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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慧管家A(000681)

信达澳银基金:关于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信 达澳 银 慧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 信 达澳 银 慧 管家 货币 市场 基
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的,
应当在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北京 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建设
银行 ” )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对旗下托管在 北京银行的信达澳银 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及托管在建
设银行的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
附件。 各 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
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 信达澳银 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慧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慧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修 订版 本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 公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
险 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6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券 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的情形时 ,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的情形除外。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对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1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前提下, 当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时; 
(2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 时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7 、8 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 生上 述第 7 、8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 绝该 等全部 或
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无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 本基金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6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 本基 金持有 的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 行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30% ; 
…… 
除上述 14 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 度 ,对 1 、2 所述 投资组 合实 施如下 调 整: (1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 50% 时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于 30% ; (2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 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 中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其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2% ;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 务 融资 工具、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7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货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券 , 不 得超过 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9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1 、8、14、17 、19 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无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本 基金 拟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 应 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第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本 基金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中 至 少披 露报告 期末 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类 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 额 的 比例 等信息 。 (六)临时报告 无 (六)临时报告 27、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 二、 《信达澳银 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慧 管家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慧 管家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修 订版 本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60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券 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时 , 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除外。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对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1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前提下,当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时; (2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离 度 为负 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 )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或使 本基金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 该 投资 人当 日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 投 资人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8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 生上 述第 6 、7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取比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拒 绝该 等全部 或 者 部分 申购申 请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一 )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无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限制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6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 、 本 基金持 有的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30% ; …… 除上述 6 、 14 项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 度 ,对 1 、2 所述 投资组 合实 施如下 调 整: (1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 50% 时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 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于 30% ; (2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 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 中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17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的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其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2% ;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 务 融资 工具、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9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货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券 , 不 得超过 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20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1 、8 、14 、15 、17 、20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无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本 基金 拟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 应 当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本 基金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中 至 少披 露报告 期 末 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类 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 额 的 比例 等信息 。 ( 六)临时报告 无 (六)临时报告 27、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 三、 重要提示 1、 上述调整事项将在最近一次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 2、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 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网址: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8 3、本公告 的最终解释权归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 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