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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鑫A(003034)

场内货币:关于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平 安 大 华 交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
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 规定》 施行
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本公司” ) 对旗下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 平安大 华交易型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 《基 金合同 》 ” )相 关条
款进行修 订。本 次《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内容包 括释义、 申购与 赎回的 数量限制、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估值方法、 暂
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 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进行的必
要修改, 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 《 平安大华
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 托 管协议》 ,并将 在更新 的《 平安 大华交 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投资者也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 -4800 )咨 询相 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2 平安大 华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 获批《 基金合同》条款与 新规备案《基金合 同》主要条款前后 条文对照表 章节 获批《 基金 合 同》条款 新 规备案 《 基金合 同》条 款 修改理由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 纳 入基金 合同制 订 依据 。 释义 - 13、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补充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


3 释义


71、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债券等 补充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三、场外 申购与 赎回 增加: (三) 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6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 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第二款 添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四)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2 、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为每份 基金份 (四)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下 不收 取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 用 , 但 出现 以下 情 形 之一 时 ,为 确 保基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一 条添加 。


4 三、场外 申购与 赎回 额1.00 元。 金平 稳 运作 , 避免 诱发 系 统 性风 险 ,对 当 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 回 基金 份 额超 过 基金 总份额的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1% 的部分 ) 征收1%的强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上述赎 回费用 全 额计 入 基金 资 产。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上述 做 法无 益于 基 金 利益 最 大化 的 情形 除外: (1 ) 在满 足相关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基 金 持有 的现 金 、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 50%的, 且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 现金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低于 10%且 偏离度为 负时 。 2 、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每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5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四、场内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金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价, 通过每 日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人民币 100.00 元。 2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五)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金采 用摊余 成本法 计价, 通 过每日 计算 收益 并 分配 的 方式 ,使 每 份 基金 份 额净 值 保持 在人民币100.00 元。 2 、 本基金 在一般 情况下 不收 取申购费 用和赎 回 费用 , 但当 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 计低 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为确 保基金平 稳运作 , 避免 诱 发系 统 性风 险, 对 当 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 (超过 1% 的 部分) 征 收 1%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用 全 额计 入 基金 资产 。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上述 做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最 大化 的情形除 外。 3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50% ,且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一 条添加 。


6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低 于 10%且偏 离度 为 负时 , 在业 内 技术 条件 允 许 的前 提 下, 对 当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 赎 回基 金 份额 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1% 以 上 的赎 回 申请 ( 超过 1%的部 分) 征收1% 的强制赎 回费用 , 并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 计入 基 金资 产。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上 述做 法无 益 于 基金 利 益最 大 化的 情形除外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9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10、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 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的。 11、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添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 添加 。


7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项、8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对 于上述 第 7 项拒 绝申购的 情形,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申 购 上 限 设 定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至 6 项、8 、11、12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对于上 述第 7 项拒绝申 购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上 公布 相 关申 购上 限 设定 。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因上文增加内容导致条款序 号增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10、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并 采 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 添加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项、8 、9 、10 项 情形 之一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回 公告。对 于上述 第 7 项暂停 接受赎 回的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赎 发生上述 第 1 至 6 项、8 、9 、10 、11 项 情形 之 一而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 受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对于 上述第 7 项 暂停 接受 赎回的 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公 布相 完善 表述 。


8 回 上 限 设 定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关赎 回 上限 设 定。 已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 关条 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 (4 ) 若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具 体措施对 其进行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 理。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先行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出 20% 的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20%以内 (含 20%)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前段 “( 1 ) 全部 赎 回” 或“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的 约定 方 式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一 并办 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一 条(二 )添加 。


9 延期 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 回部 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 回处 理 。部 分 延期 赎回不受 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强制 赎回费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细 化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 上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强 制赎回费 用,并 将上 述赎回费 用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删除。 调整 至上 文中。


10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11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140%;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机构 发行 的 金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 超过 10%, 其 中单 一 机构 发 行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 超过 2%。金 融工 具 包括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 单 、相 关 机构 作 为原 始权 益 人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品 种; 且 本基 金投 资 于 主体 信 用评 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 与同业存 单的 , 应当 经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批 准, 相 关交 易 应当 事先 征 得基 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 作 为重 大 事项 履行信息 披露程 序; (12) 本基 金 总资 产 不 得超 过基 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货 币市 场 基金 投 资同 一 商业 银行 的 银 行存 款 及其 发 行的 同业 存 单与 债 券, 不得 超 过 该商 业 银行 最 近一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三 条添加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三 条添加 。


11 (12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个季度末 净资产 的 10%; (14)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 有 人 的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的 50%时,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剩 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15)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 有 人 的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的 20%时,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剩 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余存 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16)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本 基金 不 符 合本 条 款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四 条添加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条 (二) 添加。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六条 添加。


12 限资产的 投资; (17) 在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的 债 券回 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在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18)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七条 添加。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除 上 述 第 (1 ) 、 (9 ) 、 (10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除上 述第 (1)、( 9 ) 、 (11)、( 16)、( 18 )项另 有约定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 上文 调整序 号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 添加 。


13 停基金估 值;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八)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增加: 本基 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 中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披露 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 人 的类 别、 持 有 份额 及 占总 份 额的 比例等信 息。 报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六 条添加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六 条 、 二 十七条 添加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九)临 时报告 …… 27、本 基金 发 生涉 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五 条添加 。


14 28、本 基 金投 资 于主 体 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单的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三 条添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