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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安盈保本(002537)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关于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平 安 大 华 安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
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 规定》 施行
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平安大 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旗下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 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
限制、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估值方
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
要修改, 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 《 平安大华
安盈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 ,并 将在更新 的《 平 安大华 安盈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 -4800 )咨 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基 金合 同》 修订 对照表 
基 金 合 同条 款 修 改 前 内容 修 改 后 内容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 
2 、 订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 13、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释义


72、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73、摆 动定 价 机制 : 指 当开 放式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 整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 市场 冲 击成 本 分配 给实 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 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 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对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限制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 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5%, 赎回费 用最高 不超过 赎回金额 的 5%。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其 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 取的 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 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 ,其中 赎 回费 用 纳入 基 金财 产的 比 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 未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6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最 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 的 5%, 赎回费用 最高不 超过 赎回金额 的 5%,其 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 费。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 、申 购 份额 具体 的 计算 方 法、 赎回 费 率 、赎 回 金额 具 体的 计算 方 法和 收 费方 式由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 说 明书 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 7 、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或 赎回时, 在履行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适当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 公平 性 。 摆动 定 价机 制 的相 关原 理 及操 作 方法 参见 法 律 法规 和 自律 组 织的 规定。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10、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11、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 购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 的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 的。 12、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的措施。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9 、10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9 、12、13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 或 部 分拒 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7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措施。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4 ) 若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具 体措施对 其进行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 理。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先行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出 20% 的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20%以内 (含 20%)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前段 “( 1 ) 全部 赎 回” 或“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的 约定 方 式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一 并办 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 期赎 回 处理 。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的限 制。 基 金 的 投资 本 基 金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如 下: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按 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 类金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股 票 、 权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债 券 、 国 债 期 货 、 银 行 存 款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基金持 有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高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按 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 例进 行动 态 调 整。 其 中, 股 票、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券、 国债期 货、 银行 存款等稳 健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不 低于 60% ,其 中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投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 基金 持 有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基 金 的 投资 本 基 金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如 下: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投资 比例 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5%, 前述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19)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20)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1)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基 金 的 投资 本 基 金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期 ,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如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除上述第 (2 ) 、 (12 ) 、 (20 ) 、 (21) 项所规 定的 情 形外 ,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下: 四、投资 限制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 的 投资 若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变 更 为 “ 平 安 大 华 安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 则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适用 如 下: 二、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95% ,权证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范围 为 0%-95%, 权证投资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和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基 金 的 投资 若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变 更 为 “ 平 安 大 华 安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 则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适用 如 下: 六、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 债期 货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 保 持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前述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22)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23)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4)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基 金 的 投资 若 本 基 金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变 更 为 “ 平 安 大 华 安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 则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适用 如 下: 六、投资 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除上述第 (2 ) 、 (13 ) 、 (23 ) 、 (24) 项所规 定的情形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三、估值 方法 7 、 当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基金 估值;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六) …… 信息 本基 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报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七)临 时报告 …… 28、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 或 潜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29、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 摆 动定 价机 制 进行 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