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锦利混合:关于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中银 锦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 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对旗下中银 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中银 锦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的相关条款进 行修 改, 《中银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请 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 调整 。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对C类份额投资者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
效,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C类份额投资者收
取1.5%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 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 《中银 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
表
附件二: 《中银 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对照
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四日附件一: 《 中银锦 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 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因基 金 份额
赎回等情 形导致 被动达 到 或超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41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开放 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 回
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
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 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 害 并得到公 平对待
52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新增:
5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
公 平性。具 体处理原 则和操 作规范须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 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 见相关规 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用 应根据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比 例归 入 基 金财产 。 赎 回 费 中计 入 基 金财产 之 余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应根 据
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归 入基金 财产。赎 回费中计 入基金 财的费用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产 之余的费 用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其
中对于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新增:
8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
公 平性。具 体处理原 则和操 作规范须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 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2 、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之 一的情 形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投 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情况 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个 投资人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之 一的情 形且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申 购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增加:
(3 ) 当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请超 过前一 估值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出 10% 的 赎回
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具 体参照 上
述( 2 ) 方式处 理。 延 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 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而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10% 以 内( 含 1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按上述(1)、( 2 )方 式处
理,具体 见相关 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白 志中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简况
法定代表 人:章 砚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复 字
(1986 )175 号文、 银复 (1987 )86 号文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4]108 号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及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及 国债期货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
(2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及 国 债期货合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
(2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及国 债 期货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19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0 )本基 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投资;
(21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除第(12 )项 以 外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致;
……
除第 (2 ) 、 (12 ) 、 (20 ) 、 (21 ) 项 以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 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
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4 、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4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4 、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4 )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 值方
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六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新增:
报 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
者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期 报告“影 响投资 者
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 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七)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 七)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新增: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8 、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新增:
(八)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 露的情形
当 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暂停 或
延迟披露 基金相 关信息 :
1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2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 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暂停估 值的;
4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 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
5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情 况 。
附件二: 《 中银锦 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 人:白 志中
(一)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 人:章 砚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范围为 0-95%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及 国 债 期 货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2)本 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及国债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2 )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及国债 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0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4.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 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除上述 投资 组合限制 的第 (12 ) 项以 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人 合并或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 致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21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4.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 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除 上述投 资 组合限制 的第 (2 ) 、 (12 ) 、 (20)、
(21 ) 项以 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五)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监管规定 。
1.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五)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监管规定 。
1. 此 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完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 可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 基金的
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 露中的 职 责和信
息披露程 序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 露中的 职 责和信
息披露程 序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露基 金相关 信息: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暂停估 值的;