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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基金:关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临时公告 关于 前 海开 源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 根 据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 的 公告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要求及相关规定, 并经与 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或 “本公 司” ) 决定对旗下 59 只基金 调整投 资交 易限制、 申购与 赎回安 排、基金 估值和 信息披 露等内容 并 修改 相关 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应条款。 关于 相关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的具体内容请详见 附录。 涉及基金合同修改的 59 只基金产品名单如下: 序号 基 金名 称 1 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前海开源大海洋战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前海开源中国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9 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前海开源大安全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前海开源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前海开源工业革命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前海开源中航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5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前海开源再融资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前海开源金银珠宝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前海开源中国稀缺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4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前海开源强势共识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前海开源沪港深智慧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临时公告 28 前海开源人工智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前海开源沪港深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前海开源沪港深龙头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前海开源鼎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5 前海开源鼎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前海开源沪港深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前海开源鼎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前海开源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前海开源外向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前海开源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前海开源祥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4 前海开源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前海开源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47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前海开源沪港深强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9 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前海开源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前海开源沪港深裕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2 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3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4 前海开源港股通股息率 50 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前海开源沪港深景气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6 前海开源沪港深乐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7 前海开源尊享货币市场基金 58 前海开源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9 前海开源沪港深裕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 他需 提示的 重要 事项 1、 本次59 只基金合同 修改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本公司对相关基金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后, 也 将对相关 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 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并 于本公 告日在公司官网上同时发布经修订后的 相关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根据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 2、 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根据《流动性风险


临时公告 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投资者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投资者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3、 投 资者 可访 问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站(www.qhkyfund.com )或 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 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四日


临时公告 附录 一、 前 海开 源事件 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前海开源事件 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临时公告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临时公告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 情形时 。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临时公告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将基 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 股 票, 将 不低 于 5% 的基 金资 产投资 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其 中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将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资于 股 票,将不低于 5%的基金 资产投资 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其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股指 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临时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事件 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一) …… (一) ……


临时公告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 金将基 金资 产的0%-95% 投资 于股票 ,将 不低 于5 %的 基 金资 产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其中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 基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0 %-95 % 投 资 于 股 票,将不低于 5%的基金 资产投资 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其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 股指 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临时公告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临时公告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事件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 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将调整 为: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 ≤D <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二 、前 海开源 可转 债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前海开源可转 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临时公告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临时公告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临时公告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临时公告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 七部分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对 债 券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可 转债(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股票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的20%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 投 资于 可 转债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临时公告 产净值 的 5% 。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临时公告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临时公告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 八)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可转 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投资 于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一)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 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80 % ; 投 资于可 转 债 (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


临时公告 净值的5%。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 购款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临时公告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2 、12 、17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三) 《前海开源可转 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可转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 修改内 容 在 定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除 此之外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将调 整为 :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 限D (天 ) 赎回 费 率 D<7 1.50% 7≤D<366 0.10% 366 ≤D <731 0.05%


临时公告 D≥731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25%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 三、 前 海开源 中证 军工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中证 军工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临时公告 …… 57、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 律法规 、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等 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 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


临时公告 购与赎回 七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 申请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 形时。 发生上述 第 1、2、3 、5、6、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八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临时公告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若 进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10% 以上 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临时公告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5% , 投资 于中 证 军工指 数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本基 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85% , 投资 于中 证 军工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 、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临时公告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 (10) 、 (14) 、 (15)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定 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临时公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中证 军工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 督。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以 下内 容: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


临时公告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定 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 应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 上述 第(2) 、 (10 ) 、 (14)、( 15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 取 消 上 述 限制规 定时 ,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投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其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规定。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 计核算 (三)暂停估值的情 形 新增以 下内 容: 4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中证 军工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中证 军工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中证 军工指 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 在定期 更新 时相应 修改 。 除此之 外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将调 整为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临时公告 持有期 限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 ≤D <366 0.50% 366 ≤D <731 0.25% D≥731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7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25%归 入 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D≥7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四、 前 海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临时公告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临时公告 限制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临时公告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临时公告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 七部分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300 指数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投资 于沪 深 300 指


临时公告 资范围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5% ;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5%;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 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沪 深 3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 资于沪 深 300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沪 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5%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0)、( 14)、 (15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议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临时公告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90% , 投资 于 沪深 300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一)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 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90% ,投 资于 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5%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临时公告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2 、10 、14 、15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三)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 深30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 在定期 更新 时 相应 修改 。 除此之 外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将调 整为 :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临时公告 持有期 限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66 0.50% 366 ≤D <731 0.25% D≥731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25%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 五、 前 海开源 大海 洋战略 经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前海开源大海 洋战 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临时公告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临时公告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 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临时公告 回款项 的情 形 回款项 。 付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前 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若进 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 对 于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部 分,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临时公告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投 资于 大海 洋战 略 经济主 题相 关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投 资 于 大 海 洋 战 略 经 济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临时公告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7 ) 、 (18)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临时公告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大海 洋战 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0-95% ,投 资于 大 海洋 战略经 济主 题相 关证 券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一) ……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 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 范围为 0-95% ,投 资 于大 海洋 战 略 经 济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临时公告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 二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 行监督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5. 本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16.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临时公告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2 、9 、15 、16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三) 《前海开源 大海洋战 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大海 洋战 略经 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 大海 洋战 略经 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 六、 前 海开源 新经 济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新经 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2 、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临时公告 息披露办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4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其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于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 、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投资 于新 经济主 题 相关 股 票 及 债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投资 于新 经济 主题 相关 股票 及债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临时公告 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 除 上述第(2)、( 12) 、 (17 ) 、 (18)项 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临时公告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临时公告 息 (七) 临时 报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新经 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7 号〈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与格式 〉 》 、 《前 海开 源 新经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与格 式〉 》、 《 前 海 开 源 新 经 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临时公告 行监督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b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b、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p、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30% ; q、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临时公告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r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b 、l 、q 、r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前海开源新经 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修改 内容 《前海 开源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新经 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内 容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七、 前 海开源 中国 成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源中国 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临时公告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 起施 行的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相 关


临时公告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总额 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1 、2 、3、5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若进 行上 述延期 办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临时公告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18) 、 (19 ) 项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临时公告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时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中国 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临时公告 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期间,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 规定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以 下内 容: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临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修 改或 取消上 述限 制规 定时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 修 改 其 投 资 组合限 制规 定。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期间 ,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除上 述第 (2) 、 (12)、 (18) 、 (19 ) 项 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 定时 , 本基 金不 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 投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三)暂停估值的情 形 新增以 下内 容: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中国 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修 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中国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中 国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八、 前 海开源 股息 率 100 强等 权重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源股息 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对 照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临时公告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临时公告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临时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临时公告 第 七部分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95% , 投 资于 股息 率100 强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90% 。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10% 。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95% , 投 资于 股息 率 100 强股 票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90%。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临时公告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临时公告 息 (七) 临时 报告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股息 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90%-95% , 投 资于 股息 率100 强 股票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90% 。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10% 。本 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一)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 基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95% , 投 资于 股息 率 100 强股 票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90%。债券、资产支 持 证券、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临时公告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临时公告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2 、12 、17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股息 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改 内容 《前海 开源 股息 率 100 强 等权重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源 股 息率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修 改。 九、 前 海开源 睿远 稳健增 利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 前海开源睿远 稳健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 施 行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临时公告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8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临时公告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临时公告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住所: 广 州市天 河区天 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591929.1464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 黄埔区 中 新广 州知 识 城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 间: 长期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的 0-30% ;债 券 、现 金 等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70% ,其 中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30% ;债 券 、 现 金 等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70% ,其中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临时公告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2) 、 (12) 、 (17)、( 18 )项 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临时公告 值的情 形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睿远 稳健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临时公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 会广 场 5 楼、7 楼、18 楼、19 楼、36 楼、 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591929.1464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 券 投 资 咨 询 ; 与 证 券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 证 券 承 销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融 资融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为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 代 销 金 融 产 品 ; 经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住 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 城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 间: 长期 经 营范 围:证 券经 纪; 证券 投资 咨询; 与 证 券 交 易 、 证 券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务 顾 问 ; 证 券 承 销 与 保 荐 ; 证 券 自 营 ; 融 资 融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为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中 间 介 绍 业 务 ; 代 销 金 融 产 品 ; 股 票 期 权 做市。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 相关 部门 批准 后方可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 式 〉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下 简 称 “ 法 律 法


临时公告 等有关 法律 、 法 规( 以下 简 称 “法律 法规”) 、 《前 海开 源睿 远稳 健增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规”) 、 《 前海 开源 睿远 稳健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0-30% ; 债 券、 现 金等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70% , 其中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3%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融券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0-30% ;债 券 、 现 金 等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70% ,其中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比例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1、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遵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2) 、 (12 ) 、 (17)、( 18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含义 与上 文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定 义 有 所 不 同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临时公告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 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三) 《前海开源睿远 稳健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睿远 稳健 增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睿远稳 健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十、 前 海开源 大安 全核心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前海开源大安 全核 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临时公告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起 施 行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临时公告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1、2、3、5、6、8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临时公告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投资 于大 安全 主题 相关证 券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 金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投资 于大 安全 主题 相 关 证 券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临时公告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2) 、 (12) 、 (17)、( 18 )项 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临时公告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临时公告 (七) 临时 报告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大安 全核 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投 资于 大安 全 主题 相关证 券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本 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投 资于 大 安 全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2 、12、18 、19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三) 《前海开源大安全核 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大安 全核 心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大安 全核 心精 选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 十 一、 前海开 源中 证大农 业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 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临时公告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4、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临时公告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临时公告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 办理 , 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占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甲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88 亿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20667.5685 万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90%-95% ,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


临时公告 二、投 资范围 90%-95%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除 股 票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围 为 5%-10% ,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除股 票外 的其 他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5%-10% ,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临时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 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住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88 亿 (二) 基金 托管 人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20667.5685 万元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90%-95% , 其中 投资 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90%-95%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


临时公告 占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除股 票外 的其 他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5%-10%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5%-10% ,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临时公告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除上述 第(2) 、 (12) 、 (17)、( 18 )项 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中证 大农 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修改 内容 《前海 开源 中证 大农 业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中证 大 农业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除 此之 外,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将调 整为 : “4、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 <7 1.5% 7 ≤D<366 0.50% 366 ≤D <731 0.25% D ≥731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大 于等 于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临时公告 手续费 。 ” 十 二、 前海开 源高 端装备 制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前海开源高端 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 等原


临时公告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 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于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临时公告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若进 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对 于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部 分,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临时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 资 于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投 资 于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 、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8)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临时公告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 (18 ) 、 (19)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六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临时公告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高端 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临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修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 基金 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以 下内 容: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上 述第


临时公告 其投资 组合 限制 规定 。 (2 ) 、 (12) 、 (18)、( 19)项外,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定 时,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并 相 应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三) 《前海开源高端 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 改内容 《前海 开源 高端 装备 制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开 源 高端装 备制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相 应修改 。 十 三、 前海开 源工 业革命 4.0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前海开源工业 革 命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临时公告 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4、流动性 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临时公告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七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临时公告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九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 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临时公告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 资于 与工 业革 命4.0 主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资 于与 工业 革命4.0 主题 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临时公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临时公告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临时公告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工业 革 命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投 资于 与工 业 革命 4.0 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投 资于 与工 业革 命 4.0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临时公告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保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和 应收申 购 款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8.本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的 投资 ; 1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临时公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12、 18 、 19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三) 《前海开源工业 革 命 4.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工业 革 命 4.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开 源 工业革 命4.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内容 进行 相应 修改。 十 四、 前海开 源中 航军工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临时公告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7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临时公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 应归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其中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临时公告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包 括前海 开源 中航军 工份 额、前 海开 源 中航军 工 A 份额、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B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对于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照 其 申请赎 回份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 包括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 工 A 份额 、前 海开 源 中航军 工 B 份额 ) 的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若进 行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临时公告 额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 的比例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当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依 照上 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括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 工份额 、 前 海开源 中航 军 工A 份 额、 前海开 源中 航军工 B 份 额)10% 以上 的部分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其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日 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当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2、跨 系统 转托 管 (2) 场内 份额跨 系统 转 托管至 场外 后,持 有期 限将重 新计 算 ,赎回 时按 变更后的持有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 率。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 兴 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 深圳 产学 研大 楼 B815 房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 圳市


临时公告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设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人 民币 150,000,000 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设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其 中 , 投资于 中证 中航军 工主题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90 % ; 同 时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90 %-95%;其 中, 投资于中证 中 航 军 工 主题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90 %; 同时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五、投 资限 制 1、投资 组 合限 制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临时公告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 (16) 、 (17)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 二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临时公告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第 二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八 )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32、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兴二 道 6 号武汉 大学 深圳 产学 研大 楼 B815 房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0,000,000 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 圳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监督 :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 (16) 、 (1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8.8.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各 类份 额 参考净 值的 情形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中航 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中航 军工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中 航军工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改 。 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率 将调 整为 :


临时公告 “ 本基 金场 外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持有期 限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 ≤D <365 0.50% 365 ≤D <1095 0.20% D≥1095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 7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持有期 限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D≥7 0.5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 7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十 五、 前海开 源中 证健康 产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临时公告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临时公告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临时公告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 前 海开源 中证 健康 A 份 额、 前海开 源 中证健 康 B 份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前 海开源 中证 健 康 A 份 额、 前海开 源 中证健 康B 份额 ) 的10 %的 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 若 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


临时公告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A 份额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 康 B 份 额) 10%以 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 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未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 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未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理 ,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注册登 记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四、 基金 的转托 管 2 、 跨系 统转 托管 (2) 场 内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至 场 外 后 , 持 有 期 限 将 重 新 计 算 , 赎 回 时 按 变 更 后 的 持 有 期 限 计 算 适 用 赎回费 率。 (3)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办理 。 (2 ) 前 海开 源中 证健 康份 额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办理 。 第十一部分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临时公告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名 称 :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 兴二 道 6 号武汉 大学 深圳 产学 研大 楼B815 房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设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0,000,000 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 深 圳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设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 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6 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Z27074000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00,000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许可[2013]1666 号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6 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Z27074000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82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 监许可[2013]1666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 值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健 康 产 业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 % -95%;其 中,投资于中证健康产业 指数成份


临时公告 资范围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90 %; 同时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90 % ; 同时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1 、 投资 组合 限制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6)、 (17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临时公告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 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 二十三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 二十三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内 容如 下: 3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临时公告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 八) 临时 报告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粤兴二 道6 号武 汉大 学深 圳产 学 研大楼 B815 房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50,000,000 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 前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 圳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 亿 元 1.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700,000 万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82 亿 元 3.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临时公告 (2)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以 下内 容: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6)、 (17)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临时公告 8.8.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及 各类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修改 内容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产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中证 健 康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除 此之 外,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将调 整为 : “ 本基 金场 外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持有期 限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 ≤D <365 0.50% 365 ≤D <1095 0.20% D≥1095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 7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持有期 限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D≥7 0.5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 7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十 六、 前海开 源优 势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优势 蓝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临时公告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8、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临时公告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 金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8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临时公告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若 进行上 述延 期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临时公告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 投 资 于 与 优 势 蓝 筹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 投资 于与 优势 蓝筹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 、 (12) 、 (17 ) 、 (18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


临时公告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优势 蓝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投 资限 制为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80%-95% ; 投 资于 与 优势蓝 筹主题 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持有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一) …… 2. 本 基金各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 投 资于与 优势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持有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临时公告 产净值 的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临时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5.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除 上述 第 (2)、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前海开源优势 蓝筹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优势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优势 蓝筹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 在定期 更新 时相应 修改 。 除此之 外 , 本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将调 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临时公告 十 七、 前海开 源一 带一路 主题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源一带 一路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临时公告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临时公告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临时公告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七部分


名 称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临时公告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公司( 简称 :银 河证 券) 住 所 : 中 国 北 京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5.3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许可 【2014 】629 号 公司( 简称 :银 河证 券) 住所: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101.3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 监许可 【2014 】629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投资 于一 带一 路主 题相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投资 于一 带一 路主 题相关 证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临时公告 1 、 组合 限制 的政府 债券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临时公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临时公告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一带 一路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成立日 期: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会 、证 监机 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 本:75.37 亿 元人 民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成立日 期: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 监会、 证监 机构 字[2007]25 号 注册资 本:101.37 亿元 人 民币 3.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投资 于一 带一 路主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持 有全 部权证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投资 于一 带一 路主 题相关 证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


临时公告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以 下内 容: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临时公告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8.8.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一带一路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修改内


临时公告 容 《前海 开源 一带 一路 主题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一 带一 路主 题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更 新时 相 应修改 。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将调 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十 八、 前海开 源国 家比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 前海开源国家 比较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 机关


临时公告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 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 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临时公告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临时公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办理 。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持 有 全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 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临时公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 (17 ) 、 (18 )项外,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四部分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临时公告 (二) 《 前海开源国家 比较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前 海 开源国 家比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前 海开 源 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持 有 全 部 权证 的市 值 不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


临时公告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 限制: b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p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q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r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临时公告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除上述 第 b 、l 、q 、r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三) 《前海开源国家 比较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 改内容 《前海 开源 国家 比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开 源 国家比 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相 应修改 。 十 九、 前海开 源再 融资主 题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源再融 资主 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临时公告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


临时公告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 。 对 于当日 未延 期办 理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80%-95% , 投 资于 再融 资主题 相 关 企 业 证 券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 投资 于再 融资 主题 相 关企业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临时公告 资范围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 (2)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临时公告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临时公告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再融 资主 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80%-95% , 投资 于再 融 资主 题相关 企业 证券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 投资 于再 融 资 主 题 相 关 企 业 证 券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临时公告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的 全 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 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2、12、18 、19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临时公告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三) 《前海开源再融 资主 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修改 内容 《前海 开源 再融 资主 题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再融 资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内 容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二 十、 前海开 源清 洁能源 主题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清洁 能源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临时公告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临时公告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临时公告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临时公告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 七部分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资 于清 洁能 源主 题相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资 于清 洁能 源主 题相关 证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临时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临时公告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临时公告 度报告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清洁 能源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四、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投 资于 清洁 能源 主题 相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一)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 资 于 清 洁 能 源 主 题 相 关 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


临时公告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 购款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临时公告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 《前海开源清洁 能源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清洁 能源 主题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清 洁能 源主 题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 在 定期更 新时 相 应修改 。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将调 整为 :


临时公告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二 十一 、 前海 开源 金银珠 宝主 题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金银 珠宝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58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


临时公告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 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 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 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 申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8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 拒 绝,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在 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 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若 进行上述 延 期 办理,对 于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 请 超过上 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部 分,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未 延


临时公告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期 办理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未延期办 理 的 赎回申请 量占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 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择 取 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 处 理,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资于 与金 银珠 宝 主题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投资 于与 金银 珠宝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临时公告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 限 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投资 ; (18)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 易 的,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7 ) 、 (18) 项外 ,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临时公告 值的情 形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 等。 报 告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 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 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金银 珠宝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临时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投资 于与 金银 珠宝 主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投资 于与 金 银珠宝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 款等。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 限制: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临时公告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2)、 17)、 18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金银珠宝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修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金银 珠宝 主题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金 银珠 宝主 题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更 新时 相


临时公告 应修改 。 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将调 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二 十二 、 前海 开源 中国稀 缺资 产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 前海开源中国 稀缺 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临时公告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临时公告 其用途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临时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临时公告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 七部分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资 于中 国稀 缺资 产主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资 于中 国稀 缺资 产主题 相 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临时公告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临时公告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临时公告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中国 稀缺 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五、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 投资 于中 国稀 缺 资产 主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本 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一)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投资 于中 国稀 缺资 产主题 相 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本基金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临时公告 的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购款 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临时公告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2 、12 、17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中国 稀缺 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 改内容 《前海 开源 中国 稀缺 资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开 源 中国稀 缺资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修改内 容 在定 期更 新时 相 应修改 。 除此之 外,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将 调整 为: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临时公告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二 十三 、 前海 开源 现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现金 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 法》 ” ) 、 《关于实 施<货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4、 《流动性风险规 定》 : 指中


临时公告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2 、 在满 足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2、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可对以下 情形征 收强 制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临时公告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例合计 低于 5%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回 申 请征收 1%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除外 。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 5%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2 ) 本 基金 前10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 50%的,且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 于10%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 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临时公告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


临时公告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7)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9)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 过 30% ; (7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 购款等 ; 新增如 下内 容: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临时公告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16 )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 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 的金融 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括 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


临时公告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除上述 (7 ) 、 (13 ) 项 外,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 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 得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 一个季 度末 净资 产 的10%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除上述 (1 ) 、 (7) 、 (12 ) 、 (17 ) 、 (20)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 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临时公告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 报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等 信 息。 第十 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


临时公告 ( 六) 临时 报告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现金 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7)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5% ; (9)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7)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 购款等 ; 新增以 下内 容: (15)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临时公告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不受 上 述 限 制 。 除 上 述 (7 ) 、 (13 )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16)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 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 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 的金融 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 构 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括 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 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 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临时公告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 标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 得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 一个季 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除上述 (1 ) 、 (7) 、 (12 ) 、 (17 ) 、 (20)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 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 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三) 《前海开源现金 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内容 在定期 更新 时相 应修 改。 二 十四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蓝筹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蓝 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临时公告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同 的 依 据是 《 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9、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请 对 存 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


临时公告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回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其 中 ,对 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2 、3、5 、6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新增内 容如 下: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8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临时公告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量 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2 )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若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占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临时公告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 特 定 范 围 港 股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 投 资于 沪港 深 蓝筹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 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特定范围港 股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沪 港 深 蓝 筹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 持 有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临时公告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临时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蓝 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


临时公告 督和核查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及 特定 范围 港股 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投资 于沪港 深蓝 筹主 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及 特定 范围 港 股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 投 资于 沪港 深 蓝 筹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持有 全 部权 证 的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 等。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托管 人 托 管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临时公告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与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并 承担 由于 不一致 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 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蓝 筹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沪港 深蓝 筹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二 十五 、 前海 开源 强势共 识 100 强 等权重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强势 共 识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临时公告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其中 ,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 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临时公告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的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临时公告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95% ,投 资于 沪深 A 股中强 势 共识 100 强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投资 于沪 深 A 股 中强 势共识 100 强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基 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 (17 ) 、 (18 )项外, 因 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


临时公告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强势 共 识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前


临时公告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前海 开源强 势共识100 强等 权重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海开源 强势 共 识 100 强等 权重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投 资于 沪深 A 股中强 势共 识 100 强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 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 投 资于 沪 深 A 股中 强势 共识 100 强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p、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临时公告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q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资 ; r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b 、l 、q 、r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三) 《前海开源强势 共 识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强势 共 识 100 强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开 源 强势共 识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相 应修改 。


临时公告 二 十六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智慧 生活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 源沪港深智 慧生活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临时公告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临时公告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7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临时公告 期赎回 处理 。 第 七部分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投资于 智 慧 生 活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投资于 智 慧生活主题相关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临时公告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临时公告 息 (七) 临时 报告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 源沪港深智 慧生活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六、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刘士 余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 通标 的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 于智 慧生 活 主题 相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一)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智慧生活主题相关证券的 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临时公告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本 基 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临时公告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2 、12 、17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前海开源沪港深智 慧生 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智 慧生 活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据 《前 海开源 沪港 深智 慧生 活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 在定 期更 新 时 相应 修改 。


临时公告 二 十七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优势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源沪港 深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临时公告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临时公告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临时公告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临时公告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持有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 持有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 、期 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 估值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临时公告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沪港 深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一) …… (一) ……


临时公告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 资产 的 0-95% ) ; 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 等。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临时公告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 2 、12 、18 、19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三) 《前海开源 沪港深 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 优 势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 沪港 深 优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二 十八 、 前海 开源 人工智 能主 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人工 智能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54 、流动 性受限 资产: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 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


临时公告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其 中,对 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在 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临时公告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2)部 当日 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未延 期办理 分 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 基 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 进行 上述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当 日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部 分,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 对 于的 赎回申请 量占未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 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 并处 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 赎


临时公告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资于 人工 智能 主 题相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投资 于人 工智 能主 题 相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和应 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


临时公告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比例 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投资 ; (18)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报 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金 定期报 告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项 下披露 该


临时公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报 告 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人工 智能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投资 于人 工智 能主 题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一) ……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为 :本 基 金股 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投资于 人 工智 能主 题相 关证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临时公告 政府债 券。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7 )本 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临时公告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的 投资 范 围 保持 一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与 本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并 承担 由于不 一致 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失 ;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 (18)项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三) 《前海开源人工 智能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 改内容 《前海 开源 人工 智能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开 源 人工智 能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相 应修改 。 二 十九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汇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汇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临时公告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临时公告 限制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新增以 下内 容: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临时公告 业务的 办理 。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以 下内 容: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临时公告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临时公告 制 1 、 组合 限制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临时公告 (18 )项外,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沪港 深汇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其中投资 于国内 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投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临时公告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以 下内 容: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临时公告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三) 《前海开源沪港 深汇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改 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汇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源 沪 港深汇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本基 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费 率将 调整 为: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三 十、 前海开 源沪 港深创 新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创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8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 或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法 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临时公告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 护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 回费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 比例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 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新增内 容如 下: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9、10 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 款项 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内 容如 下: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临时公告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能 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若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 理, 对于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日赎 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其 进 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未 延 期办 理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 未延 期办理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未 延期 办 理 的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临时公告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创 新 成 长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 其中 投 资 于 创新 成长 主 题相 关证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临时公告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 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 合该 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 、 (12 ) 、 (17 ) 、 (18) 项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临时公告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报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风险 。 权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 发 生涉 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第二十四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创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产 的 0-95% ), 其中 投 资于创 新成 长主 题相


临时公告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 创新 成长 主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持 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关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临时公告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12、18、19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创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创 新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沪港 深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将 调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临时公告 的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三 十一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龙头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龙 头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9、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 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费 并 全额 计 入 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7、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9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之一 且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临时公告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收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进 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 对 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其进 行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未 延期 办 理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


临时公告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 投资于 龙 头 精 选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持有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 中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 港股 通 标 的 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 投资于 龙头精 选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 合限 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 、 (12)、( 17 ) 、 (18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临时公告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龙 头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临时公告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前海 开源沪 港深龙 头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前 海开 源 沪港深 龙头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的 0-95% ,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 投 资于 龙头 精选 主题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 持有 全部 权证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 港 股通标 的股 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投资于 龙头 精选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临时公告 3%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b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b、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p、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 (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15%;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q、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r 、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 第 b 、l 、q 、r 项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临时公告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龙 头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龙 头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沪港 深龙 头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三 十二 、 前海 开源 恒泽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恒泽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临时公告 …… 71、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 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 计入 基 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9、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临时公告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 、6 、7、9、10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8、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进 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 对 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其进 行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未 延期 办 理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临时公告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 中国宏 观经济 情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按 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 包 括 各 类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等 )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其 中 ,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固定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性变 化, 按 照投 资组 合 保险机 制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包括 各类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和 权益类 资产 ( 股票 、 股 指 期 货、 权证 等) 的投 资比 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 其 中, 权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临时公告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 合限 制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12)、 17)、 18 ) 项外 , 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


临时公告 基金的投资 八、转 型为 “前海 开源 恒泽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后 的投 资目标 、范 围、策 略 2 、 投 资范 围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4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期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4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 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权 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八、转 型为 “前海 开源 恒泽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后 的投 资目标 、范 围、策 略 4 、 投 资限 制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以 下内 容: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 证


临时公告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 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的; 第 二十一 部 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第 二十一 部 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临时公告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第二十 七 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恒泽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A 、 保本 周期 内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宏观 经济 情况和 证券 市场 的阶 段性 变化 , 按照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对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包括 各类 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和 权益类 资产 ( 股票 、 股 指期 货、 权 证等)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 中,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40% ;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60% , 其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B 、 转型 为“ 前海 开源 恒泽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一) …… A 、 保本 周期 内 …… 本 基 金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阶段 性变 化 , 按 照投 资 组合保 险机 制对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包 括各 类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 和 权益 类资 产 ( 股票 、 股指 期货 、 权 证等 ) 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调 整。 其中, 权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不高 于 40% ;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B 、转型 为“前海 开源恒 泽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40%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临时公告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0-40%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期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A 、 保本 周期 内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A 、 保本 周期 内 (2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 等 ; …… 新增以 下内 容: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临时公告 B 、 转 型为 “ 前海 开 源恒泽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B 、转型 为“前海 开源恒 泽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2 )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新增以 下内 容: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2) 、 (12) 、 (17)、( 18) 项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临时公告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恒泽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恒泽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恒泽 保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 在定期 更新 时相应 修改 。 除此之 外 , 本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将调 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另外 , 若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前 海开 源 恒泽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变更 后的 基金 赎回 费率应 满足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的相 关要求 ,具 体赎 回费 率以 届时公 告为 准。 三 十三 、 前海 开源 鼎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鼎安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临时公告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7、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 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


临时公告 限制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2 、3、4 、6 、7、9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临时公告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受 理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并以 受理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 办理 , 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临时公告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占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基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临时公告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临时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同步更 新


临时公告 内容摘要 (二) 《 前海开源鼎安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投 资限 制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投 资于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20% , 其 中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一)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其 中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临时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开始 。 因 证券 、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除 上述 第(2)、 (12) 、 (17 ) 、 (18 ) 项外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临时公告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前海开源鼎安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 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鼎安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据 《前 海开 源鼎 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在 定期 更新 时相 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将 调整 为: “4、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随持 续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7 1.5% 7≤D<30 0.50% 30≤D <180 0.10% D≥180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7 1.5% 7≤D<366 0.10% D≥366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 赎回 费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 三 十四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农业 主题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农 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临时公告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2、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临时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新增以 下内 容: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临时公告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场 外处 理方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理 。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临时公告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 所 : 中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95.37 亿元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成立时 间: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101.37 亿元


临时公告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证 监许可 【2014 】629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 监许可 【2014 】629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投资于 农 业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 投资于 农 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1 、 投资 组合 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第十 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临时公告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 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四)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 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五)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临时公告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农 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成立日 期: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会 、证 监机 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 本:95.37 亿 元人 民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成立日 期:2007 年1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 监会、 证监 机构 字[2007]25 号 注册资 本:101.37 亿元 人 民币 3.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于 农业 主题 相关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 投资于 农 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临时公告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以 下内 容: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临时公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8.8.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四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沪港 深农 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 书》修改内容 《前海开 源沪 港深农 业主 题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将 根据《前 海开 源沪港 深农 业主题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除此 之外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将调 整为 : “ 本基 金场 外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持有期 限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 ≤D <30 0.75% 30≤D <366 0.50% 366 ≤D <731 0.25% D≥731 0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持有期 限 D (天 ) 赎回费 率


临时公告 D<7 1.50% D≥7 0.5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 7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其 余 用于支 付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三 十五 、 前海 开源 鼎瑞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鼎瑞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57、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 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临时公告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7、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8、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7 、9 项 暂停 申购


临时公告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部 分,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未 延期 办理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 量占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临时公告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 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国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合 计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12) 、 (17)、( 18 )项 外, 因 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临时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 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鼎瑞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临时公告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前海 开源鼎 瑞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前 海开 源 鼎瑞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的 20% , 其中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金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其中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临时公告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2)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15%;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12)、 17)、 18)项外,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临时公告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十、信息披露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三) 《前海开源鼎瑞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 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鼎瑞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据 《前 海开 源鼎 瑞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在 定期 更新 时相 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将 调整 为: “4、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随持 续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7 1.5% 7≤D<30 0.50% 30≤D <180 0.10% D≥180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7 1.5% 7≤D<366 0.10% D≥366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 赎回 费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


临时公告 三 十六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新机 遇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 前海开源沪港 深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临时公告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临时公告 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临时公告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持有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 持有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 款等 。


临时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临时公告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临时公告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沪港 深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 金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的0-95% ,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持 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临时公告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临时公告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18 项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沪港 深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 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新 机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开 源 沪港深 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 相 应修改 。


临时公告 三 十七 、 前海 开源 鼎裕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鼎裕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57、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临时公告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其中 ,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新增内 容如 下: 7、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7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临时公告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临时公告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 理。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其 中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 (17 ) 、 (18 )项外, 因 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临时公告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鼎裕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临时公告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前海 开源鼎 裕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前海 开源鼎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的 20% ; 其中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 行使监 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 资于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临时公告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应收申 购款 等 ;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2)、 17)、 18 ) 项外 , 因 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三) 《前海开源鼎裕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 书》修改内容


临时公告 《前海 开源 鼎裕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据 《前 海开 源鼎 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在 定期 更新 时相 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将 调整 为: “4、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随持 续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7 1.5% 7≤D<30 0.50% 30≤D <180 0.10% D≥180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7 1.5% 7≤D<366 0.10% D≥366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 赎回 费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 余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 三 十八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大消 费主题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前海开 源沪港深大 消费主题精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


临时公告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流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62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 件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 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归 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 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未 归 入基金 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 其 中 ,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临时公告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 金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 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第六部分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临时公告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 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 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 进行上述 延 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 请 超 过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部 分,基 金 管理人可 以对其进 行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未 延 期 办理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未延期办 理 的 赎回申请 量占未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 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择 取 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 处 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市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产的 0-95%,投 资于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 其中投 资于大消费 主题相关 证券的 比例


临时公告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其中投 资 于 大 消 费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 限 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投资 ; (18)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中 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 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 等。 报 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 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 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临时公告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 源沪港深大 消费主题精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修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 大消 费主 题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 通标 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 金 资产 的 0-95% ) , 其中 投 资于 大消 费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临时公告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2 、18 、19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临时公告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大 消费主题精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修 改内容 《前海开源沪港深大 消费 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将根据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大 消费 主题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内 容在 定 期更新 时相 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费 率将 调整 为: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三 十九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核心 资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源沪港 深核 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临时公告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62、流动性 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临时公告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6 、7 、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新增以 下内 容: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7、 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


临时公告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以 下内 容: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临时公告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投资于 核 心 资 源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 投资于 核 心资源主题相关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临时公告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临时公告 形除外 。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临时公告 度报告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沪港 深核 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于 核心 资源 主题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 投资于 核 心资源主题相关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


临时公告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以 下内 容: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临时公告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 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核 心资 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沪港 深核 心资 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将 调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临时公告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四 十、 前海开 源外 向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外向 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 施 行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临时公告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8、9 项暂 停


临时公告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申购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临时公告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其中投资于外向企业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 金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 投资 于外 向 企 业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2) 、 (12) 、 (17)、( 18 )项 外,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等 。


临时公告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外向 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80%-95% , 其 中投 资 于外向 企业股 票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其中 投资 于 外 向 企 业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临时公告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且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 投资 ; 18.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临时公告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2 、17、18 项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三) 《前海开源外向 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外向 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外向 企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 时相应 修改 。 四 十一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价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价 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临时公告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 施 行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赎回费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临时公告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8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临时公告 的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临时公告 资范围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 持有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2) 、 (12) 、 (17)、( 18 )项 外,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临时公告 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价 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投 资限 制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一)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为: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


临时公告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临时公告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因 证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开始 。 除 上述 第 (2 ) 、 (12 ) 、 (17) 、 (18)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价 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价 值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沪港 深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四 十二 、 前海 开源 祥和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祥和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临时公告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临时公告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临时公告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临时公告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80% ;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其 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临时公告 基金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除上述(12 ) 条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临时公告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临时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祥和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投 资于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20% ,其 中基 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国内 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其 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


临时公告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除上述 (12 ) 条 投资 比例 规 定外,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购款 等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临时公告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三) 《前海开源祥和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 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祥和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据 《前 海开 源祥 和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在 定期 更新 时相 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将 调整 为: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 ≤D <30 0.50% 30≤D <180 0.10% D≥180 0%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 <366 0.10% D≥366 0%


临时公告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A 类 或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 于等 于 7 日的 A 类 或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归入 基 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 四 十三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核心 驱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核 心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 施 行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临时公告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临时公告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8、9 项暂 停 申购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临时公告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 投资于 核 心 驱 动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 投 资 于 核 心 驱 动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临时公告 除上述(12 ) 项 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比例限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 (2)、 (12) 、( 17)、( 18 )项 外,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临时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核 心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一) ……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


临时公告 督和核查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核心 驱动 相关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 投资于 核心 驱动 相 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临时公告 除上述 第 12 项 外, 因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2、 18 、 19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核 心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核 心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沪港 深核 心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四 十四 、 前海 开源 嘉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源嘉鑫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临时公告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临时公告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 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该类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临时公告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临时公告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 二) 《 前海 开源嘉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一)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 (一)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 票资


临时公告 督和核查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临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上述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 除上 述第 (2) 、 (12 ) 、 (17) 、 (18 )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临时公告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嘉鑫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嘉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嘉鑫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 修改内 容 在 定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除 此之外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将调整 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四 十五 、 前海 开源 周期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源周期 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临时公告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临时公告 限制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新增以 下内 容: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临时公告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以 下内 容: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临时公告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资 于本 基金 定义 的 周期 性 行 业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投资 于本 基金 定义 的 周期 性 行业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临时公告 1 、 组合 限制 的政府 债券 ;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临时公告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临时公告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 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周期 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0-95% ,投 资于 本基 金 定义 的 周 期 性 行 业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投资 于本 基金 定义 的 周期 性 行业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临时公告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监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符 合 以 下规定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临时公告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三) 《前海开源周期 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修 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周期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周 期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内容在 定期 更新 时相 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 本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率 将调 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C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C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四 十六 、 前海 开源 聚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聚财 宝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 、 《关 于实 施<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 管理办 法>有关 问题的 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定>》、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61 、流动 性受限 资产: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 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2、 在 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 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形除 外。 2、 为确 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避免诱 发系 统性 风 险, 本 基金 可对 以下 情形 征收强 制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2 ) 本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50% 的 ,且 投资 组合 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 10%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当 出现上 述任一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 当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上述 做法无 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临时公告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 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若进 行上述 延 期办 理,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部分 ,基


临时公告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金管 理人可以 对其进行 延期办 理。对于 当日未 延 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未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量 占未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 总量的 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 对于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 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 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 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以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2、 组合 限制 (7)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9)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 过 30% ; (7)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13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30% ; (14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临时公告 除 上 述 第 (1 ) 、 (7 ) 、 (12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20% ; (15)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 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 一机 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括债 券、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银 行存 款、同业 存单、相 关机构 作为原始 权益人 的 资产 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品种; 本 基金拟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 的,应 当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审议批准 ,相关交 易应当 事先征得 基金托 管 人的同 意; (17)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货 币市场 基 金投 资于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及其 发行的 同 业存 单与债券 ,不得超 过该商 业银行最 近一个 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18)本 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 上述第(1) 、 (7) 、 (11 ) 、( 15)、( 18) 项


临时公告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或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 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标 准,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如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比 例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者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在 定期报 告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项 下披露 该 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报 告 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中, 至少 披露报告 期末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类 别、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 息。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新增内 容如 下: 28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临时公告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临时 报告 第二十 四 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聚财 宝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7 号〈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与格式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 《关 于实 施<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 定> 》、 《前 海开 源聚 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订立 本协议的 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 办 法》、 《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 办 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 特别规 定>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前海 开源聚财宝 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临时公告 “ 《基 金合 同》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的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一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7)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13)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14)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5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临时公告 除上述 第 (1) 、 (7) 、 (12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其中 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相关机 构 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品种;本基 金拟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 级低于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批准,相 关 交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1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货币市 场 基金投 资于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 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 近 一个季 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18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 述第 (1 ) 、 (7) 、 (11 ) 、( 15) 、 (18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前海开源聚财 宝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聚财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聚 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临时公告 金合同 》的 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新 时相 应修 改。 四 十七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隆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隆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63、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未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发生上 述 第 1 、2 、3、4、6 、7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临时公告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临时公告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可以对 其进 行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 资于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临时公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 (17 ) 、 (18 )项外, 因 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临时公告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隆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对 照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原则和 解释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隆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前 海 开源 沪港 深隆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资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产 的 0%-95% )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 一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金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 的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 二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临时公告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16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17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2) 、 (12) 、 (17)、( 18 )项 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临时公告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沪港 深隆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改 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隆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源 沪 港深隆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本基 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费 率将 调整 为: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四 十八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强国 产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强 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


临时公告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5、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临时公告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8、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新增内 容如 下: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新增内 容如 下: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临时公告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 办理 , 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占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


临时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 投资于 强 国 产 业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 投资于强国 产业主题 相关证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临时公告 除上述(12 ) 项 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临时公告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强 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强国 产业 主题 相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 投资于 强国 产业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临时公告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除上述 (12 ) 项 外, 因证 券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2、 18 、 19 项 外, 因 证券、


临时公告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期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强 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强 国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沪港 深强 国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四 十九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新硬 件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新 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临时公告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62、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归入 基 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临时公告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明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新增内 容如 下: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8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临时公告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占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


临时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 其中投 资 于 新 硬 件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 资 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 于新硬 件主题 相关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临时公告 除上述第(12 ) 条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 外 。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12)、 (16 ) 、 (17 ) 条投 资比例 限制 外 ,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临时公告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新 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投 资限 制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 新硬 件主 题相关 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每个 交易日 (一)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 资产 的 0-95% ) , 其 中投 资 于新硬 件主 题相 关 证 券 的比 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临时公告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5.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临时公告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除上 述第 (12) 条投资 比例 限制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除上 述第 (2)、 (12) 、( 16 ) 、 (17) 条投 资 比例限 制外 ,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新 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修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新 硬件 主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沪 港深 新硬 件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更 新时 相 应修改 。 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将调 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临时公告 五 十、 前海开 源盈 鑫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 ) 《 前海 开源盈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临时公告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临时公告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理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该类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临时公告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不 包含大 宗交 易买 入的 股票 ) , 所占 比 例不超 过股 票资 产 的 20%。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不 包含大 宗交 易买 入的 股票 ) , 所 占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临时公告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临时公告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临时公告 (二 ) 《 前海 开源盈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通 过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 不包 含大 宗交 易买 入的股 票) , 所占 比例 不超 过股 票资产 的2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不 包含大宗交易买入的股票 ),所占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20%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临时公告 因证券市 场 或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2 、12 、17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或期货 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临时公告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三) 《前海开源盈鑫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盈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盈鑫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的 修改内 容 在 定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除 此之外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将调整 为: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五 十一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裕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前海开源沪港 深裕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临时公告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临时公告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新增以 下内 容: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临时公告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以 下内 容: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临时公告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临时公告 四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因证券、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临时公告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前海开源沪港 深裕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其中投资 于国内 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投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临时公告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以 下内 容: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临时公告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裕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裕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沪港 深裕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将 调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C 类基 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C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 C 类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临时公告 五 十二 、 前海 开源 瑞和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一 ) 《 前海 开源瑞 和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起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临时公告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 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的 情


临时公告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形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临时公告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 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 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80% ;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


临时公告 资范围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其 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临时公告 除上述(12 ) 条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外,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除外 。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17)、 (18 )项外,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临时公告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 前海 开源瑞 和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投 资于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投资于国内 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


临时公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20% ,其 中基 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应符 合以 下规定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其 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购款 等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临时公告 除上述 (12 ) 条 投资 比例 规 定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18)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三) 《前海开源瑞和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 书》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瑞和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据 《前 海开 源瑞 和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内容 在 定期 更新 时 相 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将 调整 为: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随 持续 持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临时公告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0 0.50% 30≤ D <180 0.10% D≥180 0%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D<7 1.50% 7≤D<366 0.10% D≥366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 赎回 费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7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 五 十三 、 前海 开源 裕和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裕和 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临时公告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58、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


临时公告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按 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 发生上 述 第 1、2 、3、4 、6 、7、9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期 间按 暂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新增以 下内 容: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在开放 期内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剩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参照前 述条 款处 理。 如延 期办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 相应 延长 , 延长的 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 亦不 接受 新的 赎 回申请 , 即基 金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 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5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开始 前 10 个工 作日 和结 束后 10 个工作 日 以 及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 本 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 限制,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开 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 以 及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在 封闭期 ,本 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临时公告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的现 金。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2 )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 金不受 上 述 5%的限 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 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临时公告 除上述(12 ) 项 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临时公告 度报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开放 期内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裕和 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临时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投 资限 制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50% , 但 在每 个开放 期开始 前10 个工 作日 和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 基 金投资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50% 。 在 开放 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在封闭 期,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5% 的限制 ,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一) …… 2. 本 基 金 各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50% , 但在 每 个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结 束 后 10 个 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50% 。在 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不 受前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 应 收申购 款等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


临时公告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 5.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收申购 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开放期内,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除上 述第( 2)、 (12) 、( 17 ) 、 (18)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临时公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开始 。 除 上述 (12 ) 项外,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上述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前海开源裕和 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修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裕和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 裕和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更 新时 相应 修改 。 五 十四 、 前海 开源 港股通 股息 率 50 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港股 通股 息率 50 强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临时公告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 55、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临时公告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时收取 。 赎 回费 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新增内 容如 下: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8、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2 、3、5 、6 、8、9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新增内 容如 下: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临时公告 的情形 申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 办理 , 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未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占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投 资于 港股 通股 息率 50 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投资 于港股 通 股息率 50 强股 票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临时公告 资范围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除上述(12 ) 项 外 , 因证券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临时公告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临时公告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港股 通股 息率 50 强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80% , 投资 于投 资于港 股通股 息率50强 股票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投资 于投资于港股通股息率 50 强股票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


临时公告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除上述 (12 ) 项 外, 因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2 、18 、19 项外, 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临时公告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三) 《前海开源港股 通股 息率 50 强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修 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港股 通股 息率 50 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将 根据 《前 海开源 港 股通股 息 率50 强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 时相 应修改 。 五 十五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景气 行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一) 《前海开 源沪港深景 气行业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 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临时公告 出的修 订 …… 55、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 票、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中,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新增内 容如 下: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 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临时公告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中度的 情形 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 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 回申请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 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若进行 上 述延期办 理,对于 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


临时公告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对其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 当日未延 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 户未延期 办 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未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 总 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 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 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 处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 投资于 景 气 行 业 精 选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 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 产 的 0-95% ,投 资于 港股 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 投 资 于景气 行业 精选 主 题相关 证券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临时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除上述(12 ) 项 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2 ) 、( 17 ) 、 (18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临时公告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报告 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 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 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同步更 新


临时公告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二) 《前海开 源沪港深景 气行业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景气 行业 精选 主题相 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80%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 投资 于 景气行 业精 选主 题相 关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按 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临时公告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除上 述 12 项外 ,因 证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 2 、12 、18 、19 项外, 因证 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临时公告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景 气行业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 书》 修改 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景 气行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据 《前 海开源 沪港 深景 气行 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定 期更 新 时相应 修改 。 五 十六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乐享 生活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乐 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59、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临时公告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新增内 容如 下: 7、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临时公告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 进行上 述延 期办 理, 对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未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临时公告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 投资于 乐 享 生 活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股 票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 投 资 于 乐 享 生 活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除上述(12 ) 项 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2)、 (12) 、( 17)、( 18 )项 外,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临时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 事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乐 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一)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


临时公告 督和核查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 乐享 生活 主题 相关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 监督 : 2.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 资于乐 享生 活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 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购 款等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7.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临时公告 除上述 (12 ) 项 外, 因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12 、18 、19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与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三) 《前海开源沪港深乐 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修改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乐 享生 活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 源沪港 深乐 享生 活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内 容在 定期 更新时 相应 修 改。 五 十七 、 前海 开源 尊享货 币市 场基金 (一) 《 前海开源尊享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管 理 办 法 》” ) 、 《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61、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 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临时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6、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第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2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度 为 负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 作, 避免 诱发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制 赎 回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2、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 统 性风险 , 本基 金可 对以 下情 形征收 强制 赎回 费 用: (1)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 (2)本基金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的 ,且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低于 10% 且 偏离度 为负 时。 当出现 上述 任一 情形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 强制 赎 回费 用, 并将上 述 赎回 费用 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外。 第七 部分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7、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8、9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上 述 1、2、3、5 、6 、7、 8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 新增内 容如 下: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申 请。 发生上 述 1 、2、3、5 、6 、7、8 、9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临时公告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 并以 受理 赎回 申请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 并以 受理 赎回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若进 行上 述延 期办理 , 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未 延期 办理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 申请量 占未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临时公告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2、 组合 限制 (7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 的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 的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30% ; (7)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持 有的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新增如 下内 容: (11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 有 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1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 有 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临时公告 除上述(7 )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其 中 单一 机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 包括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 体信用评级 低于 AA+ 的 商 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 与同业 存单 的 ,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批准 ,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的同 业存 单与 债券 ,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 近一个 季度 末净 资产 的 10% ;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 (1)、 (7) 、( 13 ) 、 (16) 项 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 标准,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临时公告 殊情形 除外 。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 九 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 的 类 别 、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等 信 息。 第十 九 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新增内 容如 下: 30、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临时公告 (八 ) 临时 报告 第二十 五 部分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尊享 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二) …… 2、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 (7)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5%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持 有的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二) …… 2、本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比 例限制 : …… (7)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如 下内 容: (11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 的 持 有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1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


临时公告 除上述(7 )项外,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的 持 有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13)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10% , 其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 具包括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作 为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 同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 人的同 意; (1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临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 近一个 季度 末净 资产 的 10% ; (16)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 (1)、 (7) 、( 13 ) 、 (16) 项外,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的; (三) 《前海开源尊享 货币 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 改内容 《前海 开源 尊享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开 源尊 享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相 应修 改。 五 十八 、 前海 开源 量化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一) 《 前海开源量化 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临时公告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58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 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 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临时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 详见招募 说明书 , 未 计 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 其 中 ,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 金申购 申请 。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 发生上 述第 1 、2 、3、4、6、7、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 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新增内 容如 下: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临时公告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受 理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 公告 。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发 生上述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接 受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受理赎 回申请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 算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 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 撤 销。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 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 进行上述 延 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 请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部 分,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对其进 行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未 延


临时公告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期 办理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 未延期办 理 的 赎回申请 量占未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 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 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择 取 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 处 理,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内 容如 下:


临时公告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1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 限 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 的投资 ; (18)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 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 (12) 、 (17 ) 、 (18 ) 项 外, 因 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临时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 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 等。 报 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 投 资者的类 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 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7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量化 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临时公告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投 资限 制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一)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临时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因 证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 上述第 (2) 、 (12)、 (17) 、 (18 )项外, 因 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 (三) 《前海开源量化 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修 改内 容 《前海 开源 量化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将 根据 《 前海 开源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内容在 定期 更新 时相 应修 改。 除此 之外 , 本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率 将调 整为 :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D (天 ) 赎回费 率


临时公告 D<7 1.50% 7≤D<30 0.5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五 十九 、 前海 开源 沪港深 裕瑞 定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一) 《 前海开源沪港 深裕 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释 义 新增内 容如 下: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59、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临时公告 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新增内 容如 下: 4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申 购和 赎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其中 ,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7、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临时公告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按 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7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且 开放期 间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应 延长 。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新增内 容如 下: 5、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理 方式 新增以 下内 容: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在开放 期内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单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估 值 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剩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参 照前 述条款 处理 。 如 延期 办理 期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 开 放 期相应 延长 , 延长 的开 放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 亦不 接 受新的 赎回 申请 , 即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临时公告 总份额 1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 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5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开始 前 一 个 月 和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期间, 基金 投资 不受 前述 比例限 制。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含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0%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 在 每 个开 放期 开始 前一个 月和 结束 后一 个月 以及开 放期 期间 , 基 金投 资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 含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 的比 例不 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在开 放期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 国 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2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2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


临时公告 金; …… 除上述(12 ) 项 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新增内 容如 下: (16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7 ) 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2 ) 、 (12) 、 (17 ) 、 (18 )项外, 因 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内 容如 下: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临时公告 六、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内 容如 下: 26、 开放 期内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 时;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二) 《 前海开源沪港 深裕 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 改对 照表


临时公告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与 格 式 〉 》 、 《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裕 瑞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前 海 开 源 沪 港 深 裕 瑞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的 50% , 但 在每 个开 放 期开始 前 一 个 月 和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以 及 开放期 期间 , 基金 投资 不 受前述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但在 每个开 放期开 始前一个 月和结 束 后一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 基金 投资 不受 前 述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含 港股 通 标的股 票)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50% 。


临时公告 比 例 限 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含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的 比例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0% 。 在 开 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本 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的现 金。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2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 在开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 资 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 金,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临时公告 除上述 第 12 ) 项外, 因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12 ) 、17)、 18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前海开源沪港 深裕 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改 内容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裕 瑞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将根 据 《前 海开源 沪 港深裕 瑞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内容 在定 期更 新时 相应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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