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睿享文娱混合:关于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平 安 大 华 睿享 文 娱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
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 规定》 施行
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平安大 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旗下 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 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 的修改内容包括
释义、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投资
范围、 投资限制、 估值方法、 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具体修改内
容见附件。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
要修改, 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 《 平安大华
睿享文娱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并 将在更 新的《 平安大华睿
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 -4800 )咨 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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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 华睿享文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原 《基 金合同》条款与新 规备案《基金合同 》主要条款前后条 文对照表
章节 获批《 基金 合 同》条款 新 规备案 《 基金合 同》条 款 修改理由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 纳 入基金 合同制 订
依据
释义 - 13、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补充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3
释义
53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补充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 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具体 请参见 相关规 定。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添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及处理 方式: 本 基金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 详见 招募 说 明 书。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率 由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赎 回金 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其中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三 条 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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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 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赎回 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 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7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一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9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时 ,并 采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施。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添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添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 添加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投资者 的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 停 投资 者 的 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因上文增加内容导致条款序
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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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定暂 停 申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 或 部 分拒 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本金 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项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告。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
停基 金 估值 时 ,并 采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 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 延期 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 添加 。
完善 表述 。
6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4 ) 若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采 取具 体 措施 对 其进
行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先 行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出 2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 而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前段 “ (1 ) 全部赎 回” 或 “ (2 ) 部分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一并 办 理。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 该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一 条(二 )添加 。
7
为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 回处
理。 部 分延 期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 低份 额 的限
制。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 文体娱 乐主题相 关行业 的证
券资 产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 产的 80% , 其中 权
证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其 中投资 于文体 娱乐 主题相关 行业的 证
券资产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权
证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 —3%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和 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前述 现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添加。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前 述现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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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21)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2) 本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 条 添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 六 条 添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 七 条 添加。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除第 (2 ) 、 (13 ) 、 (21) 、 (22 ) 项以 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9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规定。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三、估值 方法
7 、 流通受 限的股 票, 包 括非 公开发行 股票、 首
次公 开 发行 股 票时 公司 股 东 公开 发 售股 份 、通
过大 宗 交易 取 得的 带限 售 期 的股 票 等( 不 包括
停牌 、 新发 行 未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股票 )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金 流通受 限
股票 估值 指引 ( 试行 ) 》补充
估值 方法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估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 添加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六)
……
报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比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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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文 件中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 及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本基 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第二十六 条 、 二 十七条 添加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七)临 时报告
……
27、本 基金 发 生涉 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五 条添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