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关于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平 安 大 华 鑫荣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
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 规定》 施行
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本公司” ) 对旗下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平安 大华鑫荣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 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
限制、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估值方
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进行的必
要修改, 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 《 平安大华
鑫荣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 并将在 更新的《 平安大 华鑫荣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 -4800 )咨 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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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大 华鑫 荣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获 批《 基金 合同 》条 款与 新规 备案 《基 金合 同》 主要 条款 前后 条文 对照 表
章节 获批《 基金 合 同》条款 新 规备案 《 基金合 同》条 款 修改理由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 纳 入基金 合同制 订
依据
释义 - 13、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补充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3
释义
55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56、摆 动定 价 机制 : 指 当开 放式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 整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 市场 冲 击成 本 分配
给实 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 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 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补充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 金 规模 予 以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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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 本 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率 由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 并在 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示。其 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 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赎 回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的该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三 条 添加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 7 、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或 赎回时,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 公平 性 。 摆动 定 价机 制 的相
关原 理 及操 作 方法 参见 法 律 法规 和 自律 组 织的
规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五 条添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8 、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
设定 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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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9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时 ,并 采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施。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 添加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 停申
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全 部 或部 分拒 绝 的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因上文增加内容导致条款序
号增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情形。
6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时 ,并 采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 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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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4 ) 若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 取具 体措施对 其进行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 理。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先行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出 20% 的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20%以内
(含 20%)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前段
“( 1 ) 全部 赎 回” 或“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的
约定 方 式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一
并办 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 理。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一 条(二 )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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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延期 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制 。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 的 40%;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本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本 基 金投 资 于股 票 资产
的比 例 不高 于 基金 资 产的 40% ;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每个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持 有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5%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添加。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和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持
有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前述现 金
资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添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 条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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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24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5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 条 添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 条 添加。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除 上 述 第 (10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除第 (2 ) 、 (11) 、 (24 ) 、 (25 ) 项以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
9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三、估值 方法
13、当 发生 大 额申 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 ,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五 条添加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估 值 ,并 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 接受
基金申购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 添加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六)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20%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 有风险 。
(六)
……
报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比
例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 权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文 件中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七 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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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本基 金 持 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六 条 添加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七)临 时报告
……
27、本 基金 发 生涉 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 摆 动定 价机 制 进行 估
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五 条添加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六 条 添加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新增 :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暂停 估值的;
根据 暂停 估值部 分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