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基金:关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托管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信 达澳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托 管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的12 只基金 修改 基 金合 同 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的,
应当在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设银行” )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对旗下托管在 建设银行的 非货币市场
基金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领先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 消费优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鑫
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信达澳银中 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
银 转型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12 只基金 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
改内容见附件。 各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
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3 条对相应基金赎回费率 进
行的调整按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1 只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
执行 。
一、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产 业升 级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原信达 澳银产 业升 级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产 业升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原信 达澳 银产业升 级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版 本 一、
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4.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 基
金 管理 人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7.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 限 时。
8.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8、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
内 ( 含 10% )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基 金投资受益
于 产 业 升 级 的 股 票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的 80% 。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等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
3%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 基金投资受益于产 业升级的股票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 -3%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基金投资受益于产业升级的股
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权证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3%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8) 基 金 投 资 受 益 于 产 业 升 级 的 股 票 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16) 本基 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7)、( 13)、( 17)、( 18)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2、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修 订版 本
第
一
部
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前
言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 险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1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券 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对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的 本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本基 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
投 资人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9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无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
内 (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 (2 ) 、 (9) 、 (13 ) 、 (14)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无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
3、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红 利回 报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原 信达 澳银红 利回 报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红 利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原信达 澳银 红利回 报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订 版本
一、
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4.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 基
金 管理 人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 1、2、3、5、6 条暂停申
购情形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7.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8.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1、2、3、5、8 、9 条暂停申
购情形时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
内 (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投 资 于 红 利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60%-95% ,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5%-40% ,基金保留的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投资于红
利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5) 本基 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 (11 ) 、 (14 ) 、 (17 ) 、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
7. 基 金运 作期 间,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
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4、 《 信达澳银健康中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健 康中 国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健 康中 国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版本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 动性 风险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1 、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
六
部
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 , 基金 管理 人对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本基 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
投 资人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
发生上述第 1、2、3、5、6、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 以
内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票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健 康 中 国 主 题 相 关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低
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范围
……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
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健 康 中 国 主 题
相 关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非 现 金 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股指期 货、 权证及其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5 ) 本基 金 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6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上 述 第 (2 ) 、 (12 ) 、 (16 ) 、 (21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
基金 运 作期间 , 如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5 、 本 基金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
5、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精 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原版 本
《 信达 澳银精 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订 版本
一、
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4.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赎回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 基
金 管理 人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7.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8.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8、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
内 (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 股
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
券资产、 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的 20%-7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 -3% ; 其中基 金保留的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 股票资
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资产、
现 金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其中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资
产、 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 ,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3% ; 其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
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 规
(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为
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资产、 现金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5) 本基 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
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
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可
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 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
变更。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7)、( 12)、( 16)、( 17)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 日内增加 10 亿元
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
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
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八)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
6、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领 先增 长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原信 达澳银领 先增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合同 》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领 先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原信 达澳 银领先增 长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修 订版 本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二、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风险规 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3.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8.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 75%用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8.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 , 基金管 理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除 此之 外, 赎回
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7. 当 一笔新 的申 购申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8.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5 、8 、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无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5.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 以
内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 股
票资产为基金资产 的60%-95%,债
券资产为基金资产 的 0%-35%,
现 金 及 其 他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为基金
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 股票资
产为基金资产 的60%-95% , 债券资产为
基金资产 的 0%-35%,现金及其他短
期金融工具 为基金资产的 5%-40%,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或 基 金 权 证 投 资 方 案 约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8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0 ) 本基 金 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2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上 述 第 (8)、
(11) 、 (12 )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或 基 金 权 证 投 资 方 案 约 定 的 投 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 金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
7.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
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
7、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稳 定价 值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原版 本
《 信达 澳银稳 定价 值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修 订版本
一、
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5.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 基金 B 类
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赎 回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 基
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6.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8、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内 (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持 有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
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持 有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现金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固定收
益 类 资 产(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持 有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的20%,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固定收益类
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持 有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7)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1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
采 取定 期开放 方式 运作的 基金 )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30%;
(1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6)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7)、( 12)、( 15)、( 16)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5.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
6. 基 金运 作期 间,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
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8、 《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消 费优 选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原 信达澳 银消 费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消 费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 信达 澳银消 费优 选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 订版 本
一、
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4.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 基
金 管理 人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下外 的上述暂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7.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使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8.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除上述第 4、6 、7 项下外的上述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时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
内 (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
的 消 费 行 业 的 股 票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的 80%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消 费 行 业 的 股
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等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工 具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 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规则。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 权证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如 本 基 金 进 行 股 指
期货投资, 则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本基金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 则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15) 本基 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 (11 ) 、 (14 ) 、 (16 ) 、 (1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9、 《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新 能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原版 本
《 信达 澳银新 能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订版 本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 规。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 险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1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对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本基 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
投 资人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9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 若本 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
内 (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二、 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新能源产
业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债券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中投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新 能 源 产 业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低于 80%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转换债券等) 资 产、 现金、 货币投
资
资 产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例为 5%-2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4) 本基 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25)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25)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
10、 《信达澳银 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鑫 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 原版 本
《 信达 澳银鑫 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修订 版本
一、
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规
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二、
释义
无 12.《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8.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时……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本基 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
投 资人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除上述第 4、7 、8 项外的暂停申购
情形时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无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
内 (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十 ( 二) 投资范围 ( 二) 投资范围 二、
基金
的投
资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金融
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的 2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
除本部分第 (11 ) 条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
的 采取 定期开 放方 式运作 的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19)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0)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本部分第(11 ) 、( 14 ) 、 (19 ) 、 (20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 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
(7) 基 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
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7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 基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项 时;
11 、 《信达澳银 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中 小盘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原信 达澳银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中 小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信 达澳 银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修 订版 本
一、
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4.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 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 基
金 管理 人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7.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8.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2 、3 、5、8、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
内 ( 含 10% )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资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为基
金资产的 60%-95% , 债 券资产及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产的 5%-40% ,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3% , 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投资于 中小盘股票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
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资产及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3%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8) 投 资 于 中 小 盘 股 票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
(16) 本基 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8)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9)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7) 、(13) 、(18)、( 19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的估
值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
7. 基 金运 作期 间,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
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
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12、 《信达澳银 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转 型创 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原版本
《 信达 澳银转 型创 新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修 订版本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 险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义 51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对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本基 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人累 计持 有的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
投 资人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2、3、4 、5、8、9 项 暂
停申购情形时……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 若本 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且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以
内 ( 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当 日其他 投
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 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转 型 创 新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债券(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资 产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的比例为 5%-2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中投资
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转 型 创 新 主 题 相 关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80% ; 债券 (含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等) 资产、 现金、 货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4) 本基 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25)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2)、( 12)、( 17)、( 25)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第
十
四
部
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商 一致 的;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
二、 重要提示
1、 上述调整事项将在最近一次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
2、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
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网址:www.fscin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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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