 十六、
十七修改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
外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15%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2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除上述第 (11 ) 、 (19) 、 (25)、
(27)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定。 从其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十七 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 十六条
(二)补 充 
 2. 汇 添富成 长多因 子量化策 略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新增) 
5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四十 条补释义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 不限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 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对上述
流动性受 限资产 范围进 行 调整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以 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未归 入基金 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
金管理人对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
补充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7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 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 例超过
30% 时,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不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 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如下一
开放日,该单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 超出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30% 时,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 直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 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 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 30%。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补 充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 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 ,并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保 证金 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证金以 后, 基 金保留 的 现 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 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值的 5% ;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2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2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完全按照有 关指 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 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 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2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修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除上述第(2)、( 12)、( 21)、 (23) 项 外, 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资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二)补 充 3. 汇 添富国 企创新 增长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纳入 基金合 同 制订依据 。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 补充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释 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 动性受限 资产释 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说明书 , 未归 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三条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 2、 3 、 5 、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十九条 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整序号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一 条 ( 二) 补充 第七部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法定代表 人: 李 文 (代 履职 )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以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 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 根据 比 例 进行投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本款 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补充流通受限证券定 义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20)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十五、 十六、 十七修改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除上述第(11)、( 20)、 (26)、( 28 )项外, 因证 券/期货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时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六条、 第 二十七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 二) 补充 4. 汇 添富外 延增长 主题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分 前 言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者 超过 50% 的除 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 十四、 十九条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未来 法 律 法规变动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 及拒绝 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说明书,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未归 入基金 财 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条补充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金 管理人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 个投资 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 十四、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条(二 )补充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回申 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2) 方 式 处理。 如下 一开放 日,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 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以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补充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14 )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对以上 比例进 行调整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 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公允价 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受限证 券, 其 公允价 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款 所指流 通受限 证 券 包括由 《 上市公 司证券 发 行 管理办法 》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 流通受限 证券 ; 经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补 充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定义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20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20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本基 金 所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补充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新增) (22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第 十五、投资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23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全按 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合除 外)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同 一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十六、十 七修改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除上述第 (11 ) 、 (20) 、 (22)、 (24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 值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补充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信 息 披 露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条(二 )补充 5. 汇 添富沪 港深新 价值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八、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第二部 (新增)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分 释 义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方 式处理 。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单 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及处理 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保证 金以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保证 金以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六修 改 (21)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21)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本款所 指流通 受限证 券包括由 《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2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七、 十八修 改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2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除 上 述 第 (2)、( 12)、 (22) 、 (24)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6. 汇 添富环 保行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方 式处理 。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单 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及处理 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 :林 利军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 :李文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壹亿 元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8%; 经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20)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8% ; 本款 所指 流 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六修 改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20)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2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七、 十八修 改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2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除 上 述 第 (11 ) 、 (20)、 (22) 、 (24)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或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七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7. 汇 添富民 营新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方 式处理 。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单 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及处理 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王 洪章 二 、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及权利 义务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证金以 后, 基 金保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证金以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n)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与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根据 比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 t)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n)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根据 比例进 行投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风 险; 本款 所指流 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六修 改 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t)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z)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aa)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 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同一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七、 十八修 改 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30%; bb)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除上 述 第 k)、 t)、 z)、 bb )项外,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信息披 露 告 ……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8. 汇 添富新 兴消费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方 式处理 。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单 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及处理 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二 、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义务 349,018,545,827 元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证金以 后, 基 金保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本基 金主 要 投 资 于 新 兴 消 费 主 题 上市公司 股票, 投资于 新 兴 消 费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证金以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 主要投 资 于 新 兴 消 费 主 题 上 市 公司股票, 投资 于 新兴消 费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 于 80%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9)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9)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六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七、 十八修 改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2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27)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除 上 述 第 (11 ) 、 (19)、 (25) 、 (27) 项外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第十八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9. 汇 添富移 动互联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方 式处理 。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单 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及处理 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期货 保证金 以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期货 保证金 以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9)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9)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六修 改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0)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2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22)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七、 十八修 改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除 上 述 第 (11 ) 、 (19)、 (20) 、 (22) 项外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10. 汇 添富盈 稳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 依据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关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关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十 四、 十九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修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0、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 义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 基金 规模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条补 充 第六部分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如 在过渡 期 内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的, 过渡期 按暂停 申购的 期间相应 顺延, 具 体时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为准。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6、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 号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如在过 渡期内 发生 暂停申购 情形的 , 过 渡期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顺延, 具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告 为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申请。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一条(二 )补充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 请一起, 按上述 (1 ) 、 (2 ) 方 式 处 理 。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30%时 ,继续 按前 述规则处 理, 直至该 单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理规则 , 并 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管理人 信 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整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组织形式 : 其 他股份 有限 公司(上 市)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9438779.1241 万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 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本 基金所 指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八 条补充 等。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2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同一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十 七条 修改 票的 30% ; (24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除 上 述 第 (2)、( 12)、 (22 ) 、 (24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 转型 为 “汇添 富盈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之后的 投资 2、投资范 围 …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八、 转型为 “ 汇添富 盈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之后的 投资 2、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四 部 4、投资限 制 4、投资限 制 根据 《流动性风 险分 基金的 投资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本 基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管理 规定》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 外)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30%;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十 七条 修改 29)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除上述第2)、 14)、 27)、 29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 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 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补充 报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条( 二) 补充 11. 汇 添富盈 安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 2 、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将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纳 入 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关 于保 本 基 金的指 导意见 》 ( 以下简 称 “ 《指 导意见 》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关于 保 本 基 金的 指导意 见》 (以下简 称 “ 《指 导意见 》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者 超过 50% 的除 外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补 充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3、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 十 条补 充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释义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未来 法 律 法规变动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 及拒绝 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未 归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5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未归 入基金 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金 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三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的申购与 赎回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如 在过 渡 期内发生 暂停申 购情形 的 , 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 相应顺延 ,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 管理人届 时的公 告为准 。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8 、申 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 个投资 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如 在过渡 期内发 生 暂 停申购情 形的, 过渡期 按 暂 停申购的 期间相 应顺延 , 具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补 充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 四 、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条 补充 根 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调整 序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 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 施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3 )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回申 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2 )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开 放日,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补充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 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2)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 (22)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 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 补 充 流通 受限 证 券释义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 根 据比 例 进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 根据 比 例 进行投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本 款所指 流 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 范 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 可交 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新增) (23)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全按 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合除 外) 持 有一家 上 市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第十 五、 十 六 、十 七条 修 改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 一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5)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 (2) 、 (12 ) 、 (23)、 (25) 项外,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 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 转型 为 “ 汇添富 盈安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之后 的投资 2、投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八、 转型 为 “汇 添富盈 安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之后 的投资 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0-95%。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4、投资限 制 2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4 、投资限 制 2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本 基金所 指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7 )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根 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与 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 险、 法 律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险 ; 27)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 根 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 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 进 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 制 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 度, 防 范流动 性 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 等 各种风险 ; 本款 所指流 通 受 限证券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 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 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 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 未 上市证券 、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补 充 流 通 受 限 证券定义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8)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 规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第十 五、 十 六 、十 七条 修 改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2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 金, 完 全按照 有 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 组合除外 )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3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 除 上述 第 2)、 14)、 28)、 30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根 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5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 ,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 停 估值时;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补 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 十 六条 、第 二 十七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 十 六条 (二 ) 补充 12. 汇 添富盈 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指导意 见》 ”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指导意 见》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 纳 入基 金合同 制订 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释义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1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来 法律法 规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 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 充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三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2、3、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 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顺 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 公告为 准。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 2、 3、 5 、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 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 形的,过渡期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十 九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 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 方式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 按前述 规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2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补 充 流 通 受 限 证 券释义 风险; 风险; 本 款 所 指 流 通 受 限 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五 、 十六 、 十 七条 修改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除上述第 (2) 、 (12) 、 (23)、 (25 ) 项外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转型为“汇添富盈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 后的投 资 2、投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本基金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八、转型为“汇添富盈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 后的投 资 2、投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4、投资限 制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4、投资限 制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投资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 2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 本 款 所 指 流 通 受 限 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补 充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定义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8 )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五 、 十六 、 十 七条 修改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3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第 2)、 14)、 28)、 3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充 时; 13.汇添富 保鑫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指导意 见》 ”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指导意 见》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 纳 入基 金合同 制订 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2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来 法律法 规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 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 充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三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2、3、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7、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 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顺 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 公告为 准。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 2、 3、 5 、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 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 形的,过渡期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十 九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 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 方式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 按前述 规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86.53 亿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高 国富 ……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 人 民币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五 、 十六 、 十 七条 修改 产的投资 ; (2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 除上述第 (2) 、 (12) 、 (22)、 (24 ) 项外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转型为“汇添富保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 后的投 资 八、转型为“汇添富保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 后的投 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2、投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本基金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2、投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等。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4、投资限 制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4、投资限 制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7 )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 《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五 、 十六 、 十 七条 修改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2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第 2)、 14)、 27)、 2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时;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充 14. 汇 添富年 年丰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将 《 公 开 募分 前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第一部 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份额数 不得达 到或超 过 基金 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 基 金运 作过程中 因基金 份额赎 回 等情 形导致被 动达到 或者超 过 50% 的除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充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释 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57、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释义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 券等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采取规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 金额 上限、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以 及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 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风险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 取。赎回 费用纳 入基金 财 产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 取。赎回 费用纳 入基金 财 产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管理人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 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三条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 重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条补 充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 资人。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且开放 期 按暂 停申购的 期间相 应顺延 。 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 7、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 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 相 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 定的 基金总规 模、单 日净申 购 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者单日 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3、5 、6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被 拒绝的 申 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且开放期 按暂停 申购的 期 间相 应顺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条补 充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 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 或延 缓支付。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 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 、延 缓支付 或 延期赎 回 。 …… (新增) (3)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 个开放日 内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额 占 前一 工作日基 金总份 额的比 例 超过 30%时,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对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述 约定比例 的赎回 申请实 施 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不超 过前述比 例的赎 回申请 , 与当 日其他赎 回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日,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剩余未 赎回部 分仍旧 超 出前 述比例约 定的, 继续按 前 述规 则处理, 直至该 单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单 个开放 日内申 请 赎回 的基金份 额占前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前述 比 例。 若在开放 期最后 一个开 放 日仍 存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申请 赎回的基 金份额 占前一 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则开 放期相 应延长 , 但在 延长的开 放期内 不办理 申 购, 也不接受 新的赎 回申请 , 即基 金管理人 仅为原 开放期 内 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一条 (二) 补充 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的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办理 赎回业务 ,直至 该单个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境 调整前述 比例和 处理规 则 ,并 在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3 、 延缓支 付 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 延缓 支付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 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 告。 3、 延缓支 付 或延 期赎回 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 延缓 支付 或 延 期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 过邮 寄、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 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 明 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上 刊登公告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相应补 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 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 贰拾贰 万 叁仟 壹佰玖拾 伍元整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 组织形式 :其他 股份有 限 公司 (上市)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9438779.1241 万元 根 据 托 管 人 信息更新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 的比例为0%-30% 。 开 放期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 货、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封闭 期内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占基 金 资产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资于 股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 的比例为0%-30% 。 开 放期 ,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 货、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封闭 期内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占基 金 资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条补充 净值的比 例不受 上述限 制 ,但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 货、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 倍的 现金。 净值的比 例不受 上述限 制 ,但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 货、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 倍的 现金, 本 基金所 指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开 放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封闭 期 内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不受 上述限 制,但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 金;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开 放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封闭 期 内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不受 上述限 制,但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 金; 本基金所 指的现 金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修改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23 )开 放期内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 金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 投资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 、 十七修改 的投资; (2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 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 基金,完 全按照 有关指 数 的构 成比例进 行证券 投资的 开 放式 基金以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可 的特 殊投资组 合除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同一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30%; (25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方开 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除 上 述 (12 ) 项 外 , 因 证 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第(2)、(12 ) 、( 23)、 (25 )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相应补 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 大不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条补 充 确定性, 并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 停估值时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度报告 等文件 中披露 基 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者利 益,基 金管理 人 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报 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补 充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23、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并延 缓支付; (七)临 时报告 23、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并延 缓支付 或 延期赎 回 ; (新增) 26、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 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修 改 补充 15. 汇 添富年 年 益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将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前言 同 法 》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同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纳入 基金合 同 制订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 过50% 的 除外。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释 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 动性受限 资产释 义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申 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 、 基金 规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 金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三条补 充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 后, 其 余用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 后,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 6 、7 项 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 7 、 基 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8 、 申 请 超过 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 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十九条 补充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9 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且开 放期按 暂停 申购的期 间相应 顺延。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一 条 ( 二) 补充 的申 购与 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 付。 …… 3 、延缓支 付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缓 支付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公告。 决定全额 赎回 、 延缓 支付 或延期赎 回 。 …… (新增) (3)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30% 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 回申请 , 与当 日其他 赎回 申 请 一起 , 按上 述 (1)、 (2 ) 方 式处 理 。 如下 一 开放日 , 该单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 直 至该单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低于 前述比 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 则 开 放 期相 应 延 长, 但 在延长 的开放 期内 不办理申 购, 也不接 受新 的赎回申 请, 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 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业务, 直至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 部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处理规则 , 并 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3 、 延 缓 支付 或 延 期赎 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 或 延期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 易日 内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 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更新托管 人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封闭期内 , 本基 金持有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 受限制 ,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二、投资 范围 …… 封闭期内 ,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 受限制 ,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除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本基 金所指 的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开 放 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 本基金 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开放期 内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本基金 所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修 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19)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 (19 )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 六条修 改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 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 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 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 本 款所指 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1)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2)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 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五 、 十六、 十 七条修改 除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一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23)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2)、( 12)、 (21) 、 (23 ) 项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与 基金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六条、 第 二十七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23、 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并延缓支 付; (七)临 时报告 23、 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缓支 付 或延 期赎回 ; 26、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 二) 补充 16. 汇 添富年 年泰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销 售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者 超过 50% 的除 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释 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释义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人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且开 放 期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顺延。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6、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序 号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且开放 期按暂 停申购 的 期间相应 顺延。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延缓支 付 。 …… 3 、延缓支 付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缓 支付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 、 延 缓支付 或延期 赎 回。 …… (新增)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告。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 例约定的,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理, 直至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述比 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超 过 30%时 ,则开 放 期相应延 长, 但在 延长的 开 放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的赎 回申请, 即基金 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以上 而被延 期办理 赎 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赎回业 务, 直至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全 部确认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3 、延缓支付或延期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或延 期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和股 票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二、投资 范围 ……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本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封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和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封闭 期内持 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受 限制, 但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十 八条修改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的现金 ;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本基金 所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21) 本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根 据比例 进行投 资 ; (21)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 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根据比 例 进行投资; 本款所 指流通 受 限证券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修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3 )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主 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五、 十 六 、 十 七 条 修 改 定期开放 基金, 完 全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合除 外)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5)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除上述(12 )项外,因证 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2)、 (12) 、( 23)、 (25 )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 值时;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七条补 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23、 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七)临 时报告 23、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并 延缓支付 或延期 赎回 ; (新增) 26、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二 ) 补充 17. 汇 添富多 策略定 期开放灵 活配置 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 改 对照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 的依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部分 前言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的 除外)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总数 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 者超过 50% 的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释 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释义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 流动性受 限资产 范围进 行 调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 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 后, 其 余用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 基金财 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的申 购与 赎回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 6 、7 项 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且开 放 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 应顺延。 二十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序 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 付。 …… 3 、延缓支 付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缓 支付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公告。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延 缓支付或 延期赎 回 。 …… (新增) (3) 如 果发生 巨额赎 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超过 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述 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 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如下一 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 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 前述规 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前述 比 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 开 放 日 仍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工作日 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超 过30%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则开放期相应延长,但 在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也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 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 提交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30% 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的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回业 务,直至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全 部确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则 ,并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3、 延缓 支付 或 延期赎 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 或 延 期 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息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息 第十 二、投资 范围 二、投资 范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 但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 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开 放 期每 个 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封 闭 期 内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开放 期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16)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在 本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 中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本款 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六条补 充 资;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3 )开放期内,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2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五、 十 六 、 十 七 条 修 改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从 其 规定。 除上述第(2)、( 12)、( 23)、 (25) 项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七条补 充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23、 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并延缓支 付; (七)临 时报告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 缓支付或 延期赎 回;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二 ) 补充 18. 汇 添富睿 丰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将《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合同制订依 据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 、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 登 记 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 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 过50% 的 除外。 定》第十四、 十九条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补充《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新增) 68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四十条 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 义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六 、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根据《流动性 风险规定》第 十九条补 充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 及拒绝 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 、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中 扣除应 归基 金财产的 部分后,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七 、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中 扣 除应归基 金财产 的部分 后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 管 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三 条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八 、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四、 十九条补 充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8 、申 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 个投资 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九条 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调整 序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 、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 九 、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 施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 七 部 分


(新增)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回申 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开 放日,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 进 行公告。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一 条(二) 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柒 佰玖 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 拾伍元 整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 陈 四清 组织形式 : 其他 股份有 限 公 司(上市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9438779.1241 万元 根据基金托管 人信息更 新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 (LOF ) 二、投资 范围 ……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根据《流动性后,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后,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封闭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封闭 期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转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本基 金所指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21 ) 转 为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本基 金主动投 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五、 十六、十七修 改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2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全按 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合除 外)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 一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3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 (2) 、 (12 ) 、 (21)、 (23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补充 第十 五 部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 ,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 停 估值时;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 七 )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八)临 时报告 ( 八 )临 时报告 (新增) 29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五 条修改补 充 19. 汇 添富弘 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将《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纳 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据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额赎回、 基金份 额上市 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登 记 机 构 技 术 条 件 不 允 许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的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十九 条补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 同年 10 补充《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释义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68、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 进 行 调 整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四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 义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规定》 第十九 条补 充 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回费 中扣除应 归 基金财产 的部分 后,其余 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七、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中 扣 除应归基 金财产 的部分 后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管 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二十 三条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 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 公告。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十九 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整序 号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 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九、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措 施 。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二十 一条(二 )补充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 一开放 日,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根 据当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介上 进 行公告。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后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和股票 期 权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二、投资 范围 ……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和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封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国债 期 货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现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封闭期内,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金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和 股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 金持有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倍的现金; 转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 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19)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中 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在本 基金托 管协议中 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 资。 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法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19)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 各种风险 ; 本款所 指流通 受 限证券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第十 五、十 六、十 七修 改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新增) (21) 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后,本基金主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 (2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 全按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组合除 外)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3)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除上述第 (2 ) 、 (12) 、 (21)、 (23)项外,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 估值时;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七)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 补充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 八)临 时报告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9、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根据《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第 二十露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五条修改 补充 20. 汇 添富添 福吉祥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 简称“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的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1 、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 格 予 以变 现 的 资产 , 包括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 资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发行 人 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 行 转 让或 交 易 的债 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如 未 来 法 律法 规 变 动,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可 对 上 述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范围 进行调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 模上 限 或 基 金单 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 以 及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 金 申购 等 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具 体 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六 、 申 购和 赎 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 财 产 的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 未 归入 基 金 财产 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条补充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的 手 续 费。 本 基 金管 理 人对 持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上 述 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 模 、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 上 限、 单 个 投资 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6 、 9 项 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 分拒 绝 的,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八 、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赎回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当 前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措 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 果发生 巨额赎 回, 且 单 个 开 放日 内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请 赎 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 前 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超过 30%时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 30%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 与 当日 其 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 按上 述(1 ) 、 (2 ) 方式 处 理 。 如下 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 继续 按 前 述 规则 处 理 ,直 至 该单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单 个 开放 日 内 申 请赎 回 的 基金 份 额占 前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低于 30%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条(二 )补充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 后 ,有 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 调 整前 述 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 并 在指 定 媒 介上 进 行公 告。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 和股 票 期权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保 证金 以 后,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投 资 于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所指的 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21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扣 除 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 期 权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本基 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21 ) 本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事 先根 据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本 基金 托 管协 议 中 明 确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 进行 投资; 本款 所 指 流通 受 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 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 公开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 、 十 七 、 十 八 修 改 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 券 、 已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限证券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23 )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流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投 资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4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 放 基金 , 完 全按 照 有关 指 数 的 构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 的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 投资 组 合除 外 ) 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25 ) 本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 方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质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 、 十 七 、 十 八 修 改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除上述(12 ) 项 外 ,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除上述第 (2)、 (12)、 (23)、 (25 ) 项外 , 因证 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并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 过 20%的 情形,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 六 ) 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 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 利 益, 基 金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补充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 中 披 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 风险。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涉 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整 或 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条(二 )补充 21. 汇 添富盈 润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 过50% 的 除外。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4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条 补充流 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产范围进 行调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申 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 、 基金 规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第十九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 后, 其 余用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 后,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赎回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 6 、7 项 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 8 、 申 请 超过 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 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9 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 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30% 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 与当 日其他 赎回 申 请 一起 , 按上 述 (1)、 (2 ) 方 式处 理 。 如下 一 开放日 , 该单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 直 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十 一条 ( 二) 补 充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则 , 并 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法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所 指的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0)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1)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 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 除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一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22)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六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五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七条补 充 第十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除上述第(2)、( 12)、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0) 、 (22 ) 项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 过20%的 情形,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季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 二) 补 充 22. 汇 添富民 丰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 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依 据 第 二 部 分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补充《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释 义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5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范围 进行调 整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四 十条补充 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 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以 及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据《流 动性风险 规定》第 十九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补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分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持 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8、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 单日 净申购 比 例上限、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补 充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充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根据《流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项的情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项的情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 施 。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超过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 请 , 与当日 其他赎回 申请一 起, 按 上 述 (1)、 (2 )方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 有 权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 并 在 指 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一条 (二)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所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1 )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1)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投资 。 本 款 所 指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六条补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新增) (2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2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 外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2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 十五、十 六、十七 条修改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 除上述第 (2) 、 (12) 、 (23 ) 、 (25 ) 项外, 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补充 资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 估值 时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 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比 例超过20%的 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六条、 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 时;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六条 (二)补 充 息 披 露 23. 汇 添富美 丽 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 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达 到 或超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因 基 金份额 赎 回 等 情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或 者超过 50% 的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九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作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1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 行 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 券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如 未 来 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 对 上 述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范围 进行调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释 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取 规 定设 定 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规 模 上 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限, 以及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六 、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六 、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的申购与 赎回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 金 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 金 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必 要 的 手 续费 。 本基 金 管理人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6、 7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当 前一 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7、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单 一 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购 比 例 上 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9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相应调整 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八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措 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 回 , 且 单个 开 放日 内 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的基 金 份 额 占前 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过 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 该 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 办理赎 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二) 补充 人不超过 30% 比 例 的赎 回申 请 ,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一 起 , 按上 述(1)、( 2 )方式 处 理 。 如下 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剩 余未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前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30% 时, 继续 按 前 述 规则 处 理, 直 至该单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单 个开放 日 内 申 请赎 回 的基 金 份额占 前 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比 例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 后 ,有 权 根据 当 时市场 环 境 调 整前 述 比例 及 处理规 则 ,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名 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 姜 建清 …… 联系人: 赵会军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 易 会满 …… 联系人: 郭明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保 证金 以 后, 基 金保留 二、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保 证金 以 后, 基 金保留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充 的 现 金 或投 资 于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的 现 金 或投 资 于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流 通 受 限 证券 , 其公 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2% ;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 整; ……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流 通 受 限 证券 , 其公 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2% ; 本 款 所 指流 通 受限 证 券包括 由 《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 行管理 办 法 》 规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售 部 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购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对以上 比例进 行调整 ; ……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本基 金 所指的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 十 八 修 改 第十二部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分 基金 的投资 (22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投 资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3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的定 期 开 放 基金 , 完全 按 照有关 指 数 的 构成 比 例进 行 证券投 资 的 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 组合除 外 )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不 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4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方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持 一致;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 、 十七修改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或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基 金 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除上述第 (11) 、 (20) 、 (22)、 (24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或 证券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应补充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 并 经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露 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 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 投资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内 持 有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的信息披 露 26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赎 回 事 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二) 补充 24. 汇 添富民 营活力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运 作, 依照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 式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在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护 基 金投资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上, 特 订立 《汇添 富民营 活力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基金合 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 规 范汇添 富民 营活 力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 运作, 依 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容 与格 式》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合法权 益的原 则基础 上 , 特 订立 《 汇添富 民营活 力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 据 第 一 部分


(新增) 补 充 《 流 动 性前言和释 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进行调 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释 义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 基金规 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以 及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 不 低 于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 分用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 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相关手 续费 。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通过内 地销售 机构申 购 的、 且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 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项将全 额退还 投资者。 发 生上述1 到6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发生上 述 O 类 基金份 额 暂停申购 的情形 时, 针对 海 外投资人 的公告 要求, 具 体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补 充文件的 规定。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 (新增) 2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50% ,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 设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个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充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 项将相应 退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到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 上述 O 类基 金份额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时, 针 对海外 投资人 的公 告要 求, 具 体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其补充文 件的规 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应调整 序号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3 款的 情形时, 对 已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 告。 投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撤销 。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2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 同时, 在出现 上述第4 款 的情 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公告 。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过30%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超 过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赎 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 请 , 与 当日其他 赎回申 请一起 , 按上 述(1) 、 (2) 方式处 理。 如下 一开放日 ,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比 例低于30%。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市 场环 境调整前 述比例 及处理 规 则,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二)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充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 组合 限制 ……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 组合 限制 …… 5 、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2、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 ( 包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完全按 照有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特殊投 资组合 除外 )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15%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4、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 、 十七修改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标 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除上述第5 、12 、14 项外 ,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应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 , 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补充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一 投 资 者 或 O 类 基 金 份 额 名 义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补充 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A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或 该 O 类基 金份额名 义持有 人的类 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二) 补充 25. 汇 添富医 药保健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汇 添 富 医 药 保 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或 “基金” ) 运 作, 依照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式准则第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容与 格式》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愿 、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汇添 富医药 保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式》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愿 、 诚 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原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汇 添 富 医 药 保 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同》 ” ) 。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 修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释 义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义 (新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对上述 流动性 受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释义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第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限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 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 费。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不低于25% 的部 分归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支 付 注册登记 费等相 关手续 费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通 过 内 地 销售机构 申购的、 且持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 述 1 到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九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新增)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 条 补充 媒体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发生上述 O 类基 金份额 暂停申购 的情形 时, 针对 海外投资 人的公 告要求,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补充 文件的 规定。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9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项将相应 退还 投资者。 发 生上述1 到7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发生上 述 O 类基 金份额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时 , 针 对 海 外 投 资 人 的 公 告 要 求, 具体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 或其补充 文件的 规定。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序 号 第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分予以撤 销。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4 款的 情形时, 对 已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 第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根 据当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 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币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 组合 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60% —95% ;债券资 产、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 40%,其中,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 组合 限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债 券资产 、 货 币 市场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40% , 其 中 ,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 7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现金或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 14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完全 按照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合除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 同一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16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十 五、 十六、十 七修改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第7 、14 、16 项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 值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一 投 资 者 或 O 类基 金 份 额 名 义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七条补 充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A 类基金 份 额投资者或该 O 类 基 金 份 额名义持 有人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二 ) 补充 26. 汇 添富优 势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汇 添 富 优 势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汇 添 富 优 势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 作,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国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汇 添 富 优 势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金 合 同》 ”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在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础上 , 特订 立 《 汇添富 优 势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本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50%,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或者超 过 50% 的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 修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释 义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基金管理 人


指汇添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指 中 国 工 商 银行 基金管理 人


指汇添富 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释义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对上述 流动性 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第 五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五 、 申 购 与 赎回的数额限 制 五、 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额限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2、 投资者 可将其 持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 的比例为25%。 3、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最高 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 续持有 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扣除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赎回金额 的 5%。 为 25% 。 3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5% ,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赎回金额的 5% , 对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 。 第 五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发生上述(1 )到(4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 公告。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新增)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6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 个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退 还 投 资者。 发生上述 (1)、 (2)、 (3)、(4)、 (7 ) 项 暂 停 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序 号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第 五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 (3)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新增)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施; ……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4 ) 款 的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 回 申请可延 期支付 赎回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30%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根 据当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 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名称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 联系人: 李文 一、基金 管理人 ……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联系人: 李鹏 第六部分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 …… 法定代表 人 :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币1710.24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亿 元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第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四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范围为: 股票 40-95%,债 券 0-50% ,权证 0-3%,现 金类资产 不低于5%。 二、投资 范围 …… 在正常市 场情况 下,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四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 股 票 40-95% , 债 券 0-50%,权证 0-3% , 现金 类 资产不低 于 5%, 本基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 5、 因基 金规模 、 市 场变化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调 整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 规 定 的 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上 述标准。 六、投资 限制 (新增) (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 全按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组合除 外)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十 五、 十六、十 七修改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 (9 ) 除 上 述 第 (5)、( 7 ) 项外 , 因基金 规模 、 市场 变 化、 有关法 律法规 或交易 规 则 调 整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超出上 述规定 的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上 述 标准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 值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 八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八)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七条补 充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 九)临 时报告 (九)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二 ) 补充 27. 汇 添富策 略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汇添富策略回报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 基金” ) 运作,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将《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纳 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容与 格式》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愿 、 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汇添富 策略回 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容与 格式》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汇添 富策略 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 过 50%的 除外。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第 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补充《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释 义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第 四十条 补充流和释义 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法规变 动,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对 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 围进行调 整 动性受限 资产释 义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额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定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 基金 规模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以 及拒绝 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十九 条补 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六、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六、 申购费 用 和赎 回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三 条补 充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 25%的 部分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 费。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本 基金管 理人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赎回 费 25%的 部分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 手续费 。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四、十 九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九 条补充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或部分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 (1)、 (2 ) 、 (3 ) 、 (4 ) 、 (7)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 调整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同时, 在出现 上述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新增) (2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 同时, 在 出现上述 第 (4) 款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四 条补 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3 )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 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单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 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30%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低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 例及处理 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一 条 (二 )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司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1 亿元 132,724,224 元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新增) 10、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第 十五 、十 六、 十 七条修 改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1、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 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2、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标准。法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除上述第5 、 10、 12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第 二十六 条、第 二十七条 补充 第十 七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新增) 26、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二 ) 补充 28. 汇 添富成 长焦点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 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 规范 汇 添 富 成 长 焦 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第6 号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与 格式》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汇 添富成 长焦点 股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汇 添 富 成 长 焦 点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或“基 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第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容与 格式》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汇添 富成长 焦点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因基金 份额赎 回、 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技 术 条 件 不 允 许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的除外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法规变 动,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进行调 整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五、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五、 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扣除用 于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 六、 申购费 用 和赎 回费用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手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例下限 。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例下限。 本基金 管理人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 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2)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5)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6)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或 部 分 退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第 十九 条补 充 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 (1)、 (2 ) 、 (3) 、 (4) 、 (7)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十、 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 已接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公 告。 投 资者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撤销 。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 (新增) (2)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施; ……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4) 款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 少一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撤销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十一、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十一、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方 式处理 。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单 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及处理 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 添富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86,509,130,026 元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四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比 例 范 围 : 股票 60-95% , 债券 及资产支 持证券0-35% , 权证 0-3%, 现金类资产 最低为 5% 。 二、投资 范围 …… 四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比 例 范 围 : 股票 60-95% ,债 券 及资产支 持证券0-35%, 权证 0-3%, 现金类资产 最 低为 5% ,本基 金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新增) 10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1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 六、 十 七条修 改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 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同一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30%; 12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除上述第 10 、12 项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29. 汇 添富价 值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 汇 添 富 价 值 精 选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 基金” ) 运作,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第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容与 格式》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汇添 富价值 精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6 号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与 格式》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在平等 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 立 《汇添 富价值 精选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本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 )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第 一 部 分 前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释 义 言和释 义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未来 法 律法规变 动,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对 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 围进行调 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性受限 资产释 义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限 制 五、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 基金规 模上限 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费 用 和赎 回费用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例下限 。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2 、 投 资 者 可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扣除用 于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 本基 金管理 人 对通过内地中国销售机 构申购的 、 且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第 二十三 条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 生上述 (1 ) 到 (6)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2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补充 (5 ) 基 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6 ) 申 请 超过 基 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单 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或部分退 还投资者 。 发 生上述 (1)、 (2 ) 、 (3)、 (4 ) 、 (7)、 (8 ) 、 (9)项 暂 停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第 十九条 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 同时, 在 出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 少一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撤销 。 十、 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新增) (2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补充 措施; …… 同时, 在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 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 至少一 家 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投 资者在 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 30%时 ,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其 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 (2) 方 式处理。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 单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 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30%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一 条 (二) 补充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低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有 权根据 当 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 例及处理 规则, 并在指 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非上市 ) 注册资本: 人民币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5 、 现 金 和 到期 日 不 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一 六、 投资 限制 六、投资 限制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新增) 11、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完 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 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3、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 、 十 七条修改 致;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除上述第5 、 11 、 13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文件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 A 类基 金份额单一投资者或 O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十七条 补充 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 在定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 A 类 基 金 份额 投资者或该 O 类 基 金份 额名义持 有人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 (新增) 26、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二) 补充 30. 汇 添富均 衡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规 范 汇 添 富 均 衡 增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称 “ 本 基 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立 《汇 添 富 均 衡 增 长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本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 为 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 法 权 益,明 确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规 范 汇添富 均衡增 长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本 基金” 或“ 基 金” ) 运 作, 依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 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的 原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 汇添富 均衡增 长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入基金 合同 制 订依据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数不得 达到 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因基金 份额赎 回、 基 金 管理人 委托的 登记 机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第 十四、 十九 条 补充 构 技术条 件不允 许等 情 形 导致被 动达到 或者 超 过 50%的 除外。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的 修订 补 充《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释 义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 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 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 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 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流动 性 受 限资产 ,如未 来法 律 法 规变动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对 上述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范围进行 调整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第 四十条 补充 流 动性受限 资产释 义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 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额 限制 …… (新增)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规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金 规模 上 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以及拒 绝大 额 申 购、暂 停基金 申购 等 措 施,切 实保护 存量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用 在 投 资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限 。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 投资者 可将其 持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 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扣除 用于 市 场 推广、 注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续 费后的 余额 归 基 金财产 ,赎回 费归 入 基 金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 于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比例下 限。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三 条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 拒 绝 或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形及处理方式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的 ,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 述 (1)到(4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时 , 基 金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补充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 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 或 者超过 50%,或 者 变 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 情 形时; (6)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单 个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 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额 或部 分 退 还投资 者。发 生上 述 (1)、( 2 ) 、 (3 ) 、 (4)、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刊 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第 十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第 十九条 补充 根 据上文 修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式 ……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支 付 赎 回 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十 、暂停 赎回或 者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 处理方式 …… (新增)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补充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 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措 施; …… 同时, 在 出现上 述第 (4) 款 的情形 时,对 已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 赎 回款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 家指定 的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公告 。投 资 者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 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十 一、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 (新增)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单 个开放 日内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 赎 回的基 金份额 占前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比 例 超过 30% 时,本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对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30% 比 例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 的 赎回申 请,与 当日 其 他 赎回申 请一起 ,按 上 述(1) 、 (2 ) 方 式处理。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一 条 (二) 补充 如 下一开 放日, 该单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 未 赎 回部分 仍旧超 出前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时, 继 续按前 述规则 处 理,直 至该单 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单个 开放 日 内 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占 前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的比例 低于 30%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有 权根 据 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前 述 比 例及处 理规则 ,并 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 称 : 汇 添 富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名 称:汇 添富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组 织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2480 亿 元人民 币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四类资产配置的比例范 围:股票 60-95% ,债券 0-35% , 权 证 0-3% , 现 金 类资产最 低为 5% 。 二、投资 范围 …… 四 类资产 配置的 比例 范 围: 股票 60-95%, 债券 0-35% ,权 证 0-3% ,现 金类资产 最低为5%,本 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5、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5 、 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本 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新增) 7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述 投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的投资; 8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 完 全按照 有关指 数的 构 成 比例进 行证券 投资 的 开 放式基 金以及 中国 证 监 会认可 的特殊 投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十 六、 十 七条修改 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9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方开 展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或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 限 制 之 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调 整 , 以 达到标准。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除上述第5、7、9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标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并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补充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时;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 度 报 告、年 度报告 等文 件 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益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 他 重要信 息”项 下披 露 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六 条、 第 二十七条 补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 据《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二) 补充 31. 汇 添富消 费行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 过50% 的 除外。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补充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释义 出的修订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1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条 补充流 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申 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规定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 基金规 模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 以及 拒绝大 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第十九条 补充 书或相关 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本 基金管 理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 6 、 基 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避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7 、 申 请 超过 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 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 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30% 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 与当 日其他 赎回 申 请 一起 , 按上 述 (1)、 (2 ) 方 式处 理 。 如下 一 开放日 , 该单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 直 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则 , 并 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十 一条 ( 二) 补 充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汇添富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 司 ……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人及 权利 义务 法定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保证金 以后 ,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2%;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2%;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 调整 ; 本 款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20)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22)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 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 除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一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六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五条补 充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24)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七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除上述第(11 ) 、 (20)、 (22) 、 (24 ) 项外, 因证 券期货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息披 露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 二) 补 充 32. 汇 添富逆 向投资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添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2、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 五 )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导致被 动达到 或者超 过 50%的 除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释 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5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 操 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释义 限资产, 如未来 法律法 规 变动,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 进行调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规定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 基金规 模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以 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具 体规定 请 参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应 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用途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不低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三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八)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3、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条补 充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 5 、基金管理人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 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日或 单 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3 、4、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条补 充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过 30%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回 申 请,与 当日其他 赎回申 请一起 , 按上述 (1) 、 (2 ) 方式 处理。 如 下一开 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 直至 该 单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述比 例及处 理规则 , 并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一条 (二) 补充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 发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 第七 (二)基 金托管 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更 新 基 金 托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简 况 …… 法定代表 人:刘 士 余 1、基金托 管人简 况 …… 法定代表 人: 周 慕冰 管人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 资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三)投 资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 以 后,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条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九)投 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 券 资 产 、 货 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 — 40% , 其中 , 基金 持有全 部权 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9、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九)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债券资 产、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 —40% , 其 中 ,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 9 、 本基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本 基 金所指 的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10、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 之 二; 本 基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 限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条补充 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以上 比例进 行调整 ; 值的百分 之十; 本款所 指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 通 受限证券 ;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托管 人协商,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对以 上比例进 行调整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条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九)投 资限制 …… (九)投 资限制 …… (新增) 1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 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 金, 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 合除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十五、 十 六 、 十 七 条修改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除上述第 (9)( 12) 、 (14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投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根 据 上 文 修 改相应补 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估值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条补 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 基 金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6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利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定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补 充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临时报 告 7、临时报 告 (新增) 27、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 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六条 (二) 补充 33. 汇 添富社 会责任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添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订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50%, 但在 基金 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 四、 十九条补 充 动达到或 者超过50%的 除 外。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补充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 性受限资 产范围 进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四十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 定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第六 (六)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六)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根据 《 流动性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费用及其 用途 …… 6、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5% ,赎 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及其用途 …… 6、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 ,赎 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基金 份额赎 回金额 的 5% 。本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二十三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3、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5、 基金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 6、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 四、 十九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十九条 补充 …… 发生上述 第 1、2 、3、4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九)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 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 施。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 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超过30% 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 请 , 与当日 其他赎回 申请一 起, 按上 述 (1)、 (2)方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 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二十一 条 (二 ) 补充 总份额的30%时, 继 续按 前述规则 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低于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 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 发 …… 组织形式 :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 周 慕冰 更 新 基 金 托 管人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 资范围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三)投 资范围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九)投 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 券 资 产 、 货 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九)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60% —95%; 债券资产、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十八条 补充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 — 40% , 其中 , 基金 持有全 部权 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7、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5% —40%,其 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 ; …… 7、 本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 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 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 五 、 十 六、 十 七条修 改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除上 述第(7)、( 11 ) 、 (13 ) 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相应补 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 基 金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6、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二十六 条、 第 二十七 条补充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临时报 告 7、临时报 告 (新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根据 《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二十六 条 (二 ) 补充 34. 汇 添富优 选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将《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合同制订依 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四、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 过50%的 除外。 十九条补 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2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补充《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等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四十条 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 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 基金 规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以 及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 风险规定》第 十九条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 管理人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 并将 上 述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三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 7 、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50%,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设 定 的基金总 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单 个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四、 十九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九条 补充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调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超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一 条(二) 补充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 按上述 (1 ) 、 (2) 方 式处 理。 如 下一开 放日 , 该单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 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30%时, 继续按 前述 规则处理, 直至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环 境调整前 述比例 及处理 规 则, 并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币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柒 佰玖 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 拾伍元 整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组织形式: 其他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9438779.1241 万元 根据托管人信 息更新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 基金所 指的现 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投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2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完 全按照 有关指 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特殊 投资组 合除外)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同一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27)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五、 十六、十七修 改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除 上述 第(2) 、 (12) 、 (25)、 (27)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时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四)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 四)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 条补充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临 时报告 ( 五)临 时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五 条修改补 充 35. 汇 添富安 鑫智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 据 第二部 分 释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补 充 《 流 动 性义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风险管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3、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流动 性受 限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释 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 基金规 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以 及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 基金管 理人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个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 1、2、3 、5 、6、9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充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应调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增加)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 过 30%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超 过 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二) 补充 实施延期 办理赎 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例 的赎回 申请 ,与 当日其他 赎回申 请一起 , 按上 述(1 ) 、 (2 ) 方式处 理。 如下 一开放日 ,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比 例低于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环 境调 整前述比 例及处 理规则 , 并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信息更 新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 ,018 , 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信息更 新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范围 为 0-95% 。 本 基 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范围 为 0-95%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充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基 金所 指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本基 金所指 的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资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 (27)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 完全 按照有 关指 数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特殊 投资组 合除外 )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 、 十 七 修 改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28)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除 上 述 第 (2 ) 、 (12 ) 、 (26)、 (28 )项外,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应补充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 , 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补充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修改补 充 36. 汇 添富医 疗服务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将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纳 入 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者 超过 50% 的除 外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 充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 十 条补 充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释义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根 据 《流 动性 风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险 规 定》 第十 九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人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三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2、3、5、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补 充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6 、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 四 、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条 补充 根 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调整 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补 充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超 过 30%比 例的赎 回 申请, 与当 日其他 赎回申 请 一起, 按 上述 (1 ) 、 (2)方 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继续 按前述 规则处 理 ,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根 据当时 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介上 进 行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代表人:李文(代履 职)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信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 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款所 指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 流通受限 证券; 经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履 行 补 充 流 通 受 限 证券定义 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 所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27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 全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合除 外)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第十 五、 十 六 、十 七条 修 改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第 (11 ) 、 (20) 、 (26)、 (28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根 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 值时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补 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 十 六条 、第 二 十七条 补充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 十 六条 (二 ) 补充 37. 汇 添富蓝 筹稳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添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 运 作,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规 范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或 “ 基 金 ” ) 运 作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制订 依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特订立《汇添富蓝筹 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 金 合同》 ” ) 。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格式》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在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 基础上 , 特 订立 《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本 合 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因基金 份额赎 回、 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条补充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释义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规变 动,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对 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 围进行调 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 制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申 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 、 基金 规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2、 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限 。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2 、 投 资 者可 将 其 持有 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 扣除 用于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 本 基金管 理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 生上述 (1 ) 到 (4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2 ) 当 前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5 ) 基 金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 或者 变相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条补充 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6 ) 申 请超 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将全额或部分退 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 (1)、 (2) 、 (3)、 (4 ) 、 (7)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 )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 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新增) (2 ) 当 前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措施; ……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并 在至少 一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30% 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 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2) 方式处 理。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单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 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30%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 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低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根 据当 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 例及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 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添富 基金管 理 股 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 334,018,850,026 元人 民 币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 35,640,625.71 万元 人 民币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现金和到 期日在 1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现金和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指 的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4、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和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 %以 上;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4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现金 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 %以上; 本 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 、 十七条修 改 12、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 外)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 14、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六、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投资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到标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除上述第4、 12、 14 项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第二十七 条补充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 (新增) 26、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二)补 充 38. 汇 添富新 睿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将《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合同制订依 据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但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四、 十九条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补充《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53、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流动 性受 限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四十条 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 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根据《流动性 风险规定》第 十九条补 充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 基金规 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以 及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 基金管 理人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三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个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四、 十九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九条 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调整 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一的 申 购 与赎回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 过 30%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超 过 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赎 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按上述 (1) 、 (2 ) 方 式处 理。 如下一 开放日, 该单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30% 时,继 续按 前述 规则处理 , 直 至该单 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市 场环 境调整前 述比例 及处理 规 则, 并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 条(二)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管理 人信息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为 0-95%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范围 为 0-95%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本基 金所 指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本基 金所指 的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新增) (26)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资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 (27)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 完全 按照有 关指 数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特殊 投资组 合除外 )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十五、十六、 十七条修 改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28)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除 上 述 第 (2 ) 、 (12 ) 、 (26)、 (28 )项外,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补充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 , 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 条补充 险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据《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六 条(二) 补充 39. 汇 添富达 欣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释 义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53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 不限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 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对上述 流动性受 限资产 范围进 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 条补充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以 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说明书 , 未归 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 金管理人对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7、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 充 8、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 1、2 、3 、5 、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应调整 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 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 例超过 30%时,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该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补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 请一 起,按 上述(1)、( 2 )方式处理。如 下一开放日,该单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 部分 仍旧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继 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 回的 基金份 额占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比例低于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 时市 场环境 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 则,并 在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 二、 基金托管 人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32,724,224 元 …… 三、 基金托管 人 …… 组织形式 : 其 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市) …… 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信息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范 围为 0-95%。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 围 为 0-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新增) (2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2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完全按照有 关指 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 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 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十 五、 十 六 、 十七 条修改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2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除上述第(2)、( 12)、( 26)、 (28) 项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应补充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估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 第二 十七条补 充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补充 40. 汇 添富绝 对收益 策略定期 开放混 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和 其 他 有 关法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将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 纳 入基 金合同 制订 依据 律法规。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者 超过 50% 的除 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0、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 释义 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人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三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 八、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收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6 、7 项 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 购申请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并有 权对开 放期安 排 进行调整 并予以 公告。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6、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并有 权对开 放 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十 九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 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九、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收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 例约定的,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理, 直至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述比 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超 过 30%时 ,则开 放 期相应延 长, 但在 延长的 开 放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的赎 回申请, 即基金 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以上 而被延 期办理 赎 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赎回业 务, 直至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全 部确认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 告。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开放期内 ,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述5%的限 制。 二、投资 范围 开放期内,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 制。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3 ) 开 放 期内 , 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在封 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3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本基金 所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5% 的限制 ;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17)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主 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 全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合除 外)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五 、 十六 、 十 七条 修改 第十 二 部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除上述第 (3 ) 、 (13) 、 (17)、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分 基金的 投资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19)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应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估 值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八)临 时报告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充 41. 汇 添富长 添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纳入基 金合同 制订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释 义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8、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 四十条 补充流 动性受限 资产释 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未归 入基金 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三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四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第 十九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且开放 期 按 暂停申购 的期间 相应顺 延 。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且开放 期按暂 停申购 的期间相 应顺延 。 规定》 第 十四、 十九条 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四 条补充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回 。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或部分 延期赎 回。 …… (新增) (3)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前 述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方式处理。如下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述 比 例 约 定 的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直至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完善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补充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低于 前述比 例。 若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仍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超过30% 时,则开 放期相 应延长, 但 在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理申购, 也不接 受新的 赎回申请, 即基金 管理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30%以上 而被延 期办理 赎 回 申 请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办理赎 回业务, 直 至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和 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3、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 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 处理方法 , 同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公 告。 3、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延 期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 完善表述 第七 部分


基金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更新信息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17,622,978 元 二、 基金托管 人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132,724,224 元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 组织形式: 其他股 份有限 公司(上 市)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 在 开 放期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但在开 放期持 有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4)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 受限制 , 但 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4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限制, 但 在开放 期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本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第 十八条 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新增) (16 ) 开 放期内, 本基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第 十五、 十六、 十七条修 改 投资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 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除上述第(4)、( 12)、 (16 ) 、 (18 )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投资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利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第 二十七条 补充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24 、 本基 金在自 由开放 期 内 发生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 付 ; (七)临 时报告 24、 本基金 在自由 开放期 内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付或延 期赎回 ; (新增) 28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完善表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补充 42. 汇 添富鑫 汇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制订 依据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 8 月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6 、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 进 行 调 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人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6 、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按 暂 停 申 购 的期间相 应顺延 。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6 、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且开放 期按暂 停申购 的 期间相应 顺延。 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延期 赎回 。 …… (新增)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前 述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述 比 例约定的,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理, 直至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前述比 例。 若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仍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比例超 过 30% 时, 则开 放 期相应延 长, 但 在 延长的 开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补 充 放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的赎 回申请, 即基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30% 以上 而被延 期办理 赎 回 申 请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办理 赎回业 务, 直至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全 部确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和 处 理 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3 、延缓支 付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3 、 延 缓 支 付 或 延 期 赎 回 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延 期 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 完善表述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在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 以及开 放 期 期 间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开 放 期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前 1 个月和后 1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期 间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例的限 制。 开放 期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根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净值的 5% ;封闭 期内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5% ; 封闭期 内持有 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不受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本基 金所指 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开放 期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开 放 期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现金; 本 基金所 指的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6)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 、 十七修改 投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 全按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组合除 外)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8)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除上述第(11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第 (2) 、( 11)、 (16)、 (18) 项外,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第十 四部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 值 时;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六条 、 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七)临 时报告 23 、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延 期 赎回; (新增)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二)补 充


43. 汇 添富年 年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9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 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四条补 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6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付 或延期赎 回 。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增加)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前 述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如下 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述 比 例 约 定 的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直至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比例低于 前述比 例。 若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开 放 日 仍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 时,则 开放期 相应 延 长, 但在延 长的开 放期内 不办理申 购, 也不 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 即基 金管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务, 直至 该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和 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3、延缓支 付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缓 支付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公告。 3 、延缓 支付 或 延期赎 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缓 支 付 或 延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 告。 根据上文 调整表 述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汇 添富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义务


132,724,224 元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321,234,595 元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据基金 托管人 信息更 新相应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每个 受限开 放 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 后 10 个工作 日、 自由 开放 期的前3 个 月和后3 个月 以 及 开 放 期 期 间 不 受 前 述投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持有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在 每个受 限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作 日和后 10 个工作 日、自 由开 放 期的前3 个 月和后3 个月 以 及 开 放 期 期 间 不 受 前 述投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但在开 放期持 有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限制, 但在开 放期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限制, 但 在开放 期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条 修改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13) 在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5)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 六、 十 七条修 改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除 上 述 第 (2)、( 10)、 (13) 、 (15)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25 、 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并延期支 付; (七)临 时报告 25 、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或延 期赎回 ; (新增) 29、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五条 补充 44. 汇 添富稳 健添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6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六部 五 、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制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付 付。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且开 放 期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顺延。 或延期赎 回 。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7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且 开放期 按暂停 申购的期 间相应 顺延。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付 或延期赎 回 。 …… (增加)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前 述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如下 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述 比 例 约 定 的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直至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低于 前述比 例。 若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仍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 时,则 开放期 相应 延 长, 但在延 长的开 放期内 不办理申 购, 也不 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 即基 金管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务, 直至 该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和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3、延缓支 付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延缓 支付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公告。 3 、延缓 支付 或 延期赎 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缓 支 付 或 延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 告。 根据上文 调整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321,234,595 元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据基金 托管人 信息更 新相应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每个 开放期 的 前1 个月和后1 个月以 及 开 放 期 期 间 不 受 前 述 投 资组合比 例的限 制。 开 放 期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封闭 期内持 有现金 或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在每 个开放 期的前1 个 月和后1 个月 以 及 开 放 期 期 间 不 受 前 述投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开放期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封 闭期内 持有 现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 受限制,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的现金。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封 闭期 内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一倍的 现金;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开 放期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封闭 期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 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一倍的 现金; 本 基金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16) 在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 六、 十 七条修 改 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资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8)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除 上 述 第 (2)、( 11)、 (16) 、 (18)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根据上文 调整序 号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24 、 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并延缓支 付; (七)临 时报告 24 、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缓支 付 或延 期赎回 ; (新增) 27、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五条 补充 45. 汇 添富季 季红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全文: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改为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五)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 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份额 赎回、 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 基金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技 术 条 件 不 允 许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的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67.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金额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 金额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低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本 基金管 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 赎 回 费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七部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 人。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九)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全 部 顺 延支付 。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 赎回、 全部 顺延 支付或延 期赎回 。 ……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前 述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如下 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述 比 例 约 定 的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直至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低于 前述比 例。 若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仍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30% 时,则 开放期 相应 延 长, 但在延 长的开 放期内 不办理申 购, 也不 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 即基 金管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业务, 直至 该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和 处理规则, 并在 指 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全 部 顺 延 支 付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说 明有关 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公 告。 3. 延 缓 支 付 或 延 期 赎 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全 部 顺 延 支 付 或延期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表述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 理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根 据 托 管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注册资本 : 贰仟 叁佰叁 拾 陆 亿 捌 仟 玖 佰 零 捌 万 肆 仟元 …… 注册资本: 贰仟伍 佰亿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拾陆元 整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在封闭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在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至 开 放期结束 后三个 月内,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在 开 放 期 内,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 到 期日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在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至 开 放期结束 后三个 月内,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权益类 资产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在 开 放 期 内,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本基 金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七) 投 资限制 (6)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开 放期 开始 前三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月内, 不受前 述投资 组 合 比例的 限制 ) ;权 益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20%。在 开放期内 ,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七)投 资限制 (6)在 封闭期 内,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开 放期开 始前 三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月内, 不 受前述 投资组 合 比例的限 制) ;权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20% ; (7)在 开放期 内,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5% ;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3)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制制 度, 防 范流动 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 风险。 (14)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与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金管 理人应 制订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本 款所指 流通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为 避 免 歧 义 补 充 流 通 受 限证 券释 义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16)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 六、 十 七修改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8)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除 上 述 第 (7)、( 12)、 (16) 、 (18)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五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部分 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 (新增)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八)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季 度 报告 …… (八)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十)临 时报告 与公告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 付; (十)临 时报告 与公告 23.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支 付 或延 期赎回 ; (新增)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46. 汇 添富 6 月红添 利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5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相关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按照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按照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本 基金管 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财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且开 放 期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应顺延 。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且开 放期按 暂停申 购的期间 相应顺 延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付 或延期赎 回 。 (新增) (3 )如果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开放 日内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超过 30%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前 述 比 例 的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方 式处理 。 如 下一开放 日, 该单 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述 比 例 约定的, 继 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至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比例低 于前述 比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 开 放 日 仍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则开放 期相应 延长, 但在 延长的 开放期 内不办理 申购, 也 不接受 新的赎回 申请, 即 基金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业务, 直 至该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全部确认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和处理 规则,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 理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根 据 托 管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益类 资产 ( 包 括股票、 权 证, 以及法 律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权益 类资产 (包 括股票、 权 证, 以 及法律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权 益 类 金 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合计 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20%,在 每 个开 放期的 前 1 个月 和后 1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 间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例的限 制。 本 基金在 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不受 限制, 但在开 放 期 持 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权 益 类 金 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20%,在 每 个开放 期的前 1 个月 和后 1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 期 间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例的限 制。 本基 金在封 闭 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不受 限制, 但 在开放 期 持 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限制, 但在开 放期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受限制, 但 在开放 期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17)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 六、 十 七修改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9)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除 上 述 第 (2)、( 12)、 (17) 、 (19)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四)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四)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临 时报告 23 、 本基 金在开 放期内 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 缓支付 ; (五)临 时报告 (新增) 23 、 本基金 在开放 期内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或延期赎 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47. 汇 添富高 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制订 依据 第二 (新增)


部分 释义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以 及 拒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6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6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 6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新增)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 续按前 述规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有 权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补 充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更新信息 人及 权利 义务 132,724,224 元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更新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14 ) 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百分 之三; 一 只基金 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百分 之十五; 经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上比 例进行 调整;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14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本 款 所 指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 上 比例进行 调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 外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根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十七 条修改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30%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除上述第 (2 ) 、 (11) 、 (15)、 (17)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六条 、 第二十七 条补充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二)补 充 48. 汇 添富安 心中国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 开 募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3、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未来 法 律 法规变动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十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 及拒绝 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本基金 管 理 人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 有期不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 取的赎回费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三 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补充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购申请。 ……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 个投资 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6 、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补充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回申 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 一开放 日,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 指定媒 体上进 行 公 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一 条 (二)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 添富基 金管理 股 份 有限公司 …… 完善基金 管理人、 托 管人信息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持 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二、投资 范围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 申 购款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八条 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八条 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5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十五 、 十 七 修改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除 上 述 第 (2 ) 、 (5 ) 、 (6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 值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十 七条补 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二)补 充 49. 汇 添富实 业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据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十九 条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释 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6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6、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 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 将 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不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充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2、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7、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2、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十四、 十九条补 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序 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充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例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起 , 按 上述 (1) 、 (2 ) 方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二 )补充 于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 完善基金 管理人、 托管人信 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充 第十二部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新增) 完 善 补 充 流 通 受分 基金 的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持有 的 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款 所指流 通 受 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已发行未上 市 证 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限证券定 义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六、十 七修改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除上述第 (2) 、 (11) 、 (15)、 (17 )项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整。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暂停估 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二 )补充 50. 汇 添富鑫 瑞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4、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四十 条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转让或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 , 如 未来法 律法规变 动,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范围 进行调 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 限、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以 及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赎回费 用纳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募说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 本基 金管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 补充 人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并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5、6、 7 项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 第 1 、 2、 3、 5、 6、 9 项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十九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四、 第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单 个开放 日内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比例 超过 30% 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补 充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不超 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请 , 与当 日其他 赎回申请 一起, 按上述 (1)、( 2 )方式 处理。 如下一开 放日, 该单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30% 时,继 续按前 述规则处 理, 直 至该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低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例及处 理规则 , 并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 注册资本: 人民币196.5298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高 国富 ……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 人民币 完善基金 管理人 、 托 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 二、投资 范围 二、投资 范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分 基金 的投资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 本 基金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6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修改 (17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 完全 按照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30% ; (18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除上述第 (11) 条 以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除 上 述 第 (2 ) 、( 11)、 (16)、( 18 ) 条 以外,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金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二)补 充 51.汇添富 增强收 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前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汇 添 富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 内容与 格 式》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前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 的权 利与义务 , 规范 汇添富 增 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 运作, 依 照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分 将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纳入 基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立 《 汇 添 富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 基金 合同》 ” )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 上, 特订立 《 汇添富 增强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本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 作过程中 因基金 份额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技 术 条 件 不 允 许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达到或 者超过50%的 除 外。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十四、 十九条补 充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 充《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业务规 则》 指 《汇添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业务规 则》 《业务规 则》 指 《汇添富 基 金 管 理 股份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更新公司 名称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基金管理 人 指汇添富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人 指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更新公司 名称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指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指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更新公司 名称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新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四 十 条 补充流动 性受 限 资产释义 变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 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进行调 整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六、申购 与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 基 金规模 上 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以 及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2 、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七、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 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扣除 用 于市 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的 比例下 限。 本 基 金管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 三条补充 限。 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 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式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上述(1 )到(4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式 ……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上限 、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 项将全额 或部分 退还投 资 者。 发生上述 (1) 、 (2 ) 、 (3 ) 、 (4)、 (7)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十四、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十 九 条补充 根 据上文修 改相 应 调整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3)款 十一、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 (新增) 回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最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措施;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款 的情形时 , 对已 接受的 赎 回申 请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 ,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公告。 投资者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过30%时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 请 , 与 当日其他 赎回申 请一起 , 按上 述(1) 、 (2 ) 方式 处理。 如下 一开放日 , 该单 一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 一条(二 )补充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处 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比 例低于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 整前述比 例及处 理规则 , 并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 称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 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基金管 理人 信 息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基金托 管人 信 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股 票 ( 由 新 股 申 购 所 得 , 不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 等 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的20% 。 二、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 现 金和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本 基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股票 (由新 股申购 所 得, 不在二级 市场买 入) 等 权 益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20% 。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五、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五、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 金 的 投资 …… 5 、 现金 和到期 日不超 过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 5 、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新增) 11、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完 全按照 有关指 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特殊投 资组合 除外)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的15%; 同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3、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第十五、 十六、十 七修改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除上述第5、11 、13 项外,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 据上文修 改相 应 补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暂 停估值 时;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 六 条、第二 十七 条 补充 金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 据《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 六条(二 )补充 第 十 九 部 分 业 务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以 下 称 《业务规 则》 ) 。 《 业务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订 , 并 由 其 解释与修 改, 但 《业务 规 则》 的 修 改 若 实 质 修 改 了 《 基 金 合同》 , 则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修改达 成决议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守 《 汇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以下称 《业务规则》 ) 。 《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制 订, 并 由 其解 释与修改 , 但 《 业务规 则 》 的 修 改 若 实 质 修 改 了 《 基 金 合 同》 ,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达成决 议。 更新公司 名称 52. 汇 添富多 元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一、 前 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和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及 其他法 律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制订 依据 法规的有 关规定 。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其他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一、 前 言 (新增) (五)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条补充 二、 释 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 修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释义 二、 释 义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汇 添 富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 人: 指汇 添富基 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 …… 注册登记 机构: 指 办理本 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更新信息 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 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五 ) 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 限制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 限 制 …… (新增) 2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七)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用 及其用途 3 、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 低 , 赎 回 费 用 等 于 赎 回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见 前 述计算公 式) 。 实 际执行 的 赎 回 费 率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 4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七) 申购 和赎回 的费用 及 其用途 3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 份额持有 时间越 长, 所适 用 的赎回费 率越低, 赎回费 用 等 于 赎 回 金 额 乘 以 所 适 用 的赎回费 率 (见前 述计算 公 式 ) 。 实 际 执 行 的 赎 回 费 率 在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补充 入基金财 产。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不 低于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其 余部分 用于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4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人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 记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其中对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 费, 全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持 有 期不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不 低 于25%的 部分归 入基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登记费 等相关 手续费 。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九) 巨额 赎回的 认定及 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增加)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补 充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 告。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1 、 在如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3)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者账 户。 因 (1 )- (4 ) (十)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暂 停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 个投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以及 (6) 项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法 公 告。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时, 申 购款项 将退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因 (1 )- (4 ) 以及(8 ) 项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时, 应当依 法公告 。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并依法 公告。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2 、 在以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赎回申 请: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2 、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赎回申 请: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八、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 名 称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 亿 元人民 币 (一)基 金管理 人 ……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股 份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信息 八、 基 金合 同当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更新信息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万叁仟 壹佰玖 拾伍元 整 组织形式: 其他股 份有限 公 司(上市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9438779.1241 万元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 资范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80% , 权益类 资产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权 益 类 品 种 )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20% , 其中 基金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持 有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二)投 资范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权益类 资产 ( 包 括股票 、 权证 ,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其他权 益类品 种) 的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20%, 其 中基金 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 持 有 的 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 九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组合限 制 …… (6) 现金 或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九) 投资 禁止行 为与限 制 1、组合限 制 …… (6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十七 条修改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 全按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组合除 外)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1)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 第 (6 ) 、 (9 ) 、 (11 ) 项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定。 十七、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 值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二十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 )定 期报告 …… ( 五)定 期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六条 、 第二十七 条补充 二十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六)临 时报告 与公告 (新增) 27、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二)补 充 53. 汇 添富双 利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3、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四十 条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流动 性受 限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 基金规 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以 及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 6 、 7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个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50% ,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 9 项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过30%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 请 , 与 当日其他 赎回申 请一起 , 按上 述(1 ) 、 (2 ) 方 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日 ,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处 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比 例低于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环 境调 整前述比 例及处 理规则 , 并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补 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完善基金 管理人 、 托 管人信息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86.53 亿元 …… 法定代表 人: 高 国富 …… 注册 资本:293.52 亿 元人 民 币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二、投资 范围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 的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本 基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6)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资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 完全 按照有 关指 数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条修 改 可的特殊 投资组 合除外 )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8)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第(2)、( 12)、( 16)、 (18)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 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 停估值 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二)补 充 54. 汇 添富可 转换债 券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全文: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改为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规范 汇添富 可转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运作 , 依 照 《 中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 汇 添 富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在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基础 上, 特订 立 《汇 添 富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 《基金合 同》 ” )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则 第 6 号 《 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格式》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 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上, 特订立 《汇 添富可 转换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本 合同” 或 “ 《 基金合 同》 ” ) 。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过50%的 除外。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法规变 动,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进行调 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3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扣除用 于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例下限 。 六、 申购费 用 和赎 回费用 3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例下限。 本基金 管理人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1 、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1 、不可 抗力的 原因导 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4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申购的 情形; 5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 某笔申 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可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6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7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申购的 情形; 8 、基金 管理人 认为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 某笔申 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全 部 或 部分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申购款 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发 生上述 1、2、3 、4 、7 项 暂停申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购情形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 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 4 、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十一、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如下 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直至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 理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托 管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80% , 其中对 可 转换债券 (含可 分离交 易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80% , 其 中对可 转换债券 ( 含可分 离交易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可转债) 的投资 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非固定 收益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的20% 。 现金或 到 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可转债) 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80%; 非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的20% 。 现 金或到 期 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 资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可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 可转债 ) 的比例 不低于 固 定收益资 产的 80% ; 非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现金 或 到 期日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二) 、投 资组合 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可转换债 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的 比例不 低于固 定收益资 产的 80% ; 非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6) 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6)现 金和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1) 一 只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百分 之 三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限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 (11) 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百分 之 三;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为 避 免 歧 义 补 充 流 通 受 限证券释 义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之十五 ;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托管人 协商, 可对以 上 比例进行 调整;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之十五; 本款所 指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可对以 上比例 进行调 整;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1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1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 六、 十 七修改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1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因基金 规模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出基金 合同的 约定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符 合 有关限制 规定。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除上 述第(6)、 (7 ) 、 (12) 、 (14) 项外,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出 基 金合同的 约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符合 有关 限 制规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55. 汇添富 双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义 范 汇 添 富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第6 号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与 格式》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汇 添富双 利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 《基金合 同》 ” ) 。 范 汇 添 富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或“基 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 内容与格 式》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在平 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订 立 《汇添富 双利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 《基金合 同》 ” ) 。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法规变 动,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进行调 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 用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扣除用 于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例下限 。 六、 申购费 用 和赎 回费用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例下限。 本基金 管理人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 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1)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4)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停申购 的情形 ; (5)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的某笔 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而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的, 申购款 项将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到 (4) 项 暂停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3)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算; (4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可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5)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6)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额上限 的; 7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申购的 情形; 8 、基金 管理人 认为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 某笔申 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而 暂 停 或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基 金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的, 申购 款项将全 额退还 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 (2) 、 (3)、 (4 ) 、 (7) 项暂停 申购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 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 (4) 发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情况 ;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 (4 )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情况;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十一、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如下 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直至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第五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 理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五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托 管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三、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 上 市 的 国 债、央行 票据、 金融债 、 三、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 上 市 的 国 债、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企业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分 离债券、 债 券 回购、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 80%以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 其中 本 基金持有 的公司 债、 企 业 债、 可转换债 券、 金融 债、 资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 资 券等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类资产 的 30% ; 本基 金 还 可 投 资 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申购、 持有可 转债转 股 所得的股 票、 投 资二级 市 场 股 票 以 及 权 证 等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它金融 工具, 但上述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的20% 。 基金持 有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持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此外, 如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种的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企业债、 公 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可分 离债券 、 债券 回购、 短期 融资券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80% 以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其中本 基金持有 的公司 债、 企业 债、 可转换 债券、 金 融债、 资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资 券等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 益类资产 的 30%; 本基金 还 可 投 资 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申购、 持 有可转 债转股 所得的股 票、 投资 二级市 场 股 票 以 及 权 证 等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它金融 工具, 但 上述非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的20% 。 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1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此外,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第十部 (2) 、投 资组合 限制 (2 ) 、投 资组合 限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分 基 金的投 资 e 、现 金或到 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e 、现金 或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j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k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 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同一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30%; l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五、 十 六、 十 七修改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 准。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除上述第 e 、f、j 、l 项 外,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四)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四)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临 时报告 (五)临 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56.汇添富 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制订 依据 律法规。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 部分 前言 六、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3 年 分级 运作期已 届满, 汇添 富互 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已转换为汇添富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故 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前分 级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 适用。 明 确 基 金 转 型 后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转 换 前 分 级 运 作 的 相 关 内 容 均 不再适用 第二 部分 释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 指 汇 添 富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1 、基 金或 本基 金:指 汇添 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或 汇 添 富 纯 债 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完善表述 第二 部分 释义 2、 基金 管理人 : 指汇 添 富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汇 添富 基金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 …… 更新信息 第二 部分 释义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 指 《 汇 添 富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汇 添 富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明 书: 指 《 汇 添 富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的更 新 4 、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汇添富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汇添 富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汇添 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更新信息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释义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第二 部分 释义 33 、 销 售 机 构 : 指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构 34、 销售机 构: 指汇 添富 基 金管理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更新信息 第二 部分 释义 38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39、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更新信息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71、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整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后 的申购 与赎回 …… 5、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二、 基金转型 为上市 开放 式 基金后的 申购与 赎回 …… 5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6、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6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 持续 持 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 于持续 持有 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补充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7、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7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赎回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 、 (2) 、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 …… (6 ) 申请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 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7 )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 形时。 …… 发生上述 第 (1 ) 、 (2 ) 、 (3)、 (5) 、 (8)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第八 部分


8、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8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当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9、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 式 9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 (新增)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回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超过30%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 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2) 方式 处 理。 如下一 开放日, 该单 一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补 充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 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 约定的, 继续 按前述 规则 处 理, 直至该单 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前述比例 。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超 过 30% 时, 则开 放 期相应延 长, 但在延 长的 开 放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的赎 回申请, 即 基金 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 总 份 额 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赎回 业务, 直 至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全部确 认。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当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 则,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 告。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登记机 构的有关 规则处 理。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名 称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 一、基金 管理人 …… 名称: 汇添富 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更新信息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 亿 元人民 币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持有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 指的现 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3)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六、十七 条修改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合除 外)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一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5)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除上述第 (2 ) 、 (11) 、 (13)、 (15)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金资 产估 值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 ,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八)临 时报告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9、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二)补 充 57. 中 证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全文: 基金管理人名称由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改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入基金合 同制订依 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7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限 资产释义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十九条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赎回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 限制 …… 新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 限制 ……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十九条补 充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二 )补充 于30%。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亿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完善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信 息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七、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五、十 七条修改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 (9 ) 、 (13) 、 (14 )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补充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九 )临 时报告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二 )补充 58. 中 证能源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合同修改 对照说 明 全文: 基金管理人名称由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改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将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纳入 基金合 同 制订依据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释 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72、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 动性受限 资产释 义 第 八 部 分 基金 新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 投资者申 购份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 相关公 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 、 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九) 场外 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时,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一 条 ( 二) 补充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 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亿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股 份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完善基金 管理人、 托 管 人信息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七、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 十五、 十七条 修 改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除上述第 (9 ) 、 (13 ) 、 (14 ) 项外, 因证券 、 期 货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充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 充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八 )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特 殊情况 除外 。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十 六条、 第 二十七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九 )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 二) 补充 59. 中 证医药 卫生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合同修改 对照说 明 全文: 基金管理人名称由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改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将《公开募集开放前言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入基金合 同制订依 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限 资产释义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十九条补 充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 购申请 。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十九条补 充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对价的 措施。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场外 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二 )补充 第 九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完善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信 息 权利义务 ……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亿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七、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五、十 七条修改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份 股调整 等 除上述第 (9 ) 、 (13) 、 (14 )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八)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 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补充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除外。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九 )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二 )补充 60. 中 证主要 消费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全文: 基金管理人名称由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改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制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释义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7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 购申请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一、场内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 限制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二、场外 申购与 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补 充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 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亿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完 善 基 金 管 理 人 、 托 管人信息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七、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五 、 十 七 修 改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 (9 ) 、 (13) 、 (14 )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 新增: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六 条、金的信 息披露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除外。 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九 )临 时报告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二)补 充 61. 深证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一部 分 前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言 和 释 义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 深证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 金 ” ) 运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 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 内容与 格 式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在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深证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或 “基 金 ” )运 作,依 照《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 式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深证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 “ 《 基金合 同》 ” ) 。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一部 新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分 前 言和释 义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停牌 股 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如 未来法 律法规变 动,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进行调 整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五、 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申 购 份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相关公 告。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第七部 分


基 七 、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4) 发生《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情形 ; …… (4)发 生《基 金合同 》 约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申 购申请 ;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 (4)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情形; 八、 暂停赎 回或 者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 (4)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简 况 名称: 汇 添富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简 况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义务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五 、投资 限制 (二)投 资 组合 限制 …… d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e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七、 十八修 改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由于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除上述第 d 、e 项 外, 由 于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九)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九)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金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况除外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十)临 时报告 新增 27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62. 中 证上海 国企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69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申 购 份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 相 关公 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申购申请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相应修 改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26)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七、 十八修 改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调整、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除上述第 (9 ) 、 (25) 、 (26)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标 的指数 成分股调 整、 标的 指数成 分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八)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八)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况除外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九)临 时报告 新增 28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63. 汇添富 精选美 元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合 格境内 机 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试 行 办 法》 ” ) 、 《关于 实施<合 格 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 《 通 知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合格境 内 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试行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 下简称 “ 《通知》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入基金合 同制订依 据 第二部 (新增) 补充 《流动性风 险分 释 义 15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四 十 条补 充流动性受 限 资产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规定 》第十九条 补 充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三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5、7 、8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者 。 在 暂 停 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9、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理。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第 1-5 、7 、8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十 四、 十九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九 条补充 根据 上文修改相 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 资 者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 如 发生 巨额 赎回 ,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当 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 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 份额合并计算)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基 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 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合 并 计 算) 的比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 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赎回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 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 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 合并计算)占前一开放日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一条(二 )补充 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份 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 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 比例低于 前述比 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第七部 分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 更新 基金托管人 信 息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80% , 其中投资于美元债的资产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美元债 是指以 美 元计 价的债券。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 于美元 债 的 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 , 美元 债 是 指以美元计价的债券。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所 指 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2、组合限 制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 四、投资 限制 2、组合限 制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八 条补充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 所指的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4 )本基 金境内 投资的 , 还须遵循 以下限 制: (新增) 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 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 一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流 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 》第十五、 十 六、十七 条修改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 针 对 境 内 投资部分, 除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中第 7 ) 条以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 投资部分,应当在超过比例 后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 合 理的 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 除上述组 合限制 中 第 8)、 14 ) 、 (6 ) 条以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 应当在超 过比例 后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 上文修改相 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四条补充 当暂停估 值;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 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同人民 币基金份 额合并 计算)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六条 、第二十七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七)临 时报告 (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六条(二 )补充 64. 汇添 富全球 医疗 保健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前言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办法》 ( 以下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合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的通知》 (以下 简称 “ 《 通 知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 下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 关 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以 下 简 称 “ 《 通 知 》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5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6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四十 条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6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 基金财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6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本基 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 补充 管理人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的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5、7 、8、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 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八、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0、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5、7、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分 九、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九、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十、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发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 (美元 基金份 额按当 日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 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 额合并计 算) 占前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美元 基金份 额 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 基金份额 合并计 算) 的比 例 超过 30%时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 赎回申请 实施延 期赎回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补 充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 例约定的,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理, 直至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 金份额 ( 美元基 金 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 民币基金 份额合 并计算) 占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 美 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 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 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 计算)的比例低于前述比 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60%-95% 。 本基金 以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相 关 公 司股票为 主要投 资对象, 投 资 于 全 球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相 关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60%-95%。 本基金 以 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 司股票为 主要投 资对象, 投 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 关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本 基金所 指的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2、组合限 制 …… (2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2 、组合限 制 …… (2 )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本基 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4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 还须遵循 以下限 制: (新增)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 金, 完全 按照有 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 组合除外)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同一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18)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五、 十 六、 十七条修 改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19)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针 对 境内投资 部分, 除 上述组 合 限制中第 8 )条以 外,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 从其规 定 。 针对境外 投资部 分, 应当 在 超过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进 行 调 整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求,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针 对 境内 投资 部分, 除 上述组 合 限制中第 9)、 18) 、19 ) 条 以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 从其规定。 针对境 外投资 部 分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估 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 十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 (美元 基 金 份 额 按 当 日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等 值 基 金 份 额 同 人 民币基金 份额合 并计算) 超 过 20%的情 形,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 别 、 报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 风险。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美 元基金 份 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等值基金份额同人民币 基 金 份 额 合 并 计 算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利 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 定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 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二)补 充 65. 汇 添富全 球移动 互联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对照说 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分 前 言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 以下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知》 (以下 简称 “ 《 通 知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试 行 办 法》 ” ) 、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的 通知》 (以下 简称 “ 《 通 知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6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释义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来 法律法 规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四十 条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 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 发 生 上 述 第 1-5 、7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者 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 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9、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充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5 、7、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新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补 充 与赎回 …… (3) 如发 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超过30%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 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赎回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 、 (2 ) 方式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低 于前述 比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 本基 金以 全 球移动互联主题相关公司 股票为主 要投资 对象, 投 资 于 全球移动互联主题相关 公司股票的资产占 非 现 金 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本基 金 以 全球移动互联主题相关 公 司 股 票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投资于 全 球 移 动 互 联 主题相关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非现金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低于 80% 。 现金或 者到 期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本 基金 所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3) 本基 金境内 投资: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 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同一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7 )本基金境内投资: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条修 改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18 )本基金境内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若基金超 过上述 (1)- (23 ) 项投资比 例限制, 应 当在 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 符合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 若基金超 出上述 除第 (2)、 (11)、( 17)、( 18 ) 条以 外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 超过比例 后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信息披 露 ……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二)补 充 66.汇添富 恒生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入基 金合同制 订依据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合 格境 内机构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试行办 法》 ” ) 、 《关 于 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以 下简 称《 通知 》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试 行办法》 ” ) 、 《关 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的通 知》 (以 下简称 《通知》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 但在基 金运 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 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 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50% 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十九 条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5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8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释 义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 性受限资 产范围 进行调 整 第 七 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添 富恒生份额规模上限或添富恒生 份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添富恒生份 额的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第十 九条补 充 第七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低 于赎 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费。 6、 添富 恒生份 额的申 购费 用最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5%, 赎回 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添 富恒生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 、申 购份 额具 体 的计 算 方 法、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 额 具体 的 计 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在 招 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6、 添富恒生 份额的 申购 费用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 最高不超 过赎回 金额的5% , 其中,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 费。添富 恒生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补充 率 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第七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7 、9、10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11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7、9、12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十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序 号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七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 施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七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回 的 场外 赎回 申请的 处 理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 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包括 添富恒 生份额、 恒生 A 份 额和恒 生 B 份 额 , 下同) 的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 请 , 与当日 其他赎回 申请一 起, 按上 述 (1)、 (2 )方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 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二 )补充 总份额的30% 时, 继 续按 前述规则 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低于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 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息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信息更新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五、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五、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9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十八修 改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十七修 改 第十七部 分 基金资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产估值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报告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3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第二十 五条修改 补充 67.汇添富 收益快 线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全文: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改为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 定》( 以下 简称 “ 《暂行 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货 币市场 基 金管理暂 行规定》(以下 简 称 “ 《 暂 行 规 定 》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制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 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 的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条补充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释义 第 二 (新增)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部分 释义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 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 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 性受限资 产范围 进行调 整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 六、申购 和赎回 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 回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费用 通常情况下, 本 基 金 不 收 取申购费、赎回费 , 但 当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三 十 一条 补充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前10 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 基金总份 额 50%, 且本基 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10%且 偏离度 为负时, 为 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份 额 1%以上 的赎回申 请(超 过 1%的部 分)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 、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 无 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 益 小于零或累计未分配净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无 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益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 停本基金 的申购 ; 5 、 本基 金每日 累计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理人所 设定的 上限; 6 、 单一 账户每 日累计 申 购 金额/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管理人 所设定 的上限 ; 7 、 单笔 申购金 额达到 基 金 管理人所 设定的 上限; 8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9 、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3、4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 述第 5 、6 、7 项暂停 申 购 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 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本基金 出现当 日净收 益 小于零或累计未分配净收 益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 停本基金 的申购 ; 5、 本基金 每日累 计申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理人所 设定的 上限; 6、 单一账 户每日 累计申 购 金额/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管理人 所设定 的上限 ; 7、 单笔申 购金 额 达到基 金 管理人所 设定的 上限; 8、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9、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9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公 告。 11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 述第 5 、6 、7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本公司将每一交易 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布申购上限。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六 部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 续按前 述规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30%。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补 充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信息 义务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信息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五、投资 限制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五、投资 限制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根据 份额持 有人集 中 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实施调整,并遵循以下 要求: 1)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50%时,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30% ; 2)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20%时, 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条 相 应修改、 补充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低 于 20% ; 3)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120 天;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3)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机构 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 构发行 的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 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三 十二条 、 第 三 十 三 条 、 三 十 四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 披露程 序;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十七 条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除上述(5)、( 12)、( 13 )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2)、( 8 ) 、 (15)、 (16 ) 、 (17 ) 项 外 , 由 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调 整 序 号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当暂停估 值时; 第十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新增)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 基金前10 名份 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 及 占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等 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 十六条 、 第 二 十 七 、 三 十 六 条 条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临 时报告 (六 )临 时报告 (新增)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补充 68.汇添富 添富通 货 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则第5 号<货 币市场 基 金 信息披露 特别规 定>》 和 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 规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 问题的通 知》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 币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 份额赎 回、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 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 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其中,在涉 及计算基金总份额的情 形下, 每一 份 E 类 基金份 额应折算 为100 份A 类基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补充 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后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 额合并 计算。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62、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如 未来法律 法规变 动,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对上 述流动 性受限 资产范围 进行调 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关 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 用 和赎回费 用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但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 且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10%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将 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 申请(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并将上 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三十一 条补充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 (新增)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10、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四条补 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 7、9 项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 6、7 、11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 序号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方式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新增) (3)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 A 类/B 类基金 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申请一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如下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直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A 类/B 类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信息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信息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 四、投资 限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限制 : (1 ) 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 四、投资 限制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根据份额持有人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三 十条相 应修改、资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都 不 得 超过120 天; 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实 施调整, 并遵循 以下要求 : 1)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30%;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20%; 3)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 120 天; 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新增: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三 十二条、 第三十基金 的投 资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 融工具包 括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品 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批 准, 相关 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 作为重 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单与债券, 不得超 过该商 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10% ; 三条、 三 十四条、 第十七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2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除上述(6)、( 12)、( 13 ) 项外, 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 (2) 、 (9 ) 、 (15)、 (16) 、 (20 ) 项 外,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上文 修改调 整序号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 四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四) 基 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第二十露 本基金应 当在年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中, 至 少披露 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七、三十 六条 条 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五)临 时报告 (五)临 时报告 (新增) 25、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六条 补充 69.汇添富 和聚宝 货 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 基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 息披 露 特别 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50% 的除外。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出的修 订 补充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5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释义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赎回费 用。 2.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每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 于申购金 额除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 份额乘以1.00 元。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不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金总份额 50% ,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 ( 超过 1%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三十一条 补充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的情形 除外。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价格 为每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的 份 额 等 于 申 购金额除 以 1.00 元, 在不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情 况 下 , 赎 回 所 得 的 金 额 等 于 赎 回 份 额 乘以1.00 元。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8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8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9 、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被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十四 、十 九条 补充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 6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6 、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过 30%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上述 (1 ) 、 (2 ) 方 式处理 。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十一 条(二 )补充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30% 时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有 权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4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林 利军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李文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 相 应修改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 册资 本 : 人 民币 186.53 亿元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 币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更 新 相 应修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 除上 述 (5)、( 12)、( 13 ) 项外,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四、投资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限制: (1 ) 根据 份额持 有人集 中度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实 施调整, 并遵循 以下要 求: 1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 50% 时 , 本 基 金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三 十 条 、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三 十 三 条 、 三 十 四 条 、 十 七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 2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 3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未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本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得超过120 天; (2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3 )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过2%。 前 述金融 工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金托管人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净资产 的 10% ;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 (8 ) 、 (15 ) 、 (16 ) 、 (18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标准。若 以 上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比例不 符合上 述第 (2)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上 文修 改调 整序 号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 可抗 力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 定延 迟估值; 4 、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5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其它 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类 别 、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额的比 例等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六)临 时报告 (六)临 时报告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70.汇添富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露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理由 一、 前 言和 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 范汇添 富货 币市场基 金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管 理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上 , 特 订立 《汇 添富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汇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运 作 , 依 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汇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 本合同 ” 或“基金 合同 ” )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一、 前 言和 释义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额总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的除外。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补充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释义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进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释义 五、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量 限 制 …… (新增) 5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五、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六)申 购与赎 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 本 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 理要求且在技术系统支持 的条件下 , 当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六)申 购与赎 回费用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 (1 ) 在满 足相关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要 求 且 在 技 术 系 统 支 持 的 条 件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三十一条 补充 政策 性 金 融债 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 计 低于 5% 且偏 离 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 诱发系 统性风 险, 本基金将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 1% 以上 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 1% 的部 分 ) 征收 1%的 强 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计入 基金资 产。 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 的情形 除外。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于5% 且偏离度 为负时 ;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且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 偏离度为 负时;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超过 1% 的部 分) 征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五、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除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8 、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到 5 、8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除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者的申购 申请: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8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十四 、十 九条 补充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9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到 5 、10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十九 条补 充 五、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除下列情 形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和处理 方式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十四 条补充 五、 基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处理方式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新增: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有 权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定》第二十一条(二 )补 充 六、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1 、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 册资 本 : 人 民币 186.53 亿元 1 、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 币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 相 应修改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六)投 资组合 限制 1 、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遵 循如 下投资限 制 1 )投 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 余期 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过240 天; …… 7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 (六)投 资组合 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 如下 投资限制 1 ) 根据份 额持有 人集中 度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调整,并 遵循以 下要求 : i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 持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三 十 条 、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三 十 三 条 、 三 十 四 条 、 十 七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8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10%; …… 除上述 7)、 11)、 12)、 13) 项外, 因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超过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 低于 30% ; ii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 2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 iii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未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本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得超过120 天; 2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3 )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 的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其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超过 2%。 前述 金融工 具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品种;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资产的10%; …… 10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于5% ; 前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 2 )10)、 15)、 17 ) 项外,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若 以 上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第 2 )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根据上 文修 改调 整序 号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与本基 金投资 有关的 证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情形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形。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一)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5 、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类 别 、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额的比 例等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 三 十六条条 补充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 、临时报告 6 、临时报告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十六 条(二 )补充


71.汇添富 全额宝 货 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 基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 息披 露 特别 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管理 暂行规定》 、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50% 的除外。 根据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补充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释义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出的修 订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5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释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赎回费 用。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不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金总份额 50% ,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三十一条 补充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 ( 超过 1%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的情形 除外。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1.00 元。 投资 者申购 所得的 份额 等 于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00 元, 赎回 所得的 金额等 于赎 回份额乘 以 1.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每份基 金单位 1.00 元。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的 份 额 等 于 申 购金额除 以 1.00 元, 在不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情 形 下 , 赎 回 所 得 的 金 额 等 于 赎 回 份 额 乘以1.00 元。 根据上文 调整表 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8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7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8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十四 、十 九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变相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9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 的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7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定》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3 )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十一条(二 )补 充 赎回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过 30%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上述 (1 ) 、 (2 ) 方 式处理 。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30% 时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有 权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4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已经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林 利军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李文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 更新 相应修改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董 文标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 有限 公司(上 市) 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 更新 相应修改 人及 权利 义务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 除上 述 (5)、( 12)、( 13 ) 项外,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限制: (1 ) 根据 份额持 有人集 中度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实 施调整, 并遵循 以下要 求: 1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 5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 2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 3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未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本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10%; (2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三 十 条 、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三 十 三 条 、 三 十 四 条 、 十 七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3 )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 行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过2%。 前 述金融 工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净资产 的 10% ;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 (8 ) 、 (15 ) 、 (16 ) 、 (18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以 根据上 文修 改调 整序 号 达到标准。若 以 上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比例不 符合上 述第 (2)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 可抗 力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 定延 迟估值; 4 、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5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其它 情形。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类 别 、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额的比 例等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 三 十六条条 补充


72.汇添富 现金宝 货 币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全文: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改为 “汇添 富基金 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 性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临 时报告 (六)临 时报告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十六 条(二 )补充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 基金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 息披 露 特别 规 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知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50% 的除外。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出的修 订 补充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5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释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的申 购与 赎回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赎回费 用。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不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金总份额 50% ,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 ( 超过 1%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的情形 除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三十一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单 位 1.00 元。 投资 者申购 所得的 份额 等 于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1.00 元, 赎回 所得的 金额等 于赎 回份额乘 以 1.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每份基 金单位 1.00 元。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的 份 额 等 于 申 购金额除 以 1.00 元, 在不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情 形 下 , 赎 回 所 得 的 金 额 等 于 赎 回 份 额 乘以1.00 元。 根据上文 调整表 述 第六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8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7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8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9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 的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7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十四 、十 九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购与 赎回 项: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3 )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过 30%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上述 (1 ) 、 (2 ) 方 式处理 。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30% 时 , 继 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有 权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4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十一 条(二 )补充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已经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汇 添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林 利军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李文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更 新 相 应修改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更 新 相 应修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 除上 述 (5)、( 12)、( 13 ) 项外,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限制: (1 ) 根据 份额持 有人集 中度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实 施调整, 并遵循 以下要 求: 1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 5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 30% ;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的 20%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三 十 条 、 第 三 十 二 条 、 第 三 十 三 条 、 三 十 四 条 、 十 七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得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 20% ; 3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未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本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得超过120 天; (2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3 )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过2%。 前 述金融 工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净资产 的 10% ;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 (8 ) 、 (15 ) 、 (16 ) 、 (18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标准。若 以 上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比例不 符合上 述第 (2)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上 文修 改调 整序 号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 金 投资 所 涉及 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 可抗 力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 定延 迟估值; 4 、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5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其它 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73. 汇 添富理 财 14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全文: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改为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一、 前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类 别 、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额的比 例等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临 时报告 (六)临 时报告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言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以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一、 前 言 (新增) (五)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的 情 形 导 致 达 到 或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二、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二、 释 义 (新增) 59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流动 性受限 资产,如 未来法律 法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上 述流动 性受限 资产范围 进行调 整 受限资产 释义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金额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 金额 …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份额 和赎回 金 额的计算 方式 2 、本 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 用与赎回 费用。 (六) 申购 份额和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2 、本基 金 一般 情况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 但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资产。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1 、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 、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或人员支 持等不 充分;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申 购;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4、 5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基金管 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或人员支 持等不 充分;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6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申 购;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9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5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4 、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九)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新增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如下 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直至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七、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 金管理 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 理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七、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二)基 金托管 人 ……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根 据 托 管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十二、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六、 十七修 改 十二、 基金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投资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前提下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前提下, 除上述 第 (8)、 (9 ) 、 (10 ) 项以 及第 (7) 项中另有 约定外,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非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十四、 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 (新增)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6 、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 6 、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7、 临时报 告 7、临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74. 汇 添富理 财 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全文: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改为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五、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的 情 形 导 致 达 到 或 超 过 50%的除外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8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其他流动 性受限 资产,如 未来法律 法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上 述流动 性受限 资产范围 进行调 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份额和 赎回金 额 的计算方 式 2 、本 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 用与赎回 费用。 六、 申购份 额和赎 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2 、本基 金 一般 情况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 但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资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4 、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8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新增: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与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如下 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直至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 理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二、基金 托管人 …… 二、基金 托管人 …… 根 据 托 管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六、 十七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除上述第 (8 ) 、 (9) 、 (10) 项 以及第(7) 项中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产的估 值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临 时报告 (六)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75. 汇 添富理 财 60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一、 前 言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一、 前 言 (新增) (五)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的 情 形 导 致 达 到 或 超 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二、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二、 释 义 (新增) 60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金额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 金额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六、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份额 与赎回 金 额的计算 方式 2.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与赎回 费用。 (六) 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2. 本 基 金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 但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资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六、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发 生 上 述 第 1.2.3.5.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理 。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六、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获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六、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式 新增: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起,按 上述(1)、 (2)方 式处理 。如下 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直至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十二、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六、 十七修 改 十二、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除上述第 (8 ) 、 (9) 、 (10) 项 以及第(7) 项中另 有 约定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行调整。 十四、 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 (新增)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季 度 报告 …… (七)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文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7.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 (八)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八)临 时报告 与公告 (新增)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露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76. 汇 添富理 财7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全文: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改为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五、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的 情 形 导 致 达 到 或 超 过 50%的除外 。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资 产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流动 性受限 资产,如 未来法律 法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上 述流动 性受限 资产范围 进行调 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补充 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限、 基 金规模 上限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 的计算方 式 2 、本 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 用与赎回 费用。 六、 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2 、本基 金 一般 情况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 但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资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4 、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合适的投 资品种 , 或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个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限的 。 8 、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新增) : (3 ) 如果发 生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 当日其 他赎回 申请 一起,按 上述(1)、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2)方 式处理 。如下 一 开放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直至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 理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托 管 人 最 新 信 息 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六、 十七修 改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1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除上述第 (8 ) 、 (9) 、 (10) 项 以及第(7) 项中另 有 约定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 七条补充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临 时报告 (六)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77. 汇 添富中 证主要 消费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联 接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说 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 二 部 分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新增) 55、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如未来 法 律 法规变动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 及拒绝 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 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 回 费 用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 方 法、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本基金管理 人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 有期不少于7 日 的投资 者 收 取的赎回 费, 其中 不低 于 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赎 回 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5%,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 期 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 低 于1.5% 的 赎回费 。 本基 金 的 申购费率 、 申购 份额具 体 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条补充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公 告。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 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 个投资 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 7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8 、10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条(二 )补充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回申 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2) 方 式 处理。 如下 一开放 日,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 指定媒 体上进 行 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林 利军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 息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 目标 ETF 、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 份 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主要 投资于 目标 ETF 、 标的指数 成份股 、 备选 成 份 股。 其中 投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补充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权证 、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行 。 90%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 购款等。 权 证、 股指期 货 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六、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19 )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 的,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9 )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 所指的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新增) (21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投 资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2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十 六 、 十七修改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标的 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目 标ETF 暂停申 购、 赎 回 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除上述第 (11 ) 、 (19) 、 (21)、 (22 ) 项 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调整 、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 流动性限 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赎 回或二 级市场 交 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 估 值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补充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 (新增)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条(二 )补充 78. 中 证上海 国企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 二 部 分释义 (新增) 51、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如未来 法 律 法规变动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 及拒绝 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中 扣 除应归基 金财产 的部分 后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中 扣 除应归基 金财产 的部分 后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 管 理人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 , 并将 上述赎 回 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 申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购比例上 限、 单 个投资 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 7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6、 7、8 、10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 一估值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与赎回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他 赎回申 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2) 方 式 处理。 如下 一开放 日,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 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条(二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目标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的 9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9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的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条补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的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新增) (24)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投 资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5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十 六 、 十七修改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标的 指数成 份股调 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目 标ETF 暂停申 购、 赎 回 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第 (2) 、 (10 ) 、 (24)、 (25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标 的 指 数成份股 调整、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流动 性限制 、目 标 ETF 暂停申购 、 赎回 或二级 市 场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 估 值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文件中 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补充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 (新增) 28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条(二 )补充 79. 汇 添富深证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添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 司 根据基金 管理人信 息修订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 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范汇 添富深 证 3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 基 金 ” ) 运 作 ,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汇 添 富 深 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 运 作,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将 《公 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格 式》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在 平等自 愿、诚 实 信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人的合 法权益 的原则 基 础上, 特订立 《汇添 富深证 300 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本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第6 号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格式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 上, 特订立 《汇添 富深证3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 同》 ” ) 。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入基金 合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补充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释 义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法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行 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如 未来法 律法规 变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上述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范围进行 调整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 基金规 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以 及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 十九 条补充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持 有 的全 部 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时收取 ,扣除 用于市 场 推广、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额归基 金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3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5% ,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 过 5%。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的全 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本 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比例下 限。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3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最高不 超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过 5%,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对 于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 回费率最 高不超 过 5%。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 (新增) (7 )当 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 (9 )申 请超过 基金管理人 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 单 个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者 。 发 生上述 (1 ) 到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停申购 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 申 购款 项将 全部或部 分 退还 投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新增) 赎回 (2 )当 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的 措施;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述 第 (3)款的 情形时 , 对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支付 赎回款 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同 时,在出 现上述 第(4)款 的情形时 , 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 , 最长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投 资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 果发生 巨额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过30%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 请 , 与 当日其他 赎回申 请一起 , 按上 述(1) 、 (2 ) 方式 处理。 如下 一开放日 ,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一条 (二) 补充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处 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比 例低于30%。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环 境调 整前述比 例及处 理规则 , 并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汇添富 基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据基金 管理人信 息更新修 订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据基金 托管人信 息更新修 订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股指期货 及其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 行。 二、投资 范围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本基 金所指的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 组合 限制 …… c、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 组合 限制 …… c、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本基 金所指的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投资 限制 (二)投 资 组合 限制 …… (新增) i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j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十六、 十七 修改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由于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除上 述第(c)、( i ) 、 (j)项 外, 由于 证券期 货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补充 第十三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 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 停估值 时;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五条 修改补充 80. 汇添富 黄金及 贵 金属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汇添富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汇添富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人信息 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金 ” ) 运 作,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与格 式> 》 、 《合 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 以下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 《 关 于 实 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 通 知》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在平 等自愿 、 诚实信用 、 充分 保护基 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上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 明确 《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汇 添 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或 “基金 ”)运 作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 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以下简 称 《通知》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在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者 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将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 纳 入基 金合同 制订 依据 特订立 《 汇添富 黄金及 贵 金属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合同 ”或 “ 《基金 合 同》”)。 原则基础 上, 特订立 《汇 添 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本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但 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登 记 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 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释义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 释义 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 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 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对上述 流动性 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 、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以及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2 、 投 资 者 可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扣除用 于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 3 、 本 基 金 申购 费 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 回 费 率最 高不超过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扣 除用于市 场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 限 , 其中 对持续 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 过 5%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三条补 充 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 上述 1 到7 项、 第 9 项和 第 10 项暂停 申 购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 10、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11、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12、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项将全额或部分退还投 资者。发 生上述1 到 7 项、 第 9 项、 第10 项 和第 13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十 九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 序号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第七部分


一、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 人:桂 水发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息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二、投资 范围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本 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1 ) 按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 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 持 的 交 易 所 交 易 基 金 (ETF )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的90%; 基金保 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 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交 易 所 交 易 基 金 (ETF )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估 值;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八)临 时报告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8、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充 81. 汇 添富沪深300 安中动态 策略指 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原因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制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 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 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本 基金管 理 人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 将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金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补 充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汇添富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 :林 利军 …… 组织形式 :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1 亿 元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股 份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 :李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沪 深300 安中动 态策略 指 数的成份股的组合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 金投资 于沪深 300 安中动态策略指数的成份 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持有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的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沪 深300 安中动 态策略 指 数的成份股的组合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三、投资 策略 ……本基 金投资 于沪深 300 安中动态策略指数的成份 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保持 不低于 基 根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90% ,其余资产可投资 于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其余 资产可 投资于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补 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 、 十 七 条 修改 第十 二 部分 基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除上述第 (2 ) 、 (10 ) 、 (13)、 (14 )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金的投 资 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估 值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第二十七 条补充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 时报告 (七 )临 时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补 充 82. 汇 添富上 证综合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言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6 号 《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与格式》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在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 式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在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护 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但 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者超 过 50% 的除外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四、十 九条补充 第一部 分前言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释义 和释义 释义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第一部 分前言 和释义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 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 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对上述 流动性 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 义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 额限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 额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 五 部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扣 除用于市 场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 限。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5%,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 过 5%。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对 持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扣除 用 于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 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 过 5% ,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 于 1.5%的 赎回费 。 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项将全 额退还 投资者。 发 生上述 (1 ) 到 (4 )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 个投资 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1 ) 、( 2)、( 3)、 (4)、 (8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者申 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理规定》第十四、十 九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整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 施;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如果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 个 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超 过 30%时 ,本基 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一、基金 管理人 ……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有 限 一、基金 管理人 …… 名称: 汇添 富基金 管理股 份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公司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90%-95%,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投资 于标的 指 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但 因 法律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 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 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 比例的情 形除外 )…… 二、投资 范围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90%-95%,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 金所指 的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但因法 律法规 限 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 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 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 除外)…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充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 投资策略 (一)资 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 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在巨 额申购 赎回发 生、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 下, 管理人 将在综 合考虑 冲 击成本因 素和跟 踪效果 后 ,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 至合理水 平。 四、 投资策略 (一)资 产配置 ……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 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在巨 额申购 赎回发 生、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 下, 管理人 将在综 合考虑 冲 击成本因 素和跟 踪效果 后 ,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 至合理水 平 ;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根据《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充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五、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3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五、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3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本 基金所 指 的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5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六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七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标 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除上述第3、5、6 项外,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充 其规定。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估 值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 )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补 充


83. 汇 添富沪 深 300 指数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纳入 基 金合同制 订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0、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释 义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 进 行 调 整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规定》 第 十九条 补 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中 扣 除应归基 金财产 的部分 后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中 扣 除应归基 金财产 的部分 后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补充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本基金 管 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5、6 、 7、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 ……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6 、 7 、10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序 号 第 七 部分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回款项的 情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措 施 。 管理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回 场外的处理 方 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 一开放 日,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30% 时, 继续按前 述规则 处理, 直 至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二 十 一条(二 )补充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二、投资 范围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 指 的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 指 的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9)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十六 、 十七修改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2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除上述第 (10 ) 项 规定的 情 形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调整、 标的 指数成 份股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除上述第 (2)、 (10)、 (19)、 (20) 项规 定的情 形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标的 指数成 份股调 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估值时;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第 二十七 条 补充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八)临 时报告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30、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二 )补充 84. 汇 添富中 证生物 科技主题 指数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 合同修 改对照说 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公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 (基金 管理人作为发起资 金提 供方的 除外)持有基金份 额数 不得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总数 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 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登记 机构技 术条件不允许等基 金管 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 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 除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 不限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受限资 产释义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 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对上述 流动性受 限资产 范围进 行 调整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5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以 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 基金财 产的部分后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 费 中 扣 除 应 归 基 金 财 产的部分后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本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6、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者申 购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8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时。 9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3 、5、6 、7、 10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 资者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九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序 号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 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 例超过 30%时, 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不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 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如下一 开放日,该单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 超出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30% 时,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 直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 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 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 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 ,并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 人 民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32,724,224 元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二、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保持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三、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略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保持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 规定执 行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 中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根据 比例进 行投资 。 …… (18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 。本款 所指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 根 据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补 充 流 通 受 限证券说 明 证券; …… (18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 持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27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六、 十七修改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除上述第(9)、( 18)、( 26)、 (27 ) 项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 规另有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七条补 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 )临 时报告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二 ) 补充 85. 汇 添富中 证中药 指数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将《 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入基金合 同制订依 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 供方的 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总数 的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 机构技 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 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 被动达 到或超过50%的 除外。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十 四、 十九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新增) 根据 《流动性风 险释义 7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 流动性受 限资产 范围进 行 调整 管理 规定》第四 十 条补 充流动性受 限 资产释义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 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规定 》第十九条 补 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 部分后, 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 基金财 产的部分后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三条补充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6、7、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时。 9、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7、 10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者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十 四、 十九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九 条补充 根据 上文修改相 应 调整序号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 果发生 巨额赎 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超过 30%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如下一 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30%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一条(二 )补充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 ,并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32,724,224 元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 行。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保持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工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 规定执 行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 根据 比例进行 投资。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 中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本款 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 (18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合 计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18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根据 《上市公司 证 券发 行管理办法 》 补充 流通受限证 券 说明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本基金主动投资 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27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流 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 》第十六、 十 七修改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除上述第(9)、( 18)、( 26)、 (27) 项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根据 上文修改相 应 补充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时 ;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根据 《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六条 、第二十七 条 补充 第 十九 部 (八 )临 时报告 (八 )临 时报告 根据 《流动性风 险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管理 规定》第二 十 六条(二 )补充 86. 汇添富 中证互 联 网医疗主 题指数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基金 合同修 改对照说 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 改 理 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 ( 基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的除外 ) 持有 基金份 额数 不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 、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 登记 机 构 技 术 条 件 不 允 许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的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 除外。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十四、 十九 条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补充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0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上 述流动 性受 限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 基金规 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以 及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规 定》 第 十九 条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 基金财 产的部分后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中扣 除应 归基 金财产的 部分后 , 其 余用 于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 基金管 理人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 述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者申 购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条补 充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50% , 或 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个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7、10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者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措施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例超过30%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 请 , 与 当日其他 赎回申 请一起 , 按上 述(1) 、 (2 ) 方 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日 ,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处 理,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比 例低于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环 境调 整前述比 例及处 理规则 , 并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一条 (二) 补充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 人 民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 管理人信 息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二、投资 范围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金所 指的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 行。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权证 及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行。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5%的 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新增) (25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 动性 《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投资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资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投资 ; (26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规定》 第十 五、十六 、 十七条修 改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除上述第(9)、( 17)、( 25)、 (26 )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补充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 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时;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七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露 …… ……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八)临 时报告 ( 八 )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据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第 二十六条 (二) 补充 87. 汇 添富中 证环境 治理指数 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因基金 份额赎 回、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 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 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 达到或 超过 50% 的除外。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补充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68、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条 补充流 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新增)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 、 基金 规模上 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第十九条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 后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 后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持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 6、7、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 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9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 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6、7、10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 序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 果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条 (二 ) 补 充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 30%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 过 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 请一起 , 按上 述 (1) 、 (2) 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 日, 该 单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30%时 ,继续 按前 述规则处 理, 直至该 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 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则 , 并 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二、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为: 本基金 的股票 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 ,其 中投资 于中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环 境治理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且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 的 9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 股 指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证环境治理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且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净值的 9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 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基金 所指的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 、 股指 期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 、 股指 期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8)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 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8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 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券; 券; 本 基金所 指的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7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除 上 述 第 (9 ) 、 (18)、 (26 ) 、 (27 ) 项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产估值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 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时;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七)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七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八)临 时报告 (八 )临 时报告 (新增) 27、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条 (二 ) 补 充 88. 汇 添富中 证精准 医疗主题 指数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 订 立 本 基金 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 方的除 外) 持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 中因基金 份额赎 回、 基 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基金管 理 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 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第十四、 十 九条补 充 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除外 。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70、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如 未 来法律法 规变动 ,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第四 十条补 充流动 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 (新增) 5 、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存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第十九条 补充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 基金规 模上限 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 后 , 其 余用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 后 , 其 余用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管理人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 并将 上述赎 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第二 十三条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 6、7、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 8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9 、 申 请 超 过基 金 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个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2 、3、5 、 6 、7 、10 项暂 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第十四、 十 九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 序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 30%时 ,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 申 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2 ) 方 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放日,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30% 时, 继 续 按前述规 则处理 , 直至 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第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有权根 据当时 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则 , 并在 指定媒 介 上进行公 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 管理人 信息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信息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策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行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 (17)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 (17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本 基金所 指的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5)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投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第十五、 十六、 十七条 修 改 第十 三 部分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除上述第(9)、( 17)、 (25) 、 (26) 项外, 因证 根据上文 修改相 应补充 基金的 投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文件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 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第二 十 七条补充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八)临 时报告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89. 汇 添富中 证 500 指数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 基 金管理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作 为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的 除 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 但在基 金运作 过 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 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 超过 50% 的除 外 。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70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四十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赎回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中 扣 除应归基 金财产 的部分 后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 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三 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补充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6、 7 、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时。 9、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 2、 3 、 5 、 6 、 7、 10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 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补充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新增) 2、 巨额 赎回的 场外处 理 方 式 ……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一 条 (二)补 充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二、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八条 补 充 第十 三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八条 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六条 补 充 产的投资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十七条 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除上述第 (10 ) 项 规定的 情 形外,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调整、 标的 指数成 份股流 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除上述第 (2)、 (10 ) 、( 19)、 (20 ) 项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 值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超过 20% ( 七 )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十 七条补 充 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 。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八)临 时报告 (八 )临 时报告 (新增)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二十六 条 (二)补 充 90. 汇 添富香 港优势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 明确 《 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汇 添 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或 “基金 ”)运 作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 确《基 金合同 》 当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基金 ” ) 运 作,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 投资 将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 纳 入基 金合同 制订 依据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 ) 、 《关 于实施< 合格境 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以 下简称 《通知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在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保护 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上, 特 订立 《汇添 富香港 优势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同 》 ”)。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与格 式> 》 、 《合 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 以下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 《 关 于 实 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以 下简称 《通知 》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在平等 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 立 《汇添 富香港 优势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 基 金 合 同》 ”)。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 充 过 50% 的 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释义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未来 法 律法规变 动,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对 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 围进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 释义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五、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购 申 请 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 基金规 模上限 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 充 限,以及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余部 分用于 支付注 册 登记费等 相关手 续费。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5% ,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 过 5%。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2 、 投 资 者 可将 其 持 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25% 的部 分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部 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 费 , 其 中对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 3 、 本 基 金 申购 费 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 回 费 率最 高不超过 5% 。 本 基 金管 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三条补 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 款项将全 额退还 投资者。 发 生上述1 到4 项 和第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6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受 某笔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基 金 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个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 者。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 、 第6 项 和第9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十 九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整 序号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5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十一、 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3 ) 如 发 生巨 额 赎 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 30% 时 ,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 回申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 申 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2 ) 方 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放日,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 直至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低于 前述比 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有权根 据当时 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则 , 并在 指定媒 体 上进行公 告。 二 十 一 条 ( 二 )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 法定代表 人: 林 利军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 法定代表 人:李文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信息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一)基 金托管 人概况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一)基 金托管 人概况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信息 权利义务 334,018,850,026 元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持有的现金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二、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持有的现 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 10、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 充 第 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文件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 者利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 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 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充 91.汇添富 收益快 钱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将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特别 规定>》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技 术 条 件 不 允 许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 以 控 制 的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4、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作出的 修订 补充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60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由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四十条 补充流 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于到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范 围进行调 整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 限制 …… (新增) 5、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份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十九条 补充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4、 本基 金不收取 申购 、 赎 回费用。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4、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金 不收取申 购、 赎 回费用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规定》 第三十一 条补充 的申 购与 赎回 但当本基 金前10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且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于 10%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1%以 上的赎 回申请 (超 过 1% 的部分) 征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除外。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停接受申 购申请 。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过50% ,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13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的;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四条补 充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4 、 5 、6 、9 、11 、12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4、 5、6、9 、11 、14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赎回申 请 。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2 、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式 …… (新增) (3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超过 30%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理赎回 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 回 申 请 , 与 当 日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 式 处 理 。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 续按前 述规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比例 低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 补 充 程 序 后 , 有 权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 理 规 则 , 并 在 指 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林 立军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 亿元 一、基金 管理人 …… 法定代表 人: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信息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 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四、投资 限制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下限制 : (1) 根据 份额持 有人集 中 度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调 整 , 并 遵 循以下要 求: 1)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三 十条相 应修改、 补充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30%; 2)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于20%; 3)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未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时,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120 天;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3)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三十二 条、 第 三十 三 条 、 三 十 四 条 相 应 修 改、补充 不得超过10% , 其 中单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露程序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净资产 的 10% ;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十 七条 第十 四 部 除上述(6)、( 12)、( 13 ) 项外, 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除上述 (2) 、 (9 ) 、 (15)、 (16)、( 19 ) 项外, 由 根据上文 修改调 整序号 分 基 金的 投资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第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时;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补充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 八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 (新增)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类 别 、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文 件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条、 第 二十 七、三十 六条条 补充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九)临 时报告 (九 )临 时报告 (新增) 25、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第二 十六条 补充 92. 汇 添富鑫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律 法规变 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产范 围进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四十 条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 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者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 、 6 、 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7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8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 发生上述 第 1、 2 、 3、 5 、 6 、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如果 发生巨 额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 起 , 按 上 述 (1)、( 2 ) 方式处理 。 如下 一开放 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时,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补 充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 一、基金 管理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 完善基金 管理人 、 托 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 保持一 致;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条修 改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除上述第(11 )条以外, 因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除上述第 (2)、 (11 ) 、( 16)、 (17) 条 以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估 值 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二)补 充 93. 汇 添富鑫 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 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释义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 订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56、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法 律 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对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四十 条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关公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人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2、3 、5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 应顺延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50%, 或者变 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6 、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且开放 期按暂 停申购 的 期间相应 顺延。 理规定》 第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补 充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超 过 3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当日 其他赎 回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如下一 开放日 , 该 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 例约定的, 继续按 前述规 则 处理, 直至 该单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述比 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超 过 30%时 ,则开 放 期相应延 长, 但在 延长的 开 放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的赎 回申请, 即基金 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以上 而被延 期办理 赎 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赎回业 务, 直至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全 部确认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则,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3 、延缓支 付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 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3 、延缓支付或延期赎回 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说明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15 个工作日 和后15 个工 作 日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 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 个开放 期的前 15 个工作日 和后 15 个工作 日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 比例的 限制。 开 放 期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封闭 期内持 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受 限制, 但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 易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 四、投资 限制 …… 四、投资 限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补金的投 资 (2) 开 放期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2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封 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本基 金所指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16 )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主 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完 全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合除 外)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条修 改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同一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除上述第 (2) 、 (11 ) 、 (16)、 (18 )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二 十七条 补充 息披露 ……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六条 (二)补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